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行为常见的限制性商业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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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贸易中常见的限制性商业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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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方式 国际技术贸易采用的方式主要有许可贸易、技术服务与咨询、特许专营、合作生产,以及含有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许可的设备买卖等。 1、许可贸易 许可贸易有时称为许可证贸易。它是指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所有人作为许可方,通过与被许可方(引进方)签订许可合同,将其所拥有的技术授予被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合同产品,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技术使用费的技术交易行为。 许可贸易按其标的内容可分为专利许可、商标许可、计算机软件许可和专有技术许可等形式。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一项许可贸易可能包括上述一项内容,如单纯的专利许可,也可能包括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内容,成为一揽子许可。 许可贸易实际上是一种许可方用授权的形式向被许可方转让技术使用权同时也让度一定市场的贸易行为。根据其授权程度大小,许可贸易可分为如下五种形式; (1)独占许可。它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被许可方对转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即许可方自己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和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所以这种许可的技术使用费是最高的。 (2)排他许可,又称独家许可;它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被许可方和许可方自己都可使用该许可项下的技术和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但许可方不得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第三方。排他许可是仅排除第三方面不排除许可方。 (3)普通许可。它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除被许可方该允许使用转让的技术和许可方仍保留对该项技术的使用权之外,许可方还有权再向第三方转让该项技术。普通许可是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权限最小的一种授权,其技术使用费也是最低的。 (4)可转让许可,又称分许可。它是指被许可方经许可方允许,在合同规定的地域内,将其被许可所获得的技术使用权全部或部分地转售给第三方。通常只有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的被许可方才获得这种可转让许可的授权。 (5)互换许可,又称交叉许可。它是指交易双方或各方以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按各方都同意的条件互惠交换技术的使用权,供对方使用。这种许可多适用于原发明的专利权人与派生发明的专利权人之间。 许可贸易是国际技术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技术贸易方式。 2、特许专营 特许专营是近二三十年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商业技术转让方式。它是指由一家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企业,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营管理的方式或经验等全盘地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由后一企业(被特许人)向前一企业(特许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费的技术贸易行为。 特许专营的受方与供方经营的行业,生产和出售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使用的商号名称和商标(或服务标志)都完全相同,甚至商店的门面装演、用具、职工的工作服、产品的制作方法、提供服务的方式也都完全一样。例如,美国的麦克唐纳快餐店在世界各地几乎都有它的被授人,他们所提供的服务同美国一样,所生产和销售的汉堡包的味道也完全一样。 特许专营类似许可,但它的特许方和一般的许可方相比要更多地涉入对方的业务活动,从而使其符合特许方的要求。因为全盘转让,特别是商号、商标(服务标志)的转让关系到他自己的声誉。 特许专营的被特许方与特许方之间仅是一种买卖关系。各个特许专营企业并不是由一个企业主营的,被特许人的企业不是特许人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也不是各个独立企业的自由联合。它们都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特许入并不保证被特许人的企业一定能盈利,对其盈亏也不负责任。 特许专营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它可以适用于商业和服务业,也可以适用于工业。 特许专营是发达国家的厂商进入发展中国家的一种非常有用的形式。由于风险小,发展中国家的厂商也乐于接受。 3、技术服务和咨询 技术服务和咨询是指独立的专家或专家小组或咨询机构作为服务方应委托方的要求,就某一个具体的技术课题向委托方提供高知识性服务,并由委托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技术服务费的活动。技术服务和咨询的范围和内容相当广泛,包括产品开发、成果推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科技管理等方面,大到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可行性研究,小到对某个设备的改进和产品质量的控制等。企业利用“外脑”或外部智囊机构,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技术问题,可弥补自身技术力量的不足,减少失误,加速发展自己。我国“二汽”委托英国的工程咨询公司改进发动机燃烧室形腔设计,合同生效半年内就取得了较好的技术经济效果。技术服务和咨询与许可贸易不同。 (1)许可贸易是以技术成果为交易对象的,而技术服务和咨询则是以技术性劳务为交易对象的。 (2)许可贸易的技术供方所提供的技术是被其垄断的新的独特的技术,这些技术属于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而在技术服务和咨询中,服务方所提供的技术多是一般技术,即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以外的技术。 