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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客户人工服务电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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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半年成绩体现不俗,但遭到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接连两天跌落的影响,航空股团体体现欠安。继周二团体杀跌后,昨天A股收盘时,海南航空再跌3.28%,国航跌5.04%,吉利航空跌1.56%,东方航空跌5.88%,南边航空跌6.15%,唯有春秋航空逆势上涨3.97%。
股价接连跌落背后是商场对人民币价值降低影响上市航空公司成绩的忧虑。对此,几家上市公司均向《证券日报》记者表明,此轮人民币价值降低对公司成绩的影响暂时还不能确定,需要看汇率的长时间走向。
&航空公司的财物和负债基本上是以外币结算的。比方航油,通常都是以美元买入,飞机置办和租赁的费用也都是以外币结算,所以这种汇率变化对航空公司来说是一个比较大的影响。&易观智库高档分析师朱正煜在承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明,几大国有航空公司的美元负债均高于美元财物,假如人民币继续价值降低,航空公司的利润规划将会减小。
据2014年财报显现,因为2014年三大航运力都增加较快,形成各大上市航空公司负债规划也有所增加。其间,国航美元告贷占有息负债的份额从70 .07%上升到72 .81%;东航美元告贷占有息负债的份额从75.61%上升到81 .14%。而南航的美元负债份额一向较高,2014年末在93%摆布。
东方航空董秘汪健在承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明,&公司的美元负债确实比较多,主要是买飞机和发动机,都是用美元支付。但本来咱们也十分重视调整财物的结构来避险,曩昔几年咱们也常常使用各种资本商场的东西,发行一些人民币计价的公司债。&
春秋航空公司新闻发言人张武安也通知记者,春秋航空自身的财物负债率在6家上市航空公司中归于比较低的,前期美元财物和美元负债份额配置也相对适中,因而此轮人民币价值降低对公司的影响并不太大。
&当然,终究汇率的影响仍是要看今年年末,如今还仅仅暂时的动摇,要到今年年末的报表出来后才干计算出汇率的影响。&张武安说。
事实上,昨天收盘时,春秋航空变成仅有一家逆势上涨的航空股,涨幅到达3.97%。值得注意的是,另一家民营航空公司吉利航空的股价也在午盘一度拉伸,到达1.62%的涨幅,
而在此前,已经有5家上市公司披露了上半年成绩预告。全体来看,几家航空公司上半年的体现都很惊人,成绩最少翻倍。
数据显现,增幅抢先的东航公司今年上半年净利润预增起伏到达了249倍-263倍,数值在35亿至37亿之间。我国国航估计上半年完成净利润38亿元到40亿元,同比增加701%到743%;南边航空预告上半年成绩同比扭亏为盈,归归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估计为34亿到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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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普惠金融部的一封信
律师意见&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的背景日,国务院发布了《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称为“《通知》”)。《通知》发布后,我们对《通知》项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为“《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说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解答》等三项附件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基于互联网金融实务经验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展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办法(征求意见稿)》若干条文未能与网络借贷行业的特征、现状及发展趋势接轨;未能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效衔接;出现个别立法技术瑕疵等问题。为配合有关部门出台《办法》,我们就《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律师建议,供有关部门最终颁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时参考。律师建议我们对《办法(征求意见稿)》条文的建议如下:1对第2条的建议“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第2条)律师建议:明确一般企业通过网络借贷发放小额贷款与有资格发放贷款的企业开展贷款业务的差别。理由本条解决了实际中机构能否作为P2P投资人的疑问,但留有一定瑕疵。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非法发放贷款。专门从事放贷的机构需要取得监管机构颁发的牌照,如银行、信托公司、小贷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但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个体的定义,任何一个企业法人均有权成为P2P平台的出借人,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并收取利息,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一种放贷行为。一边是如以放贷为业需要牌照,一边又允许通过P2P平台成为出借人,这二者的逻辑冲突如何解决?故此,我们提出该项建议。2对第3条的建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3条)律师建议:明确“资金池”的概念与内涵,界分“资金池”与“非法集资”的异同。理由无论是现行法律法规、理论研究还是执法实践、司法实践,“资金池”的含义及其是否与“非法集资”存在种属关系均尚未得到有权机关明确。故为保障立法、执法严谨,我们提出该项建议。3对第4条的建议“ 公安部前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设计的金融犯罪工作。(第4条)律师建议:删除“金融”的表述。理由实践中,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之外,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266条诈骗罪也经常出现,这两个罪名不属于金融犯罪。另外,金融犯罪的内涵和外延不清晰,不宜在《办法》中使用。4对第9条第1项的建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第9条第1项)律师建议:将“争议解决”修改为“在线投诉及处理”。理由在机构义务上,不宜加入“在线争议解决”的内容,极易产生歧义。在线争议解决易被理解为网络法律纠纷解决,实际市场中也出现了网络仲裁和网络纠纷解决机构。5对第10条第1项的建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第10条第1项)律师建议:建议增加后段“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即将本条第一项修改为“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理由《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不宜违反《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及《立法法》。我国《公司法》未禁止关联关系公司交易。《公司法》仅以第21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此外,依照《立法法》,规章不宜与法律抵触。故为保障《办法》符合《立法法》,遵循《办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依据,我们提出该项建议。关联交易本身是个中性行为,不具有当然的非法性。在正当关联交易中,关联方通过人、财、物、产、供、销等关系可以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提高资产盈利能力;因此有必要在实体和程序上作出安排以引导正当的关联交易,实体上看,应增加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程序上看,关联机构在平台融资应有比例限制、应制定特别的风控程序、应进行特别的信息披露等,从程序上防止不正当关联融资的问题。6对第10条第7项的建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第10条第7项)律师建议:明确上述产品权能项下的“收益权”可否在平台转让。理由通过平台转让上述产品收益权是互联网金融平台主要的商业模式之一。因此,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经营状况,我们提出该项建议。