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的账户会由哪个单位法院查封银行账户程序

可否查封社保账户_百度知道最高法院、财政部: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查封冻结财政部门银行账户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法院、财政部: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查封冻结财政部门银行账户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办公厅关于人民法院查封财政部门银行账户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本文由[保全与执行]重新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财办法[2002]44号江苏省财政厅:你厅《关于人民法院查封财政部门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请示》(苏财法[2002]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人民法院因经济、民事纠纷案件查封财政账户、划转财政资金的情况,在全国不少地方都有不同程度的发生。对此,我部曾书面提请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司法解释,但由于情况较为复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回复我部。我们准备对各地发生的类似问题进一步加以综合研究,再次提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规定。200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注释[2001]8号),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款、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199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河南省西华县艾岗粮管所申请执行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政府、西平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一案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1993]经他3号),规定了法院根据生效的判决依法执行时,不能划拨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你们所请示的问题,如果属于上述情况,可以按照法释[2001]8号、[1993]经他3号的规定与人民法院交涉;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则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正式答复意见后再予明确。此复。附件:1、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8号2、最高人民法院[1993]经他3号2002年10月31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23日起施行。2001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8号为依法准确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的企业所发生的债务纠纷案件和破产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一、移交、撤销、脱钩企业债务纠纷的处理第一条&&&&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和党政机关开办的企业(以下简称被开办企业)具备法人条件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条&&&&被开办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虽然实际投入的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但已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数额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开办单位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资金与注册资金的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条&&&&被开办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投入的资金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数额的,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单位承担。第四条&&&&开办单位向被开办企业收取资金或实物的,应当在所收取的资金和实物的范围内对其开办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开办单位抽逃、转移资金或者隐慝财产以逃避被开办企业债务的,应当将所抽逃、转移的资金或者隐慝的财产退回,用以清偿被开办企业的债务。第六条&&&&开办单位为被开办企业的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应当在其承诺担保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第七条&&&&开办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被开办企业撤销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证明文件,自愿对被开办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承诺在其接受财产范围内对被开办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军队开办的企业无偿移交地方的,应当由接受单位承担开办单位的民事责任。第九条&&&&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办企业的,作为共同诉论人,并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或者盈余分配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条&&&&开办单位已经在被开办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视为开办单位的注册资金已经足额到位,不再继续承担注册资金不实的责任。二、移交、撤销、脱钩企业破产案件的处理第十一条&&&&被开办企业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不论开办单位的注册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人民法院均应当受理。