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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取现可能获刑_怒江新闻网
信用卡透支取现可能获刑
链接: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办案实务中经常出现的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案情回顾】被告人沈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均为本人持卡并使用,2014年至2015年间沈某某共刷卡13万,李某某共刷卡11万,信用卡逾期后,中国银行多次打电话催收,并多次邮寄信用卡欠款通知书,被告人仍然不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最终以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检察官告诉您:如今,信用卡已成为人们不可缺少的金融工具,然而百度搜索“信用卡获刑”,得到的搜索记录有数百万条,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六成为年轻人,一定要理性用卡,避免用卡误区。千万不要透支取现,假设你透支取现了1万元,1个月以后还了,你要付出取现手续费100元,加上透支利息150元,看起来好像不多,但折算成年利率高达30%,就有可能获刑。信用卡消费作为一种积极健康的理财方式是可取的,但若抱着“今朝有酒今朝醉”的不理智心态,甚至养成透支习惯,则会面临种种不良后果,甚至承担法律责任。这既不利于持卡者的消费理财,也不利于社会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根据规定,持卡人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这种行为就会被定义为恶意透支,将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大家在办卡、用卡时一定要量力而行、理性而为。(作者系前进区人民检察院戴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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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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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2005年3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政〔2005〕44号公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精神,结合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的基本情况截止2003年末,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共有法人机构1403个。其中,市级联社2家,县级联社124家,信用社1277家,职工1.66万人。全辖总资产702亿元,其中各项贷款余额323亿元;总负债683亿元,其中各项存款余额443亿元;不良贷款70.5亿元,占比21.8%;当年实现帐面利润4757万元;所有者权益19.16亿元。
  长期以来,我省农村信用社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3年末农户贷款余额已占总贷款额的52.8%,农户贷款面达64%;农业贷款占全省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的86.7%,全省当年新增农业贷款余额中,农村信用社占974%。农村信用社已成为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和支持"三农"发展的主力军。但是,我省农村信用社在取得较快发展的同时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底子薄、基础差、包袱重以及风险大经营困难等。2003年末全省1403个农村信用社中,按帐面统计有303个资不抵债社,全省农村信用社历年挂帐亏损9.53亿元。因此,深化我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理顺管理体制,调整产权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既是农村信用社增强为"三农"服务功能的客观要求,也是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云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和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要求,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以服务农业、农民、农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围绕不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文金融支农力度这一首要目标,逐步推进和完善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
  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强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真正成为服务"三农"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云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探索和完善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电农村信用社管理水平和资产状况相适应的组织形式。
  二是依据市场经济规则,坚持继承和创新的原则,通过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
  三是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原则,改进服务方式,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四是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配合,明确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
  五是遵循稳定、改革、发展相统一的原则。在稳定中深化改革,在改革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化解风险。
  六是坚持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中的主体地位,紧紧依靠广大干部职工推进改革,使改革成为农村信用社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三、改革的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管理,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农村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要求,建立起农村信用社新的监督管理体制。通过明晰产权关系,落实出资人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形成有效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的机制,更好地支持"三农"的发展。到2008年末,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合行)法人机构控制在400家以内,各项存款余额突破100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在2003年末的基础上翻一番:不良贷款率降至15%以下;资本充足率:农合行达8%以上,实行县级统一法人体制的农村信用社达4%以上,维持现行两级法人体制的农村信用社达2%以上;农合行和县级统一法人农村信用社全部实现盈利,全省盈亏相抵盈利3亿元以上。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国务院(国发〔2003〕1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依法履行省政府的管理职责,决定成立"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省联社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省级地方性金融机构,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
  省联社的主要职责:一是督促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落实支农工作;二是制定业务经营、财务核算、劳动用工、分配制度、风险控制等行业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指导、督促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逐步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负责督促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依法选举理事和监事,聘用、考核高级管理人员。三是对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的业务经营、财务核算、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等工作进行培训、指导和稽核检查。四是改进、完善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资金清算和结算的技术支持系统,提高资金清算和管理效率。办理或代理其资金的清算和结算业务。五是为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提供资金融通业务指导和信息咨询服务,支持法人之间开展同业拆借,帮助基层机构融通资金。六是代表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协调有关方面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七是履行省政府授权行使的其他管理职责。
  省联社由州(市)级联社、县级联社和农合行作为发起人,自愿以货币资金出资入股组成。省联社不吸收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入股,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省联社建立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社员大会是权力机构,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和监督机构。根据我省实际,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主任1名、副主任3名,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省联社根据工作需要设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计划信贷部、财务会计部、稽核保卫部和纪检监察办公室等内部机构,编制40人。另设科技结算中心,为全省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的电子化建设和资金清算、结算、调剂提供服务。省联社的经费来源于按规定向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收取的管理费。
  省联社成立党委,负责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党的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
  省联社在州(市)设立办事处,属派出机构。办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主要负责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的审计和业务统计、经营管理和财务核算的指导检查以及省联社授权的其他有关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责。目前,在怒江州和迪庆州由泸水县联社和香格里拉县联社履行办事处的职责。暂保留昆明市、曲靖市农村信用社联社,在其他12个州(市)均设立办事处,编制40人,由省联社拨付定额经费。
  (二)产权制度改革
