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座椅高度调节属于哪类单位

关于减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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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代征单位:
为缓解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健运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减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桂价电〔2015〕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经梧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转办笺No.2470),决定对《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细则》(梧政发〔2012〕78号)作适当调整。
一、对市内服务业(旅宿业、餐饮业、广告业、美发美容业、桑拿、足浴业、婚纱摄影)、娱乐业、酒类专卖、建筑施工、装修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规模),暂停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对新建商品房、电信运营商、采矿业,按照《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细则》(梧政发〔2012〕78号)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1)对新建商品房,征收标准由原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调整为每平方米1.5元向开发商征收;
(2)对电信运营商,征收标准由原按应纳营业税的营业收入总额的2&调整为1&征收;
(3)对采矿业,征收标准由原按应纳增值税的销售收入的1%调整为5&征收。
三、对土地首次出让交易及河道采砂企业,按原标准继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即:
(1)土地首次出让交易的,向受让方按交易服务费的50%征收;
(2)对河道采砂企业按销售量每立方1元征收。
四、对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上网发电企业,征收标准由原按发电上网销售量每度电0.005元调整为每度电0.003元。
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区设区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格〔2012〕7号)文件规定,目前我市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已包含价格调节基金每立方米0.03元,该征收项目予以保留,并继续提取。
六、其他未尽事宜,仍按照《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细则》(梧政发〔2012〕78号)、《梧州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实施细则操作办法》(梧价综〔2013〕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请各代征单位在2015年11月30日前,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开征以来的应征、实征及欠征情况的统计,汇总到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便安排下一步工作。
八、上述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两年(随税代征部分按税款所属期计算)。待期满前,由市价调办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修订征收方案报政府审定。
&&&&&&&&&&&&&&&&&&&&&&&&&& 梧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
&&&&&&&&&&&&&&&&&&&&&&&&&&&&&&&& 2015年11月18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 抄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督查室、市工信委、市减轻企业负担局际联
&&&&&&& 席会议办公室、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市饮食业商会、市
&&&&&&& 房地产业协会、市消费者协会、市现行文件利用中心、市价格监
&&&&&&& 督检查分局、存档。&&&&&&&&&&&&&&&&&&&&&&&&&&&&&&&&&&&&&&&&
& 梧州市物价局价格综合科&&&&&&&&&&&&&&&&&&&&&&&&&&& &&&&&& 2015年11月18日印发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文〔2012〕7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区域
市内五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行业和标准
(一)旅店行业,按客房收入(含会议室和长包房收入)的1.5%计征
(二)饮食行业(含旅店业附属的饮食业)、娱乐业、美容业、美发业、照像业、桑拿浴池业(含保健业),按营业收入的0.5%计征。
(三)房屋出租行业,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四)建筑安装行业(含装饰、装修业),按承揽工程造价的0.25%计征。
(五)广告行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六)煤炭行业,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1〕54号)的规定执行。
(七)电信行业(含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和其他业务),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八)电力供应行业,按销售收入的0.1%计征。(九)烟草生产行业,按缴纳税额的0.35%计征。
三、征收管理
(一)价格调节基金由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托税务部门代征。
(二)价格调节基金由财政部门开设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安排使用。
(三)对逾期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物价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免
(一)经省、市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营业税的企业和个人,在免税期间免收价格调节基金;部分免税的企业,可相应免征部分价格调节基金。
(二)因不可抗力使企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三)对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免予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四)其他可以申请减免基金的情形。
凡一次申请减免基金数额在100000元以下或申请减免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由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申请减免基金在100000元以上或减免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批。
凡申请减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减免申请书》并附减免报告一式3份及年度财务报表,一并送交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
对符合减免条件并提出减免申请的企业或个人,从提供所需材料之日起,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和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应分别在20日和30日内,根据审批权限,给予批复。
五、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使用价格调节基金,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使用申请,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拨付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出现剧烈波动时,进行市场价格平抑。
(二)在发生水灾、旱灾、疫情等突发事件时,进行市场价格平抑。
(三)肉、蛋、奶、菜等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所需重要副食品的储备。(四)用于对城市生活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救助。
(五)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所需重要副食品生产基地、供应网点、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科研开发和咨询等设施的建设。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六、郑州市下属各县(市)、上街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制定。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3〕219号)废止。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物价 基金 管理 通知 
主办:市物价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厅二处 
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3月27日印发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文〔2012〕7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区域
市内五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行业和标准
(一)旅店行业,按客房收入(含会议室和长包房收入)的1.5%计征
(二)饮食行业(含旅店业附属的饮食业)、娱乐业、美容业、美发业、照像业、桑拿浴池业(含保健业),按营业收入的0.5%计征。
(三)房屋出租行业,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四)建筑安装行业(含装饰、装修业),按承揽工程造价的0.25%计征。
(五)广告行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六)煤炭行业,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1〕54号)的规定执行。
(七)电信行业(含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和其他业务),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八)电力供应行业,按销售收入的0.1%计征。(九)烟草生产行业,按缴纳税额的0.35%计征。
三、征收管理
(一)价格调节基金由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托税务部门代征。
(二)价格调节基金由财政部门开设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安排使用。
(三)对逾期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物价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免
(一)经省、市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营业税的企业和个人,在免税期间免收价格调节基金;部分免税的企业,可相应免征部分价格调节基金。
(二)因不可抗力使企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三)对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免予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四)其他可以申请减免基金的情形。
凡一次申请减免基金数额在100000元以下或申请减免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由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申请减免基金在100000元以上或减免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批。
凡申请减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减免申请书》并附减免报告一式3份及年度财务报表,一并送交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
对符合减免条件并提出减免申请的企业或个人,从提供所需材料之日起,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和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应分别在20日和30日内,根据审批权限,给予批复。
五、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使用价格调节基金,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使用申请,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拨付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出现剧烈波动时,进行市场价格平抑。
(二)在发生水灾、旱灾、疫情等突发事件时,进行市场价格平抑。
(三)肉、蛋、奶、菜等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所需重要副食品的储备。(四)用于对城市生活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救助。
