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评价消防验收不合格格会有什么后果

验收不合格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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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uyunyan
  在房屋接管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可根据其对房屋不同的影响程度分别处理:
  1)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必须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加固补强维修,直至合格。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2)对于不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可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也可采取费用补偿的办法,由接管单位处理。
验房绝招大放送
  开发商在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竟然是“无证可依”!一番调查下来,让笔者不禁为那些即将办理入住手续的业主捏了一把汗。如此看来,要想日后麻烦少,只有靠业主自己把好“验房关”了。笔者请教了一些专业人士,他们提醒购房者在办理入住手续时要加倍小心,不要草草看房,轻易签字,以致入住后发现问题时开发商找借口推诿责任。验房时要带好笔、纸、卷尺、直尺、小刀片、照相机等,便于测量、记录、取证,主要应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房屋有无裂缝。首先要仔细查看房屋主卧及靠近露台的地面和顶上有无裂缝,没有裂缝最好,如有裂缝,要看是什么样的裂缝。一般来说,与房间横梁平行的裂缝,虽属质量问题,但基本不存在危险,修补后不会妨碍使用。若裂缝与墙角呈45度斜角或与横梁垂直,说明该房屋沉降严重,存在结构性质量问题。其次要看露台处的两侧墙面是否有裂缝,若有裂缝也属严重的质量问题。最后看是否有裂缝,若裂缝贯穿整个墙面且穿到背后,表示该房存在危险隐患,对这类房屋,购买者一定不能报侥幸心理。
   2、检查房屋有无倾斜。虽然检测房屋的倾斜度需用专门的仪器,但购房者用目测的方法从四周不同角度,远近距离仔细观测也能基本上发现问题。有时,可在房顶上用细绳栓上一重物,贴墙放下至墙脚,从四周检查其倾斜程度。
   3、检查房屋有无渗漏。购房者要注意察看房屋的地面和顶层渗水情况,要仔细检查房屋墙面是否有变色、起泡、脱皮、掉灰的现象,这些都是渗漏的迹象。还应察看厨房、卫生间、的顶部和管道接口是否渗漏。验收房屋最好在下过大雨之后,可在交房之前要求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一同前往,把厨房、卫生间的水放一放,过两天再来察看是否会渗漏。
   4、供水、供电、煤气、电话线、闭路电视线是否畅通到位。要检查强电、弱电的垂直距离是否超过一米,距离达不到要求,日后会影响电视的收看效果。
   5、检查卫生间的排水情况。看水是否能通畅无阻地排向出水口,否则将给今后的居住带来不便或增加装修改造费用。
   6、测量房间的层高是否达到要求。建筑层高为2.8米,实际高度不能低于2.6米,层高3米的实际高度不能低于2.75米,住宅层高不能低于2.8米。
  7、所用的材料是否是当初承诺的品牌。
  法律界人士还提醒购房者: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要求开发商提供该房产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查看所购的房屋是否在该表的范围内;购房人要仔细验收房屋,确信没有质量问题再办理入住手续;如果发现房屋有一般质量问题,应立即找开发商或建筑商,要求其对有质量问题的地方予以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在对方解决好该问题后再办理入住手续。如果在短时间内解决不了,应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并索要书面凭证。如果发现是严重的质量问题,购房者认为就是修复了也无法正常居住,就可直接找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解决,依据新的司法解释,法院应当支持购房人的请求。
  精装修房屋如出现质量问题,也可按上述办法解决。因房屋的许多地方都被装修掩盖了,不易发现问题,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最好找一些专业人员查看,还要注意使用的和当初合同约定的是否一致。在入住以后,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不管是房屋本身还是装修部分,只要在保修期内,都可以找开发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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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验收不合格 财政补贴要追回
  昨日,市政府下发《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重大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项目合同管理、项目监理、项目资金管理和验收结题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单项资助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科技项目,其资助经费从市科技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办法》规定,重大科技项目下达立项文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项目将实行委托监理制度,对项目实施进程进行全程监理。重大科技项目监理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合同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监理过程分成合同监理、执行情况监理、协助验收监理三个阶段。  市财政局对项目的资助经费分三期拨付,按相关规定分阶段下发拨付经费通知,将资助经费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配套经费与市财政项目资助经费要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项目配套经费与市财政项目资助经费的比例不少于3:1,其中项目新增配套经费与财政项目资助经费的比例不小于1:1。  根据《办法》,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合同规定完成日期后半年内提交完整的验收申请资料。符合验收条件的,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等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验收,具体包括财务验收和项目验收两部分。根据项目的验收评价指标体系,项目承担单位将得到验收分值和验收结论。  如80分以上(含80分),验收合格。65分至79分之间的,验收基本合格。65分以下的,验收不合格。扣除合理支出费用后,市财政将追回财政补贴资金。若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将追回全部已核拨财政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出具验收结论后三年内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申请重大科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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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竣工,工程,交付,建筑法,规定   对竣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有什麽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和《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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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对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者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行为的处罚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权依据【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30号发布)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规】《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正)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规章】《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日建设部、公安部令49号发布)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增补、修改、停工、返工、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四)安全防范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者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2、罚款3、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违法行为1: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者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一、违法情节轻微1.违法情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者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已形成违法事实,初次违法,能够限期改正,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法情节一般1.违法情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者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能够限期改正,己造成危害后果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含2.5%)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法情节较重 1.违法情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者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两次以上违法,逾期未改正,己造成危害后果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含3.5%)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违法情节严重1.违法情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者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两次以上违法,逾期未改正,己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2.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含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2: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一、违法情节轻微1.违法情形: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已形成违法事实,初次违法,能够限期改正,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法情节一般1.违法情形: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能够限期改正,己造成危害后果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2.5%(含2.5%)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法情节较重 1.违法情形: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两次以上违法,逾期未改正,己造成危害后果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5%以上3.5%(含3.5%)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法情节严重1.违法情形: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两次以上违法,逾期未改正,己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2.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5%以上4%(含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职权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通过督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对不合格验收工程行为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七条: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八条: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第九条: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3.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十四条: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4.《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1.《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十八条: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九条: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1.《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二十七条: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7.《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三十三条: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自觉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级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对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定期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向所属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指定机构备案。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1.省级:主要负责对下级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组织查处不合格工程验收行为跨区域案件或大案要案.2.市级: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不合格工程验收重大违法行为、综合协调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对县级进行监督指导3.县级:主要负责日常不合格工程验收行为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二、相关依据【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法规】《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承办机构黄冈市建筑市场监察办公室咨询方式
黄冈市体育路3号监督投诉方式 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察室备注
责任编辑: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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