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下岗买断工人退休政策退休困难补助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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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协解人员补助
我们己是悲歌四起,心底的冷,没有人能体会,这便是人性化的社会所给予的,只感受到了世态炎凉。上有老,下有小,今年47岁2000年被买断工龄。河南洛阳市伊川县石油公司的。盼着政府能出面解决问题。
我有更好的答案
亲,单位协解职工没有找到工作的,或工作单位没有给参保的人员,本人在缴纳保险后,中石化有政策可以到原来单位报销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具体事项可以到原单位人事部门咨询,家庭确有困难,可以到原单位申请困难补助。祝你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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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买断工龄不合法,傅成玉呼吁解决养老问题 中石化下岗工活不…
13年前,中石化系统30万名职工与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下称“协解”),被一次性买断工龄后推向社会,自己负担社保费用。而一次性补偿金在“8万-11万之间”,这些钱令他们现在“真的活不下去了”。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中石化董事长、党组书记傅成玉呼吁国家给予政策支持,解决中石化协解人员的养老问题。  而据时代周报调查,8万-11万元的补偿金,仅是这些活不下去的人的“上限”,河南原县级石油公司协解人员的补偿金大部分不超过2万元。
  “真的活不下去了”  “一些人没有工作,住在棚户区,连基本生活都保障不了。”今年全国两会政协小组讨论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发言说。他建议解决国有企业的社保欠账。  13年前,2001年前后,中石化进行减员增效、改制分流,有30万名职工与企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按傅成玉的说法,当时实行的是买断工龄:根据工龄、级别,中石化给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一次性补偿,费用在8万-11万之间。  《中国青年报》于今年3月10日报道了傅成玉的讲话,“按一个月3000元,(补偿费)3年就可以花完”。这批当年的下岗职工还得自己承担缴纳社保的费用,全国各地,最低的一年要1.3万元,最高的省份可以达到2.6万元。  傅成玉说,经过人社部、财政部和国资委的许可,中石化现在能够替一部分人解决临时性工作,做清洁工,做门卫。但是按照当地政府的标准,一个月只能拿800-900元钱。有的买完保险只能剩下147元钱。  调任中石化之前,傅成玉从来没有听说企业还会有“维稳办”,一年里能收到一两封告状信就不错了。但来到中石化后,他却经常遇到下岗老职工**、堵路甚至堵公司的情况,总公司下面的一个机关单位就被“围了三次”。  傅成玉组织座谈会,见了一些老职工代表。他发现职工们“真的活不下去了”。  历史欠账,事出有因。  中石化内部人士分析,当时为配合公司上市,中石化压缩人力成本、减员力度非常之大。  据中石化云南石油总公司文件《关于云南省石油总公司、股份分公司“十五”期间暨2001年减员增效工作的实施方案》显示,云南石油总公司2000年获批的正式职工控制指标为8201人,减员分流任务是45%,为3691人,接近云南总公司职工的一半。仅 2001年,全省石油系统就要减员1640人。  日的《北京石油报》刊登《减员必须增效》一文:“据初步测算,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每年共减员分流8万人,当年可核减工资总额4.75亿元,再加上各种社会保险,当年可节约人工成本9.12亿元,以后每年可节约人工成本14.24亿元,四年就可收回减员分流所支付的费用。按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十五期间共减员分流28万人计算,五年可以节约人工成本107亿元。”  该文显示:“从2006年起,每年就可节约30.8亿元,相当于集团公司1998年全年的利润总额。可见,减员分流是投入产出比最高、‘投资’收回最快的措施。”  “可以说,中石化当年把30万人一下子推到社会上,才有今天形成利润的条件!”上述分析人士指出。