7对第10条第8项的建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第10条第8项)律师建议:将本项修改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混合、捆绑、代理”。理由实践中,金融消费者一站式服务是趋势,完全割裂各类产品不利于整个行业升级,如是规则太过苛刻,应当设置例外情形。8对第11条的建议“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第11条)律师建议: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修改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核实”。理由网络借贷活动涉及的各方主体,不仅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借人、借款人,还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银行、征信机构、提供电子签名/认证服务的机构。我们认为,应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银行、征信机构、提供电子签名/认证服务的机构面对用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1、第21条、第22条将上述责任规定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义务与责任,使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从事网络借贷中介业务活动的风险极高,同时也不符合网络借贷活动的实际情况。9对第16条的建议“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第16条)律师建议:将本条后段修改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线下场所撮合直接借贷”。理由原条文不能应对实践中的问题。本条的立法目的在于限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通过线下撮合直接借贷交易。而原条文中,“物理场所”的内涵不易界定;实践中亦存在大量业务人员使用电子设备在线下开展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例如:业务人员在线下使用平板电脑等智能硬件设备推广借贷业务,在线下撮合借贷双方达成直接借贷,甚至使用移动POS机等电子结算设备在线下直接划转投资人资金,使线下撮合借贷的全部流程通过电子渠道完成);“开展业务”外延过广,容易使执法机构误认为包含广告等合法线下业务活动。故为保障本条的立法目的即本条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我们提出该项建议。10对第17条的建议“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第17条)律师建议:授权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小额”的额度;由自律组织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防控同一借款人多家平台循环借贷。理由由中介机构自身制定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贷余额,实际操作效果必然有限。往往是同一借款人在不同机构借款,易引发违约风险。11对第24条第1款前段的建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第24条第1款前段)律师建议:将本条修改为“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原因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理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业务需要银行、网络服务商等其他机构配合,其他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可能无法在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故为保障本条的可操作性,我们提出该项建议。12对第26条第2款的建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第26条第2款)律师建议:删除“健康状况”。理由本条中“健康状况”的尽职评估难以操作,建议予以删除。13对第26条的建议律师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26条的第2款,即增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借款人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作为本条第2款。理由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估是《办法》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的应有之义。故为保障本章立法目的,我们提出该项建议。14在第32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3条的建议律师建议:增加限制对网贷平台安全性的外部评级,制定“网贷平台评级规定”。理由我国已经出现第一起网络借贷平台评级纠纷(短融网诉融360不正当竞争案)。某互联网金融平台擅自收集其他互金平台信用信息,加工后向金融消费者传播“对平台安全性的评级”。该种经营方式易误导平台的客户,造成投资人恐慌,甚至可能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15在第3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9条的建议律师建议:设置“法院系统案件共享制度”。理由由于企业主无法准确判断网贷重大事件是否属于重大,被诉行为是否属于欺诈,为防止企业主贻误重大金融安全隐患,建议直接由法院立案系统对接地方金融监管系统,采取事中监管,而非事后补救的方法,更稳妥。结语我们认同监管机关的监管理念和良苦用心。以上意见为我们在网贷法律服务一线遇到的实际问题打磨而成。由于时间仓促及知识结构限制,故我们仅从法律角度提出个人建议,恳请相关领导酌情采纳。感谢张超先生对本文的学术支持与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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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年)的通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年)》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国务院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年)
  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当前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增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普惠金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普惠金融。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分享金融服务的雨露甘霖。为推进普惠金融发展,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增强所有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特制订本规划。  一、总体思路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呈现出服务主体多元、服务覆盖面较广、移动互联网支付使用率较高的特点,人均持有银行账户数量、银行网点密度等基础金融服务水平已达到国际中上游水平,但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普惠金融服务不均衡,普惠金融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商业可持续性有待提升。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借鉴国际经验与体现中国特色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完善基础金融服务与改进重点领域金融服务相结合,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使最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基本原则。  健全机制、持续发展。建立有利于普惠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薄弱环节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提高精准性与有效性,调节市场失灵,确保普惠金融业务持续发展和服务持续改善,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机会平等、惠及民生。以增进民生福祉为目的,让所有阶层和群体能够以平等的机会、合理的价格享受到符合自身需求特点的金融服务。