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许可贸易特别是专有技术许可中常含有技术服务和咨询(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的内容。而在技术服务和咨询活动小,也有提供服务的供方以其专利或专有技术完成其服务任务的。 许可贸易与技术咨询服务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两种基本的贸易方式,其他技术贸易形式一般都是这两种方式在特殊情况下的运用或是包含了这两种方式。 4、合作生产 对于合作生产,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从国际技术贸易的角度来看,合作生产是指分属不同国家的企业根据他们签订的合同,由一方提供有关生产技术或各方提供不同的有关生产技术,共同生产某种合同产品,并在生产过程中实现国际技术转让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 合作生产中的一方或各方拥有生产某种合同产品的特别技术,在合作生产过程中通过单向许可或双向的交叉许可的方式,可能再辅以一定的技术服务咨询,从而实现国际技术转让。 合作生产作为一种国际技术贸易方式,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基本的技术贸易方式,实际上它只不过是建立在各方合作生产目的之上的许可贸易和技术服务咨询而已。这种技术贸易的目的与单纯的技术贸易不同,它是为各方的合作生产服务的。 5、含有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转让的设备买卖 在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在购买设备特别是关键设备时,有时也会含有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转让内容。这种设备买卖也属于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但是,单纯的设备买卖,即不含有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许可的设备的买卖属于普通商品贸易,不是技术贸易。 含有知识产权利和专有技术转让的设备买卖,其交易标的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硬件技术,即设备本身; 二是软件技术,即设备中所含有的或与设备有关的技术知识。这些技术知识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属于一般的技术知识,另一部分是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这种设备的成交价格中不仅包括设备的生产成本和预得利润,而且也包括有关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价值。在这种设备的买卖合同中含有专利和专有技术许可条款以及技术服务和咨询条款。 这种方式的技术转让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贸易中 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它也常用于工程承包中。 除上述五种情形外,许可贸易的做法还常出现在补偿贸易中,一方提供的设备中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该方以设备出口和技术许可的综合方式向对方提供技术设备,对方以该项设备生产的产 品或其他产品补偿其技术和设备的价款。许可贸易的做法也常出现在合资经营方式中。或者拥有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一方直接转让其技术,实行技术作价入股;或经过许可方式获得他人专利或专有技术使用权的一方,经技术产权方的允许后,以分许可的方式向合资企业进行技术的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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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条款.ppt 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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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国际条约和协定中对限制性商业条款的规定 一、联合国《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的多边协议》 该文件列举了企业应避免采取的6种行为,因为如果通过滥用、或谋取和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这种行动或行为会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及其经济发展具有或可能具有不利影响。
二、《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 《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第4章专门列举出了20种有关技术贸易中的不合理的限制性商业条款,但最终达成协议的有以下14种:
(一)单方回授条款
该条款要求技术受方将取得技术后作出的改进部分,在由供方专享的基础上,不需供方给予补偿或承担互惠义务,或当转让和回授会使供方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时,转让或回授给供方或供方指定的任何其他企业。
(二)对效力的异议
该条款要求技术受方对被转让的专利和其他保障发明办法的效力,或对供方所要求或取得的其他此种权利的效力,不表示异议 (三)独家经营
该条款限制技术受方就类似的或竞争性的技术或产品签订销售协定、代理协定或制造协定的自由,或取得竞争性技术的自由 (四)对研究的限制 该条款限制技术受方从事旨在按当地情况吸收和更改所转让技术的研究发展,或限制受方实行与新产品、新工艺、或新设备有关的研究发展计划。
(五)对使用人员方面的限制 该条款要求技术受方使用供方指定的人员 (六)限定价格
该条款管制技术受方对用所得技术制造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作为技术转让对象的市场上所定的价格。
(七)对技术更改的限制
该条款禁止技术受方按当地情况更改进口技术或对进口技术加以革新的限制,或迫使受方在设计或规格上作不愿要或不必要的变更 (八)包销协定或独家代理协定
该条款要求技术受方以包销权或独家代理授予供方或供方指定的任何人 (九)附带条件的安排
该条款强使技术受方接受其不愿要的额外技术、未来发明和改进部分、货物或服务,或限制技术、货物或服务的来源,作为取得所需要的技术的条件 (十)出口限制 (十一)共享专利或互授许可协定以及其他安排
该条款由技术供应人之间的共享专利或互授许可协定或其他国际技术转让交流安排引起的,会不正当限制取得新的技术发展的机会或会造成滥行支配某一工业或市场的力量,因而对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对地区、数量、价格、顾客或市场的限制 (十二)对宣传的限制 该条款管制受方广告或宣传的限制 (十三)工业产权期满后的付款和其他义务
该条款对继续使用已失效、取消或满期的工业产权要求付款或承担其他义务 (十四)在技术转让安排期满后的限制 该条款规定在技术转让协议期满或终止后,限制被许可方使用该项技术。
