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理赔款能追回嘛?保险赔偿也赔付但保险被财产损失方起诉,法院判决赔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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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车祸有保险公司埋单,一次车祸从几千元到百八十万元的索赔数额不等,不承想,这些交通事故索赔过程中却暗藏欺诈。从去年7月开始,市公安刑侦局经过专项调研,决定重拳出击此类重大刑事犯罪,与本市16家保险公司达成协议联手打击机动车保险诈骗。在人保、太保、平安等保险公司的大力配合下,刑侦局三支队组成专案组,连续破获多起机动车保险诈骗案件,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仅人保公司骗保案件就下降了将近30%。随着有车一族的增加,保险和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密切,市刑侦局揭秘典型骗保招数,给大家提个醒,避免自己成为别人骗保的工具。
酒驾出事 找人代替
酒后驾车出了事故,不仅要自行承担刑事责任,保险公司也不予理赔。然而,有人在酒驾出事后竟找人代替,躲避制裁的同时,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
今年元旦,一辆在芦台大桥连撞三车后撞向桥边的水泥墩,车前脸严重变形,全部打开,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接到王辉的理赔报案电话,王辉称是妻子刘盈驾车,保险公司人员到现场看到,驾驶员位置的有血迹,而刘盈几乎毫发未损,身上没有一处刮蹭,更别提出血了。王辉主动赔偿三辆被撞车辆,了结了这起交通事故,但修车费高达80余万元,王辉向保险公司索赔85万元。保险公司对此案产生质疑,今年5月5日,法院受理了王辉状告保险公司违约一案。
警方调查三辆事故车当事人后,查明驾驶的正是王辉。当天王辉的侄子订婚,家里人聚餐,王辉喝了些酒,因为要加油,王辉不放心让侄子驾车,所以自行驾车到芦台大桥找加油站。出事后,王辉马上联系妻子刘盈来代替他,并给保险公司打了电话。
今年9月15日,王辉到法庭提出撤诉,警方则将其抓获归案。办案人员表示,王辉的骗保行为已经产生,违反了刑法第198条,属于保险诈骗。此外,他除了骗保,还涉嫌酒后驾驶、找人顶替躲避处罚的违法行为。
先出车祸 再上保险
按照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只有上了保险的车辆才能在发生车祸后提出索赔,而有一种骗保的招数就是先出车祸,再通过做手脚上保险,骗取保险公司的保费。
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案件调查部向公安刑侦局三支队报案,称理赔过程中保户王平江所投保的卡迪拉克轿车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再投保并向保险公司索赔,涉嫌诈骗保险10余万元。公安刑侦局三支队调查投保的轿车车主名叫李军,这辆车日23:00左右在塘沽区政通桥北口发生车祸,追尾一辆轻型货车,经交管部门认定,卡迪拉克负全责,车祸发生时驾驶的则是王平江。投保人王平江又是一家修理厂负责人,且车祸发生后,轿车就在这家修理厂维修。经调查,王平江的妻子李红还是人保汉沽支公司的保险代办员,轿车就是李红于日在人保汉沽支公司投保的。
警方通过调查得知车在2007年出过车祸,事故车没有投保,在修理厂期间,居然悄悄上了保险。日,警方按照王平江提交给保险公司的事故认定书与轿车发生事故的货车司机张二宝取得联系,张二宝否认与凯迪拉卡撞车,连责任认定书上的签名也不是他本人的。张二宝说,驾驶证从未外借,只向水站负责人提交过复印件。据水站负责人说,方老板和王平江是朋友,日,王平江找方老板借小货车,王平江将车还回来时告诉他车出了车祸,并叮嘱说如果有人过问,就说是他驾车与王平江所驾凯迪拉卡相撞。
原来,2007年11月间,经朋友介绍,一辆被送到自家修理厂维修,得知车没有上保险后,王平江和妻子合谋,将修好后给这辆车上保险,再制造一次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102000元,嫌疑人王平江已被起诉。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的定损员和修理厂相互勾结,在他们的促成下,小的磕碰变成了大事故,保险也能顺利理赔,这种招数在一些私人修车厂比较常见。
刑侦局三支队办案人员调取理赔案卷,一辆银色轿车2009年两次出险,一次在日,车在程林庄道停放时被撞坏,保险公司赔付6500元维修费。另一起在5月22日,车在东丽区津汉公路与一辆相撞,负全责,保险公司赔付双方维修费用共00元。办案人员找到车车主张大勇,张大勇承认他的车在5月发生事故,后经人介绍将车送到一家修理厂,将身份证、车务手续、保险单全都交给修车厂。对于5月22日的车祸,张大勇并不知情。
警方调查这家修理厂是无照经营,老板薛刚曾在保险公司做过保险员,后开办了修车厂。车主送来的车本来是小的磕碰,可在保险公司理赔记录上,车损却成倍扩大。理赔所涉及的车祸,无一例外全都经过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的勘查。原来,自2009年4月至今,张文涛在担任定损员期间,多次为薛刚故意制造的假交通事故受损车辆进行勘查、定损后出具办理保险理赔的相关证明材料,每次收取200元好处费,帮薛刚的修车厂骗取保险公司车辆损失赔偿款高达93000元。
