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企业买工和集资有区别吗?企业破产职工集资款,买工款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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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营企业做了将近10年,没有买过保险,年前几个月都是断断续续的上过几天班,现在都没上班了,已有几个月没发工资了,现在说是公司要倒闭了,请问员工的工资和赔偿金还有员工的集资款要怎么拿回来?需要哪些具体申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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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今天问过亲人了,他说是其他同事已告到法院,老板现在已抓去坐牢并宣布破产了,所有的资产都已被银行收押,老板之前借了太多的高利贷,听银行职员说是能赔给员工一小陪份的工资就已经不错了,集资款是要不回来了,如果请律师代办,能拿回集资款吗?
我们是江西的小广告公司应为经营不善,听老板说已申请破产,我们向老板索要工资时,老板说公司以破产没有钱发工资
请问这“司以破产没有钱发出工资”能否作为不发工资的理由
朋友公司申请破产了,他们拖欠了4个多月的工资,现在由劳动局在协调。已经协调3个多月了,之前说3个月可以搞好把拖欠的工资发放的,现在打电话说,公司把工资的单据丢失了。不知道怎么算工资。
请问,我朋友的工资会按最低工资结算吗?这样结算合法吗?
另外我朋友是做司机的,有出车补贴什么的,还有油费路费的费用都自己先垫出去了,这样要怎么追算呢?单据都给公司搞丢了。他之前还交了几千块押金的,现在公司也把那押金单丢了,他本人还有押金单,请问这押金能拿回...
破产公司的内部入股款是不是不会偿还,还有可能已是负资产?
在一汽车修理厂工作3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第3个月辞职,老板不准说若走工资没有,我去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说要查工商注册号,我到了工商局查了没有这家公司,劳动仲裁不受理,我又去了劳动监察大队填了申诉单,他们告诉我5个工作日给我回复,不过我看他们说的好像我要不回这工资了,我该怎么办?
你好!我现在在这间公司工作快6年了,每月工资也就1800元左右。现因公司资金问题可能面临倒闭。请问如公司成功申请了破产的话我们还能否获得到应有的补偿?如能得到补偿,那又能得到多少呢?谢谢!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一年半之后,公司执行裁员,我是其中一个,在我进公司的时候,公司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裁员之后给予少量的补偿金后重新签订 新的解雇劳动合同,解约合同上说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在4个月之后发放,但是半年过去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比如账目存在差异,要查清楚后才能发放,我在公司做技术活的,账目是财务管的,账目不清怎么会赖到我的身上呢?现在和公司沟通不下,我应该怎么申请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由于公司说经营不善准备申请破产而辞退员工,但不愿意给予赔偿,今天刚去申请劳动仲裁听说公司也在申请破产,会不会拿不到应得的工资?由于我不肯签赔偿协议公司连三月和四月的工资还没给我发,急要答案!谢谢!
你好,我是一家民营企业的股东兼法人代表,拥有50%的股份;还有个合伙人也占50%的股份;公司经营不善赔了不少钱,现在想将公司申请破产。但是另一个合伙人从来不参与企业的事务,而且因为他个人负债原因现在躲起来找不到。请问我有什么办法可以在找不到他的情况下申请破产。去年一年我又个人独自增资一部分钱,这些钱破产应该怎么算?
我的工资一直在扣五险,人事说已经办理了,但是后来查到前面几个月没买,但是扣了钱,现在也补交不上去了。公司只退我们自己交的那20%,公司交给国家的那80%怎么处理,可以退给员工自己么?求解!!!!!
