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杨氏之子回答妙在哪里证券中介机构区域发展差异性的表现在哪里?

做实托管功能 回归证券公司中介本质|证券公司|托管|功能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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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实托管功能 回归证券公司中介本质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不断深化,市场规模逐步扩大,金融产品种类和金融业务逐渐增多,银行、信托类等金融机构不断创新、壮大,但相比较而言,证券公司的整体规模却越做越小。尽管近年来证券公司为了生存发展不断尝试创新改革,试图寻找一条具有差异化的发展路径,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无法从根本上改变绝大部分证券公司在牌照保护下以收取交易佣金和通道服务报酬为主的生存方式。做实证券公司的托管功能或许是改变目前局面的有效方式之一。为了深入研究证券市场托管体系,进一步推动行业创新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专业委员会成立证券市场托管体系专题研究小组,深入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并撰写本报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委员会托管体系研究小组
  一、厘清概念、统一认识是目前做实证券公司托管功能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由于业界对证券市场托管体系中涉及到的相关概念的认识存在模糊不清和理解差异,近两年在证券公司提出应该恢复证券托管功能的时候,导致对何为证券托管及其相应的职能也界定不明。譬如我国现行《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采用了“列举+开放式描述”的通行做法,但《证券法》列举的证券种类与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相比显得过于传统保守,范围也较狭窄,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新出现的“证券”品种的法律地位就显得比较尴尬。诸如近年来出现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等,这些品种目前还不属于《证券法》调整的“证券”范畴,因而游离于《证券法》的监管之外,但依据主要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法律,它们均属于广义的“证券”范畴。再如证券账户,在现代证券市场中,证券账户作为记载客户资产及交易变动情况的载体,是证券托管体系的运行基础。投资者在证券托管机构和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并由证券托管机构和中央证券存管机构通过簿记完成当事人的证券交易、借贷、出质等交易指令。依据我国现行规定,“证券账户”仅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负责开立和维护的账户,证券清算交收也是由中国结算直接贷记到客户证券账户。该定义缺少证券公司与证券账户之间关系的规范,证券公司缺乏基于其实际管理客户证券账户从而有效开展证券托管服务的法律基础。另如证券托管,国际上及学术界认为证券托管主要有如下三个特征:一是代客户持有证券,即对客户证券的保管;二是维护客户的账户,即对客户证券账户进行日常贷借记账维护;三是为客户管理证券并提供资产服务,包括代为行使投票权、为投资组合提供合规监控和投资回报分析等特殊服务。我国对托管这一概念的定义比较模糊,《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规定了托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其保管证券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在此对托管的定义涵盖了主体和行为模式,但并未对托管证券的权属关系进行界定。虽然证券公司可以与客户签订托管协议进一步约定服务范围,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客户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直接维护和管理,证券公司难以履行国际通行的托管业务中“代他人持有和管理证券”的职能,因此我国证券公司能为客户提供的证券托管服务非常有限。由此可见,厘清证券市场托管体系的相关概念、统一认识,已经成为做实证券公司托管功能最重要的问题。
  二、境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托管模式
  目前世界主要发达资本市场国家或地区的证券持有和证券托管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以间接持有多级托管模式为主,包括美国、英国、德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在这种持有模式下,大多数投资者通过一个或多个证券托管机构(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等)间接持有证券。托管机构的名字可能直接登记在发行人股东名册上,以名义持有人身份代理客户持有证券;证券托管机构可再将客户证券交存至中央证券存管机构集中保管,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以该证券托管机构的名义开立账户托管客户证券,中央证券存管机构自身作为名义持有人登记在发行人股东名册上。在这种持有模式下,客户与其委托的证券中介机构(证券托管机构)之间直接发生法律关系,该托管机构负责对投资者证券账户进行维护和清算交收。托管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再与中央证券存管机构或发行人之间直接发生法律关系,投资者不直接与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和发行人发生法律关系,市场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清晰,证券托管机构开展业务创新相对灵活,市场风险也较为分散。
