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社保中心新生儿去哪里办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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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一卡通各区的采集点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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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采集截止日,各区的采集点在哪里?流动就业人员有无延期政策?
梧桐更兼细雨,这次第,怎一个,愁字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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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人员:
河南省“社会保障一卡通”项目(“旧社保卡”更换“新社保卡”项目)在我市已经开展。河南省人社厅、洛阳市人社局和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求全市所有参保人员均需参加“社会保障卡”个人基本信息采集项目,本次采集的项目、上门采集服务(需规模人数)均免费。
没有进行“个人基本信息”采集的参保人员,无法更换“新社保卡”,现行社保卡于2015年不能继续使用。
新社保卡主要功能:医保结算、待遇支付、信息查询、结算支付、金融功能等。
为有效推进“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望参保单位积极组织和宣传,参保单位及时预约联系,单位没有组织的参保人员,可以到“工商银行洛阳分行营业部”办理,也可加入我们的QQ群,我们及时通知您最近的临时采集点。
一、采集人员:
参加洛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即单位在职员工、退休人员。
二、采集时间:
1.采集排程:2014年&&月&&日至2014年&&月&&日止(分区域、分时间段);& &
2.采集时间:上午采集时间:8:30至12:00;下午采集时间:13:30至17:00。
三、采集地点:
1.散户:工商银行洛阳分行营业部一楼大厅(周王城广场西北角);
2.单位:需预约采集地点(上门服务免费)。
四、采集内容及采集流程:
第一步,个人基本信息录入与核对(需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申报条”);
第二步,采集指纹、手掌静脉信息;
第三步,采集照片;
第四步,洛阳市《社会保障卡》“个人基本信息采集表”签字确认,并现场交回采集服务公司。
五、采集要求:
1.本人携带二代身份证、社保卡(医保卡)到现场进行;
2.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申报条”,(请在工作人员处领取并填写);
3.照片采集注意事项:
● 照相时穿深色有领上衣,不允许穿制式服饰和白色衣服,不能穿颜色过浅的上衣和T恤类衣服,不能穿领口过大、过低以及无领上衣、头饰不能遮挡面部、耳部等;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
六、咨询服务:
● 西工区社保中心“征缴科”吕科长:&&138-
● 社保数据采集服务公司:洛阳中电源丰科技有限公司
● 单位预约联系电话:&&&&
● 单位预约QQ群号:(欢迎加入QQ群及时掌握社保采集动态)
● 联系人: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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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城西关这一区域,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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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洛阳圈儿洛阳市社会保险申报登记业务办理服务流程一、 参保登记
  (一)单位参保登记
1. 参保登记范围
  洛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2. 报送材料
  ⑴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的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⑵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⑶法人登记证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联系电话;
  ⑷事业单位编制花名册或从业人员工资花名册;
  ⑸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 办理程序
  ⑴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第2项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中心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⑵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一式三份);
  ⑶社会保险中心对完整准确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的,及时受理;
  ⑷经社会保险中心审核(10个工作日)合格的,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用人单位)或参保证明(个体工商户);
  ⑸单位选择缴费形式(银行托收、经办机构自收)。
4. 注意事项
  ⑴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或参保证明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中心报告,并申请补办。
  ⑵在市社会保险中心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到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市社会保险中心2楼大厅办理。企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在11号窗口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在16号窗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在8、9、10号窗口办理。
  (二)单位职工参保
1. 参保范围
  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 报送材料
  ⑴《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
  ⑵到社会保险中心申请领取有关申报表或程序盘;
  ⑶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需提供财政代发工资表或人事部门工资审批表,工资表中未显示人员相关资料(如:退休人员《退休审批表》,新调入人员《派遣证》或报到证、劳动合同,失业人员失业证),身份证复印件,退转军人需安置部门分配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
  ⑷财务报表、劳动情况报表(104号表);
  ⑸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人卡(或编制花名册)、工资卡、个人档案。
3. 办理程序
  ⑴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到社会保险中心领取有关申报表或程序盘;
  ⑵填写《洛阳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加盖单位印章;
  ⑶携带第2项材料到社会保险中心进行申报,对填写准确、完整无误的,及时予以受理;
  ⑷社会保险中心审核合格后,进行职工参保信息录入,建立职工个人账户,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缴费额及费率;
  ⑸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凭公共业务科受理后的业务回单到19号窗口申领医疗保险IC卡。
4. 注意事项
  ⑴参保单位劳资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雇主到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市社会保险中心2楼大厅办理。企业单位职工参保手续在11号窗口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手续在16―18号窗口办理;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为雇工办理参保手续在8―10号窗口办理。
  ⑵提供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必须有职工本人签字。
二、 年度缴费申报
  (一)申报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参保的所有缴费单位及其职工。
  (二)报送材料
1. 《职工工资花名册》及数据软(U)盘;
2. 经主管部门盖章的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104号表)、财务年报和职工工资收入汇总表。
  (三)办理程序
1. 缴费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到社会保险中心领取有关表样或拷盘;
2. 缴费单位按照要求填报有关表样或按规定的格式录入职工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月均工资收入总额,核对无误后打印《花名册》,经单位盖章、职工签字后,拷贝盘片并连同劳动工资年报、财务年报和职工工资收入汇总表一起,于3月25日前报社会保险中心;
