协议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房屋会强行拆掉吗

一处征收房被强制拆除 - 今日头条()
最后一处征收房被拆除 裴东生 晨报记者 艾俊良摄 晨报讯 (裴东生 记者 艾俊良) 8月2日,在依法履行各项法定程序后,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城管开发区分局、公安城管大队、开发区土地局、江南公安分局等部门,出动80余名执法人员,动用三台铲车联合执法,依法对开发区卧龙街以南、江南华府三期34号土地上的最后一个征收户实施了强制执行。 据了解,江南华府位于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卧龙街以南、领秀城小区东侧,共分三期开发,三期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人近千户。自征收以来,绝大多数被征收户积极配合市政府征收工作,截至目前,征收率达到99%。但仍有一户被征收人提出严重超出政策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虽经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做工作,但被征收人拒不达成协议交房,严重影响了征收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导致江南华府三期施工项目无法正常开工。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以及《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形象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开发区管委会按法定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对最后一户征收户实施强迁。 强迁行动当天,被征收户家属阻挠工作人员的执法行动,数次对执法行为予以干扰,执法人员全力保障执法,排除干扰,配合搬迁工作人员迁移物品。在铲车的配合下,执法人员在当天的行动中,共对1间住宅、1间仓房和200余平方米的大棚进行了强制拆除。
看人下菜碟
不拆对其他已搬迁的人不公平。
很多棚户区拆了n年了都盖不上,钱去哪了?
不是不让强拆吗
违法都高大上了!
法律是给老百姓约束的缰绳
胳膊啥时候拧过大腿
美国有枪,所以没有强拆
太贪!拆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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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记者 肖芳  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发商将居民个人房屋偷偷拆除。房主去公安机关报案,警方不予立案。本报去年4月10日刊登《房屋被偷拆,财产受损该不该立案?》一文,报道了滨州市滨城区居民沙莉萍一家的遭遇。时隔一年多,本报编辑部再次获悉,尽管沙莉萍一家连续信访一年多,跑遍当地公安、住建、信访、人大等部门,却至今未能得到任何补偿。  房屋被偷拆之后,维权之路为何困难重重?开发商对此又作何回应?记者就此进行了追踪调查采访。争议始于拆房之前  被拆房屋位于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693号,原为滨州市再生资源公司的单位住房。该房面积61.86平方米,房主为再生资源公司职工唐元水。沙莉萍与唐元水为夫妻关系。  滨州市再生资源公司属破产企业。2008年4月,再生资源公司与滨州鲁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滨州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双方约定,位于项目范围内住宅楼18户的拆迁补偿工作,由鲁宏房地产和被拆迁户进行协商,按全部产权予以置换。  2010年5月,再生资源公司宿舍楼片区,被列入山东省城市和国有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鲁建房字[2010]16号)。当年,该片区的房屋拆迁和补偿工作展开。  据沙莉萍介绍,当时的政策是“拆掉旧房,置换新房”。开发商自西向东开始拆,“拆到谁家,就去和谁谈条件,签订补偿协议”。18家住户中,有的签订了协议,有的“谈不拢”没有签。截至2010年11月,仅剩唐元水一家未签订协议。  记者从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2010年9月,唐元水夫妇曾到该局信访,反映鲁宏房地产“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强行动工拆除宿舍楼西单元,对东单元住户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要求立即停止拆迁。  2011年6月,经滨州市住建局协调,鲁宏房地产承诺,“尊重房屋业主应有的权益”,在与唐元水夫妇达成协议之前,“不会强制拆除”。  此时,唐元水夫妇已带着家中老人,搬出已经断水断电、无法正常生活的宿舍楼,在外租房居住。  