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工期补充协议同时出现错字及工期未填写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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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巨变,然后扭头看相了王鹤无双。王鹤无双无奈道这家伙从来没有在修道界中出手过,谁他藏了多少底牌,别说你,我也是今天才这个人居然是传说中罕见的浩然之气拥有者!这就是传说中的君子吗?想当年北海最出名的
演出经历的人,多的话我也就不多说,我希望大家能够好好的相处,提前预祝接下来几个月的拍摄里,一切顺利”室内顿时响起一片掌声,接下来便是编剧和制片人依次发言。最后是演员们,李敏镐身为男一号是剧组的核心,再加上他本来就名声在外,是剧组名白,清楚的了吧。可是那个熊孩子却哭个不停。还有越哭越大声的趋势。看来,‘不要脸皮’这招还是挺管用的。这不,一看这熊孩子可能引来别人的注意,有可能‘败坏’的名声。秒钟内,就判断出他们的具体数据,这可不是轻易能够做到的。“这不是多难的事情,多练练就会了。”亚历山大很轻描淡写的一笔带,又很快将话题给转移,继续说道哇哦,你们的团队配合很不错嘛,以那个辅助作为核心,居然可以将我们这边四个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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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订立合同常见问题 订立合同常见问题 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合同订立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但是合同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现在就具体地看看订立合同常出现的问题: 1. 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是否有效?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2. 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3. 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4. 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合同相对方不明确。 5. 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 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 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7. 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8. 合同中打印的部分和手写的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 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条款(为重复使用而定制的),那么手写的部分与打印的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当以手写的部分为准,因为手写部分更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 9. 签合同之前有口头约定,签合同同时出于信任没有认真校对合同条款,合同叙述与口头约定不一致,导致被骗,如何维权? 10. 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口头约定而非正式合同,则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相应的合同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1. 回扣条款是否有效?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12. 合同是不是只要签字即生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大多数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按规定,如抵押合同登记后才生效。另外当事人如果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条件成就的合同才生效。 13.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却要满足更高的条件,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 14. 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如何维权?
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被公司辞退的部门经理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 15. 无效的合同、撤销的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即自成立以后都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16. 打收条应注意什么? ①确实收到钱款或物品后再出具收条 ②写明收到款项的大小写,收到物品的确切名称等基本信息 ③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来源,如“收到XX公司支付的” ④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用途,如“收到第一期货款” 17. 什么是先履行义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要先履行的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的内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8. 签订合同后,对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都发生更换,能否主张终止合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19. 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乙方能否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请求他人代为履行义务的,是一种债务转移的行为,这种代为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是允许的,但必须经过债权人也就是合同相对方同意。 20. 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租赁合同中延迟或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 21. 在合同中应该怎么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还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22. 合同中是约定违约责任还是约定赔偿损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3. 因违约造成损失的,是否包括间接损失?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标的物的灭失、减少、毁损等。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所产生的损失。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间接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式,对约定的间接损失应当赔偿。 24. 产品销售合同中质量标准应如何确定?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应从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5. 借款合同中约定将借款人名下的财产抵押在出借人处,如不归还则抵押物贵出借人所有,效力如何? 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这种抵押条款是无效的。实践中常见的抵押条款分为抵押和质押,抵押即不转移对抵押物品的占有,质押则指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明确规定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对于以不动产或车辆等抵押的,还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才能生效。篇二:签订合同要谨慎 签订合同要谨慎 合同审查是律师特别是公司法律顾问的常规任务之一。合同审查的过程,其实是法律知识与经营业务知识的碰撞与融合,合同审查最大的忌讳是埋头审查书面合同文件,不顾其他。拿到一份送审合同,一般是按如下三步进行:
第一步 形式审查