3. 社会保险中心对单位申报的工资收入总额进行审核,按规定确定缴费基数并通知参保单位确认;
4. 社会保险中心从7月份起启用新缴费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工资基数;
  5.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数按人事部门批准的档案工资的时间和标准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额。
  (四)注意事项
1. 职工工资收入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掌握,各单位须按实申报。
2. 参保单位劳资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雇主到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市社会保险中心2楼大厅办理。企业单位职工参保手续在13号窗口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手续在17号窗口办理;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为雇工办理参保手续在8―10号窗口办理。
3. 逾期未申报者,社会保险中心从7月份起按上年度结算基数的110%计算缴费基数。
4. 首次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由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手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
三、 变更注销登记
  (一)单位变更注销登记
1. 变更注销事由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参保单位合并、分立、改制;参保单位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
2. 所需证件和材料
  变更登记所需证件和材料:
  ⑴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⑵营业执照和工商变更登记表或有关机关批准的文件或宣布变更证明;
  ⑶社会保险登记证。
  注销登记所需证件和材料:
  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⑵工商注销登记证明、有关法律文书(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其它有关注销文件(如有关机关审查同意的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⑶已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等证明材料;
  ⑷社会保险登记证。
3. 办理程序
  ⑴申请变更注销企业填写《洛阳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或《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参保单位按规定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
  ⑵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单位,欠费的应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等;
  ⑶社会保险中心业务科审核批准后,归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证;
  ⑷社会保险中心给变更参保单位核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同时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4. 注意事项
  ⑴参保单位变更注销登记自工商管理部门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自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变更、宣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第2项规定的材料到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
  ⑵参保单位劳资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雇主到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市社会保险中心2楼大厅办理。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在11号窗口办理;机关事业等单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在16号窗口办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在8至10号窗口办理。
  (二)单位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变更
1. 变更范围
  参保单位职工基本信息和工资发生变化以及其它需要更正的情形。
2. 所需证件和材料
  ⑴个人档案、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证明;
  ⑵上级机关批准和审核的更正材料和文字材料、工资审批花名册;
  ⑶批准离退(职)休审批手续;
  ⑷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离退(职)休审批表。
3. 办理程序
  ⑴填写《洛阳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基本信息变更表》,并加盖单位印章;
  ⑵携带第2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⑶社会保险中心业务科进行审核批准后,录入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和工资变更情况;
  ⑷社会保险中心确定职工缴费额,离退(职)休人员情况转待遇审核科核准待遇。
4. 注意事项
  ⑴参保单位劳资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雇主到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市社会保险中心2楼大厅办理。企业办理参保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在11号窗口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在16―18号窗口办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在8―10号窗口办理。
  ⑵各参保单位职工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要及时进行申报。
  (三)参保职工增减变更
1. 变更申报期限
  参保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会保险中心申报次月参保职工增减情况(含新参保人员、增加险种、转入、续保、中断、终止、死亡等)。
2. 携带资料
  ⑴参保人员增加(首次、续保、转入、视同缴费)
  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近期1寸证件照2张;
  ②分配、安置、招工、劳动合同、增人卡、任命手续(复印件)及个人档案、退转军人需安置部门分配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
  ③工资申批表或财政代发工资表(复印件);
  ④续保、转入、视同缴费须带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市社会保险中心财务部门出具的基金到账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IC卡等参保证卡;复退转军人须提供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有关证明,其中转业到企业工作、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须提供军队开具的《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凭证》;对从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须提供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有关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规定不参保证明,其中流动到企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须提供人事、财政部门核准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补贴发放核准表》。
  ⑵参保人员减少
  ①因辞职、辞退、解除合同、除名、开除减少的人员,用人单位须提供解除劳动合同文件、证明等材料;
  ②因死亡减少人员,须附报其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并持《社会保险卡》对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进行清算。
3. 办理程序
  ⑴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中心填写有关表格,并按规定加盖单位印章;
  ⑵社会保险中心公共业务科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并生成个人编号;或记录中断、注销减少人员情况;
  ⑶购领或换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IC卡等;核定死亡参保人员待遇发放和退还个人账户费用;
  ⑷从申报受理后的次月生效。
4. 注意事项
