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上海兴业银行贷款行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冯伟林等人受贿案二审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湘高法刑二终字第6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伟林,曾用名冯卓,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博士,捕前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总经理,住长沙市开福区。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押益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立新,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霞,女,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兴业银行长沙分行芙蓉中路支行行长,住长沙市开福区。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耀文,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杏玲,女,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湖南省公安厅督察处副调研员,住长沙市开福区。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日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日由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银朝军,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伟林犯受贿罪,原审被告人冯霞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原审被告人易杏玲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3)州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冯伟林、冯霞、易杏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在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专出庭履行了职务。上诉人冯伟林、冯霞、易杏玲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一)受贿。自2000年以来,被告人冯伟林利用其担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副局长(副总经理)、局长(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在高速公路土建、绿化、用电工程和服务区经营权等项目招投标、省高管局办公楼工程发包、设备采购、资产收购及人事安排等方面为相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妻被告人易杏玲、妹被告人冯霞及弟冯冠乔(另案处理)非法收受王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唐某甲、张某甲、何某甲、盛某甲、刘某甲、彭某甲、胡某甲、龙某甲、冯某甲、彭某乙、李某甲、李某乙、谭某甲、佘某甲、龚某甲、曾某甲等人现金及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万元(实得万元,未遂975万元)。其中,冯伟林单独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万元,伙同冯冠乔、冯霞、易杏玲共同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万元(实得万元,未遂975万元)。被告人冯霞伙同冯伟林受贿人民币800万元(实得100万元,未遂700万元)。被告人易杏玲伙同冯伟林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58.9623万元。(二)利用影响力受贿。被告人冯霞利用冯伟林的影响力收受谢某甲59.9万元人民币、收受北京中诚信托公司贿赂226.25万元人民币,共计收受286.15万元。(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日至3月17日,被告人易杏玲在涉及北京赛迪传媒股票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内,非法获取涉及北京赛迪传媒股票的内幕信息后,利用自己的股票账户及其实际控制的“冯某甲”股票账户,多次累计买进赛迪传媒股票600.828万元人民币,累计卖出392.566万元人民币,期间账面收益31.508万元人民币。同时,易杏玲还将上述内幕信息透露给陈某甲,陈某甲在敏感期内进行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共计49万余元人民币。此外,被告人冯伟林具有多个重大立功情节和立功情节。被告人冯霞、易杏玲受贿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伟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利,直接或者伙同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万元(实得万元,未遂97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冯霞经冯伟林同意,以与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周某甲“合作”投标为由,利用冯伟林的职务便利,帮助该公司中标,约定中标后收取贿赂800万元人民币(实得100万元,未遂700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易杏玲收受周某丙、周某乙财物折合人民币58.9623万元,均告诉了冯伟林,并向冯伟林转达了周某丙、周某乙的请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冯伟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冯霞、易杏玲系从犯。冯伟林检举、揭发多人重大犯罪,经查证属实,属重大立功。易杏玲在因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受贿事实,其受贿罪构成自首。侦查机关最初掌握的线索与冯霞被诉受贿罪行无关,冯霞先于同案犯冯伟林交代收受周某甲贿赂的犯罪事实,其受贿罪构成自首。易杏玲在“赛迪传媒”股票交易价格敏感期内非法获取、泄露内幕信息,进行相关股票交易,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冯霞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冯伟林的近亲属,通过冯伟林的职务行为,并利用冯伟林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6.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综上,冯伟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是冯伟林归案后有多个重大立功表现,且坦白交待,认罪态度好,赃款已全部追回,可减轻处罚。冯霞伙同冯伟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系从犯,并有受贿自首情节,且赃款已全部追回,可予从轻处罚,并应与其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易杏玲伙同冯伟林受贿数额巨大,系从犯,并有受贿自首情节,且赃款已经全部追回,可予减轻处罚,并应与其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数罪并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冯伟林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万元。二、被告人冯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三、被告人易杏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罚金五十万元。四、被告人冯伟林、冯霞、易杏玲犯罪所得(受贿所得万元人民币、42.3万美元、11.6万欧元、25万澳元、77.8万港元、30万日元,被告人冯霞利用影响力受贿所得286.1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易杏玲内幕交易获利31.508万元人民币,均为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产在退缴赃款和执行财产刑后退还被告人)。上诉人冯伟林上诉及当庭辩护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冯冠乔收受王某甲的1500万元(约定1775万元)、冯霞收受周某甲的100万元(约定800万元)是上诉人分别与二人共同受贿,认定冯冠乔和冯霞收受唐某甲的750万元是上诉人受贿,与客观事实和法律不符,不能成立。上述款项均为冯冠乔、冯霞与他人合伙串通投标的违法所得。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不是受贿。2、上诉人夫妇收受龙某甲、冯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李某乙、佘某甲钱物后,给予了回赠,属于人情往来,一审判决不予核减错误。3、龙某甲夫妇第一次所送2万元,是感谢易杏玲为其购房争取到6万元让利;周某乙证实其共送人民币7万元、美元2万元,一审判决多认定人民币、美元各2万元;何某甲在2011年春节易杏玲被羁押后送2万元是不可能的,一审判决均予以认定是错误的。4、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上诉人的重大立功表现,未予充分减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偏重,请求改判有期徒刑。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冯冠乔收受王某甲1500万元和唐某甲300万元、冯霞收受周某甲100万元和唐某甲450万元共计2350万元是冯冠乔、冯霞与王某甲、周某甲、唐某甲的合作经营所得,与冯伟林无关,冯伟林不构成犯罪,一审认定冯伟林该2350万元构成受贿罪错误。2、冯伟林收受谭某甲的14万元应当认定为冯伟林与谭某甲等人合伙开办公司的股东红利或者表兄弟间的相互资助,不应认定为受贿,更不应认定为索贿。3、一审判决认定李某乙通过冯伟林之子冯某乙送给冯伟林7万元人民币、5万澳元的证据不足,即使能够认定事实,也应该认定为李某乙发给冯某乙的工资;一审判决认定何某甲于2003年送的2万元人民币、2004年送的2万元美元、2007年春节送的2万元人民币、2008年初送的10万元人民币、2008年上半年送的2万元人民币、2008年5月送的2万元人民币,均在时间、地点、数额上相互矛盾,不能认定。认定何某甲于2011年通过易杏玲所送2万元,因2011年春节时易杏玲已被羁押,与常理不符,故不能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佘某甲之妻于2008年6月所送2000欧元和周某乙数笔所送人民币11万元、美元4万元、澳元1万元在时间、地点、数额上相互矛盾,不能认定。综上,上述人民币38万元、美元5万元、澳元6万元、欧元2000元均不能认定。4、根据冯伟林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在人情往来中,冯伟林回礼给周某乙13万元、周某丙20万元、唐某甲110万元、何某甲10万元、龙某甲夫妇22万元、彭某乙3.5万元、李某乙27万元、佘某甲4.16万元、胡某甲4万元、曾某甲1.5万元,共计215.16万元,上交纪委50余万元,总计265.16万元应当从受贿总额中扣除。5、冯伟林的情节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6、一审判决没收财产1000万元过重,应予改判;办案机关多扣押的财物应当退还。