(一)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 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和鉴于条款) 正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 签署部分(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 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二)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第二步 实质审查 主要是对合同正文的审查,这是合同最关键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 二、合同内容是否公平,是否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利益; 三、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的审查标准,以买卖合同为例 1、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列明当事人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 2、标的 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3、数量 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4、质量 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或报酬 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 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7、违约责任 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 9、合同生效条款 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合同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写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生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0、清洁文本条款 合同中应当写明:“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在签署过程中,应注意:当合同中有清洁文本条款时,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文字与数字(签署人签字、时间签署与盖章除外)均应当事先打印完成,不得在合同签字过程中出现合同正文里有手写文字或者空白未填写的情况存在。
其中,前8项是《合同法》第12条列出的内容。合同审查时重点关注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清楚、完整、公平,是否严重损害一方利益或者是否存在陷阱。
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合法,其实就是要审查合同条款或者内容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构成无效的情形。在这里,熟悉相关合同法条文是最起码的要求。 合同条款是否公平,是否清楚,审查时没有固定的方法,只有逐字逐行地看,认真地看,提高文字理解和驾驭能力也是相当重要的。
第三步 沟通、参照与找法
一般的合同,经过第一步、第二步的审查,一些初级的问题都能予以解决。为防止审查出现重大遗漏和差错,做好第三步就显得十分必要。 沟通――指的是与合同经办人、起草人甚至对方进行沟通,就合同谈判、协商及合同目的等内容进行交流,合同条款中不清楚或者含糊的条款,也需要他们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参照――找到与所审合同相关的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企业的合同范本等,对照在条款和内容上有何重大差别,分析或者询问原因。 找法――也就是寻找法律依据。在合同审查中,一定要对照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判断送审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要不要修改、应当怎样修改,需要寻找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依据和经济依据。审查有名合同,要看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对该合同的专门规定;审查无名合同,更是要审慎行事。 审查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时,应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是否是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必要时进行工商登记查询。 二、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四、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五、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六、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2、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市场经济社会,合同无处不在,每个企业,每个人都要不可避免地利用合同与他人打交道。因此,帮助当事人审查合同,规避法律风险,已经成为是律师的常规业务之一,以下从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具体要点等方面一一阐述之。
一、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有效性原则。审查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应当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及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能得到保障。
(二)公平性原则。所谓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不存在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示公平”。
(三)可操作性原则。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虽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却没有具体操作程序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却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如建设工程、合作开发房地产此类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切实地贯彻可操作性原则,尤显重要。
二、合同审查的具体要点:
(一)合同主体资格审查 合同主体是否合同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合法性。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果乙方没有相应资质,那么合同就归于无效。审查合同主体的资格时应当注意:
1、应当区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的签约问题。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具备营业执照(肯定不是法人营业执照)就具有签约主体的资格,但其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诉讼中应当解决的问题,这不应当影响其签约主体资格。而企业的职能部门就不具备这样的资格。我们在面对小企业的时候比较容易区分,但对于规模比较大,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比较多的企业可能就会存在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引起我们在审查过程中的注意。
2、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的情况,以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注册、是否存在未年检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和经营范围;
3、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对方的资质现状,即有否获得相关资质及目前效力情况(有的资质可能失效),如经营与电信相关的业务应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资格许可证,通信建设工程需要相应资质等级等;
4、要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必要评估,如根据其经营现状、以往合作情况以及其他客户评价等等因素对其履行能力及信用程度进行考量,以保证签约后顺利履行合同。
