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金山镇人民政府居民社保今年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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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山镇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共118项)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主动服务或依申请服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开展社区教育
公共教育类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第八章第二十五条:&加强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和网络建设,开发社区教育资源。&
&&&&2.《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z2004{16号)第四部分第一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开展社区教育作为推进社区建设、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学习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措施,纳入地方教育发展计划,纳入教育检查评估范畴,采取得力措施,不断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第三条:&各地要保障必要的社区教育经费,并列入到经常性财政开支。&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z2000{23号)第三部分第三条:&要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服务活动室、社区广场等设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
&&&&4.《教育部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教职成z2016{4号)第三部分:&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开展社区教育作为推进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每季度一次
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通过农业部令第47号)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土地承包户
依申请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政策支持类
&&&&1.《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三、切实做好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1.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密切部门合作,确保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
&&&&2.《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鲁财农〔2015〕26号)&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结合我省补贴工作情况,我省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央要求,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依申请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
政策支持类
&&&&1.《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种植字〔2012〕3号)&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高附加值经济作物和集体公益林等其它险种的保险工作,保费补贴由各地自行承担。&
&&&&2.《山东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08〕4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是指对有关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的种植业保险业务,各级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提供的补贴。&
根据通知要求
根据通知要求
依申请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政策支持类
&&&&1.《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通过)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做好2016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6〕7号)&确定对深松机、粮食烘干机、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棉花收获机、花生联合收获机及青饲料收获机实行应补尽补,敞开补贴。把与深松机配套购买的100马力以上的大型拖拉机作为补贴重点,优先满足农民需求。&&补贴额度在2000元以下的机具,各县(市、区)可自主确定是否补贴。各级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坚持先申请后购机的操作流程,严禁透支补贴资金额度。&
机械购置户
根据通知要求
依申请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
政策支持类
&&&&《关于拨付2015年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的通知》(鲁财建〔2016〕7号)&&&(二)有条件的县要组织乡镇统计站、经管站、农技站及相关人员,采用集中人员联合办公等方式,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基础数据录入、审核工作。&
根据上级安排审核上报
依申请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小麦&一喷三防&补助
政策支持类
&&&&《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小麦&一喷三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财字〔2016〕12号)&二、补助范围、对象、标准和方式(四)补助方式&补助方式可选择物化补助或资金补助,鼓励采用物化补助。采取物化补助的,要切实做好农药政府采购和分发工作&&。三、组织实施(三)核查面积&项目区内的村组要对&一喷三防&情况进行登记造册,由村委会审核,经乡镇复核汇总后上报县级农业部门&&&。
根据上级安排审核上报
依申请服务
资金(实物)补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农业技术推广
&&&&《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修正)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每年三到四次
依申请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劳动就业类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就业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依申请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初审及报送
社会保障类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劳动部令第8号)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初审及报送&。
按程序办理
按程序办理
依申请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
社会保障类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初审及报送&。
失业人员家属
按程序办理
按程序办理
依申请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劳动就业类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单位招聘登记、个人求职登记、职业介绍服务及信息管理、职业指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每月更新统计信息&
每月更新统计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就业技能培训类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就业援助&。
每月更新统计信息&
每月更新统计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就业援助卡》发放
劳动就业类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四十二条:&&&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援助卡发放》&。
就业困难人员
依申请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双零家庭认定及《就业援助卡》发放
劳动就业类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四十七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完善和实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岗位援助制度,确保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双零家庭认定、《就业援助卡发放》&。+E21
依申请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支持类
&&&&1.《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八条:&(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或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对现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非全日制岗位除外)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已纳入政策享受范围的人员可按原标准执行至补贴享受期满,新享受补贴政策人员按照新标准执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公益性岗位收集与开发&。
依申请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支持类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2.《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第七条:&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初审及报送&。+E22
依申请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政策支持类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四十三条:&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2.《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初审及报送&。+E43
按程序办理
按程序办理
依申请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就业技能培训类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全民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进行创业培训。&
&&&&2.《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鲁人社发〔2014〕2号)&三、突出培训重点&&进一步打破省内地域限制、部门限制。对有就业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全体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企业在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依申请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职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就业技能培训类
&&&&1.《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一)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符合条件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不同培训职业(工种)的成本、紧缺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农村贫困人口开展的短平快培训补贴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具体标准可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协助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政策支持类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新注册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3号)&四、加大创业政策支持力度。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2.《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十一条:&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由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第二十三条:&(七)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向企业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企业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协助创业补贴申报&、&协助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报&。
按程序办理
按程序办理
依申请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创业项目推荐
劳动就业类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创业项目推荐&。
按程序办理
按程序办理
依申请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支持类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十四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即办件,每月更新统计信息&
即办件,每月更新统计信息&
依申请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政策支持类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十二条:&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有条件的市对毕业年度的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由各地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按程序办理
按程序办理
依申请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
政策支持类
&&&&《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6〕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包括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贴息资金&)和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扶贫担保资金&)。&第三条:&扶贫贴息资金是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及吸纳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就业的各类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单位&)使用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给予贴息的资金。贫困户及贫困人口由各级扶贫办审核认定。&第四条:&扶贫担保资金是由省市两级自愿从现有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中筹集整合组成,为贫困户和单位申请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资金。&
按程序办理
按程序办理
依申请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及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及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
依申请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
政策支持类
