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改制时法人大股东增持 披露需要披露哪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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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涉及的所得税实务问题
&&& 一、问题的提出&&&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往往以公司净资产整体折股,或是以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剩余部分纳入资本公积。对于在此过程中与股东相关的处理问题,实践中对法人股东的税务处理多无异议,而对自然人股东的情况,业界并未形成统一认识,造成实践中对该问题处理方式的混乱状况。&&& 从的角度考量,据统计,自2006年6月IPO重启以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100多家公司在整体变更过程中,仅有几家公司对自然人股东因整体折股而新取得股本收益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并予以披露,如东方传动、大立科技等。对于大部分公司而言,惯常的处理方式是并未实际代扣代缴相应税款,而是取得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同意缓缴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并由公司自然人股东或控股股东做出&如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则以个人资金如实缴款,与公司无关&等类似表述的承诺,如天龙光电、蓝色光标等。更有一些公司采取比较大胆的做法,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就有限责任公司以净资产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股东是否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故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士兰微,天龙光电。&&& 由此可见,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东是否发生纳税义务及随之而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鉴于我国相务法律、法规并未有明晰的、系统的规定,实务处理较为混乱,而从征管的角度看,征收标准的不清晰必然给当事人逃税或恶意避税和政府部门权力寻租情况提供了契机,进一步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本文拟从法律分析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探究,以期厘清&内中玄机&,为实务处理提供较为明确的指引。&&& 二、净资产折股的实质&&& 净资产是属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根据我国日实施的新的《企业准则&&基本准则》第26条和27条之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其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一般由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构成。&&& 有限责任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通常分为三种情况,即:(1)按照1∶1比例整体折股;(2)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其余转入资本公积,公司股本大于整体变更前股本;(3)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其余转入资本公积,公司股本在整体变更前后未发生变化。我国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资本公积金可以直接转为公司资本的用途,对于净资产中的其他构成部分折股的情况,其实质分别是:对于情况(1),如果存在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者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实际上是该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以股息、红利方式向股东进行了分配,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于情况(2),鉴于其增加了股本总额,如果存在情况(1)中所述情形,则同样是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股东再增资的过程;对于情况(3),鉴于股本总额在整体变更前后为发生变化,其实际上只是公司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入了资本公积,仅是公司净资产在不同间的变动,且并未形成向股东派发股息、红利等情况。而对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入了资本公积的情况,也通常只产生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定条件下。&&& 总之,以净资产折股不外乎是以下四种实质结果:(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股本;(3)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4)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下文将对该四种实质结果予以分析。&&& 三、关于自然人股东是否发生纳税义务及发生时间问题&&& (一)关于是否发生纳税义务&&&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文中明确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国税发[号文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知,对于资本(或股本)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自然人股东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资本公积科目在会计处理上一般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其他资本公积&等明细科目。注意:新的企业实施后,资本公积科目仅保留资本公积和其他资本公积。对于除资本(或股本)溢价发行收入之外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其转作股本时自然人股东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依然未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资本(或股本)溢价是原股东以自有资产投入公司而形成的所有权权益,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故该部分资产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并未在股票票面价值上使原股东直接受益,即并未取得我国现行《个人所得》上所称的&所得&,因而不需纳税。但对于除此以外的原因构成的资本公积金,因并非原股东直接投入公司的财产,如果该类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则应该被认为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上所称的&所得&,应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股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除对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应该纳税情况予以规定外,还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该政策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第333号)中得到进一步强调和说明。国税函发[1998]第333号文指出,&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实务中,各地亦是按照上述政策具体操作的,例如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类型变更过程中实收资本变动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9]97号)中,明确答复&山东尤洛卡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过程中,用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公司股本1825.77万元(其中:盈余公积金转增198.91万元,未分配利润转增1626.86万元)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故而,对于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情况,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该种情况与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类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净资产中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视同为利润分配行为。因而自然人股东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是就其&所得&依法纳税。