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页上的资金流水经公证可以作为合法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吗

构建P2P网络借贷电子数据公证平台
聚焦命中&& 转第条
显示法宝之窗
隐藏相关资料
【期刊名称】
构建P2P网络借贷电子数据公证平台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5【页码】 27
【全文】【】 &&&&   
  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中首次明确指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1]而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P2P网贷)就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方式之一。所谓P2P,即英文peer to peer的简称,来源于互联网通讯领域的专业术语“对等网络”,国内通常译为“点对点”或“端对端”,其特点是网络中的每一名用户既能充当服务的请求者,又对其它用户的请求作出响应,提供包括信息的共享和交换在内的资源和服务。P2P网贷平台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即由具有资质的网站(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2]
  “网贷之家研究院数据显示,2014年1月至8月,我国网贷行业成交量约为1253.35亿元,目前正在运营的网贷平台约1357家;预计到今年底,行业全年成交量将达2500亿元,网贷平台数量或增至1800家左右。”[3]作为新兴行业,在目前银根紧缩导致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和通胀导致的个人资产保值、增值难的大环境下,P2P网贷平台有效的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所以得以迅猛发展。但是由于P2P网贷平台目前仍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的三无状态,导致近期P2P网贷平台频现违规情况,甚至出现“卷钱跑路”情况。
  对于P2P网贷平台的监管问题已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但迄今为止官方的监管细则尚未出台,只有银监会设定的四条“红线”,即“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
  目前,P2P网贷平台大多数为网上签署合同,电子合同、交易记录、资金来往凭证等电子数据均保存于P2P网贷平台服务器。笔者作为一名公证从业人员,希图尝试从使用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确定主体身份真实性和公证机构提供服务器存储网贷电子数据等角度出发,探索构建P2P网贷电子数据公证平台可行性和优势所在,以期保护P2P网贷各方交易安全、有效加强事前和事中的金融监管并为事后纠纷的解决提供有效的证据。
  一、P2P网贷平台电子数据效力问题
  以目前最为金融监管层认可的P2P网贷平台模式――信息服务中介模式为例,出借人、借款人需要在网贷平台上进行网络注册,并绑定其个人银行借记卡。出借人、借款人将出借、借款信息发送给P2P网贷平台,平台审核后将信息发布于平台。平台作为居间服务人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完成交易,需要在平台上签署《个人借款协议》、《商业借款协议》或《债权转让协议》等电子合同。出借人在约定期限内将款项通过注册时绑定的个人银行借记卡转入借款人注册时绑定的个人银行借记卡,进而生成交易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上述电子合同一般均存储于P2P网贷平台租用的网络服务器,交易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则同时存储于P2P网贷平台服务器及商业银行服务器。
  (一)通过P2P网贷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的形式效力问题
  我国《》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该规定肯定了电子合同的形式效力。
  电子合同在形式上要求是:首先要约和承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的传递来完成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输入的电子数据信息符合计算机事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自动作出相应的程序响应,此即为通过传递电子数据做出意思表示,从而发出要约或作出承诺。其次电子合同的签署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使用计算机访问互联网,进行传递交换电子数据,从而完成电子合同的签署。
