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总公司出新规导致第三方支付新规公司亏损要不要赔偿

沪深交易所出新规
亏损或绩差公司或不能高送转沪深交易所出新规
亏损或绩差公司或不能高送转蓝海视界百家号周三,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至日。从送转股比例、时间限制及分阶段减持计划的披露三方面对上市公司高送转提出硬约束,要求高送转公司每股送转股比例与净利润或净资产增长幅度等挂钩,而且须在披露本期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后,再披露高送转方案。《高送转指引》将高送转比例与公司业绩增长相挂钩:要求提出高送转的公司,最近两年业绩实现持续增长,增幅应当高于送转比例;同时,将亏损公司、业绩同比下降50%以上的公司以及送转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公司,明确列入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的“负面清单”。另一方面,规定重要股东减持或所持限售股解禁前后的一段时间,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主要股东前3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后3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或在所持限售股解禁期届满前后3个月内,公司均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交易所有关部门负责人称,这次发布《高送转指引》,就是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约束,抑制公司利用高送转开展不当市值管理的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不被“割韭菜”。在强化对高送转监管约束的同时,《高送转指引》也充分考虑了业绩良好公司扩张股本、增强市场流动性的实际需求,为上市公司正常送转股份预留了制度空间。根据指引,10送转5以下送转股行为不属于高送转。从历史情况来看,这一比例界定已基本满足市场绝大多数公司适度扩张股本的需求,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决策。同时,将10送转5以上的送转股行为界定为高送转并纳入规范,其实质就是要求公司近两年业绩复合增长率相应需保持在50%以上,满足此业绩增幅条件的上市公司数量并不多,能够遏制公司盲目高送转的冲动,保证高送转有优良的业绩作支撑。《高送转指引》还设置了例外条款。实践中部分股本较小、业绩高速增长的上市公司,以及进入成熟期、业绩稳定但股价较高的公司,通过高送转可以达到扩大股本、增强流动性的效果,确有合理性。因此规定,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3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的公司实施高送转,比例可以不受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刚性约束;但上述公司送转后每股收益不得低于0.5元。市场人士认为,目前对高送转的监管逻辑日益清晰,适度引入对高送转的“硬约束”,将高送转与业绩增长、限售股解禁、减持等行为相钩,将切断利用高送转不当输送利益的链条。用未分配利润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上市公司扩大股本的一种方式。但近年来,部分公司送转比例已经大大超过公司业绩增幅和股本扩张的实际需求。前两年更愈演愈烈之势,最高曾达到每10股送转30股。相对于真金白银的现金分红,高送转容易引发市场跟风炒作,公司股价常常闻风而动、大起大落,甚至会形成板块效应。但高送转仅仅是一种“股本扩大、股份拆细”的账面处理,属于股东权益的内部调整,与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无直接关联,对投资者持股比例没有实质影响,更无法提升上市公司价值。因此,高送转已是A股市场多年顽疾,对市场正常的估值秩序造成冲击。一些公司热衷于高送转,已对市场生态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此前,两交易所已发布了《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格式指引》,确立了高送转信息披露的基本规范,要求公司详细披露高送转的实际意图,说明高送转是否与业绩增长幅度相适应、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限售股解禁安排等;同时要求公司充分做好风险揭示,提醒投资者不要盲目跟风。在日常监管中,监管部门对高送转每单必问,对一些明显与业绩增长不适应、甚至业绩大幅下滑的公司,要求作为高送转方案提议方的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合理解释、揭示风险;从严查处内幕交易情况,实行每单必查。无法及时回复的,要求申请停牌。经过两年多来的监管引导,高送转概念炒作得到明显遏制。2017年,沪市共有54家公司推出高送转方案,较前一年的114家明显下降。2018年截至目前,沪市仅10家公司推出高送转,较往年同期进一步下降。深市上市公司2016年高送转方案从2015年度的256家大幅下降至147家,截至日仅43家公司披露2017年度高送转方案。此外,市场反应也更为理性,高送转概念股炒作明显降温。深交所近期还将高送转公告从直通公告范围内剔除,此次再明确将建立送转股比例与业绩增长挂钩的机制。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蓝海视界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经过我的努力,把知识与财富传递到你的手中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400-668-6166
有法律问题要寻求律师帮助您可以选择
浅谈工期延误计算与费用索赔
来源:工期管理 重庆建筑工程律师
浏览:5359
导读: 浅谈工期延误计算与费用索赔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或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对于工程项目施工周期长,极有可能会发出如当事人违约、不可抗力或不利物质条件、合同缺陷或变更等情况,一旦发生 ...