  参保单位劳资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雇主到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市社会保险中心2楼大厅办理。企业办理参保职工增加或减少手续在12-13号窗口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在16―18号窗口办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在8―10号窗口办理。
四、 职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一)市区范围内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1. 办理范围
  在本市统筹范围内(企业养老保险包括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e河区、洛龙区、吉利区、高新区)流动办理转移手续的参保职工。
2. 报送材料
  ⑴《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⑵经转入、转出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签字盖章的《洛阳市市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
  ⑶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表。
3. 办理程序
  ⑴职工于流动当月底前到社会保险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⑵社会保险中心核对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在《转移单》上盖章。
4. 注意事项
  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⑵参保单位劳资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雇主到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市社会保险中心2楼大厅办理。企业办理参保职工增加或减少手续在12号窗口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在16―18号窗口办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在8―10号窗口办理。
  (二)从市区统筹范围转往外省市
  1.转出条件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2)转回户籍所在地的参保人员
  以上二条是“或”的关系,满足一条即可。
  2.报送材料及办理程序
  (1)参保人办理停保(已停保的除外)。
  (2)参保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①填写完整的《洛阳市参保人员跨地区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②参保人身份证及A4标准规格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须正反双面复印);③《洛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或《洛阳市社会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
  (3)我市社保机构受理、审核申请材料,核对参保人缴费信息,出具《参保缴费凭证》。
  (4)我市社保机构接收转入地社保机构寄发的《联系函》。
  (5)我市社保机构向转入地社保机构寄发《信息表》,办理资金转移手续。
  3.注意事项
  (1)参保人如果存有欠费,请先行办理补缴手续;否则,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2)参保人需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须凭具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提出申请,并先行刷卡消费使帐户结余金额基本为零。
  (3)参保人须及时将取得的《参保缴费凭证》送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如参保人在取得《参保缴费凭证》后,未在异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接续的,须及时向当初出具《参保缴费凭证》的社保部门提出撤销结算申请。
  (4)参保人到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2楼大厅办理
  (5)如果参保人本人无法前来办理,可由他人代办,代办人除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及A4标准规格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从外省市转入市区统筹范围内
1. 转入条件
  (1)具有我市户籍的;(2)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且在我市就业的;(3)经
  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以上三条是“或”的关系,满足一条即可。
2.& 报送材料及办理程序
  (1)参保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①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②《洛阳市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申请表》;③《洛阳市新增参保人员情况申报表》或《洛阳市新增险种情况申报表》或《洛阳市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申报表》
  ④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A4标准规格的复印件各1份;有接收工作单位的,还须同时提供本人劳动合同(原件)和工资表复印件1份。
  (2)我市社保机构受理、审核申请材料。
  (3)我市社保机构向参保人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寄发《联系函》
  (4)我市社保机构接收参保人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寄发的《信息表》和转移资金,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
  3.注意事项
  (1)非我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符合转入条件
  (2)非我市户籍的“4050人员”在我市就业的不符合转入条件
  (3)转出地办理转移之前的欠费不能在我市补交
  (4)参保人到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2楼大厅办理
  (5)如果参保人本人无法前来办理,可由他人代办,代办人除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及A4标准规格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一)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待遇核定办理程序
1. 办理范围及时间
  参保企业和职工符合正常退休(职)条件或符合提前退休(职)条件的人员。
2. 报送材料
  ⑴《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个人档案、近期1寸照片2张、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洛阳市企业参保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洛阳市企业职工正常退休汇总表》;
  ⑶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须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通知书原件。
3. 办理程序
  ⑴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企业初审后填报职工退休审批表和汇总表,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⑵携带第2项规定的材料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⑶企业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结果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带公示结果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结果报送市社保中心;
  ⑷市社保中心核对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
  ⑸单位和个人欠费的,补缴所欠养老保险金;
  ⑹确定退休类别、核定退休待遇及支付时间,从批准之次月起,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一次性待遇通过单位发放。
4. 注意事项
  ⑴企业和职工必须足额补缴所有欠费,放弃欠费工龄的必须本人署名申请。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后,不再因单位清欠重新核定待遇。
  ⑵办理地点: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市社会保险中心2楼服务大厅34-35号窗口办理待遇核算。
  (二)机关事业参保人员离退休(职)核定待遇办理程序
1. 办理范围
  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正常离退休(职)条件或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或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2. 报送材料
  ⑴职工本人《养老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个人档案、1寸照片2张;
  ⑵单位填报、经市人事部门审批的《干部(工人)退休审批表》;