  “还有更惨的”  就协解人员买断工龄的资金标准(亦称“补偿补助金”),中石化当时的相关文件规定:按照职工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有条件的可按照职工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这里的月工资,以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审核确定的上年度月工资标准为准,总的买断资金合计按不超过职工工龄每满一年2.5个月工资的水平控制。  据中石化内部人士透露,中石化北京分公司的协解人员,按照4750元/年工龄的标准,云南分公司是3900元/年工龄,天津分公司是4200元/年工龄。这三家分公司同属中石化的销售板块。  如果一名中石化北京加油站的加油工工作了20年,于2000年协解,那么她就得到4750×20,共9.5万元买断资金。这也就是傅成玉所说的8万-11万元之间的水平。  2001年协解工作完成后,有老职工反映待遇过低的问题,中石化印发《关于近期协解人员**问题的答复口径及政策依据的通知》(下称“通知”),提供相关案例供内部人员答复职工时采用:  “某协解人员,男,协解时50岁,工龄31年,领取补偿补助金12.7万元。按照当地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年的缴费情况按实际技术和费率测算,2006年以后按缴费基数每年增长10%、缴费比例不变测算,10年的‘两险’缴费总额为2.3万元,扣除‘两险’缴费总额后余10.4万元,分摊到120个月,月均生活费为860多元,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470元)。”  “同一单位某协解人员,女,协解时40岁,工龄21年,领取补偿补助金8.6万元。按同样方法计算,10年缴费总额2.3万元,剩余6.3万元,月均生活费为520元,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470元。”  通知从而得出结论:“从目前了解和分析看,多数协解人员月均生活水平均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通知据此要求:“由于协解人员已经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没有再承担其社会保险缴纳的义务,在这个问题上各单位绝不能开口子。”  上述中石化分析人士指出,通知提到的每年的社保缴费平均额为2300元(2.3万除以10),而傅成玉称目前个人缴纳社保费用最低一年“1.3万元”。二者相差甚远。  13年弹指一挥间,货币实际购买力的变化是不容忽视的事实。中石化北京的协解人员提供的资料显示:  “2001年中石化企业的月均工资是1600元,今年石油公司机关普通员工的年薪达10余万元。据北京市劳动局统计,北京市2001年平均最低月工资标准是412元,2012年1月至10月平均最低月工资标准是1260元。2001年汽油价格是每升2元左右,2012年汽油价格是每升8元左右。商品房价格涨了10倍。”
  离奇的是河南分公司的标准。  河南分公司最早在三门峡卢氏县石油公司开展所谓“减员增效”改革,时代周报接触到卢氏县石油公司一位26年工龄的职工,1955年生人,2000年7月,该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至今,该职工总共得到两笔资金,共1.4万余元。  据时代周报多方调查,河南分公司县级石油公司的协解职工,无论工龄长短,大都在2万元以下,超过2万元的寥寥可数!  原商丘市睢县石油公司339名职工全部下岗,成为协解人员,原睢县石油公司张世福,今年73岁,1960年参军,1972年以副营职转业到地方,协解时工龄40年。2000年9月就满退休年龄了,但2000年底竟然办了协解手续(违背中石化政策,下文有详述)。他拿到手里不足2万元。  蒋举生,1940年生人,1957年参加工作,协解时有43年工龄,买断资金仅有1.1424万元。蒋钜林,原睢县石油公司财务科长、会计师,1980年元旦参加工作,2001年11月被协解。工作整整22年,仅拿到买断资金1.044万元。  