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关于暂缓房产报建规定什么时候才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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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海口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根据该《办法》,日《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施行前,居(村)民基于生活合理需求建设的住所,以及其他特殊情形包括下列十八种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可以暂缓拆除。
  城镇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情形
  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设的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报建手续的房屋;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日《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施行前,村(居)民在分配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且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和安全要求,层数在四层(含四层)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下的,用于居住、出租、经营保障基本生活的房屋;
  户籍均在宅基地所在村(居)的合建户(包括符合法定分户条件未分户的),在分配的宅基地范围内合建的用于居住、出租、经营保障基本生活,超过四层或者400平方米,经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可以暂缓拆除的房屋;
  属城市低保户、无房户、危房户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居住类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
  因自然灾害灭失在原址新建或者异地重建的房屋,拆除后无房居住;
  用于市政服务设施等公共服务和管理需要的房屋;
  企业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在厂区内(依法取得的合法用地)所建违法建筑,不侵占周边道路、绿化用地、河道及红线退让空间,并且不影响安全、不影响景观的房屋;
  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等公共突发事件所需建设的房屋;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的房屋;
  其他因历史原因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暂缓拆除的房屋。
  乡村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情形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在村集体宅基地上建设,或者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后分配的房屋;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至日《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施行前,村民在村集体分配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且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和安全要求,层数在四层(含四层)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下的,用于居住、出租、经营保障基本生活的房屋;
  户籍均在宅基地所在村集体的合建户(包括符合法定分户条件未分户的),在分配的宅基地范围内合建的用于居住、出租、经营保障基本生活的房屋,超过四层或者400平方米,经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可以暂缓拆除的房屋;
  属农村低保户、无房产、危房户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居住类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
  因自然灾害灭失在原址新建或者异地重建的房屋,拆除后无房居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在未经用地审批的土地上擅自建造(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层)的农村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户一宅”原则及农村村民建房条件的,且用地面积、建筑层次等相关建设指标符合限额,拆除后无房居住;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留用地范围内建造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或者公共活动场所,不影响市容环境,不造成环境污染的房屋;
  其他因历史原因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暂缓拆除的房屋。
  上述违法建筑认定为暂缓拆除情形的,应报区人民政府并公示。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如符合规划报建或者确权条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建或者确权手续。
  来源:南国都市报
  作者:纪燕玲
  编辑:唐若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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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政府2016年2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府办〔2016〕15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琼府〔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控的要求,切实做好暂停办理新增商品住宅(含酒店式公寓,下同)和产权式酒店用地审批,以及暂停新建商品住宅项目规划报建审批(以下简称“两个暂停”)等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两个暂停”的有关内容?
(一)“22号文”关于暂停办理新增商品住宅及产权式酒店用地审批的范围包括:暂停农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暂停供应审批(含土地供应方案审批、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暂停非商品住宅用地改为商品住宅用地及产权式酒店用地审批;暂停商品住宅用地容积率提高审批。
“22号文”下发之日前,市县已发布商品住宅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公告,以及已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商品住宅用地容积率的,可以继续按照法定程序供应土地、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及提高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手续;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因政府原因不能开发,需要依法采取土地置换方式处理的,置换给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可以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置换等用地审批手续。?
(二)“22号文”关于暂停办理新建商品住宅项目规划报建审批的范围是指“22号文”下发之日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的商品住宅项目。?
“22号文”下发之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可按原规划许可继续实施。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规定申请延期的,可按原规划条件办理延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过期或未依法申请延期的,暂停办理规划报建审批。?
(三)列入“两个暂停”的市县,分期开发商品住宅项目和商住等混合开发项目中的商品住宅部分的用地审批及规划报建审批属于“两个暂停”的范围。?
(四)填海形成的土地用于项目开发建设的,要纳入市县“多规合一”进行统筹,编制所在区域的城乡规划,并依法办理用地及规划报建等手续。列入“两个暂停”的市县,填海形成的土地用于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项目建设的,属于“两个暂停”的范围。未列入“两个暂停”的市县,填海形成的土地用于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项目建设的,纳入该市县商品住宅用地计划管理。?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列入省棚改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在拆除旧房的原址上建设的商品住宅项目、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住宅项目不纳入“两个暂停”范围和商品住宅用地计划管理。
&二、规范“两个暂停”操作程序?
(六)“22号文”中关于商品住宅库存消化期的计算,以商品住宅库存量除以最近24个月的商品住宅月均销售面积得出。商品住宅包括普通住宅、高档公寓和低层住宅3类。商品住宅库存量以期末累计商品住宅可售面积〔已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未销售的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为准。商品住宅库存量、商品住宅月均销售面积及商品住宅分类数据,均以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网签系统)数据为准。
(七)“两个暂停”实行半年评估动态管理的制度。每年6月、12月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截至本月末各市县商品住宅库存消化期。对商品住宅库存消化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县,在下一半年实施“两个暂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实施“两个暂停”的市县名单。?
