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转军人干部退休安置政策安置后无岗,单位改制时有什么政策

复转军人应该知道的_军人之家-爱微帮 && &&& 复转军人应该知道的 ★点击★★“军人之家”★关注★一、选择自主择业应参考的问题    转业干部在选择安置方式时,应重点参考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自身的情况。包括年龄、学历、专长、家庭、身体等诸多方面的状况。看自身条件适合哪种安置方式。二是安置地的总体状况。包括当地的经济形势,人才需求状况,地方政府安置转业干部情况。看客观条件允许选择哪种安置方式。三是先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目前的工作、生活状况。看哪种安置方式最为合适。情况明才能做到决心大,才能正确地选择好安置方式。   二、自主择业与在部队退休的比较  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与军队干部退休有一些相同之处。首先,部分退休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后由部队继续管理只是暂时的,按规定这部分退休干部都要分批向地方民政部门移交。因此,退休干部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交由地方管理的性质是一样的。第二,随着医疗制度的改革,自主择业干部和退休干部的医疗都要实行社会统筹,也就是&医疗保险&,从医疗角度来看,两者没有任何差别。第三,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后,将来退休干部与自主择业干部的住房待遇上也没有什么不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在与退休干部的不同之处有以下五点:  第一,从定位上有所不同,上级文件对转业干部的定位:&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而退休干部则定位为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第二,从经济收入上看,通过计算,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待遇还略高于退休干部。具体计算公式为:(自主择业的安家费、转业费和退役一次性补助费-退休的一次性经费)-(月退休生活费-月退役金)X(干部平均寿命-现年龄)X12个月。可见选择自主择业在经济上并不吃亏。  第三,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通过自身努力还可以重新考入公务员队伍和参加地方的领导岗位应聘等。而退休干部却再也没有这样的机会了。  第四,选择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大都年富力强,不甘心在家颐养天年,大都会走向社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如到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创办经济实体等,并可担任法人。国家对自主择业干部的创业、就业给予了充分的支持,可免征三年营业税和所得税。各省、市都成立了退役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其主要功能就是指导自主择业干部就业。而退休干部只能从发挥余热的角度做一些公益性的工作。  第五,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在办理转业手续后就领取了地方身份证,有较大活动空间。  三、自主择业与计划分配的比较  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与指令性安置的转业干部相比有三个共同点:第一,上级文件对转业干部的定位已包括了自主择业和指令性安排两种安置形式的干部。第二,住房、就医在两种安置形式中没有差别。第三,其家属、子女的安置没有因为安置形式的不同而受到影响。同时,自主择业与指令性安排相比较,不同之处有五点:  第一,自主择业比指令性安排转业干部在时间和空间上有较大的余地。自主择业后,可以先找单位就业,也可以休整一段时间。可以外出旅游,也可以先上学&充电&。在就业、创业上有较大自主性,可在本地发展,也可在外地乃至全国甚至国外发展。而指令性安置的转业干部在接到报到通知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单位上班,个人可支配的时空很少。 第二, 没有指令性转业干部的下岗之忧、竞争之苦,减轻了思想负担和压力。  第三,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享受终身领取退役金且年年&滚动&,还随着地方进行调整,并享受终身免交个人所得税。而指令性安置的干部将来总是要退休的,一旦退休,其退休金只能拿原基本工资的80%,其收入比自主择业的下降了不少。  第四,从安置政策上,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在安置去向和条件上要比指令性安置的要宽松得多。  第五,有一技之长的自主择业干部可以到一家或多家企事业单位去任职或兼职。而指令性安置的则按规定不允许兼职或做第二职业。   四、自主择业干部在就业上享受何种优待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转业干部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原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实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五、自主择业要克服四种思想,强化四种意识最近,我们对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后第一批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情况进行了跟踪调查。