  上述模式下借款人、出借人使用计算机终端访问互联网,通过P2P网贷平台做出了要约与承诺,从而签署的电子合同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形式要件。
  (二)通过P2P网贷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的主体真实性问题
  通过P2P网贷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一般情况下包括三方当事人,即借款人、出借人、居间服务人(P2P网贷平台)。P2P网贷平台首先要求借款人和出借人通过网络在平台上予以注册,通过注册信息予以初步审核其主体真实性。其次要求注册人绑定其个人银行借记卡,因银行借记卡均已实名制,所以借款人、出借人的主体真实性得以审核。有学者认为:“实务中,网贷平台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出微额款项(例如,0.02元,但未预先告诉客户)到客户同名的银行卡或信用卡账户,并且要求客户及时回馈具体收到的金额,如果金额相符则视为同一人。换言之,经由对同名银行账户的实际控制而判定两者为同一人,即借助银行的开户流程的人证相符程序以认定网贷当事人的主体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笔者认为在央行征信接入系统未付诸实现之前,此举对客户身份资质已经尽其所能的履行合理谨慎的审耸侗鹨逦瘛![5]另一方面,正规的P2P网贷平台均是有营业资质的公司,通过提交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明,通过网站备案手续方可运营,所以P2P网贷平台的主体真实性也得以确认。
  综上,通过P2P网贷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主体身份真实性一定程度上能够得以保证,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互联网交换电子数据即为意思表示真实,电子合同的形式效力合同法也予以认可,只要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或合同无效的情形,通过P2P网贷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应为合法有效。
  二、P2P网贷平台电子数据证明力的缺陷
  相较于传统线下借贷模式,P2P网贷平台最大的优势在于网贷的一切身份认证、电子合同、款项交接等流程均通过互联网完成,借贷双方足不出户即可实现借贷目的,从而大大提高了借贷交易效率、降低了借贷双方的成本,这个优势直接导致了网贷的迅猛发展。但是在网贷一切流程均通过互联网完成、所有的证据均为电子证据的背后,是否还存在一定的隐患,P2P网贷平台电子数据证明力又是否存有缺陷呢?
  (一)借贷双方主体身份真实性的风险
  如上所述,P2P网贷平台目前借助银行的开户流程的人证相符程序来认定网贷当事人的主体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虽然此举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解决主体真实性的问题,但仍可能出现银行卡实际持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且监护人不予以追认,或因银行卡被盗取账号密码,导致被冒名签署电子合同等情形。因此对于P2P网贷平台来说,通过银行卡信息比对这种无法律依据的审核方法无疑增加其风险责任,稍有不慎则就会被质疑未尽合理谨慎审查义务,大大增加P2P网络平台和借贷双方的法律风险以及维权成本。
  (二)P2P网贷平台服务器内电子数据的证据风险
  众所周知,电子证据由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数据存储于磁性介质中,一切都由这些不可见的无形编码来传递,容易被有意或无意地篡改、删除,极具脆弱性。电子数据被人篡改删除后,如果没有可对照的副本就难以查清和判断。正是因为电子数据存在这种脆弱性,存储于P2P网贷平台服务器内的电子数据存在以下几种可能的风险:一是当网络借贷双方出现纠纷时,任何一方都有可能质疑存储于P2P网贷平台服务器内的电子数据被P2P网贷平台进行了修改、删除。一旦异议方能够演示电子数据可以进行无痕修改,P2P平台此时面临着需要通过技术鉴定等手段来自证清白的可能,涉诉风险大大提高;二是P2P网贷平台为了逃避金融监管,对服务器内的电子数据进行隐藏关键数据等技术处理,这将增加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三是当P2P平台出现“卷钱跑路”情况时,恶意删除了其服务器内所有的电子合同、交易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借贷双方的交易安全无法得以保障,极大损害借贷双方的利益。
