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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移动互联网市场数据大揭密系列之(新加坡篇)
新加坡概述
新加坡作为亚洲领先的商务中心,很多创业公司的亚洲总部设在新加坡。先进的技术、完善的基础设施以及新加坡人的习惯和行为,使得新加坡在一些行业处于领先,尤其是在媒体和广告行业。
作为世界上最先进的数字化市场之一,新加坡的用户对移动设备的接受度非常高,所以拥有全球最高的智能手机普及率也是在情理之中。除此之外,整个地区的法制和经济也比较健全和发达,这些都为新加坡的和网市场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新加坡是一个多语言的国家,拥有4种官方语言,即是马来语、华语、英语和泰米尔语。马来语为新加坡的国语,但英语、华语在新加坡更加通用。
在新加坡,广告行业由新加坡广告标准局(ASAS)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新加坡广告行为准则》(SCAP)执行其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包括:
(1)对即将发布的广告提供建议与指导。当对广告是否违规存有疑虑时,可以向ASAS咨询。
(2)处理广告经营活动中的投诉。
(3)对任何广告提出建议或劝告。
(4)制裁。对广告停播停刊、解除广告公司特许代理权、对违规者、违规案件进行曝光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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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 新闻传播法学 课程论文
中国、新加坡网络色情管制比较&
网络色情信息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而日益泛滥,其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危害性已经引起各国的重视和管制。因为新加坡是世界上网络管制较为成功的国家及其与中国网络管制理念上有一定的相似性,所以本文选取新加坡和中国进行比较。分别从立法规管、政府管制、技术控制、行业自律以及社会参与和教育五个方面对两国现状进行梳理比较,对两国网络色情管制进行分析讨论,最后为我国网络色情管制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
[关键词] 网络色情& 管制& 新加坡& 中国&
The internet pornography spread
widel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many countries have paid
more attention to the internet pornography which have bad impact on
the juvenile. Singapore is a successful country with abundant
experience of internet regulation , which has the similar
idea with China in internet
regulation .so this essay compared China with Singapore in the
legislation, government’s regulation, technologic control,
self-censorship and society’s participation and education , in
order to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our country.Key Words: Internet Pornography , Regulation , Singapore and China
1.1网络与青少年
互联网是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文明成果之一。在短短的几十年中,互联网经历了从军用到全面投入商业化运作的变革,充满着生机与活力。世界互联网的普及率成上升态势,目前已经超过30%。互联网作为一种新技术,不仅创造了新的媒介形式、重构了信息传播模式,还前所未有的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进而深刻的影响和改变了个人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参与。
从国家宏观层面上看,互联网对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等方面都起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互联网并不是像尼葛洛庞蒂(Negroponte)这样技术乐观主义人士所描述的那样,只是“闪闪亮亮的,快乐的比特”。
互联网有着明显的不足之处和负面影响。由于互联网有着匿名性和开放性的特征,间接导致其成为许多虚假信息和色情暴力有害信息的滋生地和温床,如不加以限制和管理,这类信息的广泛传播必然会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以及损害公众正当利益。据2007年有关资料统计,目前全球有色情网站420万个,
且还在以每天200到300家的速度递增,
色情网页已经超过3. 72亿个,
每天约有2万张色情图片进入互联网,
每天色情主题搜索6 800万次,
占全部搜索问题的25% ,
每天色情邮件250万封,
占全部邮件的8%,因特网上非学术信息中有47%的内容与色情有关。