浅谈工期延误计算与费用索赔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或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对于工程项目施工周期长,极有可能会发出如当事人违约、不可抗力或不利物质条件、合同缺陷或变更等情况,一旦发生,就会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有时会带来灾难性的损失,而对于索赔又有严格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所以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必须加强索赔管理,只有这样企业合法正当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下面就工期延误如何计算与费用如何索赔,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第一部分& 责任归属分类
1.1设计方:不能按时提供设计方案,施工详图提供滞后,施工过程中出现较多的设计修改,增加工程项目或工程量,提高质量标准并导致施工难度的增加等。
1.2业主方:资金不到位,不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由业主负责提供的施工设备、材料不到位或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施工道路、风水电不到位或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由业主提供的其他施工条件滞后或不能满足施工要求以及因标段划分不合理而造成的不可避免的标段间的相互干扰等。
1.3不可抗力:地质缺陷,自然灾害(如暴雨等),政治动荡(如暴动等)等。
1.4其他施工单位:施工干扰,不能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向其他标段移交工作面。
1.5施工单位自身原因:资源(包括人工、材料、设备)投入不能达到合同承诺,施工现场组织不力,施工方法不得当等。
第二部分& 工期索赔的原则
2.1工程拖延可分为“可原谅拖期”和“不可原谅拖期”两种情况,如下表列示。
工程索赔和处理原则
可原谅拖期
(1)修改设计
(2)施工条件变化
(3)业主原因
(4)工程师原因
业主 /工程师
可准予延长工期和给以经济补偿
工期延长+经济补 偿
不可抗力(如天灾、社会动乱,以及非为业主、工程师或承包商原因造成的 拖期)等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9.3 款确定
工期可延长,经济补偿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9.3 款确定
不可原谅拖期
由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拖期
不延长工期,不给予经济补偿,竣工结算时业 主和扣除合同规定竣工误期违约赔偿金
2.2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9.3 款规定如下:“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
2.2.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工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将要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2.2发包人和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2.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2.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2.2.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2.2.6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处理时应根据上表及上款判断如何处理各项索赔。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有两种或多种原因同时造成工期延误,这种情况称为“共同延误”或“平行延误” 。这时应根据以下原则来确定哪一种情况是有效延误,即承包商可以据之得到工期延长,或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费用补偿。
2.2.6.1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的责任者。在初始延误发生期间,其他平行发生的延误责任者不承担延误责任。
2.2.6.2如果初始延误责任者是业主或工程师,则在为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商可得到工期延长,经济补偿按前述第 39.3 款处理。
2.2.6.3如果初始延误责任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期间内,承包商可得到工期延长,经济补偿按前述第 39.3 款处理。
2.2.6.4如果初始延误责任者是承包商,则承包商不能索赔。现举例说明。
【例】某工程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5 月 20 日到 5 月 26 日,因承包商的施工设备故障停工;5 月 24 日到 6 月 9 日业主延期交付图纸,无法施工。本工程承包商可获得的工期索赔值为多少天
施工设备的故障属于承包商的责任,故承包商从 5 月 20 日到 5 月 26 日期间无权索赔。图纸延期交付为业主责任,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经济索赔,工期索赔天数为 14 天 (从 5 月 27 日到 6 月 9 日)。
第三部分& 工期索赔的方法
工期索赔的方法很多,一般常采用的网络分析法、比例分析法。
3.1网络分析法。通过干扰事件发生前后的网络计划,对比两种工期计算结果,计算出工期索赔值,这是一种科学、合理的分析方法,适合于各种干扰事件的索赔。关键线路上工程活动持续时间的拖延,必然造成总工期的拖延,可提出工期索赔,而非关键线践上的工程活动在时差范围内的拖延如果不影响工期,则不能提出工期索赔。
&3.2比例分析法。网络分析法虽然最科学,也是最合理的,但实际工程施工中,干扰事件常常仅影响某些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分析它们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更简单的比例分析法,即以某个技术经济指标作为比较基础,计算出工期索赔值。一般可分为两种方法:
3.2.1按合同价所占比例计算
【例 】 某工程施工中,业主改变桥梁工程桩基设计图纸的标高,使单项工程延期 10 周,该单项工程合同价为 80 万元,而整个工程合同总价为 400 万元。则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值可按下式计算:总工期索赔值 = 受干扰事件影响的那部分工程的价值 × 该部分工程受干扰后的工期拖延整个工程的合同总价即:总工期索赔值ΔT=(80/400)×10=2 周。
&3.2.2按单项工程工期拖延的平均值计算