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尊重市场规律,使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均衡布局、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引导作用。  防范风险、推进创新。加强风险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维护金融稳定。坚持监管和创新并行,加快建立适应普惠金融发展要求的法制规范和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在有效防范风险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适度降低服务成本。对难点问题要坚持先试点,试点成熟后再推广。  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和区域平衡出发,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优先解决欠发达地区、薄弱环节和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问题,鼓励各部门、各地区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扎实推进,做到服水土、接地气、益大众。  (四)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显著提升金融服务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要让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使我国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居于国际中上游水平。  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要基本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乡镇一级基本实现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全覆盖,巩固助农取款服务村级覆盖网络,提高利用效率,推动行政村一级实现更多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拓展城市社区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显著改善城镇企业和居民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大幅改善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的金融支持,完善对特殊群体的无障碍金融服务。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新主体的金融支持。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贷款覆盖率。提高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力争使农业保险参保农户覆盖率提升至95%以上。  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有效提高各类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申贷获得率和贷款满意度。提高小微企业、农户信用档案建档率。明显降低金融服务投诉率。  二、健全多元化广覆盖的机构体系  充分调动、发挥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型业态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引导各类型机构和组织结合自身特点,找准市场定位,完善机制建设,发挥各自优势,为所有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全覆盖的金融服务。  (一)发挥各类银行机构的作用。  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强化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功能定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   鼓励大型银行加快建设小微企业专营机构。继续完善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引导邮政储蓄银行稳步发展小额涉农贷款业务,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鼓励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扎根基层、服务社区,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城镇居民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  推动省联社加快职能转换,提高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加快在县(市、旗)集约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步伐,重点布局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粮食主产区、小微企业聚集地区。  (二)规范发展各类新型机构。  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融资渠道,加快接入征信系统,研究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水平。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设备投入与技术改造的融资需求。促进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展,激发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  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注重建立风险损失吸收机制,加强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资本约束,规范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发展,持续向农村贫困人群提供融资服务。  大力发展一批以政府出资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或基金,推进建立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省级再担保机构,研究论证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促进互联网金融组织规范健康发展,加快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和从业行为规范,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降低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积极发挥保险公司保障优势。  保持县域内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相对稳定,引导保险机构持续加大对农村保险服务网点的资金、人力和技术投入。支持保险机构与基层农林技术推广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和农民合作社合作,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生产管理、森林保护、动物保护、防灾防损、家庭经济安全等与农业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相结合。发挥农村集体组织、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基层机构的作用,组织开展农业保险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完善农业保险协办机制。  三、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  积极引导各类普惠金融服务主体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延伸服务半径,拓展普惠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一)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  推广创新针对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农户、特殊群体以及精准扶贫对象的小额贷款。开展动产质押贷款业务,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集中统一的自助式动产、权利抵质押登记平台。研究创新对社会办医的金融支持方式。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强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开发和推广,完善电子支付手段。