28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互联网普及率为。从网民的年龄分布看,其中10-19岁的网民占互联网用户中26.0%,数量约为1.26亿。从网民的职业结构看,学生群体占网民百分比最高,达到。从报告中的数据可以容易得出,互联网的参与者有着年轻化和低龄化的特点。
由于青少年还在学习成长阶段,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完全,对虚假信息和有害信息体现出辨别能力差、抵制能力弱的特点,而使得他们成为最先和最直接受害的人群。网上淫秽色情内容的传播与泛滥,不仅妨碍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而且败坏社会道德风尚,污染社会环境,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2网络色情与政府管制
在互联网信息大爆炸及其参与者日益年轻化的大背景之下,全世界各国都纷纷开始重视和关注网络色情问题。所以如何管制网络色情,为青少年提供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和学习成长氛围,也就成为了世界范围内的公共议题。
基于互联网对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巨大影响及其在发展过程中凸显的诸多社会问题,作为政治生活中的政治主体的政府对其实施管制是绝对必要的。政府对网络信息进行管制的目的是为了寻求网络社会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同时尽力把互联网所带来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同时也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信息的侵害,这也是世界上各国政府对互联网问题的共识。
,该模式含有五个基本要素,即立法规管、政府管制、技术控制、行业自律、社会参与和教育。
1.3新加坡、中国可比性分析
在方面,新加坡和中国也有着共识和默契。两国政府均认为保障国民的言论自由应该是在确保国家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前提之下进行的。“1991
月,作为共同价值观的白皮书得到新加坡国会的批准,成为新加坡的国家意识和精神支柱。共同价值观中主张‘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即确立了国家、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标准。”
因为新加坡和中国均长期受传统亚洲共同价值观的影响,认为个人利益应服从于集体利益,所以新、中两国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对言论自由的认识和保护是大相径庭的。
鉴于新加坡和中国两国的互联网发展规模、政府的媒体管制理念、共同价值观基础上对言论自由认识方面均有很大程度上的相似性,且新加坡在网络色情规制上有更丰富的经验和成熟的模式,对中国对网络色情管制有十分宝贵的现实借鉴意义。所以笔者将用“立体综合管理模式”中的五项标准分别对新加坡和中国网络色情管制情况进行比较。在二者的比较中总结中国对互联网管制的得失,并做出分析讨论,最后尝试为我国网络色情管制提供对策和建议。
2.新加坡、中国网络色情“立体综合管制模式”比较
2.1立法规管
2.1.1新加坡
1996年7月颁布的《新加坡广电局(分类许可证)通知》(The Singapore Broadcasting& Authority
“Class License” Notification)和同年10月颁布的《互联网运行规则》(Internet Code Of
Practice)是新加坡互联网内容管理的奠基性法规。
《新加坡广电局(分类许可证)通知》确定了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和内容提供者(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简称ICP)实施分类许可证制度。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必须在新加坡传媒发展局(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简称MDA)登记。互联网内容提供商,除了与政治和宗教相关的网站外,一般无须专门注册。
《互联网运行规则》由新加坡广播局制定。该准则阐释了新加坡互联网管制政策主要思路和内容。准则中提出了对互联网发展具有政策导向性的七项根本原则。其中第五条原则提到对传播色情信息的网站,尤其是可能对未成年人带来负面影响的色情信息传播将是法律管制的重点。该准则中的第十四条款还规定,对于侵犯性内容主要包括色情、暴力以及可能削弱新加坡民族与宗教和谐的内容的网站都将被列为审查对象。
在界定管理范围的基础上,《互联网运行规则》还为网站提供明确而具体的“禁止内容”判断标准。四点标准如下: 1.所谓“禁止内容是指那些有违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国家和平以及其他新加坡现行法律禁止的内容。2.是否以挑逗为目的描绘裸体或生殖器官;是否主张暴力、强制或非自愿的性行为;是否描绘露骨或明显的性行为;是否描绘16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性行为;是否主张同性恋、乱伦恋童癖行为;是否详细描绘极端的暴力或残酷行为是否煽动挑拨种族、民族或宗教仇恨,
制造冲突和动乱。3.进一步考虑的因素;该内容本质上是否具备医学科学、艺术或教育价值。4.如果不能确定是否为“禁止内容”
,可以将相关内容提交传媒发展局(MDA)决定。
为了减轻互联网服务和内容提供商的顾虑和负担,《互联网运行规则》也为ISP和ICP制定了免责条款。ISP和ICP只要及时关闭MDA判定为“禁止内容”的网页链接,不主动提供和发布“禁止内容”信息即可免责。