  ⑶《洛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待遇申报表》;
  ⑷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人员,须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通知书的原件和副件;
  ⑸需提高离退休(职)待遇或延长退休年限的有关证明材料。如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或延长退休年限须经市人事局审批;高、中级技术工人退休的,须提供《高(中)级技术工人等级证书》复印件。
3. 办理程序
  ⑴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⑵携带第2项规定的资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参保人员养老待遇核定;
  ⑶市社保中心审核参保职工缴费年限及上述材料,符合条件的核定养老保险待遇,从办理退休(职)手续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4. 注意事项
  ⑴欠缴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职工必须足额补缴欠费后,方可审定和计发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⑵办理地点: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市社会保险中心2楼服务大厅33号窗口。
  六、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一)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审批
1. 办理范围
  参加医疗保险达到退休年龄的单位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2. 办理条件
  ⑴办理离退休(职)手续,并经批准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⑵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3. 办理程序
  ⑴单位于达到退休年龄当月,持职工本人《职工医疗保险证》、《IC卡》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待遇审批手续。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医保待遇审批手续与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一并办理;按规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或养老保险由省直管的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单位须提供经市人事部门或省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审批表;
  ⑵市社会保险中心审核;
  ⑶凡不符合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符合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仍须按规定一次性缴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比例按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个人合计缴费比例执行;
  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社保中心将医疗保险IC卡中人员属性从“在职”改为“退休”。参保人员从批准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医保个人账户进行清算,同时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支付程序
1. 门诊费用范围
  ⑴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
  ⑵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处方药、非处方用药的费用。
2. 就医程序
  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IC卡,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3. 结算程序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直接划卡从个人账户中冲减,每月由社保中心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支付。
  (三)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办理程序
1. 办理范围
  参保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出现以下情况的可申请转外就医:
  ⑴经本市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⑵本市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因受自身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诊治的疾病(目前医学科学尚未能解决诊治的疾病除外,如肾功能不全)。
2. 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符合上述条件需转外住院治疗的,由市社会保险中心聘请医疗专家填写《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经医院医保办盖章后,携IC卡、《职工医疗保险证》和《审批表》到市社保中心30号窗口审批。
3. 结付办法
  参保人员办妥转外医疗审批手续后,自批准之日起所发生的转外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持《转院审批表》、《职工医疗保险证》、IC卡、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及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原始发票等相关凭证到市社保中心列入次月拨付计划按规定结付。
4. 注意事项
  ⑴转外就医的原则是转上不转下,一般限于具有专科权威的公办省级及以上医院(不含上述医院的分院、联合病房)。
  ⑵未经批准在外地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⑶转外期间医保IC卡冻结,参保职工回到本市后应及时办理审核结付及医保IC卡解冻手续。
  ⑷办理地点: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市社会保险中心2楼服务大厅30号窗口。
  (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居外就医审批办理程序
1. 办理范围
  长期(1年以上)居住外地的参保人员,包括异地安置居住的退休人员和长驻外地工作的在职人员。
2. 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填写《长期居住外地就医审批表》,并确定两所长期居住地公办医院,经所选医院、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及单位盖章后,携医保IC卡、《职工医疗保险证》到市社保中心审批。
3. 结付办法
  参保人员办妥居外医疗审批手续后,其在外地指定医院发生的居外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持本人就医证卡及本结算年度(每年7月 1日至次年 6月30日)在居住地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所有就医原始凭证,包括医疗费明细清单、发票、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印章)、住院出院小结等,于本结算年度内回洛阳市社保中心按规定结付报销,并列入次月拨付计划。
4. 注意事项
  办理地点: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市社会保险中心2楼服务大厅32号窗口。
  (五)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办理程序
1. 办理范围
  下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付:
  ⑴经批准居外医疗或转外就诊在指定医疗机构所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⑵因突发急、危、重病就近在定点(未划卡)、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乡镇(街道)以上公办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⑶单位欠费期间住院费用自付,单位补缴欠费后给予补报;
  ⑷符合我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其它情况。
2. 报送材料
  ⑴医保IC卡、《职工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复印件、住院病历;
  ⑵费用明细账单(加盖医院印章)、出院小结及原始发票;
  ⑶凡属转外就诊、居外医疗,均应携带办理项目审批时的审批表原件;患急危重症就医的,应携急诊证明,其中在外地就诊的,还应携单位证明等。
3. 办理程序
  ⑴单位或个人携上述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审批结付手续;
  ⑵市社保中心复核后,填写《医疗费用现金报销单》;
  ⑶市社保中心委托银行支付费用。
4. 注意事项
  办理地点: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市社会保险中心2楼服务大厅27、28号窗口。
  七、 失业登记与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支付
  (一)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办理程序