  (三)第三方托管模式的弊端
  目前,已有部分P2P网贷平台敏锐的意识到其保管电子数据的风险,所以寻求将电子数据委托第三方机构托管,借此打消借贷双方的顾虑和降低日后的维权成本。“积木盒子、360贷贷网等P2P平台选择的证据托管模式为:委托第三方互联网法律服务商(有的为律所)对融资项目的相关合同进行审查,在进行合同审查之后,将电子版合同和纸质版合同封存报关,投资人可查询封存记录和获取相关数据。而有利网、简单理财网等P2P平台选择的证据托管方为网上交易保障中心。采用“电子签名+时间戳+第三方存管”的方式固化电子合同,保全包括交易记录、账户余额、投资项目明细等在内的电子证据。”[6]
  但是从法律专业人员的角度来看,这些第三方证据托管模式仍然存有弊端:第一,合同审查方式并无法保证电子合同是否为原始数据、是否被修改,所以合同审查方式只能增强借贷双方的安全保障感受。第二,采用“时间戳”技术模式是指“第三方证据托管机构将交易电子凭证(电子文件)的Hash值上传到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服务器中,服务中心将Hash值与此刻国家授时中心中的时间信息绑定在一起,生成时间戳文件返回给托管机构”。[7]尽管“在司法实践中,网贷纠纷中主张电子证据的当事人可以采用数字时间戳的方式可靠地保证所提交的电子证据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在我国进行法庭认证时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可信时间戳―由中科院国家授时中心与独立运营的民间公司负责建设的第三方可信时间戳认证服务。因其守时监测功能而保障时间戳证书中的时间的准确性和不被篡改,任何机构包括时间戳中心自己不能对时间进行修改以保障时间的权威,具有法律
  ??????法宝用户,请后查看全部内容。还不是用户?;单位用户可申请试用或直接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付费用户。
【注释】 &&&&&&&&&&&&&&&&&&&&&&&&&&&&&&&&&&&&&&&&&&&&&&&&&&&&&&&&&&&&&&&&&&&&&&&&&&&&&&&&&&&&&&&&&&&&&&&&&&&&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欢迎。法宝快讯:&&&&
本篇【】 &&&&&&关注法宝动态:&
法宝联想【作者其他文献】  《人大法律评论》&2013年&第1期& 《北方法学》&2014年&第5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北方法学》&2011年&第3期&浅谈中国公证的历史演进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中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公证作为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距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公证制度到底从何而来,如何在我国繁衍,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公证现状如何。本文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探索其历史演进
& & & & 1中国古代公证的繁衍
  我国古代的证明活动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西周时期经济已经很繁荣,经济繁荣产生交易,交易产生了证明的最初需求周共王时期铜器《五祀卫鼎》铭,记载了裘卫以田四田交换邦君厉田五田,并请有关官员、证人参加,签订了交换契约,裘卫还铸鼎记载交换的全部过程,上述契约订立的过程可以发现已经有第三方参与其中在交易过程中,为了防止空口无凭,一般要立字为据,因为文字是小容易讹误毁火的证据,立具契约文书时往住邀请当地有名望的人士或族人邻里到现场见证,并让他们在字据上签字画押,事后双力当事人不敢任意歪曲或者否认文书的内容,这样可以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这些见证人被称为&中人&,在历代书而契约中,都可以发现中人作为第三方的身影参与契约订立过程中
  古代中人也被称为任知、任者、旁人、时旁人、时证知、时人、见人、中见人、中人,明清时期最常见的称呼为&中人&,中人可以意为中间人,带有居中见证的意思团对于当事人所签订的契约内容来说,他小是契约中权利及义务主体,因此,中人实际上就是证明人,他的证明行为就是民间私证行为有了中人的参与,交易行为变得相对安全,而且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公证的雏形阴