  二是采用附带“看穿机制”的间接持有多级托管模式,如我国台湾地区。在这种托管模式下,投资者证券由证券托管机构间接持有并受托保管,证券托管机构再将其自有及代客户持有的证券统一交由中央证券存管机构集中保管,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作为最高一级名义持有人登记在发行人股东名册上。与上一种模式稍有不同之处在于,台湾地区的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在为下级证券托管机构开立的总账户下同时为证券托管机构的客户开立二级明细账户,证券清算交收时,台湾地区的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在与下级证券托管机构总账户间完成证券过户交收的同时,也负责办理证券托管机构名下客户二级明细账户的证券过户交收。
  三是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直接持有一级托管模式。在该模式下,中央证券存管机构自身既是证券登记机构又是证券托管机构和证券结算机构,为参与证券市场交易的所有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保管实际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并在证券交易结算时直接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过户。芬兰、捷克、瑞典等国家的资本市场也采取此类托管模式。
  由此可见,目前世界主要的发达资本市场基本都采取了间接持有多级托管的证券托管模式,这直接反映出该种托管模式对资本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采取其他模式的台湾地区和澳大利亚的资本市场都不是主流市场。
  三、发达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托管体系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证券间接持有多级托管模式的积极意义
  证券公司的托管职能是建立在证券间接持有基础之上的自然延伸。作为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的主流托管模式,间接持有多级托管模式对于证券市场发展的积极意义已得到了实践检验。在间接持有多级托管模式下,托管商通常是将投资者的证券进行混同保管,即在上级托管商看来,其下级托管商(名义持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单一客户账户内分品种概括集中记录其所有投资者持有的证券,而不区分哪些证券属于哪一个客户,因为同一证券品种是完全等价和可替换的,但下级托管商自己需要详细维护属于此单一客户账户下的每个具体客户子账户的变动记录。当市场规模发展到一定阶段,客户账户中的每种证券自然也聚集到了相当多的数量,客户账户中可能一直沉淀着大量证券,并没有参与市场流通,证券托管商如果可以合理融通其保管的客户证券资产,在为客户实现资产增值的同时,进一步为证券市场提供充足的流动性,同步提升公司自身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从而能形成多赢的局面。当然,托管商需要取得客户的明确授权或同意之后方可使用客户证券。因此,在交易规模庞大的市场环境下,证券多级托管间接持有模式比一级托管直接持有模式具有更高的效率,客户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方式更加市场化,结算方式简洁高效,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也更为方便,保密性更强,更有利于提升市场运行机制的灵活性。
  (二)证券托管模式是由各国或地区的实情决定的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证券托管模式差异化选择的结果,主要是由各国或地区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这些实际情况主要包括:法律环境、经济与金融环境、社会诚信体系、地域面积、投资者结构与数量、监管文化、中介主体实力与内控水平、市场交易规模等等。比如,采取直接持有一级托管模式的澳大利亚、芬兰、捷克、瑞典等国家,普遍存在着投资者数量不多、证券市场规模偏小的特征;而西班牙、南非、我国的台湾地区等选择附带看穿机制的间接持有多级托管模式,与当地的监管文化、法律环境等密不可分。
  我国地域辽阔,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众多,市场交易规模日趋庞大;但整个社会的法制环境与诚信体系尚未达到较高的水平,采取直接持有一级托管模式可以有效防范证券公司挪用投资者证券的风险,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是,随着综合治理的完成,我国证券行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由外部约束逐渐转变为自我约束,合规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增强,这些社会和市场现状都是我国在设计和构建资本市场托管模式时所必须考虑的。我们认为,还原证券公司作为市场中介机构的本质,赋予其实实在在的托管功能,由证券公司直接担负起保管、维护和管理投资者证券的职责,构建多层次的证券托管体系,符合我国的现实需求。
