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注销后,退休职工病故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该由谁来负责办理领取?

山东省国有企业职工非因死亡丧葬费及抚恤金待遇
山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抚恤金或救济费标准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鲁劳发[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
(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
&&&&1、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2)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3)兼有(1)、(2)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2、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3、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4、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
&&&&5、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6、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7、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8、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9、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7〕9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各地具体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遗属补助标准。
  三、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范围、资金列支渠道等问题,仍按鲁劳社[2003]3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补助标准
  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
  东营市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
  威海市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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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济阳县、商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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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市:寒亭区、坊子区、青州市、诸城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
  济宁市: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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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
  枣庄市: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
  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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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请问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死亡的丧葬费和补偿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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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标准及遗属困难补助。 一、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工作流程及完成时限 本单位:带工作人员《死者死亡证明》《**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申请》 人事局工资福利科:确定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 二、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政策规定 (一)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1、在职人员 (1)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发给的职务补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3)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2、离退休人员 (1)1993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a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b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c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2)1993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根据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性质及退休时间的具体情况,抚恤金基数应包括以下项目 a1985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按京国调(90)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91)74、号增加的工龄津贴,按京人退(1992)18号增加10%的离、退休费,按京国工改(94)4、5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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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按所在省规定发放。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企业退休职工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各地规定不同,且差异较大。涉及具体标准问题,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过,各地社会保险机构不会兰兰,会遵循政策规定办理的,退休职工死亡的,遗属持死亡证、火化证、代办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银行卡等资料直接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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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标准就不说了 上面的律师说的很清楚 计算方面要注意的就是 以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为基数 也就是除去津补贴之后剩下的部分。 根据深圳市社保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计发办法的通知》1、抚恤金:以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退休费)为基数,病故发20个月;因公死亡发40个月;烈士发80个月。(2)丧葬费: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6倍;因公死亡和离休人员发10倍。需提交的材料(1)《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一式三份;(2)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3)死者火化证明复印件(验原件);(4)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发放表复印件(验原件)。
2016年退休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发放标准是多少 丧葬费第37条 职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工伤保险条例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社保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出台 各地规定不一样的,只能以你所在地规定为准有些地方丧葬费是统一标准、固定金额。至于说抚恤金,按照当事人去世当月养老金20个月计算、10个月计算的地方都有建议上班时间拨打12333咨询当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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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发放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按规定有3个月的丧葬费和20个月抚恤金!
丧葬费的有关规定 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一般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这明显是一种财产损失,对此种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进行赔偿。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前,实际上还有一种赔偿实际损失的办法,这就是按照丧葬的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其应当赔偿的项目是:寿衣费、运尸和火化费骨灰盒(棺木)费注:对以上的赔偿,如果当地有关机关有赔偿标准的,依照该规定标准赔偿。没有标准的,按照实际支出和上述合理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3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只规定了一种赔偿办法,即:定额赔偿办法,实行一次性给付赔偿。一次性赔偿丧葬费,就是按照标准确定赔偿金额。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办法,就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6个月。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确定。注:有的学者对这种规定一个相对固定数额标准确定丧葬费的做法提出疑问,认为“将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不断发展,司法者素质的提高,此种完全不考虑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也不管其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而是统一按照一个标准支付丧葬费的规定,终将为民法典所抛弃。”对此,我们认为虽然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赔偿实际丧葬费损失的方法曾经普遍采用,但随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施行,应当严格执行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出应当赔偿的丧葬费数额,实行定额化赔偿,并向赔偿权利人一次性给付赔偿。
现在企业退休工人死亡丧葬费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发放的标准是:丧葬费3个月工资,抚恤金不超过10个月工资。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申报材料:1、填写《企业离退休人员去世丧葬补助费等费用申报表》一式三份。2、死亡证明(校验原件收复印件)。3、火化证明(校验原件收复印件)。4、户口簿(包含注销信息的原件及注销页复印件)。5、申报人身份证(校验原件收复印件;若办遗属补助,需两份复印件)。6、以申报人姓名开户的建行存折账号复印件。(与申报人身份证复印在同一页纸上)丧葬费审核程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退管科初审→中心征缴科参保登记窗口办理手续→中心养老保险服务科打印《离退休人员等死亡待遇审核表》→局养老保险科复审→中心退管科收相关材料。1、丧葬费申领相关手续由所在社区办理。2、申报供养亲属抚恤金到中心养老保险服务科办理相关手续。3、由他人代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本人签名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4、每月10号之前办理结束的当月15号之后发放到领取人帐户;20号之前办理结束的当月25号之后发放到领取人帐户(逢节假日顺延)。
2015公务员丧葬费标准 一、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三、遗属生活补助费从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六、支付渠道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七、其他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余下全文>>已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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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外公10.22病故,原单位陕西省西安市合作社工作(已退休)。去上本单位算账,单位只给3400元,我想求助一下国家对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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