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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前的财务梳理与规划
公司上市前的财务梳理与规划一、公司上市的财务条件(一)基本要求 1、公司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 制度的规定; 3、公司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 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 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项目(二)盈利能力的要求 1、利润 2、营收 3、成长性 (三)财务状况的要求财务状 况的要求 1、净资产 2、股本 3、未弥补亏损 4、无形资产比例 (四)现金流量的要求 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 超过 5000 万元 或者 三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 (五)财务风险的要求 1、不能持续盈利的风险 2、重大债务风险 3、或有财务风险或有财务风险 六种情形 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六种情形 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等重大或有事项 无要求 无要求 发行前股本总额≥3000 万元, 发行后 ≥5000 万元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 (扣除土地使用 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 没有相关规定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发行前净资产≥2000 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3000 万元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年连续盈利,三年净利润累计≥ 两年连续盈利两年净 一年盈利且净利润≥ 3000 万元 无要求 无要求 利润累计≥1000 万元 500 万元 无要求 利润持续增长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 5000 万元 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均不低于 30%主板(含中小板企业板块)创业板 标准一标准一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 诉讼以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 (六)说明: 1、净利润的计算: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不能持续盈利的风险 6 种情形 (1)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2) 公司的行业地位或公司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3)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5)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公司上市前财务方面的规划 公司改制上市是公司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复杂的大工程。改制上市是对 公司过去历史、现时状态、未来发展规划的一次全方位大梳理、大整顿,是以各 种法律、 规章为准绳,来衡量和推进公司做到在各个方面满足上市规范要求的一 个过程,而财务问题往往直接关系功败垂成。据统计,因财务问题而与上市仅一 步之隔的公司占大多数。上述公司上市的财务条件都是硬指标,也是最低要求, 是必须遵守的进而达到的要求。 首先需要通过三年左右的时间面对传统的“利润 市场”做好一系列积极有效的准备,制定可靠的公司发展战略,构建可行的商业 营运模式和赢利模式, 规范公司内部管理组织和流程体系,强化财务管控和会计 核算程序, 使公司的成长性和优势竞争力得以保证,并能预见和有效化解一系列 经营风险。 在以上措施和准备基本到位的前提下,正式为进军海内外资本市场打开通 路,使新一轮公司发展战略水到渠成! 这里就公司上市前涉及财务方面的问题进 行梳理与规划。 (一)上市前的准备工作 公司的改制上市首先必须遵循各种政策法规, 包括: 《公司法》 、 《证券法》 、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等。这些 法律法规对于公司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都做了市场准入规定, 主要包括公司的资 产规模、注册资本、连续盈利能力的证明、公司使用外部资金的能力说明以及发 行流通股票之后的股本结构区间等等。在这些问题中许多属于硬性规定,是公司 必须依靠自身的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达到的, 有些则是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要 求通过财务设计来解决的问题。 (二)改制上市的股本规模设计和股权结构安排 对一个拟上市公司股本规模设计及股权结构安排涉及到公司状况、行业特 点、上市条件、政府计划等诸多因素。如果简单的从财务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是 一个筹资风险与收益之间的权衡。如果从长远发展来看,股权结构的稳定程度、 股权结构的集中与分散程度、 控股权的归属及其变动决定了公司经营策略的连续 性、盈利能力的保障程度以及产业转型的可能性。所以,股本规模设计及股权结 构安排时,应注意几个问题:如何确定合适的股本规模;股权性质设计问题;充 分考虑主发起人的控股地位;合理安排股权结构并符合相关法律政策的要求。 1、总股本设计要点 无论是组建―个新的股份公司,还是把原有公司改组为股份公司,都需要初 步确定―个目标股本总额。 合适的股本规模保证了公司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同时 也为公司不断发展提供了空间,过大或过小的股本规模对公司发展都是不利的。 所以设计股本时应考虑:(1)满足法律对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总额的下限要求。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其股本总额不 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2)股本收益率,即每股的税后利润,这直接关系到发 行价和二级市场股价走势;既不能过大(影响每股的收益)又不能过小(影响股 本扩张能力); (3)净资产收益率,法律要求不能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4) 社会公众股规模的限制。 法律规定发行后总股本低于 4 亿股的,公众股在总股本 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 25%;达到或超过 4 亿股的,不得低于 15%。 