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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颜成龙
中文名:颜成龙
别名:颜庆亮
籍贯: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
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
出生年月:
职业:运动员 象棋选手
颜成龙,又名颜庆亮,运动员。男,1975年出生,原籍河南省市镇平县。& 
1992年河南省第七届运动会少年组,1994年全国城市邀请赛第二名,1998年河南省赛第三名,2000年河南省锦标赛第三名,2004年河南象棋省锦标赛冠军。
日,全国第五届农运会象棋比赛在萍乡鸣金收兵,河南选手颜成龙获得男子个人赛冠军。
2004年至2005年,河南省象棋队在许昌市下属的禹州市训练期间,颜成龙担任河南省象棋队总教练。
2007年,河南省象棋队在没有企业赞助、经费极其紧张的情况下征战全国象棋甲级联赛,颜成龙于下半年担任河南省象棋队总教练。
2009年12月,中原“创信杯”楚河汉界全国象棋棋王争霸赛在河南省濮阳市举行,颜成龙荣获亚军。[1]
1981年,颜成龙出生于社旗县城郊乡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姊妹8人中,他排行老八。在他5岁时,父亲去世。很懂事的小成龙,从小就听哥姐们的话。二哥在村子附近经营一个磨面房,颜成龙经常给二哥送饭。二哥在磨面之余,喜爱下象棋,经常与来这里磨面的象棋爱好者对弈,颜成龙就在旁边看大人们下棋。这样,颜成龙就迷上了下象棋。 
个子高挑、举止大方、谈吐文雅的颜成龙感慨地说:“我看大人们拿着棋子马呀、炮呀、将呀的兴奋劲儿,自己也想过把下棋瘾,在大人们下够玩累了之后,我才拿起棋子在棋盘上摆来摆去,自己边摸索边思考。”  
在颜成龙上小学一年级时,学校附近有一个棋场儿,一下课或一放学他就往棋场儿跑,看得如痴如醉,往往是忘了上课,忘了回家吃饭。颜成龙对读书的兴趣远不如看棋的兴趣,学习成绩不怎么好,但论起棋道、谈起棋谱来却很有见地。其家人对此并没有多加干涉,任其发展。
1989年,8岁的颜成龙已成为方圆十里八村小有名气的象棋高手,很少有人赢他。当时,该县有一位靠卖菜养家糊口的象棋爱好者叫苟长栓,曾获南阳地区象棋比赛冠军。苟长栓在下乡卖菜时,有一套独特的经营之道:卖菜车子往村子中央一停,摆起棋盘,与前来买菜者下棋。如果谁赢他,谁买菜就不用付钱;谁输了,就需要掏钱买他的菜。这一来,买菜的、看热闹的多起来,但没有人能赢苟长栓。有一次,颜成龙来买菜,见苟长栓正在下棋,颜成龙就给苟长栓的对手支招,结果苟长栓输了,对颜成龙很不服气。于是,颜成龙就与苟长栓一比高低。没走几步,颜成龙就占了上风,连赢苟长栓三局。苟长栓万万没有料到,一个七八岁的毛孩子竟然能赢他,对他很佩服。于是,两人成了忘年交。只要苟长栓一到颜成龙所住的村子,就找颜成龙下棋。
1989年秋,苟长栓把颜成龙介绍到社旗县体委,得到了时任体委主任李世夫的赏识。颜成龙上初中时,被李世夫举荐给了时任县一中校长、象棋爱好者马瑞亭。马校长很喜欢颜成龙,就让颜成龙吃住在自己家里,像父亲一样对待他,教他下棋,教他做人。为提高颜成龙&br&的棋艺,马瑞亭为他订阅了《北方棋艺》、《弈棋新编》等专业书籍,并经常邀请县城象棋&br&高手,前来与颜成龙切磋。
1990年,颜成龙被推荐到南阳体校象棋班,得到了有“中原第一棋”之称、多次荣获省象棋比赛冠军、南阳体校教练王明阳的真传。颜成龙如鱼得水,棋艺长进很快。1992年,中国象棋被列为非奥运项目,这对中国象棋的发展冲击很大,全国大部分象棋专业队解散。但颜成龙对象棋一往情深,仍痴迷于楚河汉界,从不言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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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政府泼皮耍赖厚颜无耻,无视相关规定拒不落实失地农民社保收藏
我们雪枫办事处南张庄村七组原有耕地一百七十亩地,现有人口二百二十余人,现在人均耕地0.2亩。2011年4月镇平县国土资源局和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在南环路南侧镇韩路西侧征用我们南张庄村二百三十二亩耕地,其中有我南张庄村七组一百二十五亩。并且在征地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情况下,严重违反国务院国办发【2006】29号、国发【2006】3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7】1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豫劳社【2008】19号、豫劳社办【2008】72号和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宛劳社【2009】29号及镇平县人民政府镇政【2011】26号等相关文件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必经程序,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之规定,强行开展土地征用工作并且批准用地,严重损害了我们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要求镇平县政府按照国家政策和省、市、县相关规定落实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并且要求在没有落实社会保障问题情况下,施工单位停止在被征用的土地上的一切施工行为,恢复土地原貌。日在省领导关注下,省领导曾答复要求镇平县人民政府在两个月内处理上述问题,若处理不了追究镇平县主要领导责任。然镇平县政府至今仍推诿扯皮不落实,希望省领导高度重视追究镇平县主要领导责任,督促镇平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我们反映的上述问题。要求如下:一. 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镇平县主要领导责任。二.