  虽然中人在西周时期已经出现其身影,但是我国最早的公证机构直到宋代才出现,根据史料记载,我们将其称为&书铺&宋代当时有两种职能小同的书铺:一种专以刊出售卖为主,这种书铺也叫&书籍铺&、&书肆&、&书场&,宋代以前已有之另外一种专承办各种公证事务,是宋代出现的新事物。
  &书铺&专门办理各种公证业务,如为他人代起草诉讼状、为案件当事人代写笔录成状,证明供状的真实性、验证契约上签字的真实性、证明婚约、亦为参加锉试者和参选者办理所需的验审手续等四
  明清以后,因为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贸易日益频繁书契制度在宋元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发展典卖、质当、抵押等经济行为被法律化,而私证活动也日趋活跃针对动产买卖、租佃借贷、雇佣合伙等民事活动,民间更加普遍采取私下订立&自契&(在税契前,称为&自契&,税契后,因为文契上加盖了官府的红印,故宋代称为赤契,元、明、清三代则称为&红契&、&朱契&)的方式,不经税契印押,而只邀请中人见证、签押晚清逐渐效仿西力实行印花税制度,以印花为&民间则产货物权利转移之确证&,要求&商民私立契约必贴用公家印花为证&光绪年间,官吏奏请仿行泰西印税之制:&令民间买国制印花粘于各项契券字据之上,以为纳税之证有小粘者一切契券皆作废纸,事发照例议罚,遇有词讼,宫小为理&这样,印花税就成了契约成立的法定要件,印花既是纳税的凭据,同时又是各种契券票据的法律公证
  明清是封建社会的后期王朝,就民事法律而言,既是中国古代民法的最后形态,又是在向近代民法转型的过渡时期,尤其是清代,在沿袭和遵循封建法制轨迹发展的同时,已或多或少地吸收和含纳了一些西力法律的新元素,近代的公证制度已经在萌芽而在实践中,明清时期私证所介入的领域较公证而言丰富得多、广泛得多,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自然结果网
  2清末引入公证
  近代意义的公证制度是从欧洲开始的,在中国则起源于贸易密集的晚清时期,20世纪初,即将土崩瓦解的清王朝在内外压力之下实行变法,沈家本等人完成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的证据内容中对于公证进行了相关规定规定私证书以有当事人签名或经过审判衙门或公证人认证者为,有完全之证据力,可以作为证据;若书证为公证书,推定其为真证;还有对外国公证书应详细审查各种情形后做出真伪与否的判断的说明如果诉讼代理书状为私证书的,由审判衙门根据被告的中请或依职权要求有关官吏(审判衙门公证人领事)对其认证这部法律虽未及审议颁布便随清王朝的灭亡而成为往事,但&公证&一词确系首次在中国官方文件中正式出现,为后来公证制度的发展做了理论上的尝试
  3民国时期公证制度的形成
  1913年,北洋政府发布的《登记条例》规定:民商法律行为或事实、不动产权者、法人或其他民商事团体者等等,经登记后有完全的公证力,此时的公证是&证明特定法律行为或其他关于私权事项宜的制度&,目的在于&保护私权,遏止讼蔓&。1920年,以保护私权、澄清讼源为目的的公证制度,首先在我国东省特区法院实行。早在我国东省特区法院未收回前,公证制度其实施行已久收回后,考虑到俄侨习惯及其便利,呈准前司法部批准,公证制度继续有效适用于之前规定的刹一会经济生活事务中1922年,北洋政府公布的《登记通则》中规定:&对于民商法律行为或其他事实,小动产权利,法人或其他民事商事团体,及法律规定其他应当履行登记手续的,只有在登记后才具有完全的公证力&但当时的登记机构还小是现代意义上的公证组识1943年3月,国民政府公布了《公证法》,同年12月,颁发了《公证法施行细则》此《公证法》共有五章、六十七条对公证机关、公证人员及佐证员的资格、公证事项(法律行为、私权事实)、请求公证的手续、回避、公证文书生效的要件、作成公证书、认证私证书、公证费用的征收等都作了规定其中,《公证法施行细则》又分九章、五十七条对公证作了详细规定《公证法》的内容与《公证暂行规则》相差小大,小过,随着认识的加深和实践的应用,补充完善了之前法律规定未涉及到的公证员之资格和公证范围等事项
  4新中国成立后的公证沿革
  新中国建立以后,公证制度在中国经历了创建、取消和重建的反复过程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旧法统(含旧的公证制度)被废止中国现行公证制度创始于解放战争时期,当时先后解放的哈尔滨、沈阳、天津、上海等城市根据市民的涉外需求,在当地法院设立公证机构,办理婚姻、亲属、委托、流转等契约文书的公证业务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条例》规定,公证由市人们法院和县级人民法院负责办理1954年,公证工作转归司法行政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1956年7月,国务院在批复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工作的请示报告》及日在党的八大上,董必武先生发言:&公证制度是认证机关团体和公证法律行为的一种良好制度&公证制度在国内全面推行截止1957年底,全国已有51个市建立了公证处,在 553个市、县人民法院内设立了公证室,652个县人民法院指定专人办理公证,全年办证29.35万件。
