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房产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策

2016宅基地确权政策是怎样的?_房产政策_土巴兔装修问答
2016宅基地确权政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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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宅基地确权政策是怎样的?
提问者:杨晗玥|
浏览次数:594|
提问时间: 19:56:15
已有5条答案
回答数:11520|被采纳数:47
上海湘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所有回答:&11520
全国“立规”
  在实践中,农村宅基地的转让、抵押、担保等财产权,长期缺乏执行层面的规定。
  “在部领导布置的2016年要开展的工作里,确实包括‘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当时提出的要求是‘抓紧制定’。”4月17日清晨,国土资源部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向《中国经营报》证实,2016年国土资源部将抓紧制定“宅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回答数:15063|被采纳数:56
常州方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所有回答:&15063
按照一户一宅的条文,你家有两个儿子,一般都可以拥有两套宅基地,可以办理两个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是确权发证这工作就不一定了,
回答数:10615|被采纳数:21
所有回答:&10615
农村的宅基地是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农村宅基地政策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让农民的住房能够有所保障,而不会遭受其他人的其他用途的侵害,已达到人人有房住的理想。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城市化迁移,宅基地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它只能用作住宅建造,不能用作商业等其他用途。偏远农村的地价较低,就算是卖出去也只能建房子不能用作商业,所以你的宅基地要卖出去,只能是想建住房的人买了去,但是真的想在偏远农村建房子的人不多,倒不如建个厂房。要综合看这个农村的升值潜力,国家也许会征收土地或者房价上涨的时候会有收益。
回答数:149|被采纳数:0
所有回答:&149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制定。
回答数:9754|被采纳数:15
peng_zhong
所有回答:&9754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2016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请注意查询你们当地的相关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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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任务,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权限
  第二节政府国土资源部门
 土地流转信托
  是指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保障农民承包权的前提下,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信托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农民的委托,按照土地使用权市
  土地确权何时结束?
  根据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自2013年始,将于2018年全面完成土地确权工作。还没有完成的农民朋友需要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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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市政府昨天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上海将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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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省整县制推进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试点,杭州临安市颁发了全省首本新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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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人以上小区需配幼儿园”新规 对楼价影响有限
