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2016桐乡法院拍卖房产2016年8月最新房产拍卖

龙游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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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卓越文具有限公司房地产拍卖公告
来源:&&&&发布时间: 10:00:40&&&&阅读:2731次
&龙游县人民法院将于日10时至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龙游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户名:龙游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位于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工业区德贤路35号的浙江卓越文具有限公司房地产,此次拍卖该公司的部分房地产,包含以下清单:龙房权证东华街道字第5-003629号,面积8228.59平方米;龙房权证东华街道字第5-003630号,面积2738.73平方米;在建传达室一个,面积60平方米;水泥路面约6200㎡;围墙长380米;电动伸缩门;该拍卖国有土地使用证为:龙游国用(2011)第101-1417号,面积19321.6平方米
起拍价:&1000&万元,保证金:&100&万元,增价幅度:&10万&元。本次拍卖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本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日16时止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龙游支行营业部,账号:00&02311),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田法官)、(王法官)。
监督电话:。
联系地址:&龙游县人民法院鹏程路26号&&
网址:&&&&&&&&&&&&&&&&&&&&&&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上查询。&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龙游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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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龙洲街道华通小区42号别墅拍卖公告
来源:&&&&发布时间: 11:10:01&&&&阅读:2683次
龙游县人民法院将于日10时至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龙游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0570/07,户名:龙游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龙游县龙洲街道华通小区42号别墅。房屋为砖混结构,房屋总层数2层,所在楼层1-2层,房产证号&&&龙房权证龙洲街道字第3-055382号&&&&&&&&&&,证载建筑面积&&294.55&&&&平方米,另有阁楼(2.2米以上)135.4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龙游国用(2012)第101-3681号&&&&&&&,证载面积&&330.63&&&&平方米,土地性质(国有出让),用途:&&住宅&&&。
起拍价:&&300&万元,保证金:&&30&万元,增价幅度:&3万&元。本次拍卖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本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日16时止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龙游支行营业部,账号:00&02311),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吴法官)、7799709(王法官)。
监督电话:。
联系地址:&龙游县人民法院鹏程路26号&&
网址:&&&&&&&&&&&&&&&&&&&&&&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上查询。&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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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二场龙游县国有优质资产拍卖会公告
  受龙游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委托,浙江嘉泰拍卖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于日(星期五)下午1时在龙游国际饭店三楼会议室举行第二批国有优质资产拍卖会。
  一、拍卖标的及起拍价:
  1.龙洲街道太平东路74号店面1间(现由广惠诊所租用),建筑面积49.36平方米,起拍价128万元,竞买保证金15万元;
  2.龙洲街道太平东路80号店面1间(含河西街10号10-6室,现由恒刚家电租用),建筑面积94.58平方米,起拍价158万元,竞买保证金15万元;
  3.龙洲街道太平东路68号带楼梯店面1间及第二层营业用房,建筑面积1064.29平方米,起拍价580万元,竞买保证金60万元;
  4.龙洲街道太平东路108号店面1间(现由蓝天手机卖场租用),建筑面积32.62平方米,起拍价156万元,竞买保证金15万元;
  5.龙洲街道太平东路106号带楼梯间店面1间及第二层营业用房(现由移动公司租用),建筑面积410.52平方米,起拍价380万元,竞买保证金40万元;
  6.东华街道学士路233号至237号店面3间(现由小军板材租用),建筑面积42.51平方米至47.20平方米,分间拍卖,起拍价35万元至38万元/间,竞买保证金5万元/间;
  7.东华街道学士路239号至241号店面2间(现由龙游众发驾校租用),合计建筑面积88.56平方米,整体拍卖,起拍价73万元,竞买保证金10万元;
  8.东华街道学士路243号至245号店面2间(现由车梦缘汽车生活馆租用),合计建筑面积58.66平方米,整体拍卖,起拍价48万元,竞买保证金10万元;
  9.龙洲街道阳光二期(B区)排楼共4套(11幢-102#、13幢-101#、13幢-103#、14幢-101#),建筑面积210.97平方米至211.33平方米/套,分套拍卖,起拍价90万元/套,竞买保证金10万元/套。
  另受产权人委托,下午3点拍卖下列资产:
  1.龙洲街道荣昌路综合楼13号、17号、18号(现门牌号为:荣昌大道519号、527号、529号,现由杭州布艺租用)店面3间,证载建筑面积41.62平方米至42.23平方米,分间拍卖,起拍价110万元/间,竞买保证金10万元/间。
  2.龙洲街道衢龙路86号(现门牌号为655号,原为白云宾馆,现由曼城雨季足道租用)二单元第二层至第三层房屋,证载建筑面积685.13平方米,整体拍卖,起拍价330万元,竞买保证金30万元。
  3.龙洲街道平政路翠光四区商住楼1-5室、2-5室、1-6室、2-6室(现门牌号为平政路238号、240号现由板川集成灶租用)第一层至第二层营业用房,证载建筑面积合计204.06平方米(另有无证夹层约20平方米),整体拍卖,起拍价345万元,竞买保证金30万元。
  二、拍卖方式:本次拍卖采用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
  三、标的咨询与展示:自公告之日起即行咨询与展示(节假日照常上班)。
  四、竞买报名:自公告之日起至日止。竞买报名时,个人携带身份证、单位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到本公司(龙洲街道荣昌大道475号,建行东侧)办理报名手续。竞买成功的买受人竞买保证金转作定金,抵交拍卖价款;未竞买成功的竞买人拍卖会结束后,竞买保证金3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不计息)。
  本公司特邀龙游工行、建行、农行为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买受人提供部分信贷支持(具体贷款比例和利率按贷款银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7017178
  公司网址: www.