第十二条&&&&被开办企业被宣告破产的,开办单位对其没有投足的注册资金、收取的资金和实物、转移的资金或者隐慝的财产,都应当由清算组负责收回。第十三条&&&&被开办企业向社会或者向企业内部职工集资未清偿的,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试行)》第三十七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清偿。第十四条&&&&移交、撤销、税钩的企业的开办单位和移交后接受单位,都应当作为破产清算组成员,参加破产清算工作。三、财产保全和执行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四、适用范围第十七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此次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与党政机关脱钩的企业所发生的债务纠纷案件和破产案件。附件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西华县艾岗粮管所申请执行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政府、西平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一案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1993]经他3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如何执行西平县人民政府财产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文件规定,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应主要用于社会公益,由地方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专项安排,专项使用。法院根据生效的判决依法执行时,不能划拨该项资金,应划拨县政府机关的预算外资金。至于本案西平县人民政府是否应当西平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也应慎重研究,请再酌。此复1993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专注“保全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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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最新馆藏地区“钱袋子”被查封 贵州铜仁遭遇财政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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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钱袋子”被查封 贵州铜仁遭遇财政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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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十余份生效判决,各路债权人和法官纷至沓来。连本带息金额达一两亿元的债务,压得贵州铜仁地区财政局喘不上气。
  铜仁地区遭遇的政府债务难题已非个别现象。一些地方政府债台高筑,严重影响当地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一些政策和措施难以贯彻执行,一些正常工作无法开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位专家指出,目前中国一些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已成为威胁中国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头号“杀手”,如何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
  过去几年,在贵州省铜仁地区,“财政危机”的幽灵,压得当地的相关政府官员心力交瘁。“王局(长)点子(运气)过低,上任没多久就遇到了这样的事。又不是他惹下的。”将厚厚一叠法律文书搁在办公桌上,周一村连连摇头。
  周一村,铜仁地区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地区财政局聘请的法律顾问。他说的“王局”,是地区财政局局长王瑰。他说的“事”,是指不断有全国各地法院的法官找上门来,想把王瑰手中掌控的不多的财政资金掏出去,偿还旧债。
  佳木斯法院的封条贴到了铜仁地区财政局财务室。
  作为全地区的“钱袋子”,有关财政局的议论在当地炸开了锅
  今年5月下旬,由东北向西南,斜穿中国数千公里的“对角线”,来自遥远的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院的几名法官,走进了铜仁地区财政局那栋条件简陋的办公楼。他们为执行佳木斯中院日作出的一份生效判决而来。
  2000年,中国农业银行佳木斯分行宏源办事处以铜仁国债服务部为第一被告、铜仁地区财政局为第二被告,向佳木斯中院提起诉讼,称:1995年5月,原告与铜仁国债服务部在武汉签订《有价证券回购交易成交合同》,约定,原告在当年5月15日前将购券款2000万元汇出,对方于日上午9时将回购券款2516万元汇回原告账户。但是,对方迄今未归还该款。鉴于铜仁国债服务部系铜仁地区财政局批准成立,不是独立法人,不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地区财政局承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购券款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随后,铜仁国债服务部作出“答辩”称:该部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的席位,是由湖北省军区企业管理局及湖北红莲湖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运作,且其与湖北省军区企管局的协议约定只能在场内进行交易,按国家对证券交易的规定也只能在场内进行,原告所述交易违反了规定,应由实际办理交易的红莲湖房地产公司承担责任。同时,红莲湖公司已归还原告1000万元款项;该部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依法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关责任与地区财政局无关。
  铜仁地区财政局没有答辩。
  在两被告经传唤未到庭的情况下,佳木斯中院作出判决:原黑龙江农垦信托驻武汉办事处(撤销后债权债务由原告承接)与铜仁国债服务部签订的合同,超出国家相关规定,属无效合同,铜仁国债服务部应给付原告回购款及逾期滞纳金3000万余元。国债服务部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因此,铜仁地区财政局是本案的资格合适的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被告在规定时限内未提起上诉,并未主动执行生效判决,佳木斯中院遂“劳师袭远”,到铜仁强制执行。
