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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资委的性质
【学科分类】商法
【出处】《当代财经》2005年第5期
【摘要】国资委既不是行政机关,也非事业单位,目前是一个政府兼具国家出资人和担负部分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但从其应然性质来说,它应当是纯粹的国家出资人代表,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担负出资人的义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是作为国资委开展工作的配套法规,明确了国资委的职责,特别是突显了国资委的国家出资人地位和职能,这是其成功之处。但是,在具体规定方面,仍然存在行政色彩浓厚、没有按照出资人应有的权利内容来规定国资委的权利,同时存在权利“越位”和“缺位”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国资委;国有企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写作年份】2008年
&&&&&&& 一、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历程和困惑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是一个沉重而敏感的话题。建国以来,依靠着几代国有企业产业工人和其他劳动者的贡献,中国积累起了近12万亿的国有资产。如何管好用好这笔属于全国人民的资产,极大地考验着中国政府的决心、胆识和政治智慧。同其他所有者的资产一样,国有资产内在地要求保值增值,尤其是其中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首先是要建立起一套既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又实现其应有效率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既要作到出资人“到位”,又要防止出资人“越位”和“错位”。
&&& 对于这样一套体制的建立,政府曾经作过大量的探索。在1988年的机构改革中,国家将国有资产的监管权分别交由财政部、经贸委,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等8个部委行使,以期建立一套相互约束,相互监督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而在实际的运作中,由于各部委在国有资产监管中的分工不明确,又缺乏沟通和协调,就出现了另外一种情况:多个部门同时对一个企业发号施令,对于企业的经营成果各个部门纷纷伸手索要,而对于企业出现的问题却找不到承担责任的部门。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国有资产监管领域的“五龙治水”现象。分权制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造成的责权利不明确和不对称,导致了长期以来国有资产既没有体现其应有的使用效率,又不断流失的窘境。
&&& 然而,这还仅仅是问题的表面,从更深层次上看,长期计划经济所形成的巨大惯性使政府习惯于将其所拥有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混为一谈,不是造成出资人的缺位,就是造成出资人越位。199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撤消了机械、化工等行业国有企业的中央主管部委,又将国资局归并到财政部。这些改革都可以看作是政府进一步推动政企分开、避免出资人“越位”的有益探索。但是在政府大刀阔斧地采取措施避免“出资人越位”的同时却忽略了“出资人缺位”的问题。正是由于政府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制度上的缺失,以及政策上的偏差,才使得国内一段时期掀起一股大卖国有企业之风,造成了不少地区不仅没有国有企业,而且没有经营性的国有资产。
&&& 针对这种情况,“十六大”重新提出了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问题。鉴于以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中所暴露的权力分散,政出多门的弊端,会议提出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管。2003年3月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成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国资委的设立,从宏观管理层次上基本解决了国有资产出资人缺位以及“五龙治水”与多头管理的问题。这对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更好地实行政企分开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从微观层次上说,如何处理国资委与国有企业的关系问题,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 二、国资委的性质按照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条例》)第12条的规定,国资委被定位为国务院的正部级直属特设机构。称其为“特设机构”,不仅因为从组织法上看,新成立的国资委既非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也不是其直属机构,更重要的是国资委与以往的国资监管部门相比,在管理身份、管理方式和管理对象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管理身份看,由过去的政府公共管理者转变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从管理方式看,由过去政府的行政管理转变为出资人的产权管理;从管理对象看,由过去管理各种所有制企业转变为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从管理目标看,由过去的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转变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此外,“正部级直属特设机构”的定位又使国资委在国有资产的监管方面有了足够的级别保障。这些都是以往任何一个对国有资产监管负有责任的部门所不具备的。
&&& 准确把握国资委的性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一)国资委是国家出资人代表行政机关不应该成为国有资产的监管主体,这已为20多年来国资监管的实践所证明。国资委最基本的性质是,他是国有企业的“老板”,他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出资人的权利。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因此认为,我国新成立的国资监管机构应该是一个等同于普通民营投资集团的公司法人。因为,国家作为出资人与一般的私人投资者是有差异的:(1)就资产的归属而言,私人资产无论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在终极意义上讲,都是归属于私人个人所有的;而国有资产则不同,它在法律上归国家所有,在最终意义上却属于全国人民,只是由于“全国人民”是一个消极的所有者,只能委托国家来进行管理;(2)就国有资产的监管而言,国家可以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来强化经营者所承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而一般的民营投资集团则显然无此权力;(3)从投资经营的目的上讲,私人通常是以营利为唯一目的;而国家作为出资人,除了要追求国有资产的投资收益外,还要通过国家投资经营活动调节经济,以实现国民经济总体结构与运行的协调、稳定与发展。因此,在对国资委定性的时候,除了要避免回到以往行政机关定位的老路,还应当防止将国资委企业化,以至于无异于一般的民营投资机构。