对于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的情况,自然人股东并未实际取得相应收入,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亦未明确规定该种情况下个人需缴纳税款,且从我国关于公司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来看(详见下文),亦暗含上述意思。因而,笔者认为仅仅是发生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而并未伴随相应的配股等分配行为时,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第333号)中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在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亦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所得税应在所得实现时征收。而所得实现的条件是指发生了纳税的法律义务。因此,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实现所得的时间应从纳税义务人取得所得时或者是支付单位支付款项时,为所得的发生时间&。虽然财政部这一通知已于1997年失效,但可以看出我国实务操作中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致性论定。&&&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整体变更过程中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如有)、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三)例外情况&&& 根据200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之规定,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即(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200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而对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亦可发生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需根据个案实际灵活处理。&&& 四、关于法人股东是否发生纳税义务及发生时间问题&&& (一)关于是否发生纳税义务&&&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日起实施)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企业的四项收入,其中包括:(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权益性投资所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一方面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另一方面同时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所以,法人股东在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就其获得的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亦明确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即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鉴于法人股东在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就其获得的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故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对公司整体变更时的法人股东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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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改制上市的流程及方法  章节目录 第一讲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及改制流程 第二讲 国内上市基本流程和相关安排 第三讲 首发上市关注的主要问题 第四讲 财务与会计 第五讲 企业改制重组达到的标准及方案的核心内容 第六讲 历史上二次过会通过率分析 第七讲 私募关注的领域 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及改制流程 二、上市条件及上市前的关键问题处理(A板、中小板、创业板) 三、发审上市被否决情况案例分析 四、Pre-IPO改制方案要点 改制目标与利益相关者模型 改制的核心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 外资公司改制 五、是否引入私募及私募投资者的作用? 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资本市场的指导意见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 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1.1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现状(截止12月31日)  1.2 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贯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 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奠定良好基础。  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注册制改革时间表:2014年《证券法》修改完成,2015年开始实施。 & 核准制与注册制的区别核准制: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 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条件,而且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国 家政策有权否决不符合实质条件的证券发行申请。代表性地区:英国、德国、中国香港注册制: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 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合规性的形式审查,而将发行公司的 质量留给证券中介机构来判断和决定。代表性地区:美国、日本、中 国台湾。  1.3 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 & 主板 & 中小板 & 创业板 & 新三板: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及证监会 发布的7项配套规则,标志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工 作正式启动,凡是在境内注册的、符合挂牌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不再受高新园区的地域范 围限制。  地方股权交易中心  PE  VC  1.4 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金融 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中国证监会:  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  成立债券管理办公室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1.5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直接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   金融业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到“十二五”期末,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提高至15%以上,而在“十一 五”时期,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仅为11.08%。   2012年全年社会融资规模为15.76万亿元。其中,人民币贷款增加 8.20万亿元;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增加9163亿元;委托贷款增加1.28万亿元;信托贷款增加1.29万亿元;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增加1.05万亿元;企业债券净融资2.25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 融资2508亿元。  1.6 新股发行制度最主要变化  1.审核时间三个月,依法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 准的决定&。  2.通过发审会审核即核准发行,批文有效期12个月。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合计不低于25%。新股发行数量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 及发行价格合理确定。  4.增加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5.财务报告超过4个月的需要提供最近一期的审阅报告。  6.