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最好由投保人自己去办理理赔程序,在修理厂修车后,车主应当到保险公司查询自己的理赔记录,即使自己的车辆没有上保险,也要去查询,避免修车厂在其中做手脚,用上了保险的车辆与自己的车制造假车祸骗取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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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保险公司业务员身份非法占有理赔款的,如何定性?——被告人李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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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6)苏0104刑初323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开春,男,日出生,汉族,系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向阳医院医生。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辩护人魏增、秦小彦,北京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开春犯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冰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开春及其辩护人魏增、秦小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李开春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向阳医院任医生,并兼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保险业务员期间,在李某、徐某甲等25人已在向阳医院住院治疗及其本人未实际住院的情况下,&&患的名义分别办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发行的&随心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卡,并激活卡片。在上述保险已经生效后,被告人李开春利用其担任向阳医院医生的工作便利,登录向阳&&历系统,&&人的治疗时间篡改至&随心保&保险有效期限内,并将上述变造的材料以自己名义邮寄至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439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办理保险理赔事项。至日,被告人李开春以上述手段,共计骗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6万余元。
为证实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李开春的供述及辩解、证人仲某甲、姜某、尚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向阳医院住院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开春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开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其之所以可以非法获取理赔款是利用医生、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双重身份。
被告人李开春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李开春利用保险公司业务员身份实施骗保行为,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法律责任;2、被告人李开春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九万元;3、指控被告人李开春伪造全部虚假理赔材料证据不足;4、被告人李开春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李开春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向阳医院任医生,并兼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保险业务员期间,在李某、徐某甲等25人已在向阳医院住院治疗及其本人未实际住院的情况下,&&患的名义分别办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发行的&随心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卡,并激活卡片。在上述保险已经生效后,被告人李开春利用其担任向阳医院医生的工作便利,登录向阳&&历系统,&&人的治疗时间篡改至&随心保&保险有效期内,并将变造的材料以自己名义邮寄至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439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办理保险理赔事项。至日,被告人李开春以上述手段,共计骗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6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开春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于2010年10月份开始在向阳医院工作,2012年左右开始任太平洋保险公司业务员。&&人住院治疗时间,骗取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一共十几次,每次基本上都是6000元左右的赔付,一共骗取保险公司大概十几万元,但是很多次都是院长季某授意其这么做的,季某还负责篡改医院发票。其分别利用了&李开春&的身份与另一身份&张雨&,&&人理赔款转入该两身份名下农行卡或直接取现,所骗款一般交给季某,钱款基本按照其本人预留四分之一,&&人四分之一的比例分成,&&后,篡改发票的行为由已经离职的医院副院长戚某负责。