&&& (二)国资委代行某些行政管理工作作为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委,其安身立命的基础应当是尽可能的追求投资的收益率,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资委更像是一个掌握庞大资产的“国有老板”,应当被定位为一个由人大授权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的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法定机构。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机构与制度建设都还处于初创阶段,在机构的建立上,国资委的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都是从以往对国有资产监管负有责任的中央大型企业工委,财政部,经贸委等八个部委抽调和划转构成。也就是说,国资委这么一个非行政性机构几乎完全是由多个行政部门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组合而成。而且在划转的这些部门里边还有相当一部分部门本身还承担着国有资产监管以外的其他的行政职能。为了做到机构改革过程中,相关的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资委不可避免地会承担起这些部委以前所肩负的某些行政职能。国资委担负的行政管理职能有两个方面:一是政府授权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二是“条例”授权上级国资委对下级国资委的行政管理职能。这两个方面的职能都不是国资委本身固有的,而是属于“代行”政府的职能。我们不能因为国资委代行这些行政职能,就认为国资委仍然是一个国家行政机关;更不能以此认为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仍然是一种行政管理。
&&& (三)国资委既行使权利,也行使权力与前两个方面相一致,国资委既行使权利,也行使权力。就行使权利来说,国资委作为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享有所有者权益,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应该说其权利较以往任何一个分管国资监管工作的部门都要广泛。但是,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身份是不享有行政权力的,权力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由公共团体及其责任人所享有的职务上的权利。国资委所拥有的用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出资人权利显然不是权力。明确这一点十分重要:首先,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不再是一种行政管理,这是国资委与以往各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根本区别;其次,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职权限于出资人的权利,除此之外,国资委不对国有企业享有任何权利;第三,调整国资委与国有企业关系的法律在性质上属于商法,而不是行政法;最后,国有企业与国资委之间的纠纷,属于企业与出资人之间的纠纷,性质上属于民商事纠纷,其诉讼解决方式是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国资委也行使权力,上级国资委对下级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是行使权力的表现,另外,政府还可以授权国资委行使其它权力。权利和权力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国资委享有的权利和权力各有其适用的范围,在实际操作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借用权力去行使权利。
&&& (四)国资委的应然性质国资委作为“直属特设机构”只是过渡性的,它将随着《国有资产管理法》的颁布而退出历史舞台。国资委的最终定性应当是一个纯粹的国家出资人,有人甚至认为是“一个由法律授权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的独立于政府和人大之外的法定机构。” 对国资委应然性质的判断,来源于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历史经验的总结。如前所述,国有企业一直存在所有人缺位的问题,而政府以行政管理的方式行使所有人职能,又造成了政企不分、侵害企业经营自主权等问题。因此,政府的所有者职能与其行政管理者职能表现分开,不得以行政权力来行使所有者的职能,相应地,就需要一个专门行使所有者职能的机构,这个机构就是国资委。国资委实然性质与应然性质的差异,是改革的阶段性、渐进性的体现。当政府不再需要委托国资委代行某些行政管理职能时,国资委的性质就完成了由实然向应然的转变。到那时,国资委就不再代行行政管理职能,也不再享有权力,而仅仅是以国家出资人的身份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无论是政府,还是国资委自身,都应当自觉地创造条件,促成这种转变。
&&&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不足作为《国有资产法》出台前的一种过渡和探索,国务院于日颁布了《条例》,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中所涉及到的,监管机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范围,法律责任等重要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它是我国二十多年来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经验的结晶,在诸多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正如《人民日报》6月5日的社论所言,这是推进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标志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因此,《条例》的重要意义自不待言,但是,从该条例的具体实施和改进来说,探讨《条例》中存在的缺陷,尤其是其中与国资委性质和职能存在的冲突,也许更有价值。国资委现有的职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出资人职能,二是承担起部分行政管理工作,前者是主要的,后者是附带的,两者不可等量齐观。《条例》在确定国资委职责的时候也体现了这种主次关系,以“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来概括性的赋予了国资委在必要时享有行政职能的权利,突显了国资委的出资人职责。《条例》的主体内容也是针对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责加以规定的,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也主要体现在这方面的规定,分述如下:
