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建房标准都江堰市对于农村自拆自建房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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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村建房国家有什么标准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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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的,在虎林这边种地,2007年在虎头镇大王家村买了一个破土房,因不能居住,就扒了,想盖一个钻房,垫完地基,打完梁正起大框时,西院邻居不让盖,说地基太高,前面没有和他们家拉齐,还告到镇上,镇上来人,量了一下地基说;‘得扒了没有房照,再说你们家西院也不让。’
黑龙江 鸡西 虎林市发表时间: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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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和邻居协商后,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具体咨询 当地的 镇土管所。相关法规: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宅基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建房户应及时动工建设,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用途等依法进行施工。乡镇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要对建设过程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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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规定
农村建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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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的建议 作者:县政协委员
刘军 发布时间: 更新时间: 点击:14569次 字体:&
&&&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农村建房户数逐年上升,农民建房积极性日趋高涨。看到农村日新月异、欣欣向荣的同时,我们也面临着十分突出的土地供需矛盾。带着这些问题,2013年底,我们几个政协委员到关峡、武阳、李熙桥、红岩、黄土矿、唐家坊、瓦屋塘等乡镇进行了调研,结果发现,农村建房方面存在的问题的确不少,不可忽视,亟需认真面对。&&& 一、农村建房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设无规划,布局不合理。目前,农民建房还是承袭传统方式,家家户户搞单干,想建哪里就建哪里,想怎么建就怎么建,往往只考虑个人利益,随心所欲,对供电、供水、交通、通讯、商贸、集会、排污、消防、文化、教育等公共利益考虑过少。更有甚者,有些人挤占道路、河道及公共用地建房。结果,村里新房多了,村民方便却少了,生活条件好了,幸福指数却降低了,远离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究其原因,与建设无规划有关,我县村庄建设规划还刚刚起步,目前已制定了村庄规划的仅仅只有几个村,规划先行、按规划建设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建房无许可,做法不合法。这几年,我县农村每年新建房子数以千计,但正儿八经办理审批手续的很少,有些地方还不到三分之一。农民建房,特别是占用耕地建房走正道审批很艰辛,不批先建代价低,俗话说:世上本无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于是便走出了“不批先建、造成‘事实婚姻’、情愿接受处罚”的便捷路子,最终达到非法占用耕地的目的,这种现象呈示范带动态势、严重失控趋势。&&& 3、施工无监管,安全质量无保障。农民建房基本上是自身为主、投资投工,往往找亲戚朋友帮忙,请的师傅也不过有点实践经历而已,严格说来,在专业技术方面,是个地地道道的门外汉。在施工过程中,既无图纸,又无监管,凭经验,跟着感觉走,难免不出安全和质量方面的乱子,这方面已有不少痛心的教训和例子。&&& 4、管理有缺失,规范用地难保证。一是政策层面的缺失。1999年以来,农民责任田延包了30年,时至今日,到期只剩十几年光景,因政策和家庭人口的增减充满变数,许多责任田业主,特别是占了好码头的业主就有了“先下手为强”的心理,占到了就拥有了,由此就有了对责任田不负责任的想法和做法,这已是大家心照不宣的公开秘密。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处罚不力,也是一个政策缺失。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处罚额只有38元/m2,一栋房子罚下来也不过三、四千块钱,不及政府补贴的一半,不但没有约束力,反而有了诱惑力。二是管理层面有缺失。按国家规定,农民宅基地供给实行“一户一宅”政策,确因需要占用耕地建房的,一是要把旧宅基地退还给集体所有,二是要垦出新田以保障耕地总额平衡,即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三是新宅占地不得超过130 m2。但实际操作起来,旧宅作为“祖业”,还是自己的。