【例】某工程有 A、B、C、D、E 五个单项工程,合同约定业主负责红线内征地拆迁。在实际工程中,业主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给施工单位施工,造成停工。根据现场工程资料和甲乙双方的通信等证据证明,由于业主征地拆迁不能按时交付施工,对工程造成如下影响:单项工程 A:500m路基土石方推迟 21 天;单项工程 B:850m桥梁桩基钻孔推迟 7 天,单项工程 C:225m隧道开挖开工推迟 10 天;单项工程 D:480m涵洞推迟 10 天 ;单项工程 E:120m混凝土基础推迟 27 天,承包商在一揽子索赔中,对业主提交红线用地不及时造成工期延长提出索赔要求如下: 总延长天数=21+7+10+10+27=75 天,平均延长天数=75/5=15天,工期索赔值=15+5=20 天(加 5 天是考虑了单项工程的不均匀性对分部工期的影响)。
3.2.3以上两种方法的比较。实际运用中,也可按其他指标,如按劳动力投入量,实物工程量等变化计算。比例分析的方法虽然计算简单、方便,不需要复杂网络分析,在意义上也容易接受,但也有其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例如,从网络分析可以看出,关键线路上工作的拖延方为总工期的延长,非关键线路上的拖延通常对总工期没有影响,但比例分析法对此并不考虑,而且此种方法对有些情况也不适用,例如业主变更施工次序,业主指令采取加速施工措施等不能采用这种方法,最好采用网络分析法,否则会得到错误的结果。
第四部分& 工期延误时间、分析资料的要求
4.1工期延误时间的长短直接反映了工程项目工期滞后的严重程度。明确这一时间的长短不仅仅是为经济索赔提供必要的依据,更是为施工、监理、业主等参建各方了解实际情况并及时采取补救办法的重要依据;因此,当工期延误的情况出现后,客观公正地分析工期延误时间长短也是十分必要的。将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投标书总进度计划关键路线上的节点工期进行比较,即可得到工程实际被延误的工期长短。
4.2工期延误分析对资料的要求:工期延误成因分析,实质上也是工期延误责任分析,直接决定着工期延误经济索赔的成立与否。因此分析应该以大量的支持性资料为基础,做到言之有物、有据可查,避免泛泛而谈,否则难以说服业主。这就要求我们平时就要注意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尤其注意在施工过程中与设计、监理、业主及其他施工单位之间的沟通尽可能地以书面的形式,并切实落实文件的签收制度。对于设计、监理及业主方在施工现场作出的口头同意或指令,施工单位应及时以现场工作联系单的形式获得其书面的确认。总而言之,要使工期延误成因分析具有说明力,支持材料必须真实、充分、关联,并有良好的可追溯性。
第五部分& 工期延误解决方案及项目费用
工期延误的补救措施和相应的经济索赔方案,当工期延误的情况出现后,业主往往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提出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案:一是要求施工单位加大资源投入,抢回被延误的工期,确保工期不变;二是允许工期顺延。不同的处理方案,相应的索赔内容也不同。
5.1增加资源投入的情况。当业主要求采用这种方案进行补救时,施工单位首先应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编制新的能满足目标工期要求的剩余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实现这一计划所需的资源配置,继而与投标书承诺的资源投入情况进行对比,确定实现新计划需要增加资源投入种类和数量。在这些工作得到监理、业主的确认之后,施工单位可以从下面几方面要求业主给予经济补偿。
5.1.1增加人力资源投入的相关费用: A、由于施工企业所在地离工程项目所在地较远,因此加大人力资源投入将发生三项费用,即职工在施工现场的生活、生产及办公临建设施费用、施工人员进退场差旅费以及探亲差旅费和探亲工资。其中,临建设施费用按所需数量及造价计;差旅费按职工从施工企业所在地到施工现场发生的实际费用计;探亲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实施办法计。B、至于职工在工作期间的工资以及需要向集团公司返回的劳务管理费,已经包含在工程单价中,需要职工通过劳动并完成工程量来获取,因而不存在索赔问题。C、当然,如果由于加大人力资源抢进度严重破坏了工程的均衡生产,不可避免地造成施工人员的窝工,则施工单位可以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签证按实际发生量另行索赔。
5.1.2增加材料投入的相关费用
&A、周转性材料,如模板、脚手架等,投入数与工期密切相关。若工期允许,施工单位可以尽可能少地开展工作面,通过增加材料的周转次数来降低其在单位工程量中的摊销,从而降低单位成本。当业主要求加大投入抢工期时,施工单位必须多开展工作面,相应地增加周转性材料的投入,从而材料的在工程中的周转次数减少,在单位工程量中的摊销增加,致使施工单位遭受经济损失。因此,周转性材料是工期延误经济索赔的重点内容。如:西宝高速公路项目,原施工现浇梁为三联脚手架,业主要求增加到五联的脚手架投入,就是这种现象。
B、一次消耗性材料,如砂石骨料、水泥等,在单位工程量中的消耗不会因工期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不存在索赔问题。当然,对于某些有特殊保质期要求的材料,如果因工期延误而造成报废或损失,则可以列入索赔项目。
5.1.3增加机械设备投入相关费用
A、设备进退场费:自行式施工设备,如自卸汽车、砼搅拌运输车等,进退场费用按其从所在地到施工现场所需的台班费计算;非自行式施工设备,如门机、塔机以及履带式挖掘机等,进退场费用按所采用的运输方式根据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或采用市场运价计算。
&B、新购设备垫资:若施工企业现有设备的施工能力不能满足抢进度的要求,则施工单位可以考虑新购设备。在这种情况下,若施工单位要求业主对设备购置费给予补偿,往往不会得到业主的同意。原因是新购设备将成为施工单位的固定资产,其价值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逐步转移到工程中去,相应的费用已包含在工程单价中,设备需要通过完成工程量来实现其价值。工程结束后,设备的余值以产权的形式归施工单位所有,并在以后的工程中继续创造价值。但如果施工单位要求业主垫付新增设备的购置费用,并在以后的工程结算中根据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扣还,则往往会被业主接受。原因在于工期延误是非施工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因此施工单位也就没有义务承担因贷款购置新增设备而发生的利息损失。
&C、不均衡生产带来的损失:增加投入的机械设备使用费包含在工程单价中,施工单位可以通过完成工程量来获得相应的费用,因此不能列入索赔范围。但若由于加大资源投入破坏了均衡生产并造成窝工,则施工单位可以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工程师的签证另行据实索赔。
5.1.4新增其他临建费用:随着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增加投入的逐步到位,合同原先拟定的生产规模和施工强度将被打破。相应的施工供电、供(排)水、供风管线路,施工场地、材料仓库以及施工道路等施工条件也将不能适应新的施工强度需要。因此,施工单位除因施工人员增加而新增生活、生产、办公用房及配套设施外,还需新建、改建、扩建上述施工条件,相应的费用也应列入工期延误经济索赔范围。
