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改江苏省物价局214号文在哪儿可以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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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改价格【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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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号】
川发改物价〔号
【效力属性】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人民政府,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
  根据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号)转发你们,并请按照以下贯彻意见认真抓好落实。  一、天然气出厂价格安排
  在我省境内的所有天然气生产单位(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在川单位和其他天然气生产单位,简称上游供气方)直供给用户的各类用气基准价格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号)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意见,本次天然气调价化肥生产用气、居民生活用气出厂价格不上浮。车用压缩天然气用气出厂价格按本次调价前的工业用气基准价格执行,即直供用户每千立方米1275元,转供用户每千立方米1320元,不上浮。供用气双方所签合同与本文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下游用户其余用气具体价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上游供气方协商议定。合同价格一经签订,就不能轻易浮动(下浮除外)。
  上游供气方要严格按照GB《天然气》质量标准供气,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供气标准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要主动对出厂价格实行下浮。下游燃气企业和用户也可向上游供气商提出协商,要求出厂价格下浮。在协商中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协议的,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  二、合理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
  1、各地城镇管道燃气企业的天然气销售价格仍然按照川价电发(2003)32号和川价发(号文中的授权进行管理;跨县(市、区,含扩权县)供气的城镇管道燃气企业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跨市(州)供气的城镇管道燃气企业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所在地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
  上游供气方租用省内第三方供气设施,租用价格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燃气用户租用省内第三方供气设施的,租用费用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跨供区的由供区覆盖范围内的最高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除了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做好自身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管理工作外,还要担负起区域价格协调的责任。
  2、各地在调整城镇管道天然气特别是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时要按照从紧的原则安排,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将非天然气成本增加因素计入天然气销售价格中搭车加价。
  3、各地在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时,应按《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的规定,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
  4、各地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联动机制。联动机制中,管道燃气输差取值统一为8%。
  5、居民生活用压缩天然气价格由各地政府自行制定,不征收天然气价格调节金。  三、简化天然气销售价格分类
  城镇管道燃气企业的终端用户价格分居民生活和非居民生活两类,也可以不分用户类别,统一作价。以下情况除外:燃气企业有供化肥生产用气的,其价格类别可以单列;燃气企业有趸售气的,趸售气价原则上由供需双方按低于同类别终端销售气价协商确定。在协商中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协议的,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跨供区的由覆盖范围内最高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鼓励对城镇管道天然气销售实行阶梯价格。  四、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
  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我省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7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元,自日0时起执行。6月1日至7月1日之间天然气出厂价格对车用压缩天然气企业的影响各地可使用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冲减。
  ……  (此处省略若干字,欲需查看全文请成为或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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