(五)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所需重要副食品生产基地、供应网点、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科研开发和咨询等设施的建设。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六、郑州市下属各县(市)、上街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制定。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3〕219号)废止。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物价 基金 管理 通知 
主办:市物价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厅二处 
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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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上询价采购需知
依据《政府采购法》、《通化市政府采购"网上询价采购" 管理试行办法》及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采购任务书,通化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下列货物进行网上询价采购,请有资格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
(一)报价须知:
1、 需求表中产品除有特殊说明外,均为出厂标配;
2、 货物厂家装箱单齐全。
(二)供货方式:
1、由采购中心通知后供应商方可送货,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2、 其他项目自成交后,供应商即应送货上门,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验收、付款方式:
采购单位在供应商送货、安装、调试后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并签验收单;供应商将发票和验收单提交给采购中心后付款。
(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必须达到生产厂家合格产品的要求,按厂家规定保修并终身维修(采购单位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报价
1、用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不保留小数。
2、报价应为货物安装到位、调试合格并含培训等全部费用。
(六)报价成交办法:
1、每包按合计报价进行比较,满足采购需求的最低报价成交;如果同时出现两个以上相同的最低合格报价,以采购单位意见确定成交供应商。
2、如果每包最低合格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按废标处理。:中国采招 网(.cn)
二、询价单报送地点:通化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务大厅四楼)
三、报送时间:日9:30分之前。
四、询价采购内容:见下载
五、采购预算:40000元
六、注意事项:
1、&& 以密封的形式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2、&& 采购中心按投标报价经评标小组确定中标单位
3、&& 按规定时间迟交的询价采购报价单,政府采购中心拒收;&
按指定项目、型号、品牌、数量填报,否则无效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莫海峰 电 话: 传 真:
                         通化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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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2〕7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价格调控机制,丰富价格调控手段,切实增强价格调控能力,努力保持我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重要意义
  维护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也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前提。当前,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但影响价格上涨的深层次因素仍未根本消除,价格总水平依然面临长期性的上涨压力,稳定物价仍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是稳定市场、扶持生产、平抑价格、对困难群众实施价格补贴的有效举措,也是建立健全稳价安民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进一步增强政府价格调控能力,努力维护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为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一)资金来源。价格调节基金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性资金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今后根据全省价格形势和价格调控需要适时拓宽基金来源渠道,扩大基金规模。各地价格调节基金的规模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价格调控需要相适应。
  (二)使用范围。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或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而受到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补贴、补助或贷款贴息。
  2.对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或政府提高价格影响而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补贴;对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或政府提高价格影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食堂给予伙食补贴。
  3.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供需严重失衡,价格持续出现大幅波动时,需政府实施调控措施的情况下,给予生产、流通、储备等环节补贴、补助或贷款贴息。
  4.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建立方式
  (一)整合建立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按照原有资金来源渠道不变、资金使用方向不变、资金审批管理权限不变的&三不变&原则,整合现行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食堂伙食补贴、粮食安全调控资金、副食品风险基金、省级化肥风险资金、省级猪肉储备补贴资金等6个省级专项资金,设立省级价格调节基金。
  (二)加快建立地方价格调节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通过整合或新设等方式建立地方价格调节基金。要结合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85号)要求,在认真梳理当地现行用于扶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储备的财政资金情况以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价格补贴资金情况的基础上,整合建立地方价格调节基金。也可另行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建立价格调节基金。
  (三)适时充实价格调节基金内容。在整合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基础上,各级政府应当结合财力状况和价格调控形势,在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应急资金,作为价格调节基金的后备资金,主要用于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出现异常上涨时政府进行价格调控。
  四、切实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作用
  (一)强化督查,加快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各市、县(市)要根据国家和省里要求,把建立价格调节基金作为稳定物价的重要手段加以落实,于2012年年底前建立地方价格调节基金,各市所属区是否单独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市、区)应将建立情况及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省里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价格调节基金建立情况的专项督查,对未按规定要求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政府将予以通报。
  (二)规范管理,确保价格调节基金有序运行。各地要按照国家要求尽快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统计报告制度,并及时将本地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加强对各地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切实加强对地方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价格调节基金有序运行。
  (三)注重实效,切实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作用。各地要认真总结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在政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及时分析、评估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绩效,不断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切实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稳价安民方面的重要作用。&
  &&&&&&&&&&&&&&&&&&&&&&&&&&&&&&&&&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中国·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欢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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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时间日 09时(周二)
访谈嘉宾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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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公示
来源: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日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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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湘发改价调〔2015〕614号)文件精神,经三区发改、财政部门推荐,市政府组织发改、财政、农业、畜牧、商务等部门实地考察,并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组对重点项目进行项目评审,择优选出邵阳市田娘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邵阳市雨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邵阳新巾帼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邵阳市建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绿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5个市区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为申报2015年度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重点项目;湖南长玉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邵阳市双清区和平牧业养殖场、邵阳市亿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邵阳市五星牧业有限公司、北塔区华达养殖有限公司、邵阳市云新高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6个市区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为申报2015年度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一般项目。
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日—8月12日)。在公示期限内,社会各界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传真或电话方式向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提出反馈意见,并具体列举异议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意见请注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传&&&&真:5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邵阳市西湖北路原邵阳市物价局办公楼4楼(邮编 422001)
201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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