2、证人季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向阳医院的院长,李开春系向阳医院的医生,其不知道李开春修改病历和住院记录骗取保险的事情,其也不知道李开春有没有说过他是保险公司员工的事情。
3、证人毛某的证言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季某门诊病历等书证,证明其系季某的妻子,日季某突发脑梗昏迷,后来进行康复治疗,2015年10月份才能慢慢走动,目前理解能力几乎丧失,别人讲话听不懂,也写不了字。他从来未跟其说医院里的流程。
4、证人戚某的证言,证明其原来在向阳医院当过副院长,李开春系向阳医院的同事,其在向阳医院分管医院后勤和医院的对外接待工作,不分管医务工作,跟李开春接触并不多。在医院期间听医院里面传过李开春在保险公司兼职,但是李开春从来没有跟其说过。其不知道李开春篡改病历和住院记录骗取保险金的事情。日,其从向阳医院调到了中山医院之后就再没跟李开春联系过。
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向阳医院的副院长,李开春是医院负责外科的医生。从2014年到2015年李开春一共住过两次院,有一次是因为呼吸道的原因住院的,还有一次是摔倒导致腰上和腿上软组织损伤,但是都不太重,其没听讲李开春在2015年7月份有住院,右手食指也没觉得有异样。&&人住院是用电脑打印病历和住院记录的,但是电子信息都不保存,&&人,归医院存档的纸质材料医院存档。医院的诊断材料有两种,纯手写的是医师本人亲笔签名,但是更多的打印材料没有医师亲笔签名,都是直接把名字打印好的,&&人或者医生去一楼收费室那边盖医院公章,公章控制不严格。
6、证人仲某甲的证言及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凭证领用记录卡、情况说明,证明其系向阳医院财务室的工作人员,从2012年开始在财务室工作,医院发票由其负责分发给收费处,每次按照发票号段分发,如果其直接分发的都有记录。李开春系医院外科医生,李开春和季某院长没有向其要过空白发票,其也没有帮他们打过发票或修改发票,&&之后,李开春没有以院长季某的名义要求过开发票。医院的空白发票是从财政局领来的一箱箱空白发票,全都放在财务室的柜子里,箱子上有封条,李开春被调查后其检查了一下发现有一个没有封条的箱子里少了52张发票。医院的发票只有在收费处登录软件,然后输入账号和密码后才能打印。&&人在出院的时候到收费处开具,&&人直接领走。&&人,但是发票上面的内容已经打印好了,包括发票上的时间和费用价格都是电脑系统出来的,没法改。如果有空白发票的话,自己有打印机或者到外面打印店,只要会排版的话,内容可以随便打。医院医生不能直接领空白发票,医生要代办结账开票,以前直接跟收费处讲一下就行了,&&人身份证才能办。
7、证人姜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向阳医院的门诊收费员,平时负责门诊收费,从事住院、出院的结账工作,李开春是医院的外科医生。&&人的入院日期录入电脑,病人出院的时候会拿着医生开具的出院记录来办理手续,&&人打印所有费用的清单,并且开具发票,&&人的入院日期和出院日期,并在清单上盖住院收费专用章。费用清单上的入院日期和出院日期都是电脑根据实际日期自动生成的,生成之后没有办法更改。一般情况下,&&人的费用清单的,费用清单都是电脑自动生成的,全院只有其这里能打印费用清单。费用清单上的住院及出院日期不能更改,但不排除别人根据实际的费用清单在电脑上模仿排版一份伪造的清单,然后再在上面更改住院、出院日期再打印出来。医院只有其这里有收费专用章,医院的医生不能使用住院收费专用章。&&人办理住院、出院手续,&&人身份证,现在是需要的,大概是2015年10月份开始实行的。其没有帮李开春代开过发票。
8、证人顾某的证言,证明其从2012年左右开始在向阳医院做收费员,李开春是向阳医院的医生,其跟他不熟悉。民警给其看的发票不是其开的,其经手的发票一般不盖住院部的章,而且格式也跟其开的不一样,可能是其他人伪造的。
9、证人尚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太平洋保险公司沭阳分公司销售主任,李开春系其下属员工。2013年或2014年的一天。其业务单位深特公司的鲍某主任称其公司员工魏某把手弄伤,需要办理保险理赔,鲍主任将魏某的病历、入院出院报告、检查报告、费用明细和发票、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提供给其,其转给李开春办理,李开春说他手上有吉祥卡,算他卖的卡,其就同意。过了一段时间,其通过鲍主任确认保险赔款大概六千元左右。其知道李开春还是向阳医院的医生。
10、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春节过后,其在沭阳县深特公司上班的时候,不小心把右手除大拇指外的四个指头搞伤了,单位将其送到沭阳县向阳医院住院治疗,前后一个月左右,手续与费用是单位帮其处理的,住院发票其不清楚。公司每年都给其办太平洋保险,住院期间一个姓鲍的负责人拿其身份证到保险公司走理赔程序。过了一段时间太平洋保险公司来人找其进行核实,后来厂里把保险理赔款汇给其。保险公司的出险通知书其没签过,赔款收据其也没签过。
11、证人鲍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沭阳县深特公司的生产主任,并负责公司员工的保险事宜,公司员工魏某在车间上班使用机器操作的时候把手指头搞伤了,在沭阳县向阳医院做的手术,其与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尚某打了电话说了这事。后来按照她的要求,其将魏某的病历、入院出院报告、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发票、魏某的身份证等一起交给尚某。保险理赔下来后,其不记得是保险公司直接把钱给魏某的还是尚某给其转给魏某,一共五千多元,其没有帮魏某代签过字。
