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利率解止付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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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期存单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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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企业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
1、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2、存入定期存款,把定期存单用于质押;
关于这两种方式有何不同,定期存单质押,定期存款属于—其他货币资金呢还是银行存款;在财务报表中放在哪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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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资金使用受限,所以要调整到其他货币资金,单纯的定期存单,属于银行存款
可以放在&&其他货币资金 体现
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那么在现金流量表中不能算作“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因资金使用受限,所以要调整到其他货币资金,单纯的定期存单,属于银行存款
,明白了,谢谢!
可以放在&&其他货币资金 体现
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那么在现金流量表中不能算作“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谢谢指教!
这种区分意义不大,而且因为使用受限就转入其他货币资金项目也没有依据,缴存保证金与存单质押本质上没有多少区别。
这种区分意义不大,而且因为使用受限就转入其他货币资金项目也没有依据,缴存保证金与存单质押本质上没有多少区别。
定期存单,即使受限也还是银行存款,披露受限即可,不用转其他货币资金
银行存款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其他货币资金核算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1、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 && &可列为其他货币资金
2、存入定期存款,把定期存单用于质押;& & 可列为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其他货币资金核算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 ...
谢谢,但是如果列为银行存款,该定期存单质押还是有别于一般银行定期存款的,是否需要注释下;不知道上市公司一般怎么处理的?有没上市公司可以借鉴下
定期存单,即使受限也还是银行存款,披露受限即可,不用转其他货币资金
不知道有没上市公司案例可以参考的?谢谢!一般上市公司怎么处理
因资金使用受限,所以要调整到其他货币资金,单纯的定期存单,属于银行存款
这个说法从何而来?
这个说法从何而来?
不知道你对此有什么观点,请指教,万分感激!有没什么上市公司可以参照的案例,谢谢
本帖最后由 一路向北9907 于
17:56 编辑
“定期存单质押”可能这里理解的人不同吧,目前我遇到过实际情况大致有两种吧:
1、企业存入钱,6个月,定期,一般都会有存单;企业再把该存单质押给银行,开具承兑汇票;
2、企业存入钱,6个月,定期,但是没有存单,直接开具承兑汇票;
我不知道大家理解的是不是第1种了,目前实际银行操作的话,都是第2种情况开具承兑汇票。
希望大家也分别针对第一种和第二种定期存单质押,说明下各自的理解,谢谢!
第一种情况类似于保证金,但承兑协议里一般都写着质押物:XX万定期存单!
这种区分意义不大,而且因为使用受限就转入其他货币资金项目也没有依据,缴存保证金与存单质押本质上没有多 ...
定期存单质押”可能这里理解的人不同吧,目前我遇到过实际情况大致有两种吧:
1、企业存入钱,6个月,定期,一般都会有存单;企业再把该存单质押给银行,开具承兑汇票;
2、企业存入钱,6个月,定期,但是没有存单,直接开具承兑汇票;
我不知道大家理解的是不是第1种了,目前实际银行操作的话,都是第2种情况开具承兑汇票。
希望大家也分别针对第一种和第二种定期存单质押,说明下各自的理解,谢谢!
