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不写招标项目资金来源源合理吗

招标公告发布后直接发售招标文件合理吗
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招标公告发布的开始时间与投标报名开始时间以及发售招标文件时间一直,合理吗?
09-12-10 &匿名提问
招标公告  一、招标公告的概念   招标公告是指招标单位或招标人在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工程建设、合作经营或大宗商品交易时,公布标准和条件,提出价格和要求等项目内容,以期从中选择承包单位或承包人的一种文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有利于促进竞争,加强横向经济联系,提高经济效益。对于招标者来说,通过招标公告择善而从,可以节约成本或投资,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或交货期,确保工程或商品项目质量,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招标公告的特点   (一)公开性   这是由招标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招标本身就是横向联系的经济活动,凡事招标者需要知道的内容,诸如招标时间、招标要求、注意事项,都应在招标公告中予以公开说明。   (二)紧迫性   因为招标单位和招标者只有在遇到难以完成的任务和解决的问题时,才需要外界协助解决。而且要在短期内尽快解决,如果拖延,势必影响工作任务的完成,这就决定了招标公告是具有紧迫性特点的。   三、招标公告的种类    招标公告种类很多,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   (一)按照招标内容来划分,可以分为建筑工程招标公告、劳务招标公告、大宗商品交易公告、设计招标公告、企业承包招标公告、企业租赁招标公告等。   (二)按照招标的范围来划分,可以分为国际招标公告、国内招标公告、系统内部招标公告和单位内部招标公告等。   (三)按照合同期限来划分,可分为长期招标公告和短期招标公告两类。   (四)按照招标环节来划分,可以分为招标公告、招标通知书、招标章程等。  四、招标公告的内容与写作格式   招标公告是公开招标时发布的一种周知性文书,要公布招标单位、招标项目、招标时间、招标步骤及联系方法等内容.以吸引投资者参加投标。其通常由标题,标号,正文和落款四部分组成。   (一)标题   招标公告的标题是其中心内容的概括和提炼,形式上可分为单标题和双标题   1.单标题。有二种写法:一是完整式标题,山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和文种组成,如(××金融职业学院新校区工程招标公告)(见左侧范文)。二是省略式标题,可省略招标单位名称或招标项口.或者二者均略去,只留下文种名称,如(××大桥工程施招标公告)、(××公司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等。三是广告性标题,以生动吸引人的语言激发人们投标的欲望,如《给您一个大展身手的机会,请君租赁××营业厅》等.   2.双标题。l1{越标明招标单位和文种的名称,副题点明招标项目.如《××进出口公司国际招标公告—××配套工程》。   (二)招标号   凡是由招标公司制作的招标公告,都须在标题下一行的右侧标明公告文书的编号,以便归档备查。编号一般山招标单位名称的英文编写、年度和招标公告的顺序号组成。   (三)正文   招标公告的正文应当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各项内容,其写作结构一般由开头和主体两部分组成。   1.开头部分,也叫前言或引言。简要写明招标的缘由、目的或依据,招标项口或商品的名称、规模和批号、招标范围以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2.主体部分,是招标公告的核心部分,通常采用条文式或分段式结构,要写明以下内容:   (1)招标项口的情况具体写明招标项日的名称以及项日的主要情况。如工程名称或要采购的商品的名称,工程概况、规模、质最要求,或大宗商品的型号、数额、规格等。   (2)招标范围。写明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使满在的投标人明确自己是否能成为投标人。   (3)招标步骤。写明招标的起止日期,投标人肋买招标文件的时间、价格和方式,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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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不规范 评标结果存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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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评标是采购人、供应商和政府采购相关各方最为关注的焦点,是招标工作收获的时刻,也是政府采购过程中问题凸显的主要环节。评标质量的好坏决定了是否能够选出最适合的供应商,获得合理的价格、质量和服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各方会以不同的形式集中参与到评标环节中,使政府采购的一些问题在此环节凸显。
  招标文件是集中采购机构向潜在供应商发出的要约邀请,招标文件体现了采购人的需求情况,包括对潜在供应商的最低资格要求,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技术要求,评标办法和标准及其他商务要求等内容。虽然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已经多方审核把关,但在评标过程中,招标文件的一些潜在问题还是凸显出来。问题的产生涉及诸多因素,值得分析和研究,在评标过程中具体存在以下问题。
 部分资格要求条件过高
  采购人将部分资格要求条款规定得过高或明显不合理,导致评标过程中废标率提高或竞争性不足的问题比较常见。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情况提出,只有少数项目的采购人请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参考意见,但无论资格要求提出的方式如何变化,采购人的意见都会处于主导地位。项目的直接实施或使用单位提出主导意见原本无可厚非,但问题是这些主导意见有意无意中与政府采购规定的原则相悖,而这些问题存在一定隐蔽性,供应商往往会疏忽,直到评标环节,问题才暴露出来。
  案例一:一个网络产品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提出的“供应商所投产品须在该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中具有8个单项合同金额为5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业绩”资格要求条款,导致该次采购项目废标。