增加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包括收入、成本、期间费用、净利润,不再进行财务专项核查。  7.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一、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8条)  (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  (二)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 更改。相关信息自相矛盾、或前后表述有实质性差异的,或者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终止审核,并处罚发行人及相关 中介机构。  (三)股票发行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其他中介机构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合计不低于25%。老股出售的需持股36个月以上,实际 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新股发行数量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及发行价格合理确定。  (六)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鼓励企业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  (七)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中国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八)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原来是6 个月)。  二、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三大条7小条)(一)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5条)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 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具体措施可 以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 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持股5%以上股东披露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 & 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公开 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三、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  (一)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  (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预先剔除报价高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都可以参与报价,4亿股以下的,有效报价家数10- 20家;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家数20-40家。  四、改革新股配售方式  (一)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 售。  (二)至少40%应优先向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配售。  (三)股本4亿元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60%;4亿元以上的,网 下配售比例不低于70%。  (四)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的,回拨20%;100倍以上的,回拨40%。  (五)网上配售应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及申购资金 量,进行配号、抽签。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  (六)强化股票配售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  知识链接:超额认购、有效认购、回拨机制:  超额认购倍数:某公司发行股票,期货、债券某等90亿,但是有90亿*1.26的资 金参与认购,所以有效认购倍数就是1.26倍。即证券市场发行股票或债券时投资 者实际参与购买该公司的股票或债券金额与预先确定发行金额的比率。  有效认购倍数就是指实际购买金额与发行金额的比率。  如最近深市发行的万马电缆002276网上中签率为0.13% ,网上超额认购750倍。 & 超额认购倍数与中签率互为倒数。  增发的回拨机制  根据增发新股网上发售的原则,经过网上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购人发售 股票作如下顺序的排列:老股东、机构投资者、社会公众,即 在出现申购不足的情况时,网下申购不足的回拨网上,网上老股东申购不足回拨 社会公众者的顺序,就是增发新股的“回拨机制”。增发新股的“回拨”一般是在申购不足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  五、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三公”原则(一)签订辅导协议后,应披露辅导工作进展。  (二)使用浅白语言,提高披露信息的可读性。  (三)上会前抽查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及尽职履责情况。  (四)审核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重大问题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门。  (五)强化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  (六)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  (七)保荐机构应严格依法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八)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暂停资格,预先进行风险提示的除外。  (九)加大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责任和中介机构保荐、承销执业行为的 监督执法和自律监管力度。  1.7 国内上市基本流程和相关安排  中介机构 1.保荐机构 两个保荐代表人签字,必须落实签字保荐代表人 项目组成员,其中一个项目协办人 公司及签字保代完成过哪些项目,经验丰富 门当户对,小项目在大公司中不当回事 2.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资格,最近完成过的IPO项目,经验丰富3.律师事务所  无证券资格要求,但有指引要求,最近完成过的IPO项目,经验丰富4.资产评估机构  工商局需要评估结果,可做参考,不能调账,需要证券从业资格人员安排  1.董事长  全面负责,而且要协调解决工商、税务、环保、安全等问题,需要投入大量 的时间、金钱的投入2.董事会秘书  有丰富的市场经验,与各个中介机构协调配合,或者是曾经做过董秘或证券 事务代表3.财务总监  上市前需要大量的账务处理,面临多次审计,需要有丰富的财务经验。  4.上市工作小组  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要成立工作小组全面配合5.证券部  专门协调公司内部各个部门与中介机构的配合,与政府相关部门配合政府机构  证监会发行部或创业板部、上市部  当地证监局  省级人民政府,省、地、县上市办  国家发改委,地方发改委  环保局,重污染行业省环保局或环保部  税务局,国税、地税  工商局、国土局、质监局、安全生产、海关、外管局、劳 动和社保局、公积金 & 时间安排设立股份公司:3个月左右  辅导及准备申请材料:3个月左右  取得环保核查等批文的时间比较长  证监会审核:法定时间3个月,一般12个月左右封卷到发行:2个月左右  发行到上市:1个月左右  从中介机构进场到发行上市一般1年半左右  持续督导:创业板3年及当年,中小板2年及当年设立股份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可连续计算  (1)整体变更  (2)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  (3)以账面净资产值为基础计算  (4)评估值不能调账,只做参考,工商局需要评估值(5)可以折股,国有折股比例不低于65%  (6)注册资本增加时,存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如果有自然人股东时,相当于利润分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由税 务局出证明同意缓缴,上市后缴纳。提前设立股份公司可以少交个税。  (7)减少注册资本时,相当于减资,需要得到债权人同意(8)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成立时间上市辅导  1.总体目标是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 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 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  2.由保荐机构进行辅导,至少三名固定辅导人员3.辅导期限至少三个月  4.集中授课时间不少于20小时,次数不少于6次5.辅导对象包括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6.《辅导办法》失效,《保荐办法》有原则规定,各证监局有具体规定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市场有敬畏之心,不要违规材料制作  1.按上市申请文件目录制作,由保荐机构牵头,其他中介配合2.