总的感到,多数同志退役后能尽快调整自我,勇敢地迎接挑战,谋求发展。但也有部分同志,&怀揣退役金,失去进取心&。解决上述问题,要注意强化四种意识。   (一)是克服吃老本的思想,强化进取有为的意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所享受的退役金、医疗保险等待遇,只是国家为解除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后顾之忧而给予的照顾性保障,是为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二次创业提供条件。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应该珍惜这个有利条件,不断进取,再展宏图。  (二)是克服依赖思想,强化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政府只是在可能的范围内,为你的就业创造条件,提供指导,根本的出路还靠自己。所谓自主择业,就是自己择业。这就要求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到市场中去找位子,找事做,成就一番事业。  (三)是克服官本位思想,强化当新兵、做学生的意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必须重新审视自己,放下架子,甘当小学生。常言说:&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只有在干中把自己的聪明才智发挥出来,干出成绩,创造出价值,你才能够受到重用,才能够拿到高薪。说到底,干,才能收获丰硕的果实!干,才能开创一片新的天地!  (四)是克服好高骛远的思想,强化求真务实的意识。只有使自己的主观愿望与社会需要和客观实际相吻合,才能把自己的才能充分展示出来,创造出辉煌的业绩。万丈高楼平地起。每个人都应踏踏实实地干属于自己的事业,勿以事小而不为,勿唯利大而强为。   六、自主择业:&铁饭碗&+&泥饭碗&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团职干部和服役满20年的营职干部可选择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由于此项政策出台不久,许多军转干部缺乏思想准备,加之传统思想的影响和来自家庭、社会的制约,部分符合自主择业条件的军转干部是走计划分配之路,还是走自主择业之路,感到心中无数,难以定夺。  自主择业安置办法的实施,是军转安置工作发展的方向,也是国家为了褒奖部队干部做出的贡献,提高部队凝聚力、战斗力,加强部队建设,给一些军龄较长,职务较高,贡献较大的军转干部制作的&铁饭碗&+&泥饭碗&。建议符合条件的军转干部转变观念,着眼发展,即慎重又积极地选择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  为什么说自主择业之路是国家给部分转业干部的&铁饭碗'外加一个&泥饭碗&呢?因为国家对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实行退役金制度,此外,住房、医疗还有保障,平时由地方军转部门负责管理,没有下岗、分流和失业的风险。这不就是&铁饭碗&吗。政策规定,地方政府还负责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技能培训,通过牵线搭桥帮助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就业。愿意自办实体,走创业之路,政府的工商、税务等部门还给与优惠政策。这就是说,还有一个&泥饭碗&。政策虽优惠,但要走好自主择业之路,必须转变&官本位&等陈旧观念。有的担心从部队领导岗位跌落下来,成为只拿钱不干事的&闲人&,有的担心自主择业而择不了业,一无工作,二无身份,成为&名不正,言不顺&的社会成员。其实这都是旧观念作怪。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已经发生深刻变化,过去那种&太平宫&、&终身制&和&保险箱&将逐渐消失。有些军队转业干部对地方工作比较生疏,与其盯着地方&官&位,把自己的优势变为劣势,不如自主择业,创出自己的新天地。   七、转业军官在市场经济中的十大优势   军人信念坚定,具有敏锐的政治头脑;军人善于运筹,具有较强的谋略能力;军人长于管理,具有过硬的管理能力;军人勇于进取,具有强烈的创业意识;军人遵纪守法,具有自觉服从的意识;军人坚忍不拔,具有顽强的意志品质;军人雷厉风行,具有优良的工作作风;军人素质过硬,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军人注重学习,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军人善于团结,具有牢固的团队精神; 点击展开全文 悄悄告诉你 更多同类文章 还可知道有多少人阅读过此篇文章哦 阅读原文和更多同类文章 可微信扫描右侧二维码关注后 还可知道有多少人阅读过此篇文章哦 ★为现役军人提供一个倾诉心声、放松心情的娱乐平台★为退伍老兵提供一个战友情深、梦回军营的绿色哨所★?合作事宜联系Q: 您的【关注和订阅】是作者不断前行的动力 本站文章来自网友的提交收录,如需删除可进入 删除,或发送邮件到 bang@ 联系我们, (C)2014&&版权所有&&&|&&& 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微信扫一扫 关注【遇事找法】随时随地获取法律帮助与生活法律热点常识 微信扫一扫关注 您当前位置: &&&&&&&&&&&&&&&正文 关于复转军人在企业下岗后无岗在么办 wl2548cifx 关于复转军人在企业下岗后无岗在么办 陕西 咸阳 长武县发表时间: 11:03 尊敬的用户请先登录后解答该咨询。 微律云服务平台 温馨提示:只有认证通过的律师才能回复咨询。 