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股权转让要件合同中显失公平要件

从若干法院案例看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从若干法院案例看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作者:通力律师事务所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然而笔者发现,司法实践中在具体认定合同显失公平之标准的问题上存在不同的做法,一方面,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载的一则案例为代表的法院判决认为显失公平的合同应当同时符合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而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法院认为合同只需符合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即可被撤销。本文通过分析若干法院案例,试图探析司法实践中对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标准。
显失公平作为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其内涵在1999年《合同法》下并不明确。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二条有如下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然而即便如此,笔者注意到,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显失公平仍然存在不同做法。
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的“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家园公司和森得瑞公司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解除双方此前达成的特许经营合同,同时约定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家园公司仍然必须遵守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家园公司认为该条款显失公平并向法院请求撤销该条款。法院判决认为,认定合同显失公平应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是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这一点应结合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一方获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方面综合衡量;二是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其在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的优势地位,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所谓没有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生活经验或者交易经验。
从该案的审判思路来看,合同或其条款构成显失公平应同时符合两个要件,即学理上所说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即“合同订立中一方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客观要件即“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中任一要件不满足的,均不得将合同认定为显失公平。类似的案例还有“霍文红与James
Andrew Gass(盖世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该案中法院同样根据上述标准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分别进行了论证,最终确认案涉合同显失公平。
虽然上述这类采“二要件说”认定合同显失公平的案例十分常见,但近年来仍然有部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倾向于以客观要件为唯一标准,即采“一要件说”来判断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而不再考察一方当事人是否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
以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国际有限公司诉某国际发展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为例,该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奖励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被告负责将原告购买的某大厦的土地使用权来源由“划拨”变更为“出让”,并将变更费用控制在人民币518万元以内,原告将把变更工作实际产生的总费用与518万元之差价作为奖励支付予被告。然而当合同订立时,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刚刚公布了《关于纳入归并范围内原划拨土地上的住房在房地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原告购买的某大厦实际上被纳入归并范围,其土地使用权来源应当被记载为“出让”,故原告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即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而登记机关仅收取少额变更手续费。原告由此认为《奖励协议》显失公平并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协议。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没有证明被告提前获悉了“通知”从而获取了相对的信息优势,但是“通知”使得原、被告在《奖励协议》项下所面对的权利义务过于悬殊,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严重失衡,而且这种不合理的结果既超出了正常商业风险所允许的范围,也违反了等价有偿原则,《奖励协议》实属显失公平。该案中,法院直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重大失衡作为合同显失公平的依据,似乎并未将“优势”、“轻率”或“没有经验”等主观因素纳入考量范围。
在另一起陈某与冯某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中,法院在讨论案涉合同条款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时,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明显不对等为着眼点进行分析,也没有考察主观要件,最终判决撤销了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刊载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上的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似乎也只采用了客观要件作为判断合同显失公平的标准。该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原告诉称其与被告达成的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显失公平,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法院在判决书明确指出,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不属于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原因导致的显失公平。”似乎法院并没有将主观要件纳入认定合同显失公平的考量要素之中。但是笔者注意到,正如法院所认定的,
该案处理的并非是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涉及劳动者的生存权益,不能排除法院酌情考虑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地位、经验等差别的可能性。因此,似乎不宜从该案得出结论说,法院在认定案涉合同显失公平时摒弃了主观要件。
认定合同显失公平究竟应当同时适用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还是仅符合客观要件即可?对这一问题,学界观点也不尽相同。
崔建远教授认为,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应当区分消费者合同和公司之间的商事合同,在消费者合同中,消费者只要能够举证证明合同关系失衡,自己处于不利境地,即可主张合同显失公平。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理性且有能力和实力的商人来说,仅仅以合同客观上产生了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结果为由主张合同显失公平不应予以支持。在这个问题上,江平教授和尹田教授在讨论一起丝绸空运案件时主张,公司之间签订合同,明知合同条款的全貌,却不提异议地签署,事后再主张合同显失公平,不能得到支持。
笔者认为,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各级各地法院在判定合同显失公平上适用不同构成要件的不统一局面,上述区别对待的判别标准不失为一种合理且有规律可循的方法。
该案同时刊载于《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18期。
该案刊载于《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0期。
该案案号为:(2008)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52号。
该文件发文号为:沪房地资[号。
关于等价有偿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可参见本所网站发布的通力法律简报(2014年9月版)上刊载的《等价有偿原则刍议》一文(http://www.llinkslaw.com/shangchuan/.pdf)。
该案案号为:(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610号。
崔建远著:《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08页。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显失公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可行吗-法律知识大全|律师365(64365.com)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显失公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可行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经济交流的形式变得更加多样,在平时的生活中,单位或者个人都会选择同他人进行,当然这是需要签订协议的,但是有的时候在协议中会出现显失公平这样的情况,那么显失公平撤销是否可行呢?我们来了解下。一、显失公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可行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存在显失公平,那么是可以撤销的。认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二个要件:1、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 经验;2、由于前者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我国《》第五十四条规定:以下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从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确实是的理由,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原告应对其主张承担。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很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严 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可变更或者可撤 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同时,从法 律上确认显失公平的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对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 者的利益,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损害对方的利益 都有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 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 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显失公平制度应具有 以下构成要件:首先是客观要件,即在客观上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不平衡。根据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了极大的利益。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另一方 面是主观要件,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因此,在考察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制度时,就必须把主观 要件和客观要件结合起来考虑。同时,掌握显失公平制度还要搞清其与正常的商业风险的区别。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要求各种交易都达到完全的对等是不可能的。做生意都是有赔 有赚,从事交易必然要承担风险,并且这种风险都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这 种风险造成的不平衡如果是在法律允许的限度范围之内,这种风险就是商业 风险。显失公平制度并不是为免除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而是禁 止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同时在显失公平下,一方当事 人一般是利用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或者无经验等而订立的合同,而在正常 的商业风险下,不存在这种情况。人们有的时候会关注显失公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可行,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这种行为是可行的,因为我国合同定,如果协议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撤销,也可以请求变更,当然是否属于显失公平还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主要是违反了合同的公平性原则。延伸阅读:
该文章整理时间“ 01:54:01”,该文章最新更新时间为2017年!内容整理自网络,若内容有误欢迎联系客服反馈修正!