&&& (一)出资人职责的行政化倾向国资委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其对所出资企业的管理不是行政管理,而是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出资人的权利包括三项权利:一是资产收益权,二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三是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不同类型的企业,这三项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方式是不一样的。但《条例》显然没有按照出资人应有的权利内容去规定国资委的职责,还是如何运用权力控制所出资企业、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旧思路,对国资委职责的规定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许多规定超出了出资人的权利范围。例如,《条例》第13条(4)款不加区分地规定国资委有权对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该规定就有问题:所出资企业包括两类:一类是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另一类是国有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对于第一类的国有企业,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享有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权和奖惩权,但对于第二类企业,尤其是国有参股公司,其负责人的产生和奖惩都应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集体决定,国资委作为这些股东中的一员是不能单独决定这些应由全体股东通过股东会来行使的权利的。另外,企业负责人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国资委能够对哪一级的企业负责人行使这些权利也是需要明确的,就公司而言,出资人只能通过股东大会来行使其选择公司董事和监事,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不由股东会直接产生。类似的规定还存在于《条例》的第11、18、24、26条。
&&& (二)出资人应当享有的职权没有全部到位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国资委的职责,国资委有对所出资企业“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这也正是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由于部门权力与利益之争的原因,向国资委移交相关职权遇到了许多障碍,如一些地方组织人事部门不愿意将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任免、考核的权力移交给国资委就是典型的例证。但这不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本文在此所说的的“出资人应当享有的职权没有全部到位”是指: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应当享有的某些职权,《条例》没有作出规定。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条例》没有规定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的资产收益权以及其对收益分配的管理和监督。获取收益是投资的终极目的,收益权是出资人最根本的权利,出资人的其他权利都是为收益权服务的。既然明确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就理所当然地应当赋予其收益权。另外,对国有企业收益(特别是收益分配)的监督管理,是对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欠缺收益权和收益分配监督权的出资人权利,是残缺的。 2.《条例》没有关于股东诉讼的规定。经过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主要是国家控股和参股的公司企业。股东诉讼作为股东实现其民事权利、防范公司治理中的道德风险的重要手段,是现代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它已经成为一项成熟的法律制度,股东诉讼权也成为公司股东维护股东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的重要权利,我国《公司法》也有关于股东诉讼的粗略规定。在中国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实践中,由于经营管理者的道德风险损害公司利益、国家利益的事件是由发生,客观上也需要股东通过股东诉讼的方式来维护公司利益和国家利益。近年来,学术界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在这样一种大背景下制定的《条例》却没有明确规定国资委可以以股东的身份提起股东诉讼的权利,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
【作者简介】
王新红,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经济法学博士。谈琳、周俊桦,中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李祖荣、胡引定、徐川义:《国资监管:成绩斐然挑战犹存》,《企业文明》,2004年第4期,第8页。 参见《组织人事报》记者:《“国退”不是全部卖光》载《组织人事报》,日。 何维达:《国资委的设立与政府规制完善》,载《光明日报》,日。 冯立新、孙勇:《牢牢把握出资人的职责定位――访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载《企业改革与管理》 2004年7期,第4页。 同。 参见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第3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13-316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教出版社,1999年版,第92页。 参见漆多俊:《论权力》,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第5-19页。 参见程明霞:《国资委启程金融性质国资不划入国资委》,载《经济观察报》日第1版。 《人民日报》社论:《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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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 
传真:86-10-想问一下城市投资集团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组织?与国资委是什么关系?
例如现在了解到杭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是杭州市政府直属,下设公交、路桥、水务、环境、燃气五大集团,中国每个城市都有城投集团吗?还是只有省会城市才有?他们下属的企业都是这五个还是各不一样?
已有帐号?
