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惠贷中的实交平安银行税金贷怎么算

“特惠贷”助力贵州精准扶贫 帮助贫困户“换穷业”
发布日期: 10:14
| 文章来源:西部开发网--西部开发报
  本报讯(记者 陈甚男) 10月18日,记者从贵州全省扶贫开发大会上获悉,该省将实施精准扶贫“特惠贷”,专门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除担保抵押、扶贫贴息支持、县级风险补偿”的低利率、低成本贷款,帮助贫困农户“换穷业”。对获得“特惠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政府将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补助。  精准扶贫“特惠贷”是指运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在贫困地区实行优惠利率,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贫困农户融资成本的政策优势,采取扶贫贴息补助、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措施。  根据贵州制定的《精准扶贫“特惠贷”实施办法》,贵州省将探索建立以县为主的风险补偿制度,县级年预算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10%作为扶贫专项资金,并将其中的50%注入风险补偿基金,按规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贷款风险补偿,滚动使用。其中减贫包干试点县从因素法分配切块到县的全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足额用于精准扶贫“特惠贷”贴息,其他县每年也要从因素法客观因素分配的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贴息。另外,该省还将以行政村为单位,由群众推选3-5名代表成立“特惠贷”风险管控小组,配合监督贷款的使用,确保“特惠贷”用于产业发展。  根据贵州确立的目标,到2020年,该省精准扶贫“特惠贷”贷款余额将突破600亿元,惠及全省465万贫困人口、120万户贫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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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与税收优惠
导读:会计网小编为你整理了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有两大类:一是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税额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更多详情见正文。
& & 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 & 有两大类:一是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税额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价外费用指价外吸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补费用。但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存在避税的机会:
  第一,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在确定时,按偏低一点的价格确定就能节省消费税,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从避税角度看,应当缩小成本和利润有利于节税。
  第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避税的机会,将价格确定作为避税手段加以运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在以上组成计税价格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具有避税机会,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协助,将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压缩,从而节省消费税。
  第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在上面的公式中,关税和消费税税率没有避税机会,但关税的完税价格具有很强的弹性,因而具有避税机会,一般来说,关税完税价格愈小,越对避税有利,因此,要求避税者,应尽可能降低抵岸价格以及其他组成关税完税价格的因素并获取海关认可。
  第四,纳税人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应换算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在上面公式中有两点值得避税者思考:一是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二是没经过避税筹划将本可压缩的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直接通过公式换算。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企业节省消费税。
  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免征消费税,但是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除外。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按照其实际出口数量和金额免征消费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免征消费税。