  在1957年的&反右&扩大化中,司法部全体6名党组成员被打成&反党集团&,受到错误批判,然后1959年9月司法部被撤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包括公证部门也在劫难逃,1959年公证机构被撤销,除基于国际惯例办理少量涉外公证外,公证业务基本停滞这种状况 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公证制度重新的得到恢复和发展1979年,司法部决定恢复重建公证制度日,司法部发出了《关于逐步恢复国内公证业务的通知》,3月5日又发出了《关于逐步恢复国内公证业务的通知》,9月19日至9月25日,司法部召开了全国公证工作座谈会,明确了重建公证制度和开展公证工作的力针和政策1982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了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日,国务院发布了《公证暂行条例》,对公证的性质、业务范围、公证组织机构、公证员条件、公证管辖、公证程序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公证暂行条例李奠定了我国公证制度建设的法律基础
  1990年12月,修订了《公证程序规则(试行)》,2002年8月,《公证程序规则》正式颁行其间,《继承法》、《担保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相继施行,对公证的职能、法律效力进一步做出了规定随着刹一会经济发展,公证体制和公证实践不断被突破,也突现了中国公证立法的滞后2003年3月,中国公证员协会加入国际拉丁公证联盟,标志着中国公证正在向世界融入
  2005年8月,十届人大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于日起施行中国在公证制度全而恢复了二十多年以后,终于有了一部公证法此时,距中国第一部公证法成文己经过去了六十二年
  我国虽于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但是这部法律还有众多不足我国现阶段,公证机构就存在着行政机关、事业体制、合作制三种性质的组织形式,因&身份之困&、&性质之困&、&模式之困&、&体制之困&等问题不断涌现,导致公证人员对公证前途何处何从充满迷茫,我们只能寄望于不断吸取古今中外的公证立法和实践活动精华,力图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刹一会主义公证制度来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么。
一、以往的研究概况与本文的分析视角 近 30 年的中国经济转轨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增长,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1《农产品市场营销》课程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中的重要性 1.1《农产品市场营销》教学的必要性 营销不同于销售。营销不...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前就业市场上,针对大学应届毕业生的工作岗位相对有限,而每年应届毕业生数量也很庞大。此时,劳...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用电设备的负荷量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大幅增加,这使得部分供电企业将工作...
1.引言 尤金奈达是西方翻译理论语言学派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其动态对等思想对翻译界的影响巨大。奈达首先对翻译做了...
一、基层国土执法困境的既有解释 由于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中国施行最为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通过土地用途管制等手段...
结合现如今的发展状况而言,电力企业的财务管理只是整个电力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拥有自身的属性。由于它能够在电力企...
产业集群是指在某领域内互相联系的、所处位置集中的公司和机构集合。 产业集群可以向下延伸至销售渠道和客户,可以侧...
引言 中西方文化交流的一个重要过程就是各种文学作品的传播,为了促进文学作品的传播,需要对不同的语言进行翻译。翻...
被动句是指主语与谓语之间的关系是被动关系,主语是谓语动词所表示的行为的被动者,而不是实施者。古汉语被动句式的产...
一、引言 外来词这个概念对汉民族来说并不陌生,早在中古盛唐时期,外来词的大规模引入就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回顾历...
