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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仁县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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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社局办公室(电话:8222536)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电话:8222239)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电话:8222133)劳动关系科(电话:8222260)调解仲裁管理科(电话:8222376)工资福利科(电话:8222396)养老保险科(电话:8222206)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电话:822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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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临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b《老年优待证》办理条件及程序?   (1)条件:户口在抚州市,年满60岁以上的老年人。(60-69办理绿色证件,70以上办理红色证件);   (2)程序:持身份证原件、本人免冠一寸照片1张、人民币5元,抚州市的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各县区的到各县(区)民政局办理。8月14日,记从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获悉,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文件规定,从即日起,全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可以互转,并规定,为参保者办理养老保险转移需在“三个15日”办理完毕。   养老保险科负责人告诉记者,此前,抚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由于没有衔接办法,农民工如果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够15年,很可能钱就白缴了。此次《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出台后,广大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进退自由”,进,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退,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兜底”。   另据了解从市人社局获悉,日前我市明确了各县(区)2014年度企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以此作为处理有关养老保险事项的依据。全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基本养老金1535元,各县(区)最高的是乐安县的1561元,最低的是南丰县的1414元。   从2005年起,我市已连续十一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今年是历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增量较大的一次。截至8月底,全市城镇职工参保人数达56.53万人,比2010年底增加15.86万人。为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完善“养老金直发”工作,我市基本做到新增退休人员自主选择银行开设养老金存折,全面实现养老金直发。   养老保险是否交满了15年是不是可以不交?   答:不能。在线咨询:http://www.10zk.com/news/list_112_1.html 在线查询:http://www.fzr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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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临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b崇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公室地址位于著名的“中国才都”,素有江右古郡、才子之乡、文化之邦等美誉的抚州市,抚州 县府西路12号,我单位主要提供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相关产品联系方式单位地址:抚州 县府西路12号 - 固定电话:(0794)局长:沈水平手机号码:未提供邮政编码:344200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法人名称:崇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主要经营产品:养老 , 失业 , 工伤 , 生育 , 医疗等社会保险 经营状态:在业所属分类:所属城市:
人气值:655次顺企编码:3593419 黄先生 在 15:48:13.000 发表的其他问题 :我是崇仁户籍有缴纳城镇医疗保险,在外地因为意外受伤住院,想了解一下医药费报销的比例是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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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11 &匿名提问
兴府办字[2007]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  现将《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一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赣市府办发[2007]40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根据《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07]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和学生、少年儿童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自愿参加,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门诊费用适当补偿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一政策、逐步到位与市级统筹、分级实施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各类医疗保障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分级实施。目前暂以市本级、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分级管理,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市医疗保险局负责经办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参保方式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筹集。具体筹资标准为:各类在校学生、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人”)每人每年150元。   第六条  按照“困难居民重点补助、一般居民激励补助”的原则,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实行财政补助。   (一)低保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财政部门按缴费标准全额补助;   (二)未享受城镇低保的未成年人由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成年人由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个人应缴费用后,方能享受财政补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财政补助资金根据赣府厅发[2007]31号文件规定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按7:1:2(其中:国定贫困县按8:0:2)的比例负担。    第八条  财政补助资金以外的其余保险费由个人缴纳,个人应缴部分按以下方式缴纳:    (一)各类在校学生,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征缴或委托劳动保障事务所代为收缴,并缴入当地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二)其他城镇居民,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缴纳,并由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上解至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征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镇居民,应在本办法颁布后的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一次性缴纳个人应缴部分。以后每年的2月28日之前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全年个人应缴的费用。第三章  基金的构成及待遇补偿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门诊家庭补偿金、风险基金和统筹基金组成。   (一)门诊家庭补偿金。按筹资标准的15%建立门诊家庭补偿金,门诊家庭补偿金的本金和利息归家庭成员共同所有,不计征税费,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但不得充抵下一年度参保缴费,也不得返还现金。   (二)风险基金。由市、县(市、区)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筹资总额的3%逐年提取,逐年积累,达到基金总额的10%时不再提取。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当年统筹地区统筹基金超支部分。   (三)统筹基金。由各级财政对参保城镇居民的全部补助资金和城镇居民个人缴纳资金扣除划入门诊家庭补偿金和风险基金后的其余部分构成。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城镇居民符合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和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   第十一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门诊或住院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药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门诊补偿。门诊医药费用由门诊家庭补偿金支付,门诊家庭补偿金不足支付时现金支付。   (二)住院补偿。对年度内住院医药费用设定不同的补偿起付标准。成年人在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50元、350元和55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80%,第三次及以上的住院起付标准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60%。未成年人起付标准统一规定为3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药费用按分段累进方式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成年人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20000元,未成年人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30000元。   (三)特殊病种费用补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糖尿病、尿毒症血液透析、脑血管意外后长期卧床、癌症放化疗、原发性高血压病2至3期、冠心病心肌梗塞后、帕金森氏病、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用抗排斥反应用药等特殊病种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实行年度最高限额管理,并按以下标准补偿:      (四)风险补偿。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事故死亡的,原则上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0000元,死亡补偿金由法定受益人领取。未成年人在校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原则上由自己承担的门诊、住院医药费用,按本条第(二)款规定住院医药费补偿比例给予补偿,年度最高累计补偿限额为3000元。第十二条  江西省尚未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之前,暂按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执行,儿童用药目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以下情况发生的医药费用,统筹基金不予补偿。   (一)“三个目录”范围以外的医药费用;   (二)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药费用;   (三)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到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药费用;   (四)交通事故、服毒自杀、自残自伤、酗酒、打架斗殴、犯罪行为等所导致的医药费用;   (五)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医药费用。   第十四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未能按时足额缴费的,自欠费之日起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门诊家庭补偿金、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医药费用,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个人承担。再次缴费时应当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全额保险费用,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征收滞纳金。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的计算机网络管理,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IC卡、医疗保险证、病历本。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需要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备案。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赣州市中心城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市医疗保险局负责赣州市中心城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参保居民年度内可在居住地就近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首先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突发疾病抢救除外)。