12、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其在家的时候不小心摔倒导致其右锁骨错位损伤,遂到向阳医院就诊治疗,动手术并且住院一共花费了几千元,李开春系其妻子的远方亲戚在该医院当医生,李开春讲可以办理人身伤害保险,费用不贵,200元一份,后其妻就给了李开春400元钱买了两份,出院以后李开春联系其去准备一些证明、银行卡复印件等资料,其就把做手术资料以及一张农业银行卡和密码都提供给李开春,过了半个多月,李开春联系其称保险报销三千元不到,把银行卡还给其,但具体数额其记不清。
13、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夏天其因为玻璃划伤手背在向阳医院住院治疗十五天左右,是李开春给其做的手术,一共花了七千余元的费用,全部系自费,当年未买保险,出院后也未收到医疗报销的钱。62&&&73的农行卡不是其办的。其在向阳医院住院的时候曾将身份证交给医院,两天后才还给其,保险公司理赔上的签名不是其签的,住院期间也没人向其推销过保险。
1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份的时候,其在家做装潢使用切割机时不小心伤到左手大拇指,后到沭阳县向阳医院治疗,住院十五天,李开春给其做的手术,医疗费共计一万五、六千元。住院期间,李开春拿其身份证做登记,过了不少天才把身份证还给其。出院三四个月后,李开春打电话给其称通过保险可以报销一点。其同意后,保险公司给其打电话询问其受伤情况时,其将受伤的手指拍照。过了一年左右,李开春告诉其保险公司报销一千元,让其提供银行卡汇款。其出院时住院报告和发票没有拿,李开春讲他要用,其没有在保险公司签过字。
15、证人仲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9月份左右,其在亚太木业公司上班的时候,被电锯将左手几个手指全部锯断,后单位将其送到向阳医院住院并做了手术,李开春帮其治疗的。其没有买过意外保险,单位帮其买过,意外发生后,单位给其四五万元的赔偿,医药费是单位支付的,其他没有收到过赔偿。受伤之后其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单位,后面的住院手续是单位办理的,其从来未办过号码为62&&&75的农行卡。
16、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系沭阳县亚太木业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员工都买了人寿的意外保险,2013年工人仲某乙工作时候受伤了,当时把她送到了向阳医院。仲某乙受伤后把身份证给其去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当时好像保险赔了一万五千元左右。&&人身份证件,其将她的身份证交给了医院,具体交给谁记不清了。其没有和医院的院长和副院长接触过,医院也没有人跟其讲过买保险的事情。
17、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份左右,其因在木材厂工作不小心被电锯将左手食指锯断,后到向阳医院住院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办理住院之后其将身份证交给医院,哪位医生负责治疗的其记不清,大概十天之后出院回家。其不认识向阳医院的院长或者医生,也未办理过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保险,未办理过号码为62&&&70的农业银行卡。
18、证人江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夏天的时候,其在操作机动三轮车的时候左手食指伤得很重,后到向阳医院就诊,住院七八天,办出院手续的时候,有个医生找到其让其办一张银行卡给他,说如果以后医院有医疗费用报销可以给其一点钱,该医生还给其办理出院手续,其用身份证办了一张卡,哪家银行记不清楚,该医生当时在一张条子上面写了银行卡密码,对其说用这个密码设置新办的银行卡密码,其照办后将卡交给这个医生就出院了,后来其与该医生一直没有联系。2015年10月份其在亲戚家探亲的时候,有个自称保险公司的人给其打电话问其有没有收到保险公司三千多元的理赔款,其说没有买过保险也不在家,对方就将电话挂掉了。
19、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日,其右手大拇指在锯木头的时候不小心受伤了,后去向阳医院就诊并住院,住了三天后因为住院费太贵其就准备出院,李开春医生对其说可以帮其把医药费报销约一千余元,其同意后将身份证交给李开春,李开春用他的手机拍下其身份证后带其到沭阳的一家银行,让其站在银行机器前,李开春在机器上操作了几下,并且机器还对其拍照,李开春对其说如果报销好就通知其。过了二个月左右,有两个自称是保险公司的人来到其家调查伤情,其称向阳医院的李开春医生在帮其操作报销的事情,对方问其有没有报下来,其说还没有。后来又过了一段时间,其又打电话给李医生问他报销的事情怎么样了,他说报不起来,后来再没联系。
20、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初,其在单位不小心把左手中指第一指节绞进机器里,中指的第一指节断掉,同时左手无名指也被挤伤,后到向阳医院,当天做了手术并住院。术后李开春医生通知其交身份证登记,出院后把身份证还给其,单位支付全部医疗费并赔偿其2万元。住院期间没有人向其提过办保险的事情,卡号62&&&26的农行卡不是其办的。
