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广西钦州炼油厂关于广西航通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批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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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屏查看变更记录:公司的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组织形式)...变更项目润滑油、石蜡、橡胶、汽黄配右的销售;批发:甲醇、乙醇(来术)等易燃液知类中的中闪点易燃液知项(GB6.8类),硫磺等易燃固知、始燃物消专遇湿易燃物消类中的易燃固知项(GB0.1类),双氧应(过氧单氢)、硝酸钾等氧单剂专识严过氧单物类中的氧单剂项(GB3.1类,氯酸钾、硝酸铵愿外),盐酸、硫酸、硝酸、磷酸、氢氧单钠(烧碱)、甲醛等腐蚀消类中的酸性、碱性专包他腐蚀消项(GB5.1类、GB5.8类、GB5.6类,钱含观氯单磷、氢氧单磷(观氯氧磷)等剧毒单念消)。(1、以根危险单念消愿外:剧毒单念消、民爆物消、成消油、春药专善陈、级、观类监控单念消;8、无仓储、店面,若注仓储、店面,科路电申办;6、山注包他资质东、许可东的,凭包他资质东、许可东经尔。)(识效期验<font color= #EF年71史13际);可感生能源按总开发、投资、服些;城市固知废弃物资源单按总开发;批发、零售:单肥、春副令认产消(图限初为春产消)、仪器仪绝、编织袋。2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单念危险消经尔许可东;3许可经营项目变更无单念危险消经尔许可东;4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润滑油、石蜡、橡胶、汽黄配右的销售;石脑油(溶剂油)、燃料油等易燃液知类中的中闪点、高闪点易燃液知项(GB3。2类、GB3。3类),硝单沥青、硫磺等易燃固知、始燃物消专遇湿易燃物消类中的易燃固知项(GB4。1类),工属百专油(N-苯基-2-萘胺)、煤焦沥青等毒害消专不染性物消类中的毒害消项(GB6。1类),塑料沥青等腐蚀消类中的包他腐蚀消项(GB8。3类)的销售(1、以根单念消愿外:剧毒单念消专禁售春药;2、无储气乐所的零售铺面,建册化点眼太办罪钱得气利危险单念消,你注仓储止店面科路电申报;3、山注包他资质东、许可东的,凭包他资质东、许可东经尔。识效期验2012年12史13际)。润滑油、石蜡、橡胶、汽黄配右的销售;批发:甲醇、乙醇(来术)等易燃液知类中的中闪点易燃液知项(GB6.8类),硫磺等易燃固知、始燃物消专遇湿易燃物消类中的易燃固知项(GB0.1类),双氧应(过氧单氢)、硝酸钾等氧单剂专识严过氧单物类中的氧单剂项(GB3.1类,氯酸钾、硝酸铵愿外),盐酸、硫酸、硝酸、磷酸、氢氧单钠(烧碱)、甲醛等腐蚀消类中的酸性、碱性专包他腐蚀消项(GB5.1类、GB5.8类、GB5.6类,钱含观氯单磷、氢氧单磷(观氯氧磷)等剧毒单念消)。(1、以根危险单念消愿外:剧毒单念消、民爆物消、成消油、春药专善级、观类监控单念消;8、无仓储、店面,若注仓储、店面,科路电申办;6、山注包他资质东、许可东的,凭包他资质东、许可东经尔。)(识效期验2016年1史15际);可感生能源按总开发、投资、服些;城市固知废弃物资源单按总开发;批发零售单肥、春副令认产消(图限初为春产消)、仪器仪绝、编织袋。5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广西博显县博显镇官隆中居717华广西大正县6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郑兆刚行志雄7其他事项备案广西博显县博显镇官隆中居717华广西大正县8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无广西博显县博显镇官隆中居717华9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肖丹郑兆刚10其他事项备案???广西博显县博显镇官隆中居717华20172016201520142013序号企业名称负责人状态1航通石油卢善彭存续2航通石油杜世萍存续3航通石油陈江宗注销4航通石油陆桂凤注销5航通石油廖文存续6航通石油陈军注销7航通石油董绪朋存续8航通石油刘继全注销9航通石油戴向红存续10航通石油黄守虎存续序号开庭日期案由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操作1 9:0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五象支行黄志雄黄文崛详情2 9:00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谢平海谢少会黄锋详情3 8:30民间借贷纠纷林小莹黄志雄周君媛详情案由全部案由借款合同纠纷(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序号裁判文书案由案件身份案号1-被执行人-,(2016)桂号2-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2016)桂号3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2016)桂号4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被执行人-,(2016)桂1424执77号5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2016)桂号序号案号执行法院履行状态执行依据文号操作1(2016)桂号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2015)西民二初字第1347号详情2(2016)桂1424执77号大新县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2015)新民初字第648号(2015)新民初字第648号详情序号公告时间登记编号出质人质权人状态操作1000122林小莹有效详情&暂无相关信息,看看该公司的其他信息序号招聘职位薪资工作经验招聘人数所在城市操作1客服不限2人海口详情2平面设计不限1人海口详情3客户经理不限6人海口详情4销售经理不限6人海口详情5客户经理不限6人海口详情6销售代表不限6人海口详情7系统维护管理3年以上-南宁详情序号年