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现场打扫干净了2017保险公司赔付率还能赔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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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火灾原因认定书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作者: 陈英军&&发布时间: 16:06:00&&&&基本案情:&&&&原告威县红日家具城。&&&&住所地威县顺城西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文海,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贵,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宋银祥,该单位员工。&&&&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南东大街123号(德邦大厦4楼),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高庆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冬,该公司职员。&&&&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邢台安邦保险公司)因与原告威县红日家具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不服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4威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原告威县红日家具城诉称,日9时53分,威县红日家具城发生火灾,原告及时通知威县消防大队和被告,被告派员到失火现场进行实地勘验。事故发生后,原告对发生火灾的房屋进行维修、重建,共支出现场清理费、施工费等185,459元,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家具损失103,913元,以上损失共计289,372元。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财产综合保险合同,为原告的房产及家具投保了财产保险。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理赔,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赔。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家具、房产及配套设施的损失289,372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邢台安邦保险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由于原告未提供火灾事故认定书,导致被告无法排除免责情形,无法做出赔付决定,因此是否需要赔付尚存在不确定因素,在原告能够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排除免责条款的情形下,被告愿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原告提交的公估报告书扣除比例偏低,对该公估结论不予认可。&&&&原审查明,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其房产及家具投保了财产综合险,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双方就免赔作了特别约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日9时53分,威县红日家具城发生火灾,原告及时通知威县消防大队和被告,被告派员到失火现场进行实地勘验,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双方未就理赔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家具、房产及配套设施的损失289,372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另查明,经双方共同协商选定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本案财产损失进行公估,经鉴定本案财产定损为251,083.30元,残值金额为4,758元,公估机构按照双方约定的免赔比例,确定本案财产损失金额为(公估结论定损金额251,083.30元-残值4,758元)×(1-20%免赔率)=197,060.24元,原告为此支付了公估费17,240元。&&&&一审裁判:&&&&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财产综合险,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财产发生了火灾事故,造成了原告财产损失,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付责任。&&&&关于本案事故发生时间和原告报案时间的认定问题,原告提交当地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证明和被告提交的保单抄件均证实事故发生时间为日。被告称该起事故发生的时间是日,而原告报案时间是第二天,但被告方的案件勘查笔录显示被告勘查的时间是日,被告的抗辩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问题,原告提交了火灾证明、公估报告及相关损失明细等证据证实其主张,而被告主张原告未提供火灾事故认定书,无法证明火灾原因不属于免责情形,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公安消防部门关于火灾原因的认定书并非认定火灾原因唯一合法的依据,其出具的相关证明可证实原告发生了火灾,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理,该起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应由被告方证明。虽然,被告要求原告提供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原告因为消防部门未出具而未提供,但这并不因此导致举证责任分配倒置。据此,在被告无证据证明该起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的情况下,其不承担赔付责任的抗辩于法无据,于理不合,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对原告诉请的合理部分予以赔偿。据此,本案中涉案标的的具体损失是在双方共同自愿协商情况下,选定公估机构对本案财产损失进行了公估鉴定,公估机构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扣除了免赔部分,其作出的公估结论双方均应认可,被告对该公估结论不予认可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采纳。