无锡公司经营律师
律所: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滨湖区
擅长公司经营
律所: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南长区
擅长公司经营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咨询推荐
热门经营管理法律百科
今天天小编来为大家介绍有关股权质押融资相关法律知识,比如股权质押融资流程是怎样的,以及有关权质押融资合同的法律知识,更多内容尽在律师365,来了解一下吧!
地区找律师
立即提问、免费短信回复
注:我们将对您的联系信息严格保密
专业律师专业解答
一站式服务
案情关键词
400-64365-6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和找律师服务
最新法律百科
最新法律知识
经营管理最新咨询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400-64365-6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常见问题|||||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
790律师在线
1541今日解答
阅读本文耗时:
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如何确定股权转让合同中显失公平要件_百度知道
如何确定股权转让合同中显失公平要件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主要是参考同种类型的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
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
正在读取...&|&作者:余水清律师律师&|&来源:法邦网
无锡股权栏目关注:
【法谱中国】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外国人就业证...
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导读:股权转让协议在履行过程中的纠纷解决可能有双方协商继续履行或者请求法院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判决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等多种方式,对于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一方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股权受让人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甲公司成立于日,公司注册资本5500万元,股东分别为秦某、贾某及邢某,三名股东所占公司股份分别为,秦占33.33%、贾占33.34%、邢占33.33%,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邢某。日,邢某作为甲方、秦某作为乙方、贾某作为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邢某将其持有的甲公司33.33%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丙两方。股权转让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人民币一亿七千五百万元(17500万元),另一部分为某项目商业门面的三分之一(约7000平方米)。甲方收到首付款(人民币伍仟万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配合乙丙两方办理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原告秦某、贾某称其已将股权转让首付款五千万元人民币支付给被告邢某,但被告邢某却未依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且原告秦某、贾某认为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被告邢某股权的实际价值远远低于协议约定价值,显失公平,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并依约支付违约金。被告邢某反诉称,未收到原告秦某、贾某的首付款,按照合同约定,乙、丙迟延支付首付款超过九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邢某反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秦某、贾某依约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审理查明,原告以邢某出具的三张收条证明本诉原告支付了首笔股权转让款,已履行了支付了首笔股权转让款的义务。但因双方均无现金支付或转账凭证的相关证据,邢某也否认全额收到第一期转让款,参照最高院2011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中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因此,原告对5000万元转让款的支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之前,原被告都是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规划,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资产状况完全了解。各股东在订立合同时对公司开发项目的价值评估较之他人应该更为准确,更符合市场定位,现原告主张邢某所持股权的实际价值低于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故转让价款显失公平,转让协议应予撤销,不合乎经验和常理判断。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股权价值的判断显失公平,或其是在被欺骗、胁迫,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因此该协议不具备可撤销合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本诉原告秦某、贾某的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律师说法: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以下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从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确实是合同撤销的理由,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原告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本诉原告秦某、贾某称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关于转让款的规定显失公平,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而且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之前,原被告都是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规划,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资产状况完全了解,原告秦某、贾某主张邢某所持股权的实际价值远远低于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不合乎经验和常理判断。综上,本案不能认定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关于转让款的规定显失公平,因此不能支持本诉原告撤销股权转让款的请求。
延伸阅读:
一、什么是股东权益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权益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表示当事人由于付出某种代价,可对关系自身利益的行为施加影响,并且依法从该项行为的结果中取得利益。股东是指依法持有公司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数量享有权利、承担义......
一、什么是股东查阅权股东查阅权,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文书等相关的会计原始凭证和文书、记录进行查阅的权利。法律设立股东账簿查阅权,是因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笼统、大概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原始的会计账簿更能够充分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
无锡股权律师温馨提示:股权是一个企业的核心,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如果一个企业的股权设计的不好,企业经营的越大,风险就越大。
如果您遇到股权问题,可以拔打免费股权法律咨询电话:,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股权相关栏目
关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 的推荐内容
股权相关咨询
无锡股权律师、无锡股权转让律师电话咨询热线。专业知名股权律师/股权转让律师为您解决股权纠纷,累计为上千个企业解决股权纠纷!