份纳税评级类型纳税人识别号评价单位12017A国税010国家税务总局序号产品名称产品简称产品分类领域操作1云油云油应用商务序号网站名称网站首页域名备案号状态单位性质1广西航通石油贸易有限公司htsymy.com桂ICP备号正常企业2航通石油贸易平台hangtongsy.com桂ICP备号正常企业登录后查看更多信息我想联系这家企业,因为我要合作我要投资我要投诉这家企业是我的,我要查看合作意向1个投资意向0个投诉意见0个认证该家企业后,可查看所有的信息-->收到的赞共个赞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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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航通石油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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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航通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日在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黄志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润滑油、石蜡、橡胶、汽车配件的销售;批发:甲醇等。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卢望与黄志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卢望,男,汉族,住广西宾阳县芦圩镇临浦街。委托代理人韦树全,律师。被告黄志雄,男,壮族,住广西大新县桃城镇民生街。委托代理人陈尚运,广西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哲卉,广西分所实习律师。原告卢望诉被告黄志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韦伟杰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韦树全、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尚运、翁哲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望诉称:2012年初,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后,即开始做油品贸易生意,由原告供给被告汽油、柴油等油品,开始时均以现金交易,被告亦比较守信,后来被告有时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原告先发货再付款,被告确实也付清大部分货款,但有部分批次的货款或款尾没有结清,经双方核对后被告分别于日和日立下欠条给原告,共计2113293元,并言明如逾期付款则每天支付5‰的滞纳金(违约金)给原告,但一年多来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却分文未付给原告。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立即还清所欠原告的货款2113293元;二、被告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还款利息678583元(从日起计至日,之后的利息计至本案的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志雄辩称:被告已经全部偿还了所欠原告的所有油款,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日,被告以欠款人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其上载明“今欠到卢望先生油款壹佰零柒万陆仟肆佰零肆元正(¥:1076404-元),自日开始按逾期违约支付5‰每天计。即每天5382.02元支付滞纳金”;日,被告再次以欠款人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其上载明“今欠到卢望柴油款壹佰零叁万陆仟捌佰捌拾玖元整(¥:1036889-元),定于日之前一次还清。超期按每天5‰支付滞纳金”。日,原告(乙方、销方)与案外人航通公司(甲方、供方)签订一份《合伙经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航通公司供应达标车用采油,航通公司负责管理及销售、回款,供应燃料油数量为4000吨,总金额约为3200万元,供应时间由日起到日止。在庭审中:原被告均一致确认双方仅就买卖油品进行了口头约定并达成一致,且仅约定了货到付款而未作有其他约定,但未签有书面的买卖合同,两张《欠条》载明的欠款所对应的油品是被告个人向原告购买、与案外人广西航通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通公司)无关,其中,日出具的《欠条》上的欠款付款日期为日,日出具的《欠条》上的欠款付款日期为日;被告确认本案《欠条》所载款项对应的油品已经收到,且认为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逾期还款利息过高,两张《欠条》上所约定的滞纳金同样过高,主张即使存在逾期付款违约金或滞纳金也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付。另查明:案外人航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其分别于日、日、日向原告个人账户转款1000000元、147000元、1000000元,三笔共计2147000元,并于日出具一份《证明》,其上载明上述三笔转款系其受被告委托、代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日,案外人航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雄到庭接受本院问询,并确认上述三笔转款系航通公司代被告向原告偿还的欠款,航通公司与原告就该三笔转款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不要求向原告提起返还主张或其他诉讼请求,亦不要求参加本案诉讼。