1862848**** 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回复时间: 18:56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其它回答共 1 条 自主择业。。 回复时间: 21:06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婚姻家庭相关词条: 遇到离婚协议书问题您可以尝试: 根据您遇到的问题找一个专业律师 根据您遇到的问题看相关法律知识 不用注册,快速回复,马上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您的问题描述越详细,律师回答越及时越准确~ 律师回复后第一时间短信通知您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码 验证码错误! 找法推荐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专长:婚姻家庭 北京版主律师 专长:婚姻家庭 找法特别推荐律师 相关法律帮助 热门找律师: 热门搜索: 热点推荐: 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免费找律师:400-888-8340 北京法律咨询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您当前位置: &>&&>&&>& 今日律师风向标: 复转军人安置后是否有编制 我是1999年复员的分配到我们单位但到现在都说我们是非在编工勤人员这两天还要我们签招聘制工人的合同我们可以签?  问题来自:陕西 - 渭南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2:57 咨询人:a305802ka 我是律师,我来解答!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4条回复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国发[号日)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据此规定,你的分配应当是带指标的正式在编人员,你应当向单位或上级申诉,要求纠正此违法的做法。 回复时间: 04:2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国务院《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据此规定,你的安置是国家带有劳动指标的,在编制的。 回复时间: 04:3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单位性质? 回复时间: 05:1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国有企业从民政局安置办分配的复转军人是正式的在编人员。 回复时间: 06:26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相关法律咨询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 民事法律-继承 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 问题内容应尽可能陈述清楚,详细的描述事情的经过,有利于律师对整个事情的了解,便于更精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法律帮助指南 知识栏目推荐 知识热门文章 法律经验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找回我的问题 问题编号手机号码 一对一咨询 一对一咨询 上一条下一条 我的咨询提醒事业单位改制政策 事业单位(自收自支)改制,改制前我们是有编制的,但是改制前我们没看到任何主管局的相关改制资料也没有开会就改制了,并且主管局的相关领导和单位领导没给我们作任何工作安排和安置费,至使我们长期没有生活来源,不知通过何办法单位改制成功,请问谁有相关的改制政策 现在不是都时兴买断吗?然后不行的就换!换有才能的上! 现在不是都时兴买断吗?然后不行的就换!换有才能的上! 我记09年国家发布的事业单位改制政策,把事业单位分成三类:
第一类是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属于“政事不分”,改革目标是逐步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目前一些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中一部分都具有行政执法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此类事业单位是否应该回到政府体系或将行政职能划归出去,需要明确。
第二类是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属于“事企不分”,改革目标是逐步转为企业,走向市场。
第三类是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改革目标是整合资源,强化公益属性,加强政府监管。据统计,目前中国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在3千万正式职工中,教育、卫生和农技服务从业人员三项相加,占总人数的3/4,其中教育系统人员即达到一半左右。可见,科教文卫是中国事业单位的主体。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吴江指出,通过分类改革,事业单位将回归公益性质,以后的事业单位将主要以公益性事业单位为主。 现在不是都时兴买断吗?然后不行的就换!换有才能的上! 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

