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全民合同制工人退休,合同工作5天,实际六天,单位怎么赔偿工人?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管理困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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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管理困境的思考郭淑娣 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管理存在如下问题: (一)奖惩制度未落实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后,为了生存和发展,自主建立了一套严密的人事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明确,奖惩分明。然而在机关、事业单位,由于从某一个单位来讲,合同制工人的数量相对较少,而且大多又担任工勤人员职务,一般来说单位没有制定什么奖惩制度,这就使得合同制工人的奖惩出现了真空现象。一些单位在合同制工人出现问题之后,才四处寻找惩处依据,结果翻来找去,只找到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公务员有严格的监察制度,事业单位干部也有国家规定的纪律约束,唯独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却无据可依。 (二)社会保险政策不配套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照此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也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如此一来又引发了另一场矛盾:即劳动部门和人事部门的政策“撞车”现象。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执行的是人事部门的工资政策,而其他管理又执行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人员的进出无政策限制。一部分解除合同的工人到劳动部门上访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但同时又要求其退休后的待遇必须按照人事部门的工资政策执行。由于劳动保险退休待遇有较大差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又不能执行人事部门的规定,在处理此类劳动纠纷的过程中常常陷入进退维谷的艰难境地。 (三)体制未理顺,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管理处于放任状态 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对人事管理往往会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包括人员进出的条件和奖惩,企业领导者有了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由于管理体制未理顺,事实上处于政策监控的相对“真空”状态。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既有劳动部门管,也有人事部门管。劳动部门管的是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仲裁等,人事部门管的是工资审批、年度考核等,但具体哪一个部门该管些什么却没有明文规定,因而各地劳动和人事部门管的内容也就不一样。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合同制工人管理的无序状况:一方面合同制工人的“进”无控制性规定,另一方面合同制工人的“出”又是一种边缘状况。领导者的“自主权”既无政策限制,也无工会和集体合同约束,劳动者变为“弱势群体”。这就出现了“一朝天子,一朝臣”现象:换一个领导换一群合同制工人。有的乡镇一级政府合同工的人数竟然远远超过干部人数。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管理的这种混乱状况,极大地加重了财政负担,妨碍了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的进程,更为严重的是为人事腐败提供了机会,损害了党政机关的形象。 任何国家形式都会追求行政运行成本的最低化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而法律是一种技术手段。以众所周知的行为规范去约束人,比临时动议、随意性的长官意志更能减少因不确定性而带来的人事管理成本,这就是当代社会特别强调依法治国的原因。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这种制度“真空”状况,如不加以改变,势必引起一系列严重的后果,使我们的人事劳动制度改革功亏一篑。因此必须给予足够重视。 从理论的角度看,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建立,其目的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即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劳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从1994年《劳动法》颁布到现在,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一系列相配套的劳动法规都反映了这一特点。国家机关不同于企业,它是权力和秩序的象征。这就要求它的人员素质要高于企业等其他部门。因而公务员的管理非常严格,准入的门槛很高,教师和医生也有执业资格问题,唯独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进入却没有门槛。这一现象已给我们的人事管理工作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一些通过严格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看到存在未经考试而在公务员岗位上工作的合同制工人现象后,对我们的人事管理现状产生了难以理解。这一状况如不予解决,我们的人事管理将积重难返。 因此,我们有必要制定政策,对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进出进行严格监控。(一) 理顺关系,防止政策“撞车”现象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管理关系尚未理顺,这是造成人事、劳动部门政策“撞车”的原因。建议国家作出一个统一规定,一是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工的管理归属问题;二是解决待遇执行问题。从目前合同工工作相对不稳定的现状看,建议合同制工人统一归属劳动保障部门管理,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待遇。(二)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工的编制管理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工的管理混乱,与编制部门监控不严也有很大的关系。从目前国家人事政策来看,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合同工的岗位只有工勤人员,而工勤人员的编制员额是相当少的,一个1-2人的单位,工勤人员的岗位只有1个。如加强编制管理,合同工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这种无序状况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三)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管理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身份有其特殊性,不能完全照搬企业的管理办法。要使其走上规范化、正规化的道路,就应当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措施。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有一个指导思想,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同样代表国家机关的形象,必须与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一样严格要求,以维护权力机关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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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合同制员工工作15年辞职,2个月后又回原单位复职。请问工龄、工资怎么算
我在事业单位工作是正式员工,4月9日开始生病了三天后因为个人身体原因向单位主管提出辞职,因为身体原因在4月28日才到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单位现在的说法是让我将4月9日至4月28日的病假条出示出来,但我并没有这么长时间的病假单只有4月9日到4月12日的病假单,单位说如果不行就按旷工开除制度执行请问对于我本人来说有什么不利的影响?会不会将旷工和开除记录在我的档案之中?
我在一事业单位工作,事业编合同制,曾签订一份合同,共一年,试用期三个月,实习期九个月,合同里没有提到这一年内给上保险。在实习期第七个月打了辞职报告走人。工资未有拖欠。请问该单位是否应该补偿所欠保险,及相关补偿?后听说该单位给劳动合同期满一年未辞职职工进行
保险补缴,若补缴,我是否也应享受补缴,及相应补偿,求解答。
朋友曾在一事业单位工作,事业编合同制,曾签订一份合同,共一年,试用期三个月,实习期九个月,合同里没有提到这一年内给上保险。在实习期没有结束朋友便打了辞职报告走人。工资未有拖欠,工作不到一年。请问该单位是否应该补偿所欠保险,及相关补偿?后听说该单位给劳动合同期满一年未辞职职工进行 险补缴,若补缴,我朋友是否也应享受补缴,求解答。
单位说用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乘以未履行合同期限,也就是3000多*96个月
我们单位有一位员工在签订合同时承诺产后会回公司工作,但修完产假后立刻辞职,单位是否可要求这位员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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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属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合同制工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能否提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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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合同 可提出双倍工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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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单位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每个月都向你发放工资,你们已经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向单位主张双倍工资赔偿。而单位要解除你的劳动关系,依据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计算,单位也要向你补偿1年左右的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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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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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为上,投诉处理。有些问题,不是仲裁或打官司能解决的,且存在时效问题。
回复时间: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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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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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如需帮助可与我联系。
回复时间: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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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无故解聘
我有一好友系贵州某中学聘用的保安兼驾驶员,为该校工作两年多之后不幸病故,生前与该校鉴订有第一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之后一直在该单位工作但未续鉴劳动合同,该校也未依法为故友购买任何社会保险。请问:该故友去逝后,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是否应由该学校支付?应按什么标准支付?该校还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具体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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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保险按照183号文件比例缴纳,但退休后比北京市退休职工少了过渡性养老金一项,请问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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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为了讨回公道,我具体都应该做些什么准备工作呢??除了“劳动仲裁”之外还有什么更便捷的解决方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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