1.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范围
  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职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
2. 所需材料
  ⑴《洛阳市用人单位呈报失业人员审批表》及失业人员花名册2份;
  ⑵失业人员档案;
  ⑶《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3份;
  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证明材料2份;
  ⑸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证明;
  ⑹国有企业产权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副证复印件)。
3. 办理程序
  ⑴参保单位携带第2项规定的材料,到市社会保险中心失业人员接收科进行申报;
  ⑵市社会保险中心受理并审核送交人员是否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⑶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期限;
  ⑷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向单位签发《洛阳市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通知书》。
4. 注意事项
  ⑴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将其档案退回用人单位,并告知理由。如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向市社保中心申请复查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⑵办理失业登记业务地点在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市社会保险中心2楼服务大厅3号窗口。
  (二)失业登记办理程序
1. 登记范围
  市社会保险中心已发《洛阳市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通知书》的失业人员。
2. 所需材料
  ⑴《洛阳市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通知书》;
  ⑵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
  ⑶失业人员近期同版1寸免冠照片3张。
3. 办理程序
  ⑴失业人员携带第2项规定的材料,到市社会保险中心进行失业登记;
  ⑵审核资料,发放《失业证》,告知享受待遇期限、待遇领取方法等有关事项;
  ⑶录入《失业证》编号、失业人员个人信息。
4. 注意事项
  ⑴接到市社保中心发放的《洛阳市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到市社保中心进行失业登记。
  ⑵办理失业登记业务地点在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市社会保险中心2楼服务大厅3、4号窗口。
  (三)失业保险金申领办理程序
1. 领取条件
  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和就业能力的。
2. 办理程序
  ⑴领取《失业证》并进行职业培训和求职登记后,凭通知单和失业证到指定银行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折卡;
  ⑵登记的次月起通过指定银行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3. 注意事项
  ⑴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⑵超过60日无故不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行签到管理制度。凡无故不按规定签到的,停发当月失业保险金,属特殊情况续发时,只发剩余月份,已停部分不再补发。
  (四)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办理程序
1. 办理的范围
  ⑴进行了失业登记的;
  ⑵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已领取了营业执照的;
  ⑶按规定已接受了再就业职业培训;
  ⑷领取失业保险金2个月以上。
2. 携带资料
  ⑴组织起来就业的,应出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递交集体申请书;
  ⑵本人自谋职业的,应出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递交本人申请书;
  ⑶与人合伙经营的,应出具合伙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合伙经营证明、执照、经营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失业人员本人申请;
  ⑷家居农村从事加工、养殖的,应由原居住地村委会出具证明和本人申请;
  ⑸《失业证》。
3. 办理程序
  ⑴失业人员本人申报,出具失业证和第2项规定的材料;
  ⑵市社保中心审查登记;
  ⑶符合条件的,市社保中心按规定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转入失业人员个人账户。
4. 注意事项
  ⑴凡自谋职业办理完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个人档案不得随办随转;转出档案的时间为原核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限届满时间,提前转档的,应退回相应多领的失业保险金。
  ⑵凡是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得到再就业扶持的,均属特殊形式的再就业,此次失业保险关系终止。
  ⑶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档案由市社保中心移至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保障代理部门,并可按规定接续养老、医疗保险关系。
  ⑷办理地点: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2楼社会保险中心服务大厅6号窗口。
  (五)失业人员申领重病医疗补助办理程序
1. 申领条件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重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失业人员。
2. 补助对象
  ⑴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失业人员。重大疾病主要是指患癌症、心脑血管等疾病或手术、心脏病(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旁路手术、脑中风后遗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癌症、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严重烧伤、爆发性肝炎、主动脉手术;
  ⑵患危及正常生活并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或手术的失业人员;
  ⑶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的失业人员。
3. 携带资料
  ⑴《失业证》;
  ⑵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
  ⑶医疗费结账单;
  ⑷《洛阳市失业人员重病住院申报单》和报销申请。
4. 办理程序
  ⑴ 失业人员患严重疾病须住院治疗的,应携带《失业证》和医院诊断证明,到市社保中心填写《洛阳市失业人员重病住院申报单》并到指定的医院住院就诊。患急病住院的,须在住院后3日内由家人持诊断和住院证明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补填《洛阳市失业人员重病住院申报单》;
  ⑵出院后60日内携第3项规定的材料到市社保中心提出报销申请;
  ⑶市社保中心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医疗补助。
5. 支付标准
  报销住院期内医疗费的70% ,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累计报销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6. 注意事项
  ⑴不支付医疗补贴的情形:
  ①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②发生交通事故及后遗症的;
  ③发生医疗事故及后遗症的;
  ④因本人违法行为导致伤病的;
  ⑤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情形。
  ⑵失业人员虚报冒领医疗补贴的,一经查实,除全额追缴冒领补贴外,终止其失业保险待遇。属于医院与当事人共同作弊的,追究院方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⑶报销的医疗费不包括门诊费、与本病无关的检查费、空调费、床位费及超常使用的自费药费等部分。
  ⑷获省以上荣誉称号或因公益事业致伤、病的,按规定医疗补助标准执行。
  ⑸办理地点: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2楼社会保险中心服务大厅6号窗口。
  (六)失业人员申领丧葬抚恤金办理程序
1. 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配偶可申领该项待遇。
2. 携带资料
  ⑴失业人员生前的《失业证》、身份证;
  ⑵死亡证明、派出所销户证明及火化证明;
  ⑶申领人身份证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供养关系证明;
  ⑷申请书;
  ⑸有医院抢救或重病就诊的须提供住院证明和医疗费结算单据。
3. 办理程序
  ⑴失业人员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或配偶携带第2项规定的材料到市社保中心申报;