7、二审中,冯伟林又有新的立功表现,应结合一审冯伟林的立功、坦白、退赃情节,以及冯伟林担任高管局长期间为湖南高速公路事业所做的巨大贡献及其身体状况、近年所判类似受贿案件的量刑,充分考虑减轻处罚,改判冯伟林有期徒刑。上诉人冯霞上诉提出:1、我与周某甲约定收受的800万元(已收受100万元)是我与周某甲合作搞工程的回报,不能认定为与冯伟林的共同受贿,即使已收受的100万元构成犯罪,也只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或者串通投标罪。我了解到是串标的违法行为后,就自动放弃了700万元的利润金额,是犯罪中止,一审认定为犯罪未遂错误;2、我在中诚信托公司承接信托业务过程中并未起到任何作用,也没有利用冯伟林的影响力,故收受丁某甲经手中诚信托公司所送226.25万元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宁道高速公路生态防护及绿化工程是我找龚某甲帮忙由张某乙中标,后张某乙将工程转包给谢某甲,谢某甲将59.9万元转包费给了张某乙,张某乙并没有将该笔钱给我,而一审判决认定我收受了谢某甲59.9万元,是认定事实错误,我没有利用影响力收受谢某甲59.9万元;3、受贿罪是自首、从犯、犯罪未遂、积极退赃款,应当减轻处罚,一审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量刑畸重。一审对我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量刑畸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我主动供述收受中诚信托公司226.25万元构成自首;5、一审对我受贿罪并处没收财产450万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处罚金300万元均量刑畸重;6、我有重大立功情节,请求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冯霞与周某甲是合作关系,收受周某甲100万元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构成与冯伟林共同受贿。2、一审中,冯霞受贿所得仅386万元,属于自首,系从犯、未遂,主动认罪退还全部赃款,一审判处的主刑和财产刑均过重。请求二审充分考虑冯霞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结合其在犯罪中的作用,自首及退赃情节,公正判处主刑、财产刑及对犯罪所得的追缴。3、二审中,冯霞从同监犯人处了解到他人犯罪线索后进行了举报,详细提供了贩毒分子的姓名、年龄、体貌特征、出入地点、联系电话等信息,提供抓捕线索,贩毒分子王某甲、高某甲、裴某甲已被抓获、批捕,当场收缴冰毒80克,目前已经查实王某甲、高某甲贩卖冰毒170克、麻古10粒给裴某甲、刘某乙等人,王某甲、高某甲完全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冯霞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冯霞具有自首且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上诉人易杏玲上诉提出:1、我不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理由是:(1)在2010年“赛迪传媒”交易敏感期,我不是当时法律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格主体;(2)日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内幕信息人员的认定,不适用于我;(3)一审判决认定我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冯某甲股票账户账面收益为31.508万元错误,应为5.996万元。2、我受贿罪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赃款已全部追回,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过重,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量刑。3、一审所判财产刑明显过重,且与冯伟林的财产刑重复计算,请求予以纠正。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易杏玲不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理由是:(1)易杏玲不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格主体;(2)易杏玲没有非法获取“赛迪传媒”重组的内幕消息,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冯某甲股票账户账面收益为31.508万元错误,应为6.252万元。(3)一审认定易杏玲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证据存在矛盾和冲突,且不能合理解释,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易杏玲没有非法获取“赛迪传媒”内幕信息的嫌疑,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宜认定易杏玲构成此罪。2、易杏玲受贿罪是从犯,系自首,赃款全部追回,可予减轻处罚,且与周某丙的犯罪事实和量刑相比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明显偏重,请求在五年以下量刑;在“赛迪传媒”内幕交易系列案中,被法院认定为构成内幕交易罪的李某丙买卖股票的数额、交易金额或者账面收益均远超易杏玲,却被判处缓刑,易杏玲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明显过重,判处罚金50万元也过重,不合理,请求对易杏玲在五年以下量刑。3、易杏玲在二审期间检举罗某甲贩卖毒品犯罪,提供了其电话、居住、交易地点等线索,侦查机关根据易杏玲提供的线索抓获了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罗某甲、唐某乙、杨某甲、杨某乙和朱某甲等人,当场缴获毒品8400克,易杏玲构成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出庭检察人员当庭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人冯伟林受贿、冯霞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易杏玲受贿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冯伟林与冯冠乔、冯霞、易杏玲分别构成共同受贿犯罪,冯伟林是主犯,冯冠乔、冯霞、易杏玲分别构成从犯。(2)同意一审判决认定冯伟林检举陈某乙、邹某甲、李某丁等人的违纪违法行为构成重大立功的意见;二审期间,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冯伟林检举揭发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阳某甲和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某丙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和立功表现,但是由于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冯伟林的犯罪事实本应判处死刑,因其有多个重大立功表现,直接改判其无期徒刑,已经大幅度地减轻处罚,因此即便增加认定冯伟林检举揭发阳某甲的重大立功这一情节,也不应再次降低量刑幅度;易杏玲举报罗某甲贩毒的行为既不属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也不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故不构成立功;上诉人冯霞的举报行为目前不宜认定为立功。理由是:冯霞所举报的线索来源系听同监人员徐某甲讲述,不属于司法解释所否定的情形。冯霞检举揭发王某甲等人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据其举报抓获了王某甲等人,属于法律规定的立功情形。但目前认定冯霞构成立功仍存在障碍,主要是王某甲等人贩毒案目前仍在侦查之中,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尚未完全查证属实。因此不宜在此阶段认定冯霞有立功表现。二审法院可待王某甲等人贩卖毒品案有相应的处理结果及法律文书后自行认定。同时,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同监犯将本人或他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告知被告人,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如经查证属实,虽可认定被告人立功,但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幅度大小,应当与通常立功有所区别。”对冯霞是否应从轻处罚及从轻处罚的幅度,应从严把握。(3)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对三被告人的量刑适当,建议全案维持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与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系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上诉人冯伟林于日由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民政府任命为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副局长(副总经理),分管干部人事、行政后勤等工作;日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党委书记,主持该局(公司)全面工作;日,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党委副书记,次日任湖南省交通厅党委成员;日被任命为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局长(总经理);日,湖南省交通厅任命冯伟林为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冯伟林与易杏玲系夫妻关系,与冯冠乔、冯霞系兄弟、兄妹关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湖南省交通厅“湘交人教字[2000]第229号”《关于冯伟林同志任职的通知》证明:日,根据省委组织部湘组干[2000]68号文件通知,冯伟林任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总公司)副局长(副总经理)。2、湖南省委“湘委干[2006]66号”《关于冯伟林同志任职的通知》、湖南省交通厅党组“湘交党字[2006]26号”《关于转发冯伟林同志任职的通知》证明:日,经省委研究同意,冯伟林被任命为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党委书记。3、湖南省委组织部“湘组干[号”《关于吴某己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湖南省交通厅“湘交人事字[号”《转发吴某己等同志任职的通知》证明:日,冯伟林被任命为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4、湖南省委组织部“湘组干[号”《关于冯伟林同志任职的通知》、湖南省委“湘委干[号”《关于提名冯伟林同志任职的通知》、“湘委干[号”《关于冯伟林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明:经湖南省委同意,日冯伟林任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党委副书记,次日同意提名冯伟林同志任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局长(总经理),并任命冯伟林为省交通厅党委成员,免去其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党委书记职务。5、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人[2008]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黄某甲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明:冯伟林于日被省政府任命为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总经理。