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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山西省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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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山西科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一时间通知,相关详细的政策解读敬请登录我公司官网,或者直接拔打电话致电我公司咨询。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启动我省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
1、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上申报及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日。
各市科技部门、太原高新区、长治高新区作为组织推荐部门应做好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工作,并在截止日前完成推荐及报送材料工作。企业向组织推荐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2、省高企认定办不再公布中介机构名单,凡符合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具专项报告。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同时,需另行提供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明、全年月平均在职人员情况说明、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人员清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对近三年无不良记录做出书面承诺。(格式见附件)
3、为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高效开展,对于所在地区重新认定和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较多的太原市、太原高新区,应采取分批报送的方式,成熟一批,报送一批。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规定条件。
三、认定对象
1、2013年度经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或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见附件);
2、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自评后符合条件的新申请认定企业。
四、申报流程
企业作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主体,应了解高企认定的条件,熟悉注册的程序和申报材料的要求,精心准备并及时申报。
1、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注册登记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前,需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按要求真实、完整的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选择认定机构(山西省)提交,认定机构对注册信息核对无误后,企业帐户将会在一个工作日内激活,账户激活后可进行网上申报和材料下载。请妥善保管帐户用户名和密码。
企业以前已完成注册且科技部门已经审核通过的,不得重复注册,须用原有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3、网上申报
已经注册激活账户的企业可以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凭帐号和密码登陆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相关附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线打印及网上提交。
4、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将网上填写并打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带条形码)连同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至组织推荐部门(其中至少一份申报材料中专项报告须为原件)。
组织推荐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出具推荐函,与材料一起报送至山西省高新技术创业中心。
五、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申报材料分为网上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两部分。
(一)网上申报材料
1、网上填报要求
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网上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时,要求表格内所有内容均须填写,数据为零的填“0”,文字内容使用粘贴方式填写的,建议选用“无格式文件”粘贴或从记事本中粘贴
2、需上传附件
(1)企业相关执照扫描件;
(2)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原件扫描件
(3)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原件扫描件。
以上材料打包压缩成RAR格式文件上传附件。
(二)纸质申报材料
1、需提供纸质申报材料
申请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以下顺序,装订纸质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所属领域说明;
(3)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情况说明:企业职工总数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提供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名单或劳动合同汇总表;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企业自行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经营不足3年的企业,按实际年度出具)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报告(附有防伪条形码标识)。
(7)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近三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8)有效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
(9)近三年研究开发活动材料:项目立项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
(10)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相关证明材料(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
(11)其它证明材料包括: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检报告。
(12)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来源可从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13)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及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制定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企业的研发投入核算体系证明材料,是否建有研发费用辅助帐证明材料;企业开展“产学研”研发活动的证明材料;研究开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相关证明材料;建立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术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的相关证明材料。
(14)出具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及中介机构承诺书,作为附件附在专项报告后。
(15)其他证明材料:企业资质复印件、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机构认证证书复印件、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等。
2、纸质材料编制要求
(1)申报企业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后,打印生成带水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加盖公章,与相关附件材料合订成册,各种附件材料分类置于申请书后面。
(2)所有纸质申报材料需按规定的顺序装订,编制总目录,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一部分的标志页上加分目录,标志页用彩页。
(3)纸质申报材料需胶装,书脊上打印企业名称―技术领域―申报年度,材料正反面打印,提供1份正本(专项报告为原件)。
(4)所有证明材料首页加盖单位公章,全套材料加盖骑缝章。
(一)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需真实、准确,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高企资格。
(二)各市、区科技部门要积极做好申报企业的形式审查、培育、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山西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积极做好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并组织专家进行申报企业的评审和公示。
(四)企业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当地科技部门,各地市科技部门有问题请咨询科技厅高新处、山西省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工作人员。<a href="http://zlzrw.net/photo/show.ph当前位置:
关于《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的公告山西人大网 www.
