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份额什么意思的成交金额与成交份额怎么不同,成交份额少了,代表什么,是

唐小僧是神是妖?成交额暴涨55.7亿信批却是迷!
唐小僧月交易额又增55.7亿,但平台信息披露始终云遮雾绕。
理财之家小编还记得大大集团马申科曾在自白书中说过,极端的事情背后必然有极端的原因,古怪的现象背后必然有古怪的矛盾存在。
这句金句对于争议不断却屹立不倒的唐小僧来说是不对呢是不对呢还是不对呢?
作为高返中的战斗机,唐小僧一度以高额返现、大坨烧钱推广而在互金界走红。尤其是2016年,唐小僧返现最猛的时期,据说连羊毛党都不好意思下手。之后其又因疑似假央企背景而备受诟病,但唐小僧很快就用华丽丽的数据打了大伙儿的脸。
被“黑”得最惨的一个月后,唐小僧交易额又双叒增长了55.7亿
2017年3月,唐小僧公布了截止2017年2月的平台数据,强劲增长的成交额立刻引发撸友圈一片哗然,随之而来的就是一波轰轰烈烈的扒皮:快速扩张、高额返现、数据涉嫌造假……等等各种质疑声起,甚至被称为第二个e租宝。
但这些“黑”材料似乎一点没影响唐小僧刷新业务新高度,短短一个月后,平台交易额又增长了55.7亿,各位看官请看下图,唐小僧官网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今年3月31日,平台累计成交金额突破542亿元,对比2月份的486亿多,环比增幅超过11%。在高压监管和收益率持续降低的当下互金界,这样给力的成绩单着实令同行艳慕。
神秘的股东背景,知情人士称公司“完全不差钱”?
公开资料显示,唐小僧是资邦元达(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旗下品牌。资邦元达公示的两大股东分别为:资邦金服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资邦(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从名字可以看出两大股东均为资邦系。
当然,这并不算什么。启信宝数据显示,资邦关联企业超过一百家,光是以资邦命名的信息服务和投资管理公司就有数十家。
网上曾有人说唐小僧平台是非知名民营企业设立,股东资质属于垫底的。但高额返现之后保持高歌猛进屹立不倒,股东真实背景令人侧(sheng)目(yi)。
资邦到底是什么背景?有曾经在资邦工作过员工告诉理财之家,资邦背后老板并非企业信息平台上公布的法人代表、董事长陶蕾,也不是离职的美女董事长孙恒雪,而是一名姓赞的老总,且背景深厚。
还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前高管告诉理财之家:“唐小僧内部乱归乱,但完全不差钱。”不管看法怎样、真相如何,理财之家小编决定先投点小钱感受一下,这家被圈内人士戏称为“西游贷”之一的唐小僧究竟好使不好使。
讲真,完全看不出自己买了个什么鬼
打开APP可以看到,目前唐小僧平台在售理财产品只有两类,一类是定期理财产品,一类是活期的“至尊宝”。
但要进一步查看产品的具体信息,系统提示必须实名认证并绑定银行卡。我只是想看看你靠不靠谱,你却要我先脱衣服,大概就是这种感觉。
实名认证并绑定银行卡后,理财之家小编终于可以查看产品信息了。
唐小僧的“至尊宝”从产品介绍中来看完全是一款组合型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各类金融资产,但是谁来运作这笔资金、资产如何配置、具体资产是什么?全部没有介绍。
定期项目则是债权转让的产品。转让方是一家名为GZRZ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而合作机构则是GTSY保理(天津)有限公司。
而披露的文件只有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的封面、打了码的签章,以及一份不明觉厉的合作协议封面。
还是看不到资金去向、资产端情况等核心信息。看来需要真金白银的投资之后,才有可能看到详情。无奈,理财之家小编只能选择产品着手投投看。
怀揣着投资完之后获得更多产品信息的一丝幻想,理财之家小编购买了一个名为金刚E的定期产品。说实话,如果不是单位给报销,小编可不敢买。
然后,就没有然后了,获得的信息仍旧只有上述截图中的内容。理财之家小编内心只有一句OS:“裤子都脱了你就给我看这个?”