6、湖南省交通厅“湘交人事[号”《关于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领导班子任职的通知》证明:日,湖南省交通厅任命冯伟林为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7、湖南省高管局党委会“湘高路政字[2000]18号”《关于高速公路管理局党委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湘高速党[2009]47号”《关于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调研员工作暂时分工的通知》证明:日,根据工作分工,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冯伟林分管党务、干部人事、劳资、教育、办公室、行政后勤、工会及群团组织、计划生育、上市公司工作;号,局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冯伟林主持省高管局(总公司)全面工作,兼任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董事长,分管局监控中心。8、湖南省委组织部出具的《冯伟林个人简历及社会关系》、公民信息查询资料及上诉人冯伟林、冯霞、易杏玲的供述等证明:冯伟林担任相关职务和相关职权职责的情况。冯伟林任省高管局局长之前,曾于2004年10月至2006年5月、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主持全局工作。冯伟林与易杏玲系夫妻关系,与冯霞、冯冠乔系兄妹、兄弟关系。(一)受贿自2000年以来,上诉人冯伟林利用其担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副局长(副总经理)、局长(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在高速公路土建、绿化、用电工程和服务区经营权等项目招投标、省高管局办公楼工程发包、设备采购、资产收购及人事安排等方面为相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妻上诉人易杏玲、妹上诉人冯霞及弟冯冠乔(另案处理)收受王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唐某甲、张某甲、何某甲、盛某甲、刘某甲、彭某甲、胡某甲、龙某甲、冯某甲、彭某乙、李某甲、李某乙、谭某甲、佘某甲、龚某甲、曾某甲等人现金及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万元(既遂万元,其中人民币万元、美元41.3万元、欧元11.6万元、澳元25万元、港币77.8万元、日元30万元,未遂975万元)。其中,冯伟林单独收受现金及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万元,伙同冯冠乔、冯霞、易杏玲共同收受现金及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万元(既遂万元,未遂975万元)。上诉人冯霞伙同冯伟林收受现金及财物折合人民币800万元(既遂100万元,未遂700万元)。上诉人易杏玲伙同冯伟林收受现金及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8.962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上诉人冯伟林与冯冠乔共同收受王某甲1775万元,其中已收受1500万元,尚有275万元尚未收受;此外,冯伟林单独收受王某甲6.042万元人民币、0.5万美元。2008年下半年,以前受冯伟林关照在省高管局承揽过空调安装业务的王某甲(另案处理)想承揽高速公路业务,但因此前在高速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未得到冯伟林支持而失败,遂起意通过冯冠乔出面请冯伟林帮忙承揽高速公路工程后,送钱给冯伟林、冯冠乔。尔后,王某甲向冯冠乔提出,他准备去投标湖南高速公路工程,由冯冠乔负责找冯伟林帮忙中标,他负责投标和施工的各项事宜,所赚利润送一半给冯冠乔。冯冠乔同意,并提出中标后二人都不做工程,将工程卖给其他施工单位。王某甲同意并要求冯冠乔介绍可以合作的施工单位。尔后,冯冠乔找到冯伟林,称王某甲和他合作投标高速公路工程,要求冯伟林支持。冯伟林为了帮助冯冠乔谋取利益而答应并要冯冠乔不要出面,由王某甲来找自己联系具体事宜。冯冠乔告诉王某甲其兄冯伟林已答应帮忙,要王某甲去找冯伟林。王某甲即要冯冠乔帮他联系投标单位。冯冠乔通过其熟人黄某乙推荐将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交四公局二公司)负责人吴某甲介绍给了王某甲。王某甲和吴某甲商量由吴某甲负责组织围标单位,王某甲负责协调关系保证中标,中标后双方各分一半工程量。王某甲将与吴某甲的协商情况告诉了冯冠乔。冯冠乔表示同意。此后至2010年,冯伟林多次接受王某甲的请托和冯冠乔转达王某甲的请托,利用其担任省高管局(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局长(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向吉怀、桂武、怀通、大浏等高速公路业主负责人聂某甲、袁某甲、佘某甲、黄某丙打招呼,将王某甲提交的吴某甲提供的串通投标的单位名单交给他们,帮助王某甲代表的中交四公局二公司投中吉怀高速公路第4标、桂武高速公路第8标、怀通高速公路第9标,以中国路桥名义投中大浏高速公路第4标。冯伟林分别签发了四份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总金额9.83亿元人民币。在王某甲与中交四公局二公司商谈工程量分配的过程中,冯冠乔、吴某甲均劝其放弃做工程,王某甲遂派其弟王某乙以收取补偿款的名义,从中交四公局二公司获利3550万元人民币。王某甲告诉了冯冠乔,并承诺将其中的一半1775万元人民币送给冯冠乔。2009年1月至2010年8月,为感谢和继续求得冯伟林、冯冠乔的帮助,王某甲分8次共送给冯冠乔现金900万元人民币,3次通过银行转账共600万元人民币到冯冠乔的株洲大和房地产公司账户上,以上合计1500万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1)2009年1月的一天,冯冠乔在长沙市金色比华利小区地下车库收受王某甲所送100万元人民币。(2)2009年7月的一天,冯冠乔在长沙市佳辉高尔夫球场收受王某甲所送70万元人民币。(3)2009年8月的一天,冯冠乔在长沙市佳辉高尔夫球场收受王某甲所送100万元人民币。(4)2009年11月的一天,冯冠乔在长沙市芙蓉北路新时代广场停车场收受王某甲所送80万元人民币。(5)2009年11月的一天,冯冠乔在长沙市芙蓉北路好来登酒店停车场收受王某甲所送100万元人民币。(6)2009年年底的一天,冯冠乔在芙蓉北路新时代广场停车场收受王某甲所送200万元人民币。(7)2010年1月,冯冠乔以房地产项目资金紧张为由,要求王某甲支付投标补偿款。为掩盖真相,两人签订了600万元人民币的假借款合同。王某甲分别于日、2月4日、2月10日三次各200万元人民币,将款转账至冯冠乔的株洲大和房地产公司账户上。(8)2010年4月底,冯冠乔在长沙市芙蓉北路新时代广场停车场收受王某甲所送150万元人民币。(9)2010年8月的一天,冯冠乔在长沙市芙蓉北路新时代广场停车场收受王某甲所送100万元人民币。此外,冯伟林在2008年至2009年还单独收受王某甲财物6.042万元人民币和0.5万美元。(10)2008年春节,王某甲以拜年名义送给冯伟林2万元人民币。(11)2008年5月,冯伟林在金色比华利小区住宅里收受王某甲一台约克空调,价值1.532万元人民币。(12)2009年春节,王某甲以拜年名义送给冯伟林2万元人民币。(13)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王某甲在陪同易杏玲等人去马尔代夫旅游时送给易杏玲0.5万美元,易杏玲在回国后告诉了冯伟林。(14)2009年底,王某甲给冯伟林在湘潭县易家湾的房子送了一台三菱空调柜机,价值0.51万元人民币。冯冠乔将从王某甲处收受了好处费的事实告诉了冯伟林,并说用于自己在株洲的房地产项目。冯伟林表示同意。2010年9月,因易杏玲案发,王某甲暂停支付剩余的275万元人民币,但对冯冠乔承诺将来会兑现。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①2008年,王某甲看到冯伟林当了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就想通过冯冠乔找冯伟林帮忙到高速公路上中标,遂与冯冠乔约定冯冠乔负责找冯伟林帮忙,转达请托,事成后送一半利润给冯冠乔。随后王某甲和冯冠乔分别就此事找了冯伟林,并在组织参加招投标之前告诉冯伟林他是与冯冠乔合作。冯伟林同意。在冯伟林关照下,王某甲多次与中交四公局二公司合作进行投标,先后中得吉怀高速第4标、桂武高速第8标、怀通高速第9标。在准备参加大浏高速招投标时王某甲告诉冯伟林已分给冯冠乔卖标款一千多万元,冯冠乔也继续向冯伟林转达了关照王某甲参加大浏高速招投标的请托,冯伟林对此次投标继续给予支持,使中交四公局二公司以中国路桥的名义中得第4标。在此过程中,冯冠乔不出资、不施工、也不参与管理,只负责找冯伟林打招呼让王某甲推荐的单位中标,王某甲从中交四公局二公司共获得补偿款3550万元,按承诺要以合伙投标做工程的名义分一半即1775万元给冯冠乔,实际已分11次送了1500万元。2010年9月易杏玲内幕交易案发,因担心受到牵连,尚有275万元未送给冯冠乔。为了避免暴露,他要冯冠乔把转账的600万元钱退还给他,后冯冠乔退了460余万元。他送钱给冯冠乔是为了感谢冯伟林和冯冠乔帮忙。冯伟林也清楚冯冠乔在与王某甲的合作中主要负责向其转达请托。②2008年春节,王某甲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冯伟林2万元人民币,由易杏玲经手收受;2008年5月份,冯伟林在金色比华利小区新房子装修时,王某甲送给冯伟林价值1.532万元人民币的空调一台;2009年春节,王某甲以拜年名义送给冯伟林2万元人民币,易杏玲经手收受;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王某甲在陪易杏玲等人去马尔代夫旅游时送给易杏玲5000美元;2009年底,王某甲给冯伟林在湘潭县易家湾的房子送了一台空调,价值5100元人民币。(2)证人证人吴某甲(中交四公局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证言证明:中交四公局二公司与王某甲合作在湖南高速公路项目上投标,根据分工由王某甲负责协调关系,二公司负责找投标单位和制作标书,中标后各分一半的工程量。随后中交四局在吉怀高速公路第4标、桂武高速公路第8标、怀通高速公路第9标中标,还以中国路桥的名义在大浏高速公路第4标中标,中标后共付给王某甲3550万元工程补偿款。(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08年至2010年,他帮其兄王某甲与中交四公局二公司协调过吉怀高速公路第4标、桂武高速公路第8标、怀通高速公路第9标、大浏高速公路第4标等4个高速公路标段的工程量分配,帮王某甲从中交四局二公司拿了补偿款3550万元。(4)证人王某丙(中交四公局二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吴某甲安排他先后与王某乙协调了吉怀高速公路4标、桂武高速公路第8标、怀通高速公路第9标、大浏高速公路第4标工程量的分配,后通过谈判,共补偿3550万元给王某甲。(5)证人聂某甲的证言及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高速政[号”文件证明:聂某甲系吉怀高速公路筹备组组长,日被任命为吉怀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吉怀高速公路发布招标公告后,冯伟林要聂某甲安排一个人参加招投标,聂某甲建议投土建工程第4标。后冯伟林听筹备组汇报时,交给其一份中交四公局为首的参加该标段投标企业的名单,要求关照。聂某甲在评审施工企业资格预审时对冯伟林提供的施工企业放松要求,使其都通过了资格预审,对其余单位则严格审查,找问题清出去,最后使中交四公局中得了第4标段。(6)证人王某丁(吉怀高速公路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经理)、李某戊(中交四局二公司吉怀高速公路第4合同段项目部财务出纳)、朱某乙(汉寿德值劳务有限公司施工负责人)、颜某甲(娄底娄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负责人)的证言及相关财务记账凭证、银行凭证等书证证明:中交四公局吉怀高速公路第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财务人员以支付汉寿德值劳务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或个人工程款、工资的形式共套取850万元,通过王某丙、王某乙付给王某甲工程补偿款850万元。