据中石化内部人士透露,中石化河南销售板块的协解职工,买断工龄的标准平均为500-600元/年,与全国其他地区有天壤之别!“其他省份的协解职工,生活已经很不好了,河南的协解人员比他们更惨!”这位人士称。  河南的资金黑洞?  “河南分公司协解职工执行的补偿标准在全国是绝无仅有的!有关领导了解这一情况后,都不相信这是真的!”一位河南籍协解人员告诉时代周报。  据中石化内部人士透露,河南分公司年共分三次协解21330人,而且全部是县级的石油公司。  上文提到的原睢县石油公司协解职工的《经济补偿通知书》上,均有本公司常年亏损、资不抵债的字样。省、市级公司享受优惠。比如,商丘市公司年龄较大的老职工,由市公司将其个人的各项社会统筹以及正式退休之前的工资,一次性全部交给劳动部门,委托劳动部门管理。对带资分流者,每位职工可带3万-5万元的有效资产。  “1998年县级石油公司资产早就上划了,当时协解资金,以市级公司的上年度月均工资为标准,报省公司审核,亏损、资不抵债根本不是理由。”中石化内部人士告诉时代周报。  “就算是县级公司亏损严重、人员臃肿,但整个河南的销售收益,能比云南差到哪去?”  这位内部人士向时代周报解释:“河南销售板块的协解资金,当时存在一个巨大的黑洞,钱是有,但没有用在职工身上。”河南协解人员被推向社会后,普遍生活困难,举步维艰。  上文提到的会计师蒋钜林,1998年4月至协解前的2001年11月,在长达43个月内,他没有领过工资,单位欠发13920元;加上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下岗生活费2640元,共计欠发工资16560元。  蒋钜林全家五口人挤在两间不足50平米的破房子里生活。下岗时,蒋钜林正值壮年,没有能力赡养年迈体弱的父母,还得靠他们那微薄的收入接济度日。对于未成年的孩子,无力支付他们的学费,正读高中的大女儿不得不辍学打工。  据形成于2011年的《睢县石油公司困难职工统计表》(相关职工自发整理)显示,其中126位职工生活非常困难,有的常年患病无钱医治;有的还在上大学的孩子无钱供养。其中6位退休人员甚至连普通农民都能享受到的医保都无法享受,如71岁的蒋举生老人,协解前工作了47年,到现在还没有医保。  从协解开始至今的十多年里,至少在傅成玉提出此问题之前,河南分公司就此问题一直**不断。  为缓解压力,从2005年底开始,由地方政府的维稳系统配合,河南分公司对全省两万多名县级石油公司协解职工发放“协解前下岗期间生活费”。  2006年3月,河南三门峡卢氏石油公司下岗职工与公司、当地政法部门签订《不准**承诺书》。“拿这个生活费,就必须得给签承诺书”,卢氏县一位协解人员告诉时代周报记者,这位协解人员当时得到了7000元的“生活费”。  据一位协解人员透露未经官方正式透露的消息,此举共耗费资金3.2亿元,按全省2万多名协解人员人均7000元计算,他们发给职工的生活费不足1.5亿元,其余大头资金被河南分公司用于支付办公经费和日常开支。全省各地和中石化驻豫企业直接参与维护稳定工作的人数达近3000人。另据知情人的说法,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在7亿-9亿元之间。
  “还账”刻不容缓  当时的买断工龄对不对?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1999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层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而就实际操作方式而言,受访的多位协解人员认为程序明显失当。  中国石化(7.42,-0.05,-0.67%)(2001)人劳字63号《开展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实施办法》第三条“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程序”第一项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前,职工首先要提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书面申请’”。  “我们从没有一个职工写过申请。”