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晓贵,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刘玉芝,系马晓贵妻子。
被告:利辛县文化体育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童捷,局长。
被告:利辛县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李波,台长。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邵鹏,利辛县广播电视台工作人员。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陆浩,利辛县文化体育旅游局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都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贵与被告利辛县文化体育旅游局、利辛县广播电视台、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晓贵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晓贵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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