公司因为经济纠纷已经破产,硬顶着经营,没有固定资产、没有现金,只有一点办公用的设施,本打算努力半年年底把拖欠的工资还上,但事情已经发展到强制执行的地步,我现在是真的每钱,这是该怎么办呢? 假如强制执行的话,会逮捕人吗?愁啊,,请多多帮忙,关于破产企业职工集资款应如何处理之我见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孙胜利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企业因运营资金不足问题除借贷外,一些企业还向本单位职工进行集资,有的企业甚至向社会进行集资而出高息,这些现象在企业破产中经常遇到。在新的破产法颁布之后,对于破产企业向社会进行的集资款应属于普通债权应无争议,但破产企业职工的集资款应纳入职工工资之类作为在第一顺序中支付,实有争议,对此,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以供商榷。
  旧破产法涵盖了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试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以下简称《民诉法》),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高法规定)以及其它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这两部法律中只规定了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对职工集资款问题都没有作出规定。《高法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集资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在企业破产时这种不稳定因素尤其突出。企业向职工集资形成企业对职工的负债,在企业破产时,职工当然对企业享有破产债权。司法解释考虑到对职工这种弱势群体的保护,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进行了扩大解释,即将企业欠职工的集资款解释为与企业欠职工工资具有相同地位的破产债权,职工享有按照第一顺序清偿的优先受偿权。这是在企业破产中关于职工集资款应如何处理首次作出规定。《高法规定》对企业破产职工集资款如何处理的规定,规范了全国法院处理破产案件时对职工集资款操作不一的问题。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于日颁布,日施行。新的《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对职工的集资款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职工集资款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第十四第规定“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的职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由于新的企业破产法对职工集资款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有认为新的破产法对职工的集资款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将得不到特殊的保护。在没有转换成股份的情况下,集资款本质上就是一种借贷关系,职工的集资款应当按照普通债权在第三顺序中支付。笔者对此不能苟同。笔者认为破产企业 职工的集资款应等同职工工资按照第一顺序清偿。理由如下:
  一、从国家政策来看,应把职工集资款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目前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也要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从以上国家的大政策方针来看,从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出发,把破产企业的集资款作为第一顺序清偿是正确的。也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立法本意。
  二、把职工集资款作为第一顺序清偿是有法律依据的。
  2002年的《高法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对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明确规定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这就是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的规定,凡属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这种解释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具有法律效力。新的企业破产法虽然对职工集资没有明确规定,但《企业破产法(试行)》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因为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常遇到企业拖欠职工集资款问题,从考虑职工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高法规定》时对职工集资款的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到目前为止《高法规定》也没有宣布废止,且目前出台的有关法律解释又没有对职工集资款如何处理作出新的规定,也就是没有冲突。故此,笔者认为,在2002年《高法规定》没有宣布废止,或者没有出现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的情况下,2002年《高法规定》中关于处理破产企业职工集资款的规定继续适用,这就是法律的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在处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如遇到破产企业尚欠职工集资款,就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顺序清偿。职工集资款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具体处理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区分职工集资款与非法集资。所谓非法集资,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的集资,这种集资行为属于应予取缔的非法金融行为。非法集资不属于《高法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优先受偿的债权,在企业破产时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集资中既有职工集资又有社会集资的,则应当区别对待。职工集资款按照《高法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社会集资款按照普通债权处理。
  2、正确区分集资行为与投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职工集资款与职工投资有天壤之别,一个优先受偿,一个不能受偿,所以应当正确区分。首先应当尊重事实,以公认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其次,在产生争议时,一般以企业对职工的承诺来区分。承诺到期还本息的,一般是集资性质;承诺到期分红,共担风险的,一般投资行为。企业强迫职工入股,法院确认该入股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入股金可以参照《高法规定》优先受偿。
  3、对职工集资款的保护仅限于合法权益,企业许诺职工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不仅高额利息不能优先受偿,而且不属于破产债权,法院不予确认。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可以确认为破产债权,但根据司法解释的本意不能获得优先受偿,属于普通债权。因为既是职工工资,法律也不承认工资利息优先受偿,甚至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仅工资本身属于破产债权,并不承认工资利息可以参加破产分配。职工集资款毕竟具有借贷性质,所以可以计息,但所计利息不能优先受偿。由于企业向职工承诺的利息可能五花八门,我认为参照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较为合理,因为企业已经破产,债权清偿率不会高,以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至于对其他破产债权人过于不公。
  作者单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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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全文,企业破产后职工的集资款怎么办?
根据企业。职工的集资款怎么办?
企业破产法相关案例分析。
二零零九年XX法院裁定立案受理一家企业的破产案件。XX企业的为独资企业。大约一亿多的XX企业破产重整,指定当地AA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AA会计师事务所接管该企业后,AA会计师事务所发现该XX企业存在涉及100多名员工,总金额将近两千万元的职工集资款。根据AA会计师事务所的核查,XX公司的职工集资款分为3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员工用自己的工资收益和自有的金钱借给XX企业,这种情况的借款金额一般较小,大约几万元。第二种情况是,XX企业的员工为了能够得到收益,XX企业的员工通过向外面的人融资出借给XX企业,这种情况下出借的金额一般比较大,多的可能达到十万元以上。第三种情况是,看起来是职工集资款,但是事实上,是外界人员“挂靠”在职工名下,为了获取高额的收益的民间借贷行为,这种情况下的出借金额最多,最多的有好几十万。
以上的三种情况里,第一个情况的人数是三种情况里面人数最多的,第一种情况的总金额占了不到总数的百分之五十。那么本案中,职工集资款债权的性质到底是劳动债权中的“工资”还是作为与社会上的民间借款,存在很大的争议。需要强调的是,根据企业的第132条规定,企业第132条规定是一项过渡性措施。在企业正式实施之前所欠的职工集资款债权,可以作为工资处理。在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后,职工集资款只能视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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