  工商监督电话:
  浙江嘉泰拍卖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日公告_法院公告_安徽法制报
安徽法制报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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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11 来源:法治安徽网
涂育苗、江贤云: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六安市凯旋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吴绍永、王沂琳、吴致永、涂育苗、张怀平、江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该裁定主文为:准许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撤回对被告王沂琳的起诉。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六安市凯旋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元及逾期利息【以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5年4月9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六安市凯旋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86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186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5月6日,按照年利率6.6%(按季调整贷款利率,调整后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确定)计算;罚息以186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6%(按季调整贷款利率,调整后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确定)加收50%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六安市凯旋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律师费10万元;四、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款项,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被告六安市凯旋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他项权利编号:房地产他证金安字第06820号】和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编号:六土金他项(2014)第026号】在最高额982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款项,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被告六安市凯旋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他项权利编号:房地产他证金安字第06931号】和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编号:六土金他项(2014)第031号】在最高额18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款项,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被告张怀平名下的房地产【他项权利编号:房地产他证六安市字第42852号】在最高额15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张怀平、被告江贤云、被告吴绍永、被告吴致永、被告涂育苗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六安市凯旋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张怀平、被告江贤云、被告吴绍永、被告吴致永、被告涂育苗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六安市凯旋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九、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70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030元,由被告六安市凯旋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怀平、被告江贤云、被告吴绍永、被告吴致永、被告涂育苗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三通投资有限公司、刘自燕、武小艳、刘传燕: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塘支行与被告安徽三通投资有限公司、刘自燕、武小艳、刘传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三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塘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6652187.87元、支付利息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5日起以借款本金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安徽三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塘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8万元;三、被告刘自燕、武小艳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安徽三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塘支行对被告刘传燕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嘉山路西侧张洼路北侧板桥商城主楼1幢1-1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包字第033078号)和淝河路99号玫瑰绅城A2幢101、101中、101上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合包字第150040166号)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6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刘自燕、武小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三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188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磊、崔巧丽:本院受理原告杨海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585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利息45000元(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息1.5分支付原告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7月24日);二、判令原告享有的被告用于抵押担保位于新站区物流大道兴华苑6-608室(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184803号)房屋的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志海、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费瑞余诉你们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46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履行债权转让协议,给付原告转让款193500元;二、判令两被告承担逾期给付转让的利息63855元(193500元×0.0055元/月×4倍×15个月);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浩:本院受理原告吕孝英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30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8592.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交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26936元/年×20年×20%=107744元、误工费116元/天×300天=34800元、营养费30元/天×105天=3150元、护理费114.28元/天×105天=11999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28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上合计209125元×70%=14638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正滔:本院受理原告凌必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34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既然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2248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5月13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南通金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南通金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三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3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南通金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三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8900元;二、被告南通金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三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12月15日起以78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南通金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判项一、判项二确定的债务时,由被告南通金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四、被告朱忠恒对被告南通金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合肥三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0元,由原告合肥三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4元,由被告南通金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南通金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6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南通金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南通金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平:本院受理原告陈锐诉被告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廖桂斌、陈代元:本院受理原告陈锐诉被告廖桂斌、陈代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明、李玉娟、李祖才、安庆市金时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汪业根、范慧慧、望江县长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虞银水、赵华锋:本院受理原告虞运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14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何小敏:原告吴晓林诉被告何小敏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欧阳明、黄小燕、张惠: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庆诉被告毛之云、欧阳明、黄小燕、张惠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二强:本院已受理原告花艳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花艳请求判令你支付原告医药费、误工费等13411.7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二强:本院已受理原告汪维新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汪维新请求判令你支付原告医药费、误工费等10884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陶、李玉玺、徐威威: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黄陶、李玉玺、徐威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徐威威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希望路8号福乐园小区I幢(产权证号:合蜀140042352号)的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中安(合)评(2016)字第340100160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贰佰玖拾柒万伍仟贰佰元(297.52万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执字第00870-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5)庐执字第00870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克林:本院受理原告王作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21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法制报》于2016年5月17日刊登的(2016)皖0123民初01114号、(2016)皖0123民初01116号、(2016)皖0123民初01118号判决书公告,现将公告中的当事人季绍菊修改为李绍菊。
