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甲方): 身份证号: 合伙人(乙方): 身份证号: 合伙人(丙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资经营而缔结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根据下列条款组建合伙。 第一条 组织形式、名称、经营场所、合伙期限、经营范围 1、组织形式:合伙人根据相关规定组建合伙。 2、经营名称:全体合伙人以名义从事经营。 3、经营场所:全体合伙人的主要经营场所位于 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终止: (1)提前达到本协议预期的目的; (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4、经营范围;全体合伙人共同从事、等项经营活动。 第二条 出资 1、甲、乙、丙三方各出资人民币元,出资总额人民币________元, 出资人姓名、出资种类、价值量(以人民币为单位)、占出资总额的百分比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资时,各合伙人自接到通知后日内,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回出资数额。以上出资为合伙人共有财产。 2、合伙人除参与盈余分配外,不得因出资而要求其他报酬。 3、合伙人的股权不得转让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伙人退伙时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根据本协议载明的出资比例和退伙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资的义务返还出资。不能用实物返还的,应当允许折价返还现金。 5、退伙人出卖已返还的财产时,本协议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条 盈余分配 1、盈余是指每一会计年度内的营业总收入减去成本,并按营业总收入的____%,提前后备基金后的纯利润。 2、本协议当事人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3、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可对分配方案和帐目进行审核,任何人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应由合伙人全体会议讨论裁决。 第四条 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 1、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若有争议,依半数以上的主导意见决定。 2、在合伙事务范围内,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都可以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外开展业务,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负责。 3、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应像对待本人的事务一样慎重。 4、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的劳动报酬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经营体内索取回扣。 5、合伙人有权查阅帐簿,主管财会的合伙人不得拒绝。 第五条 合伙债务的分担 1、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所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或出资比例)分组合伙债务,合伙人接到履行债务通知后应于____日之内,将各自所应分担的份额,交给主管财会的合伙人。 2、新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合伙前的合伙债务应按核定的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分担清偿(或不分担清偿义务);退伙人对退伙时已存在的合伙债务,不论到期与否,都应承担清偿义务。 第六条 入伙与退伙 1、接纳新的合伙人须由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不得声明退伙,但出现下列情形除外:(1)本协议第一条 第三款所列的提前终止原因;(2)合伙经营连续在_____月内出现亏损; 或者用下列规定: 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但在退伙前一个月应以书面形式向其他合伙人转达退伙意向。 3、退伙时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进行清算。 第七条 合伙的终止 1、无论合伙关系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应即时向全体合伙人公布资产情况。 2、终止时的清算程序如下:(1)清偿合伙债务;(2)结清未付工资;(3)返还出资; (4)分配盈余。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生效。 2、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更多精彩内容】
& 企业合伙人协议、合伙人合作协议书 兹有_____、_____、_____等人,为经营_______________而缔结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根据下列条款组建合伙企业。 第一条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合伙期限、经营范围 1、组织形式: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其相关规定组建合伙企业。 2、企业名称:全体合伙人以_____名义从事经营。 3、经营场所:全体合伙人的主要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伙期限:合伙关系从本协议签订之时发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止。 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终止: (1)提前达到本协议预期的目的; (2)某一合伙人死亡、精神错乱、破产之后,其他合伙人不愿维持合伙关系; (3)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5、经营范围;全体合伙人共同从事_________、________等项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并由营业执照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出资 1、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人民币________元(或总计为十成),每一合伙人已按下表所列的种类、数量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姓名、出资种类、价值量(以人民币为单位)、占出资总额的百分比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资时,各合伙人自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内,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回出资数额。以上出资为合伙人共有财产。 2、合伙人除参与盈余分配外,不得因出资而要求其他报酬。 3、合伙人的股权不得转让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伙人退伙时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根据本协议载明的出资比例和退伙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资的义务返还出资。不能用实物返还的,应当允许折价返还现金。 5、退伙人出卖已返还的财产时,本协议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条盈余分配 1、盈余是指每一会计年度内的营业总收入减去成本,并按营业总收入的____%,提前后备基金后的纯利润。 2、纯利润的____%,按出资比例分配。 纯利润的_____%,按工作量分配(工作量根据不同工种,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 纯利润的___%,作为福利费用,按人数平均分配。 3、本协议当事人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4、盈余分配方案连同每会计年度经营收支明细帐,在会计年度终止前的一个月公布。 5、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可对分配方案和帐目进行审核,任何人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应由合伙人全体会议讨论裁决。 第四条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 1、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若有争议,依半数以上的主导意见决定。合伙人无论出资数额大小,每人对合伙事务仅有一票表决权。 2、全体合伙人推选______为合伙负责人,负责人根据过半数的主导意见制定执行方案,主管执行过程中的一切事务;负责人亦可提出经营方案,制定经营计划,交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3、在合伙事务范围内,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都可以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外开展业务,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负责。 