  本案例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网络产品已普及到我国的每个角落,通常认为这一要求不高。因此,在集中采购机构认为此条款要求有潜在风险并提出异议时,采购人未予以修改;二是采购人对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业绩要求较高;三是评标过程中,有评委认为业绩作为资格要求不符合规定,将业绩作为综合评分既符合政府采购要求,又可以客观地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案例中的情况可以将采购人要求理解为“特定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同时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笔者认为,采购人的要求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问题仅出在要求过高、不合理上。
  案例二:一个家具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时虽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少,但无一家项目所在地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经了解才知是采购人坚持要求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对于这个要求,项目所在地的家具生产企业基本达不到。招标公告发出后,虽然遭到部分供应商的质疑,但3000万元的注册资金要求最终未改变。而实际上本次采购项目分为3个包,预算金额分别约为100万元,有能力承担此项目的供应商数量不少。
  持赞同观点的人认为: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具备此条件的供应商较多,不影响充分竞争;二是此要求从另一角度看也是在促进当地企业加强自身建设;三是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并未规定注册资金要求不能为3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的注册资金是本项目的特定要求。
  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3000万元的注册资金要求与《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的规定相悖,也与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相悖,应予以修改。
  本案虽因供应商的息事宁人而未使问题扩大化,但要维护好政府采购正常秩序,还需要社会参与各方的共同努力。
  对供应商实施符合性检查困难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备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招标文件中,通常把这些条件纳入对供应商的符合性检查。然而实际工作中,在评标环节就上述条件对供应商的符合性进行检查存在一些困难。
  案例:某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近三年的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但此两项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文件。
  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布后,引发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当地财政部门经调查后认为中标供应商不满足前述条件,不具备《政府采购法》要求的资格条件,本次采购项目按废标处理。而实际情况是,中标供应商有劳动执法年检合格证,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合法的税务登记证,因该公司到开标前刚成立一年多,故只能提供一年的财务报表。
  针对类似问题,采购代理机构调整了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内容及形式,但执行两个多月来问题仍然不少。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要求不一致造成的,再加上我国在制度层面尚处于商业信誉与诚信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阶段,对供应商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等方面真正做到客观检查,还需要一些时间或做进一步的探索。
  预算设置不合理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在确定中标人前通常是保密的,但由于目前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方法、渠道、参与编制的人员等的不规范,还有在预算编制过程中涉及的人员、环节较多,在开标前保证采购预算的保密性不太可能。
  即便如此,政府采购预算作为一级财政或部门的资金使用计划,仍然是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依据。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预算一般会由采购人在评标会上进行项目需求状况介绍时向评标委员会公布。在评标过程中,由预算产生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部分供应商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使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造成采购项目废标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该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少招标文件将供应商的报价是否超采购预算作为实质性要求,这很容易造成部分供应商在初步评审时因报价超预算而不合格,最终导致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项目废标。
  笔者认为,此条款的设置不科学。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才予以废标。上述情况只是部分供应商超预算,这样处理对报价在预算范围内的供应商而言并不公平,且会影响采购项目的正常进行。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一些手段或方法进行调整。如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招标文件可以规定供应商的报价超预算的价格评分为“0”分,这个规定可以降低报价超预算的供应商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几率,还可以弥补采购预算编制不准确的缺陷。如果综合评分的结果,报价超预算的供应商得分仍然排在前面,若采购人承诺可以支付,评标委员会仍可以依据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推荐出中标候选人,避免采购失败和增加不必要的社会成本。当然,这种情况出现的几率很小,但当所采购设备的市场价格向上波动或受其他因素影响,采购项目紧急、资金又有保证时,不失为一个好途径。
  2.供应商的报价远低于采购预算,采购人认为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