  日前,广东有关部门出台规定,要求4500人以上住宅小区至少配套一所6个班或以上规模的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必须与所在住宅小区同步交付使用,不少买家认为该规定可能影响二手市场楼价。不过业内人士认为,幼儿园不涉及学位,与小学也不存在直接关系,对整体楼价变化影响暂时不大,考虑到近郊区域刚需群体占比多,预计可能对幼儿园需求更大。
  近日,广东省教育厅等多个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4500人或以上的小区需建至少一所幼儿园,配套幼儿园与所在住宅小区需同步交付使用。
  二孩政策促买家
  考虑住宅是否配幼儿园
  “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预计几年内学前教育的人口数量又将增加,届时教育资源短缺的问题可能会更为凸显,而该意见的印发有利于学前教育问题的解决。
  对市民来说,社区幼儿园的配套对教育、生活更为便利。“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后,程先生就打算换套新房来满足未来的生活需求,在跟中介沟通的过程中,他很在意周边的教育情况,希望能购买到一套带有幼儿园的小区,以方便他未来接送小孩,程先生表示自己工作比较忙,如果小区里就有幼儿园,接送小孩更为方便,小孩的安全也能得到更大的保障。
  “一般来说,购房者选择物业最关注的因素是楼价、地段、配套、居住氛围和居住群体的综合素质。”中原地产研究部主任熊小洪表示。相比学位房,家长普遍认为幼儿园的重要性较低,而且考虑到孩子年龄尚小,就近上学也很重要,大多数家长会考虑在本小区上幼儿园,“当然也有部分重视幼儿教学质量的父母会舍近求远,追求更高质量的幼儿园。”
  刚需买家
  多选择带幼儿园小区
  很多买家也表示了担忧,小区配套幼儿园对于楼价是否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搜房网广州二手房电商商圈经理毕金涛介绍,目前广州很多小区周边都有建设幼儿园,再加上学位房只涉及小学,与幼儿园并没有关系,所以幼儿园的设立并没有影响到周边的房价,“买房者在考虑幼儿园的问题上也更多的是在意接送是否方便,并没有作为主要购楼条件。”他预期表示。
  中原研究部对2015年成交的二手物业的业主进行区域与年龄段的交叉分析,发现白云、番禺和花都区域18~30岁的业主占比超过四成,而这部分业主也大多处于刚需首置的年龄段,正处于打算要孩子或孩子年龄尚小阶段,对幼儿园的需求程度相对较高,近郊区域楼价相对低所以吸引了这部分年轻的群体。天河、越秀购房的业主30~40岁年龄占比超过50%,而这部分人群孩子正处于小学至初中年龄段,而越秀、天河的学位房也较多,房价高,更适合经济实力相对强劲的中青年群体。
  分析:学位房比
  幼儿园更影响楼价
  据了解,目前广州市区一些新的大型一手小区,尤其是定位刚需的楼盘,都已配套了幼儿园,例如洛溪的某个楼盘,小区内预计居住人口不到4500人,但也有幼儿园。据销售人员反馈,有幼儿园的配套更能吸引前来购置物业的刚需客户。
  “有没有幼儿园配套对买家不起决定性作用,但有配套是‘锦上添花’的事。”熊小洪总结:“幼儿园对楼价的影响主要看本楼盘的目标人群,如果是年轻型的刚需首次置业客户,则相对比较重视幼儿园的配套;而如果是改善型的,买家的孩子年龄普遍较大,买家则更多考虑的是小学和初中的学位房。而如果是购买豪宅的客户,则不会过多考虑本小区的幼儿园资源,而是重点选择周边教育质量高的幼儿园,入读的选择不局限于本小区。”(记者 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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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我利用我的公有旧住房和自建房办了个体幼儿园,自今不立案,我该怎么办?
关于万里路改造涉及“苗苗幼儿园”拆迁还房为什么从日
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非法强制拆除21年余,至今没有得到解决的
万里路“苗苗幼儿园”是1985年我与人合办的,1986年经原遵义市妇联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我独资开办的(附:先进教育工作者奖状一张;原遵义市教育局证明一份)。其园址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公房部分,是地质大队分配给我家居住的公有旧住房(日经贵州省地矿局信访后才房改给我,属于我的私产房。它是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非法强制拆除后,日106地质大队经政府后与遵义市城投公司签定的我“苗苗幼儿园”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非法强制拆除的公有旧住房部分的还房)。其建筑面积:189.86平方米(附:我与106地质大队的购房协议;106地质大队与遵义市城投公司的安置补偿协议书和还房安置结算书)。
第二部分:自建房部分,是1981年经有关单位同意自建的,其建筑面积:150余平方米{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日国务院批准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文件一份;日遵义市城投公司给我的回复一份}。
