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时费用交给单位房改房能买吗吗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等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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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等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
【发文字号】 国管房改[号【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全文】【】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房改[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改革的意见》(国管房改[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后,各部门、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需要明确的具体问题,经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适用范围和补贴标准问题
  (一)在京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人员适用《意见》。
  (二)在京中央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在编在职职工执行企业相关政策。转企改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意见》。
关于补贴发放问题
  (三)试用期内的新职工暂不发放补贴。待试用期满任职定级后,按其职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
  (四)职工调入当年的补贴,按以下方式发放:自职工调入次月起,按月发放物业服务补贴。采暖补贴按以下情况处理:9月30日以前调入的,随10月份工资发放下一采暖季采暖补贴; 10月1日以后调入的,不发放下一采暖季采暖补贴。
  (五)职工职级变动当年的补贴,按以下方式发放: 自职工职级变动次月起,按新任职级标准发放物业服务补贴。采暖补贴按以下情况处理:9月30日以前变动职级的,按新任职级标准发放下一采暖季采暖补贴;10月1日以后变动职级的,按原任职级标准发放下一采暖季采暖补贴。
  (六)职工已由所在单位预支2015年物业服务费的, 已经预支的费用从职工的物业服务补贴中按月予以扣除。
关于交费主体和资金渠道问题
  (七)承租公有住房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费、采暖费交费人的,由约定的交费人向物业服务单位、供热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交纳。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由产权单位交纳,采暖费由承租人交纳;承租人拒不交纳采暖费的,产权单位代为交纳后向承租人追偿。
  (八)空置住房的物业服务费、采暖费由产权单位交纳,通过原资金渠道列支。
  (九)职工住宅区内老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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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改变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拨付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综字[1996]15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96年以前,由于各地房改进度不一,中央财政对驻各地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的拨付是委托地方财政部门按当地房改方案代办的。为了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推行的需要,加强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的管理,现决定从1996年起,改变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拨付办法。具体意见如下:
  一、从1996年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由现行向地方拨款的办法,改变为直接向主管部门拨款。由驻各地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当地房改政策,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经费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并对主管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二、按照国家房改有关文件规定,房改支出应首先立足于原有资金划转解决。为此,我部从1996年从中央行政事业经费中,已按比例统一划转了住房修缮费,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等房改支出。今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的修缮费,全部由收回的房租中解决,中央财政不再通过行政事业费安排。
  三、中央各主管部门应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申报表》(附表一)的要求。尽快向其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布置,并按单位所在地进行汇总,于日前上报财政部。主管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需按当地房改方案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和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填列住房公积金支出;如当地出台提租补贴方案,可按方案规定的补贴金额填列。任何单位不得虚填支出项目和标准,一经发现按违纪处理并停拨该单位房改经费。
  四、我部拨付给在京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所需要的经费,按现行中央行政事业经费拨付办法办理。行政事业经费由国管局、中直局管理的,分别拨给国管局、中直局;行政事业经费由主管部门管理的,仍拨给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去交纳。
  五、1995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拨付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驻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隶属的中央主管部门为序,编制房改经费拨付情况表(附表二),于日前上报财政部。
  附:表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申报表(发中央各部门)
  表二:1995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拨付情况表(发地方各省市)
财政部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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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行政机关和与财政
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住房补贴
发放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4〕京房改办字第2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落实《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以下简称078号文),保证住房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人员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在职、在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
  二、下列工资计入基本工资:
  1、公安干警警衔津贴;
  2、中小学教师、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
  三、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执行初期工资)的无房职工,以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执行初期工资)工资标准作为计发住房补贴的基数,其中学徒期、熟练期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为临时工资与奖金或津贴参考额之和。
  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按明确的待遇确定其??的基本工资计发住房补贴。
  五、事业单位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或同时具有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人技术等级的职工,按其现执行基本工资的职务(或岗位)确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其中属于无房的,按其现执行的基本工资计发住房补贴。
  六、无房职工读研究生(含硕士、博士)期间计算连续工龄的,其读研究生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其上学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计发。职工上学前不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比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确定。
  七、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当年与参加工作当年之差确定(如职工1990年参加工作,1995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年);1993年以前已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职工第一次购房当年与参加工作当年之差确定。
  八、事业单位1998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且属于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其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按440元计算。
  九、 职工离婚的,离婚前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职工婚姻状况有二次以上变化的,按第一次离婚前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住房面积,职工以后在婚姻变化过程中与有房职工结婚,有房职工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职工因其他原因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职工在2003年9月9日(含)078号文印发后因与有房职工结婚而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因其他原因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十、职工及其配偶分得的一套住房,因交纳供暖费等原因现承租人或购买人转为子女、父母或其他人名下的,核定为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面积,不核定为其子女、父母或其他人的住房面积。
  十一、公有住房承租人夫妇双方去世后,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核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十二、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其家庭退出廉租住房或停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后,可按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十三、职工私有住房拆迁后实行公有住房安置的,不论安置的公有住房是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还是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十四、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危改政策,对被拆除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所有人、公有住房的使用人或标准租私房的承租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建筑面积核定职工住房面积。
  十五、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购买安居房(康居房)的,按078号文第(五)条第2款规定核定面积。
  十六、职工按《北京市新建住宅补贴出售试行办法》(京政发[号)以三分之一价款购买的公有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十七、地下室按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半地下室按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十八、职工及其配偶京外已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住房所在京外当地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与北京市全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之比乘以京外住房核定面积,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京外当地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北京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京外当地住房核定面积。
  十九、军队转业干部退出原军产房并已在军队领取住房补贴的(包括转业安置费发给个人的),按078号文第(十七)条规定计算的职工住房补贴总额与职工已在军队领取住房补贴总额(包括基本补贴、地区补贴和发给个人的转业安置费)的差额计发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属于无房职工并已在军队领取按月住房补贴的,从到地方单位工作起薪之月开始,按本市月住房补贴标准继续发放按月补贴。
  二十、职工填写《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职工本人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内说明情况,不需要到街道办事处盖章。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由职工本人承担责任。
  二十一、企业离休干部住房面积的核定和住房补贴计算等按本通知行政机关离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仍按078号文第(二十三)条规定和市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落实我市企业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03]64号)执行。
  二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由此引起本通知下发前已计发住房补贴职工的住房补贴额有差异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计发。
   2004年12月1日自日起,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在办理;通过网上办税厅办理的,随时提交。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2、建设部门批准纳入房改计划的批文。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办理并出具《税务事项告知书》。
财税[201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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