  3、国家特准可以退还或者免征消费税的消费品主要有: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中国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企业在国内采购以后运出境外,作为境外投资的;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出口的;对外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和远洋国轮,并收取外汇的;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所承接的修理、修配业务的;保税区内的企业从保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用于出口或者加工以后出口的;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中国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外商投资企业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应税消费品出口的;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回收以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有关人员购买的列名的中国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4、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
  5、子午线轮胎可以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不征收消费税。
  6、边境居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规定范围以内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部分,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
  7、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进口物资,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
  8、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和原料消耗的自产成品油,用外购和委托加工回收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利用废弃动植物油脂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可以免征消费税。
  9、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10、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由于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的时候,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退还已经缴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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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买赠”、“打折”、“返券”的涉税处理
会计做账技巧
增值税“买赠”、“打折”、“返券”的涉税处理
近年来,随着外资零售巨头的进入,百货行业的竞争日益加剧,企业要想在商品同质化程度高的环境中脱颖而出,就必须不断改进营销方式,以促使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销活动依作用的不同可划分为PR(PublicRelation公共关系)活动和SP(Sales Promotion促销)活动。对于百货公司来说,前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积聚人气、增加客流量,一般与销售额无直接联系,而后者则是直接针对促进销售额而设计,对商家来说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目前,商场流行的促销活动方式主要有打折、满减、买赠、满额赠、返券、抽奖等等,不同促销方式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故而在策划促销活动时,应将税收因素考虑在内,以优化营销方案。
一、&打折&与&满减&促销的税务处理
&打折&即用原价乘以折扣率得出实际成交价格的促销方式。而&满减&则是指当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对原价再减免一部分价款的促销方式,这其实是变相的&打折&方式,区别只是折后价格的计算方法不相同。 & &根据国税函[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在&打折&与&满减&促销方式下,均可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收入,销售发票可以直接开具折后金额,也可以在发票上分别列示原价和折扣金额。 &
二、&买赠&与&满额赠&促销的税务处理
&买赠&是指顾客购买指定商品可获得相应赠品的促销方式。对赠品的税务处理通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其计税价格应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商品不涉及消费税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一般为10%&。
[例1]ABC牛奶公司在乙超市举行新品推广促销活动,每箱新品牛奶绑赠纯牛奶10包,若同时购买3箱以上,则超市另行加赠保鲜盒1个。超市本身不销售此种保鲜盒,故从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采购价为3元/个(开具普通发票)。新品牛奶零售价46.8元/箱,超市采购价30元/箱(不含税),绑赠的纯牛奶为ABC牛奶公司免费提供。活动期间超市共售出新品牛奶300箱,绑赠纯牛奶3000包,送出保鲜盒100个。