浏览字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五号)
&& 《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4年11月28日&&&&&
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
(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提升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利工作协调机制和考核制度,制定和
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将专利有关信息纳入统计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事业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专利战略实施、专利申请、专利转化运用、专利奖励、专利维权援助
、专利服务等事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奖,对在技术创新与专利实施中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激励机制,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
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普及,把专利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法制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专利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创新和专利保护意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宣传、培训和普及专利知识,加强专利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引进和聘用国内外高层次专利人才。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资金资助、贷款贴息以及引进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专利的运用,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专利项目实施计划,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或者具有本省
优势的专利项目。
对政府扶持的研发类项目,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专利的申报;对政府扶持的科技产业化类、成果推广类及军民融合类项目,有关部门应
当优先支持拥有发明专利权的项目立项。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支持建立专利评估、交易机构,完善专利交易平台,发展和规范专利交易市场,推进专利交易服务,促
进专利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九条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和专利技术转化激励机制,增加专利工作经费和专利技术转化
投入,将发明专利的拥有量及运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鼓励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和实施专利。
第十条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依法认定登记后,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增加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投入。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产业化项目提供
融资担保。
第十二条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基于专利的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获得专利权的单位拟放弃专利权的,应当提前告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涉及国有资
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获得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专利实施后,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相应报酬
奖励或者报酬给付的方式和数量,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最低
(二)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该项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从实施
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给予发明人、设计人相应的一次性报酬
(三)专利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应当在获得转让、许可收益后三个月内从收取的转让费、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予。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专利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评议制度,防范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的专利风险。
第十六条企业发生重组、清算等涉及专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
(一)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为项目主要内容,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或者政府奖励的;
(二)参展方在展会活动中,在产品、展板或者宣传资料上标注专利标记的;
(三)组织标注专利标记的商品进入商场、超市等销售的;
(四)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内容标注专利标记的;
(五)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权的;
(六)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七)办理专利权质押的;
(八)请求海关保护专利产品进出口的;
(九)其他需要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
第十八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与监督,建立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专利代理人
服务评价体系,引导和支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第十九条专利应当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专利维权援助工作,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专利维权事务提供必要的援助。
第二十一条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促进专利信息的共享、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专利预警工作,针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发展趋
势、竞争态势等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发布、反馈。
支持行业组织、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在专利预警方面为政府决策和企业提供服务,维护产业安全,提高企业应对专利纠纷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和假冒专利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假冒专利以及故意实施专利侵权行为档案,纳入本省社会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展会组织者,应当依法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协助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做
好展会期间专利保护工作,与参展方在参展协议中约定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
第二十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假冒专利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专利案件,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
处理和查处的专利案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案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受上一级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案件。
第二十八条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当有三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受理案件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情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或者委托有关单位
进行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专利资助或者奖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撤销奖励,收回资助或者奖励
资金,不得再申报政府专利资助、奖励,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的,由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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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政府门户网站 www.
00:00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进一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的战略部署,认真践行“五大发展”新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以推动科技创新为核心,以重点领域改革为抓手,以夯实创新基础为主线,全面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保障和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数量稳步增长,质量不断提升,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万件,企业专利申请量达到8000件;全省有效注册商标达到8万件,认定山西省著名商标1000件左右,驰名商标100件,地理标志商标达到50件;作品著作权登记数量达到1000件;林业植物新品种授权品种数量达到10个;新登记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达到30件。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显著增强,保护更加严格,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综合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建成一批知识产权强县、强区、强企,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水平迈入全国中上行列。?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推动经济提质增效与转型升级。?
1.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大力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鼓励创新主体申请发明专利,建立面向创新创业的专利申请绿色通道,推进在线登记、电子申请和无纸化办理,推进重点优势产业利用专利集中审查制度快速获权,稳步提升发明专利拥有量。全面提升企业商标注册水平,有效指导新兴产业企业注册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鼓励指导更多成长性好的企业进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推进知识产权资本化和市场化运作。促进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的培育。?
2.优化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围绕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重点,研究制订知识产权专项推进计划,重点在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煤层气、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新兴产业,形成一批核心专利。开展知识产权“双高”培育计划,培育一批市场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经济效益好的高价值专利与高知名度商标。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与创业激情,引导企业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优势。实施知识产权示范工程,培育并发展一批具有较高知识产权水平的示范县(区)、示范企业和示范园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示范引领作用。?
3.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评价和奖励制度,对优秀专利、中国专利金奖、杰出专利发明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优秀文化创意设计作品、优秀软件产品等给予奖励。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健全职务发明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鼓励国有企业赋予所属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处置和收益分配权,进一步完善细化知识产权收益分配制度,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收益比重,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落实知识产权入股、分红等形式的激励政策措施,优化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充分调动研发人员创造积极性,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的热情。?
(二)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水平,打通关键领域创新链条。?
1.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知识产权市场化建设,创新知识产权交易模式,融合以物联网、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建设“线上线下”资源汇聚、信息交互、开放联动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形成网上交易与现场交易相结合的交易服务机制,开展知识产权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等多功能集成的一站式服务。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支持探索知识产权创造与运营的众筹、众包模式,促进“互联网+知识产权”融合发展。
2.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创新。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政策,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广泛参与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开发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产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完善质押贷款贴息、评估费用补贴等优惠政策,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完善知识产权风险保险保障。试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融资租赁。?