肥西县人民法院
郑伯民:本院受理周柳林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支付所欠运费114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至县人民法院
叶少青:本院受理原告胡耘诉被告叶少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叶少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耘货款27945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00元,由被告叶少青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商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收到合肥仲裁委员会提交的李长坤与合肥商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6)皖0104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合肥商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德军、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安分公司、安徽国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和俊与被告王德军、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安分公司、安徽国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公司地址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新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寿县人民法院
韦君:本院受理孔妙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查封了韦君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定光居委会河院组(产权证号:肥东10025895)房产并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其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陆拾玖万贰仟壹佰元整,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评估报告、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机构选择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送达期限届满后5日内向本院提出重新评估申请,自重新评估申请期限届满后5日内到本院立案二庭选择拍卖机构,逾期视为放弃申请重新评估和选择拍卖机构的权利,本院将依法选择拍卖机构对该地下车库进行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道炳:本院受理原告聂宗荣诉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道炳、安徽鼎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道炳支付工程款209965.00元及自2005年7月8日后的逾期付款利息元,合计元(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后期逾期付款利息恳请人民法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算至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之日);2、被告安徽鼎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龚劲、阮怀琴:本院受理原告潘权与被告龚劲、阮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潘权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78000元(按月息2分从日暂计算至日,期后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共计278000元;2、本案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长江、卜华芝: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庐民二初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11859.81元(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至日止,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的实际付款日止)及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3356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2667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俊、金仕红、济南市联运总公司: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庐民二初字第0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元,利息5808.29元,合计元(以上金额日期截至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的约定顺延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及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3882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2670元、执行费6430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林克平:申请执行人刘明坤与被执行人林克平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亚飙:本院受理的尹可夫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尹可夫申请执行(2015)庐民一初字第0418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号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卜惠如:本院受理原告张国英与卜惠如、陈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陈静龙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原审判决事实认定及使用法律错误,恳请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爱国、胡一凡、李志明:本院受理的马效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4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爱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效华借款本金66.5万元及利息283290元(暂计算至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胡一凡、被告李志明在继承李玉梅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马效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66元、保全费5000元和公告费800元,合计19566元,由原告马效华负担566元,被告胡爱国、胡一凡、李志明共同负担19000元。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爱国、胡一凡、李志明:本院受理的崔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4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爱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飞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68133.3元(暂计算至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胡一凡、被告李志明在继承李玉梅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崔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2元、保全费1591元和公告费800元,合计6893元,由被告胡爱国、被告胡一凡、被告李志明共同负担。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安俊、赵莉、安徽省中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项勇不服被告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变更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行初31号行政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计5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卫梅、卫傲翔:本院受理的原告杜兵诉被告张高华、卫梅、第三人卫傲翔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杜兵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撤销被告同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张高华、卫梅、第三人卫傲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茂寿:本院受理的原告竺党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广成:本院受理原告程敏与被告张广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广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程敏医疗费1600元和交通费150元;二、驳回原告程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昂骏、王伟、郑玮、杜丰、杨基良、程云霞,张宏超、杜兴胜,陆美珍、崔红卫、郭振宇、杨玉胜、王楚,郁玉梅、方哲红,卫平超、陈艳,蒋智慧、孙冬霞,朱正好、丁飞、凌芝,刘祥、王小龙: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
原告诉请判令:各被告立即清偿贷款本息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赢易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郭庆、李小虎诉你单位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445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合劳仲裁【号裁决书为终局裁决,如不服该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合劳仲裁【号裁决书第一项、第二项为终局裁决,如不服该两项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两项裁决。期满不起诉,该两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书第三项为非终局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2室。联系电话: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朱辉诉你单位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12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30分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1号仲裁庭室。联系电话: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26日
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时喆、葛红、盛书奇、刘艺诉你单位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548、549、550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合劳仲裁【、548、549号裁决书第二项为终局裁决,如不服该项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裁决第一项、第三项为非终局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两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劳仲裁【号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该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2室。联系电话: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的安徽恒之鼎新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220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5日上午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广德县杨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号:567)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李元贵;联系电话:。
广德县杨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德盛世汇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李作军;联系电话:。
广德盛世汇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卢志涛、王玉侠购置界首市世纪华府11栋2901号房契税发票号;李海龙、卢艳丽购置世纪华府14栋2503号房契税发票号;声明作废。
▲鲍士刚,遗失082601警官证,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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