(7)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致中交四公局的中标通知书及吉首至怀化高速公路第4合同段土建施工合同协议书、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湘高速招[号”文件证明:日,中交四公局等11家单位通过了吉怀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工程施工招标第4合同段资格预审,后确定中交四公局系该合同段的中标人。同年12月17日,湖南省吉怀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代表聂某甲与中交四公局代表吴某甲就该合同段签订了合同。该标段中标金额为1.亿元。(8)证人袁某甲、陈某丁(公司合约部部长)、唐某乙(湘潭公路桥梁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及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高局人事[号”文件证明:2008年下半年,袁某甲任桂武高速公路筹备组负责人,日,被任命为桂武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2009年1月左右,桂武高速公路发布招标公告后,冯伟林要袁某甲安排一个标段,袁某甲建议投第8标。不久,冯伟林交给袁某甲一张写有中交四公局、湘潭路桥公司等施工单位的名单,要求确保中交四公局在该标段中标。后袁某甲安排筹备组工作人员陈某丁等人,要求如果没有原则问题都让名单上的施工单位通过资格预审,最终确保中交四公局中了桂武高速公路第8标段。(9)证人胡某乙(桂武高速第8合同段项目经理)、李某己(项目经理部财务负责人)、杨某丙(湖南南方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路基土石方施工负责人)的证言及第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提供的财务记账凭证证明:中交四公局桂武高速公路第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财务人员以支付湖南南方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名义从业主方给项目部的工程款中套取1030万元,通过王某丙、王某乙付给王某甲工程补偿款1030万元。(10)湖南省桂武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工程中标通知书、桂武高速公路第8合同段土建施工合同协议书、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湘高速招[2009]45号”文件等书证证明:经冯伟林签发,日,中交四公局等六个单位通过桂武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工程施工招标第8合同段资格预审;同年5月5日,确定中交四公局系该合同段中标人。同月11日,桂武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代表袁某甲与中交四公局代表赵云签订了该合同段的施工合同,该标段标的金额是2.亿元。(11)证人佘某甲、杨某丁的证言及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文件(湘高速政[号)证明:日,湖南省高管局任命佘某甲为怀通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2009年2月份,冯伟林要求佘某甲安排怀通高速公路的一个标段给其朋友,佘某甲说可安排第9标。后冯伟林交给佘某甲一张投第9标的几家施工企业名单,要佘某甲重点关照中交四公局。佘某甲要求清标组成员杨某丁等人重点照顾。根据佘某甲的安排,对投第9标的企业进行清标时,佘某甲作了记号的企业没有原则性问题都给予了通过,后中交四公局中了怀通高速公路第9标。(12)证人李某庚(中交四公局二公司怀通高速公路9合同段项目部财务主管)、廖某甲(湖北楚中公路桥梁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工程负责人)、张某丙(长沙天望公司便道基建施工负责人)、刘某丁(怀化水电公司吉怀13标段路基土石方工程施工负责人)、朱某丁的证言及怀通高速公路第9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提供的财务记账凭证证明:中交四公局怀通高速公路第9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财务人员以支付廖某甲、张某丙、刘某丁等施工队伍工程款、工资等名义套取了530万元,通过王某丙、王某乙付给王某甲工程补偿款530万元。(13)湖南省怀化至通道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通过资格预审单位名单等书证证明:中交四公局等10家单位通过了怀通高速公路土建第9合同段资格预审。日,经冯伟林签发,确定中交四局系该合同段中标人。同年9月2日,怀通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代表佘某甲和中交四公局代表王某丙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是2.亿元。(14)证人黄某丙的证言及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湘高司人事[号”文件证明:黄某丙系大浏高速公路项目前期筹备组负责人,日,被任命为大浏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2009年6月中旬,大浏高速招标资格预审之前,冯伟林交给黄某丙一张写有第4标段及12家施工单位名单的纸条,要求他在资格预审等方面对上述单位给予关照。其中要求重点关照“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随后,在报名工作中,黄某丙要求其他企业都回避4标,使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最终顺利中得了第4标。(15)证人苏某甲(大浏高速公路第4合同段项目经理)、路明(项目部财务负责人)的证言及大浏高速公路第4合同项目经理部提供的财务记账凭证证明:中交四公局以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中得大浏高速公路第4合同段后,苏某甲根据中交四公局王某丙的通知,安排路明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分多次以支付长沙天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王正余工程款等名义套取1140万元,通过王某乙付给王某甲工程补偿款1140万元。(16)大浏高速公路项目土建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湘高司招[号”文件等书证证明:经冯伟林签发,日,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单位通过了大浏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工程施工招标第4合同段资格预审;同年10月23日,确定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中该合同段。同年11月16日,大浏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代表黄某丙和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表李某辛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是3.亿元。(17)株洲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财务凭证和银行凭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文书,冯某丙的证言,以及冯某丙建行存折、冯某丙为其儿子张某丁购买的保险资料证明:冯冠乔收受王某甲所送1500万元后,大部分用于冯冠乔开办的株洲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此外,冯冠乔还每次20万元,先后三次给其姐姐冯某丙共60万元,冯某丙将其中40万元存入建设银行湘潭分行冯某丙账户,20万元为儿子购买了保险。(18)借款合同、200万元的借据3张、银行汇、交款单3张,补充协议及归还466.81万元的银行凭证和大和公司的财务凭证、证明易杏玲案发的书证证明:送给冯伟林、冯冠乔的1500万元中,有600万元是王某甲以借款名义通过银行转账付给冯冠乔。易杏玲案发后,冯冠乔退了466.81万元给王某甲。(19)湘公直局刑受字(2010)05号立案决定书、湘公直拘字(2010)03号拘留证及湘公直局拘通字(2010)5号拘留通知书等书证证明:易杏玲因涉嫌内幕交易犯罪于日被立案侦查。印证了王某甲证言和冯冠乔供述所证明的易杏玲案发后为防止罪行败露而假退款的事实。(20)冯伟林湘潭老家的柜式空调和金色比华利家的家庭式中央空调照片及相关发票证明:王某甲在冯伟林湘潭老家送了一台价值为5100元人民币的三菱牌柜式空调和在冯伟林金色比华利家送了一台价值为1.532万元的约克牌家庭式中央空调。(21)共同作案人冯冠乔的供述证明:①王某甲为了在高速公路上承揽工程,邀他进行合作,由他协调冯伟林关照中标,获利后按照所获利润一半给他报酬。他将此事告诉冯伟林。冯伟林表示支持。此后,他又多次转达请托。在冯伟林的关照下,他先后帮助王某甲为其合作单位中得四个标段,为王某甲获取巨大的利益。②从2009年到2010年,他分11次收受王某甲所送1500万元人民币,还有275万元因易杏玲案发,王某甲担心受牵连没有送给他,但承诺等以后会给他。收到的1500万元钱,其中大部分以他自己和刘某辛投资款的名义投入到了株洲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了王某戊100万元帮他炒股,给了他姐姐冯某丙60万元,自己零用了少部分。易杏玲案发后,王某甲担心出事,要他先退还通过转账送给他的600万元钱,等风声过后再将钱给他,后他退了460余万元给王某甲。③在高速公路投标过程中,他与王某甲合作实质是一种相互利用的关系。王某甲要他去找冯伟林就是要他帮忙向冯伟林打招呼,通过冯伟林的关系帮王某甲中标。王某甲送钱给他实质上是感谢他和冯伟林对王某甲在高速公路上中标的关照。④吉怀高速公路中标后,他向冯伟林转达了王某甲不分工程出去的请托,并告诉冯伟林是卖标赚钱,他想将搞得的钱弥补房地产方面的资金不足,冯伟林同意,并告诉他有事要王某甲出面。此后在桂武高速、怀通高速投标过程中他与冯伟林形成了默契,在明知王某甲与他的所谓合作关系下,冯伟林对王某甲组织的投标给予了关照。但月,因冯伟林不同意王某甲再在大浏高速上投标,他又出面向冯伟林转达王某甲的请托,请冯伟林帮助王某甲在大浏高速公路投最后一个标,冯伟林同意,并问他赚了多少钱,他告知冯伟林已得了一两千万元,用于了搞房地产和炒股,冯伟林予以认可。(22)上诉人冯伟林、易杏玲供认不讳。2、上诉人冯霞向上诉人冯伟林转达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周某甲要求帮助承揽高速公路工程的请托事项,并将与周某甲均分利润的约定告诉了冯伟林,冯伟林按照冯霞的要求利用担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书记、局长的职权,向下属打招呼,帮助请托人周某甲在洞新高速路上中标承揽工程,冯霞已收受周某甲100万元,尚有700万元没有支付。2009年6月的一天,周某甲在长沙紫东阁华天大酒店向冯霞提出请托,请冯霞找冯伟林帮忙在洞新高速公路上承揽土建工程,并许诺事成后送给冯霞一半的工程利润。冯霞同意。尔后,冯霞在陪冯伟林回湘潭老家时,安排周某甲与冯伟林见面,冯伟林答应帮忙。同年7月洞新高速公路招标前,周某甲通过冯霞在湖南广电中心找到冯伟林,再次提出请托,冯伟林答应帮忙。此后,在洞新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吴某乙到冯伟林办公室汇报招投标工作时,冯伟林要求吴某乙关照湘潭路桥公司中标。同年7月21日,洞新高速公路对外公开招标。在吴某乙的帮助下,湘潭路桥公司通过了资格预审,以围标方式中标洞新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工程第1标,工程合同金额1.8亿元人民币。之后,经冯伟林同意,冯霞找周某甲协商好处费数额,周某甲承诺给付800万元人民币。日,周某甲在金色比华利小区宜和会所送给冯霞100万元人民币。同月24日,冯霞将该款存入兴业银行芙蓉中路支行。同年9月,易杏玲因涉嫌内幕交易案发,冯霞将收受了周某甲100万元,还有几百万元未付的情况告诉了冯伟林。