三、 WIPO《技术转让合同管理示范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的《技术转让合同管理示范法》第305条列出了以下17种限制性交易条款。如果技术引进合同包含其中任何一款,政府主管机关可要求当事人修改,否则对有关合同不批准登记。 四、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40条规定了对许可协议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TRIPs协议第40条明确了以下几点: 第一,知识产权许可贸易中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做法或条件,并可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以及妨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 第二,成员方可在与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一致的前提下,根据该成员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或控制限制性行为,包括诸如排他性回授条款、不得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条款及强制性的一揽子许可等。 第三,明确了解决知识产权贸易纠纷的方法,即提供成员国之间通过磋商的方法解决知识产权贸易中的纠纷,并明确了被请求磋商方对另一方的磋商请求应持积极的态度。 第四,规定成员国在一定条件下有权依国内法采取适当措施,将有关问题交给了国内法去解决。
第10章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 汪建新 博士、副教授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限制性商业条款的概念、特点和产生原因; 理解美国、欧盟、日本、墨西哥、巴西、菲律宾和中国对限制性商业条款的规定; 了解联合国《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的多边协议》、《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WIPO《技术转让合同管理示范法》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限制性商业条款的规定。
第1节 限制性商业条款的概念、特点与产生原因 一、限制性商业条款的概念 限制性商业条款(Restrictive Clauses),也称为限制性商业惯例(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tice),目前在国际上尚无统一明确的定义。 发达国家认为凡是构成或导致垄断市场、妨碍市场自由竞争的商业行为都属于限制性行为;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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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比较分析—以国际技术贸易为例.pdf 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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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比较分析——以国际技术贸易为例
姓名:汪璐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国际贸易学
指导教师:冷柏军
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技术贸易发展迅速。由于发达国家在经济上和技
术上具有垄断优势,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限制性商业行为频繁出现,严重损
害了发展中国家作为技术受让方的经济利益,目前国际上就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
尚未达成共识。本文首先分析了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含义,然后通过研究各国关于
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调整,找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
不同特点,并从法律渊源、评定标准、审查原则和法律适用四个方面比较了发达
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限制性商业行为法律管制的不同态度,总结出双方针对该问
题的三大分歧。最后分析了中国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立法现状,并就中国建立
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规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体系提出立法建议,以维护我
国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合理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
在发达国家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调整中,美国和欧盟都是由专门的反
垄断法来调整,只有日本经历了从单行法规过渡到反垄断法的阶段,与中国的立
法进程相似。因此本文重点研究了日本反垄断法,并且找到了中国可以吸取的经
验和教训。中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是依靠完备的法律体系调整限制性商业行
为的开始,还需要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明确执法机构,制订配套法规,有
效利用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在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领域加强国际合作。
关键词:限制性商业行为,技术贸易,法律分析
International Tradehas
since1960s.Because
Technology developedrapidly
economytechnology,
developedpossessmonopolyadvantages
restrictivebusiness
beenoccurred
ininternational
fi'equently
practices(RBP)has
economicof
trade.Thish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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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nology
noconsensushasbeenreached
technologytransferees.Currently
thecontrolrestrictivebusiness
concerning
practice.
Thisarticlefir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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