我国涉及网络色情信息管制的立法仍然较为零散和不完善。目前,对遏制网络色情信息传播在我国的五部法律中有所体现。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第三百六十七条明确了对淫秽物品的判定标准。1999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第34条专门就“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内容”规定了禁止条款。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中提到若有利用互联网进行淫秽色情传播的犯罪行为,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图书、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的规定。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专门就“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内容”规定了禁止条款。
同时国务院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如1997年修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条例》、2000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除此之外,公安部、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还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用于打击日益猖獗的网络色情,保护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
对于网络登载内容的管理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两规一办法”的基本法律框架。“两规一办法”分别指2000年国务院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同年11月信息产业部出台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出台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其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把互联网信息服务划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对经营性网站实行许可制度,非经营性网站实行备案制度。同时该《办法》中的第五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该条例确定了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和服务商需要受到电信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双重管理的原则。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该规定简介的确立了信息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原则,必须保证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对于擅自在网上传播规定的不适宜信息,将根据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按相应行政法规予以处罚甚至吊销许可证。
2.2政府管制
2.2.1新加坡
新加坡政府在网络色情管理方面居于主导地位。《网络行为准则》第一条规定:新加坡广播局负有保证其广播服务不违反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与维护民族和睦的责任,并保证其节目正派、有品位。新加坡将网络定性为广播委员会有权对违反该运行准则进行制裁。准则规定ICP和ISP的执照人应尽最大努力保证所有被禁止的内容不通过互联网传播到新加坡的用户。这些被禁止的内容是指违反公众利益、社会道德、公共秩序、社会安全、国家安定、或其他被新加坡适用法律禁止的内容。ICP执照人如果对节目内容是否属于被禁止产生怀疑,应提交广播委员会认定。
新加坡将网络定性为广播服务,由新加坡广播局(SBA)对网络内容的合法性进行统一的管理。新加坡广播局(SBA)是新加坡传统媒体的管制机构,成立于1994年10月1日。其宗旨就是要发展高质量的广播事业,建立一个信息灵通和文化发达的社会,使新加坡成为充满生机的广播港。新加坡广播局(SBA)是由国会立法成立的法定机构,相较政府部门有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SBA在网络政策方面制定了七大指导原则。其中第五条原则:SBA主要关注在网上易于取得的色情资料,规范的重点是发布色情作品的有影响力的网址。
2003年1月,新加坡广电局、电影与出版物管理局(the Films andPublications
Department)、新加坡电影委员会(Singapore Film
Commission)三家机构合并为新加坡传媒发展局(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简称MDA)。由此,MDA正式成为网络内容的主管机构。MDA延续了SBA管理网络内容温和的方式,以维护社会核心价值观和消费者的权益为主要原则,通过制定最低限度的必要的管理规制、提倡自律和加强公共教育来加强网站和网民负责地适用网络的自觉性。具体执行网络内容检查任务则是由政府信息与艺术部下设的检查署负责。