对此,基于债权转让方、借款方信息缺失的问题,理财之家小编与客服进行了深入沟(zheng)通(lun)。
最令人不解的是,唐小僧客服反复否认自身的网贷平台性质。强调自己是复合型理财产品模式,项目并非借款也不是投资的债权;又强调自己是P2F模式,就不必公开借款方的信息;并将理财产品对标银行理财,信息披露和银行理财一致,参考银行业做法,符合法律法规,但不受网贷管理办法的监管。具体如下图:
第一,关于项目性质,唐小僧方面表示并非借贷产品,而是类似于银行理财产品。
不让做债权转让,所以项目性质就不是借款。这个逻辑理财之家小编可以不讨论,可不是债权转让,为什么给了出一份债权转让协议?Are you ok?
第二,对于公司业务模式,唐小僧客服强调是P2F而非P2P。
第三,对于投资标的,唐小僧方面强调是不是债权产品,而是复合型投资产品。
因此,在信息披露方面,自然不能按照网络借贷的披露要求操作咯。
那么这个受托的企业信息能披露吗?答案是,不能!原因很简单:商业机密。
唐小僧方面在对话中多次强调,自身是居间平台,投资者的资金与资产公司构成投资委托关系,而非债权转让关系,债权转让不符合监管规定。
这就尴尬了,平台上提供那么一点点信息正好就是一份债权转让合同的协议封皮。客服这是高端黑吗?
此外,理财之家小编自己还找到一些令人费解的信息。
在3月份的一篇文章中,有自媒体曾经截图了唐小僧定期产品的项目介绍,当时,GZRZ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身份是受托方。而在现在,GZRZ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却摇身一变成为了转让方。改来改去为哪般?
带着重重困惑,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自身阐述将自己与网贷合规问题划清界限的做法,理财之家小编咨询了多名业内专家和法律界人士。
即使是P2F,就可以不遵守信息披露的要求吗?
小编:如何认定一家平台是不是P2P平台?
一位不愿透露名字的律师向理财之家表示,是否为P2P平台,要看其行为模式和资金真实走向。如果是居间介绍模式,就可以视为P2P网贷平台;如果有资金沉淀,就可能涉嫌违法;如果实际是直接开展了放贷业务,平台则至少需要小贷公司牌照。
一位互联网金融行业研究专家则对理财之家指出,P2P的标准定义比较窄,仅指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平台。按照标准定义来框定,那市场上就没几家P2P平台。标准定义与主流业态的脱节,导致P2P的界定本来就存在一定的混乱与模糊边界。
另有业内人士则认为,如果是线上获客、线上投资,那就可以归于P2P网贷信息中介。
小编:P2F是否能够独立于P2P之外,不受网贷相关监管条例的管束?
上述律师对理财之家表示,P2F中的F如果是传统银行机构等金融机构,那么平台只是引流平台,不是网贷平台。
但该专家强调,无论是P2P平台还是各类互联网资管平台,在穿透监管下,尤其是业务模式上,除非另有规定,一般P2P不能做的,互联网资管也不能做。P2F就是属于互联网资管的范畴。互联网资管目前是针对市场中非P2P理财的一种称谓,但在一些具体的产品模式上,很多时候做的都是同一件事。
小编:如何看待P2P、P2F平台自行发售理财等募集资金、代销金融产品?
专业人士的看法是,P2F只能够做导流,把信息流介绍给合规金融机构。如何判定是代销、自行发售还是导流,要看产品是谁开发的。
也有说法是,除非是代销金交所的理财产品,目前是没有牌照要求,P2P和P2F平台都可以做。代销其他正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是需要牌照的,无论是P2P还是互联网资管。
有业内人士则明确向理财之家表示,如果对接金融机构的理财,需要有相关资质,否则就有非法集资之嫌。
但问题是,从唐小僧披露的信息来看,投资者看不到理财产品的类型是否是金交所产品,也查不到受托方、转让方即GZRZ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真实工商信息,因此投资者很难判断唐小僧做的到底只是导流还是代销。
小编:即使是P2F,就可以不遵守信息披露的要求吗?