此后,双方再未就房屋拆迁问题进行正式协商。沙莉萍说,她曾主动到施工现场询问,得到的答复是,由于她家的房子在最东边,“不碍事,不需要拆了。”  但是,日晚,唐元水夫妇接到朋友电话,说看到他们家的房子已被拆除了。次日,他们赶到现场,发现自家房子已被夷为平地,所有家具不知去处,只剩一地碎裂的砖头。签名手印真假之争  房屋被拆后,沙莉萍夫妇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2013年2月,沙莉萍夫妇接到滨城区公安分局通知,称该事件“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记者在一份滨城区公安分局写给滨城区信访局的情况说明文件中看到,滨城区公安分局调查后认为,滨州市再生资源公司已将土地出让给了滨州新鸿房地产公司,“新鸿房地产公司在未与唐元水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将房屋拆毁”,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但“无犯罪事实”,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予立案,建议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尽管滨城区公安局调查确认双方“未达成拆迁协议”,但新鸿房地产还是向记者强调,其前身鲁宏房地产已经同“楼房各住户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唐元水也在该协议上签字”,同意按不低于80平方米的新房对旧房进行置换。  新鸿房地产向记者出示了这份“拆迁补偿协议”的原件。该协议只有一页A4纸,名为《房屋补偿、置换标准》,鲁宏房地产在协议中承诺,“以每套不低于80平方米的新楼房进行置换”。纸张背面有15人的签名和手印,“唐元水”的签名和手印也在其中。  唐元水则对记者表示,自己从未见过这份协议,更不曾在这份协议上签名、按手印,“这些都是伪造的”。他要求新鸿房地产对协议进行司法鉴定,证明签名、手印的真实性。  对于唐元水的这一要求,截至记者发稿前,新鸿房地产未予回应。  对于唐元水房屋内的家具,新鸿房地产称已于拆房前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予以专门存放,并通知了唐元水前来领取。新鸿房地产向记者提供了由滨州市鲁滨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附有唐元水家中物品清点目录。  对于自己房屋被公证一事,唐元水夫妇称“完全不知情”。  根据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14条,实施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物品清点登记后,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  但是,记者在新鸿房地产提供的《公证书》中,并未发现任何关于曾通知唐元水到场的记录。唐元水夫妇表示,他们也从未接到前去领取物品的通知。新鸿房地产也无法出具曾要求唐元水领取物品的通知书。漫天要价还是依法维权?  新鸿房地产对记者表示,在房屋拆除过程中,唐元水趁机向再生资源公司和新鸿房地产提出“与拆迁无关的职工保险、安置费、130平方米的房子等近300万元”的要求。  新鸿房地产认为,唐元水是在“漫天要价”,是“极不现实、不合理的”。这让两公司“非常为难”,不得已才对其房屋进行公证,并实施拆除。  对于这一说法,唐元水夫妇予以否认,认为新鸿房地产是在“颠倒是非”。  唐元水夫妇承认,他们确实曾提出误工费、职工保险、130平方米房子等要求,但这些都是在房屋被偷拆之后。“为了争自己的权益,也为了争一口气。”  记者在滨州市信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翻阅唐元水夫妇的多次信访记录。他们的信访要求多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拆房者的刑事责任。最早关于他们要求误工费、130平方米房子等补偿的记录,出现在今年3月13日。  这一天,滨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出具《关于唐元水上访问题的调查情况汇报》,第一次记录了唐元水夫妇的这些要求。但此时,距离2012年12月唐家房屋被偷拆,已经过去了一年多。  明明是房屋被拆一年多后才提出的要求,新鸿房地产为何非说成是房屋被拆之前提出的?唐元水夫妇认为这是在“故意颠倒,恶意中伤”。  6月4日,记者就此向新鸿房地产提出疑问。截至记者发稿时,新鸿房地产未予回应。■ 短平快维权难在不作为 □ 肖芳  协议未达成,房屋被偷拆,必然要维权。可是,去哪里维权呢?  去报案,公安机关说“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找拆房者谈判,对方态度傲慢,避而不见。想起诉,早有前车之鉴,官司打赢了却执行不了,还是白搭。无奈,只剩下信访这条路。  信访了一次又一次,苦苦等待却没有结果。后来一查,原来每次信访都有回应,只是“从部门到部门”,“以文件落实文件”。唯独信访者本人被蒙在鼓里,完全不知道这些文件中都说了些啥。想要来看看,这些文件又成了“保密的”,不给原件不说,还不准复印,不准拍照,只准手记……  在这样的环境下,维权焉能不难呢!