  (三)证券托管模式的有效性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保障
  从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看,健全的法律体系是证券托管模式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美国《统一商法典》对证券间接持有及托管制度进行了详尽的规范,为美国托管体系的确立和运作提供了有效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我国台湾地区于1988年在《证券交易法》中增加集中保管的规定,主管机关及“行政院”依上述规定,分别制定了《有价证券集中保管账簿划拨作业办法》及《证券集中保管事业管理规则》等,从而为证券托管制度及与其相关的金融创新发展奠定了法律制度基础。
  与其他成熟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的相关立法和制度设计较为落后,证券市场缺乏充分、完整的法律环境,市场参与各方在证券托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和权威的界定。现行《证券法》的阶段性特征还比较明显,而《物权法》、《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也都没有关于无纸化证券的专门规定,难以完全适用于证券托管结算的实践操作,尤其是我国证券市场已几乎全面实现证券无纸化,但有关无纸化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由证券无纸化引发的众多普遍性法律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法律制度的滞后已经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四)发达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托管模式的发展进程对我国完善证券托管模式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通过对世界各主要发达证券市场的研究,我们发现大部分国家基本都经历了一个从纸质证券到无纸化证券逐渐演变的过程。在证券市场早期,发行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都以纸质的形式存在,每个发行人维护自身的股东名册,办理登记业务。在这段时间,证券登记是分散化的,证券交易同样也是分散化的,买卖双方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证券转让需要进行背书和纸质证券的交付。在这种状态下,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投资者持有纸质证券即彰显了其所有权。在市场逐步发展的过程中,专业分工逐渐深化,出现了专门的证券登记机构为发行人提供股东名册登记服务,以及证券经纪商为证券买方或卖方提供交易代理服务,客户将证券交由经纪商保管,经纪商代客户名义持有并交易证券的形式随之出现。随着证券品种越来越丰富,市场交易量也不断增加,交易所开始出现,集中交易市场逐渐形成。当交易规模达到了一定程度,各国为了有效控制风险,加强市场的规范管理,陆续组建了各自的中央登记机构和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并逐步形成了“投资者――证券商或银行(一级或多级)――中央证券存管机构”的多级托管体系。但需要注意的是,成熟资本市场的中央证券存管机构采取的集中存管方式,并非是针对全市场所有实际投资者,而仅仅是在中央证券存管机构的参与人层面,即针对证券经纪商、自营商和托管银行自有和所托管的投资者证券进行集中存管,实际投资者仍然需通过其托管机构完成证券的托管和清算交收。
  如今,我国证券市场已经走过20多年的发展历史,整个市场的格局并未发生过根本性变化。在经纪业务方面,证券公司依然只是更多地在履行交易代理人的角色,证券公司本应具备的各种基础功能始终没有培养起来,证券公司承担的职能和提供的服务同质化严重,缺乏差异化的核心竞争力,创新动力(310328,基金吧)和创新热情因为制度设计的不完善而完全压抑,一个本有着巨大发展前景、彻底改变市场运行格局的托管行业迟迟不能萌芽。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初发生的结算托管体系改革,催生出了道富银行、纽约梅隆银行这样的大型资产托管机构,也成就了金融市场的一系列重大变革。现在,我国的金融创新已经迎来了最好的历史时期,应以还原证券公司基础托管功能为基点,推动资本市场的深层次改革,促进整个证券行业的长足进步。
  四、稳步放开证券托管业务,做实证券公司托管功能
  从我国的证券市场来看,尽管目前托管现状存在进一步改善优化的必要,并处在一个最好的时期,但长期以来,证券公司没有实际履行证券托管职能,无论系统建设、制度建设还是人才储备、实际经验等都较为欠缺,现阶段还不具备大规模放开托管业务的条件。结合我国证券托管实际情况,我们建议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在具体业务实践上对托管业务先行先试,探索经验,针对目前已有的创新业务,可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融资融券业务
  日融资融券开闸后,随着业务试点范围放开,融资融券业务出现爆发式增长。不过由于券商只能用自有证券进行融券,券源不足成为了制约融券业务发展的瓶颈。客户(卖空方)无法筹集到充足的券源,极易导致我国证券市场的多空力量的失衡,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制约着我国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