股权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股权律师温馨提示:股权作为财富资本,关系到投资人的切身利益。维护股东权益、避免股权纠纷、确保股权增值等是股权律师最基本的价值体现。确保投资人利益达到最大化!
如果您遇到股权问题,可以拔打免费股权法律咨询电话:,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股权相关咨询
股权相关案例
股权相关资讯
股权相关法规
股权相关合同
股权相关文书
股权相关专题
股权热门专题
法邦股权律师为您提供各种最新房地产案例、专业股权律师案例、新股权法案例、股权纠纷案例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股权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股权咨询电话:。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
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金汇人说公司法】之三十八股权转让价格显失公平的判断标准
随着最高院原副院长奚晓明近日被提起公诉,吕中楼名下的沁和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新明名下的与山西金业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有关山西金海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案件(【2011】民二终字第76号)在网上又传得沸沸扬扬的,该案件争议非常大,其中涉及股权转让完成后,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如何评判。争议形的两派阵营,其中随着奚晓明的落马,似乎对于该案件的指责成为倾向性的意见。这里我们介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星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该案件涉及股权转让价格是否显示公平的评判标准,值得推荐。
【案情简介】上海星聚公司和南京钢铁公司于2009年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由上海星聚公司受让南京钢铁公司持有的称华泰证券公司2.986%股权,转让价款为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未来对外减持或转让股权所获全部增值部分收益归属转让方。因华泰证券后来上市,按照合同约定,上海星聚公司无法享受华泰证券股票减持享受的利益,只能享受分红款,遂以上述有关利益分配的约定违背了公平交易规则,显失公平,应属无效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未来对外减持或转让华泰证券股权所获全部增值部分收益”归属股权转让方的约定无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1、“显失公平”系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理由,并非是合同无效理由;2、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应以“订立合同时”为判断时点,而本案上海星聚公司仅以对比《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后双方收益数额的不同即认为争议条款显失公平,与前述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认定标准不符;同时双方在签订合同是均对华泰证券上市有预期,合同约定的股的股权转让价款由元以及未来增值收益两部分组成,上海星聚公司应在5年内通过转让等方式使南京钢铁公司获得增值收益,其他股东权利归属于上海星聚公司,该安排并无对双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形。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上海星聚公司的诉讼请求有违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上海星聚公司未提出上诉。
案件来源:(2014)苏商初字第0016号
【律师分析】本案的启示有两点:1、明确了合同法所规定的显失公平的判断时间,2、如何具体分析是否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判断时间是以合同签订时还是合同签订后、履行完毕或者履行过程中?本案给了答案,应当是合同签订时,而不是合同签订后根据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后的收益状况进行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合同签订时。本案上海星聚公司提出显失公平的理由是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上海星聚公司只能享受分红而不能享受股份减持所获得的收益的事实状态。应当说对于公司上市后股份价值大幅度增加是大概率的事件,但是也不是没有亏损甚至退市的风险,因此,不能仅仅以上市后减持股份有巨额收益为由就认定合同约定的条款显失公平,而是应当回到签订合同时的状态进行评判。
判断是否显示公平,不能仅仅以双方的收益进行判断,而应当结合双方签订合同时的背景、需求,综合合同权利义务条款对转让价格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转让价格的确定就基于一旦华泰证券上市,减持的收益仍然归转让人,在此情况下做出的价格确定,因双方对于华泰证券上市均由心理预期,因此属于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和接受的范围。如果上市后收益归受让人,可能转让价格也不是合同约定的价格了。在双方对于合同签订的背景、信息掌握完整的情况下,不能仅仅以合同履行后双方的收益情况简单判断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
【律师建议】在一些改制企业中,往往通过合同或者章程约定员工因故离开公司,其持有的股权按照事先约定的转让价格,由公司回购或者由公司指定的人员受让,员工必须转让股权。在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因为盈利状况良好,净资产大幅度增加,符合转让条件时,员工往往提出价格显失公平,不同意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转让股权,而要求按照现时公司净资产的状况为基础确定转让价格从而发生争议。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也要遵循显失公平的判断标准,即应当以合同签订或者章程签署时的状态作为判断的基础。如果当时约定的转让价格与当时公司的净资产情况基本相适应,我们认为就不能以以后因公司盈利状况良好、净资产增加为由认定当时签订的合同或者章程的约定显失公平,毕竟无人保证公司可以一直盈利,是否盈利,是否净资产大幅度增加这是双方均无法确定的,事先约定一定价格转让合同,对于双方而言均由风险。
所以,如果涉及特殊的制度安排的,就要求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价格调整条款,当然这种约定对于双方而言都有风险,公司是否盈利,是否亏损,有谁在几年前能够未卜先知呢?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股权转让要件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