开垦的新田根本就不能耕种,不是田而是土。至于面积,新房周边搞点厨房小屋、牛棚猪圈、菜地、水池,可能就是审批面积的数倍了。&&& 5、履职无担当,严格执法成泡影。严格土地管理,直接与村干部、国土、公路、交通、住建、水务等单位和个人工作有关系,也与他们各自的难处、好处有联系。农民非法占用耕地建房,村干部碍于面子,不及时报告、不制止,甚至为其说情开脱。乡干部难以第一时间发现,即使发现了也没有执法权,好像没有多少办法应对。国土等执法部门对其按章进行了处罚,也算是尽了职守,也能自圆其说。于是乎,地照占、楼照起,没有人有更好的办法,没有人该承担具体责任,“国土执罚”成了国土执法的代名词。&&& 二、强化农村建房管理的建议为改变这种状况,竭力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有限耕地,保障耕地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我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爱惜耕地的自觉性。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增强干部群众对国土法律法规的认知度和敬畏心。“广厦千间,夜眠八尺”,广大农民群众要抵制铺张浪费,贪图奢靡的不良风气,节约有限的耕地,切实担负起珍惜、爱护责任田的责任与义务。&&& 2、编制村庄规划,增强新农村建设的科学性。本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现实、从长计议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民生产生活用地。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需求,科学规划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和规模,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农宅集居化建设,全面规划好村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生产生活设施,并严格按规划建设,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3、强化日常监管,维护国土法规的严肃性。一是严格按法规办事,严格宅基地审批手续,既要满足群众的刚性要求,又要约束他们盲目攀比、铺张浪费的不良行为。把好审批关,杜绝违法占地行为的发生。二是要把审批后的工作跟踪落实好,把该退的旧宅基地退给集体,把该垦的土地垦成良田,把不能超的红线坚决守住。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对挑战法规的不法行为,不能任其自然、熟视无睹,要找准时机打点“歼灭战”,可由政府办牵头,组织国土、住建、公路、交通等相关部门,对全县农村建房进行全面清理,该办手续的要办,该补手续的要补,该处罚的要罚,对强占的该拆的要拆,扎实做好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维护政府的尊严和法律的威严。&&& 4、调整用活政策,提高惠农政策的有效性。用足用活农村危旧房改造等惠农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不合条件的坚决不能享受,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一律不得享受政府危房改造资金。&&& 5、健全管理机制,激活综合管理的协调性。涉及农村建房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刚性强、可操作的《农村建房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审批程序、费用标准、流转管理、处罚措施等,让老百姓心知肚明、家喻户晓。建立县、乡、村、组四级监管网络,明确各自工作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一是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完善村规民约,村民建房要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建立村级信息员制度,确保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掌握非法用地方面的信息,并迅速加以处置。二是强化乡镇监管责任,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农村建房情况应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年终绩效文明考核内容。三是强化各职能部门的责任意识,对失土有责的干部职工要严格问责,国土、住建、公路、交通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对农村建房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并形成制度,营造上下联动、纵横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发言人工作单位:县建筑勘测设计院职 务:院& 长界 别:科& 技当前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中存在问题和思考
日 20:34:41
求是理论网
&&&&作者:
近年来,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富裕起来的农民建房热情也随之高涨,绝大多数农村村庄的规模正迅速向外扩展,趋向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阶段。与此同时,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落地,大量的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农村村民房屋,农村村民需重新择址新建,拆迁安置过程出现了不少问题,由此引起的民间纠纷和群体上访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我县社会稳定,成为当前我县经济发展不容忽视的障碍。