发行人文件:招股说明书、申请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3.保荐机构文件:发行保荐书、保荐工作报告、成长性专项意见4.会计师文件:申报报告、内控意见、非经常性损益审核5.律师文件: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6.公司设立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本演变情况说明等7.财务资料:最近三年原始报表、纳税申报表、差异说明、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大股东报表等8.其他附件:募投项目、产权证书、重要合同等1.8 创业板部审核程序  1.材料受理、分发环节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根据相关要求,依法受理创业板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创 业板发行监管部(以下简称创业板发行部)。创业板发行部收到申请文件后由综合处分发至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一处、审核二处确定一名审核人员审核发行人的创业板 首发申请文件。  2.反馈会环节  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审阅发行申请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 写审核报告,提交创业板发行部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重点问题,确定需要发行申请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落实并进行回复。 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申请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 员进行沟通,有必要时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申请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创业板 发行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  3.见面会环节  见面会旨在建立发行申请人与创业板发行部的交流沟通机制。首先由创业板发行部部门负 责人介绍发行审核的程序、标准、理念及纪律要求等,其后与发行申请人就企业情况及反馈意见中涉及的问题等进行一对一沟通。见面会参会人员包括发行申请人代表、保荐代表 人、创业板发行部负责人、综合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等。  4.问核环节  问核机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在见面会后进 行,参加人员包括问核项目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的审核人员、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5.预先披露环节  反馈意见落实完毕、财务资料在有效期内的将安排预先披露。具备条件的项目由发审委工 作处通知保荐机构报送发审会材料和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6.初审会环节  初审会由审核人员汇报发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落实情况。根据初审会讨论情况,审核人员修改、完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是创业板发行部初审工 作的总结,履行内部程序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发审会。  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创业板发行部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报告,并书面 告知保荐机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事项以及做好发审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  7.发审会环节  发审委制度是发行审核中的专家决策机制。目前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共35人,其中专职委员23人。每次会议由7名委员参会,独立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发审委委 员投票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发审会召开5天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会议公告,公布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申请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发审会上各参会委员独立 发表审核意见,发行申请人聆询时间为45分钟,聆询结束后由委员投票表决。保荐机构收到发审委审核意见后,组织发行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落实并进行回复。  8.封卷环节  发行申请人的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进行封卷工作,即将申请文件原件重新 归类后存档备查。  9.会后事项审核环节  会后事项是指发行申请人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生的可能影 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  会后事项审核程序结束后,创业板发行部根据审核情况起草持续监管意见书,将创业板 发行部和发审委审核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发行申请人承诺事项,书面告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发行申请人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后续监管。  10.核准发行环节  封卷完成后,履行申请批复程序,发行申请人领取批文后安排后续发行工作。  1.9 发行审核部组织结构  发行部:  1.审核一处:审核IPO法律问题  2.审核二处:审核IPO会计问题  3.审核三处:审核再融资法律问题  4.审核四处:审核再融资会计问题  5.规范处:管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6.发审处:负责安排发审会  7.综合处:接收材料、安排见面会、初审会等  创业板部:  1.审核一处:审核法律问题  2.审核二处:审核会计问题  3.发审会:负责安排发审会  4.综合处:接收材料、安排见面会、初审会等  1.10 询价、发行、上市  1.包括询价、发行、上市三个阶段  2.取得证监会核准批文以后就开始询价  3.询价包括网下路演、网上路演、询价对象报价4.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5.网下对询价对象配售,网上对公众投资者发行6.验资、划款、扣除发行费用后划给发行人,发行结束7.向深交所报送上市材料审核  8.上市交易  9.融资金额=上年扣非后净利润*发行市盈率/4  1.11 持续督导  1.创业板持续督导期为上市当年及其后的三个会计年度2.中小板持续督导期为上市当年及其后的两个会计年度3.再融资持续督导期为上市当年及其后的一个会计年度4.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目录  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及上市流程  二、企业上市基本条件及内部规范(A板、中小板、创业板)三、发审上市被否决情况分析  四、Pre-IPO改制及上市前的关键问题处理  改制目标与利益相关者模型  改制的核心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   外资公司改制  五、是否引入私募及私募投资者的作用?  2.首发上市关注的主要问题  2.1 IPO审核关注的核心问题一览  2.2 主体资格  2.3 独立性  2.4 规范运行  2.5 财务与会计  2.6 募集资金投向  2.1 企业改制重组达到的标准及方案的核心内容IPO导向基于IPO目标的改制,改制重组后的拟上市主体应达到以下标准:   1.主体资格没有瑕疵,股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股权纠纷隐患。公司不允许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不允许工会、职工持股会作为拟上 市公司股东,也不能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主营业务突出。通过重组整合主营业务,形成完整的产、供、销体系,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避 免重大依赖。   3.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   4.独立性,形成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改制时将主要经营业务进入股份公司,与其对应的土地、房产、商标及其他工 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必须同时进入股份公司,做到“资产完整、业务独立、 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 5.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符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要求。   6.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 的合法性和运营效率与效果。  