[分析]根据国税函[号文件中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本例中每箱新品牛奶绑赠的纯牛奶为ABC牛奶公司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其实质是降价促销行为,故ABC公司可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销售收入,面对于乙超市而言,新品牛奶和绑赠的纯牛奶可视为同一个商品管理,绑赠的纯牛奶无需单独核算,对加赠的保鲜盒则应视同销售,按其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保鲜盒计税价格=3&(1+10%)=3.3元,乙超市的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库存现金=1=-14040;主营业务收入=(300&46.8)&(1+17%)=12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0&17%=2040元。
2.结转销售商品成本:主营业务成本=300&30=9000元;同时结转库存商品9000元。此外,进项税额=9000&17%=1530元;实际应交增值税==510元。
3.赠品的会计处理:赠品采购成本(库存商品)=100&3=300元;赠品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3.3)&(1+17%)&17%=47.95元;销售费用=300.00+47.95=347.95元。
此处赠品视同销售收入330元虽不用在账面直接反映,但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纳入&销售收入&项,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满额赠&与&买赠&相似,但后者通常是对指定商品的促销,而前者则是在顾客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即获赠相应赠品的促销形式,赠品由商场提供,通常是顾客持购物发票到指定地点领取。&满额赠&在提高客单价方面有较明显的效果。在税务处理上,一般做法与例1中超市赠送保鲜盒相似。但考虑到百货公司赠品促销活动频繁,且赠品发放数量大、品类多,为有效控制赠品的税负,简化税收申报工作,建议百货公司将赠品比照自营商品来管理。赠品采购时,尽量选择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在定义赠品销售资料时,自行设定合理的零售价格。赠品发放时,按设定的零售价格作&正常销售&处理,通过POS机系统结算,收款方式选择&应收账款&,在活动结束后结转&销售费用&和&应收账款&。
[例2]丙商场在周年庆期间推出&满额赠&促销,单笔消费达5000元即送咖啡机1台,总限量10000台。商场从X商贸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此赠品,不含税采购价为200元/台,商场对此批赠品比照自营商品管理,并在销售系统中建立新品,设定零售单价为245.7元。活动期间赠品全部送完。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赠品采购:采购成本(库存商品)=200&1万元;进项税额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同时结转应付账款&&X商贸公司=200+34=234万元
2.确认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245.7&10000&(1+17%)=21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5.7万元;应收账款=210+35.7=245.7万元。 & &&
3.结转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成本=200万元;库存商品=200万元。
4.结转赠品费用:销售费用=245.7万元;应收账款=245.7万元。
本例确认销售收入210万元,应交增值税1.7万元。若按视同销售处理,则应计视同销售收入220万元(核定成本利润率为10%),应交增值税3.4万元。由此可见,将赠品发放比照自营商品销售处理,不仅减少了纳税申报时计算视同销售收入的环节,还可通过自主设定零售价格,将销项税额控制在合理水平。 & &&
三、&返券&促铺的税务处理
&返券&是指顾客消费达一定门槛后获赠相应数额购物券的促销方式。对顾客来讲,赠券在商场内可以替代现金使用,比赠品更实惠,而对商家来讲,赠券能将顾客留在店内循环消费,可显著提高销售额。故而在重要节日期间,各大商场经常会推出赠送购物券的活动。
有些人认为送出的购物券应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企业将派发的购物券借记&销售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当顾客使用购物券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同时结转销售成本,逾期未收回的购物券冲减&销售费用&和&预计负债&。这种处理方式存在较大的弊端,当商场用&返券&活动替代平常的商品折扣,返券比率很高的情况下,这种做法相当于虚增了销售收入,使企业承担了过高的税负。更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在发出购物券时只登记,不做账务处理,顾客持购物券再次消费时,对购物券收款的部分直接以&折扣&入POS机系统,即顾客在持券消费时,实际销售金额仅为购物券以外的部分。 & &&
[例3]丁商场90%的专柜均签订联营合同,抽成率为20%(特价商品除外),在圣诞节期间,丁商场举行联营专柜全场&满200送200&的返券促销,购物券由商场统一赠送,对联营厂商按含券销售额结款,抽成率提高至45%。商场在活动期间含券销售额达5850万元,其中:现金收款3510万元,发出购物券3000万元,回收购物券2340万元。
[分析]丁商场应付厂商货款共计:5850&(1-45%)=3217.5万元,销售成本=3217.5&(1+17%)=27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750&17%=467.5万元。分别按两种方案确认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
方案一:发放的购物券作&销售费用&
1.发放购物券:销售费用=3000万元;预计负债=3000万元。
2.确认销售收入。库存现金=3510万元,预计负债=234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5850&(1+17%)=50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万元。 & &&
3.冲销未回收之购物券:预计负债==660万元;销售费用=660万元。
此方案产生应交增值税382.5万元(850-467.5),毛利2250万元(),名义毛利率为45%,但除去返券产生的2340万元销售费用后,实际利润为-90万元。