  根据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我省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坚持合作制为主,在条件具备的地区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为此,我省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主要采取组建农合行和县级统一法人社的组织形式。
  1.根据我省实际,目前暂不考虑组建农村商业银行。
  2.按照"从严控制、先搞试点、逐步发展"的原则,组建股份合作制的农合行。在官渡区、西山区、昭阳区、膜麟区、红塔区、蒙自县、文山县、大理市、隆阳区、古城区等10个县(市、区)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基础上组建农合行。农合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3.分三年对呈贡县等89个县级联社及所属农村信用社和昆明市联社营业部及所属2个城区农村信用社,进行以县级统一法人的体制改革。根据支农业务和经营管理的需要,调整分支机构的设置,推行"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4.对2003年农村信用社帐面资不抵债的兰坪县等25个县级联社及所属农村信用社和西盟、贡山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实行乡(镇)农村信用社和县(市)联社两级法人的体制。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通过降格、撤并等手段,加快对高风险农村信用社重组和风险化解的步伐。
  (三)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
  按照"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原则,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和完善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的服务功能。
  1.创新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建立起科学合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产权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的责、权、利,合理设定各项管理和业务工作权责及操作程序。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授权授信及财务核算等制度,逐步推行信息披露,增强透明度,加大监督和制约的力度,提高管理水平。五年内全省农村信用社减少法人机构1000个,逐年减员增效,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积极推进竞争上岗,双向选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降低经营成本。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按金融企业的属性建立以绩效考核为中心的薪酬制度。通过努力,到2006年全省农村信用社亏损面控制在10%以内,到2008年盈亏相抵盈利3亿元以上。
  2.坚持服务"三农"的方向。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农村和农民的资金需求,支农贷款每年递增15%,农户贷款面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到2008年达到70%。要面向"三农",积极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服务手段,完善服务功能。要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面,积极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力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每年增加1096-15%。要创新各种代理业务和中间业务,加快全省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电子化建设,力争三年内实现全省储蓄业务的通存通兑和省辖资金的汇兑清算。
  五、扶持政策和措施
  (一)做好国家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号)文件精神,对扩大试点范围的农村信用社给予的扶持政策总体上仍按国发〔2003〕15号规定执行。经认真测算,我省可以争取到的国家扶持政策为:
  1.年期间,我省亏损农村信用社支付的保值贴补息为1.25亿元(具体数字待财政部门核定),可以得到国家财政的拨补。
  2.日起至2006年底免征企业所得税,我省三年可免缴1.2亿元;营业税按3%税率征收,我省每年约可少缴4000万元。
  3.2002年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资不抵债数为19.7亿元,可得9.85亿元的资金支持。根据我省实际,全部选择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帐亏损。
  (二)我省各级政府给予的扶持政策
  1.省政府一次性补助省联社500万元开办费。
  2.我省从日起,以2004年对农村信用社按3%税率征收的营业税为基数,年新增部分补助给农村信用社,每年可得补助600万元,用于冲销历年挂帐亏损和不良贷款。
  3.建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采取多种渠道筹集,其中,省政府每年补助800万元作为风险基金,连续三年。风险基金由省联社统一存储管理,用于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的风险处置。
  4.对部分达不到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条件的困难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帮助解决不良贷款或提高资本充足率。
  5.免收省联社、县级统一法人社、农合行的注册登记费。对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清收、接收和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在省政府权限内给予减免。
  6.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鼓励将农业政策性信贷业务交由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办理,积极推荐投资回报稳定、风险小的涉农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其发展。帮助清收不良贷款,对地方党政机关干部个人结欠或为亲友担保的农村信用社贷款要按期归还,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业逃废、悬空债务的行为,予以打击和纠正。
  六、防范风险
  认真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期间的风险防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和社会稳定,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1.根据国务院国发〔2003〕15号、国办发〔2004〕48号和国办发〔2004〕66号文件精神,成立以政府领导任组长,财政、审计、司法、银监局、人民银行等部门参加的省、市、县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2.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处置预案》,明确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的范围、监测的指标、防范的措施,以及应急处置的原则、程序和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要求。
  3.加强协作,明确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的责任制。如出现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农村信用社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系统内救助,并及时上报风险情况;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时地按规定批准风险农村信用社动用存款准备金或向其发放紧急再贷款;银监局及分支机构负责监测农村信用社风险,及时普通提出风险预警,向当地政府报告,积极引导宣传舆论,维护金融秩序;司法部门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金融稳定,打击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行为,帮助清收不良贷款。
  七、改革的组织实施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领导
  1.成立"云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程映宣副省长任组长,财政厅等14个有关单位的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云南银监局,负责改革的具体工作。
  2.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4号)的要求,成立省联社筹备组,具体负责省联社的筹建方案、章程和相关文件的草拟、送审、报批等工作。
  3.各州(市)、县政府成立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抓好辖内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
  (二)宣传动员制定《云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宣传方案》,明确相应的组织形式、宣传工作重点和要求,规范宣传的主要内容和程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针政策传达给广大农民,传达给社会各界,使大家正确理解和把握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各项措施,积极投身和参与到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中来。
  (三)具体实施
  1.2005年一季度前完成管理体制改革。
  1.1月召开全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3〕15号、国办发〔2004〕66号文件和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具体安排部署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国务院同意《云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后,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2005年3月底完成省联社组建和开业工作。
  2.做好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的申请工作。按照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银发〔号)的规定,确定符合申请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的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名单,并做好申请发行的各项准备工作,2005年一季度前大力开展增资扩股工作。2005年一季度,力争完成60%以上的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申请发行工作,2005年6月末全部完成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的申请发行工作。
  3.分批进行产权制度改革。2005年一季度起,按照《云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分批在三年内完成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和内部经营机制转换等工作。
  4.2005年6月,对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并向国务院上报书面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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