本文相关新闻政府能随便强行拆除老百姓的房屋吗_百度知道
政府能随便强行拆除老百姓的房屋吗
拆房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政府不得强行拆除老百姓房屋房屋拆迁需满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则不能拆迁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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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肯定是不能强行拆除老百姓的房屋。关于拆迁补偿的问题,除非履行了相关告知的法律手续,要看您餐馆的具体情况及我们恩施地区的补偿标准。您也可以电话向我咨询或者来正典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沿江路实华宾馆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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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男子不服强拆起诉索赔
法院认定房山区市政市容委、窦店镇政府以及拆迁公司行为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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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其房屋在未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下被强行拆除,房山区窦店镇村民高某将房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房山区窦店镇人民政府以及拆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房屋恢复原状。一审法院认定强拆行为欠妥,但房屋已拆不可恢复,高某可另行起诉索赔。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高某提出上诉后,市二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诉回迁安置协议无效
  房山区石夏路东延(107国道―良常路)道路为北京市2013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项目,房山区市政市容管委会作为拆迁人,委托崇华建筑公司进行项目拆迁,拆迁期限为日至日。高某的房屋在该拆迁项目内。
  日,高某之妻李某与房山区市政市容管委会委托的北京京西阳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在同年10月6日前完成搬迁,并享受优惠购房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同年10月9日,崇华建筑公司对高某的北房5间、东西房屋各2间拆除。去年1月23日,京西公司依据协议向李某支付拆迁补偿款63万余元。
  去年3月,高某以李某擅自与京西公司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且该公司不是拆迁人、无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京西公司辩称,拆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已按照协议实际履行完毕。
  去年5月,一审法院驳回高某的起诉。法院认为,京西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应为有效,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受胁迫,故不予采信。后高某上诉至市二中院。今年5月,高某起诉要求确认李某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的案件有了二审结果,法院最终确认该协议无效。
  另行起诉要求恢复房屋
  二审期间,高某又于今年1月提起诉讼,将房山区市政市容管委会、崇华建筑公司和窦店镇政府告上法庭。
  高某认为,房山区市政市容管委会和崇华建筑公司在他未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下,强行对房屋进行拆除,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窦店镇政府以“帮拆”形式参与其中,致使房屋被拆除。为此,高某要求三被告对其遭受损害的房屋恢复原状并承担诉讼费。
  对此,房山区市政市容管委会和窦店镇政府均辩称,高某起诉的房屋属于石夏路东延项目拆迁范围内,该房屋已签订协议并履行完毕,要求恢复原状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崇华建筑公司则表示,公司是正常拆除,恢复原状已不可能。
  法院认定强拆行为欠妥
  高某起诉强拆的案件也进行了一审宣判。一审法院认为,高某因对拆迁估价报告不认可,未与拆迁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虽然李某与京西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该协议已被生效判决认定无效。
  房山区市政市容管委会作为拆迁人虽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在未与高某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委托崇华建筑公司对房屋进行拆除,行为欠妥,应对高某家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理,窦店镇政府进行帮拆行为亦有不妥之处。因诉争房屋已被拆除,故要求恢复原状已不具备现实可能性。如高某认为拆迁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一审被驳回后,高某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市二中院认为,高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责编:王丽芬、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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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的藏族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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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鼓励违建骗合同 事后强制拆除纠施工错误!