2、股权设置。 公司在确定总股本的过程中,要同时兼顾考虑股份比例的设计工作。发起股 东应合理的设计不同性质股份所占的比例以及不同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要对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 首先要对以下几种不同投资主体形成的股份进行 界定。(1)法人股:指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 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 形成的股份或者原集集体企业的资产重估折算成的股份。(2)个人股:指社会 个人或本公司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内部职工股,即募 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的股份,属于个人股范畴,但现 在已经禁止发行(目前,职工持股会及信托持股均不允许,股权激励设计的员工 持股会要在改制前解决)。社会公众股,即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 股份,其投资对象目前政府尚无明确规定,实践表明,社会个人、企业法人及部 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投资社会公众股。 (3)外资股:指外国和我国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投资者以购买人民币特种股票形式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但我 国政府规定,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暂不得买卖人民币股票 (指 A 种股票)。 3、股权结构(架构一个符合现代化企业管理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前 提就是股权结构问题)。股权结构,就是不同性质的股权在股本总量中所占的比 重,以及股权的集中、分散程度。 (1)绝对控投。即当一个发起股东持有公司总股本 51%以上的股份时,该 股东就实现了对这家公司的绝对控制。这种股权结构的益处在于,发起股东在股 份公司的整个经营过程中处于垄断控制地位, 其决策可以不受任何其他股东的影 响。其弊端在于,发起股东所占比例过大,其他股份包括社会公众股所占比例就 相对较小, 作为上市公司的市场融资功能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并且控股比例越 大, 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就越差,关联交易和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就更易于发 生。 这种股权结构通常出现在国家进行控制和垄断的能源、 化工、 通信等行业中。 (2)相对控股,是指主要发起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大于其他任何单一股东所 持股份时,可称为相对控股。相对控股的持股比例通常在 30%~50%之间,这 种股权结构是目前上市公司较为普遍采取的一种方式。按规定,上市公司总股本 中将有 15~25%左右的股份是由社会公众购买,这部分股份所代表的表决权较 为分散, 对发起股东控制公司的运作基本不会造成影响。剩余的部分就成了发起 股东进行股权设计的主要内容。两种常见的相对控股股权设置方式有:A、主要 发起人持股比例在 30%~40%,其余部分由其他发起人尽量分解稀释,即增加 其他发人到 10~15 人,每人持股比例仅在 4%~3%左右。同时,在公司章程中 对发起人之间的股份转让进行严格限制, 这就可保证主要发起人在股份公司今后 的运作中处于主要控制地位。B、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在 26~30%,另一关联发 起人(指具有关联利益的合作伙伴企业)持股 25%~21%,两者的持股比例之和 在 51%以上。这种股权结构对于主要发起人来讲也是非常有利的,可在上市公 司中处于绝对控股地位。 (三)公司改制过程中相关财务会计问题 1、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应当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 这样业绩能够连续计算,而不能按照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否则,业绩不能 连续计算; 2、公司整体变更股份公司,在变更时不能增加新股东或原股东同时追加出 资。因整体变更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除国务院批准采取募集方式外,在 变更时不能增加新股东,但可在变更前进行增资或股权转让; 3、发起人股权出资问题 发起人股权出资及其条件:一是用以出资的股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及潜在纠 纷; 二是发起人之出资股权应当是可以控制的、且作为出资的股权所对应的业务 应与所组建公司的业务基本一致;三是应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新《公司注册资本 登记管理规定》 规定应当在出资时就办妥过户手续;四是发起人以其他有限责任 公司股权作为出资, 同时需要遵守公司法中关于转让股权的规定,如需要全体股 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五是一般应是控股股权。 4、财务重组行为及其他行为不能影响业绩连续计算,判断公司持续盈利的 前提条件: 一是主要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二是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三是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改变。 (四)公司盈利能力规划 能够持续盈利是公司发行上市的一项基本要求,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划公 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1、财务会计信息方面,盈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收入的结构组成及增减变动、 毛利率的构成及各期增减、 利润来源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等三个方面。如果原材料 价格对公司毛利率的影响太大, 公司要提出如何规避及提高议价能力的措施。