21、证人徐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月初,其在沭阳县新华木业有限公司上班时被电锯锯伤手背,后到向阳医院,当天就做了手术并住院,单位支付全部医疗费并赔偿其五千余元。李开春是给其做手术的医生,住院当天医院收取其身份证登记,几天之后还给其,当时没有人向其说过办银行卡和办保险的事情,其也没有跟医院的院长和副院长接触过,卡号62&&&73的银行卡不是其办理的。
22、证人耿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5月份的一天,其在家用手提式切割机锯木头时不小心被切割机伤到右手手腕以及左腿小腿,后到向阳医院治疗,李开春医生帮其做得手术,并给其办理出院手续,当时李开春向其收取身份证说办出院手续用。2015年3月份,李开春打电话给其称可以报销一部分医疗费,让其带着身份证和银行卡再去找他。找到李开春后,李开春带其到银行办了一张新卡,具体哪家银行记不清。办好卡之后李开春讲到时候把钱打到这张新办的卡上不方便,说能报下来三千多块钱,但是有一部分钱需要报销时请客吃饭之类的,然后李开春从自己的银行卡上取款一千五百元给其,并将新办的那张卡拿走,之后再没有联系过。
2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初,其在家农忙时右手食指被机器皮带削去前两个指节以及中指前两指节,后到向阳医院做手术并住院半个月,用去医药费不足九千元,因受伤之前在人寿买的保险,后来拿到了保险赔偿六千元,人寿的赔付款是其直接去保险公司交发票然后拿的现金赔偿款。其没有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买过保险,在向阳医院住院时没有人向其推销过保险,未接触过院长和副院长,住院期间医院向其要过身份证复印件登记备案,其没有去银行办理过银行卡,62&&&77的银行卡不是其办的。
24、证人张某的证言及理赔材料等书证,证明其系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员工,日,其公司对购买随心保人身意外保险的李开春支付6160元的保险赔偿金后,合规部通过对该案件的审核发现李开春系太平洋保险公司沭阳公司的业务员,他用182&&&&3222的号码多次为其他被保险人报案,后来通过查阅这些被保险人的材料,发现这些被保险人都是在沭阳向阳医院做得手术,而且李开春同时也是这家医院的医生。通过查阅李开春提供的材料,发现一张骨折的手部X光片,病人姓名被刻意涂改,故公司怀疑李开春是利用保险公司和医生的职务便利来骗保的。经过梳理,发现与李开春有关的赔付的案子一共有20多起,涉案金额在十多万元。
2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李开春妻子,民警在其住处卧室内衣橱里搜到的李开春的背包和档案袋,&&人的费用清单,档案袋里有李开春企业法人执照和住院病历记录。另外在卧室门口台面上的红色小盒里找到几张火车票,都是李开春买的。&&人的费用清单为什么在他的包里。2014年李开春注册了沭阳极速锁具科技有限公司,具体里面的内容其也不是很清楚。其和李开春结婚的时候他就叫李开春,未听说过他有其他的名字,其也没见过他用其他名字办过身份证。
2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查询明细,证明卡号为62&&&66的农行卡持有人系被告人李开春,注册手机号及账单手机号为182&&&&3222,联系电话为138&&&&7358,登记工作单位为江苏省沭阳县向阳医院骨伤手术科。
2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人身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代理合同续订记录、李开春从业证等书证,证明被告人李开春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签订人身保险个人代理合同,约定李开春系该公司寿险营销业务人员,合同经续约有效期至日。
28、随心保保险理赔程序说明,证明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就随心保产品理赔程序及接报案流程做的说明。
29、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证明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开春人身及位于沭阳县向阳医院办公室进行搜查,在其口袋内发现一部华为手机,手机号码为182&&&&3222;在其办公桌右侧柜门内搜出&沭阳县向阳医院住院医疗费票据&七张,置于黄色信封袋内,&江苏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十张,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张,盖有沭阳县顺鑫木业制品厂公章的白纸5张;在办公桌左侧柜门内搜得太平洋保险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1份,江苏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一叠,共30张。后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
30、接受证据清单、顺鑫木业印章,证明日葛玉华向公安机关提供&沭阳县顺鑫木业制品厂&印章照片一份。
3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证明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李开春、刘某乙位于沭阳县沭城镇金港花苑小区29幢1单元601室的住宅进行搜查,在该住宅南侧主卧室衣橱内搜得一个男士单肩包和一档案袋,包内有赵汉斌、林野、何某三人在向阳医院住院的费用清单,袋内有李开春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其在太平洋保险就职的员工证一张。在主卧室门口台面上的红色盒子里搜得两张署名为&张雨&的火车票。在其妻子刘某乙的钱包内搜得农行卡两张,卡号分别为62&&&17、62&&&66,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依法扣押。在该住宅大门内侧墙壁上发现一个沭阳县向阳医院的图章印迹,但未在该住宅内搜得图章。