要求镇平县政府在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之前,制止施工单位在被征用的土地上的一切施工行为,并且恢复被征用土地的原来面貌。三. 要求镇平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并且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长远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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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近年来先后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摆在了突出位置,提出了明确要求。最近颁布的《物权法》,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作出了规定。许多地区开展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地区工作进展缓慢,亟待加快进度、完善政策、规范管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精神,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  为贯彻国发3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9号文件)关于“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严格实行问责制”的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各地要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国办发29号文件要求,已经出台实施办法的省份,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和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其他省份要抓紧研究,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出台实施办法。要严格按国办发29号文件关于保障项目和标准的要求,尽快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二、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  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根据国办发29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00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要及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农民个人、农村集体之间的分配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缴费部分在农民个人所得中直接缴纳。  三、严格征地中对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  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  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地、州)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四、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根据国办发100号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各地要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9号文件规定,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要加强被征地农民统计工作,做好对征地面积、征地涉及农业人口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人数、享受待遇人员、资金收支等情况的统计;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考核。  五、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的要求,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方针政策,在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切实搞好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征地过程中损害农民权益问题。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ОО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日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劳动保障部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思路和原则要求  (一)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明确范围,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对象由各地确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在实施过程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地方政府财政、村集体和农民承受能力,统筹考虑同一地区新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对符合条件的新被征地农民,政府应在征地的同时即做出就业培训安排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对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要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予以妥善解决。  (三)根据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要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努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办理,并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五)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  (六)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通过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各地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三、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七)明确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准并予以公告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八)保障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已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地区,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没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区,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养老和医疗服务,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的社会救助范围。  (九)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根据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简便易行等原则,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四、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  (十)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当地财政列支;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地方财政和集体经济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一)严格资金管理。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当地有关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划拨。各地政府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十二)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广泛深入宣传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务必把工作做细做实,切忌简单化。  (十三)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发〔2004〕28号文件和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要本着先试点、再推开的原则,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河南省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妥善解决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该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必经程序,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三)坚持分类指导原则,以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和职业培训重点对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加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统筹考虑政府财政、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承受能力,统筹考虑同一地区新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对象范围和认定程序  (一)对象范围。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要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下发后的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将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征地后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范围。  (二)认定程序。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认定程序为: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村小组)或社区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县(市、区)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报当地政府备案。  三、就业服务  (一)坚持市场导向为主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机制。各级政府要坚持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培育和发展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努力改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创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通过劳务派遣、劳务输出等多种方式促进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  (二)各级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被征地农民开放,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要积极引导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城镇失业人员的相关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作为重点援助对象,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一对一”帮扶等措施,优先帮助他们就业。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尚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可凭有关证明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资金,用于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等政策性补贴,同时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强化用地单位的安置责任。城镇规划区外征地,当地政府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农业生产。  四、职业培训  加强被征地农民职业培训。各级政府要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利用技工学校等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对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的职业培训,通过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创业能力。被征地农民职业培训可按照城镇失业人员培训补贴办法及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被征地农民本人也可自愿到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五、社会保障  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并结合即将公布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出台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和老年生活有保障的社会保障办法。  (一)养老保障  1、建立养老保障制度。城市规划区内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已在城镇企业就业和已转为城市户口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和城市规划区内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其养老保障缴费足额到位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被征地时已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障费,年满60周岁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被征地时不满16周岁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就业年龄后再根据就业状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如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积极组织其参保、续保。  2、待遇水平和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障水平逐步调整提高。保障水平的确定和调整,由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挂钩,当期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确定公式为:缴费标准=月领取标准×12个月×15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所需资金,应按上述原则测算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缴费标准随保障水平的调整而调整,调整后已参保人员不再补缴,新参保人员按调整后的保障水平确定的缴费标准执行。  3、缴费资金来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所需资金,按照国办发〔2006〕29号和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规定,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一般个人负担不超过30%、政府负担不低于30%,具体负担比例由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个人及集体负担部分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费用中抵缴,征地补偿费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补足;政府负担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不得从征地补偿费中抵缴。  4、资金管理模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用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用于参保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金发放;政府补贴的资金计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统筹账户,用于弥补个人账户支付缺口及风险调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领取标准调整提高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收益共同解决,资金不足时由当地财政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养老保障待遇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当地财政弥补。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随着就业状况的变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本金及收益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  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参保人员户籍迁往外地,根据本人意愿,可将养老保障关系留在原地,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也可以退保,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返还本人。  5、本意见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本实施意见下发前被征地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已经发给集体和个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以及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确定保障办法,可组织和引导其按照本意见参保,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和办法妥善解决。   (二)医疗保险。在城镇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单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灵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参保,医疗保险费缴费办法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中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人员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缴纳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政府补助,其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人群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医疗救助制度。已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地方,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中的低保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之外个人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救助;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符合救助条件的也要按规定给予救助。  (三)失业保险。征地后转换为城镇户口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四)工伤和生育保险。征地后在城镇中实现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通过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和生育保险。  (五)最低生活保障。城镇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并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被征地农民个人所得安置费中缴纳社会保障费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六、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方案审批与资金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要本着“征地前置、保障优先”和“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作为征地的必经程序,明确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社会保障资金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全额拨付到指定的专户。  为确保社会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送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做出说明。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条件随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同时上报。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得批准征地。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调研论证,抓紧制订方案,积极组织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确保必要的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把工作做好。  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以及部门间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检查审核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方案及资金落实到位情况。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账,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情况进行核准,依据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资金到帐证明等材料,办理建设土地相关手续,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关。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划拨和基金专户的监管工作,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正常运行。  各地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河南省劳动保障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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