公房私房自为一体,总面积:340平方米。现我“苗苗幼儿园”340平方米房屋和房屋四周我幼儿园实际使用的坝子(空地),日被遵义市城投公司与106地质大队肢解了。致使我无法恢复开办我“苗苗幼儿园”,更谈不上幼儿园的坝子了。
1956年下半年,现贵州省地矿局106地质大队的前身,西南地质局娄山关地质大队与遵义专区地质队合并,我老伴张征远代表娄山关地质大队后勤科,接管了遵义市万里路以南;原遵义市人民医院以西;蔺家坡以东;洛江桥以北,原遵义专区地质队属的土地、房屋和资产,其地界是由当时的地委书记李苏波指手为界的。
1958年大跃进前,原遵义市因改建万里路,拆除了原遵义专区地质队属的综合地质大楼。大跃进时,万里路改建停止。大跃进后,政府提出了三套赔偿方案:
(1)原地赔偿给万里路原公安大楼(后为遵义地区水电局办公楼),把万里小学迁至南门关;
(2)把原湘山宾馆赔偿给106地质大队;
(3)把忠庄三角堡原劳改农场赔偿给106地质大队。
由于当时地质系统有一政策,驻地不在市内的,每月发给15圆的野外津贴,反之则没有15圆的野外津贴。由于这一原因,106地质大队最终采用了第三套方案。
1965年,全队搬进了忠庄三角堡及现在的106地质大队队址,而万里路的住户考虑到家属工作和子女就学问题,不愿搬到忠庄三角堡去居住,所以原专区地质队的厕所(未完工)、一排临时工棚和一座厨房(未完工)才得以保留下来,原专区地质队属的土地自然还给了政府。
⑴ 厕所:2003年万里路改造时由叶梅和骆开伟两家居住(附:2003年和地质大队万里路撤迁原住户购房协议目录);
⑵ 工棚:1987年时由贾英祥、张绍文、白应生、李兴林、何德昌、杨子渝六家居住。1988年初与遵义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签定还房合同后搬走,搬走后的宅基地被遵义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建房后称之为:106地质大队二号楼。
⑶ 厨房:1961年至1964年由我家居住,1965年至1988年我家让出四间房屋和一个偏房给本单位职工居住。该让出的四间正房和一个偏房1988年任宗佑、席兰校两家与遵义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签定还房合同后搬走。1989年遵义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撤走前将其拆毁后只剩四间带瓦角板和残缺砖墙的房屋,全部用于我“苗苗幼儿园”用房,直至日被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原遵义市人民法院)非法强制拆除。
1981年儿子退伍后,由于公房两间(使用面积28平方米)不够居住,我老伴根据家庭实际情况,请示了106地质大队原党委书记李玉堂,经其点头同意后自己出资修建了两层楼房,现有面积150余平方米。(已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日国务院批准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部的文件一份;日遵义市城投公司给我的回复一份)
1982年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开始。
1984年,儿子调去910,女儿考上大学。
1985年我与人合作,利用我的空房,办起了个体幼儿园。
1986年,在原遵义市妇联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帮助与支持下,我独资办起了个体“苗苗幼儿园”。
1987年9月,我被原遵义市妇联评为选进教育工作者。(注:奖状一张 已附)
1987年11月,106地质大队与原遵义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房屋改建协议,协议内容:拆除原工棚6户人家住房,还房6套。1988年遵义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与秦姓私人签定房屋改建合同后再与106地质大队补签合同后才形成日签定的“征用房屋协议”(附:106地质大队与遵义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所签“征用房屋协议书”一份)。
1988年,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开始。
1988年初,原工棚六户人家:贾英祥、张绍文、白应生、李兴林、何德昌、杨子渝等六户人家与遵义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签定还房协议后搬走。
日,根据政府通知要求,我办理了“苗苗幼儿园”园址之一的自建房屋部分的房屋所有权登记(附:遵义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收款单一张)。
日,我向幼儿园主管部门原遵义市妇联提出申请扩建“苗苗幼儿园”(附:扩建报告一份)。
1988年下半年,任宗佑、席兰校两家与遵义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签定还房安置合同后搬走。
日,根据政府通知要求,我办理了“苗苗幼儿园”用地产权登记(附:谢开碧交土地申报用地登记费一张)。
日遵义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以在建的106地质大队2号楼2套新建住房作抵押,向106地质大队借款1万5千圆。