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

1.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
“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号)第8条: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3.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待岗专项协议。
(2)职工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一年按照改制时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补偿,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号)第四条第(七)项:
“(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号)第58项: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4.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1)如在改制企业改制前,职工已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通常由改制后的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原专项协议,但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改制企业不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2)如在改制企业改制时,职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条件,但未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的,职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业提出实行内部退岗申请,经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岗,并签订相关专项协议。实行内部退岗的职工,改制企业每月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企业所在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法律依据: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3号)第一条第(六)款: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
“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法律依据:
*参照《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第二条第(三)款:
“(三)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中央企业应根据21号文件的规定,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

5.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的职工:
对于这部分职工,企业在实施改制时,一般应当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的,可比照企业其他职工处理其劳动关系;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在通知发出后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企业改制前经过单位允许自谋职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改制前,职工自谋职业并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则不再参加企业改制。
(1)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一个月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发给补偿金(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2)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无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职工实际在改制企业的工作时间(即,签订专项协议之前在改制企业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法律依据: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号》)第四条第七款、第十二款:
“(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十二)本意见所称有稳定劳动收入的人员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人员。”

6.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病休的职工:
(1)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正在治疗的职工,可比照其他职工同样参加改制,并继续享有医疗期待遇。
(2)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企业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第22条: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号)第6条: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7.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伤职工:
对于工伤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如在企业改制时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改制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的处理办法

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等债务将由改制企业根据以下办法向职工偿付:
1.拖欠工资部分,改制企业应当根据职工工资档案中所记载的“实发工资”与“应发工资”的差额部分向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予以偿付。
2.改制企业应当报销但尚未报销的医药费:应当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改制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经改制企业核实后按照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前的医药费报销制度向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予以偿付。
3.改制企业欠缴或少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改制企业将欠缴或少缴部分到相应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为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法律依据: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3]19号)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4.若职工认为企业仍对职工负有其它债务,应当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向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报(职工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企业核实后将在与职工办理置换身份时一次性予以支付。若职工未能在规定日期前申报前述债权,则企业将视为职工放弃该部分对企业的债权,不再予以偿付。
*法律依据: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号)第十三款:
“(十三)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三、改制企业支付前述经济补偿金及职工债务的资金来源

1、改制企业偿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及其它债务的资金从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改制企业的出资企业从出售改制企业的收入中优先支付。
2、内退职工享受内退待遇所需费用,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法律依据: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号)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
“(八)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号)办理。”
“(九)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十)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
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号)》(财企〔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

四、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的处理办法

改制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列出职工拖欠改制企业债务并与改制企业工会一同对上述债务进行核实,经工会核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前述经核实后的债务通知债务人清偿,若债务人认为有异议,应当于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会提出异议,由工会最终对债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确认后的债务,改制企业将在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时相应扣除。

五、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办理

1、改制企业应当在一段规定的时间内为职工集中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宜。
2、改制企业在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手续的同时,将一次性向职工付清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其它各项应当清偿的债务,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将相应扣除。
3、凡在规定时间之前与改制企业办理完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职工,改制企业可每人另行给予一定的奖励。
4、凡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的职工,在规定的时间结束后改制企业将停止一切待遇,同时,改制企业将单方面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停缴各种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并将职工的档案等资料交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日后对本人发生的一切费用,待本人愿意办理手续时,改制企业自应计补偿中扣除。
*法律依据: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改制企业应将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交劳动者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
5、在改制企业与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获取相关就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退工通知书。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法律依据: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391]号)第三条第3款:
“3.改制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改制企业与30名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2)改制企业与30名以上200人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开具退工通知书。退工人数在200名以上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开具退工通知书。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六、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为职工开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协助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改制企业将积极协助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接续以及公积金转移所需的各项手续。

七、职工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去向:
可以在职工安置方案中同时对于企业改制后,改制企业能够向职工提供的安置去向及条件同时公布,这样,有利于调动职工参与改制的积极性。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制订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将涉及到企业与职工的各种利益冲突,不同的企业也会由于其自身发展的不同而存在着各种特殊情况出现。因此,我们在制订职工安置方案时既要做到保证维护职工利益不容侵犯,同时又要兼顾协调整体及各部分职工的均衡利益,使不同情况的职工得到不同的安置,使每位职工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企业改制的顺利实施。 我记09年国家发布的事业单位改制政策,把事业单位分成三类:
第一类是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属于“政事不分”,改革目标是逐步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目前一些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中一部分都具有行政执法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此类事业单位是否应该回到政府体系或将行政职能划归出去,需要明确。
第二类是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属于“事企不分”,改革目标是逐步转为企业,走向市场。
第三类是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改革目标是整合资源,强化公益属性,加强政府监管。据统计,目前中国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在3千万正式职工中,教育、卫生和农技服务从业人员三项相加,占总人数的3/4,其中教育系统人员即达到一半左右。可见,科教文卫是中国事业单位的主体。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吴江指出,通过分类改革,事业单位将回归公益性质,以后的事业单位将主要以公益性事业单位为主。 下页更精彩:1 本文已影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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