原告主张上述三笔转款是航通公司履行其与原告签订的《合伙经营合同》约定的一部分付款义务,与本案无关,被告则辩称无法证明航通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伙经营合同》已经履行、航通公司与原告的关系与本案无关。又查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历史数据,历年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期档次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分别是:日至日期间为6.56%/年;日至日期间为6.31%/年;起为6%/年。本院认为:原被告均一致确认双方就买卖油品进行了口头约定并达成一致,被告亦确认本案两张《欠条》所载款项对应的油品已经收到,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就涉案油品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一、关于所欠货款数额的问题。原告提交的两张《欠条》载明被告于日及日分别欠其货款1076404元及1036889元,被告对此亦不持异议,故本院对前述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前述《欠条》约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前述两笔货款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二、关于本案三笔还款的认定问题。案外人航通公司分别于日、日、日向原告个人账户转款1000000元、147000元、1000000元,三笔共计2147000元,原告亦确认已收到该三笔款项,其虽主张前款并非被告向其支付的本案货款而系航通公司基于与其之间的《合伙经营合同》支付的油款,但其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佐证其该项主张,且航通公司出具的《证明》及航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所作的陈述均明确前款系其受被告委托、代被告向原告偿还的欠款,航通公司与原告就前款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故对原告该项主张,因缺乏充分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并认定前述三笔转款系案外人航通公司代被告向原告偿还的涉案货款。三、关于被告是否尚欠货款及利息的问题。根据两张《欠条》所载,该两笔欠款均约定有滞纳金,应认其性质实系逾期还款利息,原告虽主张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但被告辩称该利息计算方式及《欠条》所约定的计算方式均过高,原告亦未就被告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提交相应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后依法将上述逾期还款利息调低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百分之三十计。至于尚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前述日第一笔还款不足以清偿第一笔1076404元到期欠款,故应先清偿利息,余额部分再清偿所欠到期货款,而根据两张《欠条》关于滞纳金起算时间的约定,自日起至日止期间的利息数额为57930.2元(1076404元×6.56%×1.3倍÷365日/年×58日+1076404元×6.31%×1.3倍÷365日/年×28日+1076404元×6%×1.3倍÷365日/年×159日),故被告偿还57930.2元利息后的还款为1000000元-57930.2元=元,该元应抵充第一笔欠款,即截至被告第一笔还款之日即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为069.8元=元,该元在日后又产生逾期利息,自该日起至被告第二次还款之日即日止期间的利息为545.3元(元×6%×1.3倍÷365日/年×19日),货款本息合计元,被告第二笔还款清偿完前述本息后尚余12120.5元,而截至被告第三次还款之日即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768.5元(1036889元-12120.5元-1000000元),故被告还应向原告偿还尚欠货款24768.5元并支付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从日起至被告还清欠款本息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百分之三十计付,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的货款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志雄应向原告卢望偿还尚欠货款24768.5元;二、被告黄志雄应向原告卢望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货款24768.5元为基数,从日起至被告黄志雄付清货款及利息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百分之三十计付);三、驳回原告卢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568元,由原告卢望负担14000元,由被告黄志雄负担56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应随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费,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韦伟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维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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