1989年遵义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因无力继续建房,在撤出建筑工地之前,毁坏了任宗佑、席兰校两家搬走后的四间房屋和偏房(原房是厨房,偏房是用于烧火加煤和存放煤炭的房子,因该房原是遵义专区地质队修建的厨房,1956年下半年与西南地质局娄山关地质大队合并时还没有完工。),后只剩下四间带瓦角板和残缺砖墙的房子。(注:地质大队保卫科长实地检察过。)
1990年后,由于遵义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不信守合同,106地质大队经研究决定:第二期(下排房屋,及我公有旧住房及“苗苗幼儿园”所用的公房部分)改建计划不再由遵义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已附:106地质大队给贵州省地矿局的专题汇报材料一份。)
日和6月7日106地质大队先后两次向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均被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驳回。(已附:106地质大队给贵州省地矿局专题汇报材料一份。)
1991年3月,我老伴退休时,经106地质大队队长同意,搬走后任、席两家被遵义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毁坏后只剩四间带瓦角板和残缺砖墙的房子,是我家维修好后全部用于幼儿园用房的。它达到了我扩建“苗苗幼儿园”的目的。
1992年,遵义市住房制度改革开始实施。(至此,“苗苗幼儿园”所用公有旧住房部分产权产生争议。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宗旨:公有旧住房房改给原住户。我是原住户,1961年就居住于此。故该公有旧住房就应该房改给我,属于我的私产)。
日,贵州实联信托投资公司遵义房地产开发公司到原遵义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联系,后作出拆迁通知,要求我家搬走。我(谢开碧:106地质大队职工张征远的家属)不服,到106地质大队反映情况,并质问:106地质大队为什么将此房屋土地使用范围交给贵州实联信托投资公司遵义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106地质大队2月27日书面向原市房屋拆迁管理处作了报告,提出要求拆迁管理处及时收回或中止拆迁通知以及所产生的行为。拆迁处作了口头答复,同意通知市实联公司停止执行。
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原遵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90)遵经初裁字152—3号,将原遵义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用7套住房换取的约600平方米秦姓私人宅基地(抵偿给遵义市信托投资公司的土地)作价20万圆转让给贵州实联信托投资公司遵义房地产开发公司 {附:(90)遵经初裁字152—3号
民事裁定书一份}。
日(星期日),因遵义市信托投资公司诉遵义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贷款纠纷一案,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在没有通知房屋主管单位106地质大队和对我家及我所开办的“苗苗幼儿园”作任何安置的情况下,在没有对我“苗苗幼儿园”所用公房部分产权作产权认定的情况下,公然以日106地质大队与遵义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签定的“征用房屋协议书”为依据,错误的把106地质大队的公有旧住房及我“苗苗幼儿园”园址之一的公房部分作为遵义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的房屋财产,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原遵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和贵州实联信托投资公司遵义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对我“苗苗幼儿园”公房部分和幼儿园用私人建围墙进行了非法强制拆除{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原遵义市人民法院)给张燎原(谢开碧之子)的处罚决定书一份;106地质大队给贵州省地矿局写的,关于我队在市内公房住宅被强行拆除事件的专题汇报一份}。由于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的这一侵权行为,给我家和我所开办的“苗苗幼儿园”造成一系列的后果和损失:
(1)直接导致我“苗苗幼儿园”被迫停业,造成幼儿园和我家的财产损失 、经济损失和幼儿园经营损失;
(2)造成我及家人的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
(3)致使我“苗苗幼儿园”房屋和房屋四周使用的空地(坝子)无法在政府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确权办证,失去了给我“苗苗幼儿园”确权办证的时间和机会,丧失了我“苗苗幼儿园”的合法地位,导致我家和我“苗苗幼儿园”不能正常维权。
日,106地质大队通过红花岗区人大责成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立案。(附:106地质大队给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原遵义市人民法院’的民事申诉状一份。)