此外,为保证网络管制规则的合理性,新加坡政府成立了国家互联网顾问委员会(NIAC)。该委员会是新加坡政府专门为互联网的发展和管理而设置的咨询机构。它由来自政府机构、业界、研究机构等各方面代表组成,其职责是就互联网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向政府提出参考建议,
协助政府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
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对政府有关政策的反馈意见。
中国政府并没有设立一个统一的机构负责网络管制工作,而是众多机构都具有网络管制的职能。在中央,国务院很多部门共同拥有网络内容的管制权力,具体的管制机构及其运行过程非常复杂。
1993年,我国成立了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该联席会议于1996年1月演变为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其具有网络管制的职能。1998年4月,我国组建了信息产业部,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管信息服务市场,负责在审核公司技术能力、资本构成等条件的基础上颁发网络经营许可证;拟定国家信息产业的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及方针政策;制定通信网之间互联互通颁发和结算标准并监督其执行情况。2008年3月11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设立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从此工业和信息化部成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主管部门,并行使着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和原信息产业部的职责。国务院新闻办是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互联网的管制机构,其下的网络内容管理局负责对互联网内容进行日常监督,并对网络内容的合法性进行规范。
中央层次,除了工信部和国务院新闻办之外,还有很多机构也都具有管理互联网的权利。例如公安部于1998年成立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督局,中国也是自此有了专门的“网络警察”来打击网上违法犯罪活动。此外还有,文化部、中央外宣办、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参与了网络内容管理。
由于中央多部门都兼有互联网监管的职权,故我国遏制网络不良、有害信息传播时,常表现为多部门联合执法。如2004年7月,由公安部、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产业部等14个部门组织了全国范围内打击淫秽色情网站的专项行动。2009年12月,中央外宣办、全国“打黄扫非”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总署等九个部门集体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整治互联网和手机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专项行动。
2.3技术控制
2.3.1新加坡
当前,新加坡对互联网的管理采用的是由负责媒介检查的政府机构,即信息与艺术部发布指导方针的方式进行的。凡是通过新加坡电信(Singapore
Telecom)连入网络的新闻组用户所受到的检查一般要比通过国内大学连入网络的用户严格。新加坡采取的控制措施就是控制接入,即允许那些网页经过确认的用户接入,将初学者和临时用户限制在范围之外。
张化冰在《互联网内容规制的比较研究中》提到新加坡目前采用的技术控制手段分为以下三类:
研究开发“家庭上网系统”(Family Access
Networks)等控制平台
新加坡信息与艺术部部长于1998年3月16日宣布,
新加坡的三家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在今年年底以前将被要求提供家庭接入网络服务(Family Access
Networks),过滤掉色情网页,并向家长们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解决办法。
如今新加坡的主要技术服务商已经全部向用户提供该系统的服务。同时,在学校、社区、图书馆等场所的计算机中,也要安装必要的控制软件。
通过与网络技术服务商协作,控制互联网不适宜内容的传播
由于新加坡媒体和政府的协作传统,网络技术服务商会和政府在服务器代理上合作,管理用户的互联网使用行为。比如,一旦有用户试图进入政府已经列入“黑名单”的禁止网站,改网页将自动跳转,变为新加坡广播局(SBA)解释分类许可制度的网页。
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先进的互联网内容管理软件和系统
由于互联网技术本身发展的快速性,政府推出的过滤软件或系统可能很快就会被淘汰。因此政府也必须不断加强技术研究,以跟上信息技术发展的步伐,才能应对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
月起,MDA还投入500
万美元设立了互联网公共教育基金(InternetPublic Education
Fund),用于互联网内容管制工具的研制和开发。
刘兵在其博士论文《关于中国互联网的内容管制理论研究》中将中国目前采取的技术管制手段归纳为三类:
直接拆堵和强行关闭
对于发现的存在网络淫秽色情的聊天室、网站和运营软件,专门机关会直接加以取缔。对服务器设在国外或者使用国外的主机托管的,则对其进行屏蔽。这两种办法是是我国目前整治网络淫秽色情的主要方法。
网络搜索引擎的管制