方案二:发出购物券时不做账务处理,回收购物券时直接在销售发票上列示&折扣&,仅对现金销售部分确认销售收入。库存现金==-351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510&(1+17%)=30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万元
此方案产生应交增值税42.5万元(510-467.5),实现毛利250万元(),毛利率为8.33%,无其他销售费用。与方案一相比,仅增值税一项即可为公司节省340万元。 &
四、&抽奖&促销的税务处理
&抽奖&促销通常是顾客消费达到活动条件即凭购物小票参加抽奖,奖品多为实物。对于百货公司来说,送出奖品与发放赠品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并无差别。但中奖顾客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在实务操作中,部分顾客不了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规,从而对活动的真实性产生质疑,为避免相应的纠纷。商场应该在活动规则的说明上做明确的提醒。
促销活动的举办需要各个部门全力配合,促销方式要不断推陈出新,吸引顾客参与其中,方能使活动达到预想的效果。对促销活动的税收筹划,亦应根据活动方式的变化而不断创新,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尽量减轻企业税负。
& & & & & &&
企业促销的税务处理筹划方案
导读:现代企业的促销手段很多,赠送是最常所用一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在此种销售方式中,应当将作为赠品处理的商品与普通销售的商品区分开来,并予以披露。按照促销活动的主体与赠品提供方不同,具体分述如下:&
一、零售商促销活动的会计处理税务筹划方案
1、买赠销售。
(1)赠品为厂家提供,赠品不记库存,随商品同出同进即可。
(2)赠品为厂家提供,活动期满,商家将赠品按一般商品出售,此时应按出售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但是该收入不用结转成本,因为当初没记库存。
(3)赠品为商家提供,具体是对赠送商品以成本加增值税金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1、某超市为促销,2006年1月推出了樱花牌花生油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即购买一大壶(5L)花生油赠送同品牌一小瓶(500g)花生油,花生油的进价是4元/500g,销售价是7.02元/500g,日当天共销售花生油100壶,某百货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对于正价销售商品按照正常销售商品处理,具体会计分录略。
对于赠品,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费用    502
&  贷:库存商品    400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7.02&100/(1+17%)&17%]
应该注意的是,因为利用这种方法促销商品,本来就是企业的一种让利行为,用此会计处理方法虽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因此企业在使用这种方法促销前要事先对成本和效益进行充分的核算,以防止得不偿失。
2、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赠送购物券的促销方式。为吸引顾客,目前很多超市都搞起了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赠送购物券的促销方式。如某超市的买100送50活动,某商场买200送200的活动等就属于此类促销方式。这种促销方式容易刺激消费者的大额购买,也不会使商家负担多余的税金,因此,是目前一种常见的商场促销手段。对于此类促销行为与前文的有条件赠送赠品的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类似,都应遵循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在销货的同时做或有负债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将销货时发出的购物券确认为&营业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当购物券使用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商品成本。若未发生,就将&营业费用&、&预计负债&冲销。这种销售方式下,&预计负债&科目的发生和回收频率较为频繁,因此,应定期核查该科目,并在促销期末时清查确认不能回收的购物券,冲销相应的&营业费用&和&预计负债&。   例2、某超市2006年1月进行春节促销活动,凡在本超市购物的顾客购买商品满100送50的购物A券,促销期共发出1000张A券,收回800张。
购物券发出时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费用50000
&  贷:预计负债50000
收回购物券时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计负债400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34188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7%)&17%]
对未收回的购物券应做冲销分录如下:
&  借:预计负债10000
&  贷:营业费用10000
3、推出特价商品。不论是厂家指定的商品,还是零售商自己确定的特价商品,其会计处理一致,均按商品的实际销售价记&主营业务收入&。
4、返奖销售。如果是厂家组织的促销活动,奖品收入时不记库存,兑奖时也不用记账。如果是商家自己组织的促销活动,自己提供的奖品应按成本价记入&营业费用&。
5、积分卡。当积分卡的积分达到某一分数时,商家会按当初的承诺返还消费者相应的现金或商品。办理积分卡的会计分录同于办理会员卡,按积分返还消费者相应的现金或商品时,记入&营业费用&。
6、会员卡。消费者办理了会员卡后,凭会员卡购物可以享受打折优惠。办理会员卡收取的押金记入&其他应付款&,押金退还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会员凭卡购物的会计处理同于一般销售。
二、生产商促销活动的会计处理税务筹划方案