1995年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把本该属于我“苗苗幼儿园”申诉权利的赔偿物:原贵州实联信托投资公司遵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执行担保土地约600平方米{已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原遵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90)遵经初裁字第152—3号
文件一份},错误的赔偿给106地质大队。它侵害了我“苗苗幼儿园”的正当合法权利。(因1982年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开始,1992年遵义市住房制度改革已经执行,自此时,我“苗苗幼儿园”所用公房产权产生争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宗旨是:公有旧住房房改给原住户。我是原住户,1961年就居住于此,所以,幼儿园所用公有旧住房就应该是我的私人合法财产。)
1998年,106地质大队想利用红花岗区人民法院1995年赔偿的贵州实联信托投资公司遵义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执行担保土地:原遵义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1988年用7套住房与秦姓私人签定房屋置换合同换取的约600平方米宅基地和我“苗苗幼儿园”房屋和坝子来建职工住房2600平方米(附:106地质大队投资许可证日),终因106地质大队办理规划红线图时晚于遵义市电力商品房而必须后退10米,致使秦姓私人宅基地无法利用而成为空地。而我“苗苗幼儿园”日被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非法强制拆除,起因是106地质大队与遵义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的“征用房屋协议”。自然我家要求106地质大队给予解决。加上该地段不在街面上,106地质大队的老干部不同意修建,所以该职工住宅没有建成。我所开办的“苗苗幼儿园”的问题,也就演变成了历史遗留问题无法解决。
日(注:张征远与谢开碧是夫妻关系),经多年上访,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不承认日强制拆除的是我“苗苗幼儿园”的房屋和私人建(幼儿园)围墙,驳回了我们的申诉{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
(1999)红民申字第5号},我们交驳回申诉通知的异议,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不接。我们上访相关部门,“苗苗幼儿园”和我家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2000 年第三次房改政府同意购买不成套住房时,我住公房及“苗苗幼儿园”所用公房部分于日被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非法强制拆除,我“苗苗幼儿园”所用公有旧住房部分已经消失,所以无法参加房改。导致出现我“苗苗幼儿园”所用公有旧住房消失,不可能参加房改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日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的非法强制执行,拆除了我幼儿园用公房部分,导致该幼儿园所用公房部分灭失和幼儿园被迫停业。致使我“苗苗幼儿园”无法获得幼儿园用房地产产权手续,自然我“苗苗幼儿园”无法正常维权。
2002年,106地质大队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开发合同,因我开办的“苗苗幼儿园”的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所以该合同也没有得到落实。
2003年万里路改造普查时,我把“苗苗幼儿园”的情况向居委会反应并填写了相关情况。同年给遵义市城投公司交给了材料,其工作人员不接。11月14日,遵义市城投公司万里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部发出通知:要求凡具有联建手续的被拆迁户,与联建人一道,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书(附:通知一份)。同年12月,拆迁处说:你的问题,2004年第三期工程时解决。
2003年第一批14户第15户(谢开碧是106地质队签的字,原住户为贾英祥),日第16户,106地质队蔺家坡2单元B1.B2才是我“苗苗幼儿园”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非法强制拆除后原址的还房。
2004年,我多次到市城投公司找拆迁处领导,拆迁处领导不理。日,106地质大队通过政府,在不通知我到场的情况下与遵义市城投公司签订了日被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非法强制拆除的我“苗苗幼儿园”使用多年的公有旧住房的还房安置协议书(注:协议书已附)。它,事实上肢解了我“苗苗幼儿园”园址,把幼儿园实际使用的幼儿园房屋四周的坝子(空地),市国土局无偿收回,致使我“苗苗幼儿园”无坝子可言。