律师向理财之家表示,信息披露的原则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只要影响金融消费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原则上应当披露。行业专家对此也表示,信息披露是理财产品的普适原则。
债权转让基本被咔嚓,唐小僧这算玩文字游戏?
日公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北京近期出台的史上最严网贷整改要求则规定,禁止小贷、保理、担保等机构与网贷平台对接的类资产证券化或资产证券化相关的债权转让项目。
唐小僧方面在与理财之家小编的沟通过程中,也反复澄清自己并非债权转让,但那份给投资者的债权转让合同和与保理机构的合作协议,分明又在打自己的脸啊。
至于唐小僧将受托方说法变更为债权转让方的做法,律师向理财之家表示,事实上这两者之间没有本质区别,关键看有没有真实融资需求。如果是虚假融资需求,如果是虚假融资需求,则涉嫌集资诈骗。
所以,以上种种纠结最终还得绕回到平台信息不透明这个备受诟病的老问题。唐小僧在售产品信息披露如此云遮雾绕,究竟在搞什么名堂?理财之家还会继续关注,各位看官如果有什么自己的看法或者爆料,欢迎发邮件到,欢迎发邮件到,欢迎发邮件到(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哈)
好了,今天先聊到这里,理财之家小编得去填1000块报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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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溢价成交金额是什么?_百度知道
溢价成交金额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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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溢价成交记录的总金额就是溢价成交金额  溢价成交是指在交易价格超过证券票面价格的成交。  溢价是指交易价格超过证券票面价格,只要超过了就叫做溢价。溢价空间是指交易价格超过证券票面价格的多少。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支股票背后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时,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的。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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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比收盘价高就是溢价,溢价成交记录的总金额就是溢价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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桔子理财交易额破6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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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桔子理财联合创始人兼副总裁乔迁公布了公司的最新运营数据:桔子理财注册用户数一年内突破85万,累计交易额突破60亿元,为用户获取收益共计1.3亿元,单月销售额超过5亿元,实际赔付率仅为0.1%。
“桔子理财注册用户目前以中高净值用户为主,主要人群为互联网科技圈人士,平均收益率达10.93%”。据乔迁透露,桔子理财的商业模式诀要在于分期乐集团拥有的双平台中的另外一个分期乐,该平台定位于18~30岁的消费人群(以在校大学生为主),有旺盛的消费需求和良好的信用。桔子理财通过轻资产的模式把这些债权打包成理财产品并提供给理财用户。
信息时报记者 潘敬文
本文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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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是指向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表示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对基金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清算后剩余财产取得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含义
根据本法第5条的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如果需要上市交易,授权国务院另作规定。因此,本章所说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专指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是指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采用公开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买卖。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具有以下特征:
1.实行公开的集中报价和成交制度,不像普通商品买卖那样通过私下协商报价和达成交易。
2.在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所有买入的有效报价,按照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按照报价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所有卖出的报价,按照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也按照报价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排序在前的买入报价与卖出报价配对成交,即对买入最高报价与卖出最低报价优先配对成交;在同等报价条件下,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排序在前的报价配对成交。
3.实行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即广大投资者并不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而是委托作为交易所会员的经纪人代理买卖。
4.上市交易的价格、成交情况及有关信息公开。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随时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份额交易的成交价格、交易量及其他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也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信息,保证基金份额交易的公开、透明。
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与证券及其他金融领域关系密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准。从本质上讲,基金份额是广义上的证券的一种,因此,本条关于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核准的规定与证券法关于证券上市交易核准的规定基本一致。
根据有关规定,目前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核准程序是:
1.基金管理人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申请书、上市公告书、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基金份额发售文件、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资格证明文件、基金财产托管证明文件等,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证券交易所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拟订上市交易时间,并附相关文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按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由证券交易所出具上市通知书,并与基金管理人订立上市交易协议,安排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可以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具体规则,依照其章程及交易规则,对交易所会员及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监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为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自我监管作用,简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程序,提高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核准的效率,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这里所说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主要是指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及证券交易所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条件和核准程序。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登记的办理机构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条的规定,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另作规定。因此,本章所说的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专指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基金份额申购,是指投资人按照基金份额申购价格,申请购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赎回,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所持有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是其重要职责之一。同时,基金管理人作为专业理财机构,应当将其工作重点放在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上,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专家理财优势。此外,虽然本法对基金管理人的资本、营业设施和人员有严格的要求,但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事务需要大量的人才、机构,需要强大的销售网络和结算系统。为了使基金管理人专注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业务,扩大基金份额的发售量,方便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除自行办理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外,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利用其业务网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的,应当与该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认定。申请开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没有专门管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部门;有足够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有便利、有效的商业网络;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因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情形,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数额变更的登记,以及因基金分红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变更的登记事宜。为了使基金管理人专注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业务,扩大基金份额的发售数量,方便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事宜,基金管理人除自行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外,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利用其业务网络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事宜的,应当与该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认定。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一、基金份额的计算