一、我县农村村民建房的现状
1、城镇规划区内建房。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城市框架的拉开及工业园区的建设,这些街道和村都有大量的土地被征收,好多村民点已被城市所包围或被城市所逼近,城市规划区范围,已与城区联成一片,成为建成区的组成部分。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正逐渐被打破,村民建房面临重新选址,好多还需要改革建房方式,在形态上接轨城市、融入城市。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村民建房受城市规划、土地利用、重点项目建设等的制约较大。对这些街道、社区而言,村民建房不再象其它农村那样方便、随意,这样日积月累下来,矛盾暴露得十分明显,如紫巾社区9、10、11组,先农社区3、4组等因城市规划原因近十年了未能办理居民建房手续。
2、“圈外”选址的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农村村民需重新择址新建。据统计,我县近年来武广高速铁路、潭衡西线高速公路、南岳高速公路在我县境内共计路程106.8公里,共计征收土地8237.4亩,途经累计17个乡镇、84个村、371个村民小组,拆迁农村村民房屋1231栋,造成拆迁户60%需占用耕地建房。像武广高速铁路拆迁开云镇新坪村滂湖组17户、师古村群力组19户,潭衡西线高速公路拆迁白果镇建筑村38户、岳北村21户、马迹镇牌楼村34户、贯塘乡新塘村47户,南岳高速公路拆迁店门镇桂花村万工桥组35户、康家湾组34户他们全组原宅基地需拆迁而跨村组安置。近三年来我县按村民建房批次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317户,批准面积41201平方米,因我县建设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耕地补充指标的不足,尚有477户、58624平方米(其中卫片执法208户、26197平方米)未能上报市局。村民建房实际情况是一部分未占耕地的村民建房由国土分局、中心所把建房用地手续办理到位,未出现上访现象;另有一部分属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户、卫片执法占耕地的已建房,对超出法律政策的面积又不能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近年来村民建房,受选址、批次建房、耕地补充指标、乡村规划及村组户界线调整等因素的影响,村民建房无法审批。
3、妥善处理村级组织和国土分局、中心所管理关系。其他正常性农民建房,村民建房顺利与否,村级组织和分局、中心所起着关键作用。哪个地方的村班子团结及国土分局、中心所管理工作抓到位的,哪个地方的村民建房落实得就快就好,反之村民建房的矛盾也就相对突出。
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浪费较为严重。近一些农民混淆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把土地看成私有财产,误认为集体分给自己的责任田,想拿来种田就种田,想用来建房就建房,谁也干涉不了。年来,富裕起来的农民建新房的愿望越来越高,很多农户都有两处或多处以上的宅基地或房屋。许多富裕起来的农民在建新房屋时不考虑实际的需要,建房往往选在公路旁,建在农田中,一味图大求宽,又不拆掉旧房,致使老宅闲置着,又在耕地和基本农田上建新房, 建房面积普遍超标,土地资源浪费严重,使农村耕地逐年减少。
2、影响社会和谐隐患增多。一是邻里纠纷增多,部分村民常常与邻里比台阶、争柱顶的高低,占用道路等公用地邻里之间纠纷不断;还有不少因宅基地权属问题而引发各种矛盾纠纷。二是安全隐患增多,农村建房工程一般由当地施工队伍承建,无资质、无图纸、无完整安全设备的“三无型”施工队是农村住房建设的主力军。建房中所使用的建筑工具多是一些原始或比较简陋的建筑工具,建筑用料全凭施工经验测算,建房、承包人和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在农村建房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3、村庄、居民点布局散乱。农民原来建房基本上没有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选址多数选择在自家的自留地、承包地或交通较为便利的县乡村道两侧,绝大多数的农民新房建设见缝插针,哪里地势好、“风水好”就在哪里建,造成新房旧宅斑驳错杂,房子大小、高矮参差不齐,极为混乱。既影响了村容村貌,又严重浪费了土地资源。
三、农民建房无序管理的原因及分析
1、农民自身的法律意识、房屋安全意识淡薄。长期以来,农民在兴建房屋时往往仅满足于“居有其屋”,对于房屋是否需要规划、设计、验收等,均未能有足够的认识,又由于相关政策法规宣传落实不够,农民自身的法律意识、房屋安全意识淡薄。
2、农村建设用地流转难。 一是农村建设用地调剂难,因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林地70年),导致农户承包的规划建设留用地、待置换用地调剂难。二是闲置宅基地流转难。由于缺乏有效的可操作的政策和措施,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难。三是空置住宅拆除难,“空心”村、“空壳屋”整治难。长期以来,“一户一宅”政策未执行到位,“一户多宅”现象普遍,空置住宅难拆除。
3、建房审批难,审批环节多,时间长。一是农民建房的正常审批程序,从村民个人提出申请,村组召开村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由行政村签署意见送到乡镇国土分局、国土所,乡镇国土分局、国土所现场勘察后符合建房条件的再由乡镇政府审查后送到县国土局审核,县国土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二是而占用耕地的报批方式单一,各区县国土资源局不能一宗一报,而是按乡镇汇总后,以批次的形式向市人民政府申报,还受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指标分配和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的约束,其时间跨度比较长,许多农民耐不住长时间的等待,便先行建房,造成“未批先占”现象的发生。