  中国结算发布的《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明确界定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账户体系。首先,从开立主体看,与普通证券账户不同,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是由证券公司直接为投资者开立的,而不是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其次,从账户记录的法律性质看,信用证券账户记录的只是“明细数据”,与普通证券账户记录“证券持有”的情形存在本质的区别。第三,从技术角度看,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规则进行统一编码,但由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印制该公司的信用证券账户卡。第四,从业务流程看,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须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维护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记录,因此也将融资融券证券账户体系概括为“看穿式”二级账户体系。从上述规则我们可以看出,在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制定时就已经设计为证券公司托管客户证券的模式。因此,我们建议逐步放开证券公司内部的融券借券功能,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经客户授权同意后,对托管的客户证券进行保管和维护,从自身的客户处直接获得融券来源,并完成客户之间的融券。而当证券公司自身客户不能满足需求时,再向转融通公司融券。一方面可以作为转融通公司业务的补充,增加转融券的来源和供给。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客户服务的品种和深度,进而增加客户粘度,提升证券公司业绩。
  (二)私募债业务
  私募债产品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为彻底防范私募债的结算交收风险,也适时推出了T+0实时逐笔全额交收制度,但在我国现有的托管体系下,实现T+0交易对于证券公司来说存在一定风险,因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实时完成证券交收,而证券公司则要承担客户资金的实时交收职责,资金和证券交收主体的不一致难以避免各种潜在的结算风险。倘若试点由证券公司采用间接持有模式托管私募债产品,由证券公司切实承担起客户资金和证券的结算职责,则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此类风险。以私募债产品作为尝试,引入证券公司间接持有多级托管模式作为现有托管体系的补充,证券公司可具有直接维护和管理投资者证券账户的职能,对于私募债市场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三)场外交易市场业务
  从研究国外的场外交易市场(OTC市场)来看,市场中一般都针对不同产品设立一个或多个做市商以活跃市场交易,保障市场具有充足流动性。引入做市商制度在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和合理定价方面无疑具有很大作用,但在该制度下,参与做市的证券公司或投资机构对于抵押品管理、证券借贷等业务要求有直接的管控和处置能力,因而也就催生了对场外交易产品间接持有的迫切需求。从实践经验来看,证券间接持有多级托管模式更利于做市商制度的实施。
  (四)金融衍生产品业务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向纵深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将会逐渐被开发出来并通过市场交易,对于标准化的金融衍生产品,虽然可以通过集中市场交易,但因其产品本身的风险性和专业性,参与市场交易的投资者大多为专业的机构投资者,参与机构的单一也就造成交易方向趋同,市场缺乏有效的投机盘,做市商制度的引入成为必然,而间接持有模式本身就有助于做市商制度的实施,能够满足做市商在抵押品管理等风险控制措施上的要求,利于保障市场稳定。对于非标准化的衍生品合约,其本身也不适合以一种统一标准的方式托管,合约本身在设计时由交易双方自行拟定,基于标的物的交易价格、交易时间、交易方式、结算方式等要素均不相同,通过证券公司托管无论对系统技术开发还是业务操作都会带来很多便利,作为托管机构的券商还可通过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满足客户更多个性化的要求。
  五、证券托管法律体系建设
  我国证券业的基本法《证券法》确立了证券登记托管和存管的基本框架和一般规则,但相对于鲜活的证券登记托管业务实践而言,或者稍有滞后,或者出现空白,于是常常出现行业规范、行业惯例在实践中规定着中国的证券登记托管制度,这实际上已经成为我国证券登记托管体系中最大的法律风险。从本质上来讲,证券登记托管应当建立具有发展性和弹性的法律调整机制,尤其在证券的类型不断丰富,证券登记托管的业务范围也不断扩展的情况下,需要在《证券法》修改时补充或完善证券登记托管的一般性或指导性规定。在法律的层面上建立证券登记托管的法律架构的同时,亦须给予部门规章、行业规范足够的自治空间,即在规则制定层面上适当放权。针对目前证券公司托管功能的立法现状,依据修法难易程度,我们建议从三个方面逐步予以完善:
  (一)修改《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做实证券公司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托管职能