无法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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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部门决算
发布日期: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负责全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对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建议;提出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工业和信息化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地方性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的拟订,收集、整理、发布经济和信息化信息。&  
(二)拟订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全市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调节经济日常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重要生产要素和重要原材料的产运需储的衔接和紧急调度,参与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的综合协调;负责全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信息化的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推进全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引导企业开拓市场,组织协调产品展销活动;承担生产性服务业有关工作,推动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工业结构调整和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意见;负责相关行业产业政策相符性审查和生产许可准入等事项,负责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有关工作;承担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军工生产、民爆器材、船舶行业)监管工作;参与各类工业园区的业务指导工作;联系和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工作。
(四)负责全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工作;拟订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及投资结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技术改造投资规划及年度计划,按规定申报、核准、备案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负责对上相关专项计划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督查,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市级财政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专项资金;参与审核与监督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监督管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招投标活动。
(五)拟订推进产业技术进步、企业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及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有关新兴产业的发展规划,负责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在工业、信息化领域的落实;组织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各级企业技术中心;负责归口的科技专项经费和项目管理,负责实施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协同推进产学研结合;指导企业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质量攻关和培训,贯彻执行技术标准,推进实施名牌战略;负责向上级争取相关信息产业扶持政策,协调全市信息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对全市信息制造业和软件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六)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综合分析全市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履行节能行政管理职责,负责全社会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全社会节能、低碳经济及工业、通信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促进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评估审查工作;参与编制全市能源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指导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推动新能源装备产业发展;指导全市墙体材料改革和节能监察工作;承担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指导工业、信息化领域利用外资工作;负责工业制成品进出口动态监测;按分工编制全市有关重要商品、原材料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生产企业的自营进出口工作;执行促进生产企业出口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和海外投资,参与拟订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产品目录工作;指导外商投资企业产品配套协作,指导企业与跨国零售集团加强合作;开展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对外合作交流。
(八)负责推进服务企业工作体系建设;指导各种经济成分企业的改革、改制、改组、改造,规范企业行为;拟订并组织实施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行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管理创新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协调企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指导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和组织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相应的人才评价体系,推进企业智力引进工作。
(九)负责制定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整体规划、年度计划,督促落实相关目标措施;研究分析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的形势,提出对策建议;承办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及推荐工作,建立和更新上市资源库,组织研究并指导落实各级政府相关政策;协助证券监管机构开展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工作,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跟踪监测全市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协助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股权转让和再融资工作;做好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中介机构、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服务工作;收集整理、跟踪分析推进上市工作的信息和动态。
(十)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互联网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十一)贯彻执行信息产业和信息化行业技术规范、标准;负责提出信息化投资的规模和方向,提出国家、省对口部门和本市用于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负责政府信息化项目的审核,组织规划协调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
(十二)组织协调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承担跨部门、跨地区和重要时期的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参与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相关事宜;配合实施无线电管制和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十四)负责中小企业(含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的综合指导与协调;拟订促进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中小企业运行态势,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创业基地建设,推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指导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承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担保基金的建立和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构成情况