引导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无障碍银行服务网点,完善电子服务渠道,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无障碍金融服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增加适合小微企业的融资品种。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债券融资规模,逐步扩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规模。发展并购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丰富农产品期货品种,拓展农产品期货及期权市场服务范围。完善期货交易机制,为规避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提供有效手段。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基金,用于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的保费补贴和贷款本金损失补偿。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购买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给予贷款优惠政策。鼓励保险公司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发展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森林保险,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开发适合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小额人身保险及相关产品。  (二)提升金融机构科技运用水平。  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打造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信息、资金、产品等全方位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互联网金融专营事业部或独立法人机构。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发展电子支付手段,逐步构筑电子支付渠道与固定网点相互补充的业务渠道体系,加快以电子银行和自助设备补充、替代固定网点的进度。推广保险移动展业,提高特殊群体金融服务可得性。  (三)发挥互联网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有益作用。  积极鼓励网络支付机构服务电子商务发展,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支付服务,提升支付效率。发挥网络借贷平台融资便捷、对象广泛的特点,引导其缓解小微企业、农户和各类低收入人群的融资难问题。发挥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持作用。发挥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门槛低、变现快的特点,满足各消费群体多层次的投资理财需求。  四、加快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金融基础设施是提高金融机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支柱和平台,有助于改善普惠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资源均衡分布,引导各类金融服务主体开展普惠金融服务。  (一)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  鼓励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面向农村地区提供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服务,拓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广度和深度。支持有关银行机构在乡村布放POS机、自动柜员机等各类机具,进一步向乡村延伸银行卡受理网络。支持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和网点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接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其他专业化支付清算系统。鼓励商业银行代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机构支付结算业务。支持农村支付服务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鼓励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财政补贴、降低电信资费等方式扶持偏远、特困地区的支付服务网络建设。  (二)建立健全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  加快建立多层级的小微企业和农民信用档案平台,实现企业主个人、农户家庭等多维度信用数据可应用。扩充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降低普惠金融服务对象征信成本。积极培育从事小微企业和农民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构建多元化信用信息收集渠道。依法采集户籍所在地、违法犯罪记录、工商登记、税收登记、出入境、扶贫人口、农业土地、居住状况等政务信息,采集对象覆盖全部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及小微企业,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地方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政务信息与金融信息互联互通。  (三)建立普惠金融统计体系。  建立健全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在整合、甄选目前有关部门涉及普惠金融管理数据基础上,设计形成包括普惠金融可得情况、使用情况、服务质量的统计指标体系,用于统计、分析和反映各地区、各机构普惠金融发展状况。建立跨部门工作组,开展普惠金融专项调查和统计,全面掌握普惠金融服务基础数据和信息。建立评估考核体系,形成动态评估机制。从区域和机构两个维度,对普惠金融发展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各地区、各金融机构根据评价情况改进服务工作。  五、完善普惠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逐步制定和完善普惠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系统性的法律框架,明确普惠金融服务供给、需求主体的权利义务,确保普惠金融服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加快建立发展普惠金融基本制度。  在健全完善现有“三农”金融政策基础上,研究论证相关综合性法律制度,满足“三农”金融服务诉求。对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技术专利权、设备财产使用权和场地使用权等财产权益,积极开展确权、登记、颁证、流转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研究完善推进普惠金融工作相关制度,明确对各类新型机构的管理责任。  (二)确立各类普惠金融服务主体法律规范。  研究探索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有关制度。推动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典当业管理条例等法规。配套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法规明确从事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的组织或机构的定位。加快出台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推动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将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推动修订证券法,夯实股权众筹的法律基础。  (三)健全普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修订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普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明确金融机构在客户权益保护方面的义务与责任。制定针对农民和城镇低收入人群的金融服务最低标准,制定贫困、低收入人口金融服务费用减免办法,保障并改善特殊消费者群体金融服务权益。完善普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体系,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相关执法权限与责任标准。  