  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证券持有模式采取看穿式的间接持有模式,即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证券记录在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以证券公司名义持有,证券公司登记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鉴于此,《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应当做出适当修订,做实证券公司的托管功能,其主要包括证券公司的信用账户维护职能和管理职能。
  证券公司的维护职能,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交易数据自行完成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结算,并将结算结果交由中国结算确认的行为,证券公司的维护职能是通过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交易而获得。中国结算对证券公司的结算数据进行确认,向投资者提供另路查询,对证券公司维护信用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证券公司结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的管理职能,是指投资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委托证券公司管理信用证券账户的行为。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管理信用证券账户的,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信用证券账户管理合同,证券公司的管理职能是投资者通过合同授权所得。如此,投资者一方面通过信用证券账户与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另一方面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向其他投资者借出或者借入一定的证券,并相应地享有一定的收益或者承担一定的费用。
  (二)修订现行《证券法》,明确证券公司的托管职能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层面均未明确区分证券托管与存管的法律含义,为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建议修法时以构建证券托管制度为基础,引入证券间接持有模式和中介化证券概念,建立证券市场的多层次托管体系,落实证券公司的托管职能。一是实行证券直接持有模式和间接持有模式并存的证券持有体系,为市场涌现多样化资本中介服务创造空间。二是引入中介化证券的概念,确定投资者对于处于中介机构托管下的证券的权利属性。三是明确间接持有模式下证券账户的资产属性和权利归属,阐明证券账户持有人、证券账户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四是在证券间接持有模式下,在投资者与作为托管机构的证券公司之间构建类似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行纪合同关系。
  (三)制定专门的无纸化证券法
  我国现行《证券法》未明确规定“无纸化”这一概念,《证券法》等法律所确立的各种规则主要是根据实物证券而设计的,未能全面考虑到无纸化证券的特殊情况。但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中已明确使用了“无纸化”这一概念。该等规则对规范无纸化证券市场,使之稳定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它们在立法层级上位阶太低,导致这些规定在缺乏法律授权的条件下,存在法律效力不确定性问题,难以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也就难以维护结算秩序,保障结算安全。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无纸化证券法,从上位法的法律层面确立无纸化证券环境下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一些基本的制度性特征或要求,对证券的定义、证券持有体系、权利变动规则、让与担保制度、证券托管与过户等进行专门规定,以期补充完善证券无纸化环境下证券登记与结算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做实证券公司基础托管职能,由证券公司具体承担起投资者账户维护及在契约关系下的证券保管、维护和管理职能,还原证券公司作为市场中介的本质,对我们整个行业的进步,对于资本市场的创新和发展无疑将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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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融资融券、股指期货、OTC、新三板、股票质押等新业务的推出,以及各家证券公司差异化创新业务和产品的涌现,部分营业部创新业务风生水起,但大多营业部仍然局限于传统收入结构和营销手段,网点运作模式、经营管理水平、人才队伍结构等均不能适应市场环境的新形势和新变化。具体表现有:盈利模式单一、创新业务发展缓慢,无法缓解传统经纪业务经营压力;市场份额下滑明显、经营成本压力增大;人员结构老化,整体素质难以紧跟创新业务发展步伐;客户服务工作仍停留在初级层面,无法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在创新业务开展过程中与公司总部部门合作、协调不足,导致创新业务推进后劲不足,等等。有鉴于此,我们认为,证券公司推进营业网点转型,需要全方位打破现有的组织架构、人员结构、知识结构、盈利结构、运营体系等既有状态和路径依赖。