日(附: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给遵义市城投公司的,关于万里路改造范围内谢开碧反映“苗苗幼儿园”被强拆的情况说明一份。),在政府领导和遵义市城投公司领导做我和家人的思想工作并同意在我的房改房得到后一起解决幼儿园问题的承诺后,为支持万里路改造我才签字答应幼儿园自建房部分150余平方米房屋置换市城投公司的蔺家坡还房小区11—1号门面房。可市城投公司至今没有把合同给我,因有关部门没有批准。2007年12月,经了解才知道,市城投公司安置我的门面房有许多问题:(1)该置换门面房自身无基础;房屋两侧无砖墙;房内地下有三个化粪池;房顶和房顶两侧漏雨等质量问题;(2)房屋置换着价不合理:1、幼儿园房屋属1类区(日遵义市城投公司给遵义市房屋拆迁管理处申请裁决报告中认可的,附:申请裁决报告一份。),门面房是半山坡上的小区路边门面房,地理差价为什么不算价?2、幼儿园自建房自身是有基础有砖墙的房屋,城投公司不按经营性质用房算价,而是按办公用房给算价?而自己的门面还房是自身无基础、两侧无砖墙的简易房,市城投公司确按正常营业房要价,而不是实事求是按简易房给价。这一高一低我要多付给市城投公司几十万元人民币 。3、该简易门面房设计图面积两层为120多平方米,市城投公司确按150多平方米卖给我,致使我少得20多平方米经营性用房屋。
日,经贵州省地质矿产局信访后我得到了“苗苗幼儿园”日被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非法强制拆除的“苗苗幼儿园”公有旧住房部分的还房(注:我与106地质大队的买房协议和106地质大队与遵义市城投公司的拆迁安置协议书和还房结算书 已附)。我去找遵义市城投公司履行诺言,可城投公司拒不履行诺言。
日我到市政府上访,日市信访局给我不受理意见书,说我涉法涉诉,要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附:信访事项不受理意见书)。过后,我找了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红花岗区政法委、红花岗区人大和市政法委、市人大、市法院等有关部门,得到的答案是:“苗苗幼儿园”自始至终都没有涉法涉诉,只能通过政府解决。
2011年9月市信访局同意重访。到日经政府部门调查承认我“苗苗幼儿园”是维权,叫我们去找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周局长。根据信访局的意见,日我们写了日由于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非法强制拆除我“苗苗幼儿园”,给幼儿园和我家造成一系列损失和后果,要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解决(附:给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陈述报告
2013年10月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一直不予立案解决,10月28日我到国务院信访局信访。国务院信访局说,两个月后给你回复,你凭回复到中院起诉解决。
日,执行局又要我们重写一个诉求,我们写好后交给执行局(附:诉求一份)。3月5日执行局局长说:象你们这样一直在外围跑,进不了法律程序。你们去写一个赔偿申请来,审察后再赔偿。如果你们不满意可以到中院告我们区法院,我们双方出证据打官司。3月10日按周局长的意见,我们写好后去交,冯庭长说:具体要求不对,要求不写事实原由,直接写法院赔偿损失数据。我们坚持必须写明原因,因我要求的目的是还我幼儿园(附:赔偿申请书一份)。3月17日我们去交申请,冯庭长要我落名,为早日解决立案问题,我签了名(附:赔偿申请书)。3月25日冯庭长打电话通知我们到法院去讲具体修改的地方,26日我们把按冯庭长要求写好后的申请交给了冯庭长,他看后要求写日期按手印,否则不立案。为了早日解决我“苗苗幼儿园”的历史遗留问题,我只好气愤的按了3个手印,以示抗议。而立案庭拒不给我们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的任何收据或手续。
日,在我们的一再追问下,冯庭长才把7月28日红花岗区法院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给我。我看后非常气愤,责问为什么会超过诉讼时效?从日我“苗苗幼儿园”被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非法强制拆除起,我从来就没有间断过上访!特别是2009年12月,我通过信访得到了我“苗苗幼儿园”日被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非法强制拆除的我“苗苗幼儿园”园址之一的公有旧住房部分的还房(日106地质队经政府与遵义市城投公司签订的我“苗苗幼儿园”日被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非法强制拆除的原公房房屋部分的还房)后,在这5年的时间里,更是一直每周每月在上访!!冯庭长说:过不过时效法院说了算,你说了不算。(附: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一份。)
我们到中院去立案,中院不立。理由只有法院知道。这就是我21年余上访的事实情况,我“苗苗幼儿园”日至今没有得到解决的根本原因是:法院一直不给立案,反而却说我们超过了诉讼时效(附:2015年遵义市信访局证明从日起我一直在上访证明一份)。请问公理何在?何时才能给我立案。
情况反映人: “苗苗幼儿园”主办人:谢开碧
附:相关证明材料28份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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