六、发挥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  根据薄弱领域、特殊群体金融服务需求变化趋势,调整完善管理政策,促进金融资源向普惠金融倾斜。  (一)完善货币信贷政策。  积极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更多地将新增或者盘活的信贷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进一步增强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二)健全金融监管差异化激励机制。  以正向激励为导向,从业务和机构两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更多投向小微企业、“三农”、特殊群体等普惠金融薄弱群体和领域。推进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和网点建设。有序开展小微企业金融债券、“三农”金融债券的申报和发行工作。进一步研究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服务、考核和核销方式的创新。推进落实有关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完善尽职免责相关制度。  积极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作用,引导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增加有效供给,进一步丰富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方式。  加强农业保险统筹规划,完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建立全国农业保险管理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运行机制。扶持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支持保险公司开拓县域市场,对其在中西部设立省级分公司和各类分支机构适度放宽条件、优先审批。  (三)发挥财税政策作用。  立足公共财政职能,完善、用好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重点针对普惠金融服务市场失灵的领域,遵循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对普惠金融相关业务或机构给予适度支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更好地保障困难人群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落实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推动落实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强化地方配套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政策衔接与配合,共筑政策支撑合力。鼓励地方财政通过贴息、补贴、奖励等政策措施,激励和引导各类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和民生尤其是精准扶贫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对金融机构注册登记、房产确权评估等给予政策支持。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排查和化解各类风险隐患,提高地方金融监管有效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七、加强普惠金融教育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结合国情深入推进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培育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提高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引导公众关心、支持、参与普惠金融实践活动。  (一)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  广泛利用电视广播、书刊杂志、数字媒体等渠道,多层面、广角度长期有效普及金融基础知识。针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开展专项教育活动,使其掌握符合其需求的金融知识。注重培养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建立金融知识教育发展长效机制,推动部分大中小学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金融基础知识相关公共课。  (二)培育公众金融风险意识。  以金融创新业务为重点,针对金融案件高发领域,运用各种新闻信息媒介开展金融风险宣传教育,促进公众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收益自享、风险自担”观念。重点加强与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投资与消费。  (三)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维护金融市场有序运行。金融机构要担负起受理、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主要责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改进服务质量。畅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仲裁、诉讼等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渠道,试点建立非诉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四)强化普惠金融宣传。  加大对普惠金融的宣传力度。建立普惠金融发展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发布中国普惠金融指数和普惠金融白皮书。  八、组织保障和推进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由银监会、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林业局、证监会、保监会、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人员保障和理论研究,制订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规划实施和相关政策落实,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根据职责分工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报送银监会、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  (二)开展试点示范。  规划实施应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开展、防范风险。对需要深入研究解决的难点问题,可在小范围内分类开展试点示范,待试点成熟后,再加以总结推广。各地区要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条件下,开展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试点,推动改革创新,加强实践验证。积极探索发挥基层组织在推进普惠金融发展中的作用。  (三)加强国际交流。  深化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世界银行、全球普惠金融合作伙伴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开展多形式、多领域的务实合作,探索双边、多边的示范性项目合作,提升我国普惠金融国际化水平。  (四)实施专项工程。  围绕普惠金融发展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集合资源,大力推进金融知识扫盲工程、移动金融工程、就业创业金融服务工程、扶贫信贷工程、大学生助学贷款工程等专项工程,促进实现规划目标。  (五)健全监测评估。  加快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监测评估体系,实施动态监测与跟踪分析,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专项监测,注重金融风险的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引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有效防范和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要切实落实监督管理部门对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等职责。加强督查,强化考核,把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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