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未如何注销税务登记证证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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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后 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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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全面实施,使用&三证合一&新营业执照的纳税人越来越多。对已取得新营业执照,却又不打算继续经营的纳税人来说,如何注销税务登记成了他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注销税务登记所需资料和流程暂无变化
&需要明确的是,&三证合一&并非是将税务登记取消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只是政府简政放权,将此环节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口受理,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后具备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济南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总经济师王超慧说,&改革后,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和流程暂无大的变化。&
据了解,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做好注销税务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之前,首先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济南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负责注销检查的申涛说,&其次,注销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还要缴销金税盘或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具有进出口资格的企业,还要注销出口退税资格。&
因此,企业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首先要进行税款的清算,有欠缴或少缴税款的企业要补缴,企业有多缴税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其次,企业财务要对已领取的发票进行清点核对,归集结存尚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要将金税盘或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从计算机上拆除并做好上交主管国税局的准备。
弄清注销税务登记时需携带的资料
&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需要携带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公章,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注销文件或者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发票领购簿以及领取的发票;当期(月)申报表资料及完税凭证。&申涛说,&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要交回金税盘或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涉及出口退税业务的企业还应一并提起注销出口退税资格的申请,因为按照规定,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先对其出口退税资格进行注销。&
据了解,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主要包含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提出税务登记注销申请,填写《清税申报表》,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还需要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窗口工作人员核对各项资料后将其推送至负责注销检查的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将纳税人清税申请信息传递给主管的地方税务局。
其次,税务检查部门确定纳税人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后,将检查报告推送回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将国税部门检查结果录入税收征管系统,同时传递到主管的地税局。税务人员通知纳税人把存在的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等款项结清。纳税人携带发票领购簿、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及税控设备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把已开具的发票验旧、未开具的发票缴销,收回发票领购簿及税控设备,确保票款两清,没有遗漏。
最后,税务人员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确认纳税人结清所有税务事项后,将纳税人在税收征管系统内的做注销处理,并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一式三份,交给纳税人一份,提示其凭《清税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税务机关同时将清税信息推送到工商、质检、国税与地税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已取得&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的税务注销流程就此结束。至于纳税人签署的委托划款协议、防伪税控等服务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只要纳税人在税务局注销了税务登记,就不需要再与服务单位交涉了。
对于未领用发票、没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即时办结,当场开具《清税证明》。
注意!《清税证明》是办理注销的必备资料
&已取得&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请。税务机关受理后会将企业清税申请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由双方按照各自职责分别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王超慧说,&《清税证明》是办理注销登记的必备条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已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会将其相关违法违纪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这将对以后从事经营活动,办理相关手续产生不良影响。
免税货物为何要补缴税款
原本属于免税的货物,仅仅因为发票开具不当,就要补缴税款,说起来真叫人惋惜。建议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一定要重视税收文件的学习,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千万不要因为形式上的错误,导致该免的税免不了。本文为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案例。
近日,工作人员在检查某地方粮食储备库(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发现其在销售储备粮食和储备植物油时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了免税申报。对此,工作人员指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储备粮食和储备植物油虽均属于免税货物,但在开具发票方面规定不同:免税粮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免税植物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要分销售对象,只有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企业要想免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面临全额按适用税率缴税,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并且会因违规使用发票受到相关处罚的税务风险。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文件失效)第三条规定,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第六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第二条规定,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违反本条规定,逾期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擅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为支持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正常运作,现就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通知如下: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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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已注销,税务登记证未注销会自动注销吗?还需要缴税吗?
营业执照已注销,税务登记证未注销会自动注销吗?还需要缴税吗?
- 回答:(2)
营业执照已注销,税务登记证未注销会自动注销吗?还需要缴税吗?
[本文来自: 法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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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营业执照已注销,税务登记证未注销会自动注销吗?还需要缴税吗?”的解答:
应当继续交税。可能还要被工商部门按无证经营处罚。建议你主动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并报请注销。
回复时间: 14: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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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需要缴税,因为纳税主体已经不存在。
但是之前没有缴纳的要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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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15: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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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注销税务登记证有没有什么后果
不注销税务登记证有没有什么后果
贵州 毕节 织金县发表时间: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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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六十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因此,你在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还未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行为已经构成税收违法行为了。但你也别担心,你可以马上(也就是在税务机关给你限期改正之前)到税务机关说明自己的原因,争取税务机关的从轻处理,因为《征管法》规定的是“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不是一定要罚款。
回复时间: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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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注销
律师回答共 1 条
0857822****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六十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因此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还未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行为已经构成税收违法行为。建议您及时到税务机关说明自己的原因,争取税务机关的宽容。
回复时间: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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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anghaidong918 于
17:06 编辑
注销税务登记证不注销营业执照可以吗?求教各位大虾
载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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