5.2业主允许工期顺延的情况 一个工程项目由若干个标段组成,当某个标段工期的滞后不至于使整个工程总体工期目标发生改变时,业主可能作出允许工期顺延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不需要增加资源投入,工期顺延带来的经济损失相对隐蔽,但仍然可以就管理费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管理费包括施工现场管理费及向集团公司上缴的总部管理费。这两部份费用在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以一定的百分比计入工程单价中,中标金额一旦确定,管理费的来源也就固定了,是一个常数。而这项费用的支出实际上是以时间函数的形式发生的,工期延长一天,施工企业就要多负担一天此项费用的支出。当业主允许工期顺延时,顺延期间的管理费实际是没有资金来源的,应视为施工企业因工期顺延而遭受的损失,因而有理由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第六部分& 索赔程序与步骤
6.1承包单位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6.2承包单位索赔准备工作;
6.2.1事态调查;
6.2.2事件原因分析;
&&& 6.2.3索赔理由主要是合同文件及工程资料;
6.2.4索赔事件的影响分析;
6.2.5收集证据;
&&& 6.2.6起草索赔报告。
6.3承包单位递交索赔报告
6.3.1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28天内,承包单位应递交正式的索赔报告。
6.3.2索赔报告的主要内容:
&A、事件发生的原因;
&&& B、对其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
&&& C、索赔的依据;
&D、索赔要求补偿的款项和工期延长天数的详细计算等有关材料。
6.4工程索赔的具体操作步骤包括:
6.4.1索赔意向:承包单位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监理部递交索赔意向通知,若超过28天期限,监理部有权拒绝承包单位的索赔要求。但这点不是绝对,实际上目前大部分为业主是过后上报和审批,过程不受理。意向书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索赔项目包括延期发出图纸引起的索赔、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以承包商之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的施工单位的索赔。
6.4.2同期记录: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要认真做好同期记录,每天均应有记录,又有现场监理工程人员的签字;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做好现场照片、录象资料的完整性,且粘贴打印说明后请监理工程师签字。否则在理赔时难以成为有利证据。
6.4.3详细情况报告:在索赔事件的进行过程中(每隔一星期,或更长时间,或视具体情况由监理工程师而定),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事件的阶段性详细情况报告,说明索赔事件目前的损失款额影响程度及费用索赔的依据。同时将详细情况报告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6.4.4最终索赔报告:当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详细报告,并同时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第七部分& 保险公司索赔基本要求与提供资料
7.1工程投保:工程一切险与第三方责任险,不管是铁路还是公路,我们在投标报价时,公路在总则100章都有这一项,也是报价必报的项目费用,工程中标后向保险公路进行投保。
7.2索赔时间要求:施工过程发生投保范围内的内容,一般要求24小时内要向保险公司报案,通过现场查验,上报完整的资料,合法有效的依据,方可得到索赔。
7.3向保险公司索赔一般应提供以下资料和证据:
7.3.1公估委托书、知会函、声明书、出险通知书;
7.3.2保险合同/投保明细表、批单、保费付款凭证;
7.3.3中标合同(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书、企业资质、单位简介及业绩、建筑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7.3.4索赔申请、报损清单、出险经过及施救情况的报告、事故现场照片;
7.3.5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气象局的气象证明);
7.3.6工程设计图纸、图纸总目录、总布置图及其它图纸,工程地质报告、事故现场照片、地质结构图;
7.3.7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包括冬、雨季特殊施工方案);
7.3.8出险段的监理日志及施工日志(出险日前、后六天、连续六天);
7.3.9技术交底、工程验收记录、竣工报告、月周进度计划;
7.3.10招投标相关文件、开工令、工程施工合同书、租赁合同;
7.3.11受损工程的观测记录、修复方案及工程量清单、工程预决算、出险工程修复设计图纸;
7.3.12相关会计凭证、账簿、;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折旧表或折旧率;
7.3.13由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出具的出险工程损失实际测量资料;
7.3.14在工作进展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7.3.15各种发票、合同、受损材料清单。
7.4利用第三方协助索赔
工程索赔,以前我们一般是自己与保险公司直接索赔,从索赔效果看,总体效果较差,大部分项目连投保的费用都没有索赔回来;近几年大多数项目普遍采取与第三方公司合作,聘用社会上的公估公司,专门负责被受托单位的索赔,他们也是保险公司认可的公司,他们有丰富的索赔经验,往往通过他们与保险公司索赔,取得较好的经济效果。
第八部分& 工程索赔要注意的事项
8.1索赔存在的误区。可以说索赔是对施工单位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故很多施工单位在索赔工作上大做文章,然在索赔过程中往往存在不少误区,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以下几点:
8.2当索赔事件发生时,有些施工单位考虑与业主、监理单位的下一步合作,而不敢提出。
8.3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对索赔工作意识不到位,对可提可不提的索赔往往不提出。
8.4主管人员对技术规范文件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往来文件理解不深刻,对实际存在的索赔项目无充分理由。
8.5只注重索赔意向的提出,不重视索赔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及时作最终索赔报告。
8.5加强资料整理分析和业主沟通。从证据资料、工程量计算过程、单价分析采用、索赔的合同条款依据复印件、要仔细进行编辑,分章节归类整理,形成完整的索赔资料;申报前要与业主、监理事先多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否则很难索赔成功。
8.6索赔的费用一般施工过程业主很难批复,基本要到工程完工后才会受理,索赔费用如若业主要给你,首先你得有资料,没有资料一分你都得不到,过程收集资料很重要。
8.7文件封面不要出现“索赔”二字,业主很忌讳,所以一般改为“补偿”。
8.8项目索赔管理要有这么个理念,让业主、监理及社会外界感觉,这个项目施工进度、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的管理都很不错,留下好印象,另个要给他们发出的信息项目挣不到钱,或者说亏损很严重,绝不要对外宣扬项目挣多少钱,或不差钱的感觉。营造这样的氛围,项目在争取资金和变更索赔工作,容易得到业主的支持和同情。变更索赔这工作,没有做不到的,就怕想不到,只要努力去做,付出就会有回报。