冯伟林即要求冯霞在易杏玲被释放之前不要再找周某甲索要余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明:2009年上半年,周某甲得知洞新高速公路土建工程准备招标,与公司总经理沈某甲商量去投标,找吴某乙帮忙。同年5、6月的一天,在长沙紫东阁华天大酒店,吴某乙介绍冯霞和周某甲合作去洞新高速公路投标。周某甲向冯霞提出,投标的公司和费用由他负责,冯霞负责做冯伟林的工作,中标后将项目的一半工程量作为感谢费送给冯霞。后冯霞告诉周某甲,冯伟林已同意两人合作去洞新高速投标,并在湘潭老家安排周某甲与冯伟林见了面。周某甲当面向冯伟林提出了与冯霞合作到洞新高速投标,请冯伟林关照。冯伟林答应并要周某甲去找吴某乙。后在冯霞安排下,周某甲又两次与冯伟林见面,就参加招投标一事再次请求帮忙。冯伟林说已与吴某乙说好,要周某甲去投标。之后,周某甲将围标名单交给吴某乙,在吴某乙帮助下,湘潭路桥公司在洞新高速公路承揽了1号标段工程。拿到工程后,冯霞开始想自己组织队伍施工洞新高速一标一半的工程量,后主动提出不做工程。他和冯霞商量按工程量一半分给利润,双方计算后,他同意给冯霞800万元。后冯霞找他要钱,他将公司从周某丁处借得的200万元中的100万元现金送给了冯霞。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到华雅大酒店看望冯伟林,告诉冯伟林他已付给冯霞100万元,剩下的钱他会兑现。冯伟林默认。湘潭路桥公司与冯霞合作,其实是打着合作的幌子变相送工程一半利润作为感谢费给冯伟林、冯霞。(2)湖南省洞新高速公路项目土建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及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洞新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土建工程施工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招标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包头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公司之间的的电汇凭证、收款回单、电子转账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汇划来账回单等书证证明:湘潭路桥公司组织围标单位参与洞新高速1标资格预审、投标。日,经冯伟林签发,湘潭路桥公司中得该标。同年3月25日,洞新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代表吴某乙与湘潭路桥公司代表罗某乙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价为1.8083503亿元。(3)证人吴某乙的证言、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高速人事[2009]2号”文件《关于抽调翟某甲等通知参加2009年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湘高司人事[号”《关于罗某丙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等书证证明:吴某乙原系洞新高速公路筹备组组长,日被任命为洞新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月的一天,周某甲在紫东阁大酒店向吴某乙提出去洞新高速公路投标。吴某乙介绍冯霞给周某甲认识,周某甲向冯霞提出由冯霞做冯伟林的工作,让冯伟林同意周某甲在洞新高速公路中标,并承诺事成后按一半工程量来感谢冯霞,冯霞表示会转达请托要冯伟林支持。2009年7月,在洞新高速公路资格预审的前几天,周某甲告诉吴某乙,冯伟林已经同意周某甲到洞新高速公路投标。后吴某乙向冯伟林汇报冯霞与周某甲在洞新高速公路上投标的事情,冯伟林表示已经知道,要吴某乙帮周某甲在洞新高速公路中一个土建标。吴某乙便指定周某甲投洞新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1标。后周某甲将找来参与第一标段围标的8家公司名称告诉了吴某乙,吴某乙让其中的5家通过了资格预审,最终让湘潭路桥公司中了洞新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一标。(4)证人沈某甲(湘潭路桥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月份,周某甲找到冯霞,要冯霞找冯伟林帮忙在洞新高速土建工程中一个标,承诺事成后给冯霞总工程量的一半作为好处费。后湘潭路桥公司副总经理唐某乙联系了其他7家公司一起参与洞新高速公路第一标段围标。中标后,周某甲告诉沈某甲,冯霞不做工程了,要他们直接给800万元感谢费。2010年4月、5月的一天,周某甲要沈某甲告诉财务准备200万元急用,后徐某乙具体经办向周某甲妹夫周某丁借款200万元,事后沈某甲知道周某甲将这200万元中的100万元送给了冯霞。易杏玲出事后,沈某甲向周某甲建议把送给冯伟林和冯霞的100万元先拿回来,等事情过后再将800万元感谢费送给他们。沈某甲找冯霞退周某甲所送100万元,但冯霞不承认收过周某甲的钱。(5)证人唐某乙(湘潭路桥公司副经理)、徐某乙(湘潭路桥公司财务总监)、吴某丙、谭某乙的证言证明:湘潭路桥公司在外联系了7家公司参与洞新高速公路第一标段围标,这些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全部由湘潭路桥公司负担。进入投标阶段后,湘潭路桥公司指定另4家公司投标,最终湘潭路桥公司中得洞新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一标。(6)周某丁在建设银行长沙芙蓉中路支行的银行账户X的取款记录、取款凭证,湘潭路桥公司的转账凭证、湘潭路桥公司与周某丁的借款协议等书证,周某丁、徐某乙的证言证明:日,湘潭路桥公司从周某丁处借到200万元后转给周某甲,作为周某甲的备用金。能印证行贿资金的来源。(7)周某戊的兴业银行X账户交易流水及银行存款凭证等书证及周某戊的证言证明:日,户名为“周某戊”、账号为X的兴业银行银行帐户存入100万元,这笔存款经周某戊确认并非其本人所有,且冯霞曾借用过其身份证,印证冯霞关于以周某戊名义在兴业银行开户的X账户系其掌控并使用的供述。(8)上诉人冯伟林、冯霞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3、上诉人冯伟林伙同其妻即上诉人易杏玲收受周某乙7万元人民币、3万美元;冯伟林单独收受周某乙2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2005年,高管局下属职工周某乙向冯伟林要求调动工作。冯伟林答应并将周某乙调至潭邵管理处。2008年6月,周某乙找易杏玲帮忙要求冯伟林提拔他升任处长。易杏玲向冯伟林转达了周某乙的要求。冯伟林同意并安排省高管局人事处将周某乙作为潭邵管理处处长人选提交局党委会研究,并获得通过。后省交通厅审批、任命周某乙为衡枣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2010年上半年,周某乙找易杏玲帮忙要求冯伟林将他调回长沙。易杏玲向冯伟林提出有合适位置就将周某乙调回长沙。冯伟林同意并安排高管局人事处将周某乙作为监控中心主任人选提请局党委会研究通过,并报省交通厅党组同意。同年8月26日,周某乙被任命为省高管局监控中心主任。为了感谢和继续求得冯伟林在工作调动和职务升迁方面的帮忙,自2006年12月至2010年春节期间,周某乙先后11次送给冯伟林9万元人民币、4万美元。冯伟林均予以收受,其中伙同易杏玲8次收受7万元人民币、3万美元。具体事实如下:(1)冯伟林3次单独收受周某乙2万元人民币、1万元美元。2006年12月的一天,冯伟林去日本考察前夕,周某乙在湘潭市盘龙山庄送给冯伟林1万美元。冯伟林予以收受。2007年春节的一天,周某乙在冯伟林湘潭老家以拜年之名送给冯伟林1万元人民币。冯伟林予以收受。2008年春节的一天,周某乙在冯伟林湘潭老家以拜年之名送给冯伟林1万元人民币。冯伟林予以收受。(2)冯伟林伙同易杏玲8次收受周某乙7万元人民币、3万美元。2007年4月的一天,易杏玲去台湾前夕,周某乙到长沙市蓉园小区冯伟林家中送给易杏玲1万美元。2007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周某乙到长沙市金色比华利小区冯伟林家中以祝贺搬新家为名送给易杏玲1万元人民币。2008年6月的一天,易杏玲去欧洲旅游前夕,周某乙到冯伟林家中送给易杏玲1万美元。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周某乙到冯伟林家以拜年名义送给易杏玲在2万元人民币。日,周某乙在长沙市紫东阁华天大酒店以祝贺冯伟林、易杏玲结婚纪念日为名送给易杏玲1万元人民币。2009年4月的一天,易杏玲去美国旅游前夕,周某乙送给易杏玲1万美元。2009年中秋节左右的一天,周某乙在冯伟林家以拜节名义送给易杏玲1万元人民币。2010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周某乙在冯伟林家以拜年名义送给易杏玲2万元人民币。易杏玲收受上述钱款后告诉了冯伟林。冯伟林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明:①2005年他向冯伟林提出要求调任潭邵管理处;2008年请易杏玲帮他在冯伟林面前美言,让他留在潭邵管理处当处长;2009年底2010年初他多次向易杏玲表达想调回长沙工作,易杏玲答应帮忙。后冯伟林均给予帮忙。②2006年底,得知冯伟林要去日本,他在湘潭盘龙山庄送给冯伟林1万美元;2007年冯伟林去台湾前夕,他在冯伟林省委家中送给易杏玲1万美元;2007年,冯伟林搬新家,送给易杏玲1万元;2008年春节,在冯伟林湘潭老家拜年,送给冯伟林1万元;2008年上半年,易杏玲去欧洲,他到冯伟林家中,送给易杏玲1万美元;2009年春节,在冯伟林金色比华利家中,送给易杏玲2万元;2009年听说易杏玲去美国,他到冯伟林家中,送给易杏玲1万美元;2009年冯伟林、易杏玲结婚纪念日,在华天紫东阁地下车库送给易杏玲1万元;2009年中秋节,他在冯伟林家中送给易杏玲1万元;2010年春节他在冯伟林家中送给易杏玲2万元。③他送钱给冯伟林、易杏玲的原因主要是想求一个好的工作岗位,感谢冯伟林的关照,通过易杏玲送钱方便些。(2)证人靳某甲(原省高管局政治处副处长、处长)证言证明:2008年6月、2010年7月,冯伟林两次授意他为周某乙职务调整做方案。(3)省高管局党委会会议记录、湘高速干字[2001]第10号、[2005]第159号、[号等任职文件等书证证明:日周某乙被任命为长常高速公路管理处副处长。日,在冯伟林主持的局党会委上同意周某乙拟任潭邵管理处副处长;同月18日,周某乙被任命为潭邵高速公路管理处副处长。日,在冯伟林主持的局党委会上,靳某甲汇报拟任周某乙为潭邵管理处处长方案,与会人员一致同意该方案;日,周某乙被任为衡枣高速管理处处长;日,周某乙被任命为高速公路监控中心主任。⑷冯伟林、易杏玲的出入境记录证明:冯伟林于日出境赴日本,日出境至台湾;易杏玲于日出境赴欧洲,日出境赴美国。⑸上诉人冯伟林、易杏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4、上诉人冯伟林、易杏玲共同收受周某丙10.8万元人民币、1.5万美元、1万澳元、0.4万欧元、30万日元、1万元(人民币)购物卡。2000年11月,冯伟林根据佘某甲(另案处理)的推荐,安排局人事处考察并同意将周某丙(另案处理)调入省高管局下属的衡枣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衡枣公司)工作。此后,周某丙多次向易杏玲提出请托,希望冯伟林在其职级提拔方面给予关照。易杏玲均应允并转达了请托。2005年9月至2009年3月,冯伟林先后授意高管局人事处向局党委会提名,并在会上推荐和同意周某丙担任常吉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环保办主任、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副经理、长湘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经理。为了感谢和求得冯伟林、易杏玲的帮忙,2002年至2010年,周某丙先后25次送给冯伟林、易杏玲10.8万元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购物卡、1.5万美元、1万澳元、0.4万欧元、30万日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2年至2009年春节期间,8次收受周某丙4.4万元人民币。2002年正月初一,周某丙到冯伟林湘潭老家以拜年名义送给易杏玲4000元人民币。2003年至2005年的正月初一,周某丙到冯伟林湘潭老家以拜年名义每次送给易杏玲5000元人民币,合计1.5万元人民币。2006年至2008年春节,周某丙在长沙市紫东阁华天大酒店以拜年名义每次送给易杏玲5000元人民币,合计1.5万元人民币。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周某丙到冯伟林湘潭老家以拜年名义送给易杏玲1万元人民币。易杏玲收受上述钱款后均告诉了冯伟林。