5、审查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很多情况下,不可能都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而是由授权代表加以签署,此时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对于初次合作的单位,这项工作非常重要,即要对对方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期限等等进行必要审查,否则可能会发生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臵疑。实践中,主要是看签约代表是否为单位负责人或是否有委托授权书。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的部门或办事处是没有对外签约权的,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时也需由法人授权。
(二)合同内容的审查 1、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如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等。
2、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否明确且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兹举一例,某单位联系一家单位为另一家企业提供设备,原应当签署三方协议,但是该单位为了体现自身在该项交易中所起到的作用,在签署合同时把自己和需方共同作为合同一方,供方作为另一方,但是合同中没有具体区分该单位与需方之间对于付款义务的承担。后由于需方经营状况不佳,无法支付设备货款,设备供方就直接将该顾问单位告上法庭,并查封了该单位的账户。其原因就在于就是合同中没有将权利义务区分清楚,导致了目前的被动状况。要审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完备、明确,特别是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期限等等主要条款必不可少,一旦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将对合同履行造成重大风险隐患。下面以买卖合同为例进行说明。
(1)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2)数量: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3)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4)价款或报酬: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5)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篇三:合同审查与合同签订需要注意的问题 合同审查与合同签订需要注意的问题 合同审查与合同签订需要
注意的问题 【内容提要】合同是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组成部分,尤其对公司企业来说,公司企业的经营离不开合同,会使用和签订大量的合同,但是,根据在诉讼中发现,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注意细节,最后导致合同的执行力就大打折扣,甚至是无效合同。结合在律师实务,在合同审查过程中的经验,需要注意的问题一下,当然有不全面的地方,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合同审查 合同签订 三大纪律 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 一是牢记自己审查合同的职责所在,我们尽可能把风险控制在纠纷产生之前。你在审查合同时,有个危机意识,脑海中有个想法,一旦产生纠纷怎么办,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对我们是否有不利的地方。 二是对待合同存在的问题要具有严肃性,作为律师,在审查合同过程中,一定严肃对待,但是不能掉以轻心,无论是谁转来的合同,签订这个合同有什么目的,只要这个合同有问题,你作为合同审查人员都要指出来,问题严重的合同坚决不能通过审查,不要有顾虑,也许你一次不经意的“手软”都有可能为合同风险埋下伏笔,甚至有可能造成执业过错。 三是审查合同需要细心,魔鬼隐藏于细节之中,在审查合同和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细心,细心到每一个标点符合。即便是使用制定的模板,也要细心,因为有许多地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再作修改。没有非常完备的合同,因为所有的交易个体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模板只不过是把交易的共同点提取出来,交易规则固定起来,但并不是一成不变,如果轻心大意,就会酿造潜在的风险。所以强调即便是使用合同模板,也要仔细看一遍,以免合同中有矛盾之处。 八项注意 注意一:注意合同对方主体资格。 审查合同时,必须对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我们认为这种审查应从三方面入手:1、对合同对方资质的审查,审查中,要看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包括:对方是否是企业法人,是否通过年检,让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已经工商登记资料,新成立的公司要倍加注意,防止是皮包公司。虽然是企业法人,但是合同名称显示是该企业法人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如办公室,中心,委员会,指挥部等等这些都不行。比如说指挥部吧,有些地方政府需要兴建一个项目,往往有好多政府部门组成一个某某项目指挥部,他是一个临时性的一个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会随着项目的完成而被撤销,按照法律规定,他都没有签订合同的资格,但是实践中由于政府的体制原因,不签还不行,除非你不做这单生意,如果和他签订合同就需要注意了,一定搞清楚这个项目的背景,由谁主导投资,建成后归口单位是谁,签订这个合同有没有超出指挥部的授权范围等等。都需要注意,别到时指挥部一撤,你找谁都不好找。 2、注意合同后面落款盖章部分的名称,需和前面保持一致,同时注意名称的准确性,一定要和营业执照的名称相一致,不能有差别,不能出现错字。前面是公司名称,后面却变成公司职能部门的名称。这是不允许的。 3、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至于是否审查经营范围,根据《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要不是国家专营,限制经营的,合同都是有效的。这方面可从宽把握。 以上只是对合同书上对方主体的书面审查,这里需要一提的是,光看手续还不行,最好由业务员作一下侧面了解,以免让对方以假乱真,在审查合同时尽量询问一下业务员。 注意二、注意合同的内容必须齐备 按《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这是立法列举式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要比这复杂的多,合同操作性越强,那么你约定就越详细。套用现代俗语解释,合同就是立约各方制定的游戏规则,没有详细的规则,何谈游戏? 下面主要是就针对买卖合同而言需要注意的问题,这个是我们经常用到的。 1、质量条款必须写的准确,有标准的写标准,无标准的描述准确,有特殊要求的一定注明,同时应注明具体可操作的检验方法。 切记质量条款约定的含糊不清,使将来履行时无法遵循。在审查合同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单位对此不是很重视,在合同中有的只写:出厂标准,国家标准,国家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合格,良好等等,我们认为都太模糊,一定要约定详细,这也是比较重要的条款。这个条款在合同模板中也有,属于填空题,希望大家把他填好。 质保期一定要写明,因为涉及到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问题。 2、价款或者报酬条款,必须写的具体。计量单位、单价、计算方法必须清晰明了,切忌前后矛盾。 对于合同价款一定表述要准确,用语要正确,能确定合同价款的,在合同中写明,该合同价款包含哪些费用,(如包含材料费、制作费、包装费、运输费、仓储费、检测费、保险费、装卸费、指导安装、调试、验收、技术支持、售后服务费、现场培训费等费用,为综合价),注意加上人民币还是其他币种,不能单纯光写元(此处列举《非诚勿扰》里面的台词),还要注意不同币种符号的使用,决不能大意轻心(在此列举一个案例)。 不能确定合同总价款的,一定要把计量单位、单价、计算方法约定的清晰明了,不能只写按照实际发生交易数计算,按照以前的交易习惯计算,这些都不允许的,这也是风险的潜在点,即使以前有过交易,也不能这样约定,因为一旦产生诉讼,增加自己的举证责任。 3、关于合同价款的支付问题,这个在合同中要明确一个时间点或者一个期限,时间点就是一个明确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期限呢,就是约定在完成某项行为多长时间内支付合同价款。对于价款的一次性支付就不再赘述了。 这里重点提一提是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比一次性付款要麻烦一些,对于分期付款的时间一定要准确的描述,无论咱们作为出卖人还是买受人,因为这也是分辨违约行为的一个重要依据。实践中分期支付货款的比较多。合同法中对分期付款一个特殊的规定,就是在合同法167条的规定。合同法167条规定: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这一条款是法律对出卖人的救济措施。