&&&&1.《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1〕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对符合规定条件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使用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二)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增长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风险补偿;(三)对年度新增小额担保贷款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第十三条:&借款人和小企业须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承办担保机构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提出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按程序办理
按程序办理
依申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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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35号文件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7号)&二、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对离校未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要逐一登记,依托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一对一地开展服务。&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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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支持类
&&&&《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第二十条:&就业见习补贴。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号)有关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提供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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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就业援助卡》发放
劳动就业类
&&&&1.《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9号)&二、认真做好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针对上述人群,按照我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采用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报、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初审、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复核的程序,如实填写《山东省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认定表》(见附件1),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审核认定,并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灵活就业&,符合就业困难群体范围的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栏目中注明&&&。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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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及服务
&&&&1.《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人事隶属关系和任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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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社会保障类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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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保险费收缴
社会保障类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保险费收缴&。
按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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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社会保障类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关系注销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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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社会保障类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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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变更
社会保障类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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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
社会保障类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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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社会保障类
&&&&《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5号)第二条:&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衔接。&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各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共同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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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社会保障类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一、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也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E46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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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费
社会保障类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一、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也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协助办理申报缴费&。
按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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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社会保障类
&&&&1.《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0〕50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就业的,按国办发〔2009〕66号和人社部发〔号文件规定办理。其中,参保人员从省外转至我省,在确定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地或待遇领取地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流动就业的,按本办法办理。&第四条:&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服务对象范围界定:跨县(市、区)转移居保关系的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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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
社会保障类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一、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也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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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减员登记
社会保障类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一、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也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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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死亡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养老金个人账户继承领取
社会保障类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一、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也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3.《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号)&规定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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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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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社会保障类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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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
社会保障类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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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外就医报销
社会保障类
&&&&1.《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异地急诊人员等不同人群的特点,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做好服务&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按规定实行直接结算的,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原则上先由就医地医疗保险基金垫付,再由参保地经办机构与就医地经办机构按月结算。对异地就医造成的就医地经办机构增加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同级财政统筹安排。鼓励各地探索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等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水平。&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零星报销结算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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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社会保障类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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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领取
社会保障类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五、养老金待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500-1000元。具体数额和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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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关系接收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会化管理服务&&退休人员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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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区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关系转移申请
社会保障类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化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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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养老金个人账户继承领取
社会保障类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6月人社部令第13号)第六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4.《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3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等项费用的手续,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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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遗属定期补助
社会保障类
&&&&1.《社会保险法》(日通过)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E59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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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社会保障类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2.《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鲁社保发〔2011〕32号)第十九条:&资格认证工作结束后,承担认证任务的街道(乡镇)服务机构、参保单位应将资格认证的信息整理汇总后,填制《山东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社保经办机构。&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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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个人信息变更申请
社会保障类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化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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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变更申请
