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汇报及抢救程序图抢救身亡,与事故汇报及抢救程序图不治身亡,保险陪付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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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祸当场死亡和抢救无效死亡没有什么区别,定罪是《交通肇事罪》死亡保险赔偿标准没区别,具体可参照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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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概念
什么是交强险和商业险有什么区别
交强是国家强制规定买的 ,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所以在有责的情况下,是要赔付12万的死亡伤残 1万的医疗费用 2000的财产损失,无责也是要赔的,无责是1.1万的死亡伤残,1000的医疗费用,100的财产损失。
还有一个是赏优罚劣的原则,以5座的客车为例,第一年保费是950,如果没有出险,没有用交强险进行赔付,第二年是855(下浮10%),第三年是760下浮20%).
如果 第一年出险了,用了交强险赔付,第二年是950,如果多次出险,就是1045(上浮10%).
每家公司都不能拒保交强险,而且只有买了交强险才能上路,才能年审,商业险才会有效。商业险是建立在交强险基础上的,有了交强险,买的商业险才会正式有效,每家保险公司的政策都不一样。目前市场上有A,B,C三个条款,还有天平是自己的条款。商业险一般有:1·上面说了交强的财产赔付是100--2000,肯定是不够的,是要一个三者险来补充,撞个奥拓,一般交强的财产损失2000可能就够了 ,但是如果不小心撞了个宝马呢?三者 5W-50W的居多 ,一般就买20W的 ,就是把对方的人或者物撞了,对方要求赔的话,买的20W的 ,最多就赔20W2·然后是车损 ,一般的磕磕碰碰,撞人撞物这些造成的自己的车的损失保险公司都要负责理赔。3·不计免赔,据我所知,上面的三者和 车损,有的 公司是已经包含了不计免赔,不用你再花钱购买了,有 的公司是没有包含的,那就要你再花钱买了,一般是 100多一项4·座位险 ,我觉得用处不大,保额都是 1-5W左右5·盗抢险,车被偷盗了,在3个月没有找回来的,保险公司会按照车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6·车身油漆单独损伤,一般是累计赔偿元,新车适用7·玻璃险,不一定是贵的车才买,玻璃险都很便宜,几十块钱其他的有的公司还有车上货物险啊,随车宠物险啊, 都很多的,看自己需求,自己添加。 每家保险公司的政策都不一样,如果是老龄车或者是高风险车,保险公司都有权拒保·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的保险商业险是 自愿投保的如果发生事故 (我说的不吉利点,但是比较好懂)你撞了人了,交强险保额是12.2万 11万的死亡伤残 1万的医疗费用 2000的财产损失 这些都不够赔的时候 商业险就可以帮你索赔了。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的保险主要是针对车辆实行的强制性保险,而商业保险是不是强制性的,是由各人的需要自行购买的,他是社会保险的补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能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已用红色字体加粗标示)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定义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能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已用红色字体加粗标示)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 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交强险民必须办理的,而商业险是可办可不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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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已投保的新车,在行驶中发生车祸并致他人身亡。按理说,保险公司要按投保金额进行理赔。可是,近日富阳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案子——车祸后保险公司拒付赔偿款,原因是事发时车辆离保单生效还有18分钟。事件出车祸致他人身亡华某夫妇居住在杭州。华某今年70岁、妻子熊某67岁。日10点42分,两人骑着电瓶车从富阳回杭州。沿着原32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20国道新桥路口时,两夫妻在红灯指示的情况下,依旧左转弯。此时,正好一辆无号牌小型普通长安客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发生了碰撞,车辆受损,骑电瓶车的华某夫妇受伤严重,在送去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富阳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小型客车司机杜某驾驶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途经有灯控且设有人行横道的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路口情况和减速行驶;电瓶车司机华某在违法载人情况下驾驶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途经有灯控的路口时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因此杜某和华某两人都存在过错。焦点保单未生效保险公司拒赔对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受害者华某夫妇家属同杜某表示认同,并在富阳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了赔偿协议:杜某一次性赔偿107万元。事情到这里本来已经处理结束了,不过赔偿的107万元中,协议指出,其中的62万元为保险限额赔偿部分,由双方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实际上,就在杜某购买新车,也就是交通事故中的这辆小型客车后,他在富阳某保险公司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分别是12.2万元和50万元。两份保险单分别在日10点39分和10点38分确认收付并确认投保,保险期间自日11点至日11点。而事故发生的时间正好就是保险生效前18分钟。于是,案件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理赔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因为保险合同还未生效,因此,这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富阳区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时认为,交强险与商业险均可选择即时生效或者约定时间生效,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负有明确告知义务。由于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告知证据,故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对华某进行赔偿,超出限额的赔偿部分由杜某承担。提醒新车投保应注意生效时间这起交通事故之所以比较特殊,在于其发生事故的时间正好是机动车投保时间生效前18分钟。这也给广大车主提了个醒:要及时对已购车辆进行投保并缴费。根据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相关规定,两者均可以选择即时生效或者约定具体时点生效。法官认为,保险公司有义务告知投保人保险具体生效时间。如果在签订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明确说明了生效时间点,法院的判决则大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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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刹车男子避让身亡 保险公司拒赔法院不支持
  徐州7月4日电 (李东艳 古月)杨兵驾驶摩托车为躲避前面的货车刹车紧急转向,不料却与迎面的一辆电动车相撞,杨兵受伤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随后公安机关认定前车不负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便认为前车与此次交通事故不具有关联性,拒绝赔付。4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此案,一审认定虽然前车刹车行为并无过错,但此行为确与杨兵的损害存在关联,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与相关事故责任人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去年4月3日14时许,杨兵驾驶着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突遇前方同向吴强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刹车,而此时杨兵驾驶摩托车与前车距离只有几米远,于是杨兵急打左转向避让,却不料与在此道路上由西向东行驶的朱亮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杨兵受伤及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3天后,杨兵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此后,这起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杨兵、朱亮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吴强无事故责任。
  其后,杨兵的家人认为朱亮、吴强及吴强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均应对杨兵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遂将他们全部告上了法庭。
  开庭时,双方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就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吴强驾驶车辆有无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展开激烈争论。
  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必须是交强险承保的机动车与事故有关联,本案中,经公安机关痕迹鉴定,吴强驾驶的车辆与杨兵驾驶的摩托车没有任何撞击痕迹,公安机关也认定吴强无事故责任,故吴强驾驶的车辆与此次交通事故不具有关联性,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吴强的刹车行为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吴强在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但根据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判断,正是由于吴强驾驶车辆刹车,导致杨兵为避让而与朱亮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因此,虽然吴强刹车行为并无过错,但此行为确与杨兵的损害存在关联,所以保险公司应在吴强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上,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经过计算,法院判决吴强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无责任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2万元,由朱亮赔偿8.2万余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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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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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大巴司机工作期间撞到人,经多日抢救,不治身亡。赔偿金额主要由保险公司支付,那么企业需要赔偿吗?司机需要赔偿吗?
企业的大巴司机工作期间撞到人,经多日抢救,不治身亡。赔偿金额主要由保险公司支付,那么企业需要赔偿吗?司机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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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责任认定书赔偿,若保险公司不够,就公司和司机协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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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保险赔偿不够的可以让公司和司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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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让公司和司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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