如果我们作为出卖人,就把这个规定加到合同当中去,如果我们作为买受人,我看就没有必要加了,别给自己下绊子。当时在制定合同模板时,也想加进去,考虑到每个产业单位之间的差异性以及在实践中具体运用过程中,不注意的话再成为约束我方的权利,那就违背了我们的初衷,就没有加,今天的培训以后,咱各个产业单位在审查合同时,根据情况可以加上这条。 举个例子啊,如某公司购我方一批硬件,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分三次付款,第一次付50000元,第二 次付 50000元,第三次付60000元,如果某公司第一次仅付30000元,那么,我方就可以依据合同法167条的规定,向某公司要求支付全部货款160000元,或同某公司解除合同。如果超过合同价款的1/5,但是不足第一次应当支付的费用,怎么办?很简单,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履行方式、期限,验收。 这一条款主要包括:供方发货、需方自提、第三方接货等方式。方式不同,合同的风险也有所不同。 作为出卖人时,我们应当注意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的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样约定的好处是一旦需方在接到货后违约,供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但是在实践中有时比较难以操作,上次咱们有个公司,买给学校一批设备,学校收到货也实际使用,就是不给钱,虽然在合同约定了货物的所有权保留,但是你就没有办法把货物拉回来,因为你进机房的门都比较困难了,如果把所有的设备拉回来,那么学校一切办公都得停止,有可能上升到政治的高度。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但是我们依此条款为依据,可以给学校施加压力,也向该学校的主管机关反映,也可以依此条款,向主管机关施加压力。 作为出卖人时,我们要注意收货方式,因为这关系到合同的履行问题。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收获单位的相关信息,一定完全按照相关信息发货,注意该货物的签收人就是合同中约定的收货人(包括第三方收货,即存在最终客户收货的问题),不然对方收到货后不承认,你一点办法都没有。这种情况在咱们产业单位出现好多次。合同中有约定,但是实际签收人是别人,最后买受人不承认了,说没有收到货。你还得举证证明,签收人就是买受人的员工,那就累了,并且非常难举证。现在我们主要是通过物流公司发货,也要求物流公司返回回执单,由于物流公司的责任心不是很强,回执单往往很久才能返回,甚至就不返回。在此提醒各位的是,以后选择物流公司尽量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管理规范的物流公司, 作为出卖人时,我们应当注意运费和保险费的承担,这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好。同时也要注意风险的转移,从什么时间点货物灭失的或者毁损的风险开始转移,这个也比较重要。 在审查合同时,确认合同履行期限,这个和付款时间一样重要,无论作为出卖人还是买受人,一定要约定好履行期限,这也是判断对方是否违约、我方是否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关键。 验收货物的条款务必也注意审查,审查的重点就是货到后多长时间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后果,以及验收的方式。注意三、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 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十分重要,也是促使合同双方认真履行的“帝王条款“,只有约定了违约责任,才能使不遵守合同约定,不全面、客观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所顾虑,有所思考,其不履行合同的后果是明知,只要其承担比较重的违约责任,让其感觉只有履行合同才是明智的。违约责任尽量写细、写恨!!当然,违约责任要有一个度,如果约定过高,也不太现实,并且在诉讼中可以调整的。尽量把违约行为写详细,违反了哪些行为可以承担违约责任,要表述清楚,不能模棱两可。 同时,在约定违约责任时要特别注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什么说这条呢,主要是这条规定了有个预期合同利益。什么叫预期合同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牟求期待实现的财产利益。我签订这个合同,我就能产生多少利益,这个事可以预见的。在实践中,有的产业单位购买了如神州数码或思科的软件,然后再卖给其他客户,中间有个差价,那么,这个差价就是公司的利润,也是预期利益,如果因为神码或思科的违约,导致我们不能产生这个利润,那么我们也是受到损失的。因此,在约定违约责任时,一定要将各种可能预见到的损失写上!避免对方违约后,因赔偿额度不明而再起纠纷。 关于定金问题,要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1)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规定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 (2)订金:在法律上订金被认定为“预付款”, 它并不具有债权担保的性质。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或没有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则应当全部返还。 (3)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经常将“定金”写成“订金”,我们一定要注意区别: 一是定金具有债权担保的性质;而订金不具有债权担保性质。 二是定金具有惩罚性;而订金不具有惩罚性。 三是当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时,定金的处置应视具体违约情况而定: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不还定金。而此时对订金的处置情况则不同:即订金应当全部返还给交付订金的一方。因此,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2、合同条款中对违约责任约定的几种选择方式: 一般情况下,在谈判及签约过程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有以下几种方式: (1)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较为普遍适用;但应注意的是“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违约金与定金只能取其一。 注意四、注意解决争端方式的约定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出现最多的就是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该条款无效。争议解决的方式有三种,首先双方应当选择是协商,毕竟都是合作伙伴,在协商的问题上要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讲和谐。其次选择诉讼或仲裁。选择诉讼的,一般不允许只写按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允许只写向当地法院起诉,大家都知道,合同纠纷一般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你写了上面两种情况,等于没有约定。约定管辖虽然可笑,因为都是中国的法院,都适用同一部法律,大家都在同一个法制天空下,但是,各位同仁应该知道,中国的法律有时会“横看成岭侧成峰”,同样一个案件,都有可能产生截然相反的结果。约定管辖因为我们还要考虑诉讼成本的问题。 选择仲裁,仲裁程序启动根基在于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需要注意:1、仲裁机构不明确,就是光说产生争议后,向相关仲裁委员会仲裁,没有指明是哪一个;2、既约定仲裁,有约定向法院诉讼的,约定无效;3、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产生争议后又不能确定一家的,约定无效;4、约定了某个地方的仲裁机构仲裁,如果是一家还好确定,但是该地方有两个仲裁委员会,产生争议后又不能确定一家的,约定无效。如约定仲裁地点在北京,没有写哪个仲裁机构,北京有两个,有北京仲裁委员会,还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好确定,就无法仲裁。还有注意的一点就是,在地名后面没有“市”这个字,济南的,就称之为济南仲裁委员会,虽然不影响效力,但这是个细节。 对于涉外仲裁,一定要约定适用中国的法律,因为适用外国的法律我们都不懂。有次我看到一个合同版本,约定使用德国的法律。这样显然不适合在中国签订。 注意五、注意合同效力的审查 作为合同审查员,我们不但注意到上面的问题,同时还要注意到合同效力的问题。 1、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区别 合同成立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的事实的判断;合同生效是对“当事人是否受合同约束”的法律状态的认定。合同成立,但不一定生效。