  笔者在政府采购评标过程中时常碰到报价远低于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低于30%~50%或更多)的情况,且该报价还最终成为中标价格或成交价格。当这种情况出现时,许多采购人不愿意接受,他们认为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由该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将会给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执行带来风险。
  案例:某个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印刷品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为32万元,最终成交价为8.7万元,采购人代表一直不愿意接受这个结果,并找出各种不切合实际的理由拒绝,经评标委员会及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说服,最终才在评标结果上签了字。
  后经了解,印刷品采购项目是该部门首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采购预算是参照上一次购买价测算的,且由于历史原因,以往只由一家印刷企业供货,故价格较高。
  笔者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跟踪,获得的信息是:采购人对项目执行的结果还是很满意的。这说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方法、渠道、参与编制的人员等需要进一步规范,才能更好地解决部分政府采购预算刚性不强、预算细化不够的问题。
  技术参数要求不合理
  技术参数要求是否合理,是采购人利用有限的预算资金获得合理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重要保证,但在目前的评标过程中,由于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引起的问题仍然存在。
  1. 被列为实质性要求的“★”号条款的合理设置问题
  财政部第18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是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二是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因此,“★”号条款设置不恰当,极易出现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使采购项目失败,造成重复劳动,增加采购成本和社会费用。
  案例:一个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只有3家,开标会结束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了中标候选人,中标公告发出后,参加投标的其中一家供应商提出了质疑,质疑的主要内容是:其中一家供应商的投标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供应商须提供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的“★”号条款要求。
  分析:经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查证,质疑问题确实存在,且质疑供应商也不满足此条要求,其只提供了一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其实,被质疑供应商为一家成立不到一年的公司,无法提供两年的会计报表。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认为其余两家公司的问题基本满足,所以继续评审打分,推荐了中标候选人。财政部门对质疑问题按程序进行复议后,本次采购废标。
  虽然采购人因为项目的实施时间较紧,难以接受废标的结果,但因“★”号条款为实质性要求,不满足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会被拒绝,按无效投标处理,只有一家单位合格的情况下,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后,依据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才能继续采购。本案中被质疑问题若为非“★”号条款,评审时还可允许一定偏离。因此,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无论是商务条件还是技术条件,设置均要科学合理,以免影响采购工作的正常进度。
  2.非实质性技术要求出现负偏离时难处理
  这个问题在评标过程中也经常碰到,按照规定,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允许存在一定的偏差,但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不好把握。因此,招标文件中针对上述问题的规定较少,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由评标委员会掌握尺度,其结果通常是评委评分尺度差距较大,不能客观反映情况。
  评标时碰到此类问题,若能采取请评标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的方式,形成一定的评审意见后再打分可能会好一些,即使有质疑,处理起来也方便、安全。
  另外,当采购项目技术要求较多且采取打包采购时,一个包中通常会出现20~30项或更多的采购内容和大量的技术要求,评标委员会难免出现“遗漏”。处理这类问题比较麻烦,发生质疑时往往要进行复议,一旦复议结果使原中标结果发生变化,问题的处理则更加复杂。
  3.技术要求中的倾向性问题
  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采购人在编制技术要求时,或多或少会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这其中隐含了不少问题,如供应商在提供咨询服务时的偏颇问题,采购人新购设备与原有设备兼容、配套问题,使用同一品牌系列的产品更有利于售后服务的问题,采购人已习惯使用该系列的设备产品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带有倾向性,均会在采购人的实际需求中表现出来,只是有的表达得比较明显,有的表达得比较隐蔽而已。
  关于回避,财政部第18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被征询过意见的专家必须回避,针对这种情况的规定很明确,而法规中未就采购单位征询过意见的供应商是否回避做出规定,在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修订的时候应适当进行修改。当然,这个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界定也比较困难。
  评标方法不科学