  一度,铜仁地区财政局财务室遭到查封。“就连局里职工集资建房的3亩多土地,也被查封了。据说正在评估,准备拍卖。”财政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说。“他们还到铜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查封地区财政局账户……”铜仁地区行署的一份材料这样表述。
  作为全地区的“钱袋子”,人们对铜仁地区财政局的命运议论纷纷,一时间在人口不到20万元的铜仁市区炸开了锅。此前,贵州省仅发生过乡镇一级政府部门被法院查封的事。地区财政局被查封,成为街谈巷议的话题,震荡余波至今未息。
  财政局一位人士讲述了“惊险”一幕:“局里仅有的一辆‘帕萨特’轿车到机场送人,被法官跟踪上了,要抢钥匙。最后是周围的老百姓以为有人在抢劫,围上来,方才作罢。”
  “他们动不动就说要拘留人。查扣物件时都没让我们在场,一本固定资产账本现在还没找到。”财政局一位财务人员补充说。
  双方的“斗智斗勇”似乎自始至终都在进行着。“由于未让法官复印财政局职工集资建房土地的有关材料,我被他们双手反扭,从局办公室一直被扭到科办公室,要求我开门。他们自己翻查档案,那块土地的批文此后就不见了。”铜仁地区国土局地籍管理科负责人说。
  “那段时间,如何保护王局(长)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毕竟,拒绝生效判决的执行,法院可以拘留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铜仁地区行署一位官员私下说,“一旦保护不好,王局(长)的人身安全受到影响,政府的威信何在?你说他是英雄还是什么好呢?他又不是个人违法乱纪了。”
  尽管如此,佳木斯法官们的远征看上去效果有限。
  大约一周后,他们返回佳木斯,铜仁的一切又恢复正常。
  最新的消息说,铜仁国债服务部向佳木斯中院提起了中止执行的申请,佳木斯方面裁定予以驳回。
  事情还远远没有结束。
  十余份生效判决,债权人来自五湖四海,连本带息金额达一两亿元的债务,压得铜仁地区财政局喘不上气
  事情不会就此结束,不仅是因为佳木斯的判决,更因为在这份判决之外,出于相同的案由,至少还有十余份生效判决,沉重地压在铜仁地区财政局身上。
  周一村开出的一份单子显示,这些诉讼的原告来自“五湖四海”,判决年份可以追溯到8年以前。
  还不止以上所列各项。
  “铜仁国债服务部被要求偿还的本金累计达8893万元,加上利息等约一两亿元,本来就已十分脆弱的地区财政如何承受得起?”周一村说。
  “铜仁地区是老、少、边、山、穷地区,经济基础十分薄弱。2003年地方财政收入才5.2亿元,而地方财政支出高达20.7亿元,财政供养人数12万人,连发工资都靠国家大量补贴和财政转移支付才能勉强维持。外地法院的强制执行,将严重影响铜仁地区政府职能的履行及社会的稳定。”铜仁地区向国家有关方面递交的一份反映材料如是陈述。
  铜仁地区财政局有关人士透露,前述将财政局列为被告的案件,局里都无人出庭,最终遭致缺席判决,个中重要原因,就是“打官司的差旅费也支付不起”。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铜仁国债服务部完全是具有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独立法人。铜仁地区财政局被牵扯进去,没道理。”周一村认为。他概算,所有官司打下来,没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肯定不行。“如果当初出庭应诉了,结果应该不会这样糟糕。”他说。
  正是由于“不用法律武器吃了亏”,佳木斯的法官离去后,铜仁地区财政局下决心延聘周一村担任法律顾问。
  系列诉讼源头还有被告,铜仁国债服务部7年没要回一分钱,解不开的连环“执行难”
  其实,在佳木斯的法官抵达铜仁之前,其他各路债权人和法官已经纷至沓来。“但他们了解到我们的实际困难后,都比较通情达理,持协商的态度。佳木斯的情况特殊一些。”铜仁地区财政局有关人士用“闹得铜仁鸡犬不宁”来形容这种“特殊”,“执法也应该文明嘛!”他说。
  铜仁地区行署一位官员抱怨:“其实,我们也是受害者,甚至是最大的受害者。我们不是拒绝执行,关键在于,我们首先要在真正的加害者那里有个执行的结果。好比‘连环套’,上游的‘执行难’不解决,下游的‘执行难’就解决不了。”
  作为所有一系列诉讼的“源头”,这位官员所称的“受害”情节,见于1997年铜仁国债服务部向铜仁地区中院递交的一份诉状。该诉状称:
  1995年3月,被告湖北省军区企业管理局以其盖有公章的两封函件介绍冯某、吴某到原告处,洽谈做国债交易业务。二人称企管局有4亿多元资产,是一家很有实力的部队企业。随后,原告负责人钱某应邀前往武汉考察。
  不久,原告、被告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由原告提供业务章一枚,委托被告进行国债交易,代表被告签字的是李某。随即,被告经过多方策划,以不具备入会条件的原告的名义,获取武汉证券交易中心正式会员资格及655号席位。
  此后,原告派员到武汉才了解到,被告将席位交给了李某任法定代表人的第三人―――湖北红莲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作。第三人利用席位拆借资金1.03亿元,挪用于房地产开发。当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清偿债务时,被告法定代表人以此事是前任法定代表人个人所为,一推了之。被告与原告合作是假,共同与第三人利用原告名义套用资金是真,其行为属欺诈。
  日,铜仁地区中院作出判决,认定:655号席位所拆借资金尚有8893万元未归还给被拆借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协议书》无效,上述所拆借资金本金及利息,由被告偿付给原告,再由原告偿付给本案以外的被拆借人。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湖北省军区企管局及红莲湖公司未就判决提起上诉。
  “遗憾的是,一晃7年多过去了,我们先后10多次前往武汉执行此案,都被对方以军产不能执行、经费困难、企管局已撤销、同样上了红莲湖公司的当等理由推托、拖延,迄今没能执行回来一分钱。”铜仁地区中院执行局一位法官说。
  “我亲眼见到的佳木斯法官的执法程序,应该是合法的。”与“大众说法”不同,该院另一位法官对佳木斯法官远征铜仁强制执行的一些做法,道出了一句“同病相怜”的评价。
  “为服从大局,2001年3月,在全国‘清欠办’、财政部督促下,地区财政局向财政部借款清偿655号席位部分债务。从今年起,这笔钱按要求要由地区财政分3年扣还财政部。这无疑会进一步增加地方财力的紧张度。”铜仁地区财政局有关人士说。
  面对“655号席位案”造成的越来越严重的“内外交困”,近年,铜仁地区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了不厌其烦的反映,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及机构帮助尽快落实日判决的执行,以早日解开“执行难”的“连环套”,避免地区财政陷于尴尬境地。
  “请求”两个字,在反映材料中比比皆是。然而,到目前,这些反映与呼吁并没收到实际效果。
  “迫不得已,我们将采取在武汉市公开张贴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悬赏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公告’、‘限制被执行人负责人高消费公告’等法律允许的一切必要措施推动执行。”铜仁地区中院有关法官透露。
  “行骗者常常是利用了我们信息闭塞,又急于发展、发财的心理。”反思过去,中共铜仁地委一位官员承认。
  据透露,铜仁地区“655号席位案”的相关责任人,受到了免职处理。
编辑:值班帐号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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