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临时工工资入什么科目列支什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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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的工资计入什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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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请了几个临时工,该发工资了,怎么记账啊,什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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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管理费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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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临时工签订的了合同的吗?如果没有签订给他们发工资可以入工资还是劳务报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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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大頭cake 于
16:11 编辑
冷柜厂招聘临时生产工20名要求:18-45岁(不满18岁勿扰),男女不限,肯吃苦,做到1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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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是做什么的,临时工要上晚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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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结完工资还差不多
仲要要临记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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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费用有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工资支出,这也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项目之一,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等税前扣除项目的计算基数,对应纳税所得额有着直接的影响。下面咱们来探讨一下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一些细节。
  一、工资支出的扣除前提是&实际支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由此可见,税前扣除工资支出的前提是必须实际支付。即: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支出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职工的那部分工资支出,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在确定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时,应根据&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的借方发生额审核扣除,还应注意工资发放表中必须有领取工资职工的真实签名。
  二、工资支出不包括&三费、五险、一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又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工资支出的扣除标准是&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合理的工资才可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在确认合理的工资支出时,特别要分清工资支出与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还要注意不得将非法支出以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列入工资支出。另外,国税函[2009]3号同时规定,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五、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可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可&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七、&季节工、临时工&等工资可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由此可见,企业工资支出的对象既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也包括企业雇佣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支出需区分两种情形税前扣除:一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二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八、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可在实发年度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九、与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不可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号)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通知》同时规定,企业超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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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027-&&鄂ICP备号-115项职工费用不能计入社保基数()
  本报讯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封满楼) 加班工资和奖金是否计入社保基数?职工有借调、国外工作等情况如何计算缴费基数?日开始,全市用人单位开始申报社会费缴费基数,为做好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我市近日下发了《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缴费基数计算、社保、特殊情况处理、核定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范。  加班费奖金计入社保基数“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是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货币和实物工资。  我市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1.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2.计件工资,指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各种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职工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包括《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的应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15项费用不计入工资总额  根据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14.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15.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新职工按起薪当月工资为基数“参保单位应于日至2月15日申报当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一经核定确认,年度内不得变更。针对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我市此次也做了明确规定。”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参保职工上一年工资收入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其缴费基数按应发放工资的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新招职工的缴费基数应按起薪当月(按劳动合同建立的起始月份确定)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起薪当月实际发放工资不满月的,应当折算成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职工,保留工作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次年的缴费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另外,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其中,由原单位重新招回,有上一年度工资收入的,用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参保职工因借调等原因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发放工资的,参保职工应当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其本人工资收入合并申报。各单位应分别核算应缴社会保险费,并由参保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合并扣缴。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责任编辑: HN666)
11/12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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