否 则,即使 3 年期间内盈利能力达到上市的要求,申请上市时也会被否决; 2、公司自身经营方面,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内部因素――核心业务、 核心技术、主要产品以及其主要产品的用途和原料供应等方面; 3、公司经营所处环境方面,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外部因素――所处行 业环境、行业中所处地位、市场空间、公司的竞争特点及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 消费群体等方面; 4、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适应市场环境,是否具有可复制性,这些决定了企 业的扩张能力和快速成长的空间; 5、公司的盈利质量,包括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盈利是否主要依赖税收优惠、 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客户和供应商的集中度 如何, 是否对重大客户和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性。如果公司的经营成果存在严重 依赖税收优惠和客户过于集中,在申请上市时,也会被否决。 因此,为确保公司发行上市成功,要从上述 5 个方面来打造公司的持续盈利 能力。 (五)营收及成本费用规划 1、营业收入 营收是公司利润的重要来源,反映了公司创造利润和现金流量的能力。在主 板及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中,均有营业收入的指标要求。 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和收款方式。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判断公司能否确 认收入的一个核心原则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购货方, 这 就需要结合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以及收款方式进行确定,即营收的实现; 销售循环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流程是否规范,单据流、资金流、货物流是 否清晰可验证。这些是确认收入真实性、完整性的重要依据,也是上市审计中对 收入的关注重点; 销售合同的验收标准、付款条件、退货、后续服务及附加条款。同时还须关 注商品运输方式; 收入的完整性,即所有收入是否均开票入账,对大量现金收入的情况,是否 有专门内部控制进行管理; 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政策。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发生的现金折 扣, 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 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发生的商业折扣,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 商品收入金额;发生的销售折让,公司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关注销售的季节性,产品的销售区域和对象,公司的行业地位及竞争对手, 结合行业变化、新客户开发、新产品研发等情况,确定各期收入波动趋势是否与 行业淡旺季一致, 收入的变动与行业发展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市场同期的变 化情况; 公司的销售网络情况及主要经销商的资金实力, 所经销产品对外销售和回款 等情况,公司的营收与应收账款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增长关系。 2、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直接影响公司的毛利率和利润,影响公司的规范、合规性和盈利能 力。 一是成本核算方法是否规范,核算政策是否一致。拟改制上市的企业,往 往成本核算较为混乱。对历史遗留问题,一般可采取如下方法处理:对存货采用 实地盘点核实数量, 用最近购进存货的单价或市场价作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 包装物等的单价,参考企业的历史成本,结合技术人员的测算作为产成品、在产 品、半成品的估计单价。问题解决之后,应立即着手建立健全存货与成本内部控 制体系以及成本核算体系; 二是费用方面,公司的费用报销流程是否规范,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票 据取得是否合法, 有无税务风险。 对于一些长期挂账的费用及款项, 应逐一清理, 落实责任并进行账务处理; 三是对于成本费用的结构和趋势的波动,要有合理的解释; 四是在材料采购方面,原材料采购模式,供应商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是否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是否规范,采购发票是否规范。 (六)税收问题 税务问题是公司改制上市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在税务方面,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均规定: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一是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要合法合规; 二是税收优惠,是否合法性,是否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符,税收 优惠有没有正式的批准文件。要妥善保管税务当局及其他政府部门有关征、免、 减税文件及税务鉴证清单等正式书面文件。 对于税收优惠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 家规定不一致的情况, 一般采取的规范措施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出文确认拟上市 企业没有税务违法行为,且暂不征收少缴的税款,充分披露风险,由原股东承诺 承担有可能追缴的税款 ; 三是纳税申报是否及时,是否完整纳税,避税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因纳税问 题受到税收征管部门的处罚。 这里注意的是公司在日常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审签中, 报表应由相关责任 人自行或书面授权签字。 曾有企业在 IP0 申报中因比对纳税申报表法人代表签字 笔迹不一致且无书面授权资料而被否决的情况。 (七)资产质量问题 公司资产质量良好, 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是公司上市的一项要求。应注意以下 几个方面: 一是应收账款余额、账龄时长、同期收入相比增长是否过大。应收账款余额 过大,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例每年都在 40%以上,风险较大,则会导致被否 决; 二是存货余额是否过大、 是否有残次冷背、 周转率是否过低、 账实是否相符。 如果存货余额较高,占流动资产的比例较高,而且存货周转率呈现连年下降的趋 势, 随着公司应收账款和存货规模的不断增加, 流动资金短缺的风险进一步加大, 也会遭被否决。 