原睢县石油公司职工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睢县石油公司向职工发放了《民意调查表》,该表第一条第二项“睢县石油公司人员出路”规定:“必须与睢县石油公司签订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第三项规定“如果按规定三个月后签订解除的,经济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原来的一半(三个月内解除的补偿为元);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超过半年的一分没有”。  “《劳动法》和中石化的相关文件都规定:经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一致’,才可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民意调查表强调的‘必须’、超过多少时间就没有补偿等,都是欺诈性质的!”上述职工说。  据原三门峡卢氏县石油公司介绍,2000年7月,在卢氏县**局五楼突击召开石油公司职工大会,与会领导以“谁不在协解合同上签字就不让出门”相威胁,此举迫使仅剩三个月、一年、三年、五年的时间就要退休的老职工下岗。  而中石化相关文件规定“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内部退养”,不适用协解政策。  傅成玉在两会政协讨论会上的发言,更多基于道德层面的,言之切切,令人无不生出恻隐之心。  据3月10日的《中国青年报》:“13年前,企业处在要垮了的状态,我们把好资产留下了,为了支持我们的改革,让他们下岗了。从法律角度说,他们已经不是企业的职工了,但这些资产是全体职工共同努力得来的,这里面也包括他们。”傅成玉说。  “十多年过去了,我们国家的整体经济情况发展好了,但是我们今天不该忘记这一群人,更不应该让他们单独承受改革的成本。”傅成玉说。  傅成玉在政协讨论会上还补充说,中石化去年上缴税收3218亿元,一天给国家缴税8.8个亿,“不能再拖了,现在有条件也有能力解决这个问题。”他建议,有关部门可以给予政策支持,用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来解决这部分下岗职工的养老问题。  据时代周报记者了解,傅的讲话一出,在中石化协解人员中反响巨大!一名原河南驻马店汝南县石油公司的男性协解职工,2001年,没有签过任何手续,就被莫名其妙地协解了。在得知傅成玉讲话后,他急忙赶到原单位,用办公室的打印机打出中青报的相关报道,交予在职领导传看。  “傅成玉的初衷当然是好的,但是河南当年的协解资金黑洞,他应该重视。向国家要政策的同时,也要解决自身的管理问题。”上述中石化内部人士称。  时代周报记者调查获悉,日,驻马店市汝南县检察院反贪局人员向上级呈送了一份“对中国石油(8.71,-0.11,-1.25%)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驻马店汝南县石油分公司原经理尹建华、原院工会主席兼人事科长骆玉甫涉嫌贪污问题”的调查报告。  该报告显示,两人借2000年公司改制分流之机会,涉嫌虚报、冒领、套取国家资金。他们将本已退休的人员列入改制人员,涉及34人次,11.78万元;还以1997年已调离石油公司的人员名义冒领8000元。事发后,因态度好,退赃12.657312万元,被免于刑事处分。  目前尹、骆二人仍是驻马店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而上述汝南县石油公司的男性协解人员,在地方政府的帮助下,于2011年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因自己无力缴纳社保金,他至今领不到退休工资,生活没有着落。(来源:时代周报)
抚顺各个单位有多少买断职工?他们得到多少买断工龄钱?他们以后的社会保险怎么办?他们被强制买断合法吗?许多企业都破产了,以后谁管他们?国家、省市有什么样的政策来解决这些下岗买断职工的后续生活、社保问题???
买断的有希望了
河南是个神奇的省份~~看到外边那个帖子我就想说~火车站客运站附近的“换零”大师们基本都是师从“河南籍宗师”~
我是特殊钢的就给了9700元就逼你下了,同不同意都下
千台春酒厂职工按364元/年给职工买断了,没有到退休年龄就死了好多,我们活看的真累
机械局的按照384给的,一共就8千多,以后的社保医保都是自己拿的。暖气费也完全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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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他们还挺不错的,抚顺更惨。不过下岗之前的工作时间现在应该都算退休工龄吧?