其中主要的一种办法就是设置关键字,也被称为“敏感词”。一些含有色情意味的词语因为被设为关键字,所以网络搜索引擎无法对此提供相应的内容。
研制反黄过滤软件
过滤软件采用的是一种综合防堵方式。在反黄方面,一方面有一个色情的网址库,工作人员会及时对其升级;另一方面它有一个很强大的内部过滤算法,通过这种算法家长可以灵活地控制过滤灵敏级别,很有效地防堵互联网上的内容,防止青少年免受不良信息的侵害。比如由深圳市公安局开发研制的“NET110”网络监管系统,还有由公安部发布的互联网净化器软件“网络警察110”。工信部于2009年斥资4170万元,向公众推出了的绿色上网过滤软件,但由于种种原因该软件并未真正落实到日常生活的使用中。
2.4行业自律
2.4.1新加坡
新加坡政府在制定内容管理相关法规、加强执法机构对网络信息进行监管的同时,还鼓励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和服务商建立互联网行业自律体系。希望互联网行业能发挥自主性,进行自我监管(private regulation),防范不良有害信息。
月,经过政府管理部门、互联网业界的协商和对用户意见的调查,
一套自愿性质的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内容操作守则》被制定出台,该守则主要包含公平竞争、自我监管和用户服务三方面内容。采纳该《守则》的网络内容提供商或服务商都必须依法履行其规定的各项义务。
目前,通过新加坡三家最主要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星枢网(Starhub)、太平洋网(Pacific Internet)和新加坡网(Singnet)都已经采用了《行业内容操作守则》,并将《守则》纳入到了用户合同中。
我国行业协会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是2001年5月25日成立的中国互联网协会其遵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基本方针尽力我国互联网行业的自律机制。该协会是经民政部批准,由国内从事互联网行业的服务提供商、设备制造商、网络运营商及教育、科研机构等70多家互联网从业者共同发起设立的,而信息产业部对其设立过程进行了充分的指导。该协会自成立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和行动来管制互联网上传播的内容。
2002年3月26日,在北京发布《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该公约的发布为建立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公约包括13条自律条款,其中涉及到网络色情等有害信息的包括:互联网上网场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引导上网人员尤其是青少年网民健康上网,从而营造文明的上网环境;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应对其接入的境内外网站的信息进行仔细检查,拒绝接入发布色情等有害信息的网站,消除有害信息对我国网民的不良影响等等。另外,2004年6月,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发布了《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具体的规定了淫秽信息、色情信息的类型以及相关的遏制方式。
2004年10月,由人民网、中国网、搜狐网、新浪网等30多家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在北京共同签署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承诺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公众监督,坚决抵制淫秽、色情、迷信等有害信息的网上传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加强自律,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同年12月,该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又发布《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商抵制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自律规范》,具体规定了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各项义务。这些行业自律规范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互联网行业已经自觉向规范轨道迈进。
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设立了“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12321举报受理中心旨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针对互联网、移动电话网、固定电话网等各种形式信息通信网络及电信业务中不良与垃圾信息的举报和投诉。这标志着我国互联网在加强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方面又迈出实质性一步。
2.5社会参与和教育
2.5.1新加坡
和新加坡国家互联网申诉委员会(National Internet Appeal
Committee),并定期发布评估报告。
