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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目前国家没有出台新的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全国各地执行的标准也不统一,新疆执行的标准一直就是: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然后就是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5000元。  上海市有新政策:与原规定相比,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做了以下调整:  一是提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每人每月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元。  二是统一并提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标准。凡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标准提高到每人5000元。  三是统一并提高了婚后无子女人员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标准。凡是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标准提高到每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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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元。  二是统一并提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标准。凡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有关单位和部门将予以补发。       7,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0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是否补发?  答:自日起,凡符合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条件领取奖励费的,按照新奖励标准执行。如果已按照原标准领取奖励费的。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同时废止,自日起执行新标准。  (二)日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  答?  答。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       6、应该按新标准领取奖励费的人员,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每人每月2,自日起:应当支付。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哪些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答:下列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答:  一是提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与原规定相比,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做了以下调整。     4、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自领证之日起执行新标准,但是已经按原标准领取的、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婚后无子女人员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答: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凡是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标准提高到每人10000元。       2,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标准提高到每人5000元。  三是统一并提高了婚后无子女人员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标准、街道办事处支付。同时,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以下简称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自日起。       8、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吗:  (一)日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未满16周岁的本市户籍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      1、每人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谁发放、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与原规定相比,做了哪些调整、新奖励标准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自日起,凡符合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条件领取奖励费的,按照新奖励标准执行。       3、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5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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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企业1996年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待遇若干问题的规定
沪社保业一(1996)94号
保护视力色: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本市企业1996年以后离退休职工计发养老金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规定:199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高级专家、1995年底以前评上劳动模范及其他按原国家规定退休后可提高退休待遇的人员按《实施办法》计发养老金后,还可分别享受不等额度的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现对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高级专家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及审核程序。
  (一)关于高级专家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
  1、凡经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退休时聘用在相应职务岗位满一年以上,或获得高级专家职称后在相应职务岗位上聘期累计满二年及以上的高级专家(下称"高级专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7500元。
  (1)国家自然科技奖、发明奖的特等、一、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
  (2)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获得者;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获得者;
  (3)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两次以上获得者。
  2、"高级专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1)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三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
  (2)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科技成果奖的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
  (3)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获得者;
  (4)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优良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A、经批准获取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并按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
  B、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科技成果奖的三等奖两次以上获得者;
  C、区、县、局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一等奖两次以上获得者;
  D、有特殊贡献者。
  3、"高级专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500元。
  (1)在本单位的生产、科技、管理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做出成绩者。
  (2)获得本市各部、委、办、区、县、局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的。
  (二)"高级专家"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审核程序1、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高级专家"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审核程序为:
  (1)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500元的"高级专家",由单位提出申请,各主管局,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意见,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下称市社保局)认定;
  (2)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一7500元的"高级专家",由单位提出申请,各委、办、局,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意见,报市社保局认定;
  (3)无归口部、委、办、局的单位中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高级专家",由单位提出申请,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意见,报市社保局批准。
  2、单位在报送各委、办、局,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时需附以下材料:
  (1)单位填写的《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
  (2)高级专家资格证书原件;
  (3)有关得奖证书、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证书、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原件;
  (4)做出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综合报告及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关于获得英雄模范称号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及审核程序。
  (一)获得英雄模范称号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
  1、凡在1995年底前获得全国、本市(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人员和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二、三级战斗英雄称号、特等功、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退军人以及其它方面有特殊贡献的人员(下称"英雄、模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按本市当年规定的劳动模范奖励标准的3倍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二次以上(包括二次)或中央各部和本市(省)四次以上(包括四次)的;
  (2)中央军委、国防部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以及军以上单位授予特级和一级英雄称号的转业、复退军人。
  2、"英雄、模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按本市当年规定的劳动模范奖励标准的2倍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并有特出贡献或获得中央各部和本市(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三次的;
  (2)军以上单位授予二级、三级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退军人。
  3、"英雄、模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按本市当年规定的劳动模范奖励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或获得中央各部和本市(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二次的(一次的一般不享受,有特出贡献的也可享受);
  (2)军以上单位授予特等功、一等功称号二次的转业、复退军人。
  (二)获得"英雄、模范"称号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审核程序
  1、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英雄、模范"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审批程序为:
  (1)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英雄、模范"职工,由单位提出申请,各主管局提出意见,区、县中心审核,报市社保局批准。
  (2)无归口主管局(集团公司)的单位中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英雄、模范"职工,由单位提出申请,区、县中心审核,报市社保局批准。
  2、单位在报送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时需附以下材料:
  (1)单位填写的《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
  (2)荣誉证书原件;
  (3)特殊贡献的有关证明材料;
  (4)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三、关于实行"计划生育"等按原国家和本市规定退休时可提高退休待遇的其他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政策规定及审核程序。
  (一)实行"计划生育"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政策规定:
  1、凡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
  2、凡婚后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且均未收养孩子的夫妻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4600元。
  (二)实行"计划生育"等按原国家和本市规定退休时可提高退休待遇的其他人员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审核程序1、凡符合"计划生育"等其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时,由单位提出申请,区、县中心审核,报市社保局批准。
  2、单位在报送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时需附以下材料:
  (1)单位填写的《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
  (2)《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证明》;
  (3)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四、关于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及审核程序。
  (一)凡1992年底前已从事的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工作累计年限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按原国家规定比例折算的工作年限不满7年的,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3000元;满7年及其以上的,发给4000元;
  (二)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待遇的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从事特殊岗位工作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及出示其它需提供的资料,经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市社保局批准。
  五、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按月将以上材料复印件和在《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从事特殊岗位工作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原件中的意见及汇总表报市社保局,并自市社保局批准认定之月起按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六、本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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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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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沪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 6月5日发放
上海人社局昨日发布,本市从今年1月起,对2016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6月5日通过相关银行、邮局发放到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账户中。若有疑问,可拨打12333或就近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咨询。本市对2016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从2017年1月起调整月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继续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并对高龄人员适当倾斜。具体办法为:先统一增加60元;综合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平均养老金水平两项因素,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6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挂钩增加3.9%。另外,为体现对高龄人员的关怀,本市今年继续对2016年底男满65岁、女满60岁的高龄人员在以上两项普加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根据国家要求,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总体增长比例低于企业退休人员。本次增加的养老金将于6月5日通过相关银行、邮局发放到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账户中。相关人员需要核对信息的,可拨打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或就近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咨询。》》》今日推荐:》》》精彩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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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先拿镜子照照自己嘴脸。
5岁娃报7个兴趣班,谁在催生家长的“起跑线焦虑”。
那么多离婚夫妻中,有50.16%是因为小三!
黄圣依,你这些年到底做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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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发布时间:
沪府发〔2006〕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 现将《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晚婚晚育奖励) 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第三条(领取光荣证条件) 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领取《光荣证》。
&&& 第四条(换领光荣证) 持有外省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光荣证》。 换领本市《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16周岁条件的限制。
&&& 第五条(退回光荣证)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并且应当退回《光荣证》: (一)申请再生育子女; (二)违反规定生育子女;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光荣证》; (四)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 第六条(补领光荣证)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可以补领。
&&& 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2.5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 第八条(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第九条(婚后无子女奖励的过渡性规定) 《条例》施行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46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 第十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 第十一条(独生子女死亡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 第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   
(四)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五)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六)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七)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病假处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多项手术假期累计。
&&&& 第十三条(过渡性规定)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日以后参加工作,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本规定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参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条例》施行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日以后参加工作,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本规定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在《条例》施行之日前领取的《上海市独生子女证》仍然有效的,与《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
&&& 第十四条(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口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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