,求指教,谢谢
不知道有没上市公司案例可以参考的?谢谢!一般上市公司怎么处理
你多看几家年报,其他货币资金里面披露是否有定期存款,有的话是不是有实际受限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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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止付是什么意思什么时间解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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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止付是什么意思什么时间解止付
延庆区发表时间: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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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单质押合同
来源:借款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_____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单位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存单)项下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 _______(大写) _______ (小写)_______,利率为_______,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始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存单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存单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程序或涉及诉讼、但栽种等情况;
  3.本存单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存单的现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存单情况
  1.存单种类__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质物清单及存单原件附后)。
  2.存单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存单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存单现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存单现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_,存单现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前交开户证实书、预留印鉴或密码、委托乙方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的等有关文件;
  二、乙方凭上述文件负责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三、存单签发行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时,应确认存单真实有效,并保证在质押期间除乙方外不接受其他各方存单挂失或提前支取的申请,同时,应保证乙方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存单的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应将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等权利凭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
  二、乙方应妥善保管存单及预留印鉴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致使其灭失、毁损或泄密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存单,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提前支取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甲方必须处分存单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三、质押期间,存单所产生的法定利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存单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依法处分存单,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期限届满前提前兑现,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六、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七、因存单所征收的存款利息税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代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或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所得价款直接用于清偿该期应还款项,剩余部分可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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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是指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
存单质押存单质押的种类
存单作为的,在现实中是权利人一项特殊的财产证明,它赋予权利人(存单所有人) 随时向出具存单的金融、储蓄机构请求支付存单所载金额的权利,一旦提出请求,则债务人须无条件支付权利人全部款项本息,除非债务人出具有效证据证明存单的非真实性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查封、冻结程序已执行,否则无任何抗辩理由。基于此,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存单常被用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形式,即存单质押。
存单质押存单质押的方式
存单质押的方式有二:
一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
二是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 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
此两种方式的质押在我国法律上称之为“权利质押”或“权利质权”,其中存单质押的相关规定分别见于我国《担保法》第75- 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 102 条和《物权法》第223- 224 条。
目前,存单质押已被各国广泛采用,如在英国等欧洲各地被作为债账或其他应收款担保之列予以认可,而美国《》则在最近的修订中把存款账户作为动产担保交易的担保物种类之一,以消除此前因普通法的不确定性而给存款人融资带来的不便。
存单质押实践中存单质押的风险
实践中,存单质押的风险存在于质押是否有效设立,以及质押权的实现方式能否保障债权人(质权人) 的利益。由于上述两种质押方式在质押的有效设立与质权实现的保障方面存在差异,故就两种不同方式的质押风险分别阐述。
存单质押银行贷款中的存单质押
对于以存单质押向银行贷款的情形而言,存单质押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存单本身的瑕疵以及存单真实合法但银行未能办理登记止付手续而使质押流于虚空。
这两种风险只在于银行一方。若存单本身系变造、伪造的假存单,而贷款银行并未核实及发现漏洞而予放款,那么当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可能无力偿还本息,此时因存单的瑕疵而致银行不能如愿实现质权,此即存单质押未能有效设立。或者存单本身系有效合法,但银行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工作失误而未将用于质押的存单进行登记止付处理,此时出质人仍可办理挂失并提走质押款项。
无论前者的无效质押还是后者的质押设立后存在漏洞,此两类情形都将导致贷款担保形同虚设,而贷款机构在贷款到期借款人未能清偿贷款本息时,只能依普通债权向借款人请求偿还银行付出的贷款本息总额,这对银行来说是极具风险的,以第三人存单质押的情形风险更甚。因此,中国银监会于2007 年7 月3 日颁布并施行的《》第6 条规定:“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
存单质押民事借贷中的存单质押
存单质押被广泛用于自然人之间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的担保,在法律上与票据、证券等质押并称为“权利质押”。此类质押风险的通常表现:
一是因存单本身的权利瑕疵即系伪造、变造、虚开,或是虽为真实存单,但未能实际交付于债权人,致质押行为无效;
二是借款人虽将无瑕疵的存单交付给出借人,但存单所有人于还款前违反诚信原则及相互间的合同约定,到银行挂失并提前支取存单款项。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以存单做质押时,应当通知银行、储蓄机构。
然而,根据我国1993 年3 月1日施行的《》第32 条规定:“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2003 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第29 条第2 款也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的另有规定是指法院、税务局、海关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
基于此,不会因出借人或者存单所有人的请求而冻结存单所载款项。这对于以存单做质押的债权人而言,无疑是致命的风险,因此,实务中以存单做质押又擅自挂失提款的此类纠纷屡见不鲜。这类纠纷的大量出现使债权人对存单质押顾虑重重,实际上极大削弱了存单的担保功能,也不利于盘活资产、物尽其用,对经济生活中的信用制度建设亦构成一定程度的威胁。
.法律家[引用日期]
企业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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