摘要:“6月份房子就交给我了,我把钥匙给物业修门,他们却强行把我的房顶扒掉了!”12月16日上午,丁女士开着车从虹口赶到百安公路2999号嘉定兰郡名苑四期(花田洋房小区)时,已经晚来一步,她在449号702的房屋,站在楼下透过窗户,就能望见拆穿的房顶。
丁女士家刚完工的露台房顶被强制拆除。卖房时,开发商则向丁女士等业主许诺,把这一块建成房子给他们,而且也找来施工单位这么做了,现在却出尔反尔强拆房屋。不过,开发商上海顺驰方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薛姓副总经理却声称:“这是在纠正公共部位的施工错误。”&&&&开发商找来施工方统一盖房顶丁女士拿出房屋预售合同告诉记者,这一房间的确不在建筑面积里面。但是,在开发商的协助下,他们找来一家名叫“上海嘉实”的建筑公司,来跟业主签订一个施工合同。由这家公司帮助丁女士等64户业主,统一安装窗户,加盖露台房顶,每户象征性收取3000元工料费。记者看到丁女士的收款凭证上,刷卡时的收款单位是上海顺驰方城置业有限公司。“交房的时候,这个多出来的房间也一起交给我们了。看上去跟房子是一个整体的。因为施工单位是开发商找来的,整个风格,都跟房屋和谐统一。”顺驰方城置业公司售楼处现场经理孙女士也向记者证实,当时的确是由开发商找来的施工单位,在他们的协助下,完成了这个违建部分。现在要拆,也是无奈之举,因为是违法建筑,不拆就办不下大产证,业主们也办不了小产证,对大家都不好。拆除违建,是唯一的出路。孙经理告诉记者,他们很早就在跟业主商量这个事,但是双方没法达成统一意见,最终他们只能选择强制拆除。记者在449号701的房门上,看到一份顺驰方城置业公司张贴的《关于立即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兰郡名苑四期449号7层701室北露台的违法建筑,按《业主使用公约》的有关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立即拆除。本公司希望与您协商和谐地解决问题,采取业主自行拆除,本公司适当经济补贴,拆除该违法建筑的具体办法,但经过电话通知,邀请协商等各项措施,至今没有达成业主自行拆除的办法。”鉴于以上情况,顺驰方城置业公司配合政府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通知时间为12月4日。于是,在12月15日前,协商不成,开发商顺驰方城置业公司就不再“和谐”地解决问题,才出现第二天业主家屋顶不见了的情况。&&&&开发商:盖违建的合同与我们无关,四点解决方案客户不接受顺驰方城置业公司的薛副总经理在电话里这样告诉记者:“卖房子的时候,6楼北侧的立面是没有窗的,7楼北面那个房间没有顶。我们跟业主说,后期这一块有搭建阳光房的可能。最后,我们推荐了一家施工单位,也是业主和该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个搭建的协议。”记者:“第三方施工单位嘉实公司是不是你找过来的?”薛经理:“是我们推荐的,业主跟他们签的两方协议。具体收多少钱,是他们双方谈的。”薛经理向记者还原违法建筑产生的过程:在销售阶段,顺驰方城置业给客户提供了一个(违建的)销售方案。也给客户推荐了一家(施工)单位,但是合同是他们签订的,跟开发商没有关系了。交房以后,有关部门认定,这是一个违法的部分。这个如果不拆除,可能影响到后期产权的确认,产证办不下来。薛经理说,基于这样一个情况,顺驰方城置业跟客户提供了四点解决方案:首先是退房。“以我方违约的形式,跟客户协商退房。按照合同上的约定,赔偿客户房价的2%,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两项是叠加的。”其次,客户可以选择换房。目前该公司在上海开发的所有物业,业主都可以选择交换。“方法是我们把房屋原有的售价折现给业主,业主购买我们现在的物业,我们以员工价的优惠价格出售给现在涉及到拆违的64户。”第三个方案是,客户可以选择维持现在的这个状况,也就是“我们给他拆除,我们给出相应的赔偿标准:退还原来跟第三方签订的搭建费用,与此同时,我们给6楼赔偿8000元,因为仅仅涉及到一扇窗户;7楼赔偿13000元。如果涉及到客户已装修部分,我们将请第三方来对装修部分进行核价,对所核价格进行全额赔偿。”第四个方案是先拆再建。产证办下来后,给业主恢复成阳光房,时间是在明年的2月28日之前。孙经理在售楼处翻出修改后的合同,上面连重建施工的施工单位都盖章了。然而,业主对这四点方案并不买账。“开发商已经失去了信用,我们没法相信他的合同把戏。他们说赔偿2%,我们2012年买的房子,当时是13000元,现在周围楼盘的平均价格已经18000元了,这个赔偿方案有诚意吗?”说到换房,丁女士说,我们看上的是这个房子的环境和品质,换一个地方,我们能不能看上那个房子?至于开发商说的先拆后建,“都闹成这样了,我们能相信开发商吗?他们拆掉了,还能帮我们违法搭建吗?他们会承担这个法律风险吗?”薛经理说,在拆违之前,“我们也跟法律部门讨论沟通过,这一部分房屋不在客户的产权范围之内。这是我们的错误施工造成的,我们在纠正自己在公共部位的错误施工。物权法对这一部分也不适用,因为现在这一部分没有进行确权,不属于业主的物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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