四、农民建房管理的对策建议
1、加大《土地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力度。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既要合理开发利用,又要对耕地进行保护。乡镇对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占补平衡措施的实施、土地用途的管制、建设用地面积的控制、宅基地审批的流程等方面,进行重点监控。真正深入到农村一线,与农民面对面地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做到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家喻户晓。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国土部门,都要站在维护群众利益的角度搞好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多手段、多途径帮助群众了解自已有关土地的权益,在发现群众可能丧失自已权益的情况,应主动帮其了解实情,并告之相关政策。发扬民主促管理,村务真公开。对宅基地审批等重大事项做到公开、公平,发扬民主。及时搞好村务公开,主动让群众参与监督,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拥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要结合旧村改造,鼓励村民拆旧建新,要严格控制村民超标准占地建房,对超标占地的,要严肃查处。
2、处理农民建房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方便群众、妥善处理、逐步规范的原则,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建房申请资格的建房户及时补办用地手续,经地类确认为农用地(耕地)的应先补办农转用报批后,再补办用地手续。对历年来的城市拆迁、重点项目拆迁等符合建房条件未批先建的,属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并补办相关手续;对其他正常性农民建房,在补办用地手续前,必须按现行规定立案处理。农民建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处理工作,以保证该项工作顺利开展,以免留下后遗症。
3、严格用地条件,切实保护土地资源
农村村民占用集体土地建房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即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等场地,属于拆旧建新的,必须先拆后建。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房的,必须符合下列土地和建房条件:(1)每户原有住宅占地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新宅基;人均占地面积达到3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达到50平方米,不予批准新宅基。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农村村民新建房屋(包括危房户、受灾户和无房户)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超过标准的不得审批。(3)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征用、购买、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4、依法报批用地,规范建房审批程序
各乡镇要按照《县村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科学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指导和引导农民依法依规科学建房,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对农民新建(翻建)住宅的,必须选址建造在村庄建设规划划定的区域内,并严格落实拆旧建新、一户一宅的要求,把好农民建房的统一规划关、建筑设计关、审查批准关、实地放线关、跟踪管理关和复查验收关。对符合规定批准建设用地的个人建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1)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并提供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2)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建房申请,并予以张榜公示。期满后无异议、且符合本文件规定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同时附具村民委员会与申请建房农村村民签订的原有住房拆除协议或无偿交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的协议,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现场核实,并踏勘用地现场是否符合村镇规划,绘制建设地点图,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并提出初审意见。