新加坡国家互联网顾问委员会成员来自社会各阶层,其委员包括来自工商界、法律界、教育界和科研机构的负责人,其中三分之一由公众推荐,再由MTA任命。咨询程序要保证社会成员最大限度的参与。成员代表的不仅是某一组织或机构,而是代表社会成员。该委员会委员需对重要的政府政策、指导方针和法律法规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互联网的发展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互联网申诉委员会由新加坡传媒发展局(MDA)任命。由于大多数公众主张将最终裁判权交给政府,互联网申诉委员会与其它媒体申诉委员会更多的是充当咨询的角色。
新加坡广播局认为大众将能够帮助政府确认网络上的有害网址并保持网络的清洁。广播局欢迎大众及时报告网络上发现的有害信息,欢迎大众拨打热线电话。或者将他们的观点反映在广播局的网络主页上。MDA主张家长和社会要共同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作为政府管制的必要手段和组成部分。
新加坡政府积极推动公共教育计划,
包括在官方主页上设专页和“家长小贴士”,同时与业界和其他各界共同开展公共教育项目,如交谈、小测试、展览等活动,鼓励社会各界的参与。新加坡广播局于1999
日在“在网上培养新一代:面向父母的全国研讨会”的论坛上成立了旨在促进安全使用互联网的志愿者组织——互联网家长顾问组(PAGi),鼓励家长指导孩子安全正确地使用互联网,目前PAGi已经组织了上万家长参与讲座、培训班等活动,使家长和孩子都掌握必要的安全浏览技巧。同时PAGi还开发了过滤网络色情“家庭上网系统”(Family Access
Networks),新加坡三大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已经全部向用户提供该系统。另外,MDA
与教育部联合开发Learning Journey
Program软件,指导学生如何使用媒体。
2001年11月22日,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为了引导广大青少年文明上网,向社会正式推出《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全国亿万青少年从此有了自己的网络行为道德规范,并为自己树立了网上路标。《公约》在青少年中提倡“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2010年1月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开展了“”活动,其旨在青少年中大力普及网络知识,提高青少年网络素养。在活动启示仪式上,中国青少年研究会还发布了此次竞赛的参考读物《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知识读本》。该读物中为青少年群体提出了如何健康安全地使用网络的建议。
2010年1月,北京网络媒体协会下属的北京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创建了由普通市民组成的“妈妈评审团”,该评审团以“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为基本原则,为青少年上网保驾护航。北京网络媒体协会相关负责人在“北京市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开设妈妈评审团是为了进一步加大民众对网络的监督力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切实解决违背社会公德、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评审团实际上就是从家长的角度来审视网络内容,为孩子们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2010年10月,几名来自石家庄的女士创办了中国首家民间反对色情的公益性网站,该网站的宗旨是相应党和政府的号召,遏制色情泛滥,弘扬中华民族伦理道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新风尚,进化社会人心,并以“保护孩子,保卫家庭,保卫社会,保卫正在崛起的中华民族,建立一道绿色的网络长城”为口号。该网站上设有“忏悔台”、“性与健康”、“举报黄网”等二十几个栏目,设置相对完备。“据统计,中国反色情网影响日益增大,每日访问网友最高达3000Ip,已成为国内一块重要的民间网络扫黄以及道德伦理教育的阵地,社会各界给予了它高度的评价和支持,中央、各省市上百家主流媒体曾刊发了它的报道。”
2011年7月1日,中国反色情网因举报黄网有功,接到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颁发的一万元的奖金。
3.新加坡、中国网络色情管制讨论
3.1立法规管
新加坡对网络色情的管制较为成熟。《新加坡广电局(分类许可证)通知》和
《互联网运行规则》分别从准入和运行两个方面对互联网信息的提供商和服务提供商进行明确管制。同时,在《互联网运行规则》
中还明确清晰的列出了对淫秽色情信息的判断标准和基本原则,也制定了相应的免责条款。新加坡对互联网的法律管制可以归纳为完备清晰和事前预防两大特点。
我国虽然在对互联网内容的立法规管方面已经制定了80余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性文件。但是,当前我国网络立法层次低、主体多、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的问题突出。我国并没有制定一部系统的、专门的互联网规制法律,现在主要采用制定单项法律和出台行政法规的方式来调控互联网的运行。同时,我国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条款模糊、可操作性差、相互冲突的问题。
3.2政府管制
新加坡政府在网络色情管理方面居于主导地位。从1996年7月到2002年12月,新加坡广播局(Singapore Broadcasting