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当先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等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额。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基金申购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为了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资产估值。开放式基金通常应当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的对象是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估值的具体方法主要包括: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分两种情况:本上市流通的属于增发新股或配股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计算;未上市流通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3.未上市国债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额计算。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计算;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按配股价计算。
5.未上市的其它证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6.派发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至估值日为止的实际获得额计算。
7.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方法。可以从基金资产总值中减去的负债和费用主要包括:应付赎回款、应付管理费、应付托管费、应付佣金、应付利息、应付收益、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
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所谓申购、赎回日,指的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或者要求基金管理人赎回其所持基金份额的当天。这里所说的费用,指的是基金份额申购费、赎回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费等于基金份额净值乘以申购、赎回费率。从目前的实际操作来看,基金管理人对大额申购和持有时间较长的基金份额赎回,通常有一定的申购、赎回费的优惠,申购费率随申购量的增加而减少,赎回费率随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减少。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计算方法和程序,计算、复核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日常由基金管理人进行计算,基金管理人计算完成后,将计算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复核,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理:
1.应当立即纠正。即对会计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以及其他基金信息资料中错误的基金份额净值改为正确的基金份额净值。
2.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时,应当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代办机构,按照正确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并相互核对,检查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会计核算工作,查找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的环节和原因,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调整人员、完善会计制度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程序、加强检查和监督等措施,避免以后再出现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的情况。
3.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其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公告和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复查后正确的基金份额净值、造成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原因、采取的防止今后出现计算错误的措施等。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直接导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计算错误,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多付价款,在基金份额赎回时少得价款,对此基金价额持有人有权获得赔偿。根据本法第83条规定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而基金托管人负责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因此,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是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造成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到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中一人赔偿其损失。通常情况下,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是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过失造成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赔偿也只限于申购、赎回的价款和利息等直接经济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基金投资人选择投资基金产品,是希望得到一种金融增值服务,投资收益无疑是吸引投资人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作为专门提供投资理财服务的基金管理人,其最主要的职责就是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经营好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合理的回报;而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就是分享基金财产的收益,取得基金投资的红利。因此,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当出现导致基金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或者约定情形时,依法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属于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极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因此,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这一规定赋予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而依照本法第72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价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这一规定进一步保证了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的实现。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这一规定表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式参与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对于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行使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这一规定赋予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的权利。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为此,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中心、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基金份额持有人查阅。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基金信息资料的复印件。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不断完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与基金价额持有人的沟通和交流,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项明确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诉讼地位,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指明了基金价额持有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途径。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这是指除前面具体列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7项法定权利外,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法定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例如,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监督基金经营情况的权利;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基金份额一定年份后赎回时可享有免交赎回费用的权利等,就属此类。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样也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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