  ⑵市社保中心审核批准后按规定支付费用。
4. 支付标准
  丧葬补助:按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计发,因公牺牲的按12.5个月失业保险金计发。
  抚恤金:每供养一人按5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计发,但最多不超过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5. 注意事项
  ⑴不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情形:
  ①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死亡的;
  ②交通事故致死并由公安交通部门处理的;
  ③医疗事故致死的;
  ④自残或自杀致死的。
  ⑵如法定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其他亲属代理,但须提供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委托书、被委托人本人身份证。
  ⑶领抚恤金的供养直系亲属条件和范围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劳动保障部18号令)第2条规定的供养亲属范围执行。
  ⑷申请书内容:
  ①失业人员生前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原工作单位、失业登记时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起止时间);
  ②申请原因(何时何因死亡,由其供养的家庭直系亲属人数、经济收入状况、家庭困难程度);
  ③申请的项目。
  ⑸办理地点: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2楼社会保险中心服务大厅6号窗口。
  (七)失业人员退休申报办理程序
1. 申报条件
  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⑶从事特殊工种符合提前5年办理退休条件的;
  ⑷军转干部符合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条件提前五年办理退休手续的;
  ⑸符合病退条件的。
2. 携带资料
  ⑴退休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黑白、彩色各一张);
  ⑵《失业证》、个人养老保险手册。
3. 办理程序
  ⑴符合法定退休年龄条件的,须提前两个月;从事特殊工种当年达到规定退休条件和年龄的,应在当年4月或10月底之前,持第2项规定的材料到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
  ⑵市社保中心审核;
  ⑶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名册及档案移交劳动力市场人事代理科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特殊工种和病退由市社会保险中心直接报批;病退的由市社保中心组织参加市劳动能力鉴定。
4. 注意事项
  ⑴报批退休期间失业保险待遇暂停。正式批准退休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补发到正式退休的前一个月;未批准退休的,恢复失业保险金正常发放并补足之前应发部分。
  ⑵享受期满后失业人员的退休手续,由劳动保障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失业人员的退休手续由原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单位负责办理。
  ⑶办理地点: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2楼社会保险中心服务大厅6号窗口。
  (八)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办理程序
1. 申请范围
  已办理失业登记,而本人户口不在本地,需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往户籍地的失业人员。
2. 携带资料
  ⑴失业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⑵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函,并注明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户名、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
3. 办理程序
  ⑴持第2项规定的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填写《洛阳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登记表》;
  ⑵市社保中心审核批准后负责失业保险金及其它相关资金的划转;
  ⑶市社保中心将其档案转移至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 注意事项
  ⑴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应足额补缴所欠失业保险费。
  ⑵办理地点: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市社会保险中心6楼602房间。
  (九)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报办理程序
1. 申报范围
  具有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资格的培训失业人员机构。
2. 申报时间
  失业人员培训结业后的次月。
3. 携带资料
  ⑴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资格证明、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⑵失业人员首次培训通知单和结业人员花名册;
  ⑶失业人员培训结业考试成绩单;
  ⑷《洛阳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报表》。
4. 办理程序
  ⑴失业人员培训单位携带第3项规定的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填报《洛阳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报表》;
  ⑵市社保中心进行审查核对;
  ⑶符合规定的,列入支付计划,并划拨至培训单位账户。
5. 注意事项
  ⑴培训机构每月实际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72个课时,不得擅自设置专业、开班和随意压缩课时。
  ⑵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只享受一次免费职业培训机会,凡三个月内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暂停其失业保险待遇。
  ⑶办理地点: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市社会保险中心6楼失业保险管理科602房间。
  (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办理程序
1. 申报范围
  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介绍失业人员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业介绍机构。
2. 申报时间
  失业人员就业后的次月。
3. 携带资料
  ⑴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证明、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⑵失业人员《失业证》、劳动合同和安置人员名册等资料;
  ⑶《洛阳市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表》。
4. 办理程序
  ⑴介绍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职业介绍机构携带第3项规定的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填报《洛阳市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表》;
  ⑵市社保中心进行审核、汇总;
  ⑶符合条件经审批后,划拨至职业介绍机构账户。
5. 注意事项
  ⑴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汇总、报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手续。
  ⑵办理地点: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市社会保险中心6楼失业保险管理科602房间。
  (十一)失业人员签到办理程序
1. 签到范围
  已进行失业登记,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2. 签到时间
  暂定6个月签到一次。《失业证》编号尾数为单数的失业人员签到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的14-16日;为双数的失业人员签到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的14-16日(双休日向后顺延)。
3. 携带资料
  《失业证》。
4. 注意事项
  ⑴必须本人签到,不得其他人代签。
  ⑵应签到而无故未签到的,从5月和11月份起中断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恢复的次月起恢复发放,中断期内的失业保险待遇不再补发。
  ⑶签到地点: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中州路七里河桥西向北150米)。
  八、 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人员医疗(康复)待遇申报办理程序