  一、优化网点管理架构,充分发挥分公司资源整合作用
  虽然,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分公司和营业部都属于分支机构,并无差异,但基于前期分公司作为营业部区域管理机构的监管定位和中国人的传统思维,目前,多数券商保留了分公司区域管理职能,并赋予了更多的职责范围。在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证券行业正处于加速创新阶段,原有营业部多数难以迅速适应发展需要。因此,证券公司应顺应大势,调整营业网点管理架构。一是尊重分公司贴近营业部、贴近市场、贴近公司的现实,推动总部部分管理职能向分公司下沉,发挥分公司区域资源协同作用、强化区域业务开发能力、提高区域管理效率。二是转变对分支机构的传统定位,重新考量分支机构和经纪业务的关系,可考虑由专门的机构、渠道管理部门对分支机构的设立、考核、业务、人员等进行统一管理。三是资管、投行、场外、信用、销售等业务板块,以及人财物、合规风控均可对分公司进行垂直管理,且以业务推动、协调为准,特别是应避免经纪业务考核和其他业务考核两条线的问题。四是适应技术发展进程,加速传统业务的集中化和网络化,压缩单个营业网点中后台规模,对财务、技术、风控等管理人员进行区域集中,释放更多人力资源。五是总部层面应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加强业务指导,如下放一些交易权限;分公司层面应加大资源协同,形成业务合力,如统一财务人员、开展集中营销;营业部层面应优化网点布局,差异化经营,如同城只保留一家A型营业部。
  二、全面梳理业务流程,以客户为中心再造公司组织架构
  在一个开放的市场中,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效率的比较,金融企业的竞争则主要取决于管理水平、个人能力、资金实力、激励机制和业务范畴等因素。我们建议:一是搭建集中统一的营销平台,形成业务合力。证券公司作为一个实体存在,也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按照人财物、产供销的模式搭建组织架构。特别是对于中小券商,如果场外、资管、投行、信用、固定收益等各个业务板块都按照小而全的模块分别建立自己的营销队伍、客户体系是十分不经济的。二是全面梳理公司制度流程,按照“合规、精简、有效”的原则完善公司制度体系。按章办事是依法治国在企业的具体体现,制度得不到执行比没有制度更可怕,制度不科学而影响效率的现象在现代金融企业应该杜绝。在公司规章层面,删除过时、过严、过细条款;在具体规章,特别是流程层面,应明确责任,细化流程,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减少扯皮,节约资源,提高效率。三是丰富公司产品和服务体系,满足客户不同需要。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也没有两个相同的客户。作为金融企业,当然应当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不断加大产品研发和引进力度,不断丰富产品和服务体系。就产品而言,除股票、基金、债券之外,应大力配置收益权凭证、银行理财产品、有预期收益的资管计划等固定收益产品;就服务而言,除股票代理、推荐上市、资产管理等传统业务外,应大力推动并购重组、场外挂牌、定向融资、套期保值、量化交易等新业务。总之,应根据客户不同设计不同风险特性、不同服务内容、不同收费模式、不同交易结构的产品和服务。同时,进一步扩大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范围,建立金融产品评价筛选体系,开发引进多种类别的优质金融产品,实现客户服务产品的全市场覆盖。
  三、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发挥指挥棒的指引作用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是金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如何最大化的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更多的价值,关键在于绩效考核的科学性。我们认为,一是丰富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的考核内容。证券营业部要想实现从通道业务向全方位综合金融服务的转型,必须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应改变以往简单的与客户开户数、客户交易量、产品销售量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全方位考核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如增加对客户服务水平、行为合规性、服务适当性、客户满意度的考量;逐步建立绩效收入与客户资产保值增值挂钩机制,最终实现代客理财理财;合理划分营销关系和服务关系,业务开发和综合管理,产品和服务的贡献,不能只强调一方;允许营业部中后台管理人和负责人适度参与提成,分享发展成果。二是坚持双向考核,鼓励业务协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和模拟市场化的原则,建立健全业务协同和客户服务联动机制。无论是分支机构开展的大投行、资产管理、固定收益、信用交易、期货、基金、直投、国际业务,还是各业务部门开展的经纪类业务或本部门业务范围外的其他业务,均可以按照独立承揽和业务协同的模式参与提成。且跨部门业务,应当分别技术相关部门收入。三是着力提升一线人员素质,培养专业的人才队伍。