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工地厕所被工人轮发病了,工地有多少责任?有劳动合同

没签合同的农民工工地摔伤 用人单位要负责赔偿吗?
发布时间: 09:26
九江新闻网—九江晨报
在工地上搭建厂房钢架,因一时失手未抓牢撬棍,不慎从7米的高处坠下,导致左手和脊骨骨折,因为这事,今年三十岁的王江师傅已经在医院躺了两个多月。虽然他的康复情况很好,但巨额的医疗费还是让王师傅一家人皱起了眉头。王师傅是否可以适用工伤保险,而获得赔偿?承揽该工地的工程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王师傅正通过他的代理律师阎庆,积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些问题。
今年4月,王江受包工头吴某所邀,来到九江市城西港区修水(九江)工业园一家工地做事,主要工作是装领条、打螺丝、瓦片,安装钢架厂房。这份工作经常需要爬上细柱,在高空作业,有一定的危险性。而王江在工作期间,并未与承揽该工地的中盛钢构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与包工头吴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的劳动报酬按日由吴某发放,一天150元。
5月12日18时左右,临近下班,王江在细柱上做工,正准备爬下来时不慎摔倒。随后,立即被送往九江县中医院医治,经诊断为腰椎和左臂骨折。因病情严重,后又转往171医院进行手术,两个多月下来共花费医疗费11万元。
由于是在工作时意外受伤,自王江住进医院,其家人就积极地与承揽该工地的九江中盛钢构有限公司就王江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商谈,并委托律师阎庆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一开始,双方就王江发生意外的地点产生了争执,中盛公司提出,王江坠地后为什么没有去就近的医院救治,而是去了九江县人民医院?因此,他们怀疑王江并不是在他们的工地上出的事。而王江则出示了他在出事当天的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工友的证明,自此,中盛就事发地点再无异议。
虽然事发地点已经确定为中盛的工地,但中盛方面却不愿意对王江事故进行赔偿。记者致电了中盛的相关负责人兰某,他说,中盛公司与王江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只与包工头吴某签订了安装钢架厂房的承包合同,而且在把工程交付给吴某之前,已经要求吴某给每位工人购买工伤保险。王江的意外,不应该由公司来承担责任。
记者又致电了给吴某,据其介绍,王江的医疗费11万元已全部由他垫付了,这一点记者也得到了王江的确认。但就赔偿这一块,吴某也表示自己无能为力,他对中盛公司&撒手不管&的态度感到气愤,&大家都是为公司做事,出了事,他们怎么能不承担责任?&
受理该案的阎庆律师认为,本案中王江在中盛公司的工地上做事,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与中盛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王江在工作时意外受伤,公司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他将先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明确王江与中盛之间的劳动关系,然后通过劳动部门对王江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再通过劳动部门就王江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与中盛公司展开协商。如果在劳动部门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他将作为代理律师帮王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盛公司进行赔偿。
对此,中盛公司负责人兰某明确表示,欢迎王江方面走司法程序,&如果法院判决我们该赔多少钱,我们一定会赔。&
记者 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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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的“小工”与施工单位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张思红&&发布时间: 08:23:19
  [案情]
  2013年2月,刘某经人介绍进入江西一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工地打“小工”,专门从事消防安装工作,在此期间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刘某一直按月领取工资及加班费用,并需要服从该公司的日常管理。日刘某在安装消防管时,被钢管击中面部后从脚手架上摔下,造成头部、脸部多处受伤,级鉴定为九级伤残。入院治疗49天后,刘某伤愈出院,后为赔偿事宜双方发生纠纷。
  [分歧]
  对于刘某与该建筑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何种关系,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与该公司形成的是雇佣关系。首先此前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刘某受伤期间,该公司既没承担护理费也没对刘某停薪留职;最后刘某出院后,该公司既未叫刘某上班又为对其做出开除决定。因此综合以上事实,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从该公司按月向刘某支付工资及加班费的情形,决定了双方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并非临时的雇佣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休息休假时间劳动的,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对于雇佣关系而言,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劳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安排提供劳务的时间。至于是否在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务,每天提供多少时间的劳务等问题,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劳务报酬的数量,由双方直接约定,不因劳务提供的具体时间而改变。也就是说在雇佣关系中雇佣一方支付的对价是一个相对不变区间,既一个较为确定的“一口价”。而劳动关系中才会有按月支付工资和按加班时间支付加班费的情形。本案中刘某主要是以领取月工资和计时加班费的形式领取报酬,因此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2、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下从事工作。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不需要遵从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奖惩管理、晋升管理、工资晋级管理等,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本案中刘某不仅要服从工作分配,还要严格遵守该建筑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无法自由支配工作时间,据此也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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