一 晚清文学译介的雅俗之辨,客观上包含着从文本内部的译入语、译入文体、译介方式等方面分别对雅俗两派译作呈现方式...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P2P平台催收遇到的那些难事儿.doc 5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全文免费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下载提示
1.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2.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三)归上传者、原创者。
3.登录后可充值,立即自动返金币,充值渠道很便利
需要金币:200 &&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P2P平台催收遇到的那些难事儿  P2P网贷行业正如火如荼地发展,但由于征信体系不完善等原因,该行业呈现出高逾期、高坏账的特点,P2P平台如何通过诉讼方式快速、有效地进行催收成为P2P网贷行业重点关注的问题。  本文的笔者通过对承办的三起P2P平台催收诉讼案件进行简析,探讨了当前P2P平台诉讼催收困境及突破路径。  一、案情概述  (一)某P2P平台诉沈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上海某P2P平台诉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是P2P平台催收诉讼实践中的重大难点——O2O身份认证问题。沈某通过某P2P平台以信用方式向投资人借入人民币8.5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同时《借款合同》约定若借款人逾期,P2P平台将以风险准备金向投资人代偿债务。后沈某逾期,P2P平台对投资人进行代偿,并将沈某诉至合同签订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应付款项。  在庭审过程中,沈某辩称平台借款人并非其本人,而是其前妻(借款时双方婚姻关系仍存续)与他人冒名顶替,以沈某名义在平台上向投资人借款,该笔资金进入其账户后立即被转入其前妻账户,沈某表示对此毫不知情,且该笔借款是其前妻用来偿还高利贷和信用卡的个人行为,并未用于任何家庭开支,因而沈某主张其对于该借款不承担责任。  原告诉称平台网站用户名、第三方支付账户、银行卡、身份证以及个人征信报告等信息均显示沈某办理了该借款手续,第三方支付取现记录、取现银行卡等也均是沈某名义下的,且借款时沈某与其前妻婚姻关系尚存,故P2P平台有理由相信沈某是该笔借款的当事人,应当支付平台代偿的所有本金、利息及罚金。鉴于当前司法实践对P2P借款人身份认定尚未达成一致,该案悬而未决,迟迟未作宣判。  (二)某P2P平台诉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某P2P平台注册用户张某与P2P平台签署《借款服务协议》,通过该P2P平台与投资人胡某等人签订《借款合同》,借入款项15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约定若借款人逾期,P2P平台将以风险准备金代偿债务。后张某逾期还款超过30天,借款提前到期,平台向投资人代偿了本金及利息。平台多次追讨无果,后将张某诉至合同签订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该案被分立为服务合同纠纷案与借款合同纠纷案。P2P平台向法院提交了《借款服务协议》、《借款合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体系服务协议》及交易流水、法律服务合同与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并根据法院要求对平台网站借款信息进行公证。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全部代偿款、利息损失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向投资人借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根据平台与张某之前签订的《借款服务协议》的约定,若张某逾期还款,平台可根据其保证金偿付规则,先行垫付张某应偿还给投资人的本息。自垫付且投资人收到该款项之日起,投资人对张某就垫付的借款本息部分的债权转让给平台,张某应直接向平台偿还其垫付的借款本息并支付垫付资金的罚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平台为追偿垫付的本金及利息向法院起诉,法院向张某送达了诉状副本等证据材料,即为债权转让的通知。因而张某理应向平台偿还相应本金、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1]  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三)某P2P平台诉吴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上海某P2P平台诉吴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是P2P平台催收诉讼实践初期又一关键案例。某P2P平台注册用户吴某因企业经营需要,急需资金周转,向该P2P平台发出借款申请并签订《借款服务协议》,经资信审核合格后,以信用方式向投资人借款7万元,借款起始日期为日,借款期限为6个月,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同时《借款合同》约定若借款人逾期,P2P平台将以风险准备金向投资人代偿债务。  在向投资人偿还第一期利息后,吴某即开始逾期,后由P2P平台以风险准备金向投资人代偿债务。经P2P平台多次催讨,吴某怠于履行债务,甚至改变住所,迟迟不履行债务,该P2P平台遂于日诉至合同签订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向吴某追讨债务。  立案过程中,该法院将该案分为两个案件立案:服务合同纠纷案与借款合同纠纷案,分别由该院的民一庭与民二庭审理。日,借款合同案首次开庭,吴某未出庭;日居间合同纠纷案开庭,吴某未出庭。日,吴某代理律师出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吴某于日前向P2P平台支付9796元,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每月20日前支付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双方各负担一半。同时,P2P平台将服务合同纠纷案撤诉。[2]  二、诉讼困境  (一)诉讼当事人主体适格问题:妻子冒用丈夫本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域外证据公证认证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