Authority)一直负责对网络传播内容进行管理。自2003年1月,,共同成立了新加坡传媒发展局(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简称MDA)。由此,新加坡传媒发展局(MDA)成为互联网内容的主管机构。其工作围绕两大目标展开:一是将新加坡建设成为全球性的充满活力的资讯社会,保证传媒业的蓬勃成长;二是通过对传播内容的管理,维护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和消费者的权益。
“我国互联网管理机构却十分分散,涉及宣传、教育、电信、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这些管理部门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接入管制部门,主要负责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许可证审批等。第二类是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网络反动、淫秽色情的监控和查处,对网络经营、服务单位进行监督。第三类是内容管制部门,主要负责对互联网内容从业资格的审批、网络媒体传播内容的日常管理。”
由于网络监管的职能和权力被多部门条块分割,最后导致了对互联网管理的“合力”难以形成,不仅使得监管成本上升,而且还制约和降低了互联网发展和管制的效率。
3.3技术管制
新加坡的技术管制主要采用接入控制和分级过滤软件两种途径管制互联网信息。新加坡政府致力于开发技术过滤软件和系统,比如“家庭上网系统”,该系统能主动过滤色情信息等不良内容。同时,在学校、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电脑也都安装了必要的控制软件。
我国并没有实行网站分级的制度,无论网络用户的身份和年龄都采用统一的管制标准,而且政府更倾向于采用强制性的技术手段来控制网络信息传播。并且政府对强制性手段引起的一些负面效应及公众反应考虑的并不够周到,如2009年“绿坝”软件推广受阻并延期的实例。我国在技术过滤、网络内容控制等方面的软件研发仍处于较低水平,无法有效的对网络有害信息和不良内容进行管制。我国目前采取手段是简单的围堵(设置关键字技术屏蔽)和粗暴的强制关闭(往往在相关利益方正当利益受损事后处理)。
3.4行业自律
新加坡支持和鼓励互联网的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制定自己的内容管理准则进行自我监管,以建立起互联网行业的自律体系。但是,由于新加坡严明细致的法律已经渗透到现实社会的各方面,且已被网络用户内在化,直接规范他们的网络行为。
因此,有的学者将新加坡网络自律归纳为“自动接受管理”或“自我管理”(Auto-regulation)。
我国在行业自律层面已经建立了比较好的团体组织,即中国互联网协会(Internet Society
of China,缩写:ISC)。虽然该协会仍带有较浓厚的官方色彩和行政色彩,但通过该机构对互联网络媒体进行自律仍可起到与立法及政府管理手段不一样的效果。
3.5社会参与和教育
新加坡政府对社会参与和教育方面在较早时期就有重视。无论是在参与互联网监督社会组织,还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公共教育计划,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和反响。
“互联网家长顾问组”(PAGi)也因其广泛的参与度和深刻的影响力受到了世界的关注。
中国目前在对网络色情管制的社会参与和教育方面发展还较为缓慢。社教方面,虽然有一系列由中央相关部委牵头举办的社教活动,但这类活动在影响力和持续性上有着明显的缺陷,社会效果并不如人所愿。在社会参与方面,我国的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平台得到了网民们,特别是家长和社会爱心人士的支持,减轻网络警察工作量的同时也帮助政府打击登载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网站。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社会教育和社会参与都偏向“事后处理”而非“事前预防”。
4.对中国网络色情管制的对策和建议
基于上文中我国与新加坡政府对互联网内容管制手段的比较分析,不得不承认我国在互联网内容管制方面还处于水平较低的初级阶段,无论是在立法、政府管制还是技术控制上都存在着多多少少的缺陷。为了使我国政府能够对互联网内容进行高效管制,同时又不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笔者我国认为应该从法律规范、管制主体、技术手段、行业自律和社会教育五个方面入手,对其进行重新建构或优化升级。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对互联网有害内容进行管制,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互联网环境。
4.1立法方面:
根据我国国情和网络立法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我国应着手制定一部较为完整和全面的互联网内容管制法。该法立法时应特别注意加大对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处罚力度,建议采用重刑的方式来遏制和威慑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传播有害、不良信息,以保护互联网环境不受污染。同时该法应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严禁互联网参与者利用互联网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信息、或制作传播儿童色情信息,保护未成年人在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中成长。