三、加强未列入“两个暂停”市县商品住宅用地计划管理?
(八)未列入“两个暂停”的市县,实行商品住宅用地计划管理,商品住宅用地计划周期为半年。商品住宅用地计划指标建议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和住建(房产)局提出,并经市县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半年未列入“两个暂停”的市县,于1月30日前上报本市县上半年商品住宅用地计划指标建议;下半年未列入“两个暂停”的市县,于7月30日前上报本市县下半年商品住宅用地计划指标建议。?
(九)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市县往年商品住宅用地供应情况,以及上年度或当年上半年商品住宅消化(销售)量、商品住宅库存消化期、未开发的商品住宅用地量等情况,核定市县商品住宅用地计划。对未开发的商品住宅用地量较多的市县,要从严控制商品住宅用地计划。市县未按期上报商品住宅用地计划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有关情况直接核定其计划指标。?
(十)农垦系统商品住宅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不占用所在市县指标,按照不超过全省商品住宅用地计划指标总额的10%予以核定并下达。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及时将计划指标分解下达给各下属单位,但不得下达给属于列入“两个暂停”市县范围的单位,并应将分解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县政府备案。?
(十一)各市县不得超商品住宅用地计划指标办理商品住宅项目、产权式酒店项目用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品住宅项目、产权式酒店项目用地审批。超过商品住宅用地计划指标的,省土地统一交易市场不再受理相关市县商品住宅用地及产权式酒店用地入市交易事宜。市县节余的商品住宅用地指标不结转至下一年度。在商品住宅用地计划下达前,因项目建设等情况确需提前使用商品住宅用地计划指标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可预先使用,并在商品住宅用地计划指标下达后,核减已预先使用的指标。?
&四、加强已供应商品住宅用地的管理?
(十二)“22号文”中关于“鼓励将尚未动工的商品住宅用地,调整为旅游地产、商业地产等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不再继续用于普通商品住宅开发”的内容,是指鼓励市县通过依法调整土地用途,引导尚未动工的商品住宅用地用于旅游地产、商业地产等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后,就不再继续用于普通商品住宅开发。普通商品住宅是指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两个条件的商品住宅。?
(十三)“22号文”中关于“对闲置土地应严格依法处置,并暂停用于开发普通商品住宅”的内容,是指闲置商品住宅用地经依法处置后,按照规定可以继续开发建设的,暂停用于开发普通商品住宅,但可以用于除普通商品住宅以外的其它项目建设;同时暂停闲置的非商品住宅用地改为普通商品住宅用地。?
(十四)因暂停规划报建,影响土地动工开发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可以相应顺延。土地恢复规划报建审批后,规划报建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实施“两个暂停”前,土地已经构成闲置,且依法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县政府应当依法进行处置。?
(十五)“22号文”中关于禁止企业参加新的商品住宅用地竞买的情形,是指企业取得的商品住宅用地中,未按照约定期限动工的面积超过了土地总面积的50%。其中,单宗商品住宅用地已动工的,按照整宗土地面积计算动工面积。房地产企业取得多宗商品住宅用地的,按照所在市县所有宗地面积确定总面积和未动工面积。企业取得的用地情况和商品住宅用地动工情况,可以根据土地动态监测系统的数据确定。?
&五、加强产权式酒店开发管控?
(十六)产权式酒店指开发单位开发建设后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酒店产权人所有,并委托酒店管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
(十七)产权式酒店项目必须严格按酒店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及装修,且硬件配置水平不应低于三星级旅游饭店的标准要求。严禁借产权式酒店项目的名义在土地使用、规划设计、功能用途以及后续经营等方面变相开发商品住宅。?
(十八)各市县产权式酒店开发比例不得超过本市县上一年商品房销售总面积的20%。上一年商品房销售总面积以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网签系统)数据为准。
六、其他要求?
(十九)各市县要高度重视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和使用工作,足额落实系统维护经费,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确保系统稳定运行。要强化系统使用,及时将已批准预售商品房项目信息录入系统,并督促企业对已售商品房及时进行网签和备案,确保系统信息全面、完整、及时、准确。?
(二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市县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和使用、商品住宅用地计划指标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市县,报请省政府依法依规问责和处理。?
