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石河子合盛硅业怎么样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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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
模式:生产型
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硅,氯丙烯,γ-氯丙基三乙氧基硅烷、盐酸、dd混剂、低沸物等。本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广大客户惠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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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硅,氯丙烯,γ-氯丙基三乙氧基硅烷、盐酸、dd混剂、低沸物等。本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广大客户惠顾!
该企业属于化工中间体特殊行业,点击查看该企业相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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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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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lay: 'inlay-fix'关于对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公示
发布时间: 16:43:00  信息来源:  作者:安监局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编号:东安隐患督办【2017】32号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内容: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液氯卸车区和液氯罐区无洗眼器;液氯卸车处未安装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厂区内所有储罐连接管线(包括泡沫线)均为硬连接,应改为软连接;液氯罐区现场应急柜内无氨水及钢丝钳等应急抢修工具;控制室或操作间无配备2%-4%碳酸氢钠溶液;丙烯卸车压缩机采用皮带传送,氯化岗位主操王立静、副操李菲菲以及DCS仪表工及液氯存储岗位人员未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上岗;装置一路电源供电,另一路为柴油发电机供电,不能满足热备用,生产实际为单电源供电;可燃有毒气体报警未接入DCS,现有控制器不能满足30天记录的要求;抽查二个回路(液氯罐区和丙烯卸车万向节)报警仪,均失效。违反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第5.7.7条等。
督办单位:东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被督办单位: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责任部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
治理单位: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
治理期限:2017年10月30日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简介
发布时间: 16:30:27  信息来源:滨海临港产业区管理中心  作者:
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坐落于黄河三角洲的中心城市及胜利油田生产基地---东营市,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占地13万余m2 ,注册资金7000万元,公司现有员工84人,其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62人,占职工总人数的73.8%。公司采取产业链式发展模式,主要生产三氯氢硅、氯丙烯。现拥有20000吨/年氯丙烯生产线一条,10000吨/年三氯氢硅生产线一条。其中采用改良西门子法生产工艺生产的三氯氢硅是生产多晶硅的主要原材料;氯丙烯主要用于生产环氧氯丙烷、合成甘油、合成树脂等产品。公司凭借产业、科技、地理、人员等优势,在电子和太阳能光伏产业中迅速崛起,推动着黄河三角洲地区集成电路和太阳能电池、橡胶、轮胎产业不断向前发展。东营市康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山东大地乳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东营市康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山东大地乳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浏览:2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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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591民初1046号
原告:东营市康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玉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洁,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荣志涛,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宗堂,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大地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成武,执行董事。
被告:东营大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春松,执行董事。
被告:东营市广北沥青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成武,执行董事。
被告:东营市广北炭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玉亮,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腾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春松,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恩泽乳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唯,执行董事。
被告:丁春松。
被告山东大地乳业有限公司、被告东营大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东营市广北沥青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东营市广北炭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东营市腾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东恩泽乳品有限公司、被告丁春松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向华,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市康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大地乳业有限公司、被告东营大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东营市广北沥青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东营市广北炭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东营市腾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东恩泽乳品有限公司、被告丁春松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营市康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玉泉,被告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宗堂,被告山东大地乳业有限公司、被告东营大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东营市广北沥青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东营市广北炭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东营市腾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东恩泽乳品有限公司、被告丁春松的委托代理人张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营市康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称,日,借款人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向出借人山东龙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800万元,其中300万元借款期限自日至日,500万元借款期限自日至日,利息按每月1.5%计算,若逾期还款,则按双倍计付利息至全部还清本息为止,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担保人山东大地乳业有限公司、东营大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广北沥青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广北炭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腾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恩泽乳品有限公司、丁春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出借人于签订合同当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至今借款人及担保人未偿还到期借款300万元本息已构成逾期违约。山东龙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将上述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因此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共同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24万元;2.自起诉日按每月2%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的利息;3.律师费10万元;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54万元,合计554万元。
被告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山东大地乳业有限公司、东营大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广北沥青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广北炭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腾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恩泽乳品有限公司、丁春松辩称,被告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其余被告对该借款进行担保属实,但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分两笔,第一笔300万元,到期日为日,第二笔为借款500万元到期日为日。日被告已将第一笔借款300万元归还于原告。剩余500万元借款系未到期债权,应当不予支持。原告所主张的律师费十万元明显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经审理查明,日,借款人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向出借人山东龙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800元,其中300万元借款期限自日至日,500万元借款自日至日,利息按每月1.5%计算,若逾期还款,则按双倍计付利息至全部还清本息为止,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山东大地乳业有限公司、东营大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广北沥青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广北炭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腾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恩泽乳品有限公司、丁春松为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签订后,山东龙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日,山东龙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将借款合同全部转让给东营市康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并通知了债务人。300万元借款到期后,东营市康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立案后,被告东营市康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日偿还原告借款300万元,双方认可借款300万元的利息为24万元至今尚未归还,原告因提起该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山东龙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该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被告未按原借款协议的内容偿还已到期的300万元借款是纠纷产生的原因,被告虽在原告起诉后偿还了借款本金,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原告要求支付利息24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借款本息致使原告提起诉讼,产生律师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应承担原告该项损失,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是按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该收费符合规定,对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律师收费过高应予调整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借款本息530万元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市康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24万元。
二、被告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市康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0万元。
三、被告山东大地乳业有限公司、被告东营大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东营市广北沥青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东营市广北炭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东营市腾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东恩泽乳品有限公司、被告丁春松对判决主文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东营市康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90元,由原告负担22090元,被告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大地乳业有限公司、被告东营大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东营市广北沥青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东营市广北炭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东营市腾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东恩泽乳品有限公司、被告丁春松负担3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大地乳业有限公司、被告东营大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东营市广北沥青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东营市广北炭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东营市腾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东恩泽乳品有限公司、被告丁春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建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门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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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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