(3)农村个人建房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符合规划的,乡(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由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后报乡(镇)长审批。严格使用《县村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全县农村个人建房统一审批表,发放“一书一证”。国土资源管理所依据“一书一证”下发用地通知书。(4)建房户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和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确定日期报请乡(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放线动工。乡(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接到农户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等相关单位参加放线。
5、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实行乡镇“一把手”负总责制度,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兼任乡(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在现有干部中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专门从事农村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2)严格审批程序。各乡镇要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个人建房的具体规定,加强房屋式样、规划、土地、建设批前、批中、批后的管理,杜绝违法占地行为。要严格坚持“户报、村评、办(乡建办)审、乡镇长批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执行审批一支笔制度,切实规范我县农村个人建房秩序。
(3)加大违法查处。各乡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要认真执行政策,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引导,强化依法用地意识,加大对违反村镇建设规划、道路交通建设规划、私下买卖土地、未批先建、乱占滥用土地、乱搭滥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制止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章等突出问题。对违法修建和不服从管理的建房户,乡(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要报请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控制违法建设。
(4)严格责任追究。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建设管理工作人员要廉洁勤政,秉公执法,严格农民建房审批,有效控制农村建房用地,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越权审批建房、违规收费、纵容违法建设的乡(镇)直单位、乡镇、村干部,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辖区内村民违法建设行为放任不管、制止不力、玩忽职守而造成违法建筑多发、信访问题不断的,要严肃追究乡镇单位、乡镇干部、村级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措施不力、监管审批不严造成违法占地、违章建筑、房屋建设式样混乱的,乡镇主要负责人要向县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违法建设主体是公务员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县国土资源局每季度要对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检查和自查,及时抓好整改;县政府每半年组织对各乡镇农村个人建房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
(作者单位:湖南衡山国土资源局人事宣教股)
网站编辑:关于农村建房建设规划的几点建议
关于农村建房建设规划的几点建议(区政协提案)
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年来,我区各乡村农民建房及各级政府对农民拆迁安置建房,将越来越多,在遵循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如何合理地规划建房建设,即是当下执政者亟需考虑的问题。现就如何合理地搞好乡村建房建设规划,笔者结合目前农村的一些现状,提几点建设性的建议。
一、一乡一村都要有自己的一个建房建设规划。在区、乡(镇)总体规划下,尽管一乡一村也有自己的规划,但在详尽细化,是否适合该村实际,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等方面,是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当今农村出现了很多空壳村,由于人口外流(打工、进城),年轻人几乎在城市都落了脚,偌大的一个自然村,只有一些老老小小的。另外,许多自然村中一些老房子,已经破败不堪,而现几年别墅式的新房子就有了很多闲置。根据每一个自然村的土地、人口、自然环境等情况,通盘考虑公共设施、场地、小区道路等,在听取民意,尊重民意的基础上,拆老房,并新房,破旧立新整合资源,制定出一个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民居村建设规划,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有计划有步骤地拆迁改造旧式民居村落,在彻底改造农村道路房屋陈旧破败落后无序面貌的同时,借鉴民清时期的传统村落,继传统取精华去糟粕,扬长避短,因地制宜,注重长远、注重历史地域文化,保留保护有价值的老建筑、历史名人祖宅,尽可能地使得当代新农村既有传统的风水科学又不失时代意义,使新农村建设真正有着自己的地方民族特色,并具有长远的艺术生命力。