合同成立后,也许就没有机会生效,它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 2、合同生效的情形 1)成立时即为生效,合同没有任何附加条件,成立时就会发生法律效力, 2)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a、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并规定批准、登记后生效的,如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合同不生效b、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批准、登记后生效的,如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转移 c、合同自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生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如约定本合同需要公证。需要注意的是,约定的条件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也没不能危害其他人的利益,这个条件是客观上可能发生的。期限也是可以到来的,有生之年啊! 3、合同无效的情形与后果 掌握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是审查合同的又一关键。签合同的内容是否可行?能否切实履行?审查合同是否真正有效?关键要看合同中是否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无效、免责无效、格式化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一、法定无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无效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中,其中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有关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是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法律和(来自: 写 论 文 网:)行政法规以外的强制性规定,如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不是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第二、免责条款无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第三、格式条款中的免除、加重、排除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在签合同时为方便,由一方自定的广泛使用的合同条款都是格式条款。按《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 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人们常见的店堂告示:旅店贵重物品自行保管,丢失不负责任等。就是无效的。 合同被确认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要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赔偿;因履行无效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4、与效力审查有关的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不是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本身有瑕疵时不一定影响合同的效力,如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注意六、注意权利义务的对等 审查合同,注意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起草或审查一个合同,光想着增加自己的权利,减少自己的义务实不可取的,或者大玩文字游戏,设置文字陷阱,都不是一个合格的合同,这种合同也得不到对方的认可,那你写了白写,大家都不是傻子。要讲究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不能太失衡。 但是,我们审查合同中考虑到权利义务平衡的同时,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维护好我们的利益。如我们作为出卖人吧,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只要我把货交给承运人,合同风险就转移给买受人,但是如果我们作为买受人,这样的条款就不能有了,这是法律允许的。 注意七 、注意加盖公章 其实讲到这点,大家都认为不值得一提,盖章谁不会呀,但是,在合同中盖章一定要注意,不能小看,就有因为盖章的原因导致合同不成立的例子。盖章注意一下几点:1、要加盖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允许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其职能部门的章;2、公章名称和合同书中对方名称以及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这是必须注意的,不能有任何差错,有个例子就是,下面有个产业单位的合同,合同书上是一个名称,加盖的公章是一个名称,营业执照上又是一个名称,不能使用简称,一定要具体;3、加盖公章盖在相应位置; 4、盖公章一定注意鉴别其真伪性(通过盖章的地点,盖章的人员等等),别随便拿个公章就盖上,咱有个产业单位,当时签订合同时,有个担保函,并加盖担保人的章,这个合同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把担保人共同列为被告,结果担保人提出异议,说公章是假的,也从来不知道这个单位,并报了案,人家拿出真公章,别说鉴定了,肉眼都看出来不一样的,并且人家从没有更换过公章。主债务人下落不明,担保人又是假的,我们遭受了损失。5、合同文本两页以上的,一定加盖骑缝章,防止对方“狸猫换太子”。从中抽取一页,然后再增加一些内容,反正现在都是打印的,导致两份合同不一致,到时鉴定真伪都困难。注意八、注意合同的用语以及错别字 在合同审查中注意语言的运用要准确,尽量不要产生歧义,不要使用模糊的词语,合同用词尽量不能使用形容词如“巨大的”、“重要的”、“优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大约”、“相当”,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若必须用该字眼,就应写下“包括但不限于┅”),简称必须有解释,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用词要统一,标点符号亦不可轻视。俗话说:一字值钱金,合同文书表现尤为典型。合同用语不确切,不但使合同缺乏操作性,而且还会导致纠纷的产生。 如果有外文合同,尽量不要直译,因为特别绕口,同时约定,如果产生争议,以中文版本为准。 再加盖公章前,再仔细检查一遍,有无错别字等,同时注意版式,编号,字号,页码等细节。 总之,审查合同和签订合同要根据《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此基础上认真履行审查和签订职责,就会把风险最大程度防范在产生之前。篇四:合同签订流程及管理办法 合同签订流程及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合同签订,履行和付款程序,并最大限度的避免风险,合约部起草以下管理和签订程序,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签署的所有经济类合同的管理,不适用于劳动合同等其他类合同的管理。 一、合同签订审核流程 1、 公司各部门负责起草与本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合同,参与合同谈判,组织会签;参加对合同履行的评价。 2、 工程部负责审核工程合同的各项技术条款; 3、 合约部负责合同的商务条款,确认待签合同与审批调整建议的一致性; 4、 财务部审核合同付款,发票纳税等相关财务有关条款。 5、 其他部门审核本专业所有合同的技术条款。 二、合同执行部门负责起草和谈判,组织会签。合同应做到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文字清楚、表述规范、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明确、期限和数字准确,应包括: 1、合同名称; 2、甲乙方名称及地址,经办人联系电话; 3、甲乙方法人代表或其合法代理人签字、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4、合同签订日期; 5、标的(内容); 6、数量、质量; 7、价款或酬金(工程计价方法、工程款支付方式); 8、履约方式、地点、费用的承担; 9、违约责任(甲乙方权利和义务); 10、生效、实效条件; 11、争议解决的方法; 12、合同的份数及附件; 13、保密条款(视合同性质需要) 14、合同负责或主办部门填写《合同审批单》、合同摘要并附合同文本,合同业务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按权限审核报批; 15、合同审批原则上应按顺序依次执行,遇特殊情况下可临时调整次序,但必须征得次序变动影响的下一会签人的同意。 三、各部门合同审核的重点如下:1、合同执行部门 合同文字和结构、通用条款、特殊条款、工作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技术、工期、进度、质量、履约、担保、保修等条款; 2、设计、工程、营销部门,审核合同的相应技术条款; 3、合约部审核合同价款及价款调整(项目价款计算书作为合同附件)、合同款支付、变更、签证、结算、奖惩等与项目成本有关的条款; 4、财务部审核签约公司名称、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发票形式、代扣代缴等与财务核算和纳税有关的条款; 5、最后提交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分析判断合同风险、与法律相关的内容,包括担不限于:变更、解除、违约、索赔、不可抗力、诉讼等条款。 