1. 申报范围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参保单位职工,在门(急)诊及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2. 报送材料
  ⑴工伤认定通知书;
  ⑵工伤职工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原件、住院费用总清单、在外治疗的提供住院完整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原件;
  ⑶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原件及相关处方底联、门诊病历记录、诊疗记录;
  ⑷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应同时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和赔偿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
  ⑸转诊、转院、康复、旧伤复发治疗的,还须提供经同意的《工作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
  ⑹需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须提供经同意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相关费用票据原件;
  ⑺《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审批单》。
3. 办理程序
  ⑴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配置辅助器具后,参保单位携带第2项规定的材料送市社保中心;
  ⑵市社保中心审核住院票据,确定报销费用数额;
  ⑶填报工伤职工医疗待遇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列入次月支付计划;
  ⑷报销费用拨付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专户。
4. 注意事项
  ⑴职工受伤住院,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前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垫付。
  ⑵参保单位欠费的,暂缓拨付工伤医疗待遇。
  ⑶工伤保险待遇结付手续办理完毕前,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减少手续。
  ⑷办理地点: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市社会保险中心8楼802房间。
  (二)伤残待遇申报办理程序
1. 申报范围
  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且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2. 报送材料
  ⑴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⑵退出工作岗位证明,保留劳动关系证明;
  ⑶受伤前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证明;
  ⑷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赔偿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
  ⑸《工伤(亡)职工待遇审批表》。
3. 办理程序
  ⑴参保单位携带第2项规定的材料送市社保中心;
  ⑵市社保中心审核,确定享受伤残待遇金额;
  ⑶填报工伤(亡)职工待遇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并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到银行为其开设发放待遇银行账号;
  ⑷符合条件的,列入次月基金支付计划;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每季度拨付一次。
4. 注意事项
  ⑴参保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暂停待遇拨付,待单位补缴欠费后恢复拨付。
  ⑵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季度提供居住地街道(乡镇)以上派出所盖章确认的健在证明。
  ⑶办理地点: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市社会保险中心8楼802房间。
  (三)因工死亡待遇申报办理程序
1. 申报范围
  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参保单位职工。
2. 报送材料
  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亡认定结论通知书》;
  ⑵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赔偿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
  ⑶由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其它相关行政部按规定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⑷《工伤(亡)职工待遇审批表》。
3. 办理程序
  ⑴参保单位携带第2项规定的材料送市社保中心;
  ⑵市社保中心审核,确定因工死亡享受待遇标准;
  ⑶填报工伤(亡)职工待遇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列入次月拨付计划;
  ⑷市社保中心将工亡待遇拨付至参保单位。
4. 注意事项
  ⑴参保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暂不拨付待遇,待单位补缴欠费后进行拨付。
  ⑵办理地点: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市社会保险中心8楼802房间。
  (四)因工死亡供养亲属待遇申报办理程序
1. 申报范围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养遗属。
2. 报送材料
  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亡认定结论通知书》;
  ⑵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赔偿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
  ⑶由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其它相关行政部按规定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⑷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和一寸免冠片2张;
  ⑸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被供养人与工亡职工供养关系证明;
  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⑺在普通中小学就学的学校证明,民政部门的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
  ⑻养子女(养父母)的公证书;
  ⑼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3. 办理程序
  ⑴参保单位携带第2项规定的材料送市社保中心;
  ⑵市社保中心审核,确定供养亲属享受待遇标准;
  ⑶填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列入拨付计划;
  ⑷开设银行账户;
  ⑸市社保中心每季度拨付一次。
4. 注意事项
  ⑴参保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暂不拨付待遇,待单位补缴欠费后进行拨付。
  ⑵供养直系亲属每半年提供居住地街道(乡镇)以上派出所盖章确认的健在证明、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所在社区出具的未就业证明等。
  ⑶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①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就业或参军的;
  ③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④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⑤死亡的;
  ⑥在被判刑收监期间的。
  ⑷办理地点: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市社会保险中心8楼802房间。
  九、 女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一)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申领办理程序
1. 补偿范围
  ⑴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
  ⑵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
2. 报送材料
  ⑴《洛阳市女职工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申请表》;
  ⑵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流产的,须附医院出具的流产证明;难产的,还须提供医院出具的难产、剖腹产休假证明;
  ⑶就诊记录、医疗费用原始发票。
3. 办理程序
  ⑴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携带第2项规定的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的申报;
  ⑵市社保中心审核材料;
  ⑶符合规定条件的,列入次月支付计划。
4. 注意事项