社会保障类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化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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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异地医保备案
社会保障类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化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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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异地医保医疗费用报销
社会保障类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化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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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及复印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材料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工作。要按照中办发〔2003〕16号文件规定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八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目前难以全部落实到位的市,可以先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二是向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三是指导企业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四是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展工作内容,并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对街道(办事处)不具备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条件的,可以由市或区统一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中由省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在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时,人事档案暂不移交,街道和社区可先建立这些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库。&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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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社会保障类
&&&&1.《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4号令)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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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申领及发放
社会保障类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保卡申领及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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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劳动就业类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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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劳动用工单位违法违规投诉
劳动就业类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配合监察执法工作&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完成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专查、专项检查中的工作,发放检查通知,收集用人单位报送资料。&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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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就业类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劳动争议调解&。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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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会保障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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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会保障类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2.《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城乡医疗救助服务规范&部分&四、服务部门&&对农村五保、城乡低保等特定困难群众,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平台实施救助,县、乡两级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对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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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自然灾害受灾生活救助
社会保障类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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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社会保障类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2.《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民〔2011〕60号)&一、服务事项,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民房的恢复重建。二、服务对象,在山东省内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和损坏的受灾人员。三、服务内容,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人员重建或修复基本住房,保障受灾人员有安全住所。四、服务部门,县、乡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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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家庭住房困难救助
社会保障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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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
低保及低保边缘居民大病救助
社会保障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4号)&二、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各地要从2016年起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从按病种救助转向按费用救助。原则上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政府综合考虑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起付线标准可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救助对象因特殊困难无力住院治疗或者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用难以负担的,各地可探索开展医前救助或医中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低保及低保边缘居民
根据通知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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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社会保障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三、申请和发放程序&(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困难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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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社会保障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三、申请和发放程序&(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重度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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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社会保障类
&&&&1.《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要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变化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一)妥善安置孤儿&&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10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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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
城市低保家庭、孤儿、边缘困难家庭教育救助
社会保障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四)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学校免收其杂费、课本费和寄宿费,将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入我省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项目给予资助&&&。
城市低保家庭、孤儿、边缘困难家庭
10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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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0周岁以上长寿老年人高龄津贴
社会保障类
&&&&1.《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2011〕54号)第二条:实行高龄津贴。将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高龄津贴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2.《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为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鲁民〔2013〕6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自日起为全省80周岁以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三、发放程序(一)申请、审批程序1.申请。凡具有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老年人因身体原因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子女代为申请。无子女或子女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从下个月起发放高龄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0周岁以上长寿老年人
依申请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住市级儿童福利院
社会保障类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城乡孤儿生活保障服务规范&部分&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并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依申请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城镇&三无&老年人、残疾人入住福利机构
社会保障类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规范&部分&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出申请;②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于5个工作日内到城镇&三无&老年人、残疾人家中进行走访,提出初步安置意见,报街道办事处;③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安置意见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
城镇&三无&老年人、残疾人
依申请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城乡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助
政策支持类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4〕28号)&三、申请审批程序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子女代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一)申请。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由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填写《山东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在申请表背面粘贴低保证复印件,经村(居)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组织由民政、卫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入户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并在申请表上填写身体评估情况、认定评估等级,并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对评估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村、居)公示栏中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级民政部门。(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复核,并组织由民政、卫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人员身体状况,按照不低于20%比例入户抽查。经审核、抽查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意见,并从下个月起为申请人发放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城乡困难失能老年人
10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社会保障类
&&&&1.《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号)&经国务院批准,从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2.《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
&&&&3.《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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