第九部分 结束语
随着建筑业的市场化,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管理规章进一步健全,索赔工作越来越规范;所以,施工单位在索赔中必须做得有理有据,严格按程序办事,在充分理解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签订约合同协议和各项往来性文件,使索赔项目能被监理、业主接受,这样才能切实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取得效益最大化。
相关博文推荐
最新咨询推荐
最新法律常识
文章来源:
律师: [重庆-渝北区]
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400-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
案件详情:
立即提问,免费短信回复
最新律师博文
热门律师博文
厦门优秀律师推荐
法律风云榜
找打官司、就上大律师网,全国热线电话:关于银广厦
2016年企业所得税法规汇总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
财税〔2016〕122号
财税〔2016〕114号
财税〔2016〕111号
财税〔2016〕108号
财税〔2016〕106号
财税〔2016〕80号
财税〔2016〕49号
财税〔2016〕45号
税总函〔2016〕148号
财税〔2016〕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税总函〔2015〕6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二、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三、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以及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等情况。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企业凡已经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在本公告发布后仍存在尚未弥补的因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的亏损,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方法计算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9日
财税[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有关决定精神,落实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所得税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范围。
二、企业从事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依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1日
财税〔2016〕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浙江、湖北、广东、四川、江苏、山东、黑龙江、重庆、贵州、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服务贸易发展,进一步推进外贸结构优化,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现就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哈尔滨新区、江北新区、两江新区、贵安新区、西咸新区等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满足的条件及有关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本通知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三、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继续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10日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一、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系统集成咨询服务;系统集成工程服务;提供硬件设备现场组装、软件安装与调试及相关运营维护支撑服务;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包括系统运行检测监控、故障定位与排除、性能管理、优化升级等。
2.数据服务
数据存储管理服务,提供数据规划、评估、审计、咨询、清洗、整理、应用服务,数据增值服务,提供其他未分类数据处理服务。
二、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3.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基因学、工程学、医学、农业科学、环境科学、人类地理科学、经济学和人文科学等领域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4.工业设计服务
对产品的材料、结构、机理、形状、颜色和表面处理的设计与选择;对产品进行的综合设计服务,即产品外观的设计、机械结构和电路设计等服务。
5.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
以专利、版权、商标等为载体的技术贸易。知识产权跨境许可是指授权境外机构有偿使用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跨境转让是指将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售卖给境外机构。
三、文化技术服务
6.文化产品数字制作
&&&及相关服务
采用数字技术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文化产品等相关服务。
7.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
&&&配音及制作服务
将本国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其他国家语言,将其他国家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本国语言以及与其相关的制作服务。
四、中医药医疗服务
8.中医药医疗保健及
&&&相关服务
与中医药相关的远程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文化交流等服务。
财税〔2016〕1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nb,& 成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形成的,在规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保费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
业务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全部金额。