故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为:(公估结论定损金额251,083.30元-残值4,758元)×(1-20%免赔率)=197,060.24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公估费问题,原告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公估费,是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主张公估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其主张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因此次事故所支出的公估费17,240元。&&&&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威县红日家具城财产损失197,060.24元,公估费17,240元;&&&&二、驳回原告威县红日家具城其他的诉讼请求。&&&&二审裁判:&&&&上诉人邢台安邦保险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邢台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威县红日家具城于日在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房产及家具财产综合险,日,威县红日家具城投保的标的物发生火灾,上诉人应当在保额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理赔。威县红日家具城发生火灾后,向消防部门报警&&消防部门出动消防车前往扑救。同时,威县红日家具城&向上诉人报案,上诉人公司派员到失火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协商选定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本案损失价值进行公估,并出具报告书,在上诉人未举证证明鉴定部门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中四项情形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公估报告的公估损失数额,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对火灾原因要求鉴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超过举证期提出的申请鉴定不予准许,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保险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原审原告已举证威县消防大队的火灾证明,并且“火灾”属于双方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原审原告已就此完成了举证责任。威县消防大队的火灾证明,并未表明火灾原因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纵火等重大疑问。原审被告在火灾发生之初已进行了现场勘验,如果以为该火灾的形成有符合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定的火灾原因认定部门申请专项鉴定。原审被告怠于履行职责,而是要求被保险人出示火灾原因认定书,其本身系对举证责任分配的错误处置。现本案火灾现场已经灭失,应当由主张免除或减少赔偿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在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在火灾发生后,上诉人曾向被上诉人要求提供火灾事故原因情况或上诉人要求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亦未举证证明火灾原因确系《财产综合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证据的情况下,要求免除上诉人的赔偿责任,本院无法支持。关于鉴定费、诉讼费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上诉人上诉主张鉴定费、诉讼费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没有法律依据。&&&&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评析:&&&&一、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一般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主张存在权利或法律事实的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负担举证责任,但无须对不存在权利妨碍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其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和主张阻碍权利变更或法律关系消灭的事实不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负担举证责任。再次,主张权利受限制的当事人,应当对排除权利行使的事实负证明责任。&&&&二、本案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投保人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有财产综合险,“火灾”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只要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火灾,并因其发生造成了投保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至于是否存在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的情形,应由保险公司证明。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理,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任何一方没有自证其无的义务,虽然,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火灾原因认定书,原告因为消防部门未出具而未提供,但这并不因此导致举证责任分配倒置。保险公司以投保人不能提供火灾原因认定书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编辑: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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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旺旺火灾现场清理完毕 直接经济损失约800万