  评标方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综合评分法中的评分细则不够科学合理或未能准确量化评分因素;二是将最低评标价法简单化使用,即将最低报价法作为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中的最低报价是建立在同技术标准、同质量、同售后服务项目“三同”的基础上的,忽视这“三同”中的任何“一同”,其最低报价都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最低报价,确定这种不在同基准线上的最低报价为中标价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对于以上问题,政府采购相关配套法规中只确定了大原则,而无细化的操作细则,因而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在认真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下,不断以创新的精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和实施方法,以使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真正起到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行政监督和廉政建设的作用,实现“阳光下交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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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的编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招标文件编制是否规范、准确,是否科学、严谨,将直接影响整个采购工作的进度和成败。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招标工作能否做到公平、公正,主要取决于三个关口:一是资格要求关;二是技术需求关;三是评分细则关。  合理设置招标资格条件 严把采购“入门关”  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门槛”,招标“门槛”的设定以及“门槛”设定的高低,都直接决定了项目采购的公正与否,因此不容忽视。采购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六方面:  一是对供应商注册资金提出过高要求  查看各地政府采购的公告,对供应商注册资金的要求现在越来越高。对工程项目,如果企业已经获得一定级别的资质后,再以注册资金作为限制条件明显是不合理的。但是在政府采购中,国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限制,对这种要求就缺乏法律依据来判定其合法合规。  案例一:我们接受了一个几十万元的家具政府采购,采购单位要求制造商的注册资金是1000万元以上,我们认为要求太高了,建议他们减少,可是采购方提出两点看法:一是这样的要求是为了保证政府采购资金的安全性,越大的企业采购质量性也越高;二是对要求制造商注册资本1000万元是否构成违法,违法的事情我们不干,但是,如果没有法律依据证明他们的要求违法的话,那就应该按照他们的要求执行。  我们作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采购方提出的要求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如果一个注册资金500万的家具制造商对此提出质疑:我们可以生产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家具,为什么用注册资金来排斥我们参加投标呢?此案例对采购方的要求和供应商的质疑可能是目前招标机构普遍遇到而又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参照解决的问题。我们现在的做法一般是招标项目的预算金额要与注册资金大致相当,不能悬殊过大。  二是按照某个供应商量身定做资质要求  政府采购包罗万象,涉及采购领域太广,要求采购人依据采购项目都能合理提出对投标人资格和条件的要求是不现实的。所以,大多数采购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投标条件都是帮助他们设计采购项目技术参数的供应商所指定。自然,这就产生了为供应商自己量身定做的前提条件。  三是制造商授权问题  在计算机相关产品政府采购资格和条件中,对产品提出必须具有“制造商授权”的要求。采购人对授权的理由是要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看似很有道理,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要求授权会造成制造商或代理商操纵投标和投标价格,按照财政部38号文件《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中规定“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的精神,制造商就可以决定给某个代理授权,而这个代理商就可以决定投标价格,而不是通过市场竞争产生一个合理的价格。  四是把业绩作为招标资格和条件的合法性  《政府采购法》第23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笔者个人认为,此条要求供应商提供业绩不应视为是对投标资格的规定,而应该将业绩情况作为综合评分的要素。但是现在部分采购人将业绩要求作为投标资格,并且业绩要求颇高,例如:在2008年广电中心灯光招标公告资格中列出“2008年6月以来独立完成500万以上的广电工程系统项目”等实际上这种要求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不能说没有做过类似项目或虽然做过但个数不够的或者做过200万工程的就被排斥在本次招标之外,否则工商部门就不用再审批新成立的企业了。  五是无法定性的招标资格  某电梯招标公告对资格供应商的要求:(1)国际知名品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2)所投产品在国内销售不得少于16年(3)近3年内,所投产品在**市不少于300台的电梯销售成功案例。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一点要求“国际知名品牌”无法定性,什么是国际知名品牌?有什么国家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率的证书?这些都无法确定。第二和第三点看起来也都是为某一供应商量身定制的。  六是资格条件过高  例1: 广电中心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演播室灯光系统预算金额387万元,部分资格要求如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且同时具有钢结构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原件及复印件)。  例2:国土智能化项目资格要求,浙江省内同时具备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建筑智能化工程甲级资质。  以上项目按照规定三级以上企业即可承建,为什么要一级的资质,并且还要具备钢结构二级以上资质,试想这样的企业能有几家。同样的道理浙江省内同时具备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一级和建筑智能化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的条件规定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和倾向性。  建议: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制定一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要求管理暂行办法(或规定)”。