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政府网公开信息契税文号是多少

&&【发布单位】82002&&【发布文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已经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根据《》(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获奖、交换、合并、兼并、抵债及募股、集资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事单位、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及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
单位和个人以下列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缴纳契税:
(一)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而在一定年限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以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而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需要支付交换价格差额的;
(四)以受赠、获奖等方式无偿获得土地、房屋权属的;
(五)以作价集资、募股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六)债权人以抵债方式取得债务人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购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八)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房地产的;
(九)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他方式。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由支付交换价格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契税税率为3%。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和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的,为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和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为交换价格的差额部分;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房地产的,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前款所称成交价格和交换价格,包括承包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交换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或者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楼,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医疗的门诊部、住院部,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土地、房屋,免征;
(二)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
(三)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售的本单位公有住房(不包括商品房)或者无房且未能参加房改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而首次参加所在单位集资建房的,免征;
(四)遭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予以减征或者免征;
(五)因国家建设需要,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者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六)单位或者个人承受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七)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
(八)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项目。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免征契税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票据、确认书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取得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减征、免征契税的审批程序和审批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革有关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纳税人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减免凭证。
契税完税凭证、契税减免凭证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契税减免凭证,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契税减免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方面的其他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契税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征契税,并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及其实施细则、《》、《细则》和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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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关于抓紧贯彻落实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税总办发[20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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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了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为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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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5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
渝府发[2000]61
云南省国家税务
豫国税发[2009]
苏国税发[2004]
云政发[2008]75
长府办发[2012]
宁夏回族自治区
桂政发[20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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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69(编辑)021-(广告)
工作时间:8:30-16:30 
传真:021-财税[2015]37号:改制重组契税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企业......
&& 为贯彻落实《》(),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
&&& 相关政策&&&
  新通知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此前《》()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事业单位改制方面,相比此前&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新通知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此外,新通知还明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另,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通知称,此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眼下,经济增速放缓凸显产能过剩的压力、技术变革迫使传统产业转型以谋发展,2014年以来,在税收优惠一个接一个的大环境下,中国企业掀起了波澜壮阔的兼并重组,而这起浪潮也正是税收优惠政策效应的最有力的证明。
  去年3月初,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针对企业重组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等问题,提出了加快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和完善财税政策等8方面的措施。其中税收政策方面,要求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落实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
  去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该通知把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比例从75%降低到50%,同时新规定了符合条件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
  不久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今年3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按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整体改建、合办、分立,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符合条件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有关专家认为,上述优惠政策,加上2011年就出台的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形成了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在内的鼓励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体系,可以涵盖形式多样的企业兼并重组方式,大大减轻了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成本,基本消除了企业兼并重组面临的税收障碍,受到企业欢迎。
企业改制重组相关税收政策&&三部门发文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
全景2月19日讯 中国财政部、国税总局、住建部周五联合发布通知称,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将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自日起执行对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
全景2月19日讯 中国财政部、国税总局、住建部周五联合发布通知称,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将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自日起执行对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于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不过通知指出,北京楼盘市、上海楼盘市、广州楼盘市、深圳楼盘市暂不实施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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