二、农村建房应在造通道路的基础上,尽量选址在依山旁山的山地上。这样有几点好处:1、空气新鲜、环境好、不用人工绿化,享受自然风光;2、由于相对高的地势,就有了很好的防涝作用;3、最大的好处是节约了大量的土地(田)资源。舟山多山丘,少平地,平地对以岛为主的舟山来说弥足珍贵。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以土地为根本,所以建房应节约用地(田)保护耕地(田),保护生态。笔者发现我区白泉镇横贯路(东宫桥)以下的一片农田,竖起了一幢幢高楼(据说是农民的安置房),还有境内的一些农田填没待建,似乎给人的一个直觉,就是现在大楼无处可造了。横惯路以下的一片农田,是白泉皋泄境内山水流入海的必经之地,是洪水的冲击地,那里地势低洼,在这样的地方建一幢幢高楼,无疑是在阻挡洪水的出路,一旦洪水暴发,后果不堪设想。真不知建房的决策者们是咋想的?将大量的住宅小区建在地势低洼的一片农地、洋田里,有违科学,浪费土地,贻害子孙。打着建设新农村旗号,糟蹋农村大片土地,以及破坏生态的决策者们无疑是犯罪。
三、规划要让每一户的农户都拥有前有道地后有院这样的一处农居式别墅宅基地。农民平生最大的愿望,一生之头等大事,也就是有个好的安居,安居才能乐业,尤其是农民致富以后。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每一户农户都享受自己的一处宅基地建房,如果该处住房宅基地不是在统一的规划下划拨审批,而是让农户自己去征用选址,政府重审批,轻规划,这就势必造成整个村容村貌的乱象。农户自己选址,要么是在自己的老屋宅基地上,要么是在自己或者是与别的农户调换来的自留地、承包地上,农户各管自己的利益,就不可能去顾及整体利益。也正因为村集体缺乏整体统一规划,让农户自己寻址,使得农户之间矛盾纠纷不断,为了一寸一厘的宅基地,多年的乡里乡亲、兄弟姐妹打官司、结世仇的,历来比比皆是。这也是农村治安纠纷最主要的症结之所在。每一户农户按照政府规定享受一处宅基地,由集体统一划拨地块规划建设或自建,按理说这是一个很好的政策,乡、村政府理当用好这一惠民政策,造福于民。
四、现今的小区公寓楼商品房不适合农民安居。除非是政府要使农民转型成城市化的居民。农民的生活、生产方式决定了居住的房子必须是前有道地后有院这样的农居式别墅。这是因为农民有各种各样的生产工具、生活资料,高楼、公寓楼难以寄放;二是因为农民居住的房子总不能与天天打交道的地、田、山离得太远。
五、农户一旦按规定享受宅基地取得住宅后,原宅基地一律收归纳入集体规划,农户不得继续占用。笔者目前调查我区的一些乡村农户,他们经审批建成新住宅后,老住房宅基地几乎仍然都占用着,乡(镇)、村集体也没有主动将其收归,这是乡村一直以来形成的不良惯例和规则。对此,乡(镇)村综合执法部门要花大力气整治严格执法,不能有任何的徇私情和妥协。一旦仍由原来农户占用,后患无穷,建设规划就会无法实施,得不到实施的规划就成为一种用来应付上面的摆设。
六、规划一旦形成实施,要视法予以保护,严格执行,而不能随意改变,尤其是不能随着地方一把手的届换和个别长官的意志而改变。当今老百姓最怕的是政府政策、法规多变,领导失信,由于多变,使得百姓之间享赏不均,百姓不畏穷,就畏不均,不均使老百姓怨言四起,怨言四起,那么再好的为民规划实施起来就难了。仅举一例,几年前白泉镇潮面村农户按政府规定的面积和楼层可以审批新的宅基地自己建房,这部分农户村民经审批建房后享受了新的住房宅基地,但自从潮面村纳入规划区后,农村土地都成了农保地,农户就不能新批宅基了,只能在老屋的宅基上审批(个别有新建的属例外),现今在老屋宅基上审批,还要经规划局审批这道关口,规划局根据规划,不考虑该户应该可以享受的建房面积和家庭人口的多少,只按照原有住宅房子的面积建房,不能超越。那么这样一来就产生了农户之间的享赏不均,老屋有足够宜建的宅基还好说,如没有,那么老屋上不能建,新的又不能审批,要他们买安置房他们没有钱,也不愿意,这对于这部分农户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尤其是对那些后富的、弱势的、家庭人口多、儿子长大要结婚、老住房陈旧破败将成危房的困难户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如果一个自然村是整体拆迁那倒也罢了,问题是整个村、人都还在,同是农户只几年时间就出现了有的建了,有的不能建了,这样不等不均的现象。农户不能享受应该享受的一处宅基,要其去买安置房,那么百姓就不得不质疑当地政府制定规则文件的合法合理性。纵然有其合法合理性,但多数百姓不照办,也是失败的不可行的。尽管没有一成不变的政策法规,政策法规总要随着时间、形势的变化而变化,但变化是为了更完美,更能照顾到大多数人的利益,拉大距离、彰显不均的,无疑是一种有失和谐、弊端多多的恶政。
七、科学先进的规划助推大好时代的到来。舟山有着许多人杰地灵的宝地,山海奇观,舟山的自然地理环境得天独厚,舟山的蓝天、白云和海风预示着舟山是一个未被污染的最能适合人类居住的地方,打造美丽的舟山宜居城市名片,首要的是执政者不违自然、造福于民的执政理念和科学先进的规划。“天苍苍、野茫茫,一望无际青纱帐。草青青、水涟涟,炊烟袅袅如画廊”。原样的山河,徐霞客时代的模样,陶渊明的世外桃源,人所喜爱,珍贵之至。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依靠广大劳动人民的智慧,舟山的蓝图更加美丽,舟山的明天一定会更好!舟山人人人都拥有自己的一个美丽家园,都过上幸福吉祥的日子不会太遥远。
&&&&&&&&&&&&&&&&&&&&&&&&&&区慈善总会陈秀娣
&&&&&&&&&&&&&&&&&&&&&&&&&&&&&&201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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