  华声在线7月17日讯 从长沙市望城区传来最新消息,截至17日下午6时,长沙望城区旺旺包装厂仓库火灾现场已经基本清理完毕,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初步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800万元。  火灾发生后,长沙市、望城区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开展救援,市、区相关领导亲临现场指挥。因火灾现场油墨、塑料等可燃性材料较多,火势十分凶猛。经消防官兵的全力扑救,截止7月16日晚8:30,火势得到有效控制。为确保余火全部熄灭,消防官兵奋战至当晚10:00才撤离,并安排5台消防车、30名消防官兵留守清理现场。  火势扑灭后,望城区委、区政府连夜组织召开紧急会议,部署相关善后事宜,确保将损失降到最低。区消防部门迅速组织扑灭余火,防止死灰复燃,并做好现场清理工作。同时严密监控燃气管道、电力杆线、旁边车间和溶剂槽仓库等,加强废气、污水等的监测,防止发生次生灾害;责成旺旺公司立即停业整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由相关部门确认整改到位后,才能重新开工;做好周边居民稳控工作,保障用水用电用气畅通安全;组织队伍进行巡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16日晚11时,事发地段的水、电、气等供应已恢复正常。  为迅速查明事故原因,省、市消防部门已派专家赴望城开展火灾原因调查。经初步认定,火灾原因为车间照明灯镇流器发生故障,产生的电火花引燃下方塑料原膜。  目前,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正在进一步核实之中。  (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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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投保财产险当然可以了你如果主要想保障火灾和不法侵害可以投保企业财险综合险并且附加不法侵害条款由于你是物流公司你主要想保障的财产不是你自有是所以除了你自己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外你必须为入库的货物(代保管财产)按一定的数量估价投保这个数量(金额)得你们自己确定因为发生火灾,查账出来仓库里有2000万财产而你估价只投了1000万那就只能按5折赔偿了但是估大了保险费也就贵了所以这个要你们自己去平衡如果你们只是防火灾、雷击、坠物、爆炸那投保基本险就可以了如果需要保障暴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那就投保综合险保险费当然是综合险要贵附加的不法侵害条款要注意的是免赔额大小以及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出险时必须有明显的暴力痕迹同时需要公安部门立案具体的价格你还是找个当地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来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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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物流仓库里的货物的种类是实时变化的一般的财产保险,很难能够满足这样的保险需求。建议:两种方案第一、购买仓储责任险类的保单第二、为货物购买财产险,但是在约定保险标的的时候,明确一个标的范围。这两个方法保险公司承保都有难度,你要好好和他们沟通
财产险公估业务作业流程保险考试_考试大 一、受理委托
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电话和传真后,应全部了解委托标的的基本情况,向总经理汇报有关内容,在总经理室及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接受委托,要求对方出书面委托函,提供有关资料,同时填写委托业务受理单一式两份,由总经理签字,财务部备案。 二、指派公估人员
接受委托,根据受理业务的特点,由总经理或业务主管指派公估人员,成立公估小组。 三、公估前的准备
根据标的实际情况完成公估作业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资金准备、交通工具或行动线路、有关人员的联络、查勘过程中所需的工具、查勘报告、交由被保险人填写的单证、正式公估委托书,照像摄像设备、测量工具、电脑等。 四、现场查勘
现场查勘分八个阶段,各阶段的工作要严格按程序办理。
1、介绍本公司及人员的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介绍本公司的性质和基本情况,介绍公估小组人员的基本情况。
2、办理业务手续
主要包括:办理业务委托书,由当事人同意本公司介入。
办理声明书:要求被保险人声明,在公估作业过程中提供真实可信的数据资料,并在介入过程中对未确定损失的财产要求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处理,否则本公司可以不承认其损失。
确定被保险人代表的法律地位及签字的有效性。
3、向被保险人了解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损失原因。各个生产环节,各环节的主要工作情况、发生在各环节的损失情况,记录于查勘报告。
4、现场初勘
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绘图、记录、显示出险地点、现场概况、关键部分。对于水灾,尤其要注意车间、仓库进水高度,退水时间等,并记录于查勘报告。对于未受损财产进行初步查验及概估算其价值。
5、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索赔单证。
在这个过程中首先要确保有关单证的真实性,防止个别人员提供虚假资料,其重要单证,包括会计账表、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固定资产卡片、销售记录、订单、原材料价格、产成品的成本及各部分的成本分析。 并通过各种数据分析,验证其数据的真实性。
要求被保险人提出报损清单及正式索赔手续。
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据。
以上系复印件的必须对原件现场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印鉴。
6、对现场情况进行细分,制定查勘方法和定损方案。
(1)对于仍处于危险过程的财产,制定抢救方案,立即实施。
(2)对于损失程度不明确的财产,进行详细清查。
(3)对于固定资产可适当在确定损失的前后顺序上往后排。
在清查过程中,对于流动资产火灾损失,多种方法仍不能确定损失数量的,可按体积、比重、容积率等数据进行测算,同报损数据进行比较后,确定。
对通过上述方案仍不能确定的内容,列明情况上报总经理室,另行制定方案。
7、调查事故原因,尽可能的取得有关证明,但必须有当事人、目击人或有关管理人员签字的会议纪要、询问笔录等证明材料。 分析事故原因的真实性,分析是否有故意、重大过失等保险拒赔因素。
8、按第 6 条制定的定损方案进行现场查勘,并分时间段记录在案。
首先标的物的概貌、规格、数量、尺寸、包装、完成程度、放置地点、价格、新旧程度及灾害发生前后的情况。
其次:查勘受损项目,清点数量。