(一)常熟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本级内设13个内设机构,均为正股级编制。党政办公室、综合法规科(行政许可服务科)、行业规划科、经济运行科、产业投资科、科技与质量科、企业发展服务科、中小企业综合协调科(经济合作科)、节能与综合利用科、信息化科、资本市场科、组织人事科、宣传培训科。
(二)下属事业单位
1、常熟市中小企业管理中心
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管理保障。拟订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工作计划;跟踪反馈发展民营经济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联系中小企业相关协会;研究探讨行业发展的重点方向、领域和产品并提出建议。
2、常熟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宣传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规划和相关扶持政策;指导、协助企业发布产品项目信息,推介科技成果和名品新品;指导、协助企业开展招商引资等企业商务活动;指导、协助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指导、协调市经济信息协会工作。
3、常熟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
为全市信息资源共享提供管理和服务。“智慧城市”、政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统筹和开发利用全市信息资源。
4、常熟市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办公室
 负责全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墙改专项基金,对违规工程执法查处,用行政和经济的杠杆推进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与应用。
三、2014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014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紧紧围绕全年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目标任务,牢牢把握以“稳中求进、提质增效”的总基调,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全市工业经济基本保持了稳中有进、提质增效的发展态势,全市经济和信息化各项工作也取得新业绩,为全面完成“十二五”工业发展目标了坚实基础。
1、2014年基本情况
(一)经济运行平稳有序。一是抓好政策导向。准确把控新形势下政策引导的规律和趋向,修订完善2014年度市工业经济转型发展、“小巨人”企业发展、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和节能与循环经济等工业经济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工作,发挥政策在企业转型升级中的助力支撑作用。共兑现2013年度全市转型升级政策奖励资金1.1亿元,对上争取2014年度省级扶持资金约1800万元。二是抓好目标导航。围绕全年打造升级版目标体系,认真细致分解落实,进一步完善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以企业“健康体检”、节能目标三级预警等为抓手,进一步完善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建立对骨干企业运行、新增长点、节能降耗和重点项目建设的即时跟踪机制,及时把握经济运行动态信息。企业“健康体检”工作取得较好效果,得到省、苏州经信委和常熟市委市政府的肯定。2014年,全市完成工业总产值4583亿元,同比增长0.5%,其中规模以上工业3626亿元,同比增长0.8%,完成工业开票销售收入3269.6亿元,增长8.1%。工业经济呈现了运行稳健、质量提升的良好态势。
(二)结构调整有效推进。主要体现在:一是支柱产业不断壮大。围绕“3+5”产业培育提升目标,做好产业规划的修订和实施工作,编制完成了我市装备制造产业和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规划;建立了“三大产业”发展季度通报制度,举办装备制造业博览会,有效拓展产业链条。“三大产业”完成年产出1600亿元,占规上工业的46.7%。二是新兴产业发育成长。把培育壮大新兴产业作为重要任务,全市八大战略新兴产业完成产值1520亿元,同比增长8%,高出规上工业平均增幅近7个百分点;以新兴产业为主导,加快行业龙头培育,16家“小巨人”企业总体运行情况良好,开票销售和入库税收同比分别增长18.5%和24%。三是绿色低碳收到成效。扎实推进“百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进入“国家万家节能行动”的企业已完成“十二五”节能量目标的122%;全年共创建能效之星企业22家,其中三星级8家;实施节能技改项目102项,总投资5.63亿元,完成节能量30.87万吨标煤;扎实推进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动员推广等工作,我市获得“告别白炽灯、点亮智慧城市”示范城市称号。四是淘汰落后有序推进。制定《常熟市关停不达标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改善生态环境三年专项行动方案》,并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确保关停任务完成,全年共关停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约110家,共腾出土地资源2121.5亩,分流安置职工3316人,削减COD246.2吨、SO2801.3吨,降低能耗12.5万吨标煤。
(三)投资创新力度增强。主要反映在:一是重点项目有序推进。强化对序时进度和项目建设的跟踪督查。坚持一手抓新项目建设,一手抓老企业技改。全市完成工业投资345亿元,完成量在苏州五市(区)中居第2位;战略新兴产业完成投资210亿元,占全市工业投资的61%;63只重点内资项目今年完成投资69.5亿元,占当年计划投资的91.8%。二是全民创业保持盛势。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的信心和热情,全年新办私营企业3729家,新批个体工商户1.18万户,累计分别为2.6万家和8万户;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累计注册资本分别为1039.2亿元和58.2亿元;民营经济累计注册资本首次突破1000亿元大关,1097.4亿元,比去年末增加120.4亿元。三是载体建设不断加快。围绕100万平方米工业载体建设目标,全市计划开工项目39个,累计面积124.95万平方米。目前已有29个项目开工,开工率66.7%,开工面积75.7万平米,有8个项目竣工,竣工面积约20万平米。四是创新工作有效推进。全年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8家,苏州市级17家;有6家企业列入工信部知识产权创新试点;25只项目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波司登和梦兰入选苏州市“十大自主品牌”;波司登获得了工信部命名的品牌培育示范企业;采取政府推动、企业创建、机构辅导三位一体的方式,扎实推动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全市累计286家企业获得省贯标证书,其中20家企业成为苏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四)智慧城市优势凸显。以智慧城市建设为引领,推进全市信息化各项工作深入推进。一是基础建设扎实推进。重点推进了智慧城市发展中心之数据交换中心及五大数据库项目建设,完成了智慧城市发展中心主体建设;启动了常熟市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做好了社会征信平台建设的前期筹划设计工作;深化了市民卡发卡、服务和功能拓展工作,市民卡已拓展到“十项应用”功能;做好了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创建、物联网技术应用推广、两化融合产业园和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等工作。二是重点项目建设加快。主要包括:市民卡项目达到预定目标,在全省14个已建城市中处于较领先水平;“区域卫生工程建设”、“智慧教育”、“肉菜追溯体系建设”等一批重点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效;全面普及了市镇村三级农村综合服务平台,提升和充实了村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我市的智慧城市建设通过了住建部、科技部“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的省级初评;我委还被授予中国智慧城市发展5周年贡献单位荣誉称号。三是两化融合不断深化。继续开展两化融合推进工作,2014年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1家,试点企业6家;有16家企业列入苏州市两化融合重点培育企业;中利科技获得2014年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命名;江苏亿通获省三网融合创业基地和试点企业称号;全年软件产业产出达到15亿元,同比增长40%以上。