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应经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意,逐级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病情相对稳定后,也可转到下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对尚未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地区,参保居民可选择街道办事处的地段医院或所在的乡镇卫生院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第五章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由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具体结算方式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金的运行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管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商市财政部门调整个人缴费和医药费用补偿标准。因重大疫情、灾情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解决。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市、县(市、区)财政要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经费,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网络扩容升级和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机制及激励机制。工作经费、运行维护经费和激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年度内不可变更参保险种与定点医疗机构。年度中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也应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全年个人应缴费用。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编制部门要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提供机构和人员编制保障;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基金的监管工作;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卫生部门要合理布局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民政部门协助做好城镇低保对象参保工作和资金补助工作;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医疗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宣传,协助做好参保登记、缴费工作;公安部门要配合开展城镇居民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统一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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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坤一,字岘庄,湖南新宁人。廪生。咸丰五年,领团练从官军克茶陵、郴州、桂阳、宜章,叙功以教谕即选。六年,骆秉章遣刘长佑率师援江西,坤一为长佑族叔而年少,师事之,从军中自领一营。长佑既克萍乡,令进战芦溪、宣风镇,连破贼,逼袁州,招降贼目李能通。於是降者相继,守城贼何益发夜启西门,坤一先入,复袁州。累擢直隶州知州,赐花翎。
  《清史稿·刘坤一传》:   刘坤一,字岘庄,湖南新宁人。廪生。咸丰五年,领团练从官军克茶陵、郴州、桂阳、宜章,叙功以教谕即选。六年,骆秉章遣刘长佑率师援江西,坤一为长佑族叔而年少,师事之,从军中自领一营。长佑既克萍乡,令进战芦溪、宣风镇,连破贼,逼袁州,招降贼目李能通。於是降者相继,守城贼何益发夜启西门,坤一先入,复袁州。累擢直隶州知州,赐花翎。   七年,克临江,擢知府。八年,长佑以病归,坤一代将其军。偕萧启江渡赣江规抚州,克崇仁。启江在上顿渡为贼所困,往援,大破贼,遂复抚州,连克建昌,擢道员。九年,石达开犯湖南,坤一回援,解永州、新宁之围,加盐运使衔。贼窜广西,从刘长佑追蹑,复柳州。长佑擢抚广西,令坤一驻柳州清馀匪,悉平之,加布政使衔。进攻浔州,十一年七月,拔其城,以按察使记名。石达开回趋川、楚,坤一扼之融县,掩击败之,贼溃走入黔,授广东按察使。   同治元年,迁广西布政使。刘长佑赴两广总督任,命坤一接统其军,赴浔州进剿。贵县匪首黄鼎凤,在诸匪中最狡悍,屡议剿抚,不能下。二年,坤一破之於登龙桥,遂驻守之。鼎凤老巢曰平天寨,倚山险树重栅,守以巨砲,覃墟相距十馀里,为犄角。坤一阳议抚,撤军回贵县,潜师夜袭覃墟,遂围平天寨,复横州,鼎凤势蹙。三年四月,擒鼎凤及其党诛之。浔州平,赐号硕勇巴图鲁。四年,剿平思恩、南宁土匪,复永淳,擢江西巡抚。令席宝田、黄少春会剿粤匪馀党於闽边,五年,聚歼於广东嘉应州,加头品顶戴。军事既定,坤一治尚安静,因整顿丁漕,不便於绅户。十一年,左都御史胡家玉疏劾之,坤一奏家玉积欠漕粮,又屡贻书干预地方事。诏两斥之,家玉获谴,坤一亦坐先不上闻,部议降三级调用,加恩改革职留任,降三品顶戴。寻复之,命署两江总督。   光绪元年,擢两广总督。广东号为富穰,库储实空,出入不能相抵。议者请加盐釐及洋药税,坤一以加盐釐则官引愈滞,但严缉私贩,以暢销路;又援成案,筹款收买馀盐,发商交运,官民交便。药釐抽收,各地轻重不同,改归一律,无加税之名,岁增钜万。吏治重在久任,令实缺各归本任,不轻更调。禁赌以绝盗源,水陆缉捕各营,分定地段以专责成,盗发辄获。   二年,调授两江总督。六年,俄罗斯以交还伊犁,藉端要挟。诏筹防务,坤一上疏,略谓:“东三省无久经战阵之宿将劲旅,急宜绸缪。西北既戒严,东南不可复生波折。日本、琉球之事宜早结束,勿使与俄人合以谋我。英、德诸国与俄猜忌日深,应如何结为声援,以伺俄人之后。凡此皆赖庙谟广运,神而明之。”九年,法越构衅,边事戒严。坤一疏:“请由广东、广西遴派明幹大员统劲旅出关,驻扎谅山等处,以助剿土匪为名,密与越南共筹防御。并令越南招太原、宣光黑旗贼众,免为法人诱用。云南据险设奇,以资犄角。法人知我有备,其谋自沮。云南方拟加重越南货税,决不可行。重税能施之越人,不能施之法人。越人倘因此转嗾法人入滇通商,得以依讬假冒,如沿海奸商故智,不可不虑。越南如果与法别立新约,中国纵不能禁,亦应使其慎重;或即指示机宜,免致再误。越南积弱,若不早为扶持,覆亡立待。滇、粤籓篱尽失,逼处堪虞。与其补救於后,曷若慎防於先。此不可不明目张胆以提挈者也。”疏入,多被采纳。   十二年,丁继母忧。十六年,仍授两江总督。十七年,命帮办海军事务。二十年,皇太后万寿,赐双眼花翎。日本犯辽东,九连城、凤凰城、金州、旅顺悉陷,北洋海陆军皆失利。召坤一至京,命为钦差大臣,督关内外防剿诸军。坤一谓兵未集,械未备,不能轻试,诏促之出关。时已遣使议和,坤一以两宫意见未洽为忧,濒行,语师傅翁同龢曰:“公调和之责,比余军事为重也。”二十一年春,前敌宋庆、吴大澂等复屡败,新募诸军实不能任战,日本议和要挟弥甚,下坤一与直隶总督王文韶决和战之策。坤一以身任军事,仍主战而不坚执。未几和议成,回任。坤一素多病,卧治江南,事持大体。言者论其左右用事,诏诫其不可偏信,振刷精神,以任艰钜。坤一屡疏陈情乞退,不许。   二十五年,立溥俊为穆宗嗣子,朝野汹汹,谓将有废立事,坤一致书大学士荣禄曰:“君臣之分久定,中外之口宜防。坤一所以报国在此,所以报公亦在此。”二十六年,值德宗万寿,加太子太保。拳匪乱起,坤一偕李鸿章、张之洞创议,会东南疆吏与各国领事订约,互为保护,人心始定。车驾西幸,议者或请迁都西安,坤一复偕各督抚力陈其不可,籥请回銮。二十七年,偕张之洞会议请变法,以兴学为首务,中法之应整顿变通者十二事,西法之应兼采并用者十一事,联衔分三疏上之。诏下政务处议行,是为实行变法之始。洎回銮,施恩疆吏,加太子太保。   二十八年,卒,优诏赐恤。嘉其秉性公忠,才猷宏远,保障东南,厥功尤著,追封一等男爵,赠太傅,赐金治丧,命江宁将军致祭,特谥忠诚。祀贤良祠,原籍、立功省建专祠。赐其子能纪四品京堂,诸孙并予官。张之洞疏陈坤一居官廉静宽厚,不求赫赫之名,而身际艰危,维持大局,毅然担当,从不推诿,其忠定明决,能断大事,有古名臣风。世以所言为允。   论曰:……刘坤一起家军旅,谋国独见其大,晚年勋望,几轶同侪,房、杜谋断之功,不与褒、鄂并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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