1、推出特价商品(即让利销售)。不用特别处理,以让利后的价格为准计算收入即可。
例3、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饼干,出厂价为30元/箱,本月让利销售降为25元/箱,本月销售10万箱。
借:银行存款29250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2500000
&  应交税务&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00
2、返奖销售的会计处理应分奖品是否在产品包装之内。
(1)奖品包含在产品包装之内时,应将奖品记入产品的销售成本之中。
例4、某葡萄酒业公司为了推广一种新酒,购进开瓶器2万只,每只2元。作为奖品在每瓶酒的包装盒内放一只。
购进时   
借:原材料40000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
&  银行存款46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
&  贷:原材料40000&
(2)奖品不在产品包装之内时,应在产品出售或兑奖时按奖品的成本记入&营业费用&。
例5、接例4,如果开瓶器不放入包装盒,而是随产品在销售时附送。
借:营业费用  40000
&  贷:原材料  40000
3、买赠销售。按实际实现的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按连同赠品的成本记入&主营业务成本&。
例6、某食品公司为推广一种新品方便面,实行买二赠一,当月销售10万箱,每箱25元,另赠出5万箱,每箱成本15元。&
借:银行存款29250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2500000
应交税务&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00
&  借:主营业务成本2250000
&  贷:库存商品2250000
4、免费试用。耗费的试用品按成本记入&营业费用&。
例7、某饮料公司生产特制小包装饮料10万袋(每袋成本0.2元),供消费者免费品尝。
借:营业费用  20000
&  贷:生产成本20000
三、中间商促销活动的会计处理税务筹划方案
各种促销方式对于中间商的会计处理几乎没有影响,只需要强调一点即可:在返奖销售、买赠销售、免费试用等促销方式中,所接受厂家的奖品、赠品、试用品均不用记入库存。
商家促销手段不同,增值税处理方式有异
春节期间,商贸批发零售企业大打&促销牌&,吸引消费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商家的促销行为,应区分情况分别进行增值税处理。
购物赠物,即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纳税人应按照实际收到的货款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对随同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对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有随同销售机动车赠送货物的,可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大写金额后写明&含赠品&,并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购物返券,即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对购货方返还一定金额购物券的促销行为。对该行为,各地规定不一。有些省市国税局规定,消费者用所返购物券购买货物时,纳税人应在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金额,并标注&返券购买(金额)&,对价格超过购物券金额部分的,应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于购物抽奖、积分送礼等其他方式所赠送的货物,应视同销售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赠送的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按规定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 & & & & & & & & & & &&
商场返利券促销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筹划
现在商场的促销手段五花八门,如顾客购买了一定金额的商品后,商场给予顾客一定金额的返利券(或称&购物券&)就是其中之一。对于这种促销形式,商场究竟应该如何规范、科学地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筹划呢?笔者专题谈一谈这方面的问题。 & &
一、实务举例: & &
2006年2月中旬,笔者为返利券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去某商场调查,商场财务总监向我介绍了如下情况:
该商场日举办了&买三送一&的促销活动,即顾客购物每满300元,商场即赠送100元的返利券,5月1日发放返利券120万元(实际回收返利券117万元)。2005年5月该商场实现商品销售收入3510万元(含税价),在回收的返利券中,按商场与商品供应商的约定,商场负担35.1万元,供应商负担81.9万元。2005年5月末,该商场针对上述业务做了如下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93.00万元
& & &借:应付账款――各商品供应商――应收返利券款&
81.90万元 & & & & & & & &&
& & &贷:主营业务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70.00万元 & &&
& & 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504.90万元
从上述处理可以看出,返还的返利券由供应商负担的部分已由商场全额向各供应商收取,商场自己负担的部分则直接抵减了主营业务收入。
2005年6月初申报增值税时,国税管理部门的同志关注到该商场5月1日的促销活动,询问其返利券的帐务处理后认为,商场返还给顾客的返利券应比照非公益性捐赠按视同销售处理。所以,由商场负担的部分应补缴增值税。商场遂在2005年6月补做了如下会计分录:
借:经营费用――商品促销费(返利券) & & & & & & & &&
& & &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 & & & & & & & & & & & & &5.10万元