三是是否存在停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产权证是否齐全,是否有闲置、残损 固定资产;四是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存在瑕疵,作价依据是否充分; 五是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的核算内容,这两个科目常被戏称为“垃圾桶” 和“聚宝盆”。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以下情况:关联方占用资金、变相的资金拆借、 隐性投资、 费用挂账、 或有损失、 误用会计科目。 其他应付款是否用于隐瞒收入, 低估利润; 六是财务性投资资产, 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占总资 产的比重,比重过高,表明公司现金充裕,上市融资的必要性不足。 (八)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反应了公司真实的盈利能力、偿债和支付能力,现金流量表提供了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无法提供的更加真实有用的财务信息,更为清晰地揭示了公 司资产的流动性和财务状况。 一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直接关系到收入的质量及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 要结合公司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模式, 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主营业务收入、 净利润进行比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要有合理解释。公司报 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不稳定, 连续两个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且持续 增大,公司现金流和业务的发展严重不匹配,就遭被否决; 二是投资、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与公司经营战略的关系。如公司投资和筹资活 动现金流量净额增加,表明公司实行的是扩张的战略,处于发展阶段。此时需要 注意偿债风险。 (九) 财务风险方面 在公司财务风险控制方面,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 法均作了禁止性规定, 包括: 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 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如果公司有上述之 情形的,须在改制前或上市发行前处理完毕。 (十)会计基础工作方面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公司上市的一条基本原则。 拟改制上市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由于存在融资、税务等多方面需求,普 遍存在几套账情况, 需要及时对其进行处理,将所有经济业务事项纳入统一的一 套报账体系内。 会计政策要保持一贯性, 会计估计要合理并不得随意变更。如不随意变更固 定资产折旧年限,不随意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不随意变更收入确认方法,不 随意变更存货成本结转方法。 (十一)独立性与关联交易 公司要上市, 其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管理结构,具有和直接面向市场 独立经营的能力,具体为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五大独立。尤其是业务独立方面,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核非常严格,要求报告 期内关联交易总体呈现下降的趋势。因此对关联交易要有完整业务流程的规范, 还要证明其必要性及公允性。财务独立是指:独立的财务部门;独立的做出财务决策;独立的核算体系;独立的银行账户;独立纳税。 关联交易方面:原则:尽量减少、依法规范。 关联交易往往与公司的独立性有关。如公司业务不独立或资产不完整,缺乏 直接面向市场独 立经营的能力,则关联交易不可避免。如果公司收入和利润对 关联方存在较大的依赖,则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令人怀疑。 规范关联交易方面: 一是制度规范:决策权限和程序、回避制度、独立董事监督; 二是定价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公允定价; 三是披露规范:按规定充分披露(经常性和偶发性;决策程序;独立董事的 意见)。新准则规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 交易。 (十二) 业绩连续计算问题 主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 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即使创业板也规定最近两年内上述内容没 有变化。 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的重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不 视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但需掌握规模和时机,不同规模的重组则有运行年 限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十三)内部控制问题 目前, 政府相关机构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越来越严格。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管理办 法均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值得一提的是 2010 年 4 月《企 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 号――组织架构》等 18 项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 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颁布,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在境内 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 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因此公司应按照 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严格执行。 以上根据公司上市的财务条件,从公司改制、财务运营过程等 13 个方面进行 了提纲式线条式梳理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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