  ⑴凡申请上述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申请前须参加我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满1年,社保中心方可给付生育保险待遇。
  ⑵女职工生育其它待遇,由单位按省、市有关规定待遇标准执行。
  ⑶办理地点: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市社会保险中心2楼服务大厅29号窗口。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报销办理程序
1. 申报范围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流产术、引产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 报送材料
  ⑴结婚证明、独生子女证明;
  ⑵就医发票;
  ⑶流产、引产术证明;
  ⑷《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
3. 办理程序
  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用现金垫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⑵携带第2项规定的材料到市社保中心申报;
  ⑶市社保中心审核,并填写《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
  ⑷符合规定,并经审批后,列入待遇支付计划。
4. 注意事项
  ⑴参保人员须到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手术许可的定点医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⑵申请生育保险手术费报销的职工,须参加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满1年,社保经办机构方可报销。
  ⑶不符合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结付规定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⑷办理地点: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市社会保险中心2楼服务大厅29号窗口。
  十、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待遇审批办理程序
  (一)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办理程序
1. 范围对象
  凡从事灵活就业或个体营业人员或在市人力、人才资源市场档案托管人员或男年龄在45岁以下、女年龄在40岁以下的人员。
2. 报送材料
  ⑴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市人力、人才市场填写盖章的《洛阳市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
3. 办理程序
  ⑴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持相关材料到市人力、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手续,由市人力、人才市场每月30日前统一到市社保中心8―10号窗口办理参保手续,也可持相应材料直接到市社保中心8―10号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⑵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完参保手续的次月起直接到中国银行洛阳市内各营业网点进行缴费。
  (二)市直公益性岗位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办理程序
1. 范围对象
  凡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2. 报送材料
  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⑵相应月份的个人应缴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分别按上年月社会平均工资的8%、2%和1%)费用及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用。
3. 办理程序
  ⑴用人单位于每季度初15日内,携相关材料和费用到市社保中心二楼大厅8―10号窗口打印欠费单;
  ⑵持欠费单到社保中心二楼大厅20号窗口换取银行缴费单;
  ⑶持银行缴费单到市中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相关保险费后,到市社保中心二楼大厅8―10号窗口做到账处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及养老、医疗待遇的审批办理程序
1. 范围对象
  已在市人力、人才资源市场办妥档案托管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2. 报送材料
  ⑴《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
  ⑵职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一张;
  ⑶证明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供养直系亲属情况、工资演变情况、从事特殊工种情况等原始档案材料;
  ⑷《洛阳市企业参保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审批表》或《洛阳市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养老金审批表》;
  ⑸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者,须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通知书原件;
  ⑹未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须附补缴款到帐有关材料。
3. 办理程序
  ⑴市人力资源市场档案托管部门于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月,持上述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可提前2个月申报);
  ⑵市社保中心审核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确定退休类别、退休待遇及列支时间;审核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等,确定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资格;
  ⑶灵活就业人员自批准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⑷经批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由档案托管部门将其个人档案移交至市社会保险中心退休人员档案管理部门,纳入社会化管理。
4. 注意事项
  ⑴灵活就业人员需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5年缴费时间的,必须提前填写申请表,经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审批后,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到市中行各营业网点继续缴费,延长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执行,医疗保险费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纳。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连续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满5年后,再按规定办理退休及待遇审批手续。
  ⑵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在基本养老金中代扣代缴。
  ⑶办理地点: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社会保险中心2楼服务大厅8-10号窗口。
十一、 医疗保险证、IC卡业务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单位新增参保人员,灵活就业新增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IC卡丢失或损坏的人员。
  (二)提供材料
1. 医疗保险证遗失、损坏:必须由参保单位出具证明,单位专管员或本人有效证件,在19号窗口办理补发手续,并交纳工本费,加盖印章;
2. IC卡遗失:需填写《IC卡挂失申请单》,加盖参保单位公章;持卡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当事人的医疗保险证;
3. IC卡损坏:本人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和损坏的IC卡。
  (三)办理程序
1. 单位新增参保人员办理医保证、卡的,需提供新增人员审批表。10人以上业务需先到19号窗口交纳工本费,再到市社保中心4楼407房间办理;10人以下在二楼19号窗口直接办理;
2.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到市劳动力市场一楼大厅申请,其交费及医疗保险证、IC卡均在该处办理(办公地点:西工区凯旋路115号)。
  (四)注意事项
  委托代办医疗保险证、IC卡须经本人同意,并提供其本人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和代办人有关材料。亲属代办:应出示代办人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或委托证明;单位代办:应出示代办人的身份证、单位委托代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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