(二十一)本通知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按照各自职责予以解释。省国土资源厅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5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年度商品住宅用地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国土资用字〔2015〕77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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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审查了《关于海南省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2016年海南将全面实行农村建房报建制度,并把农村危房改造列入扶贫工作重要内容,确保完成3.5万户农村危房改造。报告指出,2016年将继续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6年计划开工各类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83万套,其中棚户区改造3.48万套。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尽快打通棚改安置房和商品房的通道。把农村危房改造列入扶贫工作重要内容,确保完成3.5万户农村危房改造。全面实行农村建房报建制度。健全住房保障机制,加快构建由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商品房住房组成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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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农村居民科学建房,改善农村居民居住环境,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琼府〔2011〕53号)和《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琼府办〔号),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美丽乡村&。全面提高农村居民建房水平,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快推进乐东统筹城乡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建设美丽宜居村庄,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二、加强管理、明确责任
(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村庄土地权属证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镇政府检查、制止违法占地行为和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镇政府编制村庄规划、农村居民建房报建及验收等工作。
(三)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房屋产权证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县消防大队、地震局和人防办等部门根据专业要求指导村庄规划编制。
(五)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镇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镇政府未查处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六)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农村居民建房报建审批及组织竣工验收;负责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村镇环境整治改造;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制止,拆除违章建筑,并协助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村(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配合做好村庄规划实施及农村居民建房报建及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农村居民建房报建的规定及审批程序
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住宅应以低层建筑为主。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应留有适当的院落空间。
(一)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新宅基地建房的,申请在原宅基地拆旧房建新房的和申请拆旧房异址建新房的,按下列程序审批:
1、符合申请新宅基地建房条件的,由建房户向宅基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建房申请表,说明建房理由,用地位置和申请用地面积、建设性质,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有住房、家庭成员等相关材料。
2、需要在原址拆旧房建新房的,由建房户向宅基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建房申请表,说明建房理由、范围界线、建筑面积、建设性质内容,并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有住房、家庭成员等相关材料。尚没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且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村民小组同意、村(居)委会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可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再协调国土部门补办农村宅基地证。
3、符合拆旧房申请新宅基地建房的,由建房户向宅基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建房申请表,说明建房理由,用地位置和申请用地面积、建设性质,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有住房、家庭成员等相关材料,并签订退还旧宅基地协议,在入住新建住房后3个月内应当自行拆除旧房并退还旧宅基地。
4、村(居)委会收到建房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建房户材料进行审核,按村庄规划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提出初步安排宅基地意见,经村委会讨论通过;由建房户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村委会签署建房意见,由镇规划所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批。
5、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委派镇规划所工作人员实地调查核实申请建房户情况,踏勘用地现场,绘制用地平面图,作出审核意见。将审核结果在建房户所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建房家庭的常住人口数;
(2)符合申请建房条件;
(3)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4)拟安排建房用地四至范围和面积;
(5)原有住房拆除,退还原旧宅基地期限。
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所在地镇规划所报镇人民政府批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对于尚未编制规划的村庄,农村居民确需建新房的,由建房户向宅基地所在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建房申请表,说明建房理由,申请用地面积,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有住房、家庭成员等相关材料;由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经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在村庄闲置地或土地利用规划划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中安排,依法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由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农村居民建房应在村庄规划指导下进行,可选用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村镇居民住宅建筑设计图集中的住宅方案。
(四)1、农村居民自建3层以下(含3层)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开工建设前应报镇规划所进行施工备案,需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用地文件等相关材料。
2、农村居民自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住宅的,可以向所在地的镇规划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乡镇规划所受理后按批次报县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也可以由农村居民直接报县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3、已办理施工备案手续或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准备建设的建房户,开工前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放线。在基础轴线放线时,建房户应书面告知镇规划所。镇规划所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放线情况现场核验,未经核验不得开挖基槽施工。镇规划所逾期不派人到现场核验,视为同意。
(五)房屋竣工后15日内,建房户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1、自建3层以下(含3层)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由建房户会同施工人员等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向镇规划所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备案。?
2、自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由建房户组织施工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向镇规划所申请,由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3、建房户应持建房的相关材料向当地镇规划所申请办理房产证,由镇规划所按批次报县房产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由农村居民直接报县房产主管部门核发。
四、明确建房原则
(一)村民主体原则。通过规划先行、政策扶持、加强监管,引导农村居民依法有序建设。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各村(居)委、村组要成立村民建房工作小组,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制定本村居民建房村规民约,进一步规范村民建房行为。
(二)保护耕地原则。加强土地管理,宅基地审批要从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占用林地的,须征得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大力开展空心村整治和危房改造工作。
五、加强规划建设宣传教育工作和业务能力建设
(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规划建设法规宣传,增强农村居民依法建设意识。镇规划所要利用节假日和其他村民相对集中的时间,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规划公示、现场讲解、标语进村等形式,让群众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村规划建设内容,了解农村居民建房报建的意义,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二)建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定期举办培训班,对各镇镇长、分管副镇长、镇规划所业务人员及村庄规划建设协管员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专业知识培训。
(三)镇规划所应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提高农村工程施工人员素质,保证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
六、监督管理
(一)农村居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违规收取费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等单位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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