对可以根据财政预算金额的大小、工商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项目的特殊性和各地区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不同的标准;对工程类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发资质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执行,对系统集成、网络工程按信息产业部所发资质和规定的经营范围执行;服务类也按国家相关部委所发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就按工商行政部门规定的经营范围执行。  重点审查货物招标技术参数 严把技术参数审核关  目前,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一般是由采购人提供设备的规格、技术参数。由于采购人一般都缺乏专门的技术人才,会委托一些供应商来制作技术需求,而某些供应商在制作过程中就会对自己销售的设备有倾向性;有的采购人提供的技术要求与规格是照抄说明说;有的直接提出要某某厂家、某某品牌、某某型号的设备;有的个别或部分参数反映指标过高或过低,有的甚至是凭空想象,提出一些与预采购的设备档次相差甚远的功能要求,使投标方无法按照标书提供相应的设备。  笔者认为,采购人在编制技术规格时,应该综合同档次各厂商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适当拔高,不可转指,否则就会失去公平性和广泛性。制定技术参数也不应造成对有资格投标供应商的歧视。标书要求的技术参数是一个数值范围,不是一个具体的数据。可采用“大于等于”或“在某某幅度内”这一类措辞。比如中心采购的学校计算机项目:规定CPU、硬盘、内存等的最低要求,要保证大多数品牌电脑可以达到以上要求。笔者认为,避免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倾向性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论证需求,规范格式,在技术参数中,规定不得有倾向性条款,不得过多设置“*”的强制性条款和对非实质性条款设置“*”,个别个性化的指标要求不能作为实质性条款。比如,我们买一部手机,你可以要求手机必须能通话、必须能发短信和屏幕尺寸大小并将其设置为实质性条款,但我们不能将手机重量必须小于100克等作为强制性条款。可以组织专家对大型项目或技术复杂项目的需求进行论证,如果有特殊要求,须书面承诺至少要有三家以上的潜在供应商满足技术需求。同时我们也可以组织有潜在供应商参加的招标文件现场意见征求会,由于潜在供应商比较熟悉投标各产品的技术参数,尤其关心自身投标产品的技术要求是否满足其技术要求。因而能快速准确地找出技术参数的倾向性条款。  积极调研,掌握信息。市场信息包括设备技术信息和营销商务信息。采购人员应该充分了解国内外相关设备,特别是预采购设备的发展动向,档次分类、功能。对供应商环境、企业销售渠道与方式的掌握有利于让标书制作者对采购人的技术需求做出客观的评价。另外,对政策法规的准确理解与执行,有利于标书制作者剔除歧视性条款。  分分计较 严把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设置关  评分标准是衡量和评判供应商产品和服务综合品质的直接依据,是采购文件的灵魂。可以说,评分标准的设置直接影响着招标、投标、评标各环节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和效益。作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专业部门,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对评分标准的研究和探讨,提高评分标准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断提高集中采购的质量和水平。评分标准制定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针对性:评分标准设置不能凭空想象,一定要紧扣标书内容,标书中未做要求的事项不能作为评分内容的关键成分。招标文件必须对项目技术要求、资质保障、相应程度与具体内容、经营业绩年份、技术人员配备标准、售后服务具体条款等方面做出详尽的说明,体现出可操作性,让所有的信息在一个平台上充分展示出来,尽量减少歧视性、模糊性的内容。标书与评分办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应该相互促进,共同完善。  二是必须性:招标文件设置评分因素应该是必须的,不能是可有可无的,如果不设置相应的分值,可能会对项目的实施和货物的质量带来不良的影响,所以他的设置就是必须的。如果是可有可无的,就没有在标书中体现的必要。国土智能采购项目:获得浙江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型企业证书的得4分。是否科技型企业对项目实施的好坏没有什么必然的影响,他的设置是可有可无的,同时考虑到通过该认定的企业不是很多,因此我们最终删除了该评分因素。  三是直接性:招标文件设置评分因素应该是和货物或服务的实施好坏影响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比如标书的制作精美与否等,这些分值设置应尽可能小,甚至不设置。  四是大众性:是指完成一类项目一般企业都拥有的资质证书、荣誉、认证等。如行政中心智能化项目,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技术与软件专业系统分析(高级)资格证书,且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资格证书的得3分。大部分企业不具备以上两项高级职称,但单项或中级的职称比较普遍,承担几百万的工程也不是什么大问题。因而设置中级以上或者单项具有以上高级职称之一的适当加分比较合适。  五是合法性:合法性是评分标准设置的最基本要求,所设置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比如某省内业绩、某省工商部门认定、钱江杯等明显是与《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相违背的,应该坚决纠正。  六是政策性:评标标准要体现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对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型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国货等要体现优先的采购政策,采购人要用好自由裁量权,在价格分值中充分体现出来,在评分因素中对这类产品合理设置分值并给予加分,给这类企业优先待遇。财政部门要发挥监管作用,督促采购人采购这些产品,“爱我国货,扬我国威”,将采购合同优先授予这些企业,以促进国内企业的发展。  笔者认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是招投标工作的生命,只有把握以上招标文件制作三关,才能真正选择出性价比较高的供应商,从而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益,提升政府公信力。(作者单位:浙江省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转发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了解采购,以下服务号也很值得关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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