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仅具有保险保障功能而不具有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
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兼具有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
有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提供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保障。
无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不提供收益保证,投保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二、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三、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2.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四、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按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简称大灾准备金)计提比例,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扣除的大灾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规定比例-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大灾准备金结存余额。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是指各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农业保险。
规定比例,是指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确定的计提比例。
五、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六、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日
财税〔2016〕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二、享受本通知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附件: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16年10月24日
财税〔2016〕1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辽宁、吉林、江苏、福建、广西、新疆、青岛、宁波、河南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现就沈阳等10个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沈阳、长春、南通、镇江、福州(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南宁、乌鲁木齐、青岛、宁波和郑州等10个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有关规定,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12日
财税〔2016〕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
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
三、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0月8日
财税〔2016〕8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继续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13日
财税〔2016〕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为做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见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
为切实加强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六)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六、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七、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及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国家产业规划和布局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八、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5年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十、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密切配合,通过建立核查机制并有效运用核查结果,切实加强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
(一)省级税务部门应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其中,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
2015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省级税务部门可在2016年6月20日前一次性提交给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在收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两个月内将复核结果反馈省级税务部门(第一批名单复核结果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反馈)。
(三)每年10月底前,省级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及税收优惠落实情况联合汇总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如遇特殊情况汇算清缴延期的,上述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省级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41、42、43、46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本通知执行前已经履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仍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项至43项及第46至48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5月4日