32、情况说明,证明李开春在沭阳县公安局另有&张雨&的户籍,办案单位已经告知沭阳县公安局,2015年11月,沭阳县公安局已对李开春重复户籍&张雨&的户口予以注销。
33、公诉机关制作26名涉案随心保投保人理赔流程统计表,证明上述报案电话大多数为李开春的手机号码182&&&&3222,赔付款均转入李开春本人名下账户或李开春代办的账户内。
34、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日,被告人李开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警于10月14日1时许将李开春临时羁押在沭阳县看守所,后于当日下午将李开春投送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35、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李开春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开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开春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开春利用保险公司业务员身份实施骗保行为,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法律责任&及被告人李开春提出的&其之所以可以非法获取理赔款是利用医生、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双重身份&的辩护、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开春的供述、证人徐某甲等人的证言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报案材料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李开春非法占有理赔款的整个犯罪过程中仅是利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代为购买该公司随心保保险,这还是在大多数投保人不清楚或误认为代办医药费报销的情况下完成的,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使用医生的身份获取变造的病历及虚假的票据,再以虚假的身份代投保人报案,最终将理赔款骗入自己控制的账户内。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开春的刑事责任。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开春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九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开春的供述、证人徐某甲等人的证言及随心保投保人理赔流程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报案电话大多数为李开春的手机号码182&&&&3222,理赔材料均由李开春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赔付款均转入李开春本人名下账户或李开春代办并控制的账户内,共计骗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6万余元,应予认定。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李开春伪造全部虚假理赔材料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开春的供述、证人徐某甲等人的证言及理赔材料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李开春确有利用其担任向阳医院医生的工作便利,登录向阳&&历系统,&&人的治疗时间篡改至&随心保&保险有限期内的行为,现有证据虽不能排除有共犯的可能性,但被告人李开春实施投保、报案、理赔等一系列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应对全部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故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对案件定性及量刑没有影响,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开春当庭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虽对犯罪性质有所辩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李开春酌情从轻处罚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开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开春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审判长陈策
人民陪审员尚加杭
人民陪审员王正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刘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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