买断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但中国的老百姓没有说理的地方。
凭什么给买断,给企业干了半辈子,却闹了个买断。在民主国家没这事情。
当年的改革 犹如康熙裁撤三藩 虽然性质不同 但有点过于着急
大门一·锁不同意就抓到**处
转帖中国工人阶级的忧伤陈桂林是东北一家大型国有企业铸造分厂的工人,40来岁那年,工厂难以为继,被“改革”了,他和同在厂里干活的妻子同时下岗。他会拉手风琴,便与几位同样下岗的老伙伴组成了一个草台班子,在人家出殡和商场搞促销时赚点辛苦钱。他有一个正在读小学、特别喜欢弹钢琴的女儿,因为买不起琴,他跟几位老伙计去偷琴,被抓进了***,他还用木板为女儿“画”了一架不会发出声音的“钢琴”。陈桂林的生活“一败涂地”。他的妻子离家出走,跟上了一个卖假药的老板。两人开始争夺女儿的抚养权。女儿倒也现实,提出谁能给她一架钢琴就跟谁。身无分文的陈桂林就回到败破不堪的废弃车间,跟几位老伙计一起——他们现在的“身份”是大嫂级歌手、小偷、黑社会团伙的小头目、打麻将还耍赖的赌徒、杀猪专业户、退休老工程师,硬生生地“铸造”出了一台钢琴。 这是一部正在国内院线放映的电影,名字叫《钢的琴》。这个故事一定发生在1998年到2003年之间,当时,中央提出“三年搞活国有企业”,除了少数有资源垄断优势的大型企业之外,其余数以十万计的企业被“关停并转”,超过两千万的产业工人被要求下岗。当时还没有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的是工龄买断的办法,一年工龄在各省的价格不同,东北地区大约是几百元到两三千元,江浙一带则是800元到1000元——也就是说,一个工龄二十年的工人拿了几万元钱就被扔到了马路上。南方地区因为商品经济活跃,下岗工人投亲靠友,很快就能找到工作,而在一些老工业基地,往往一家两代人都在一个工厂,在过去几十年里,他们自认是“工厂的主人翁”,从来没有培育自主谋生的技能。一旦失去工作,马上成了流氓无产者。陈桂林和他的妻子、老伙计们正是这样一群,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被突然抛弃的工人阶级。 当时,下岗情况最严峻的正是《钢的琴》的故事发生地——在计划经济年代有“国老大”之称的辽宁省。2002年,我曾到沈阳铁西区去做下岗工人情况调研,那里是中国最著名的机械装备业基地,从日据年代就开始建设,1940年代有“东方鲁尔”之称,新中国成立后,这里又是“一五规划”的重中之重,苏联援建的“156工程”中有三家建在铁西。这里还有全国最大的工人居住区。上世纪90年代末期之后,铁西区江河日下,成了下岗重灾区。我去调研一周,目睹情况之悲惨,触目惊心,其中听到的两则真实故事如下: 当时铁西区很多工人家庭全家下岗,生活无着,妻子被迫去洗浴场做皮肉生意,傍晚时分,丈夫用破自行车驮她至场外,妻子入内,十几位大老爷们儿就在外面吸闷烟,午夜下班,再用车默默驮回。沈阳当地人称之“忍者神龟”。一户家庭夫妻下岗,生活艰辛,一日,读中学的儿子回家,说学校要开运动会,老师要求穿运动鞋。家里实在拿不出买鞋的钱,吃饭期间,妻子开始抱怨丈夫没有本事,丈夫埋头吃饭,一语不发,妻子抱怨不止,丈夫放下碗筷,默默走向阳台,一跃而下。 我至今记得那些向我讲述这些故事的人们的面孔,他们静静的说,无悲无伤,苦难被深锁在细细的皱纹里。到今天,我常常在梦中遇到他们,浑身颤栗不已。 他们是这个世界上最好的产业工人,技能高超——否则不可能用手工的方式打造出一台钢铸的钢琴,忠于职守,男人个性豪爽,女人温润体贴,他们没有犯过任何错误,却要承担完全不可能承受的改革代价。现在,一切都过去了,只有很小很小的一点忧伤,留在一部叫做《钢的琴》的小成本电影里。历史常常做选择性的记忆,因而它是不真实的,甚或如卡尔.波普尔所说的,是“没有意义的。” 这个时代若真有尊严,它从来在民间。 在这篇与文艺无关的专栏里,我要向《钢的琴》的主创人员致意——他们是导演张猛、男主角王千源以及不取报酬的东北籍女演员秦海璐,你们做了一份真实的工作,让那些企图在电影院里逃避现实的人们有了一次突然与当代中国直面相撞的机会。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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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呢!原来石油公司人丁兴旺,后来再去就破财冷清了,一直不明白怎么回事。原来是大规模协解啊!