四、合同的签署和盖章 1、合同原则上由对方先签字盖章; 合同按照规定审批顺序全部完成后,由合约部按照审批意见和即将最终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对照,有添加或需要修改的及时更正,确认无误后,按照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办理签字盖章手续; 2、合同存档、备案:合同签订一周内,合同正本原件及副本原件全部交行政办公室存档,合同副本复印件交财务部、合约部及合同执行部门留存使用;(原则上合同原件严禁外借,项目报建、报批除外) 3、合同执行部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涉及工期、造价、质量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和确认。涉及双方往来函件,如以公司名义发出时应以法律规定的有效方式发送,并要求对方签收并保留发出的凭证,如对方拒收应即改为特快专递方式重发。 4、合同执行过程中,合约部应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做到心中有数; 5、原则上公司不办理先建设后补合同的程序。 五、合同变更、转让及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变更合同范围和付款条件,转让合同义务、解除合同的应采用补充合同的形式; 2、工程类合同可采用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方式进行合同变更; 3、变更、转让或解除后合同执行部门应在一周内完成修改存档和通知,方式和范围同合同存档、备案的相关规定。各部门应对原合同文本进行标示,以免错误的执行原合同。篇五:合同签订后、用工前,劳动者反悔怎么办? 合同签订后、用工前,劳动者反悔怎么办? 某公司与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工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后,但后来改毕业生毁约拒不到岗。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没有实际用工,就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在约定的实际用工时间到来前,劳动者反悔不履行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由于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不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能否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的订立除遵守《劳动合同法》外,还受民事合同法规制。在劳动关系建立前,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因《劳动合同法》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应按照民事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劳动者在实际用工时间到来前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的缔约过失责任(因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只限于特殊情形,因此此处应认为只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篇六:签合同错误罚款通知安徽凯胜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认购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事宜的 紧急通知
新加坡御苑营销中心全体置业顾问: 为规范《认购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事宜,加强全体置业顾问的责任意识,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1) 凡在签定《认购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出现如下任何填 写错误,每项罚款50元。 ①. 姓名、房号、身份证号; ②. 单价、总价; ③. 付款方式与期限。 2) 凡在签定《认购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出现的其他任何 填写错误,每项罚款10元。如交房日期、各项许可证号、客户签名、各项附件粘贴等。 3) 所有填写错误一经发现,立刻处罚。所有罚款上交至公积金。 4) 以上处罚仅限于营销中心内部,当出现重大失误且营销部经理未能审核 发现,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其责任由经理层与当事置业顾问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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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I N G A P O R EI M P E R I A LG A R D E N篇七: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签订须知
1. 草拟合同前,首先了解合同中第二部分标准条件内列出的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2. 委托人、监理人的名称要写完整,避免出现错字、漏字; 3. 工程名称要填写完整准确; 4. 工程地点要具体(省、市、县、工程地点); 5. 工程规模应尽量详细写明,如房屋建筑:应填写面积、层数、结构形式等;工业厂房要注明厂房结构、跨度等;市政工程:要根据工程类别注明如污水处理厂要写明日处理能力等; 6. 总投资填写清楚,如投资额与监理费有联系的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填写监理费计算方式; 7. 合同起止时间是谈判重点,填写的起止时间涉及监理成本控制时间段及延期后的日报酬费用问题如因施工合同未签订即签订监理合同监理起至时间可签“自基槽开挖之日起”至“基槽开挖一年后”止;延期监理的是否支付报酬、报酬要注明按“日”结算; 8. “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填写数字要用大写,不要空着不填,签合同时(尤其是签订规模较大的)尽量多签几份,便于后勤留存并供各部门投标使用; 9. 法定代表人签章部分要注意:所盖印章与委托方名称要一致,签字为法定代表人本人签,避免代签现象; 10. 合同第二页中的银行账号、开户行需要填写清晰、正确。11.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中的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根据工程性质填写,避免出现不同类型的工程其依据相同的现象。 12.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是重点谈判内容,涉及监理工作责任范围及工作量的大小。明确监理范围不能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应注明监理的部位,如图纸中所含内容、厂区、场外等,如甲方没有提出“安全”控制,则在工作内容不要体现出来; 13.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需填写充分。与委托人约定答复时间应填写,如出现法律纠纷,可作为依据; 14. 尽量向委托人提出办公、食宿、通讯等要求,以满足日后工作条件; 15. 总监理费用书写要大写。 16. 监理报酬支付要明确,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与我方有利的支付方式支付监理费,如:(1)要分段分批支付;(2)支付时间及支付比例关乎监理工作的主动与否,应在监理方能控制的范围内要求委托人将大部分监理费支付清;(3)分批支付的时间段以及支付日期(如主体完工后多少天)须明确;最后付款期间不要太长掌握在完工结算后10-20天左右全部付清;千万不能注“备案后”等字句,避免监理费长期不能到位;用语要前后一致,如支付监理报酬的百分比、再支付监理报酬的百分比、支付至监理报酬的百分比、结清余款,(4)可注明一进场即付监理费的百分比;(5)如工程费会增加,就要在后面注明以最后审计结算价为准;(6)如按平计算,则注意外网等其他内容另算监理费。17. 附加协议条款是双方需要另外明确的事宜。 二、注意事项: 1. 合同签订时注意书写工整、清晰。 2. 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如不需要 填写内容的空白处要划掉。 3. 合同借阅人员要注意保护合同,不要改写、乱画及损坏。 附: 1、 合同书写要工整,最好电脑打印; 2、 附加协议及时与甲方谈,附在合同后,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3、 监理合同签订,为防止不能按时收取,在合同中要注明收取一 定比例的滞纳金; 4、 合同中双方的责任要明确,避免我方责任过大而甲方责任过小。篇八:合同签订管理规定及流程 合同签订管理规定及流程 一、目的 规定签订合同的要求、对合同条款要求、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和审定合同的要点,以维护公司利益,降低经营风险,减少签订合同不当造成的损失,方便合同的有效执行,最终保证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合同签订相关的过程中与合同签订相关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此规定。 