全能型投资银行分支机构一线业务人员和以往传统通道业务人员在工作内容上有着本质区别,需要根据不同客户的投融资需求、财务状况和风险偏好等方面因素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解决方案,这就需要服务人员对多元化的证券市场和证券业务有清晰的认识,对各种金融产品、业务的差异性有清晰的判断。通俗来讲,起码是半个投行人。具备此类技能的人才队伍光靠营业部的培养还远远无法实现,需要公司从战略发展角度建立完备、科学的体系化人才培养机制。除了在招聘环节上提高标准,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人才选拔,还可以采取全程参与投行项目、邀请投行专家进行培训、鼓励投行人员到营业部挂职等多种方式。同时,要逐步打破官本位机制,将收入与职位脱钩,减少营业部优则到总部现象。四是不断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人才是证券公司最重要的资源,是证券营业部实现转型发展、提成专业服务能力的关键。如果说能进能出、能上能下、能奖能罚的用人机制对国企背景的券商暂时比较难,至少应当实现定岗、定员、定薪,让大家明白自己的职责、价值;至少要保障绩效考核的基本公平、公开和公正性,让大家知道自己差距在哪里,如何有针对性的提高绩效;至少要明白公司人力资源情况、行业地位、薪资水平,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至少应具备基本的礼仪规范、基础的表达能力、基本的证券知识,并将专业、职业、敬业作为发展方向。
  四、加强中后台管理,为前台业务发展保驾护航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要想分支机构在一线能打硬仗、常打胜仗,必须有一个强大有力、高效专业的中后台支持体系,合规风控、客户服务、运营保障一个都不能少。一是应打造基于互联网模式下的统一运营、统一服务体系。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传统通道服务要向互联网进行集中,一方面随着后台业务的集中运营以及营业部服务营销一体化机制的建立,需要将更多的传统通道业务的基础服务通过互联网实现覆盖;另一方面,在营业部转型过程中,网点客户将更多定位于高端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那么对于零售客户则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的成本优势以及实施效率,发挥公司总部资源整合优势,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通过标准化服务进行覆盖,从而实现将营业部服务资源从繁杂的零售客户服务过程中解放出来。二是打造财富管理支撑体系,提升运营保障效率。证券公司开展财富管理业务的前提条件是能够有效调配客户、理财人员、产品开发及服务提供者三方之间的关系,建立高效技术支撑平台是重要抓手之一。而证券公司现有业务支持平台主要面向传统的代理证券交易、简单金融产品销售等业务,尚无法适应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因此,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全功能账户体系,打破目前客户各类型账户和资金相互割裂的现状,开展多样化的账户管理,实现一个客户一次登陆全景展示所有资产,为客户提供便利;进一步完善 CRM 系统,建立完备的客户信息及资料库,全面覆盖基本信息(年龄、资产、工作性质、学习、产品需求等)、风险承受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客户资料,并据此设计多层次的投资者分类机制,并从定量、定性两个方面进行客户适当性评估,建立理财人员工作与管理平台,并与 CRM 系统和产品管理系统打通,提升营销服务工作效率;将后台数据与绩效管理系统对接,支持员工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完善风险监控和管理系统,建立辨识及追踪管控异常或可疑交易的管理机制,以及高风险客户往来交易管理机制。三是建立健全风控合规体系。证监会已明确表示,监管部门是合规中心,证券公司是风控中心,监管不能替代券商进行风险控制。随着创新转型的推进,公司所面临的风险种类与复杂度大幅上升,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均会增加,并且其隐蔽性更强,尤其在衍生品、结构化产品及场外、表外业务方面。风险在客户与公司间、市场与市场间、行业和行业间、境内外之间的传递也会显著增加,一旦市场承压,不同风险的相关性将会大幅提升,后果将非常严重。未来证券公司应积极培养并引进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国际投行背景的风险管理人才,根据创新业务发展步伐逐步向风险建模、风险识别、风险缓释等较高技术要求领域布局,建立立足于数学模型、数学积累的量化风险管理体系;应建立跨业务条线的风险监控与管理体系,围绕公司整体的风险偏好确定相匹配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的承受度和风险限额,进行实时监控预警。
  回顾中国证券市场二十余年的发展历史,证券营业部始终处于证券市场的前沿阵地,其在各个时期的发展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我国证券市场所处发展阶段。要想打造股改证券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期货、基金、股权投资、境外经营等业务的全功能性的现代投资银行,必须要以证券营业部的转型为基础。完全可以套用一句被滥用的话,营业部兴,则证券公司兴;营业部强,则证券公司强。来源全景网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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