IPO审核关注的核心问题一览  2.2 主体资格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 合理性和稳定性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 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更独立性  2.3 规范运行  2.4 财务与会计  2.5 募集资金运用  目录  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二、企业上市基本条件及内部规范(A板、中小板、创业板)三、发审上市被否决情况分析  四、Pre-IPO改制及上市前的关键问题处理  改制目标与利益相关者模型  改制的核心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   外资公司改制  五、是否引入私募及私募投资者的作用?  3.首发上市未过会案例分析  3.1 未过会项目原因分析  3.2 主体资格问题  3.3 缺乏独立性问题  3.4 规范运作问题  3.5 盈利能力及成长性问题  3.6 财务会计问题  3.7 融资必要性问题  3.1 未过会项目原因分析  拟上市企业IPO未获得监管层的审批通过,并不仅仅是因为某一单一原因,因为被发审委员会否决的项目基本已经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一定的梳理和解决,所以未通过的项 目往往会存在多个问题纠结在一起无法解决或者个别问题较为严重的情况。通过对过去未通过的IPO项目的统计和整理,我们大致归纳出以下几类问题:  3.2 主体资格问题  历史沿革清晰是监管层对拟上市企业的最为基本的要求。如果拟上市企业在历史出资、历 史股权转让、主营业务及管理层稳定性等方面出现未能解决的瑕疵时,往往将无法满足监管层对于上市主体在历史沿革方面的要求。而股权结构不清容易引起实际控制人认定困难,关联方认定不准确以及权属纠纷等问题,进而造成发行人可能进行利益输送的嫌疑。  3.3 缺乏独立性问题  缺乏独立性的问题会严重影响发行人通过监管层的审批,这主要由于同业竞争以及严重的关联交易容易引起利益输送,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因此,根据首发办法的要求对存在的、暂时不 能解决的非合规性事项,真实准确的披露并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是必须的。一旦出现未真实披露的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以及重大的业务依赖的情况,将会对拟 上市公司通过审核造成致命的打击。  3.4 规范运作问题  公司的运作规范是首发上市的基本条件,是有效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基本前提,因此也是证 监会发审委进行上市审核的关注点之一。这要求公司有健全的内部组织结构、运作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且在税收、土地、环保等方面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范。  3.5 盈利能力及成长性问题  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的成长性,具有稳定的盈利能力是监管层把关IPO的最核心问题,要求发行人已经进入稳定的成长期,历史成长性良好且未来成长性可预期。因此,如果企业的 成长性不明显,对某一单一客户有严重依赖,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存在严重的不确定因素,行业缺乏未来进一步增长空间的时候,将引起一系列的问题,使得项目不能通过审核的风险大大增加。因此缺乏成长性及盈利能力也是在未通过案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 盈利能力及成长性问题的案例3.6 财务会计问题  财务会计的问题往往由于成长性及盈利能力不足的问题引起,并通过调整财务会计报表的 方式反应出来。在财务会计方面,拟上市公司主要出现的问题包括收入和利润依赖非主营业务或关联交易,收入及利润的确认有不确定性,无法体现谨慎合理的原则,通过调整会 计估计或会计政策,不能真实的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等情况。  3.7 融资必要性问题  拟上市公司如果自有资金充裕,不存在融资的必要的情况下,往往会被质疑为“上市圈钱”的 行为。因此发行人需要具备融资的必要性,募投项目需要与企业现有的生产规模,管理能力以及主营业务相匹配,同时募投项目的盈利能力也要求能为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起到贡献作用。  融资必要性问题的案例  月份的IPO自检及12项 重点关注  1.自我交易  2.利益交换  3.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4.利润虚构  5.体外资金循环  6.虚假互联网交易  7.少计当期成本费用  8.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 业绩  9.推迟费用开支  10.资产减值低估  11.推迟固定资产折旧  12.其它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 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 假的情况等万福生科违法情况  万福生科300328是集大米结晶葡萄糖、大米高蛋白、高麦芽糖浆等淀 粉糖系列产品生产、销售,粮食收购、储备及科技研发为一体,是稻 米深加工副产品综合利用循环经济企业(一)万福生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2008年至2010年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万福生科2008年至 2010年分别虚增销售收入约12,000万元、15,000万元、19,000万元, 虚增营业利润约2,851万元、3,857万元、4,590万元。  (二)万福生科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在上述财务数据中,其披露的2011年年报和2012年半年报虚增 销售收入28,000万元和16,500万元,虚增营业利润6,635万元和3,435 万元。  包括2012年中报造假在内,万福生科可能身涉“国储粮”营收造假、虚增大客户销售数据、操控产量产能、粉饰高盈利能力、隐瞒原料供 应短缺事实、掩饰上半年停产真实原因等“七宗罪”。  (三)万福生科未就2012年上半年停产事项履行及时报告、公告义务,也未在2012  年半年度报告予以披露。  构成《证券法》第189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及第193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其中,万福生科、龚永福、覃学军的欺诈 发行及虚假记载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证监会拟责令万福生科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龚永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严平贵等其他19名 高管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至5万元罚款。此外,拟对龚永福、覃学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万福生科中介机构处罚情况  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并没收其万福生科发行上市项目的业务收入2,555万元, 并处以2倍的罚款,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对保荐代表人吴文浩、何涛给 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撤销证券从业资格,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薛荣年、曾年生和 崔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对保荐项目协办人汤德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平安证券处罚前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叁亿元,龚永福夫妇已将3000万股万福生 科股票质押给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作为履行赔偿责任 的保证。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没收业务收入138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撤销其证券服务 业务许可。对签字会计师王越、黄国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10万元、13万元罚 款,均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签字会计师邹宏文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 罚款。  博鳌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且12个月内不接受其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拟对签字律师刘彦、胡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 元的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信息披露违法案件  一、隆基股份在通过发审会后至获得发行核准前以及在发行过程中,未报告、未披露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涉嫌违法违规。  二、勤上光电在招股说明书中及上市后,未披露与部分客户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涉嫌违法违规。  三、华塑股份年期间,未及时披露订立重大合同、下属公司股权转让、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对外大额资金往来等情况,涉嫌违法违规。  