三、职责 营销部合同审核人员和部门领导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核,业务人员负责与客户签订合同,营销部专责人员负责合同的传递、保管和协调签订合同的整个过程,部门主管负责初审合同,公司领导负责对合同签订的一些例外事项进行决策。 四、内容 1、 总则 与合同签订相关的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应严肃对待合同,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平时要认真学习合同法,进行合同谈判时在坚持原则性的基础上,也必须有一定的灵活性; 公司只认可书面形式的合同; 每一份合同的签订必须有指定的承办人,承办人要求是公司正式员工,其应对合同自订立起至合同履行完毕的全过程负责,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合同签订人员应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有关人员;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2、 定义 合同:是指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同外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也指本公司我公司使用本公司经销产品企业名义与外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需要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开据的一个书面授权文件至代理人叫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有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双方有效印鉴。 3、合同签订的主体 我方签订合同的主体视情况需要可以是我公司所经销产品的生产厂家或其它挂靠的公司。 与我方签订合同的对方应是有独立法人的实体或者是有合同履行能力的个体。部门主管有责任对对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重点包括:法人资格:有效期内并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执照所载内容与实际相符;合同标的应符合对方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对方是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有真实、有效的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具有相应的履行能力及履约信用。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能够经营合同标的,若有专营许可,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具有相应的履行能力及履约信用。 若合同对方签订合同资格不足或履约能力不够,则在对方提供合法、真实、有效和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情况下,方可与之签订合同。 4、 合同专用章 有效的书面合同应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经营销部经理审核合格,并由总经理同意,并且为正式的合同发文稿纸上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应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加盖时事先申请并必须如实进行登记。 5、合同文体 合同必须为书面正式文本形式,包含详细合同条款、合同标得样品封样、合同订立双方签章方为正式有效合同; 与合同内容相关或合同提到的一些实物或文件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项解释,如合同条款中有关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关键信息必须是准确的,不允许出现“暂定量”、“暂定价”、“货款月结”、“多退少补”等文字。 6、合同条款 a、 合同标得 销售合同标得包含经公司批准可以经营的所有产品,包括附属产品。 b、 合同数量 合同签订应该有准确的数量,因此业务员必须对数量跟踪到位,可采用与客户多次确认或到工程现场了解等手段获得最准确数量,以尽量避免最终的补货和退货情况发生。合同条款中一般不允许出现“多还少补”。 c、 合同质量 原则上按国家标准执行。 d、 合同价格 根据工厂出厂价格加上运费、公关费用、业务费用及销售过程产生的其它费用即为产品成本价。业务人员必须高于产品成本价向客户报价,最终成交价需要经过公司主管审批,如果毛利润低于20%的合同应通知总经理,由总经理决定。 e、 交货日期 一般交货期为40天,鉴于旺季工厂生产繁忙,尽量说服客户提前订货。而且合同签订前必须与生产部沟通确认交货日期。f、 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为客户指定地点。若一批货有多处交货地点,由需方自行负责分配、转运货物,我方只负责送至合同指定交货地点。 g、 交货方式 我方把货物卸至客户指定地点,由客户或客户指定接收人点货验货无误后当场签收。 h、 付款方式、 常规合同条款:分批发货、分批结算,结算方式为货到工地现场签收后三天内付该批货货款80%,一个月内再付该批货货款20%(或按7:2:1的比例,余款为货到之日起一年内结清)。 超越常规合同条款必须向公司主管请示。 质保金:质保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比例不超过10%。对施工单位和个人采购的一律不留质保金。 i、 违约责任 可以不特别说明。 j、 其它条款 合同的变更、解除 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c、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f、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g、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退货条款:以上产品是供方专为需方定制产品,一般不允许退货。若客户有强烈要求,供方需接受退货,则最多允许退货量不超过供货量1%。 补货条款:如客户有需要进行补货,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方。 7、客户分类 为了与一些资信好、实力强和合作时间长的客户形成稳定的双边合作关系,可与它们签订更优惠的合同条款。8、合同生效 合同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可其授权人签字并盖章后方正式生效。 9、合同签订流程 我公司一般销售合同签订流程如下: a、承办人提供签订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起草好合同并交给部门主管审核; b、部门主管审核无误后,由业务员把合同交给对方签章; c、合同签章后,公司内务助理填写“工程合同审核表”并把合同和该表交到部门主管; d、部门主管在“合同审核表”上填写客户评级信息后交给公司总经理审定; e、若需修改合同,则把合同转回分公司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 f、总经理审定无误后,在“工程合同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把合同和“工程合同审核表”转至综合部,由综合部人员到公司合同章管理处签章。 10、合同执行 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替代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告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法定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承办人应在法定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给予答复。 若合同条款规定有定金,则必须要求客户准时支付定金。否则,则我方可暂停执行合同。 若交货后,客户未按合同条款约定付款,则我方可停止继续供货,并劝说客户按时付款。若协商不成,可发催款函、律师函直至诉诸法律。 11、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发生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机构和人员,同时应迅速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合同纠纷处理后,承办人须及时将纠纷处理结果报综合部备案。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人应及时并经总经理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资料保存 资料保管责任人:与合同相关的所有资料必须交给综合部统一保管。 文件资料内容:所有与合同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合同文本、来往文件和款项来往记录。 保管要求:商务部人员应给合同编号,并建立合同目录,对合同进行妥善保存,若出现损毁情况,应及时向领导,及时处理。 借阅要求:借阅必须经过部门经理审批同意方可借阅,原则上原始合同不予借出。若需借出,需部门经理特批。