借鉴新加坡的立法经验,该法应对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进行明确的责任划分。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应有义务对不良信息进行检查与限制。从接入和发布两个阶段做好“事前预防”,在源头上有效遏制网络色情信息的制作和传播。同时,应对提供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立法管理,公共场所因其开放性有利于身份藏匿而成为色情信息制作和传播的温床,所以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和监管。这些提供上网服务的公共营业场所的包括公共网络系统(图书馆、学校等)和私营网络场所如网吧等。
4.2政府管理:
针对我国目前的现状,我国有必要成立一个综合性的网络管理机构或几个更高层面的专门管理委员会,统筹当前各部位的网络管理职能。这样可以避免由于管理部门过多而发生的混乱和冲突。该综合性机构应该具有独立的地位、在行业领域或互联网管制拥有最高权威。
如新加坡在例如2003年成立的新加坡传媒发展局就是一个很好的借鉴。新加坡传媒发展局由新加坡广播局、电影与出版物管理局和新加坡电影委员会三家机构合并,成为新加坡媒体管理的法定机构,其扮演者媒体业监管者和推动者的双重角色,管辖领域涵盖所有媒体业,包括经营许可准入、内容管制、技术开发等多项职能。正是因为该管理机构高效、统一的组织特性,使得管制指令和操作能够统一一致,在降低监管成本的同时还能提升管制效率,充满活力。
4.3技术控制:
我国在对网络色情的技术控制方面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目前,国际对网络色情等有害信息通常采用过滤和分级控制法。“过滤是采用软件过滤方法,通过自动搜寻不适宜的关键字而筛选色情信息的模式。而分级控制即要求网络信息服务的各类网站的经营者或发布者以自愿方式就其网站内容或发布的信息作自我分级。将分级的结果写入该网站的电脑程序中,并将分级的标示显示在网页上,装有该分级软件程序的电脑在调阅网上内容时会根据分类标记来选定调阅的内容,对于违禁信息拒绝显示。”
这两种控制手段均可供我国学习和参考
借鉴新加坡的经验,我国可以在互联网接入时进行审查和控制,对不同接入对象设置不同的权限标准。如“新加坡在网络色情管制方面就体现出区别对待的特点:进入家庭的信息严于公司企业;针对青年人的信息严于成年人;公共消费的信息严于个人消费;仅用于艺术、教育等目的的资料较为宽松。”
另外,我国网络监管部门应该不断进行技术开发和创新,加大技术资金投入,借鉴新加坡政府开发“家庭上网系统”(FAN)控制平台并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运用的成功先例,鼓励研制和开发受公众认可并自愿接受的控制平台。进而起到过滤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协助家长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功能和作用.
4.4自律机制:
由于色情信息的特殊性和互联网络的开放广袤,在政府对网络色情信息的严格管制以及技术手段的多方控制下,仍还存在“漏网之鱼”。所以,自律在网络色情管制中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可整合理解为社会参与网络色情管制。
笔者在此将自律分为两个层面,即行业自律和个人自律。就互联网行业自律而言,进一步完善和推动行业自律机制的建设,能使互联网信息和服务提供商自觉抵制和审查有害信息,在源头上就扼杀色情信息的传播。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应加强对行业自律的指导,并鼓励其多开展行业内的自律教育,针对网络发展的新形势、新问题经常开展研讨活动。就个人自律而言,相关职能部门,如教育部、国务院关工委等应积极参与,发挥作用。加强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建设,培养其文明良好的网络素养和积极阳光的思想观念,从自身认识出发自觉抵制淫秽色情信息,不搜索、不浏览色情网站,并积极参与检举揭发活动。
就青少年仍处于生理、心理发展成熟的特殊时期,笔者认为家庭和社会应该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多尽一份力。如我国可借鉴新加坡经验——成立家长顾问组,通过讲座、沙龙、论坛等形式组织家长进行培训,使其更好的为子女构建健康有利的网络环境,辅导青少年健康使用网络。同时,社会的其它组织或互联网企业应加强社会责任意识,多研制和开发适宜和吸引青少年的网络站点,为青少年的网络学习、娱乐提供便捷的场所。
在对网络色情信息管理的社会参与中,我国表现出重“事后处理”的特点,往往是出现青少年受网络色情毒害后,社会和学校等方面才对青少年的网络素养教育进行阶段性的关注和重视。对于“举报制度”的管理手段而言,也是在这类网站已对青少年产生实际不良影响之后政府管理部门才进行处理。因此笔者建议,我们应学习新加坡“事前预防”的管理意识。如对青少年进行长期的媒介素养教育和网络道德教育,将该教育融入到青少年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同时社会和家庭要在青少年接触网络色情信息之前就切断其接触和进入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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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引用均参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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