3.促进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规划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布局,制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名录。培育发展山西省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产品推广。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重点培育工程,试点建设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产品示范基地。推行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模式,积极推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协同创新模式。?
4.突出企业知识产权主体地位。深入推进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引导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引导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推动企业在并购、股权流转、对外投资等活动中加强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引导企业组建产业专利联盟,发挥联盟作用,实现利益共享,避免重复开发,有效降低企业的风险和成本,共同应对专利纠纷诉讼。?
(三)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保障激励创新驱动发展新动能。?
1.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完善“两法衔接”的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信息共享渠道,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效率。加强知识产权各部门间的协作与沟通,建立联合查办督办等工作制度。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络,加强快速维权援助,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举报投诉和相关奖励制度。引导企业多渠道、低成本、高效率保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防范机制。加强在线创意、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预警防范能力。依法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推进知识产权纠纷社会预防与调解工作。
2.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杜绝以罚代刑。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打击专利侵权假冒专项行动,突出驰(著)名商标维权重点,进一步强化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执法工作,以查办大案要案为重点,整治传播侵权盗版音乐、影视、新闻、游戏、文学、软件等作品的网站和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全面净化网络版权秩序。加强对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监管,引导电商平台建立知识产权假冒举报与侵权纠纷调解机制,加强电子商务领域、展会等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探索开展以技术秘密为核心的非专利知识产权保护。?
3.加快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知识产权执法行为,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公开、信息共享。探索建立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信用标准,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档案,将假冒专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盗版等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和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向征信机构公开相关信息,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水平。?
(四)优化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持续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效能。?
1.深化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研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和县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将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各类知识产权由分散管理向集中统一转变。着力构建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产业园等基层知识产权工作体系。鼓励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部门,推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
2.推进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建立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评议报告发布制度,明确评议内容,规范评议程序,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建立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产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对政府资金资助的重大科技经济文化项目、创新创业人才引进项目、涉及国家利益的企业并购和技术进出口活动以及重大展会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对国有企业拥有的驰(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权属变更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向设区的市、高新技术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等辐射和深化,引导企业自主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3.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效率。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监测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状况,分析知识产权资源布局与区域科技、产业、经济发展的匹配度,发布年度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切实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决策效率和管理服务能力。制定知识产权委托管理服务规范,引导和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委托管理服务。?
(五)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积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
1.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围绕全省产业发展重点,建设专题信息数据库,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智库的职能作用,为各级政府提供知识产权决策咨询服务,为相关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指导。研究建立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山西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的传播利用与开放共享,满足不同层次的知识产权信息需求。鼓励各地依托全省统一的信息资源,建设特色化省、市、县三级公共服务网络,优化配置各类知识产权资源,开展信息分析研究、转移转让、价值评估、风险预警、创业辅导和实务培训等服务。?
2.加快知识产权社会化服务业发展。扩大知识产权社会化服务业规模,支持知识产权代理、咨询、评估、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加快发展,吸引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具备较强实力的服务机构开展跨地区经营。完善服务机构布局,加强基层服务机构建设,推动知识产权服务向基层延伸,提升服务能力。鼓励发展知识产权服务联盟,开展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立并推行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监督和管理,引导其向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3.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化合作。加强涉外知识产权政策研究,跟踪分析有关国家的知识产权法规政策,适时调整国际交流合作策略,引导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国际竞争。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加强与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积极融入国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体系,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海外布局、技术转移、人员交流培训等方面的成效。积极研究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高海外知识产权事务处理能力。建立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体系,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山西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统筹协调,整合资源,加快形成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良好格局和强大合力。定期召开知识产权专题会议,研究和审议知识产权强省建设重大战略问题,探索和创新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方法措施。加强对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指导检查,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评估,全面推进我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有效促进科技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投资。完善知识产权资助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申请、维持、实施转化费用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各市、县以及各类园区应设立独立预算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加强知识产权相关学科建设,完善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培养更多复合型人才。依托我省重大人才工程,有计划地引进一批高端知识产权人才,推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懂经营、善管理、熟悉知识产权业务的企业创新人才。把知识产权列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依托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举办高级研修班,培养知识产权紧缺人才,加大知识产权实务人才培训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制度,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纳入职称评定范围,建立知识产权人才信息库,发布知识产权人才供需信息。
(四)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试点工作,培养全省青少年的知识产权意识。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坚持不懈地宣传知识产权强省理念。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充分运用普法广场、法治公园、普法长廊等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在“4·26”世界知识产权宣传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期间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列入全省“七五”普法规划,突出对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重点对象的宣传教育,增强知识产权法治观念,逐步形成有利于实施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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