四、青鸟华光年期间,未如实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2012年未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涉嫌违法违规。  五、海联讯年期间,虚构应收账款收回,部分销售收入涉嫌造假,涉嫌违法 违规。  六、承德大路年期间,重大合同、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涉嫌违法违规。  七、西藏天路2012年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2012年业绩预亏原因披露不准确,2011 年部分工程成本未及时入账,涉嫌违法违规。  八、宏磊股份关联方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转移宏磊股份应收票据等方式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涉嫌违法违规。  特别提醒事项  1.严禁私自接受报纸、网络采访或者在网络上发表关于公司的文章,所有对外采访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披露。  2.对涉及工商、税务、环保、质监、海关、外管、社保、公积金等行政机构违法行为或者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要立即以书面方式 报送董事会秘书,由公司统一对外沟通、协调处理办法。  3.所有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担保等事项应事先书面报送董事会秘书;所有诉讼或仲裁、会计政策或会计 估计变更、银行借款、重大生产事故、因盗窃、火灾或自然灾害造成 较大损失等事项应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  4.对涉及消费者的投诉、索赔等事项要妥善处理,对有异议的要及时上报公司总部,防止事态扩大。  5.善待公司员工,对员工中的任何不理智行为要及时协调解决,并及时上报公司总部。  6.对与客户、供应商的争议要及时协调解决,避免走司法程序。  7.对公司的上市进展情况等公司内部信息保密,特别是对竞争对手。  8.在股东大会、年会、订货会上,不要发布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如预计营业额、预计净利润、预计分配股利等信息。  目录  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及上市安排  二、企业上市基本条件及内部规范(A板、中小板、创业板)三、发审上市被否决情况分析  四、Pre-IPO改制及上市前的关键问题处理  改制目标与利益相关者模型  改制的核心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   外资公司改制  五、是否引入私募及私募投资者的作用?  4.1 企业改制重组达到的标准及方案的核心内容IPO导向  基于IPO目标的改制,改制重组后的拟上市主体应达到以下标准:  1.主体资格没有瑕疵,股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股权纠纷隐患。公司不允许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不允许工会、职工持股会作为拟上 市公司股东,也不能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主营业务突出。通过重组整合主营业务,形成完整的产、供、销体系,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避 免重大依赖。  3.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  4.独立性,形成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改制时将主要经营业务进入股份公司,与其对应的土地、房产、商标及其他工 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必须同时进入股份公司,做到“资产完整、业务独立、 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5.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符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要求。  6.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和运营效率与效果。  4.2 改制重组方案的利益相关者模型和参与方  4.3 改制核心问题  关键问题1:改制主体的主要形式及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按《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自然人、法人(不含机关法人、自收自支事业法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东在2个以上、200人以下。  3.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股份不少于25%;经营范围符合我国产业政策。  (1)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时间:  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在此期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在此基础上,允许业绩连续计 算。  2.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公司是以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额按不大于1的比例 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应不少于3000 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3.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指标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不少于3000万,经营现金流量5000万,或销售 额3亿;资产负债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正常。  4.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性  (1)治理规范,结构完整  (2)最近3年没有违规和行政处罚  (3)不得有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及其他形式的占用)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公司的注意要点  1.改制前重组与业绩连续计算问题  同一控制人下的合并应当注意(总资产、营业收入、税后利润)(1)被收购方收购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三个指标的一个达到或超过重组前收购方相应项目100%的: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2)被收购方收购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三个指标的一个达到或超过重组前收购方相应项目 50%--100%的:无须待运行一年后即可申请发行,但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将被重组方 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应意见,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3)被收购方收购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三个指标的一个超过或达到重组前收购方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非同一控制人下的合并应当主要以资产、收入、利润三个指标考虑:  (1)拟上市公司收购非同一控制下相同、相似产品或者同一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或资产:任一指标超过100%的,需运营36个月方可申发;三个指标在50%--100%之间的,需运营 24个月方可申发;三个指标在20%--50%之间的,需运营1个会计年度方可申发;三个指 标均小于20%的则不受影响。  (2)拟上市公司收购非同一控制下非相关行业企业或资产,主要担心发行人捆绑上市后续管理困难:任一指标超过50%的,需运营36个月方可申发;三个指标在20%--50%之间的,需运营24个月方可申发;三个指标均小于20%的,不受影响。  2.关于折股比例与折股倍数  《公司法》第96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即折股比例应该<=1,即1元净资产折合股份公司股本为1或小于1。折股倍数=净资产值/股本数3.关于变更时不能增加股本和股东  可在改制前(有限责任公司阶段)或在变更股份公司后改变股东或股本。  4.变更后股份公司的经营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时间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计算5.关于净资产折股时股东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程序  ①确定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拟定公司章程。股东作为发起人签署了《XX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将截止某时点经XX会计师审计《审计报告》)的公司净资产,按1:1或小于1:1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起设立XX股份有限公司。  ②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按《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③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XX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协议》约定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④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变更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由各发起人足额缴纳。  ⑤ 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整体变更设立 股份公司的议案》、《公司章程》、《股份公司折股方案〉,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以及由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的第一届监事会。  ⑥公司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73)。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份公司的注意要点  1.设立后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 民币;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25%;经营范围符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2.股权比例设置  单个发起人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一般 不超过70%,即在外商投资企业重组时至少30%股权由其他发起人股东持有3.发起人身份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外国股东 可以是“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 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国外的有限合 伙制企业及其他非公司性质的组织。中方股东可以是中方公司,其它经济 组织,但不含自然人。  因此,当拟上市外资公司设置股权激 励时,高管人员不能直接作为公司的 股东,只能采用间接持股形式。此外,拟上市公司如引入供应商、客户等作为发起人股东,建议该发起人持股比例不高于5%。  4.关于虚拟外资股东问题  VIE结构下的虚拟外资股东,应该在改 制重组时退出,转让给其他中方股东或外资股东,但,根据中外合资企业 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如果外资企业 成立不足10年,重组中若外资性质发 生变化,以前的“两免三减半”税后优惠要退回。  5.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  6.上市后外资股的比例  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股占比不低于10%。如果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的25%的,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 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企业性质变更手续。  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 的审批部门及权限省级商务管理部门<注册资本少于1亿 美元(鼓励类),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超过上述额度的在 商务部审批。  补充:什么是VIE架构?  境内公司海外上市(融资)或投资的一种法律和税务架构。分为大红 筹和小红筹。 & 大红筹:机构法人在境外设置的壳公司。  小红筹:自然人股东在海外离岸投资地设立的壳公司。  为规避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等5部委等的75号文、10号文监管,改股权 收购为全面协议托管关系。  海外投融资、离岸架构与返程投资问题  (一)概念 外汇管理局(汇发〔2005〕7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 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75号返程投资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 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特殊目的公司(《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二)动机  1.境外融资。  2.国际化公司的跨境重组。  3.规避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审查政策。  4.政策寻租。  5.个人财产转移。  6.增加境内资产的流动性。  7.其他合法或非法的目的。  (三)怎样使返程投资法律上成为可能?  - 返程投资的法律架构  关键问题2:企业上司前股权重组形式  企业上司前股权重组形式是指“企业股本增加、引资或股权转让行为”。  1.转增股本;2.存量转让;3.增量发行  (一)转增股本及税务处理  (二)存量变更  实际上是原股东所持股份的转让。通过股权转让,调整股东间的持股比例,改变股权结构;引入新股东,改善股东背景;实施股权激励, 调动管理人员积极性。  1.股权转让价格/定价依据   以注册资本为定价依据   以审计后或评估后的净资产为依据   以可比估值法为定价依据  2.转让程序   内部转让;外部转让  3.股权转让比例  避免过于频繁和大比例转让。最好不超过20%。超过一定比例,导致际控制人变更,需要重新运营。  (三)股权增量融资  也称为增资扩股。从私募角度,就是私募投资。  1.增资价格和股权比例   以原始出资价格认缴   以公司净资产认缴折算新增资本   以协商定价方式认缴  2.增量融资程序   确定融资额度和预留股份比例   寻找投资者   对企业调查、评估、估值   谈判、定价、协商投资条款   签订投资协议   缴纳资本并验资   办理增资登记手续  关键问题3:上市前资本、资产、业务的重组  主要用于突出营业务、独立性,规避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一、股权转让或企业出售  指发行人为了提高经营效率,优化资产质量,进一步理顺公司业务发展方向,突出主营业务,规避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对控 股及参股公司进行清理,转让部分控股或参股股权。  二、股权收购  指为了规避同业竞争、消除大额关联交易、优化企业资源、整合产业链、清理上市障碍,在同一控股股东或受到同一控制人控制下,发行 人对关联企业进行股权收购,使其与发行人成为母子公司关系。  三、企业合并  指的是规避同业竞争、整合企业业务、合并财务报表,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通过增资方式合并某公司。  四、企业注销  指的是为了规避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对于没有主营业务或缺乏业绩的关联企业进行清理,注销。  五、其他方式  1.吸收合并  2.反向收购  3.收购资产/股权  4.公司缩股  5.公司分立  6.公司分拆  案例1:森马服饰IPO前的重组  案例2:森马服饰上市前重组  森马服饰的基本情况  前身为温州森马童装,成立于 2002 年2 月5 日。2007 年7 月2 日, 本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国内领先的多 品牌服饰企业,专注于休闲服饰和儿童服饰的经营,主营业务包括服饰设计与开发、外包生产、服饰营销和分销。  本公司以共赢合作的发展理念成功地构建了多品牌运作平台,同时拥有 森马休闲服饰和巴拉巴拉儿童服饰两大知名品牌,具有优秀的产品研发能力和高效的供应链整合能力,并为两大品牌分别构建了规模 庞大、覆盖全面的营销网络体系,形成了强大的综合实力,是我国领先的多品牌服饰企业。根据Euromonitor 的市场调查数据,以2008年度的终端销售收入计算,本公司拥有的森马品牌为我国第二大休闲服饰品牌,巴拉巴拉品牌为我国第一大儿童服饰品牌。  案例:森马服饰上市前重组  (二)主要发起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组织结构情况目录  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二、企业上市基本条件及内部规范(A板、中小板、创业板)三、发审上市被否决情况分析  四、Pre-IPO改制及上市前的关键问题处理  改制目标与利益相关者模型  改制的核心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  外资公司改制  五、是否引入私募及私募投资者的作用?  历史上二次过会通过率分析  据统计,从日日,证监会共受理 IPO申请212家,其中169家公司通过,39家未通过,4家取 消审核,通过率为79.72%。而如果将这212家公  司进行进一 步的区分,划分为“一次过会”和“二次过会”,则可发 现“二次过会”的几率要大于“一次过会”:  212家公司中,一次过会的公司有184家,其中144家通过,通过率为78.26%;二次(或多次)送审的公司共计28 家,通过25家,通过率为89.29%。凡是在“一次审核” 与“二次审核”之间存在着创投入股行为的公司(8家),都在第二次审核中获得了通过。 & 站在创投机构的角度来看,入股一次审核被否的公司, 已近似于“无风险套利”。  5.1 私募融资的概念和分类  股权融资主要包括公募方式(public offering)和私募方式( private placement) & 私募股权融资是指通过非公共市场的手段定向引入具有战略价值的投资人。 & 按照投资工具分为私募股权(PE)和私募债权。  私募股权(PE)通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 & 在中国,私募融资是除银行贷款和公开上市之外的另一种 主要的融资方式,在许多情况下,对无法满足银行款条件和上市需求的企业,私募融资甚至成为唯一的选择。 & 主要私募股权投资人的分类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为涵盖企业首次 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 处于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  私募(PE)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 段可划分为  5.2 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意义 有利之处: 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缓解紧张的财务流动性 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获得企业发展(高成长)的支持 改善财务结构,降低财务杠杆,获得融资弹性 打通资本市场平台和进一步成长的空间 改制需要,改善股东结构,满足监管要求,去家族化 管理层激励需要 向上市目标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获得投资机构带来的诸多资源 续:机构私募投资者的作用 资金提供方 增值服务 资源整合:横向、纵向、市场开拓、引入高管团队如CFO 资本运作:改制、上市、收购(同 行业、上下游)监督管理:规范运作,一票否决  增值服务的层次:  战略规划:最高层次  财务、市场、管理的提升:核心问 题  资源引入:贷款、后续投资:增值 的重要体现私募(PE+银行+投行)的工作包括:  智:咨询  融:融资支持  投:项目投资服务  贷:投贷联动  管:投后管理  退:投资退出  案例:雅诗利引进战略投资者  日上午,广东雅士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凯雷投资集团、上海复星高科技有限公司三方签署协议,凯雷和复星成为雅士利的战 略股东,分别占雅士利17.3%和6%股份。分别成为其第二大股东和第 三大股东。  广州雅士利集团:成立于1983年,迄今由食品、乳业、营养保健、包 装印刷等7家公司组成。其总裁张利钿表示,公司每年都呈20%-30%的 增长,集团去年实现产值38亿元。今年1至5月,集团已实现产值17亿元。张利钿此前曾预计今年产值将超40亿元。雅士利在过去的26年里做到了婴幼儿奶粉行业“岭南第一,全国第五”。  作为合作协议的一部分,凯雷将帮助雅士利向全球招聘一名经验丰富的首席质量官,并成立由国内、国际知名专家组成的食品质量和安全 顾问委员会,同时与国际一流的营养学机构建立研发方面的合作。  而复星集团总裁汪群斌表示,复星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积极参与战略制定;二是与雅士利共享多年来积累的管理实践智慧; 三是,复星是联华超市(0980.HK)的股东,再加上医药终端资源,复星拥有5000多个终端网点,这一资源可与雅士利共享。 & 不利之处:  可能的对赌对大股东和管理层带来的压力  对所有权的不确定要求权  上市不利导致的风险  (昌盛地产)  5.3 私募关注的领域  毛遂自荐:/view/309919.htmfr=ala0_1_1中介机构推荐: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等私募找您!  行业、行业周期及在经济中的地位市场容量、市场细分、市场化程度、供 求关系、竞争状况、行业利润水平和未来有利或不利变化等)企业所在行业地位:行业前三名:领先的就是优秀的!  技术或者专利(垄断来源)  市场及渠道控制力  盈利能力  管理层素质  关注某些具有发展潜力行业  关注有上市可能的企业  行业调控政策  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 行业:  1.新能源  2.新材料  3.信息产业  4.生物与新医药  5.节能环保  6.航空航天  7.海洋  8.先进制造  9.高技术服务  10.旅游业  11.文化产业  12.种业  创业板限制类:  1.服装纺织类;  2.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等 公用事业;  3.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土木工程 建筑;  4.交通运输;  5.酒类、食品、饮料;  6.金融;  7.一般服务业;  8.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抑制的长能 过剩和重复建设的行业以及其他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限期三年:十大行业落后产能淘汰路径渐明” 2010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即国办7号文)的通知。 电力(小火电)、煤炭(含焦炭)、钢铁、有色(电解铝)、铁合金和电石、纺织业和轻工业中的造纸、酒精,建材业的水泥业与玻璃行业等10个行业在未来3年内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做出了具体规定。  1.电力、煤炭、焦炭、铁合金和电石5个行业的淘汰时间表是在2010年以前对不达标的产能进行淘 汰。比如,焦炭的落后指标是指炭化室高度在4.3米以下的小机焦,而铁合金和电石则是指6300千 伏安以下的矿热炉。  2.“小火电以前通常是指5万千瓦以下的电厂,不过现在已经有不少10万千瓦的厂也被认为是落后 产能关停了。”林伯强称。对此,7号文也未予以确认,仅表示10年内要淘汰5000万千瓦以上。  3.钢铁和有色一直被认为是淘汰落后产能较为困难的行业,工信部近日发布报告认为,由于建筑用钢在新建产能中比重较小,客观上为利用落后小高炉、小炼钢炉这些钢材的企业提供了市场空 间,因此其淘汰落后的时间表被推至了2011年。  其中,钢铁被要求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而有色 方面,电解铝被要求淘汰100千安以下预焙槽,电解铜和铅则分别被要求淘汰鼓风炉和烧结锅工艺。 “鼓风炉可以说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工艺了,各种指标都落后了。”有色协会铜部副主任赵波对记者介绍到。  4.此外,纺织业和造纸、酒精等行业也被要求在2011年底淘汰一定指标确定下的落后产能。  5.建材业,主要包括水泥业与玻璃行业。其中,水泥行业主要是从窑径的大小来判断是否是落后产能。而记者也从水泥协会了解到,未来水泥业淘汰落后将从生产工艺和能耗指标两个方面来进行。 “立窑是要淘汰的,新型干法如果指标不达标,未来也是一样会被淘汰。  行业整合的机会: 2009年以来,中国建材收购辽源金刚;佳木斯鸿基组建北方水泥,收购了乌兰水泥并入中联水泥;中材集团收购祁连山水泥,完成大西北市场战略;冀东水泥完成控股秦岭水泥,主导了陕西水泥市场?  易于整合海/内外上市领域  TMT:电信、媒体和科技  生物医药行业  日用消费品、商贸流通服务行业[快速消费食品、连锁服务行业(快捷酒店、口腔门诊、药房、超市、餐饮、物流等)]:连锁经营、统一品牌和服务 标准。  快速消费物品  能源化工新材料行业:(能源、化工、新材料以及有关的节能、环保、替代 能源等) & 教育培训娱乐  机械制造、装备  汽车  房地产  矿产资源  高新科技类:央行等六部门发文:支持符合条件科技企业境外上市(日20:26)5.4 私募股权基金的典型运作模式  产业资本应该向私募股权(PE)基金学 习:积极的筛选大大增加了找到有价值机会的可能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用融资工具  夹层融资(Mezzanine Financing)。是一种风险和回报都介于优先债务(风险较低)和股本融资(风险较高)之间的私募融资方式。通常采用从属次级债+权益对赌条款(equity kicker)或者从属可赎回优先股,或 者两者结合的形式。  5.5 投资人的退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是财务投资人,在持有企业股权一 段时期之后,都必须退出。常见的投资人退出方式包括:  上市是最佳退出方式-上市最好地实现了企业原有股东和基 金之间利益的一致化(境内、新三板、境外)企业原有股东回购  管理层收购  出售给其他企业(禁卖竞争对手条款)  出售给其他基金  清算  5.6 财富是如何被放大的?  资本运营与财富放大的秘决  资本运营的两个乘法:  乘法1:股权撬动负债的倍数  乘法2:资本市场权益的流 通权倍数 每股收益×市盈率=Eps ×P/E 企业不同生命阶段的市盈率 P/E不同。 可以进行多次的乘法运作! 5.7 市盈率分析:,中小板、 创业板、新三板市盈率是什么?  市盈率(Price to Earning Ratio,简称PE或P/E Ratio) 是一个反映 股票收益与风险的重要指标,也叫市价盈利率。体现的是企业按现在 的盈利水平要花多少钱才能收回成本。  市盈率具体分为静态市盈率和动态市盈率  基准市盈率P/i(i为同期一年期储蓄利率)  静态市盈率是市场广泛谈及的市盈率,即以目前市场价格除以已知的最近公开的每股收益后的比值。  动态市盈率=静态市盈率/(1+年复合增长率)^n1/(1+i)^n称为动态系数, i为企业每股收益的增长性比率,n为 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存续期,一般为3年。  比如说,上市公司目前股价为20元,每股收益为0.38元,去年同期每 股收益为0.28元,成长性为35%,即i=35%,该企业未来保持该增长 速度的时间可持续5年,即n=5,则动态系数为1/(1+35%)5=22%。静态市盈率为52倍(20元/0.38元=52)。相应地,动态市盈率为11.6倍(52×22%)如果因为因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造成股本总数 比上一年年末数增加的公司,其每股税后利润按变动后的股本总数予以相应的摊薄。 如以东大阿派(600718)为例,公司XXX8年每股税后利润0.60元,XXX9年4月实施每10股转3股的公积金转增方案,6月30日收市价为43.00元,则市盈率为43/0.60/(1+0.3)=93.17(倍)彼得.林奇PEG(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市盈率/盈利增长速度 彼得林奇发明的一个股票估值指标。简单的看, 市 盈率越低,盈利增长速度越高,那就越好. 通常PEG=1大家认为是合理的.  首发市盈率  流通市场市盈率  5.8 股票价值的估计  1.现金流量法(收益法)  2.可比市盈率法  P=P/E*E  P/E取主板/创业板(或有较多上市公司后的创业板)可比 上市公司(至少5家)股票的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取最近 15~20个交易日平均值)E:最近一期已实现收益或预期收益。  路演及询价,确定价格区间  报证监会,审批并挂牌,上市  5.9 影响市盈率的因素  企业市场价值=市场股权价值+债权价值=P/E*Et + Debt= 实力+运气+运作 & 影响股票价值的外部因素:  企业市场机会成本  产业溢价  企业所有权(优势)溢价  内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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