事后,该商场又询问了其税务顾问,根据税务顾问的建议,该商场在2005年7月又补做了如下帐务处理:
借:经营费用――商品促销费(返利券) & & & & & & & & & & & & & & 30.00万元 & &&
& & &贷:主营业务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00万元
另外,笔者还特别对赠送和回收返利券的具体处理情况进行了了解。财务总监回答主要有三个关键点:
一是只要顾客5月1日在其商场指定的柜台消费购物,商场按商品标示价格开具发票并收款(使用现金和返利券均可),顾客可以凭购物发票按照每满300元即赠送100元返利券的标准领取商场赠送的返利券; &&
二是在顾客用返利券消费时,商场虽仍按商品标示价格开具发票,但必须在发票中注明收取的返利券和现金各是多少,如顾客购买价格为500元的商品,共付现金300元,返利券200元,商场开具的发票需注明收现金300元,返利券200元,总价500元;
三是商场在赠送返利券时仅是做好发放登记记录,只对回收的返利券进行帐务处理。对顾客用返利券消费的,其收回的返利券部分需全额反映销售收入,在申报增值税和所得税时均不得扣除返利券的金额,其中,对由供货方负担的返利券冲减(或挂)供货方的往来款项,由商场自己负担的,计入经营费用。
另外,笔者询问有没有考虑过其他对企业更为有利的纳税筹划方案时,财务总监说,目前许多大型商场对返利券促销均是这样进行会计和纳税处理的,而且已经得到国税和地税部门认可,所以,也就没有多思考其他方案。
二、问题分析 &&
&笔者针对上述情况多次与国税和地税部门的朋友(包括征管和稽查)进行了沟通,他们均承认上述笔者对返利券方面的调查情况属实,而且比较普遍,同时也承认目前税法对商场各种促销行为的规定尚未健全,有待完善。
笔者认为上述会计和税务处理存在如下问题:
1、给顾客返利券不属于捐赠行为 & &
对赠送返利券的行为比照非公益性捐赠按视同销售处理不妥。笔者认为,&赠送&返利券实际上仅是商场的一种促销手段,是商场以顾客消费一定金额的商品为前提,以告示顾客的折扣比例(或限额)为标准给予顾客的折扣额,所以,这种行为从本质上讲实际上就是折扣销售,是商家为了鼓励顾客再次前来购物而采取的促销手段,不应定性为&赠送&。很显然,如果顾客没有在商场消费,商场就不会无缘无故地如此&赠送&。
因此,对商场返还顾客的返利券应该认定为是给予顾客的折扣或折让,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有关折扣额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2、返利券金额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财务总监在与笔者讨论时强调了这样的观点:如果认为赠送返利券是折扣行为,则折扣额已经在销售商品的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如销售500元的商品,顾客支付了300元现金和200元返利券,商场开具发票时一定会注明销售额500元,收现金300元,收返利券200元,这200元商场并没有收到钱,实际上就是给予顾客的折扣额,因此,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的规定,应该可以按照扣减折扣额以后的收入申报纳税。
笔者认为,商场返还的返利券虽属于折扣额,但这种折扣是由顾客两次购物的行为来实现的。
第一次购物时顾客必须全额付款,商场全额开具发票,发票上并没有反映返利券(折扣额),顾客仅是依据商场规定的买三送一的标准和其消费的金额取得了一定金额可以在商场消费的返利券,因此,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折扣额的情形。
第二次购物时,不管顾客购物金额大小,只要所购商品金额大于其所持返利券的面值,就可以凭返利券抵算等额现金(返利券具有代币券性质),这实际上是对顾客第一次购物后给予折扣额的兑现。此时,商场仅是在发票上注明收取的现金和返利券各是多少,没有按扣除折扣额后的差额开票,也无固定的折扣比例(事实上也无法注明折扣比例),仍是全额反映商品的售价,因此,也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折扣额的情形。
另外,如果认为发票上注明的返利券金额就是折扣额,则顾客获取该折扣额的销售额应该是反映在第一次购物时的发票上,更何况顾客可能是凭多张购物发票合并后领取的返利券,所以,折扣额同样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3、返利券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
针对返利券影响所得税的问题,财务总监解释说:他们在调帐时已经将返利券补计了销售收入,没有违反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法关于折扣额不得抵减销售收入的有关规定,已不存在影响所得税的问题,更何况地税稽查人员在检查后也没有提出异议,所以商场完全有理由认为税务部门认可了目前的做法。 &&
但是,笔者认为,商场给予顾客的折扣额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不仅是不可以扣减销售收入计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问题,而且,也不可以将折扣额计入经营费用税前扣除。
所得税税法虽然没有明确返利券的列支渠道,但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中,没有支付给顾客返利券或购物券等内容,更何况将返利券作为经营费用支出也没有合法的票据。所以,笔者认为,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文件允许扣除以前,企业支付给顾客的返利券不应从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纳税筹划 & &基于上述调查及分析,笔者思考了商场采取&返利券&促销方式下的纳税筹划,再次征求国税、地税和商场朋友的意见,并结合他们的补充,最终形成了如下筹划分析和筹划思路:
1、筹划分析:
商场采取发放返利券方式促销,是通过给予顾客折扣优惠来吸引顾客,但顾客必须再次在商场购物后才能实现折扣,这也正是商场吸引顾客,扩大销售的精明之处。由于目前各商场对返利券处理方法的缺陷,不但使得返利券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而少缴增值税和所得税,也不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使得企业采取发放返利券方式的促销活动税负明显偏高。所以,必须改变许多商场习惯使用的这些形式。