(2)2005年至2008年中秋节,4次收受周某丙2.5万元人民币。2005年、200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周某丙在长沙市紫东阁华天大酒店以拜节名义每次送给易杏玲5000元人民币,合计1万元人民币。2007年中秋节左右一天,周某丙在长沙市金色比华利小区冯伟林家中以祝贺搬家为名送给易杏玲1万元人民币。2008年中秋节,周某丙在长沙市普瑞温泉大酒店以拜节为名送给易杏玲5000元人民币。易杏玲收受上述钱款后均告诉了冯伟林。(3)2008年至2010年端午节,周某丙每次在长沙市富丽华大酒店以拜节为名送给易杏玲5000元人民币,3次共计1.5万元人民币。易杏玲收受上述钱款后均告诉了冯伟林。冯伟林予以认可。(4)2005年至2007年冯伟林的生日,3次收受周某丙1.4万元人民币。2005年农历11月24日,周某丙长沙市紫东阁华天大酒店以祝贺冯伟林生日名义送给易杏玲4000元人民币。2006年农历11月24日,周某丙长沙市紫东阁华天大酒店以祝贺冯伟林生日名义送给易杏玲5000元人民币。2007年农历11月24日,周某丙长沙市紫东阁华天大酒店以祝贺冯伟林生日名义送给易杏玲5000元人民币。易杏玲收受上述钱款后均告诉了冯伟林。(5)日,周某丙在长沙市西湖楼酒店以冯伟林之子冯某乙回国名义送给易杏玲1万澳元。易杏玲告诉了冯伟林。冯伟林予以认可。(6)2006年12月至2009年4月,4次共同收受周某丙以出国考察、旅游名义所送的1.5万美元、30万日元、0.4万欧元。2006年12月的一天,周某丙在冯伟林家以冯伟林去日本考察名义送给易杏玲30万日元。2007年4月的一天,周某丙在冯伟林家以冯伟林去台湾考察名义送给易杏玲1万元美元。2008年6月的一天,周某丙在冯伟林家以易杏玲去欧洲考察名义送给易杏玲0.4万欧元;2009年4月的一天,周某丙在冯伟林家以易杏玲去美国旅游名义送给易杏玲5000元美元。易杏玲收受上述钱款后均告诉了冯伟林。(7)2007年12月的一天,周某丙在冯伟林湘潭老家以祝贺冯宅翻新名义送给易杏玲1万元人民币。易杏玲告诉了冯伟林。冯伟林予以认可。(8)2009年9月的一天,周某丙到冯伟林家中送给易杏玲1万元(人民币)“美美百货”购物卡。易杏玲告诉了冯伟林。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周某丙的证言证明:①2000年11月份,冯伟林将他从省路桥公司调入省高管局;2001年5月,他被提拔为衡枣公司工程部副部长;2003年衡枣公路快通车时,易杏玲答应了他提出的要她向冯伟林进言提拔他的请托,2004年他就调到常吉公司,被任命为副总工兼环保办主任,解决正科级;后他还请易杏玲在冯伟林面前继续美言,2007年5月他被提拔为吉茶公司副经理;2009年初,他被定为长湘公司经理候选人,他请易杏玲帮忙在冯伟林面前美言将他提拔为长湘公司经理。2009年3月,他被任命为长湘公司经理,同年9月解决副处级。②2002年大年初一,他在冯伟林湘潭老家送给易杏玲4000元;、2005年三年的大年初一,都是在冯伟林湘潭老家二楼,他每次送给易杏玲5000元红包;年的春节前,都是在长沙市一酒店他送给易杏玲5000元红包;2009年的春节前,在长沙市一酒店送给易杏玲1万元红包;年的中秋节前,每年在长沙市一酒店送给易杏玲5000元红包;2007年中秋节前后在冯伟林搬的新家中,送易杏玲1万元;2008年中秋节前在长沙一酒店送给易杏玲5000元;2008年端午节前,在长沙一酒店送给易杏玲5000元;2009年端午节前,在长沙一酒店送给易杏玲5000元;2005年6月的一天,冯伟林儿子回国,在西湖楼他送1万澳元给易杏玲。1万澳元来自于谢利达所送;2010年端午节前,他在长沙一酒店送给易杏玲5000元;2005年冯伟林过生日,他在紫东阁华天送给易杏玲4000元;年冯伟林过生日都是在吃饭的酒店里,各送易杏玲5000元;2006年12月的一天,冯伟林要去日本,他在冯家送给易杏玲相当于1万元人民币的日元。日元来自于唐某甲所送;2007年4月,冯伟林去台湾前夕,他在其省委家中送给易杏玲1万美元;2008年6月的一天,在冯伟林的家中,他送给易杏玲4000欧元给她到欧洲去用;2009年4月的一天,在冯伟林的家中,他送给易杏玲5000美元给她到美国旅游用;2009年9月,在冯伟林家中送给易杏玲1万元面值的美美购物卡。③他送钱物给冯伟林、易杏玲,是为了和冯伟林搞好关系,以便得到冯对他工作和仕途上的关照,另外也是为了感谢他们给予他的关照。(2)证人靳某甲的证言(省高管局人事处处长)证明:他三次按冯伟林事前授意做周某丙提拔方案交局党委会研究通过。(3)证人宋某甲(省高管局副局长)、孟某甲(省高管局纪委书记)的证言证明:局党委会研究周某丙任吉茶公司副经理、岳长筹备组常务副组长、长湘公司经理等方案时冯伟林都同意。(4)《干部履历表》、《职工调动工作后执行调入单位工资审批表》证明:周某丙于2000年11月从湖南省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调入衡枣公司工作。(5)会议记录、省高管局发文稿、任职文件及请示报告等书证证明:冯伟林在高管局党委会上表态同意周某丙担任吉茶公司副经理、长湘公司经理、高广投董事长(兼);冯伟林先后签发了周某丙提拔为衡枣公司工程部副部长、常吉公司副总工程师兼环保办主任、吉茶公司副经理、长湘公司经理等职务任命的通知及请示;日,周某丙被任命为衡枣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副部长;日,周某丙被任命为常吉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环保办主任;日,周某丙被任命为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日,周某丙被任命为长湘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日,周某丙被任命为高广投董事长。(6)冯某乙、冯伟林、易杏玲的出入境记录证明:日,冯某乙入境,7月10日出境;日,冯伟林出境去日本;日,冯伟林出境赴台湾。日,易杏玲出境去欧洲;日,易杏玲出境去美国。(7)上诉人冯伟林、易杏玲供认不讳。5、上诉人冯伟林收受唐某甲911万元人民币、39.8万港元、19万美元、11万欧元、3万澳元。2001年上半年,唐某甲(另案处理)以湖南天智交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智公司)的名义与湖南湘财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达成在湖南省高速公路上合作承接保险业务的协议。之后,唐某甲向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递交了一份请求在保险业务方面支持湘财保险代理公司的报告。冯伟林应唐某甲的请托,在该份报告上签字同意。唐某甲持报告先后找到冯的下属潭邵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周某己、常张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戴某甲,帮助湘财保险代理公司承接了潭邵高速公路、常张高速公路459万余元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业务。唐某甲从湘财保险代理公司共收取18万余元的业务费。2004年10月,经冯伟林同意,唐某甲与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下属的养护公司合作成立湖南路美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美达公司)。2005年1月,唐某甲以养护公司的名义向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打报告请求对路美达公司在政策上给予扶持,优先考虑将省内各条高速公路的绿化施工工程交给路美达公司承接。冯伟林在报告上签字同意。此后,唐某甲持该报告先后找冯的下属衡炎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经理李某壬、邵怀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经理蒋某甲、怀新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经理刘某戊承接了衡炎高速公路土建工程6、7标及邵怀高速公路土建工程1标、怀新高速公路土建工程7、9标对应的边坡防护工程。此外,冯伟林还接受唐某甲的请托,向郴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经理杨某戊打招呼,帮助唐某甲承接了郴宁高速公路绿化工程第27标;向怀新高速公路公司合经部部长付某甲打招呼帮助其承接了怀新高速公路绿化工程第29、33标。以上工程合同金额总计为6700余万元。2007年底,冯伟林因担心冯霞直接在高速公路上承接工程影响自己的声誉,要求唐某甲带冯霞在高速公路上做工程,冯霞不出面。2008年上半年,唐某甲向冯伟林提出带冯霞到厦蓉线湖南段投标,冯伟林答应帮忙。随后,冯伟林应唐某甲的请托分别给汝郴高速公路筹备组组长蔡某甲、郴宁高速公路筹备组组长吴某乙、娄新高速公路业主百通公司经理邓某甲、娄新高速公路筹备组组长陈某戊打招呼,帮助唐某甲及其合作人颜某乙组织的单位先后中得汝郴高速公路土建第13标、郴宁高速公路土建第13标、娄新高速公路土建第2标。之后,经唐某甲、颜某乙、冯霞等人协商,唐某甲承诺给冯霞1300万元人民币。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上半年,冯伟林又应唐某甲请托,分别给南岳、怀通、长湘三条高速公路的筹备组组长华某甲、佘某甲、周某丙打招呼,帮助唐某甲组织的围标单位分别中得南岳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1标、怀通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33标。唐某甲向中标单位分别收取200万元、550万元好处费。在长湘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10标的招投标过程中,唐某甲组织的围标单位与中铁十二局均通过了资格预审,经周某丙关照、协调,唐某甲同意退出竞标,获得中铁十二局800万元补偿款。为求得和感谢冯伟林的关照,唐某甲先后25次直接或通过易杏玲、冯冠乔、冯霞、冯伟林的情妇郭某甲送给冯伟林911万元人民币、39.8万港元、19万美元、11万欧元、3万澳元。具体事实如下:(1)冯伟林直接收受30万港元,通过易杏玲15次收受150万元人民币、9.8万元港元、19万元美元、11万元欧元、3万元澳元。2003年春节前,易杏玲在家中收受唐某甲所送20万元人民币。2004年春节前,易杏玲在家中收受唐某甲所送30万元人民币。2005年春节前,易杏玲在家中收受唐某甲所送30万元人民币。同年元月,易杏玲在家中收受唐某甲所送2万元澳元。2006年春节前,易杏玲在家中收受唐某甲所送30万元人民币。同年中秋节,易杏玲在家中收受唐某甲所送9.8万元港元。同年底,冯伟林在家中收受唐某甲所送30万元港元。2007年中秋节,易杏玲在家中收受唐某甲所送10万元人民币。2008年春节前,易杏玲在家中收受唐某甲所送20万元人民币。同年春节,易杏玲收受唐某甲所送1万元澳元。2008年6月,易杏玲去欧洲旅游之前收受唐某甲所送1万元欧元。2008年中秋节,易杏玲在家中收受唐某甲所送10万元欧元。2009年春节前,易杏玲在家中收受唐某甲所送17万元美元。2009年4月,易杏玲去美国之前在家中收受唐某甲所送1万元美元。2009年11月,易杏玲去马尔代夫旅游之前在家中收受唐某甲所送1万元美元。2010年端午节,易杏玲在家中收受唐某甲所送10万元人民币。易杏玲经手收受唐某甲所送财物后均告知了冯伟林。(2)冯伟林通过冯霞收受450万元人民币。2008年上半年,唐某甲伙同颜某乙采取围标的手段中得郴宁高速公路13标、汝郴高速公路13标、娄新高速公路2标后,为了感谢冯伟林的帮助,唐某甲与颜某乙商定工程利润由唐某甲、颜某乙、冯霞平分,冯霞的利润由唐某甲负责支付。唐某甲向冯霞出具了一张1300万元人民币的借条。2008年底、2009年2月、2009年5月、2010年1月唐某甲分四次送给冯霞共450万元人民币。唐某甲、冯霞分别告知冯伟林后,冯伟林要求唐某甲不再送钱给冯霞,冯霞亦不得再向唐某甲要钱。(3)冯伟林通过冯冠乔收受300万元人民币。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冯伟林要唐某甲给冯冠乔提供资金搞房地产开发,唐某甲答应。2008年底,唐某甲从娄新2标项目部提现100万元人民币送给了冯冠乔。2010年初的一天,唐某甲从该项目部提现200万元人民币送给冯冠乔。后唐某甲、冯冠乔均将送钱一事告诉了冯伟林。(4)冯伟林通过情妇郭某甲收受11万元人民币。日,唐某甲以长沙金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怀化华桥物资公司签订协议,帮助华桥物资公司推销钢材,按每吨40元收取报酬。2004年下半年,冯伟林接受唐某甲的请托,给怀新高速公路公司分管材料的纪委书记刘某戊打招呼,同时要求唐某甲分利给其情妇郭某甲。后刘某戊安排了钢材供应业务给华桥物资公司,唐某甲从中获利35万余元。唐某甲分别于2004年底、2005年上半年、2005年下半年送给郭某甲4万元、4万元、3万元共11万元人民币。事后,唐某甲和郭某甲均将此事告诉了冯伟林。