正是因为有了当初的减员增效才有了石化公司现有员工的高薪,抚顺石化刚入职的学生恐怕就以社平工资的倍数计吧。你是石化的员工吗?你知道石化的真实工资吗?高新只是个传说!
东北你的回复给我的感觉好像就是国企不应该下岗裁员一样。正常的企业行为你有什么好诟病的呢?真正应该质疑的应该是在这个过程中的不合法的做法,而不是下岗这一政策。你说抚顺的补偿低,一年七百。你用现在的眼光看当然低了,在2000年的时候在岗工人平均起来每月的工资也就6.700左右吧?按照劳工法你觉得如何?就像你说的过去都不管了我也不认同。过去都是各单位负责退休工人开资,买断就好像和这个企业毫无瓜葛没有人负责退休了。可是现在都是社保给开资,1999年之前的工龄都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就是退休的时候都算是缴费的工龄年限,这有不公平么?国家对这批人员还推出了40.50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的优惠,对于没有工作单位的,国家负担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个人拿自己的部分。抚顺这几年的公益岗位也是为这批工人提供的,至少有缴纳保险和开一部分工资。对于想要工作的矿业集团还有返岗按集体人员开工资的。这些你都不知道么?
当年的下岗为何会给工人造成末日般的感觉?当年的国企几乎负责一个人的从生到死,退休也是由企业负责开资。并且当年的工人的技能比较单一。自身的年龄也比较大。还有习惯了企业一直负责你的一生突然年这个负责的没有了。觉得像世界末日一般。觉得退休也不会有人给你开资,觉得老无所依。现在来看当时的企业负责了过多的社会职能,让他们戴着镣铐去和那些跨国企业竞争不是找死么?所以才有了下岗,才有了剥离企业的社会职能。当年最关心的退休的问题不也慢慢都转成了社保制度了么?1999年前的工龄都算是社保缴费的年限,之后的社保改制才有了个人补缴一说。按照最低的缴费标准,从1999年到2009年的十年间补缴的保费有2w来块钱应该能打住。当初补偿20.30年的工龄钱2万来块钱在2000年你觉得是什么概念?当时房子才600.800一平。
与“买断工龄”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主要有:一,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第二项第九点提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素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十二项第三段中提出:“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人公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依法进行平等协商,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1998年国家劳动部就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通知中规定: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后,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如集体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等,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三,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四,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五,劳动部(劳部发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子以纠正。六,国家经贸委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哪种企业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压指标、定任务。”七,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能强迫命令。对大多数职工抵制和反对的方案,不能依据少数领导意图强制推行。八,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依此类推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应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变更用人单位的名称。十,国家劳动部劳部发〔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中指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明确合同的起始日,没有明确终止日期,是合同期限不固定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针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没有出现重大特殊情况(如企业破产解散、被外企并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合同,直到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才可终止合同。十一,《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明显失去公平的行为有权请求撤销。”十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十三,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呵呵,同情楼主
重新看了一遍你发的文章,这里隐含的意思是不是在和国企解除劳动合同后也就是你说的买断工龄后,企业仍旧应当负责从买断工龄之日起,一直到退休的养老保险缴纳?是不是企业应该负担解除劳动关系一直到退休这一段的基本生活费?你谈的是不是这个意思?如果是这个意思,我个人认为这个没有法律的支持吧?不是一个企业应该做的吧?
给楼主忠告: 遇到某些东西,要绕过去迈过去,千万不能踩上去。
四哥啊!一堆烂柿子,总有俩“好”的!~
抚顺一年360元就给职工打发回家的不有地是啊,石化是给的多的。保费还总涨,退休还要延,我靠一寻思这些我就较子活的真没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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