(五)效能建设取得突破。主要工作有:一是深入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按照市委统一部署,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采取“5+2”模式深入开展学教活动,通过到基层走访、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征求汇总135条反馈的意见建议。委领导班子对近年来在党性、党风、思想、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深刻对照检查,共提出批评意见86条,查找出“四风”方面突出问题54条,把经信委“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原本本地梳理出来,坚决防止和纠正党员干部“四风”方面出现的问题。明确15项经信委重点整改项目,重新修订和形成了7项制度。二是扎实开展专项服务。以中小企业服务月、节能宣传周等为平台,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为广大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结合企业需求,组织参加境内外重点展销展示活动,今年以来先后组织了“江苏产品万里行”、“第十届中博会”、“政银企对接会”等10多场活动,活动效果明显;编制工业政策汇编,组织全市性巡回解读活动,服务企业1000家;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三是推进人才培育工作。分层次、分类型对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实施系统性培训。通过举办企业家境内外高端培训班、企业高级管理人才专题研修班、高级职业经理人培训班、企业家高层论坛等多种形式,引导企业家转变经营理念,提升管理水平。2014年举办(参与)德国慕尼黑海外培训班、职业经理人培训班、生产总监培训班、行政总监培训班、“小巨人”企业经管人才培训等多期培训班。
2、经济运行存在问题
工业经济在保持平稳增长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为:一是不平衡性依然存在。如工业产值、工业投资、项目建设等方面,与目标序时进度存在脱幅,对照年度目标差距较为明显。二是结构性矛盾突出。表现为新兴产业占比和贡献份额仍然偏低,新办内资民资规模型企业中,新兴产业份额不高。中小企业抗市场风险能力偏弱,核心竞争力不足。三是运行环境困难。运行成本长期处于高位,劳动力成本逐年上升,企业三项费用和两项资金增速高于销售收入,盈利空间进一步压缩,工业亏损面扩大。四是制约瓶颈难以突破。土地、环保、安全、节能等方面的门槛不断抬高;金融风险有所加剧,不良贷款余额居高不下,对产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部分&&常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2014年度决算表
附件1&&2014年度常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出决算总表
附件2&&2014年度常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收入决算表
附件3&&2014年度常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出决算表
附件4&&2014年度常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附件5&&2014年度常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附件6&&2014年度常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附件7&&2014年度常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三公”经费决算情况统计表
附件8&&2014年度常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常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9678.20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9678.20万元,为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55万元,为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二)支出总计9678.75万元。包括:
1.教育支出21.29万元,主要用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以及单位职工培训。
2.科学技术支出218.53万元,主要用于各种展销会的开支及补助。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03万元,主要用于军转干部补贴。
4.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9419.51万元,主要用于经信委本级及下属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项目支出等。
4.其他支出11.39万元,主要用于信息化项目的监理费。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
201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678.20万元,占本年支出的99.99&%。其中:基本支出4107.03万元,占本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43.41%;项目支出5354.40万元,占本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6.59%。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构成情况
201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教育(类)支出21.29万元,占0.23&%;科学技术支出218.53万元,占2.3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03万元,占0.08%;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9209.19万元,占97.26%;其他支出11.39万元,占0.12%。
三、“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4年,常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三公经费”支出决算19.7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2.55万元,占12.94&%;公务接待费支出&17.16&万元,占87.06&%。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本级横向财政拨款”和“非本级财政拨款”,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部门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司法机关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司法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一、教育(类)支出: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特殊教育等。如市教育部门、所属院校和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二、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三、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如市卫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六、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如市环保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七、城乡社区(类)支出:指政府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如市国土局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耕地开发、土地整理支出。
十八、农林水(类)支出:指政府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如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水利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九、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如市交通局及所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二十、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指资源勘探、制造业、建筑业、工业信息等方面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如市国资委机关(含监事会)所属单位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等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一、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指商业服务业等方面的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二十二、国土海洋气象等(类)支出:指政府用于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如市国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二十四、粮油物资储备支出。指政府用于粮油物资储备方面的支出。
二十五、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二十六、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等。
二十七、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十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十久、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三十、“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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