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唐某甲的证言证明:①2001年上半年,他以天智咨询公司的名义向湖南省高管局打了一份请求将高速公路上的保险业务交由湘财保险代理公司承接的报告,冯伟林签字后他将这份报告给了潭邵高速公路公司经理周某己,后他们以湘财保险代理公司的名义做了潭邵高速公路100多万元的路面保险业务。2003年上半年,他拿这份报告找了常张高速公路公司副经理戴某甲,后常张高速公路公司将200多万元的路面保险业务交给了湘财保险代理公司做。②2004年,他告诉冯伟林准备和省高管局养护公司合作成立一家园林绿化公司,冯伟林表示支持。后他和养护公司合作成立了湖南省路美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养护公司的名义向省高管局打了请求支持路美达公司在湖南省高速公路承接绿化工程的报告交给冯伟林,冯伟林在报告上签了字。2005年至2009年间,他通过冯伟林的关照分别承接了怀新高速公路上2、3个土建标对应的边坡防护工程、邵怀高速公路土建1标边坡防护工程、衡炎高速公路第6标、7标的边坡防护工程、怀新高速公路绿化第29、33标、郴宁高速公路一个绿化标。③2007年下半年,冯伟林因为不让冯霞在高速公路上出面承揽工程而产生兄妹矛盾,冯伟林要他去做冯霞的工作,并说冯霞想到高速公路上做事,由他出面带冯霞去做,冯伟林会帮助他。他按照冯伟林的意思做了冯霞的工作,而且冯伟林也当着他和冯霞的面说,以后有什么事就由他出面,冯霞不要在高速公路上出面。2007年年底,在厦蓉线招投标前,冯霞和他商量准备投标,并介绍颜某乙、谭某丙等人与他认识。经过协商,决定由他出面协调高管局的关系,颜某乙、谭某丙负责组织单位投标。他、冯霞、颜某乙三方均分利润。后来,他找到冯伟林讲想到厦蓉线的三条路上都去投标,带冯霞去赚点钱,请冯伟林支持。冯伟林答应,并讲会跟三条路的项目经理打招呼。过了几天,冯伟林跟他讲已经跟吴某乙、蔡某甲等人打了招呼。通过吴某乙和蔡某甲的关照,他们以江苏中瑞路桥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了郴宁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13标,以中铁十一局四公司的名义中标了汝郴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13标。2008年下半年,他和邓某甲、陈某戊、冯伟林吃饭的时候,邓某甲向冯伟林汇报讲在娄新高速公路上安排土建2标给他,冯伟林同意。在陈某戊的帮助下,他以江苏中瑞路桥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了娄新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2标。④2008年下半年的时候,他请冯伟林帮忙为他在南岳高速公路上承接一个土建工程,冯伟林答应并给南岳高速公路筹备组组长华某甲打了招呼,后他以江西抚州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了南岳高速公路土建1标。他将该工程转卖给了邓某乙,获得200万元。2009年上半年,他请冯伟林帮忙让他在长湘高速公路承接一个土建标,后来他组织的单位有5家通过了资格预审,而中铁十二局也有3家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经周某丙协调,中铁十二局补偿1200万元给他。2008年下半年,他朋友张某戊想和他在怀通高速公路上承接一个土建工程,他请冯伟林帮忙,冯伟林给怀通高速公路筹备组组长佘某甲打了招呼,后来他组织的黑龙江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中了怀通高速公路土建工程33标。他将该标转卖给张某戊,获得550万元。⑤2007年春节,他开车送冯伟林回家,在车上他将30万元港币送给冯伟林,冯伟林表示不要,他便拿着钱跟随冯伟林到了冯伟林家里,将30万元港币放在冯伟林家书房的抽屉里后走了。⑤为了感谢冯伟林为他承接路基保险、钢材供应、绿化、边坡防护及土建工程等业务提供帮助,使他谋取了巨额的利益,他利用过年过节、易杏玲出国旅游等机会,分多次送给易杏玲人民币150万元、港币9.8万元、美元19万元、欧元11万元、澳元3万元。⑥他承诺分给冯霞1300万元,当着颜某乙的面打了一张1300万元的借条给冯霞。2008年年底,他将200万元转到冯霞指定的一个叫周某戊的人的帐上。2009年2月份,他要田某甲从娄新高速公路2标项目部给他准备了100万现金,在富丽华酒店停车场将这100万现金给了冯霞。月份,他在远大路的一个茶馆给了冯霞50万现金。月份,他要田某甲从娄新高速公路2标项目部准备了100万元,在路美达公司办公楼下将100万元现金给了冯霞。月,他将送给冯霞450万元之事告诉了冯伟林并说答应给冯霞的1300万元等以后有钱的时候会全部给冯霞。冯伟林对他说不要再给冯霞钱了。冯霞在厦蓉线和娄新高速上没有任何出资,没有参与具体的施工管理。⑦2008年下半年,冯伟林向他提出拿200、300万元给冯冠乔,他答应给冯冠乔300万元。年底,他通过田某甲从娄新高速公路2标项目部分两次拿了300万元给冯冠乔,他将给了冯冠乔300万元的事告诉了冯伟林。冯冠乔与他没有任何的共同投资和合作。⑧2004年,他请冯伟林帮忙承接怀新高速公路上的钢材供应业务。冯伟林答应并要他带着郭某甲一起去做钢材生意,不要郭某甲出钱和做事,让郭某甲也赚点钱。后冯伟林跟怀新高速公路公司分管材料的纪委书记刘某戊打了招呼。他在2004年年底、2005年上半年分别各送了5万元给郭某甲,2005年下半年送了4万元给郭某甲。因为郭某甲是冯伟林的情妇,冯伟林也当面交代过他要他带郭某甲去赚点钱,送给郭某甲和送钱给冯伟林没有区别。(2)证人郭某乙(湖南天智交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原经理)的证言证明:2001年上半年,唐某甲以天智公司的名义向湖南省高管局起草了一份报告,请求省高管局对与天智公司合作的湘财公司在湖南省高速公路上承接保险业务给予支持。湘财公司的人说他们该支付的咨询服务费都由唐某甲拿走了。(3)证人周某己(时任潭邵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戴某甲(时任常张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的证言证明:2001年下半年,唐某甲拿着一份有冯伟林等领导签字批示的报告给周某己,周某己同意将潭邵高速公路的路面保险业务全部交给与唐某甲合作的湘财保险代理公司做。2003年,唐某甲拿着有冯伟林等领导签字批示的报告给戴某甲,戴某甲同意。后湘财保险代理公司承接了常张高速公路200多万元的路基保险业务。(4)湖南湘财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与湖南天智交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潭邵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湘财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湖南省潭邵高速公路保险协议》及保险清单、潭邵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记帐凭证及委托收款书等相关书证、常张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签订的湖南省常德至张家界高速公路项目建筑工程保险协议及明细表和保险清单、常张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签订的常德至张家界高速公路项目建筑工程保险协议及明细表、保险清单证明:湘财保险代理公司承接了潭邵高速公路、常张高速公路459万余元人民币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业务。⑸证人刘某戊(怀新高速公路公司原经理)、文某甲(怀新高速公路公司原副总工程师)、蒋某甲(时任邵怀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李某壬(时任衡炎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经理)、付某甲(时任怀新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约部部长)、杨某戊(郴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2005年上半年,唐某甲拿了有冯伟林签字的报告找到刘某戊,请他关照在怀新高速公路上承接绿化业务,他同意。后路美达公司承接了怀新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7标、第9标对应的边坡生态防护工程。2005年年底,唐某甲拿着有冯伟林签字的报告找到蒋某甲,请他关照路美达公司在邵怀高速公路上承接绿化业务,后路美达公司承接了邵怀高速公路土建工程1标对应的边坡绿化业务。2006年下半年,唐某甲拿了有冯伟林等领导签字批示的报告找李某壬,后路美达公司承接了衡炎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6、7标的绿化工程。2006年下半年,冯伟林要付某甲关照唐某甲,唐某甲的路美达公司中得了怀新高速公路绿化29标和33标。2009年下半年,冯伟林要杨某戊在郴宁高速公路搞绿化招标时照顾路美达公司,后唐某甲中标了郴宁高速公路绿化工程第27标。(6)路美达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相关书证,“关于请求承接湖南省高速公路绿化施工任务的请示”审批件,路美达公司与郴宁高速公路公司、怀新高速公路公司、衡炎高速公路公司、邵怀高速公路公司签订的郴宁高速公路生态防护第27标、怀新绿化第7、9、29、33标、衡炎绿化6、7标、邵怀绿化1标施工协议等书证证明:唐某甲在高速公路承接了绿化和边坡防护工程。(7)证人蔡某甲(时任汝郴高速公路筹备组组长)、谢某乙(时任汝郴高速公路筹备组清标小组组长)、吴某乙(时任郴宁高速公路筹备组组长)、唐某丙(时任郴宁高速公路土建招标清标小组组长)、邓某甲(时任湖南高速百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经理)、陈某戊(时任娄新高速公路项目总经理、筹备组组长)的证言证明:月份,冯伟林要蔡某甲关照唐某甲在汝郴高速公路中个土建标,他答应。后来唐某甲报名参加汝郴13标投标入围。2008年上半年,冯伟林要吴某乙在郴宁高速公路招投标过程中关照唐某甲。吴某乙答应。后唐某甲以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标郴宁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13标。2008年7月,邓某甲和冯伟林、唐某甲、陈某戊在吃饭的时候,唐某甲当着冯伟林的面向邓某甲提出想在娄新高速中个标,冯伟林说要得,邓某甲安排陈某戊具体落实。后唐某甲中得了娄新2标。(8)证人曹某甲(时任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8年,唐某甲、谭某丙借用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资质投标娄新高速公路、郴宁高速公路,并中娄新高速公路土建2标、标郴宁高速公路土建13标,中标后,他们借用公司的名义去做工程,公司收取项目实际到账资金的1%作为管理费。(9)证人余某甲、张某戊的证言证明:二人系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2008年上半年,中铁十一局四公司与唐某甲商议在高速上做工程,唐某甲负责处理与高管局的关系确保中标,中铁十一局四公司分35%-40%的工程给唐某甲做。中得汝郴13标后与唐某甲商谈,唐某甲不做工程,中铁十一局四公司实际补偿唐某甲340万元。(10)证人徐某丙、周某庚、章某甲的证言证明:他们分别为浙江金华八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副总经理。2008年下半年,浙江金华八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帮助唐某甲参与了郴宁高速公路土建13标的陪标,唐某甲承诺给浙江八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400万元,已支付200万元。(11)证人苏某乙、袁某乙、李某癸的证言证明:他们分别为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副总经理、业务总经理、经营部经理。2008年下半年,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通过娄新高速公路土建2标资格预审,后收受唐某甲100万元,配合唐某甲围标娄新高速公路土建2标。(12)证人颜某乙的证言证明:2008年上半年,他与冯霞、唐某甲商议投标厦蓉线,约定唐某甲负责协调省高管局的关系,他负责组织围标的单位及资金。