若有员工调动工作,必须还清所借出的合同,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借出者需妥善保管合同,不准擅自转借、传阅和复制。 13、责任追究责任部门:由部门负责人定期检查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情况。 不正当行为: 不履行本职工作或不负责的造成损失的; 没有得到授权、超出授权或者授权已终止仍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且事后未获公司总经理认同的; 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因怠于运用要约的撤回、撤销,承诺的撤回方式,造成损失的; 泄露属于保密范围的合同内容,造成损失的; 对外签订合同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因失职被诈骗,从而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未经审核程序审核或审核后而不严格执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对发生纠纷的合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领导汇报,以致超过了仲裁或诉讼的有效期限,导致公司败诉的。 公司员工有以上情况之一,情节轻微的,按照相关制度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篇九: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合同签订顺序: 项目部起草合同并严格审核→供应商或合作方签字盖章(项目部不签章)→ 项目部 在合同上附《分项合同评审表》,公司有关部门领导对合同进行评审→合同评审通过后和供应商或合作方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完毕后给生产技术科返回两份合同原件。 2、合同签订地点必须是 公司地址,不得填写供货商或合作方单位等其它单位或地址。 3、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必须明确:双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确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再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质保期的期限必须明确。 5、质保金的付给必须明确是“无息”。 6、在违约责任里,严禁出现收取“违约金”“ 滞纳金”之类。 7、付款方式上,在严格遵守《大合同》和《分包合同》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付款标准,避免法律风险,完善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完善供货单的验收签字手续,防止出现漏洞。若出现“先付款后供货”“货到场即付清货款”等特殊付款方式的情况时,必须提前向安司经理汇报。 8、所有合同一律由项目部起草并严格审核,采用机打形式,不得由合作方起草和手写合同,不得涂抹修改,不得用复写纸复印,经审核有不合适之处确需修改的要重新机打修改。 9、合同的签订代表着一个负有法律责任的文件开始生效,所以合同的签订要语言严谨、用词得当,不得采用民间俚语、日常口语等不严肃的词汇和语言。 10、没有附《分项合同评审表》进行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合同,一律不得发放给供货单位等合作方,否则视为私签合同。 11、对于发票的约定:建筑业“营改增”前,供货方要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营改增”,供货方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12、“营改增”后建议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作为供应方。 大宗材料招标 严格按照新下发的《安司大宗材料招标办法》执行 强调几点 1、提前报公司,,招标小组要审核,上报集团公司,还要准备招标会议的资料。项目部准备的资料有什么问题,可以有时间改 2、报价单的顺序、形式要统一,招标须知和报价清单发给供应商时给他们强调,不要擅自改动。 3、投标厂家资质。投标报价时要提供投标单位的资质,资质复印件盖红章。品牌资质可以扫描件。 召开招标会议当天要带资质原件。 合格供应商也要交资质,牵扯到资质过期,给集团公司交资料。 4、联系人电话留两个,公司固定电话或法人代表手机。上报集团公司的资料。篇十:案例:合同时间写错的后果 他把合同日期写成入职时间 结果没能拿到双倍工资的赔偿
重庆时报日第14版 记者 邓文婷
用人单位补签,签订日期应该怎么写?是写进单位的时间,还是写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赵先生打的这场官司,或许能给你点启发。
赵先生今年31岁,是永川某职业学院聘用的电工。
日,赵先生受一家物管公司的委托,去永川这家职业学院担任电工。当时,他是与物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约为日至日,每月的基本工资是1000元,转正后1550元。
日,赵先生在学校工作1年多后,学校以违反学校纪律,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他辞退了,他也与物管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日,赵先生以个人身份又应聘至这个学校担任水电工,但入职时没有和学校签劳动合同。
今年1月20日,学校通知赵先生,到学校去补签劳动合同。当天,赵先生赶到学校,与学校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日至日。
赵先生说,合同签订时间原本应该是日。“当时学校告诉我,日期应该写入职时间。也没说什么理由,让我签字就行。”赵先生说,“起初我不答应,但学校随后威胁我让我签字,我才签字。”
到了1月31日,赵先生接到学校通知,因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了,不再让他在学校继续担任水电工。
赵先生有些想不通,单位为什么让他补签劳动合同后,又辞退他?“学校这么做,明显在规避法律风险。”昨天,赵先生的代理律师说。
事后赵先生向永川劳动仲裁委提出了申请,但是被劳动仲裁委驳回。随后,他将学校告上了法院,要求学校支付日至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赵先生说,他担任学校的水电工,每月工资约1500元,学校有11个月没有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赔偿他11个月的双倍工资,共计33000元。 “学校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12000元。”赵先生要求学校赔偿45000元。 但庭审时,学校拿出了一份劳动合同,是赵先生亲自签订的,时间为日至日,签订的日期也为日,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赵先生的代理律师说,这份合同是今年才补签的,是学校胁迫原告将签订日期写成日,而实际的签订时间为日。
为此,赵先生将劳动合同送去做了司法鉴定,但随后又撤销鉴定。在法庭上,赵先生没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这份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胁迫或者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 最后,双方通过法院的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
法官释法:“补签”“倒签”区别很大
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用人单位在用工1年或者2年后,才补签劳动合同的案例。那么,签订日期是否决定了不一样的法律后果?什么情况下,补签的劳动合同才能获得双倍赔偿?
昨天,永川区人民法院汪法官为我们分析了这个案例。
汪法官说,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为“补签”,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 另一种为“倒签”,正如赵先生的情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时将签订日期写成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
汪法官说,倒签的劳动合同,很容易使劳动者拿不到用人单位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举证难的问题。
“虽然赵先生将劳动合同拿去鉴定,即便鉴定出来的结果为日,但他还需举证自己签订这份劳动合同时,是在重大误解或者受胁迫等情况下签订的。” “如果倒签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法官说。
汪法官提醒:因此,劳动者在补签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要正确理解“倒签”与“补签”的差异,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时,只有将签订日期写明为签合同的日期,才能定为“补签”,才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本&&篇:《》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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