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有日期还款能起诉吗

父替子出具欠条被起诉还款后反悔 法院判还钱-中新网
父替子出具欠条被起诉还款后反悔 法院判还钱
  □案情
  早在2010年11月,王子超就与李华(某品牌羽绒服省级代理商)签订了一份该品牌羽绒服的县域经营许可合同。此后,他们在靖安县城开了一家专卖店。
  开店之后,王子超将专卖店交给其儿子王小辉经营和收益,这样,李华在后来便一直是与王小辉之间直接进行供货和付款。
  后来,王小辉停止了专卖店的经营,并欠付李华部分羽绒服款。
  直到2013年3月,李华来到靖安向王小辉催收货款。因王小辉人在外地,王子超在与李华经结算确认欠款之后以自己的名义向李华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言明:王子超欠付李华羽绒服款4.6万元,两个月内付清货款。
  但是,还款到期日届满后,李华因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子超还款。
  王子超辩称,该款实为其儿子王小辉经营所产生的欠款,李华也知晓情况,所以该款应当由王小辉承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李华与王子超因签订了羽绒服县域经销合同而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李华与王小辉之间事实上的供销行为也是基于该合同而产生。
  虽然李华与王小辉之间直接进行供货和付款,但在李华催索债权时王子超不仅核算了价款还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了欠条。这说明王子超是在获得了债权人李华的认可下自愿承担该笔债务,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均未对具体价款提出异议,所以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债务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84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所以李华诉请王子超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王子超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周璇)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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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我钱有欠条,但找不到人,有还款日期,可以提前起诉吗?
别人欠我钱有欠条,但找不到人,有还款日期,可以提前起诉吗?
 问题来自:河南 - 许昌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3:39 咨询人:38e311qw13t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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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要确定对方现在是否仍然承认借款事实。若承认则不可以起诉,因为借款合同是基于双方的合意,约定的期限没到,是不能要求提前偿还的,即使起诉了也很有可能被驳回,在这种情况下最好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以防到期时不能顺利行使权力。若对方否认借款的事实,则可以起诉,因为这样已经可以预见到其到期时必定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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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还款日期是啥时候。如需帮助电联
回复时间: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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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还款期限已经满,可以起诉。
回复时间: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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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确定对方现在是否仍然承认借款事实。若承认则不可以起诉,因为借款合同是基于双方的合意,约定的期限没到,是不能要求提前偿还的,即使起诉了也很有可能被驳回,在这种情况下最好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以防到期时不能顺利行使权力。若对方否认借款的事实,则可以起诉,因为这样已经可以预见到其到期时必定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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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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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期限已满,可以起诉的!你可以先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走法律途径!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所帮助,敬请采纳!建议您考虑委托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便于避免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以此来最大限度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如有疑问或需法律帮助欢迎致电或当面咨询本律师。
回复时间: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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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证据证明对方已不打算还钱的情况下才可提前起诉。
回复时间: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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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律师您好:请问借条上还款日期已过,如果起诉有效吗?
时间:2015年 01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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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当然可以直接起诉,原则上两年内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如果超过两年需要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需要具体解决方案?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约定的还款日期已经能够超过,对方还没有还款的,就可以起诉了需要具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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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条应当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作者:分宜县法院 尤爱民&&发布时间: 10:44:05
  【案情】
  1998年2月,乔某为帮助其朋友黄某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向段某借款1.8万元,并出具了一张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1999年6月,乔某归还了1万元的借款,同时表示剩余的借款由黄某负责还钱。段某当场在原借条上注明了乔某的还款时间及金额,而乔某仍在借款人处签字。2013年12月,段某找到乔某要求归还剩余的0.8万元本金及利息,而乔某则以找不到黄某为由拒绝。为此,段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乔某归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乔某则以段某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分歧】
  对乔某尚欠段某借款的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计算,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段某的诉讼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借款,应该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本案中乔某向段某借款的日期是1998年2月,而段某向法院起诉的日期是2013年12月,因此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段某的诉讼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乔某在1999年6月归还1万元借款时,就已明确表示剩余借款应由黄某偿还,即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还款义务了。据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乔某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因此,若无其他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曾发生中止情况,应当认定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民间借贷过程中,双方对借款期限(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并不少见,以致发生纠纷后,对于如何计算诉讼时效问题,会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可见,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已经开始起算。
  本案中的借条虽然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债务人在第一次履行还款义务时,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此时诉讼时效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对乔某尚欠段某的0.8万元借款的诉讼时效,应从乔某1999年还款的第二日起计算2年。而本案中乔某第一次还款的日期为1999年6月,但段某起诉要求乔某还款的日期是2013年12月,可见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若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发生过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则段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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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日,因生意周转需要,魏芳向谢翔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魏芳写下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谢翔20000元整,于日归还。”日,谢翔要求魏芳还款,魏芳明确表示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款,为此,谢翔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因民间借贷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约定日归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因还款期限还未到,原告要求被告提前还款,没有合理的原因,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原告谢翔向法院起诉时,未到还款期限,但原告能提供被告魏芳明确表明不能在还款期限内还款的证据,作为债权人,可以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张权利。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借款。但是,没有出借人可以提前要求归还借款的规定。原则上,债权债务关系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债权人只有到还款期限时才能主张权利。
&&&&本案中,原告谢翔提前四个月要求被告魏芳还款,按照借条约定,还未到还款期限,被告魏芳可以拒绝还款。但是,被告魏芳明确表明在还款期限到来之日也不能还款,构成了预期违约,债务人有可能采取转移财产等其他方式侵害债权人利益。如果此时不维护债权人的权利,违背了市场交易规则,也不符合民法的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但是,由于当前法律没有制定出借人可以提前要求归还借款的条款。根据法律适用的类推解释,在民事案件中,当法律存有漏洞时,法官不得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而拒绝裁判。此时,可作类推解释以填补法律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法律规定与本案相类似,基于平等、正义原则,本案可作相同处理。因此,原告谢翔作为债权人,提供了被告魏芳明确表明不能在还款期限内还款的证据,其要求被告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张权利应当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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