通过冯伟林的关系,唐某甲和他组织的单位中了汝郴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13标、郴宁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13标、娄新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2标。(13)证人谭某丙(湘乡市创新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润罗的证言证明:2008年上半年,颜某乙要他们和冯霞到高速公路去搞工程。他们就和唐某甲、冯霞到厦蓉线投标,唐某甲负责协调省高管局的关系,他们负责组织围标的单位及资金等事情。颜某乙告诉他们中标后,唐某甲和冯霞分三分之二的工程,他们分三分之一。最终中了汝郴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13标、郴宁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13标、娄新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2标。冯霞的利润由唐某甲负责。(14)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汝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汝郴高速公路第13合同段土建施工合同协议书证明:日,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得汝城(湘赣界)至郴州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工程第13合同段,合同总价3.亿元人民币。(15)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郴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郴宁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工程施工招标第13合同段合同协议证明:日,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得郴州至宁远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工程第13合同段,合同总价2.亿元人民币。(16)中标通知书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娄新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签订的娄新高速公路土建2标施工合同证明:日,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得湖南省娄底至新化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工程招标第2合同段,合同总价2.亿元人民币。(17)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汝郴高速公路土建13标项目部的凭证证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汝郴高速公路土建13标项目部共补偿唐某甲340万元。(18)证人华某甲、周某丙、魏某甲、梁某甲、钟某甲、张某庚、贺某甲、易某甲、彭某丙、何某甲、佘某甲、杨某丁、周某辛、韩某甲、张某戊的证言证明:华某甲、周某丙、魏某甲、梁某甲、钟某甲、张某庚、贺某甲、易某甲、彭某丙均为长湘高速公路土建招标清标小组成员,何某甲、佘某甲、杨某丁、周某辛、韩某甲均为怀通高速公路投标清标小组成员。月份,冯伟林给华某甲打电话,要求安排南岳高速公路土建一个标段给唐某甲承接,华某甲答应。后唐某甲将组织来参与南岳高速公路土建1标投标的单位的名单交给华某甲。在华某甲的关照下,唐某甲组织的抚州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得了南岳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1标。在长湘高速公路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间,唐某甲将其组织参与投标长湘高速公路土建10标的单位的名单交给了周某丙,他将唐某甲参与的情况跟冯伟林讲了,冯伟林表示同意。最后,通过长湘高速公路土建10标资格预审的单位中分别有唐某甲与何某甲组织的单位,后经协调中铁十二局补偿唐某甲1200万元,并由中铁十二局中标了长湘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10标。在怀通高速公路投标前,冯伟林向佘某甲打招呼要求关照唐某甲在怀通高速公路上中个标,佘某甲答应。唐某甲以黑龙江华龙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中得了怀通高速公路土建33标,唐某甲将标段卖给张某戊获补偿500多万元。(19)衡阳至南岳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工程施工招标第1合同段合同协议书证明:日,抚州远大路桥有限公司中得湖南省衡阳至南岳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工程第1合同段,合同总价为2.0968865亿元人民币。(20)长沙至湘潭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工程招投标资料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长湘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土建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等书证证明:唐某甲借用多家公司资质投标长湘高速公路土建10标,并有5、6家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日,冯伟林签发了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得长沙至湘潭高速公路(复线)项目土建工程第10合同段的中标通知书;同年6月8日,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湘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总价3.亿元人民币。(21)中标通知书、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怀通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书证证明:日,冯伟林签发了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中得怀通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33合同段的中标通知书;同年9月2日,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与怀通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总价2.亿元人民币。(22)证人常某甲、梁某乙、邓建伍的证言证明了唐某甲用于行贿的港币、美元、欧元的来源。(23)唐某甲在建设银行账户X取款的银行凭证证明:日,唐某甲从银行取出111.12万元后和身上带的现金一起兑换了20万元美元,将其中的17万美元送给了易杏玲。(24)唐某甲招商银行账户X的银行流水及银行凭证证明:常某甲拿300万元港币给唐某甲后,唐某甲从中拿出40万元,将余下的260万元港币存入了招商银行。(25)证人颜某乙、谭某丙的证言证明:唐某甲对颜某乙提出厦蓉线投标的事因要冯伟林拍板,冯霞是冯伟林的妹妹,利润冯霞要占三分之一,颜某乙考虑到冯霞和冯伟林的关系,要想在高速公路上中标离不开冯伟林的关照,出于感谢冯伟林的目的同意了。后通过测算三条路的工程总利润有4000多万元,按照事先协议,唐某甲、颜某乙、冯霞每人能分1000多万元,唐某甲当着颜某乙的面打了一张借到冯霞1300万元的借条给冯霞,后来颜某乙听冯霞说唐某甲已经给了她几百万。冯霞在三条高速公路上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参与管理,也不承担风险。(26)证人田某甲(娄新2标财务总监、路美达公司副经理)、梁某乙、周某戊、陈某己(路美达公司会计)的证言证明:2008年底至2010年初,唐某甲安排田某甲从娄新高速公路2标项目部共拿了1790万元,其中2008年底,田某甲从娄新高速公路2标项目部套出200万元转到梁某乙的银行卡上,梁某乙将200万转到了周某戊卡上;2009年初,田某甲从娄新高速公路2标项目部套出100万元现金交给唐某甲;2010年2月,田某甲通过陈某己的银行帐户从娄新高速公路2标项目部套出100万元现金交给唐某甲。(27)唐某甲打给冯霞1300万的借条、田某甲的银行卡转帐200万元到梁某乙X的银行卡,梁某乙的银行卡转帐200万元到周某戊X的银行卡上的银行凭证、唐某甲账户X于日取款30万元、5月7日取款20万元的银行取款凭条、2010年2月陈某己X银行卡取款100万的凭证证明了唐某甲给冯霞送钱的情况。(28)证人田某甲的证言证明:2008年底到2010年初,唐某甲安排她从娄新2标共拿出1790万元给了唐某甲,其中2008年底,她从娄新2标财务上套出100万元现金拿给唐某甲;2009年11月,田某甲从娄新2标套出200万元现金交给唐某甲。(29)株洲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记帐凭证、建设银行株洲电力支行现金交款单证明:2009年1月,冯冠乔将收取的100万存入建设银行株洲电力支行。2009年11月,冯冠乔将收取的200万元存入建设银行株洲电力支行。(30)证人刘某戊、向某甲的证言证明:2004年,唐某甲带了一张冯伟林写的字条找到刘某庚说想在怀新高速做点钢材业务,刘某戊同意。唐某甲和华桥公司向怀新高速6区、7区供应了钢材业务。(31)《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支付凭证证明:2004年3月,怀化市华桥物资有限公司与长沙金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怀化市华桥物资有限公司承接了怀新高速公路第14、15、16、17合同段的钢材供应业务,怀化市华桥物资有限公司共支付了35.1371万元合作费给唐某甲。(32)证人郭某甲的证言证明:她是冯伟林的情人。2004年,冯伟林要唐某甲带她做钢材生意,不用她出钱、做事,由唐某甲拿钱给她。2004年底,唐某甲送给她4万元人民币;2005年上半年,唐某甲送给她4万元人民币;2005年下半年,唐某甲送给她3万元人民币。2005年底,她将唐某甲拿了10多万元给她的事情告诉了冯伟林。唐某甲在高速公路上的钢材生意是冯伟林关照做的。同时,唐某甲知道她和冯伟林是情人关系,唐某甲给她11万元是为了感谢冯伟林的关照。(33)证人冯冠乔的证言证明:2008年底和2009年11月,唐某甲分两次送给他300万元人民币,他将唐某甲送给他300万元的事告诉了冯伟林。后他将唐某甲所送300万元以其妻刘某辛名义投入到株洲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他曾经跟冯伟林提过自己房地产资金上有点困难。他和唐某甲没有在高速公路上合作,不知道中了哪条路哪个标,更没有出资和参与工程的管理。唐某甲给他送钱主要是他是冯伟林的弟弟,给他钱实际上是为了感谢冯伟林对唐某甲的帮助而送给他的。(34)上诉人冯伟林、冯霞、易杏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6、上诉人冯伟林收受北京鑫源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经手所送1万元美元、10万元澳元。2007年9月,湖南省高管局拟出让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综合农场马栏山分场一宗14.576亩土地,冯伟林在听取负责该事项的彭某甲工作汇报时,同意由张某甲的北京鑫源港公司受让、开发,并设置特定的土地招牌挂条件以减少竞争对手。后北京鑫源港公司取得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2008年下半年,张某甲找冯伟林帮忙到张花高速公路上中标。冯伟林同意并向张花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赵某甲打招呼,把张某甲组织的围标单位名单交给了赵某甲。日,张某甲组织的围标单位之一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张花高速公路第11合同段,合同金额3.57亿元。之后,北京鑫源港公司假借技术咨询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深圳兴业银行贷款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