4、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应像对待本人的事务一样慎重。 5、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的劳动报酬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经营体内索取回扣。 6、合伙人有权在每月_____日至___日查阅帐簿,主管财会的合伙人不得拒绝。 第五条合伙债务的分担 1、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所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或出资比例)分组合伙债务,合伙人接到履行债务通知后应于___________日之内,将各自所应分担的份额,交给主管财会的合伙人。 2、新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合伙前的合伙债务应按核定的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分担清偿(或不分担清偿义务);退伙人对退伙时已存在的合伙债务,不论到期与否,都应承担清偿义务。 第六条入伙与退伙 1、接纳新的合伙人须由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不得声明退伙,但出现下列情形除外:(1)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所列的提前终止原因;(2)合伙经营连续在_____月内出现亏损;(3)一半以上的合伙人在表决中对合伙经营投不信任票。 或者用下列规定: 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但在退伙前一个月应以书面形式向其他合伙人转达退伙意向。 3、退伙时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进行清算。 第七条合伙的终止 1、无论合伙关系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应即时向全体合伙人公布资产负债表。 2、终止时的清算程序如下:(1)清偿合伙债务;(2)结清未付工资;(3)返还出资;(4)分配盈余。 第八条其他 1、合伙会计年度从每年____月____日开始,至同年___月______日止。 2、合伙所有的明细帐目应充分显示合伙的经营状况、资金周转状况和纳税情况。 3、合伙负责人应在年终将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经营报告的复印件交送每个合伙人,如果合伙人在收到上述复印件之后的一个月内没有向合伙负责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对意见,推定他对该年度的经营状况没有异议。 4、合伙人以商号的名义开列银行帐户,银行支票和期票应由合伙负责人与主管财会的合伙人共同签署。 本协议缔约人签名:__________ 缔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 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丁方: 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 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名称 、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 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范围包括 等。 第四条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四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圆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乙方____________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圆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丙方____________以 方式出资, 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 大写:伍万圆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丁方____________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 大写:伍万圆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丁四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整)。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四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 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 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 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 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决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 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 合伙协议
法定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法定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丁、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 事务。 合伙企业概况 名 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 经营方式: 合伙经营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 万 元,以现金方式出资; 2、乙方:出资额为 万 元,以现金方式出资; 3、丙方:出资额为 万 元,以现金方式出资; 4、丁方:出资额为 万 元,以现金方式出资;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具体股份比例在企业成立六个月后,按各方实际出资确定。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以下期限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共同同意委托 出任合伙公司法人代表、共同同意 代表4名合伙人作为股东代表办理企业登记事宜。并聘请 担任股份公司执行经理,从事日常管理工作,月薪暂定人民币 元/月,每经营周期后,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视企业管理状况和经营效益对其进行年终奖励。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所有财务报销、资金进出须经 签字同意财务方可办理;每月合伙人例会须进行财务报告及分析。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在企业正常经营2个周期后,以 实际盈余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具体比例在企业成立一年后通过全体合伙人协商后投票股份51%决定。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委托执行人与股东会主席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全权管理合伙企业财务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股东会主席,代表全体合伙人监督与掌控企业发展方向,并拥有一票否决权。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决定合同定立;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合伙人的职责: 所有合伙人必须配合执行人开展筹备、生产、推广、经营等业务,并受企业核制度的约束; 所有合伙人均同意在每个季度开合伙人例会,具体会议地点由执行人通知。 所有合伙人在收到执行人要求召开会议的通知时,应无条件的按时参加会议。如不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将视同同意会议最终的讨论结果。 合伙人(及企业员工)如提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建议、措施等内容,一经采纳将由全体合伙人讨论对其进行奖励。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全体合伙人在正常经营三个月后对退伙申请进行讨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20 年。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丁、方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30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当地法院,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6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丁、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及公司留档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丁方(签字):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下页更精彩:1
本文已影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