再次,收集与灾害事故有关的工程资料。 五、根据现场查勘资料,初步汇总,总结损失概要。向公司负责人汇报案情进展,经公司同意后,向委托人口头或书面报告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程序和进一步的工作方法,达到核损工作有条有序。 六、询价和帐务审核
对于损失项目(必要时包括完好项目),进行市场调查,通过多种渠道询价查验,对准备定案的损失进行核定。
要在现场查勘的过程中尽可能的全面了解被保险人的帐册记录,掌握投保时和出险时各项帐面数据,如不能及时查阅,可进行封存,对于电脑系统帐册,应在损失第一时间内进行调阅,查明文件最后的更改日期,并打印成册签字确认,未取得有关数量,不得离开现场,以防止弄虚作假。
对于固定资产,要查阅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注意未入帐、租用、借用、待管、待报废、新增资产部分。
对于流动资产,要查阅流动资产日进出帐、仓库总帐及日进出帐,损益表、价格凭证等。 七、估损
这一阶段通过对比原价、重置价、修复费用、折旧额等进行比较,制定初步损失清单和定损依据,报主管人员审核,对审核同意的可报委托人核准,对未同意的案件,进行进一步清查,必要时更换责任人进行清查。 八、责任审核
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和投保情况进行责任审核,主要包括:
1、事故原因的定性;
2、保险责任的定性;
3、保险赔偿范围的定性;
4、事故性质的定性;
5、追偿内容的定性。
这部分内容由现场查勘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公司领导批准或更改后,征求委托人的意见,明确告知有利和不利因素,再做最后的定性。 九、财产损失审核
根据保险条款、财务有关规定以及科学技术逐项清理,具体内容有:
保险标的价值的核定。在确定赔偿金额前,须首先严格核定保险标的受损前的实际价值,判断、核定保险标的投保时的价值。这项工作有利于确定赔偿的方法,包括采取比例赔偿还是其他方式赔偿,是该重新购置,还是现金给付,等等。
赔偿额度确定的方法。赔款计算一般取决于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额度和采用的赔偿方式等四个方面的因素。进行赔偿额度计算时,必须对采用的赔偿方法和结果予以明确的定义,并明确说明、解释用以支持这种方法和结论的原因与数据。
赔偿额度确定的方法主要以下几种;
第一危险赔偿方法。这种赔偿法的特点是赔偿金额一般等于损失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即损失金额低于或相当于保险金额时,按损失金额赔付;损失金额高于保险金额时,则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比例赔偿法,是指对保险财产损失的赔偿,要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其特点是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时,要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赔款(如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的则按实际价值赔偿)。
用计算公式表示即: 赔偿金额= ×损失金额
在这种赔偿方法下,被保险人只有将保险标的足额投保,其损失金额才能获得足额的赔偿。
限额赔偿方法。它的特点是保证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后能够得到一定限度的补偿,即在约定限额内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如超过约定限额就不予赔偿。这种赔偿方法一般适用于农作物收获保险。此外,还有一种免赔限度赔偿计算方法。其特点是保险人对某一险种约定一个免赔责任的限度,即在这个限度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免赔限度分为相对免赔限度和绝对免赔限度两种。绝对免赔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损失额小于合同所规定的起赔限额,保险人不承担其损失。相对免赔即规定一个免赔率,一旦损失额达到或超过这个免赔率,保险人将赔付所有的损失。目前,在我国还实施了一种全赔保险,如车辆险,只要投保人在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后的总保险费的基础上再加缴总保费的10%,则可享受全赔权利。
选定赔偿方式。赔偿方式一般以货币为限,如果保险合同有特别约定,则可根据约定选择货币以外的方式,如置换和恢复原状。置换方式即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一个与被损毁标的规格、型号、新旧程度、性能等相同或相近的标的。保险公估人确定选用此方法前,应考虑被保险人的使用需要情况,并征求保险双方的意见。恢复原状即确定由保险人出资把损坏部分修好,使标的恢复到损坏前的状态。
保险公估理赔计算。关于保险公估理赔的计算,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财产损失。
保险金额>重置价值:赔款=重置价值—残值
保险金额=重置价值:赔款=保险金额—残值
b.部分损失——按帐面原值投保:
保险金额<重置价值: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或 赔款=(损失金额-残值)×
保险金额>重置价值:赔偿=保险金额-残值
c.部分损失——接帐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价值投保:
赔款=损失金额-残值
II流动资产
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帐面余额或被保险人自行确定投保:
保险金额<出险时余额重置价值
赔款=(损失金额-残值)×保险金额/重置价值
保险金额>出险时余额重置价值:赔款=损失金额-残值
2、检验费用。对受损财产要进行技术鉴定或检验,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检验费用可由保险公司承担。
3、施救整理费用
应付费用= ×施救费
值得注意的是,施救费用的发生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为前提,以减少保险财产损失为目的,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4、损余收回。对于大量损余物资的处理应慎重,坚持“物尽其用”和“货比三家”的原则,同时要考虑税务规定。
5、计算总赔款额。按条款规定的赔偿处理方法计算,并相应扣除残值,总赔款额是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检验费用、施救费用之和。 十、编写公估报告
在现场查勘结束后,向委托人递补交一份初步公估报告或临时支付报告,整个公估过程完成后,将递交最终报告和确认书
财产险的种类很多,总括为基本险(自己举证)和一切险(保险公司举证)。基本险是按照合同上面载明的项目,除外就不赔了!一切险正好相反除了合同上载明的不赔,剩下的情况都赔。一般货物险最基本的就是失火,但被盗要看在不在合同条款的免责了!
可以的,否则保险就没有意义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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