如果能够设法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则不但可以因抵减销售收入而少缴增值税和所得税,而且也不存在&返利券&不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可谓一举两得。围绕满足这样面的条件,笔者逐渐形成了如下筹划思路。
2、筹划思路:
(1)关键点一:仅授予顾客获得折扣的权利
商场可以先设定一定的购物消费基数,顾客在第一次购物时,如果达到了相应的基数,即授予顾客在第二次购物时有权获得一定折扣的权利,顾客可以凭购物发票领取一张&优惠券&(或称&折扣券&),优惠券上明确规定一定的折扣比例或限额,优惠规则等内容。如规定,顾客(再次)购物消费满300元,即获得享受七折优惠的权利。 &
当然,商场也可以根据购物金额的大小设定不同的优惠档次,如规定顾客消费500元以内的按七折优惠,500元至1000元的按六五折优惠,1000元以上的按六折优惠等。如某顾客第一次在商场购物消费后领取到一张优惠券,第二次又在商场指定的柜台购物消费700元,则500元以内的部分按七折优惠后为350元,500至700元部分按六五折优惠后为130元,该顾客本次消费实际付款额应为480元,折扣额为220元。
(2)关键点二: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
商场对顾客出具的发票必须反映折扣折让的具体过程,按照折扣以后的金额开具发票并收款。如关键点一的案例中,在发票上要体现商品总价700元,折扣220元,实收480元的内容。这样才能符合税法规定的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的要求。
(3)思路分析 & &
发放顾客&优惠券&或&折扣券&,实际上是商场在顾客第一次购物消费时与顾客签订了一个再次购物的优惠协议,当顾客再次购物并出示&优惠券&时,商场必须按照&协议&兑现折扣承诺,同时,商场按照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开具销售发票,即先填写商品总价,再标明折扣额,最后按扣除折扣额以后的差额作为实际销售额的顺序开具发票。这样处理,不但符合税法规定的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的前提条件,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收入计缴增值税和所得税,而且也回避了&返利券&没有可以税前扣除规定的尴尬,从而可以大大降低商场促销活动的税负。同时,这种促销方式也同样能够达到给予顾客优惠吸引顾客再次购物消费的目的。
关于买一赠一、购物返券等销售行为的涉税政策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发文日期: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  1.已完工作的测量;
&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发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3、增值税
&3.1.江西省百货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发文日期: 】
第十二条 企业销售货物,按下列原则确定销售额:
(四)以买一送一、随货赠送、捆绑销售等方式销售货物,如将销售货物和赠送货物的各自原价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销售货物与赠送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不同的,应分别以各自原价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未按上述规定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销售货物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按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
(五)以购物返券、购物返积分等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货物时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购买者使用上述返券(积分)抵顶部分或全部价款购买货物时,应在销售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原价和返券(积分)抵顶金额,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未按上述规定在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对使用返券(积分)兑换的货物,按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
(六)以来店有礼、进店即送、积分送礼等非随同销售方式赠送的货物,一律按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
&3.2.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销行为增值税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发文日期:】
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促销行为增值税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购物赠物方式,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它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纳税人采取购物赠物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实际收到的货款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对随同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需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见附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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