附件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
备案资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4.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5.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6.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1.企业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
2.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3.符合第三类条件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企业享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
2.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财税〔2016〕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三、本通知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四、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0日
税总函〔2016〕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体系,是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企业所得税事中事后管理的必然要求。税务总局决定,从2016年起,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风险分析团队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建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团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团队要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统一部署,发挥所得税专业优势,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团队主要工作:一是研究、设计、修改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根据税收征管和风险应对情况设计、修改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预警值;二是研究、排查、识别企业所得税风险,通过税务总局、省局两级税收风险管理平台推送风险点;三是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和重要事项提出应对建议,跟踪、指导部分所得税风险应对工作。
省局根据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分布、机构人员配置、所得税管理和税收信息化建设等实际,研究部署本省市风险管理团队组建工作,优先选拔领军人才、人才库人才、业务能手等熟悉所得税、税收征管、数据管理、稽查等专家型人才。风险管理中涉及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专业问题,可以外聘专家参加除税收风险指标、预警值之外的其他专项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团队的工作内容
(一)重点税源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事项
省局要统筹确定企业所得税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名单。认真研究重要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盈利模式,解剖样本企业营业收入、生产成本、期间费用等情况,掌握企业主要产品的投入产出关系,摸清对外投资和近年投资收益情况,发掘税收风险点。利用重要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相关行业指标、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对比财务会计数据、不同税种信息、上市公司公告信息、政府网站、企业营销广告等信息,梳理印证同一涉税事项的不同渠道信息描述是否吻合。关注重点税源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产损失、不征税收入、政策性搬迁、特殊重组、弥补亏损、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等高风险事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跟踪指导部分重点税源企业涉税风险的实际应对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高风险事项
对重要行业、重点税源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有关优惠政策、跨年度事项、企业重组、资产损失、汇总纳税等高风险事项,可以列示本省市近3年至5年基本数据和变化情况,从不同维度细分高风险事项,掌握每项高风险事项的风险点、风险高发环节、主要问题,向风险应对部门推送风险点。研究摸索风险事项的应对规律,逐步形成高风险事项的应对模板或指引,跟踪部分高风险事项的应对情况,提高应对准确性和效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所得税风险团队管理工作
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是加强后续管理、堵漏增收的有效措施,对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有积极意义。省局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组建团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集中优势兵力发现、分析、评估、识别企业所得税风险点,统筹研究风险应对,推进企业所得税风险团队管理工作。
(二)用好各项数据,建立所得税风险指标模型
以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财务会计数据为基础,进一步拓展相关行业指标、上市公司公告、网站信息、政府部门信息等第三方涉税信息渠道,充实税务机关涉税信息“占有量”,统筹利用涉税信息处理软件,研究建立“好使、管用”的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模型。
已经开展风险团队试点的省市,要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了解所得税风险事项的不同特点,建立丰富实用的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或模型,提高风险识别能力。此前未试点省市,要理顺所在单位风险管理机制,开展数据收集分析,逐步建立企业所得税风险数据相关指标和模型。税务机关要加强经验交流,“走出去”“引进来”,对本单位和兄弟省市所得税风险指标进行效能评估,完善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和相关模型。
(三)协同各方面资源,分类应对所得税风险
利用税收风险管理平台,根据风险识别、等级排序确定风险事项应对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提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应对方法。有效利用省以下管理资源,跟踪指导重要行业、重点税源企业和部分高风险事项的应对工作,评估所得税风险应对质量,不断提升风险应对效能。
(四)开展绩效考评,及时总结报告
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是税务总局对省局的绩效考评项目。省局要用好“绩效考评”指挥棒,向下传导压力,部署工作要求,统筹管理资源,加强业务指导,认真总结风险团队管理工作。省局请于2016年11月20日前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征管科技发展司)报告工作情况。
报告主要内容:风险团队建设、风险管理机制建设、风险点的识别和推送情况、协助千户集团风险管理查补收入(含调减亏损情况,下同)、重要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查补收入、各项高风险事项查补收入、所得税风险应对效能、查补收入占所在单位所得税收入比重等情况,对完善所得税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财税〔2016〕3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投资者取得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投资者持有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三、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为方便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决定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的部分申报表。现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修改如下:
(一)“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二)“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填报说明(见附件1)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说明中,删除“全球独占许可”内容。
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填报说明(见附件2)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五、《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见附件3)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六、下列申报表适用范围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一)《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由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七、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附件: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填报说明
2.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填报说明
3.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18日
财税[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精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为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简化工作程序、减轻社会组织负担,合理调整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对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予以取消,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六条、第七条停止执行,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在民政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在登记注册环节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对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级相关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执行。
三、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后续管理,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的力度。在社会组织监督检查或税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建立公益性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制度,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及时公开接受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加强社会监督。
四、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加强沟通合作,建立部门会商、协调机制,切实将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事项落实到位。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15年12月31日
税总函〔2015〕6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退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退税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23号)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在北京市汇算清缴,其汇算清缴多缴税款,由你局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9日
扫码关注集团微信公众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总公司弥补分公司亏损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